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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 执行案件撤诉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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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 执行案件撤诉申请书(9篇)
2023-01-14 19:16:5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一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于大局,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水平,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深化改革、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不竭动力;忠于法律、敬业奉献,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对改善司法条件的呼吁,是法官追求正义、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正的不竭源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重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民事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二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三是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有人,平均年龄为岁。岁以下的法官一个没有,岁以下的法官只有人。一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数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很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使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等有限,已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在人员调配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由于办公办案条件有限,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仅靠有限的诉讼费用的返还,而且返还经常不及时,法院只能寅吃卯粮,东挪西借,经常被人上门讨债,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民一庭和民二庭x名法官只有x台电脑,大部分法官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来打印法律文书。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及时履行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司法队伍。

一是继续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诚信观念。

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抓起,注重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的作风。

二是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

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廉洁公正办案;

其次,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约束法官,树立法官形象;

第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庭审质量和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开展岗位练兵和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迅速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

三是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在往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有大的突破,以及时充实法官队伍,解决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

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及办公设施,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三

最高院民一庭最新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要点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五

我20xx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xx年9月进入北海海事法院工作,20xx年5月开始任助理审判员至今。多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正确、全面履行法官职责。20xx年、20xx年我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xx年至20xx年先后荣获嘉奖一次、三等功两次,并被区高院评为“全区办案标兵”,连续数年被本院考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现将其近三年来工作情况如下:

一、注重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国情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履行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这是王胜俊院长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为切实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我注重加强自身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理论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注重与时俱进,转变发展观念,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树立大局意识,坚持能动司法,恪守司法职责。力求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二、发扬吃苦耐劳精神,脚踏实地,勇挑重担。

面对着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我从不怕吃苦,总是脚踏实地,默默奉献。20xx年,我在法庭工作,作为法庭的内勤,要处理很多繁杂的工作,5月份任命为助审员后,开始一边承办案件,一边做好内勤工作,由于当时法庭没有书记员,还要兼任书记员的工作,对此从不叫一声累,全年承办案件51件;20xx年调回海事庭后,工作更加繁忙,全年主办案件327件,居全院之首。为了办好案件,他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其所承办的案件,全部按规定结案,无一超审限;三年来我主办案件407件,其中一审案件303件中,没有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案件。主办的保全案件和强制令案件,也没有发生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情况,全部顺利办结。

三、践行和谐审判理念,强化调解工作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司法理念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问题。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在办案过程中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思想,推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诉前、诉中、判后各个阶段,形成诉前调解重引导、诉中调解重方法、诉后调解重释疑的调解模式,尽可能利用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提高调解结案率,实现案结事了。20xx年我主办的35件一审件,调撤29件,调撤率达82.9%;20xx、20xx年所主办的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46%、47%。三年多来,我主办的案件,未发生当2

四、清正廉洁,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多年来,我始终信奉:“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人民法官应有的本色。唯有公正,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唯有廉洁,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唯有为民,才能赢得社会的赞同。为此,我一贯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人民法官行为规范,自觉提高廉洁自律能力,做到慎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无论是审判案件,还是在外保全,都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从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我经受住了金钱、人情的考验,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许,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六

自4月7日思想作风整顿动员会以来,兰考法院党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院的整顿方案,认真研读了规定的必读篇目,认真学习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松军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孙泉砀的重要批示,开展了向先进模范化人物学习活动等等,通过学习提高,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顾过去的工作,总结反思工作中的缺点、失误和教训,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克服缺点,修正错误,把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思想迅速统一到省委的要求上来,保证了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

通过前一段的学习教育,兰考县法院党组班子成员坚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动员,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座谈调研等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党组自查剖析材料,并先后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知名人士、律师、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采取自己找、群众提、领导点、大家评的方法,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近年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反思,总体认为,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和物资装备逐步完善,后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成绩应充分肯定。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领导班子、干警队伍、审判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经梳理归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不系统、不深入,有实用主义倾向,在全面理解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方面不全面、不深刻。在运用政治理论指导工作上还有一定差距。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干警政治学习制度有时坚持得不够好,学习形式单一。有表面应付现象,总强调工作忙、事务多,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较差。

2、院党组、党总支、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三会一课”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党组的核心作用,党

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个别党员特别是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缺乏自觉性。

㈡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治思想工作有不到位现象,存在有思想政治工作与审判工作脱节现象。班子成员深入一线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对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早发现、早预防。平时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中层干部、老干部和干警谈心、交心少,了解干警思想动向、解决实际问题少,不能很好地形成法院工作的合力。

2、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缺乏全院一盘棋思想,各分管工作之间相互配合协助不力,工作有推诿扯皮现象。个别班子成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敢大胆管、大胆干,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在其位不能全力谋其政,放不下私心杂念,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作风浮漂,思想懒惰,工作说的多、干得少、布置多、落实少、不深入、不扎实,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拈轻怕重,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深入基层和审判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少,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以致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㈢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时班子成员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不能作到,致使一些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得到解决。如: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有时紧时松甚至班子成员带头违规现象,在干警中造成不良影响。

2、“三案”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已成为来自法院内部的困扰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主要原因。在根治“三案”问题上,个别班子成员还不能严格做到坚持法律原则至上,不能排除人情、关系的困扰,在个案上还存在接受说情、请客送礼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㈣在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方面有不足之处

1、班子成员大部分都是近两三年内刚走上领导岗位,工作方法简单,组织协调能力还有所欠缺,有时抓工作过于具体,忙于事务多,被动应付多,自己干得多。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不够,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在民主集中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民主气氛,更要有必要的党的集中,要树立和维护领导核心的威信和地位。

2、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没有充分落实到位,对中层干部这一关键环节的教育管理不力,出现了个别中层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带头违反内部纪律和禁令的现象。如有的中层干部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开会迟到,或不坚持挂牌上岗。

㈤在审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办案中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院、法官的形象。如个别法官判决后不是耐心地给当事人做好答疑工作,而是对当事人简单一句话,说我的判决没有错,你该上哪上哪。让当事人无法接受甚至到处上访告状。有的法官办案大局意识较差,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认为自己按法办事没有错,结果让当事人有意见。

2、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办案拖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和律师反映个别法官开庭行为不规范,自己不严格遵守开庭规则却对诉讼参与人严加指责,人民陪审员反映,案件审理有陪审员参加组成的合议庭较少,不能很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极个别当事人还反映个案仍存在办案拖拉问题;民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发回改判率仍然较高,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排查出积案近7百起,有的已经长达10年以上,尽管经过本院的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执行积案6月底达到40%的清理计划,到6月底结案已突破60%,但下一步的工作难度更大,困难仍然很多,形势比较严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审判、执行工作中原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由此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较突出。近年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几年前的老案件,有的超过10年,时过境迁,有些问题很不好再行调查处理,党组为解决这些问题耗费了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4、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物资装备落后,审判力量不足,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干警待遇低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仍然存在。我院面临着整体搬迁或原址重建的重大基础建设问题,按照城区整体发展规划,行政区北迁,我院需要另外选址整体新建,资金缺口将近千万,根本无力完成,就地重建原面积狭小,又不符合上级要求。同时,我院两个基层法庭建设项目也在争取中。兰考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基本上处于保工资阶段,法院没有财政拨付的办公、办案经费,上级又三令五申严禁法院收取诉讼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现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是1979年制定的,根本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要求,个案收费标准严重偏低,还不能满足审理该的正常开支,更无法贴补其他司法救助案件的开支费用,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主要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是领导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党性不够的表现,经过认真的反思和剖析,法院党组认为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忙业务时往往就忘记了学习、忽视了学习、放松了学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片面性、盲目性,指导工作缺乏针对性。

2、对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解的不够深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得不够牢,全局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3、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有时对自己要求的不够严格,工作标准不高,不能甘当一般干警的楷模。

4、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班长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警之间谈心交心少,开展调查研究少,工作方法简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

5、制度订的多,抓落实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停留在口头上,个别人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多,社会效果少,对照宋鱼水、李桂枝同志的先进事迹,在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方面做的还不够。

6、班子成员中存在自由主义,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个别人员形象不太好,社会上有议论,干警们有意见,从而影响到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给每一位党组成员提供了一个认真学习、冷静反思、充实提高的好机会,兰考法院党组在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决心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班子在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努力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提高到省委的要求上来,在法治理念、党性原则、思想基础和政治立场等重大问题上,分清是非,澄清思想迷雾,培养费扶正祛邪的自觉性,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真正实现思想上的整改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进一步深刻认识学习理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意识,高度重视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以“八荣八耻”为标志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的理解,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做到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不迷失方向。明确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的指导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开拓性地搞好工作。在业务工作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2、增强公仆意识,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每一位党组成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向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同志学习,大力弘扬以民为本,苦干兴兰的焦裕禄精神,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开展好谈心交心活动,帮助干警解决好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做到政治上爱护干警、生活上关心干警、工作上支持干警。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党风修养,克服私心杂念,淡泊名利、诚实作人,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秉公执法,勤政为民。

3、切实加强班子建设,做勤政廉政的带头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干警做到的党组成员首先做到,禁止同志们去做的,领导干部决不搞特殊,自觉接受全院干警监督,畅通民主渠道,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4、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作为领导干部,每一位党组成员都要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工作机会,公正清廉地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要深入审判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实字当头,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5、以身作则,团结实干。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党组一班人坚决做到精诚团结、齐心协力、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帮、互谅、互学、顾全大局,不断增强院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共谋兰考法院的发展。

6、坚持边查边改,虚心接受批评。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法院干警对法院党组提出的中恳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认真整改。对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立即改正;需要在工作中逐步改进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计划,拿出具体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改正。因客观因素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也要及时反馈意见,寻求理解和支持。

1、在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模范带头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领导为孔令营。

二、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领导为赵平阁。

三、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整改领导为孙汐。

四、在政治学习、落实干警资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政治处,整改责任领导为庄著立。

五、在立案、信访、审判流程管理方面,整改责任单位为立案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孙汐。

六、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执行局,整改责任领导为孔维君。

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刑庭、少刑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孙汐。

八、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民一庭、民二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张建民。

九、在廉政建设、检查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纪检组,整改责任领导为崔超刚。

法院党组针对目前所查摆出的问题,经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目前能够解决的一些问题,立即解决。如律师当事人反映的开庭不规范问题,我院认真整改,提出“四严格一必须”管理措施,加大督查力度,要求各业务审判庭严格按照排期开庭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庭,并严格着装规定和按庭审规范操作。对人民陪审员反映的参加案件审理较少的问题,我院重新作出规定,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运作以来陪审员反映良好。对一些需要在工作中逐步改进的问题,将逐项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改正,对一些客观因素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及时反馈意见,请求理解和支持,如我院干警反映强烈的警力不足,审判力量不足,干警工作待遇低等问题,需要依靠政策和政府的帮助,院党组将会作出最大的努力尽快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七

近日,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通知》要求,区人民法院以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法院队伍从严管理监督的政治责任感;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和使命,深入解决党的意识淡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淡漠、宗旨意识淡漠、纪法意识淡漠、公平正义意识淡薄等根源问题,进一步筑牢对党忠诚、公平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全面落实领导下的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促使全院干警严格公正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取得成效,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筑牢绝对忠诚对思想根基。全市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刻吸取张坚的教训,强化党内监督,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压紧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中央纪委通报中指出的“党的领导弱化、滥用自由裁量权、肆意插手司法活动、法官甘于被“围猎”、制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树牢“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指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加强对院庭长落实“一岗双责”的监督,加强驻院纪检监察组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督察机构、政工、审判管理、机关纪委等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二要坚定不移的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一体推进不敢腐、不想腐。要结合上级法院安排部署,及时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守党性原则、树牢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要扎实推进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完善有效防治干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司法权力制约难题。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程序,严把程序关。要始终保持反腐高压状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查处过问插手案件、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坚决查处法院干警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保护伞”等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要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两级法院党组要严格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形成党组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管党治党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力度,确保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是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根据省高院统一的工作部署,于近期尽快召开全市法院系统警示教育大全,积极做好张坚案的“以案促改”工作。

参加“张坚案”警示教育的通知告诉我们,即使是再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只要触碰纪律和法律的红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权力,更是责任。我们一定要从“张坚案”中分析出深刻教训,不断提升思想认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住我们心中的司法良知。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违法申请撤案申请书通用九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席学春,现任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法院工作二十二年来,积极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在民商事审判20xx年中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调解率达85%以上,无更审、改判和上访缠诉案件发生,正确率达100%,实现了让党放心,让社会满意,让群众信赖的执法标准。

一、头顶国徽,一双铁肩担道义

在二十二年司法工作中,时刻告诫自己:“自己肩上扛起的不仅仅是天平,而是千千万万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唤,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断案,不然就对不起头顶的国徽,对不起天地良心”。

我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从公安局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我始终不忘自己的成长,时刻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勤政廉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办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不主观臆断,不以权谋私。以此为全庭干警树立了榜样。

1997年5月,我承办一起木材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渤海家俱工业公司诉被告黄泥河林业局某加工厂。原告得知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原法院工作人员,担心此案不能顺利审结,心中惶惶不安,便拿出1000元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求在办案中给予照顾。在取证时多关照,虽经我严辞拒绝,原告硬是把钱扔在桌子上跑了,此时我心中很不平静,外地与本地、生人与熟人,金钱与公正之间的关,就如何摆正,我及时将案情汇报给主管院长,在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下和办案人员一道,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怕当事人误解和不信任,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当事人讲清法院有关规定,不能与当事人同行,同往。希望双方相信法律一定能够公正断案,使双方当事人能看到法律的公正,看到人情不等于法律,友情不能代替法律,案件经调解审结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把钱还给了原告,并告诫的说,“你可以不相信我,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律”。原告如愿拿回了自己的货款,像这样的事情我不知经历了多少,而我心中的那架天平,却始终以事业为重,从未向自己私欲倾斜。

在权与法,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我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不搞唯权主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随着林场采伐生产外委作业的加大,为外委作业老乡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林区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待外委老乡与林场职工的经济纠纷上更是以法律为准绳。20xx年3月中旬,我连续接待了多位追索劳动报酬的外委作业老乡,所反映的均是一个林场几位山林承包户,我一面及时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一面向来访人员讲解法律常识,此事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并同我一道接待了几位来访的外委作业老乡,当几位来访者得知,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却一口同声的说,我们身无分文,无法交纳诉讼费,院长当即决断,可缓交诉讼费用,并指令立案庭的同志协助来访者,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指示我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我接到指令后,便立即组织本庭人员深入到该林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将几位承包户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讲法律、讲道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仅用了3天时间,十余人3万余元的劳务费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原告拿到他们辛苦劳动的报酬款时,感动的热泪而下,连声道谢的说:“在异乡我们也能打赢官司了”!20xx年11月,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原告是三位年过半百的原林业局退休工人诉某加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三位退休后为经济能多收入些,便为某加工厂打更,半年过去了,该加工厂总是以无资金为由却始终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要求加工厂立即支付工资款,庭审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老人老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退休工资低,只靠为加工厂打更挣些工资来补贴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生活很困难,被告加工厂因体制变革,经营转轨,职工工资也难以开出,生产经营也极为困难,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该加工厂有到期债权,但无钱支出差旅费无法前去催要,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在院办案经费也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办案人员自担旅差费到上海某厂,催要到期债权,经过近半个月的辛勤工作,将该厂债权顺利执行,即把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如数得到打更工资,矛盾得到化解,加工厂又及时得到货款,结案后,双方对法院的做法均满意,双方之间的隔合得到了理解,并联合向院增送了锦旗以表谢意,我认为,这是对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坚持为民司法的最好褒奖。

古人云:“欲不可纵,纵必成灾”。贪如火不抑燎原,欲承不止则滔天,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无愧于法官这一神圣的职称,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社会上的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向法官袭击,但其清醒知道,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用来换取各种的工具,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力压不倒,权力压不跨,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占,应永远保持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一次双休日在家休息,周一准备去延吉汇报案件,突然案件当事人来到家中,请求在汇报案件时请我关照一下,并偷偷地塞给我兜里500元钱,当我发现后,当即将钱退回,并严肃地说我们是依法办案的,绝不搞这一套,如果你有理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你没有道理,就是来这一套,也会输了官司,这名当事人听后无奈地离开了,后来这件案子经调解圆满结束,当事人心里十分感激。

近几年来,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共计拒吃请和拒办人情案百余次,拒礼、拒贿几十余次,全庭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连续五年分别被州分院、本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心装百姓,一身正气铸法魂

我是一名法官,我要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1997年时,我是在经济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工作,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林业企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此时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合资企业等等纷纷涌入市场,多种原因的促成,导致林业企业近七千余万元的货款积压在全国各地,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收回,同时企业资金危机,资源危困,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党委林业局决定,欠款的追偿任务移交到法院处理,面对外欠户点多、面广、倒闭、破产繁多,人员难找的情况下,我没有懦弱,按照院里交给我的任务,义不容辞的肩负起了清欠的重任,在实际清欠中,全国范围内划片,分省落实到每个审判员人员身上,我与另一同志负责五个省市的清欠木材货款任务,这几个省市路远,点多,风险大,情况不明, 一切都需自己调查了解每起木材买卖原因,拖欠企业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自己承担的任务完成的好,少花时间,多清货款,在有限的差旅费中多去几个地方,多清货款,外出一趟就需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克服了种种困难,跑遍了江南江北。有时为了找到当事人,早早就到当事人家门口等候,一等几个小时,为了一车货款冒雨在几个收货人当中周旋取证,为多收一笔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受到当地乡政府及村民的围功,危协,冬季坐在冰冷的三轮车里冻得受不了,夏天骑自行车去巡找当事人热得浑身是汗,但我懂得在关键时刻一个共产党的职责和作用,几年中通过我审理林业企业清欠案件百余起,为林业企业清收木材货款近500余万元,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常常告诫自己,“自己能为企业的振兴多做点事,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对得起自己神圣的职业,对得起党,对得起林业企业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

我不但在时时处处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经常教育身边的干警,执法的公正与断案,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办铁案上,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一种对人民对事业对大局负责到底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去帮助,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温暖和威严,无论遇到案件多么复杂和遇到什么样情况,只要我们有耐心和韧劲,正确运用法律,一切矛盾都能案结事了,社会才能享和稳定。

三、融情于法,一心一意为人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做怜贪惜弱之事,以此提高“亲和力,树立形象”,这是我们这几年来一直遵守的信条,办案中,我常与其他干警一道,一边公正执法,一边为当事人着想,我深深懂得,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基石,便积极抓好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鼓励自己和干警多为当事人着想,方便诉讼,20xx年末一对男方八旬老人和一女方七旬老人因家中儿女对老人经济花销意见不同,又因双方是再婚到一起生活的,在双方儿女的纠葛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女方无奈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和他的儿女也同意离婚。经了解得知,其实双方老人离婚后都不愿意随任何一位儿女一起生活,更不愿意拆散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及时下判,而是主动打车将二位老人送回家中,劝说他们先不要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应安下心来认真的再思考。此时身边的同志很不理解,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何必要多此一举,费那么多心没有用。我认真的和同志们讲,我们办案不能以案结为终止,我们应在办案中体查民情、民意。时时刻刻要为老百姓着想,虽然我们多做些份外工作,但为挽回一对老人晚年幸福,在累也是值得的。通过各种渠道,又分别找到了双方老人的儿女,又将双方儿女聚集在一起,耐心的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法析理,讲明做儿女的权力与义务,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儿女改变了态度,最终使老人和好,享和共渡晚年,也随了这对老人心愿。

20xx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冒雨刚到办公室,发现在我们的办公室门口,站着五位中老年妇女,我急忙把门打开,便将他们请进屋来,得知这五名中老年妇女是为邻居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令老人其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原来这位老人生育四个儿女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伴去年因患病去世,至此靠老伴的抚恤金独自生活,今年的5月份不幸身患脑血栓疾病,开始时还能得到四子女的照顾,但近半个多月来,谁也不来看望老人,老人不能行走和自理,近期全靠附近的邻居给予照顾,邻居们感到不是长久之事,便合伙来到法院,请求一个公道,我得知此事后,心情非常焦虑,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当即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并请示提前介入审理此案,院领导当即同意了我的主张,并告诫我,不但要把案件审理好,还要尽一切努力安顿好老人的生活,我随后率领庭室内的两名同志冒雨赶到老人家中,细心了解情况,查清了四名子女的住所和所在单位,并分别登门,用法与情耐心细致的做他们思想工作,并采取了先予执行的作法,中午12点多钟我便将两千元先予支付的赡养费送到了老人的手中,当日下午,在居民委的参与下,在老人家中进行了开庭调解,经过我们苦口婆心的艰苦工作,终于感动四名儿女,按照各自的生活条件达到了和解协议,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在场的旁听群众得到了法律教育,可我和同志们回到家中却已近晚上6点多钟了,虽然我们忍受了饥饿和风雨,身体感到非常的疲惫,但我们心却是暖洋洋的,我们为老百姓又做了一件好事。

四、刻苦学习,勤于钻调

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我敢于大胆实践,善于总结。1994年我通过全国法院业余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20xx年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xx年7月到法官学院参加培训,不断地学习和对法律知识的吸取,为的是把自己从办案型法官向学习型法官转变,业务知识的不断积累,使我在办案中游刃有余,为老百姓、社会提供了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让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加强壮,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昌盛,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我常常结合工作实践,积极的与庭室干警在一起共同研究在审判实践遇到的新型案件,用实际案例钻研司法理论,边学边干,勤于探讨,带领庭室内干警刻苦学习,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我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多年来,无论是上级组织的评庭,还是法律文书写作,都在行业评比中取得了好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州优秀审判长。优秀法律文书写作。得到了林业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由于我和全庭全体干警的努力,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庭室,我本人 20xx年3月被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xx年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法委评为优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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