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范文(通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4:25:24 页码:11
2023年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范文(通用17篇)
2023-11-19 04:25:24    小编:ZTFB

学会接受失败和挫折是人生中必须具备的品质,它能够让我们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并不断成长。语言的简洁和准确是写好总结的关键,我们应该避免冗长和啰嗦的表达,用简练的语言来传达我们的思想。看看以下的一些范文和写作案例,或许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启示。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飞龙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一审法院关于“因赵××的工作厂区、车间和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赵××并不知情”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飞龙公司从事的是中央空调系统的生产销售,而上诉人从事的是压滤机的生产销售。压滤机与中央空调在结构、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诉人与飞龙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拥有各自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岗位、销售部门。×年×月×日,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进入上诉人处工作并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赵××对上述事实岂会不知!

其次,上诉人已将对赵××的处理决定明确告知了赵××,一审关于“该处理决定没有送达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因赵××多次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铝业压滤机项目中严重失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所属的压滤机商务服务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罚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资源处理”的决定。x年5月9日,上诉人经慎重研究,决定对赵××辞退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处理决定已通知全公司,赵××岂会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诉人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恳请法院注意如下事实: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至被辞退,从未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提出异议)。

第三,赵××等人的严重失职行为使上诉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上诉人对赵××的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压滤机的生产、制作、售后维护工作的学习研究。x年10月18日,赵××以具备单独外出安装、调试、维修为由申请调入上诉人售后服务部,后经上诉人领导研究,同意了赵××的申请。

仅铝业压滤机项目,上诉人至少需要给用户免费更换滤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45万余元。为此,上诉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了相应的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令上诉人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

正如上文所述,赵××自x年11月1日与上诉人确立劳动关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诉人辞退期间,从未就社会保险缴纳与否提出异议。在上诉人与赵××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赵××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赵××在飞龙公司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实际情况是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再行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对此有《劳动合同书》等为证。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将赵××在飞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赵××严重失职被上诉人辞退,而非上诉人没有给赵××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针对的是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法保护劳动者时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时没有续签,但赵××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且上诉人没有表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与赵××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仍然有效。再有《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时赵××也有提前通知续签的义务,赵××对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也是存在过错的。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适用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公司。

×年×月×日。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诉衔接问题。裁诉衔接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裁后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需与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一致。仲裁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条探讨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实际上是在仲裁已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基础上,而作出区别对待(彰显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细致程度!)。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虽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事项,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为说:仲裁做得对!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关于仲裁时效,是一个既老又复杂的话题,一般规则详见诸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小编在此不多啰嗦,只强调一点:“超过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体现,是抗辩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或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因提出该抗辩理由的阶段不同而产生的诉讼后果不同。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的抗辩,如在法院诉讼阶段再提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警钟长鸣: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必须从第一阶段(仲裁阶段)就得提出来!否则,哪怕对方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方只能望“时效”兴叹的份儿了!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市高_____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三

地址:xx市xx区某工业园1栋三楼(西2)。

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x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某大厦。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25元。

3、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75元。

事实和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无论是在认定事实方面,还是适用法律方面,均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如下:。

一、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股东,其对公司人事管理有决定权,因此其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被上诉人x年11月22日入股上诉人公司,并与上诉人公司股东曾某兵签署《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曾某兵任法人代表,分管销售业务,被上诉人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任期三年。

同时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经双方(曾某兵与被告)协商决定,委托被告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其权限是:1、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订立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备方案,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人事管理、考核及录用有决定权。显然人事管理当然包括劳动合同的签署,同时被上诉人对人事管理具有决定权,因此,在该权限上其并不需要向曾某兵汇报,完全由其个人决定。

而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也是完全没有职业道德的体现,如果法院对于此行为非但不给予否定评价,反而还予以支持其请求,那无疑是助长了歪风邪气,加剧道德滑坡。

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退股协议》,仅表明被上诉人不具有了股东身份,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上诉人在签署《退股协议》后一直不来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x年4月16日开始,被上诉人连续十天没有到上诉人上班,上诉人主张被告自动离职。故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路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集团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4、判令被上诉人退还违法扣押的上诉人的大学毕业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的陈述,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丧失了中立性。

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未支付被告工资”,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实行月工资制度”,并且即使劳动合同中作出工资不按月支付的规定,也是因违法而无效的,不知原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时为何要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强调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然而所谓的“合同约定”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拒绝工作……”(判决书第5页第2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此认定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单方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伪造的、没有经过上诉人认可、没有公章的所谓“考勤表”(性质上也属于单方陈述,关于“考勤表”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有详细论述)。事实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多次提出异议,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诉人停止工作的时间为回国前一天。

3、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判决书第5页第2-4行及倒数第9行),判决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仍然是对方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过平等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上诉人也从未承认过双方达成过什么协议。另外,何谓口头协议?即双方经协商,就解决争议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无异议。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上诉人明确表示过放弃工资、加班费和赔偿金,不再主张权利,这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放弃主张工资、加班费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何谈口头协议?原审判决做出以上的认定,是主观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诉人的角度,是为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加班费寻找借口,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寻找理由。

事实是,上诉人在国外工作期间,因被上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导致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不予办理回国手续相要挟,强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并将毕业证留在被上诉人处。当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及同去的其他劳动者办理的是旅游签证,上诉人到达工作地点埃塞俄比亚后,被上诉人即将上诉人和其他同事的护照收走,上诉人自己不可能回国,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诉人身在异国他乡,当地又没有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投诉,去当地的大使馆求助也未果,上诉人当时的处境决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条,被上诉人才会为其办理回国手续,上诉人才能回国,因此上诉人违心地出具了欠条,但从未和被上诉人达成过和解协议。上诉人当时相当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条不能回国,上诉人对此无须举证。

二、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观公正。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第3页第19行),又认定“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告(上诉人)有异议”(第4页第7行),明显自相矛盾。

2、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即对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性质上为单方陈述的证据2认为“能够互相印证”而予以采信,并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

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其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曾承认了上诉人加班的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即仲裁庭笔录为证),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却显示上诉人每周休息2日,且没有加班,这无疑是自相矛盾,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考勤表》是单位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的。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上诉人“拒绝工作”的依据。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三、原审判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违法扣押上诉人的毕业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退还,原审判决认定为抵押,是错误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以毕业证作抵押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币120xx元的欠条一张”(判决书第5页第7行)认为“以毕业证作抵押的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判决书第5页末行)。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抵押物须为财产;抵押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为的行为。本案中,毕业证并非财产,而且被上诉人扣押了上诉人的毕业证,移转了占有,显然,该行为不符合抵押的条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质押呢?根据民法的规定可知,质押的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权利,显然,毕业证既非财产,也非权利,质押同样不成立。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将毕业证留下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条件,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予以返还。

2、原审判决不应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机票、签证等费用的要求。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应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减去10000元”,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认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即使上诉人自愿给付,也不应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法定的权利,即使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后,《雇佣合同书》第十八条中“拒绝履行合同的……各项费用必须由乙方全额支付”的内容其实是变相约定的违约金,所谓费用,不过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而已。因此,对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其他费用,原审判决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不能客观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是以主观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不公正判决,且出现了很多低级错误,故此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予以改判,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律师。

x9年9月3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五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xxx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xxx%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xxx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xxx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xxx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xxx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1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xxx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xxx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xxx9年月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六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状副本1份。

2、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七

刘丰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八

上诉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x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x页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x年至1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x3x5.2x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年至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x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自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九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附: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状副本1份。

2、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x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二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管辖...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所谓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续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三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上诉人现年五十八岁,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败婚姻,主客观上已无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诉人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有稳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较高,性格温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观被上诉人,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当着孩子对上诉人实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发生以来屡次唆使孩子对上诉人和其他家属进行辱骂,将小孩送回乡下交付外人照料,既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发展。

二、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诉房产估价的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涉诉房产在估价时点20__年4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13029600元。而事实是,因被上诉人阻止评估师在估价过程中依法进入房间内部查看,致使评估师未能考虑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内装修装饰等情况,进而低估了涉诉房产的价值。另,上诉人事后咨询了附近的房地产中介,其都认为涉诉房产的现值不低于1600万元。故,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应当依上诉人申请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估价。其二,涉诉房产是上诉人婚后因误信可以和被上诉人白头偕老而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涉诉房产在购买后也是以上诉人的收入加以维护的。被上诉人婚后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担任家庭主妇但对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较多抚养照顾义务,而多由聘请的家庭保姆经营;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暴,捏造上诉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实后到上诉人工作单位、纪委、公安等机关进行诬告陷害,并借助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对上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上诉人在20__年和上诉人发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对夫妻共同银行账户进行取现和转支。故,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形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其未来的成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展;涉诉房产的评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阻挠而使得估价有误,应当重新评估;上诉人对涉诉房产的购买、维护以及家庭生活的经营贡献更大,上诉人对此次离婚具有严重过错并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少分。

鉴于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四

身份证号:

住址: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五

上诉人:×××,女,汉族,x年3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美兰区下洋村78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年8月5日作出的()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

6.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70元;。

7.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主张x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就应当支持上诉人关于x年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却把这一主要事实置之不理,使得上诉人众多的合法权益因不能明确入职时间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通知》第一条进行实质确认。

关于确定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通知》分别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工作过,而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则是要确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员工,与企业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及其提供的证据中承认上诉人在南北水果市场(被上诉人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既《通知》第二项所需确认的形式要件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适用《通知》第一项这一实质要件来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性质完全符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1.一审法院这一错误判断是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内部员工操波乔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这一事实来认定的。

该协议书的核心主张为:(1)操波乔为上诉人用工主体,非被上诉人;(2)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依据本案查清的承包人草波乔为被上诉人保安部经理的事实可知,《承包协议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人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事项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3.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之规定,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基础上,企业仍为用工主体,而非承包者。本案查明的事实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4.一审法院依据《承包协议书》直接确认“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那么在x年12月24日之前,即被上诉人与操波乔未签订《承包协议书》之前,上诉人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又是谁呢?难道还是操波乔?显然,从逻辑上讲,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荒谬可笑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导致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且对于上诉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上诉人恳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二十九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六

上诉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本文提供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本,以供读者参考。

上诉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劳动纠纷不服上诉状篇十七

上诉人王xx,女,xxxx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清河三街72号。

上诉人王xx,男,xxxx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xx市延庆县xxx镇xxx村。

委托代理人:于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王xx,男,xx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市延庆县延庆镇赵庄村。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延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墙体质量修复费:20795元、

设备修复费850元、设备损坏误工费1350元、装修修补费5275.57元、延误使用房屋费5712.57元。

3: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承建的工程目前尚未完工,被上诉人无权索要剩余的工程款。

根据双方约定,该建设工程除屋顶防水、油漆粉刷和门窗口、木装修外包括其他所有工程,但至今二层地砖未铺,上下水未接,电路部分未作完,前面墙墙砖未贴,暖气管路和暖气片均未安装,就连山墙上的脚手架孔都未作处理。因此根据双方“完工后全部付清”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有义务把未完成的工作做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无权索要剩余的工程款。

二:已经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上诉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

1、上诉人实际欠的劳务费用应为3983元。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即:北房12间、南房6间、西房3间,21间房屋的劳务费用为79400元,而实际双方签订协议后,因客观条件限制,被上诉人实际建北房11间,对此情况一审法院也已经予以认定,既然实际施工量减少,那么相关的费用也应该相应的扣除,而12间北房的总费用为65000元,每间的`费用应为5416.67元,即:被上诉人总劳务费用应为:73983元,扣除已经给付的70000元,上诉人实际欠的劳务费用应为3983元。

2、被上诉人所建房屋,上诉人在还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裂缝,地面不平,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修复事宜,被上诉人均拒绝,因此,上诉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的劳务费用,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建筑设备租金800元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被上诉人承包工程的性质为全包,租赁建筑设备应该自己承担费用,与上诉人无关。

三: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全部支持。

1、被上诉人承建的房屋明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更不符合国家同类行业的标准,一审法院已经对被上诉人的过错作出认定,就应该对上诉人的损失全部赔偿。上诉人已经对自己的直接损失申请了价格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只支持其中的部分损失毫无道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既然被上诉人在该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那么被上诉人不但要赔偿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对上诉人的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上诉人的间接损失为:设备损坏误工费1350元、装修修补费5275.57元、延误使用房屋费5712.57元。一审法院对该间接损失没有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王xx。

xxxx年一月八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