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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为村民打井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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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为村民打井协议书(8篇)
2023-01-14 21:58:0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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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直接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然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

者与卖者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如果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须征用后由使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如果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如果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也就是农民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民就遭受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如果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使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演变的历史原因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改变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历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如果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毕竟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

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

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办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体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殊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

第二,贯彻两权分离,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动。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保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民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需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根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赋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维持使用房屋的现状,如果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

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

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示公平。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赋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需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二

我是xx月六号去的。到xx月二十号结束,期间讲了60节课,讲课的内容是英语,教英语算是不难,但没有教学经验,第一次登上台,难免有些紧张,但看到孩子们机灵的双眼,踊跃的回答问题,很快和他们融为一体,紧张感很快消失,看着孩子们天真浪漫的双眼,我深感老师的责任重大,老师是个神圣的职业,当今天自己讲课讲到汗流顺着脸颊一直流到脖子,流到后背,试了汗衫,我才明白老师是多么的辛苦,脚站的酸了,手写的累了,嗓子喊得哑了,但还是不顾一切讲到下课为止,课间留在教室和孩子交流,发现他们还有另一可爱之面,之后的日子,讲课慢慢地入正轨,再没有登上讲台的拘谨,也敢于放开讲了,在这短短的十五天里,认识了不少小朋友,建立了比较真诚的友谊。

最后一节课,开家长会的时候,看到那些小朋友天真的脸庞,及家长满意的笑容,我感觉我的付出没有白费因为我得到了别人的认可,没有什么比别人对自己的认可更高兴的,我坚信这一点,我也有信心在以后的日子里做得更好。

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我微笑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见到他们都要微笑说声:“早上好”。那是我心底的真诚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地一声问候,但他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被关心,以便同事之间交流教学经验。

每个人都要认识一些人,认识别人都需要自己主动了解别人,沟通事宜中重要的方法。一个善于交际的人,必定是一个善于共同的人。

无论对人还是对事都要有热情和信心。热情让我们地工作充满激情,愿意为共同的目标奋斗,信心又让我们充满热情,耐心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个细节,精益求精。

如果你不想在紧急的时候脚忙手乱,就要养成讲究条理的好习惯,只有不急不乱,有条有理的做下去才能成功地做完一件事情,任何工作都一样。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有重要的位置,国家重视教育,重视人才,但有一些客观的现实使得教育观念发生变化,农村尤为明显造成人才的流失,随着经济发展对知识型人才的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了解倒80%的家庭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作为自己孩子在未来几年的重要支出。对农村的教育支持不能仅限于财力上的帮助,还应试教育观念的转变的支持只是不是孩子们重要的唯一东西,做人道理,适应社会时代的发展要求同样的重要我们有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支持农村的教育事业。“人才、教育“烙在我的心上,在教学的十几天里,这个烙印加深了,学校并不大,还算明亮的教室和尚能将就用得课桌,与偏远的孩子相比,已令孩子们满意了,这里的学习环境并不能用一个“好”字形容,但孩子们对学习的热情和认真把我深深感动了。在和孩子们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他们都很想成为科学家,对外面的未知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憧憬。但当我问他们以后会不会来时,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沉默了。也许还是小学生的他们尚未明白我这个问题的含义,也许是一直以来伴随他们。没有一个孩子表示自己将来回到自己的家乡,“人才、教育”再一次在我脑海中回荡。

要学的只是我们一年也教不完,所以我们应该把教学重点放在如何使孩子拥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正确的引导他们走上一条光明大道,所以我在最后的两天里注重孩子们的思想教育而非知识教育。对于穷人来说,面包就是天堂,而这样的人是不完整的,当然贫穷分为物质贫穷和精神贫穷。在我认为贫穷实质是精神贫穷,因为当一个人的思想被贫穷束缚之后,物质贫穷也会随之而来,因此。某些家长因为教育弊端而剥削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让我很气愤。

社会实践使同学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很不理想,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的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巩固,原来理论上欠缺的的实践环节上得到赔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短期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会让我终身受用,社会实践更加深入了我对农村的感情,拉近了我对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乡村小学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才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更多的机会,让我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支教生活短暂而又漫长,辛酸而又甘甜,快乐而又孤寂,回顾这一年,个中滋味,样样俱全。这一年的我的成长,就像一棵树的茁壮,艰难但快乐,辛苦但充实。

一年前,刚毕业的我下乡支教,即将走上新郑新村二初中的讲台。还记得到达的第一天,学校就安排我担任一年级一个班的班主任和语文教学工作。那一夜我彻夜未眠,我深知这既是学校对我的无比信任,也代表着巨大压力。我忽然觉得我像一棵脆弱、孤单、无助的小树,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挣扎。备课讲课,制定班规,管理学生……这一切在很多老师看来易如反掌的小事,在毫无经验又无人可问的我来说,却实在是一项工程。我要如何去做?我很迷惑。

但随后,我所担心的很多问题竟迎刃而解。在接下来的每一天,在教学上、生活上,学校的领导和老师真诚、热情、纯朴,用他们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包围了我。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三

引导语: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农村购房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农村购房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 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____日内交付 万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39;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四

案 由: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

审查意见:请县城管执法局、县爱卫办、县财政局办理

提 案 者:田心乡政协联工委

内 容: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我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当前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主要存在几种思想:部分乡镇村干部受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农村垃圾处理收集处理工作困难重重,没有必要搞;少数乡村干部认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资金,上面没有资金补助难搞;部分村民卫生意识、环保意识淡薄。

二是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再利用率不高。其成分不仅包括日常的蔬菜、果品等厨房垃圾、还包括一些衣物、玻璃,甚至一些建材垃圾。垃圾成分的复杂,致使原先的一些垃圾处理方式不能适应垃圾形式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农民生产生活,也给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三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合理。目前,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采用单纯填埋,临时堆放焚烧,随意倾倒等方式。农村采用的单纯填埋一般是利用现有的沙坑或者低洼地直接倾倒垃圾,随着时间的推移,混合垃圾腐乱,发臭,不但释放出危害人体健康的气体,而且垃圾的渗滤还会污染水体和土壤,进而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另外,垃圾中的一些有毒物质的渗漏,如重金属、废弃农药瓶里残留农药,随雨水的冲刷,迁移范围越来越广,最终通过食物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四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不尽到位。一是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不明确,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二是垃圾治理资金缺乏。农村地区的保洁人员和设施配置等参差不齐,一些好的做法难以为继,在不断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程度提高的同时,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不能同步,加大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规范处理的难度,尤其是对财力薄弱的乡镇和行政村无疑是难上加难。三是农民卫生意识不高。随手丢,随地倒成为习惯,虽经保洁人员的努力,但个人卫生意识还未得到根本提高。

二、解决农村生活处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垃圾处理涉及千家万户,面广量大,要通过有关会议和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垃圾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转变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不断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

(二)加大环卫设施硬件建设。一是大力兴建新型公共厕所,彻底拆除旱厕,这是改变文明卫生习惯的重要内容;二是配齐环卫保洁和垃圾回收设施;三是建立专门的保洁队伍。保洁人员的工资应与保洁区域的卫生效果和所回收再利用垃圾量挂钩。

(三)建立垃圾回收模式。一是重点抓好“村收集”,收集的同时做好分类,能再利用的实行资金补贴;二是做好“乡转运”;三是做好“乡处置”或“县处置”,重点是走垃圾处理产业化道路。

(三)加大对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一是根据不同村镇经济实力,以县财政投入为主,乡财政投入为辅;二是到社会筹措资金;三是想方设法降低成本。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_________________。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租赁。

二、流转的期限为年。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

桂花等花木的栽培及购销。

四、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元。2、甲方于合同规定期内到乙方所在地领取转让金。

五、协议生效以后,乙方每年的转让金在月日支付给甲方。甲方逾期未领取转让金而使合同无效,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地边等方面的关系。4、不得干预乙方在转包土地上所种树木出售时合理使用土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3、乙方在经营所需的情况下可以在转包的土地上进行房屋、道路、沟渠等建设。4、乙方在转包后不得长期弃耕抛荒。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归集体,附属物补偿归乙方。2、流转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进入土地进行其他活动。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正常使用。

十、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十一、违约责任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按地面附属物的三倍以上价格赔偿)。

十二、纠纷解决办法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县(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六

一 调查数据

概况:

xx村共有230户约800口人,住房占地约200亩,耕地1550亩。本村固定资产120万,去年总产值为12210000元,人均毛收入为3800元。

(一) 经济收入状况

经济收入以经济作物为主,辅以副业如养鸡,养老鼠。经济作物收入占经济总收入80%。经济作物包括苹果、蔬菜、黄烟、花生、柿子和制种。自199年以来有果园200亩、蔬菜100亩、黄烟500亩,现在黄烟已发展到800亩。1990年进行村庄规划后,1992年在房前屋后种上了5000棵柿子树,现在每棵树能收入两百元以上,近年又种上了1000棵柿子树,估计明年能大量挂果。制种业是新兴产业,包括西瓜、西葫芦、西红柿、辣椒四个品种,种植面积在200亩左右每亩毛收入一万元左右。

(二) 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3%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村里只有三个高中生。如今儿童的上学年龄限制到8岁,但有50%的孩子九岁才开始上学。

(三) 生活状况

据调查村民的粮食、蔬菜都自给,只买一些油盐、肉制品,因此大部分家庭每月生活费在200元以下。

二 下乡感悟

(一)我看农村教育

人们在形容农村的教育状况时总是用"适龄儿童入学率低"、"失学率高"、"教育状况落后"等短语一言概之。这就模糊了教育落后的根本原因,甚至误导读者进入"边远地区人们不重视教育"这一误区。

经过这一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越是贫穷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强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

让我们来看一组调查结果,在我们调查的家庭中有80%的家庭的三分之二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楚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当问及孩子们的学习情况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像你们一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一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俺孩子能上到哪,我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

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一想,一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能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因为落后,他们比城里人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个个都能考上大学"!当你看到xx村的乡亲省吃俭用供孩子们上学的时候;当你听到老汉说"砸锅卖铁也得上"的时候,你还会说他们不重视教育、还在扳着指头数有几个失学儿童吗?!那么,盲目地给老少边穷地区扣上"不重视教育"、"教育意识薄"之类的帽子是不是过于武断、是否含有某些歧视成份呢?

教育,是个沉重的话题。但只有正视教育,而非遮盖问题,才能抓住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飞速发展,但离发达地区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而且经济发展阻碍了教育发展速度,而教育又反作用于经济,但最终还得抓住"教育是基础,经济是关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

(二)我为乡亲献计策

从准备下乡到下乡结束,我的心情经历过一次次的万千感慨、一遍遍的心潮澎湃。在与乡亲们从接触到磨合再到打成一片,乡亲们对我们关怀备至,待我们如亲生儿女,我们体会到乡亲们淳朴的情怀,也感受到了农村对知识的渴求,对富裕的渴望。面对这份深重的情谊,我们都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xx村的父老乡亲们做出贡献。然而现今我们只能在宣传xx村成功的经验的同时,提一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在村庄规划上,做到了公路通到家家户户大门口,极大地方便了村民;路旁栽种柿子树,既美化了村庄环境,又为村民增加了经济效益,可谓一举两得。这可能是我国农村规划之创举,大有为之大力宣传的必要。

经济发展方面,农业往立体结构方向发展。注意了抓好经济作物和加大力度发展高效田的同时保持粮食产量。此举既保证了村民粮食自给,又增加了经济收入。

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村民朴素民风,村里还制定了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保证了 村里良好风气的形成,为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当然,这取得的一切成绩离不开村领导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广大村民的辛勤劳动。然而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他们却没有止步不前,而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为此,我们同父老乡亲们一同探索前进的路。

乡亲们都想到建立自己村的工厂,把自己生产的苹果加工成成品再销售出去,以获得更高的利润。然而另一方面领导们却考虑着要承当巨大投资风险,基于此,他们的梦想迟迟没有实现。现今,农村收入不高,集体基金有限,承当风险能力极小,在如此现状下,村领导们当然是不敢贸然行事的----成功了是英雄,失败了却无颜面对乡亲父老。的确,暂不说基地太小而带来的原材料供应不足和技术问题,就连产品销售渠道也够戗。不过,在现有条件下,建立低投入,高回收,运转周期短的小型企业(如生产洗涤用品的企业)倒是比较可行的。

现在,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靠经济作物和种高效田。高效田是给外国公司制种,公司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回收种子,村民只需出土地和劳力。通过这条路致富,村民是辛苦些,但比较之下,这是迄今为止最有保障的致富之道。为此,加大宣传,极大限度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高效田,是xx村近几年致富的首选之路。

通过几天的实践,我们发现该地农民的经商意识非常薄弱,或许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太深,其时,逐步使他们转变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就那短短的五天,我和xx村结下了不解的情节,或许就像大家所说的,她成为了我的第二故乡,在以后的生活中,她会永远让我牵挂。有时候我想,一个人也许就为某种情感而活,为某些人而活。生我者、我生者;养我者、我养者;爱我者、我爱者,这也许就是一个人活着的理由。xx村的乡亲啊!我将在城市的一角永远地为你们而活、而努力。

(三)三下乡的意义

大学生参与"三下乡"活动,是当年五四青年开创的 "走向社会 ,深入民众"光荣传统的延续,是我们知识分子同工农群众相结合、教育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一贯方针在新时期的集中体现,是贯彻落实在北大百年校庆讲话中提出的"四个统一"的具体行动,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将自身价值与祖国命运紧密相连的必由之路。

我们通过大学学习后,要想尽快的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战胜各种困难和挫折,锻炼意志和毅力,为适应以后的工作做一定准备.这是我参加"三下乡"活动的目的之一.

抓住有利时机参与各种形式的暑期"三下乡"活动,对于引导我们按照得出的"四个统一"的要求,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于社会实践统一起来,自觉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缩短成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距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见世面,长才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三下乡",有利于了解国情。我们出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长在邓小平理论不断发展的年代,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走向社会,深入农村,了解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真正在实践中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理解,深化对改革开放的理解。

大学生"三下乡",有利于体察民情。淳厚民情和朴素民风中的情感滋养,难以尽得于书本;贫困母亲脸上的愁容和失学儿童眼中的渴望所激发的力量,难以取之于校园。走出象牙之塔,融入坚实的土地,贴近农民的心,才会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才会真正把成长的根深深植入祖国的沃土。

大学生"三下乡",有利于增长才干。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历来是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磨练意志,砥砺品格,把学得的知识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实践以充分证明,社会实践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从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接触、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感染和体验,从无数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中受到深刻的启发和教育,使思想得到升华,社会责任感增强。在实践中 ,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高了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七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甲方为___ ___省__ ___市__ ___区/镇____ ____居民 甲方配偶: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房屋地址:__ _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区/镇__________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村。设计用途 居民自住用房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该房房土地来源为: 农村集体土地划拨 ,房屋建于_________年使用至今为______年。

第二条 该房屋价款规定

该房屋按照协商以总价计算,价款为30万元,计叁拾万元(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日期

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5_日内方可交付。甲方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时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时,且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如甲方无异议,乙方将在合同签订_5_日内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约定为: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特别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需要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居住的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力延伸的规定

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权利,且双方需声明乙方在购买该房屋后,拥有对于房屋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处置权利(包括被征用、改造、迁移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所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适当机会下将其作废,并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条件下重新办理乙方对于该房屋的农村集体使用证。

第九条 公证人的规定

本合同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村村委会的公证下签订,双方对于村委会的公证给与肯定和赞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打井安全协议书如何写八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甲方为___ ___省__ ___市__ ___区/镇____ ____居民 甲方配偶: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房屋地址: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区/镇__________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______ 市 ______ 区 _______ 村。设计用途 房 , 建筑结构 该房房土地来源为:

农村集体土地划拨 年使用至今为______年。

第二条 该房屋价款规定 该房屋按照协商以总价计算,价款为30万元,计叁拾万元(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日期 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5_日内方可交付。甲方 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时如遇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时, 且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居民自住用 , 建筑层数为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房屋建于_________ _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 ____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__。 如甲方无异议,乙方将在合同签订_5_日内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 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甲方违约 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 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 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 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 承诺(特别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需要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居住的要 求)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在房屋 主体结构完好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力延伸的规定 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属房屋售于乙方。

乙方作 为购买者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权利, 且双方需声明乙方在 购买该房屋后, 拥有对于房屋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处置权利 (包括被征用、改造、迁移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所产生的赔偿均 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 行追偿) 。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 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适当机会下将其作废,并 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条件下重新办理乙方对于该房屋 的农村集体使用证。

第九条 公证人的规定 本合同在 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 ________ 村村委会 的公证下签订,双方对于村委会的公证给与肯定和赞成。 公证人(签章) :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 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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