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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范本 仲裁仲裁申请书(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5 01:16:12 页码:7
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范本 仲裁仲裁申请书(二篇)
2023-01-15 01:16:1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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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范本一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选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范本二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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