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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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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优质17篇)
2023-11-19 08:42:04    小编:ZTFB

每一次总结都是一次自我反思的机会,促使我们更加坚定前行的方向。最后,我们可以请教他人对总结进行评审,以获得更好的改进和完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号应诉通知收悉,答辩人就陈金陵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5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6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六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5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2015年6月30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7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5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5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7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

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答辩人:

时间: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二

庭审辩论是法院审理案件时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作为一名律师,参与庭审辩论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庭审辩论中,律师需要善于利用自己的语言技巧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辩护,为案件辩护。本文将分享我在庭审辩论中的经验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事前准备。

一场庭审的成功绝非偶然,事前的准备非常重要。首先,我们需要仔细研读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和法律适用。其次,我们需要提前制定辩护策略,针对不同的证据和证人,制定不同的质证和反质询计划。最后,我们需要了解法院的庭审程序和规则,以保证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段:庭审表现。

在庭审中,我们需要注意言辞的选择和表达的方式。我们需要尽量简洁明了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论据,并遵循法庭程序的要求。同时,我们需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语气,以避免影响庭审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在庭审中,我们需要不断地监控对方的言行,发现对方逻辑疏漏或事实错误,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反驳。

第四段:回应法官问题。

在庭审中,法官的问题非常重要,律师需要善于回答法官的问题。在回答问题时,律师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回答问题,不要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如果律师不清楚问题的答案,可以强调自己不知道,或是暂时无法回答,但不要随意瞎猜或编造答案。同时,律师还应该注意表示对法官的尊重和敬意,不可冒犯或不尊重法官。

第五段:总结。

庭审辩论是律师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成功与否取决于我们的准备、表现和应对策略。我们需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策略制定、程序理解等。在庭审中,我们需要表现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语言技巧,回答法官的问题。最后,我们需要总结经验,不断优化自己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和社会做出更好的贡献。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三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xx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四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答辩人:xx男xxx岁xx县xxx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x号。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五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x开发区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x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x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x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x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x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代理人:沈xx律师。

xxxx年11月5日。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六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七

辩论是一场成功的法庭演讲。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容易。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

7、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8、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2.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3.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八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律争议的解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庭审辩论逐渐成为解决法律争议的重要方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多次参与法律诉讼模拟和实际法庭观摩,深深认识到庭审辩论的重要性。在法庭上,辩论不是唯一的方式,但它必定是解决法律争议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

很多人认为,庭审辩论是律师们发挥口才、表演技巧的舞台,是让双方把自己的论点表达清楚的机会。但实际上,辩论本质上是一种思辨的过程,要求律师必须进行系统化的思维和分析,对案件的本质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归纳出最有力的证据和论点。我曾经参加一场庭审辩论比赛,我们小组攻守兼备,我们提出的论点不是随便一说,而是要求我们进行反复的推敲和论证,从而得以真正精准地反驳对方的观点。在实践中,辩论是一种严谨的思维和论证过程,需要系统性和精准度。

第三段:学习与进步。

进入大学之后,我曾参与多场模拟法庭,对庭审辩论进行了深入的理解。参加这些辩论使我认识到,要有一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深入掌握,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和整理等等。这也是我在模拟法庭中的一大体会:准备工作足够充分,才能有高水平的表现。在和其他队伍的竞争中,我们要把握好时间和分寸,用最佳的状态来应对考验。

第四段:认知与体验。

在这十分考验律师能力的过程中,组织性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是辩论成功的基础。无论辩论中谁的观点更接近真相,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律师应该采用更具体、更明确、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这需要律师在诉讼前就对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整理。同时,对于证据的汇总与分析能够协助律师对争议的实质加以梳理,提高质证证据的效果,从而从法律案件中获得更多的胜利。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庭审辩论是一个很好的练习律师思维和逻辑能力的过程,而这些都是一个好的律师所必需的。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必须具备严谨的思考,系统的论证和分析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良好的口才,更加重要的是具备法律的底蕴和规则的认知。希望我的这段体验可以启迪更多的人喜欢法学,掌握法律技能,达到成为优秀律师的全面素质。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20xx年xx月x日。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

庭审辩论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活动,被广泛认为是一个案件中最激烈和最有激情的部分。在庭审辩论中,各方律师通过讨论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条款,竭力捍卫自己的观点,并寻求法院的支持。这种对抗性的环境可能会让人感到紧张,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参与庭审辩论过程中获得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案件和你的立场。

在参与庭审辩论之前,了解案件和你的立场是非常重要的。这意味着你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的相关法律和事实,并形成你的观点和主张。确定你的观点之后,你需要为自己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理解你的立场并清楚地表达它是成功的关键。

第三段:注意交流和表达技巧。

在庭审辩论中,你需要证明你的观点比对手更优秀。这可以通过一种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语言来实现。你需要注意你的表达技巧,用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达你的观点。你还可以利用情感的技巧,比如讲述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或运用动听的比喻。最重要的是,你需要展示出你的自信和声音的响亮度。

第四段:处理驳回和质询。

在庭审辩论期间,你需要面对质询和驳回。对于这些挑战,你需要展现出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你对案件的充分准备。如果法官和你的对手拒绝你的理由,你需要对他们的质疑做出反击。你需要在专业和有礼貌的环境中,与他们进行互动,并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此外,你还需要展现出你的耐心和处理紧张情况的技巧。

第五段:总结。

庭审辩论是法律程序的基本部分,需要为参与者提供充分的准备和技能。在它最激烈和最激情的部分,通过理解立场、表达技巧、处理驳回和质询,我们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辩护。通过此文,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庭审辩论的要素和技能,并从中获得启示和灵感。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一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

7、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8、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二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那么庭审尾声辩论方法有哪些?接下来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庭审尾声辩论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第一,你得具备高尚的品德。

为什么这样说呢?《论说》中就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演讲、论辩、交谈,就是要去说服人,启迪人,教育人。你想去教育人吗?首先你自己就要做得好,否则人家是不听你的。

第二,作为一个想有口才的人,必须要具有一些才能。

诸如,写作的才能,组织协调的才能,交际公关的才能,最起码还要具备一些表演的才能。如果你没有这个才能,你又怎么能把喜、怒、哀、乐等思想情感充分地表达出去,影响和启迪听众呢。

第三,你还应当要有学问。

第四,有见识。

作为一个有口才的人,要站得高看得远,要远见卓识,高人一筹。作为一个有口才的人只有远见卓识,想他人之所未想,讲他人之所未讲,一旦讲出来就能振聋发聩,给人以启迪,给人以教育。

第五,有胆量。

这个胆量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种是不仅在交谈中敢讲话,在大庭广众之中也敢讲话,这是一种胆量。第二种胆量,是指在任何场合下,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决不能吞吞吐吐,欲说又止,模棱两可,这样讲听众是不愿听的。

第六,要有情。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感情。大家知道通情才能达理,情不通理难达,你要想让听众信服你的道理,首先你要有充沛的感情,从而去感动听众、打动听众,听众才能爱听并听得进去,从而去行动。

第七,要有一个好身体。

为什么这样说呢?作为一个演讲者做演讲的时候,一场演讲要做两三个小时,而且还要站着讲,这是很累的,没有一个好的身体是坚持不住的。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三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庭审中与法官辩论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在我国的庭审实践中,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这是我们应该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与职能。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当然,不排除例外,对于重大冤、假、错案,如果主持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辩护人则必须据理力争、坚持到底、强硬辩护也不失为一种上上策。

错误二:忽视法官的提问。

按照审判心理学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有效辩护意见。由于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他们会主动就一些自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争议性大或者没有查清的、需要加强自由心证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补充发问,这些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关注点,从这些关注点中,结合案件的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出法官可能的倾向性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庭审时,应如雷达一般时刻留意法官的每一个提问。就犹如司机开车,我们倒车时车载雷达都亮红灯、滴滴滴滴的响个不停了,你还不踩刹车,则必然会剐蹭或者撞车。

概言之,精准记录并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审发问——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审判思路,也是辩护人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之一。

错误三:夸夸其谈不抛重点。

回归到话题,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核心表达是什么?我总是以为,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让法官听清楚你想表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而不必着急于论述你提出的问题(观点)。很多时候,辩护人连问题都没有提炼精准、问题都没有聚焦、病根都没有把脉好,却开始夸夸其谈,照着稿子念了10分钟。该犹如长跑比赛,还没有吹哨他已经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岂不要重新再跑回来重跑一次。换言之,问题未提出,却急于论述——出师未捷身先死。有时,在法庭上学会让子弹飞一会也是辩护律师的执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大部分刑事案件,经过冗长的开庭程序,多数时候,其实法官已经“倦怠”了。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当庭宣判。所以,法庭辩论,重中之重,是让法官听明白你提出的问题,并从内心上,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问题,并初步认可你的问题,然后你的论证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让法官眼睛发亮——有效辩护、影响裁判。

禁忌一:催眠式辩护。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环节,有时辩护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读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仅仅宣读书面的辩护词,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甚至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辩论。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辩护人在庭审辩论是忌照稿念辩护词。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复杂的理论阐述或者证据分析的,律师完全可以在庭下将详细的书面报告提交给法官,庭审中可以将相关观点提炼抛出来即可,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师在这样营造庭审效果的前提下,法官会愿意听、喜欢听、听的进,会更容易接受到律师的观点,才有可能仔细去思考律师提出的问题。

禁忌二:长篇大论。

我们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个问题,或者多跟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请教一下: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许会如下三点:答非所问;反复重申已经阐述过的观点;说了五句话以上,还没进入主题。换言之,刑事庭审辩护的一切表达,都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第一,焦点(问题是什么);第二,效率(短时间传递);第三,清晰(有效传递)。简言之,就是一切技术,都是为了能够用最短的时间,把你想表达的问题,清楚的传递给受众(法官)。

禁忌三:全面出击。

辩护人庭审辩论,不仅要结合庭审前精准提炼出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在法庭上做比对分析、研判、论证,因不利证据正是公诉人的论证素材,更要全面、准确提炼!进一步,辩护律师要敏锐察觉到“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卷宗中到底有哪些“关键性”证据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轰、思考、反复推敲,因为有时拆掉一块砖或几块砖就会大获全胜,辩护律师并不需要拆掉整面墙——长篇大论、面面俱到有时反而淹没、稀释掉了“关键软肋”。当然,刑事辩护往往“一击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组合拳”却是我们的“技术体现”,诚然,这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嗅觉与强大周密的推理论证能力。

总之,司法实践中,95%的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全面出击——辩护人不需要拆掉整面墙。辩护人只要提炼出争议问题,围绕争议问题设置关键词,精准火力论证(凡是与该关键词不相关的事实将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检索到的论述,都有被忽略的风险)。因此,律师的法庭论述必须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升法庭说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击(卵用)。

禁忌四:煽情过猛。

法庭是说理之地,应以理性言说为主。不能混淆“情理辩护”与“情绪化表达”,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辩护”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国民的正常情感。本质上,“情理辩护”仍然是理性的言说。过多的情绪化表达会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师的作秀成分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因此,辩护人要精准裁量、研究个案,证据、事实、法律、情理的比例要布局调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灵魂。

盲区一:角色错位。

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盲区二:第二轮辩护。

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盲区三:争议焦点。

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换言之,尽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较复杂、案卷浩如烟海,但辩护人只要有争议焦点思维,彻夜不眠、直击靶心,翻阅卷宗、细致打捞“卷海”中的“灵魂证据体系”,你会发现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概言之,刑事辩护如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进一步,辩护律师开庭前及庭审时要有精准提炼争议焦点的技艺,提炼出的争议焦点一定是与法官认为的争议焦点相吻合的,诚可谓:不谋而合才是辩护的真功夫。

最后阐述刑事辩护8字心旨:理解、良心、专业、坦诚。此8字顺序不可颠倒,不可错乱。理解是相互的,是双方的;良心是单的,但是是首要的,律师要是没有良心,就如黑心医生,医术越高明,危害越大;专业是单方面的,专业是我们全力以赴的良药;坦诚也是双方的,只有双方信息对称,信息坦诚,才能赢得对方的信任,说服第三方,才能精准打击,精准辩护——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无时无刻不想让家属重获自由,辩护人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战斗中——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的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的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有发表过学术论文,而是看将掌握的法律运用到实务中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讲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一、庭前。

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律师能否自如应对庭审的关键。

第一步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参加庭审前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一审庭审前要了解基础案情,如果没有参加一审代理直接参加二审代理的,庭前要阅卷了解一审庭审情况,以免出现二审庭审时重复提出一审庭审已经解决的问题,或者重复调查事实浪费精力。

第二步根据已了解的案情,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整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要整理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案件,当然也要明确自己代理的案件主要争议的是什么,只要找对了争议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必要的调查,围绕争议焦点,对不能确定的事实,该调查的调查,该申请调查令的要申请,该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庭前的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例如有些案件由于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如果不及时保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就可能被转移、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得到保障,这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对当事人指导错误,就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

第三步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考虑法官庭审中可能会对那些事实提出疑问,以便庭审中可以作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至于一问三不知。

第四步是完成庭审代理意见,有了前面三步的基础,就要根据掌握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抓住核心问题言简意赅地完成庭审代理意见。

二、庭中。

庭审是体现律师代理水平、检验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的考场。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是专注,业务要求是熟悉庭审程序,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围绕案件事实提问,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

--专注,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专注即体现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出律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认真做事的态度。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知道在想什么,对法官在庭审中宣读的一些事项根本就没有听进去,对法官的一些提问回答不知所云。有的律师在法官询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时候,回答是有异议,但讲的都是对判决中法院对事实认定中的异议,而不是对查明事实本身的异议,说明他没有听清和理解法官的提问。

--熟悉庭审程序,是律师能够配合法庭按照正常节奏完成庭审程序的基础。所谓熟悉庭审程序,不是要求律师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都背下来,而是要求出庭律师根据法庭的庭审进程参与到庭审中。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管庭审进行到哪个阶段,都按照自己的思路来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时只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认可或者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就可以了,但他总是要先反驳对方的证据,急于把自己准备好的辩论意见发表出来,而到了辩论阶段,又想起有问题要询问对方,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前面已经讲过的意见,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的表现。

--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对法庭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提问,要直截了当地回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切忌:

(1)阻止委托人自己回答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纠纷的过程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作出回答,而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会使法院的事实认定产生对其代理的当事人一方不利的影响,因此会当庭阻止当事人回答,要求由代理人来回答,这样反而会让法官产生怀疑,认为律师要隐瞒一些事实。解决的方案也很简单——律师在庭前应当对相关问题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2)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3)要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要盲目猜测法官问话的审判意图。有的庭审中,法官问一方的问题较多,律师就会猜测法官可能会倾向哪一方,经常听到有些律师开完庭后说,今天庭审中法官问的问题对方没法回答,我们也把对方问倒了,看来法官的判决会对我们有利,对于这种猜想,只能是呵呵了。

--围绕案件事实提问。庭上所有提问的问题都应当是与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性的问题,提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更清楚,通过细节的问答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千万不要别出心裁去问一些拐弯抹角用于推理的问题,那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当今中国法律是依据证据定案,不会相信所谓的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要问一些涉及对方隐私或者带有侮辱性的问题,这种引起对抗的方式只会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法庭辩论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实务功底,法律条文大家都了解,诉讼律师真正的本事是能够将掌握了解的法律和审判实务结合起来,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用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就事论事,简单明了说明观点就行了,不需要宏观大论,古今中外法律、案例列举一大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辩论可不是辩论大赛,没必要言语犀利处处针锋相对,法官询问时会明确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有的律师看对方说了新的意见,就一定要自己再说说,但讲出来的还是前面讲过的辩论意见。实际上,不要认为说的越多越好,不重复反驳不等于认可对方的观点。对方重复讲过的观点,你在前面已经陈述过自己的相反观点,并且已经反驳过对方的观点,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反驳对方的观点。

三、庭后。

庭审结束,不等于代理结束,律师应当时刻关注案件审判进程,有什么想法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在调解的过程,也要秉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要为情绪所影响而抵制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四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本站小编为你分享了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

7、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

8、说理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人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人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9、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一)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四)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五)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五

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辩论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最后陈述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有效行使的关键环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赢在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之技巧攻略,欢迎借鉴参考。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进行的专门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一)辩论的对象、范围。

法庭辩论通常先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则针对该部分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

(二)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为:

第一轮:(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辩解。(4)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然后,审判长宣布: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对抗辩论、自由辩论,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情形,审判长应当制止。

第二轮:(1)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轮次和每轮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如果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可以宣布: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顺序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答辩。(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审判长宣布: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如果控辩双方仍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可宣布:如果双方还有未尽之言,庭后可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庭。最终,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一)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

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对于偏离争议焦点或者定罪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二)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

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强加于对方,一定要对方接受。对于强加于人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三)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

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或者比喻不当而表现出对对方的不尊重,而对方因气愤而意气用事,还之以人身攻击性言语。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四)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

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滔滔不绝的设问句,而没有一句答案,导致对方无法确定其究竟持何种意见。如控辩一方有这种提问,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法庭应当保持中立立场,平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需要强调的是,法庭要重视辩护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方充分辩论。首先,法庭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遵守“控审分离”原则。法庭行使的是审判职能,担当法庭听证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切不可混淆控诉和审判职能,充当“第二公诉人”。其次,法庭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正确认识辩护人的地位,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最后,法庭应当切实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应让辩护律师充分表达辩论意见,不可随意制止辩护人的发言,因为案情越辩越明,辩护人辩护有助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此阶段应注意:既要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又要对双方意气用事、互相指责、偏离正题、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发言及时制止,以减少无谓的辩论,提高庭审效率,但应注意防止随意打断控辩双方发言的情况,对辩论脱离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引导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调控得当,可以使辩论内容紧扣主题,条理清楚,节省时间。

实践中,对法庭辩论的调控主要有以下若干方法:(1)分题辩论法,是指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等情况,归纳成若干个问题,然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每个问题分别进行辩论。这种方法适用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2)综合辩论法,是指法庭在进行分题辩论后,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整体问题进行辩论的方法。该方法常与分题辩论法配合使用。(3)制止辩论法,是指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控辩双方或其中一方发表与案件处理无关的或明显重复的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当即予以提醒并制止的方法。(4)限时辩论法,是指审判长根据第一轮或者第二轮辩论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限制控辩各方在最后一二轮的发言时间的方法。

(1)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在辩论阶段又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法庭可告知: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你已放弃上述权利;法庭调查前,已向你宣布你没有委托辩护人,你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又要求委托辩护人,不予准许,你可以自行辩护。

(2)对于被告人要求做好准备后再辩护的情形,法庭告知:本院在开庭前十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并告知你可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你有足够时间做辩护准备。你现在提出的要求,不予准许。你应当根据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当庭答辩。如果庭后有新的意见的,可以用书面方式提交法庭。

(3)对于被告人在公诉人发表意见时提出质疑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可以发言。现在公诉人发表意见,法庭会安排时间让你陈述和辩护的。

(4)对于被告人在辩论中有不当言论或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形,法庭可宣布:被告人×××,本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罪一案进行审理,不允许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法庭对你提出警告。如不听警告,可休庭,将被告人带下训诫。

(5)对于辩论阶段,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要求更换辩护人的情形,如果是被告人与辩护人观点不同的原因,法庭可告知: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完全按照你的意愿任意辩护。你要求更换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允许的,你可自己辩护。如果是辩护人没有依照20xx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庭应同意其申请,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6)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一再重复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事实调查中已陈述或辩护过的内容,不要重复,或告知辩护人将辩护观点、理由简明扼要地向法庭阐述。

(7)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脱离起诉指控事实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辩护。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时要求加重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关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2)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如系一审案件,可征求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异议,法庭应继续审理;如需要答辩时间的,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要求未被指控犯罪的其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庭可先让原告人陈述理由,并告知:原告×××,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申请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出,法庭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1)对于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求对被告人讯(发)问或提出新证据的情形,法庭问清原因后,如准许,可宣布: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讯(发)问,并对证据质证。完毕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如不准许的,可宣布:对于这一节事实,法庭认为已经查清,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3)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复阐述观点、延迟时间的情形,法庭在归纳控辩双方意见后,可宣布: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如有新的意见,请在×分钟以内阐述完毕。

(4)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方情绪激动出现争执的情形,审判长可以击法槌,予以制止,并告知:辩论各方要遵守法庭秩序,控制个人情绪。待双方情绪稳定后,按顺序要求继续发表意见。

(5)对于辩论各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没有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的情形,法庭可再次简要概述争议焦点,并告知: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即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要求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已阐述的理由和意见不要重复。

(6)对于第二轮辩论后,辩论一方(或各方)要求进行第三轮辩论的情形,如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已基本阐明,法庭可宣布:法庭已充分听取辩论各方的意见,如果辩论各方还有未尽之言,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

(7)对于法庭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可宣布:因公诉人(或辩护人、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未经刚才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决定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其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根据20xx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最后陈述阶段若干问题的处理。

(1)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多次重复调查及辩论的内容的情形,法庭可予制止,并告知:被告人×××,你已向法庭陈述过的意见无须重复;或被告人×××,你还有什么其他意见要向法庭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

(2)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形,如在事实调查时未提及且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庭应恢复事实调查,之后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如系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情况,法庭可宣布:法庭已记录在案。如被告人在辩论时放弃辩护权,但最后陈述时,又反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公诉词内容的,可视情宣布恢复法庭辩论。

(3)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照本宣读事先拟好的长篇书面材料的情形,法庭告知: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材料,可以在庭后递交法庭,被告人可以作简要陈述。

根据实践需要,20xx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中止的规定,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有了中止的规定,对案件审限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法官操作。

实践中还遇到有部分中止的情况,共同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脱,结果导致在押的被告人容易出现超期羁押,而全案又无法在审限内结案,只能对在逃被告人进行追逃。20xx年《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据此,对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先行审理并判决;对在逃被告人中止审理,待在逃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进行审理宣判;对先后归案的被告人,可出具同一案号的判决文书依次作出判决。

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六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民事案件神庭如何组织证据,法庭上辩论有哪些技巧?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欢迎阅读。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

合同。

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

公证书。

: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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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辩论词范文范本篇十七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x,女,户籍地:

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被答辩人自20x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20x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xx年3月25日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20x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20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餐饮限公司。

20xx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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