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范文(实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3:07:25 页码:13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范文(实用14篇)
2023-11-19 13:07:25    小编:ZTFB

感恩是一种心态,能够带来内心的平静和满足感。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逻辑清晰且观点鲜明的范文,借鉴其中的写作技巧和思路。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法。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一

在众多诈骗的手段中,集资诈骗的危害最大,影响人群最广。

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法院会展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受害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请上诉。

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市某某区某部集资负责人,家住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三组。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38岁,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某部负责人,家住某某市某某区川。

上诉人因不服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从轻改判为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宣告缓刑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论理不当,量刑畸重。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所得集资款项数额在事实及论理部分表述模糊,不作认定。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原审的供述辩解及证人(1)孙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以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为业主的某某市某某区某部为集资单位,集资款项票据以该服务部名义出具,由该服务部偿还借款本金,该服务部业主胡某某拿集资合同款的50%。

上诉人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主管人员,因为是当场给客户返还25%—35%的利息,上诉人所得到的50%集资款实际为支付利息后的125。58万元减去胡某某提走的86万元,剩余39。

58万元,该笔款项支付业务员劳务费39。58x60%=23。

75万元,上诉人所得为15。83万元,这部分费用还包括宣传、彩印、差旅等日常开支,这即是上诉人所掌握的集资款项,实际已基本被追缴退赔。

二、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理论不当,量刑畸重。1、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而对上诉人以集资诈骗罪、且以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予以重判,确属定性错误。从案卷材料可以反映出,集资是以胡某某为业主的单位进行宣传、吸引客户,也是以该单位厂房、设备为条件,借款条据是以该单位名义出具,归还本金也是由该单位偿还。

该单位业主胡某某提走集资款86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处理交通事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从而以他个人的后期行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成集资诈骗罪,对此,上诉人不持异议。

而上诉人并非吸收集资款的该服务部股东或合伙人,与该服务部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确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管理人,所吸收集资款所占50%除去支付利息、业务员劳务费、宣传、差旅等费用后,实为上诉人的佣金或劳务费。

从行为方式和后果上诉人确实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绝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存在与胡某某共谋以诈骗方法骗取客户款项。原审没有任何上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共谋故意诈骗的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不能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原审也违反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由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确罚不当其罪,罪刑不相适应,恳望二审予以纠正。三、上诉人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年龄尚轻,远离家乡,初涉社会,由于不辨是非,涉及犯罪。

上诉人为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最大限度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归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恳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唯以上事由,特上诉贵院,恳请依法公正判决。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程序,当事人对集资诈骗案一审不满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启动二审程序。

在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中,首先要写清原告被告信息及一审判决情况,然后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用大量事实和证据来为自己证明。在理由方面,可以从一审程序有误,适用法律有误方面说。

延伸阅读: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非法放贷案例,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曾经在非法放贷世界里深陷其中,才深刻意识到非法放贷行为的危害性。下面,我将分享我在非法放贷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惕。

最初,我对非法放贷抱有幻想和美好期待。广告宣传上描述的轻松借款、高额利润吸引了我的眼球。于是,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其中的一家机构。不久后,金钱的诱惑让我变得贪婪,我不断借新还旧,陷入了无法摆脱的泥潭。非法放贷机构对我进行了暴力威胁,甚至动用了违法手段,让我的生活变得一片绝望。我意识到,非法放贷并非一条通向财富的捷径,而是一条通向地狱的道路。

第三段:付出惨痛代价(250字)。

在与非法放贷的斗争中,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一方面,我不断地延期还款,利息不断累积,债务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的名字被非法放贷机构公开,身边的人纷纷远离我,我被社会孤立了。我付出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代价,心理健康和家庭幸福都面临了巨大的压力。这段经历使我明白了,放纵欲望只会导致自己步入绝境,非法放贷并非我所想象的那样美好和简单。

第四段:自我反思与警示(300字)。

经历了非法放贷的痛苦,我开始反思自己的错误。我深刻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非法放贷不仅损害了自己的信用,也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秩序。我不再对短暂的金钱和利益盲目追求,而是更加注重长久的道德追求。同时,我也希望把自己的经历告诉身边的人,警示他们不要重蹈我的覆辙。我了解到,非法放贷只是医治经济问题的一种做法,违法犯罪行为是没有出路的。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信守道德,追求真实、公正和诚信,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包容。

第五段:重生与坚持(200字)。

经历了非法放贷的痛苦之后,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人生目标。我明白了金钱并非衡量幸福的唯一尺度,更看重内心的安宁和家庭的幸福。我更加珍惜与家人的时光,努力赚取正当的收入,并做善事回报社会。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身边的人,非法放贷不值得,唯有依法遵纪,积极进取,才是人生的正确道路。

结尾(50字)。

非法放贷给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教训,但也让我重拾人生的信念。我将坚守法律底线,为追求真实和正义而奋斗。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让更多人警醒于非法放贷的危害,以此提醒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三

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xx关系。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一套(面积为x平方米),并于xx年x月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房权证字第x号)。自xx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屋,将此房出租给他人。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四

在当今社会,贷款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需要借钱来应对生活的各种需求。然而,有一些人利用他人贫困和经济困境悄然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以高额利息和不公平的借贷条件来获取暴利。我在与这些非法放贷者交往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了负债的沉重和后悔的痛苦。

第二段:对非法放贷者的欺骗手段。

非法放贷者通常以极低的门槛吸引借款人,他们宣传无需任何抵押物、担保人等手续,轻易放贷。然而,放贷之后却往往采取高利息、高违约金等手段,将借款人逼入绝境。非法放贷者还常常欺骗借款人,说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其实他们早就做好了名单,这样一来,借款人很容易被非法放贷者随意放高金额的债务。我就曾经因为一个小额借款违约了,结果却被追债公司以高利息和违约金恐吓,让我心力交瘁,无法承受。

第三段:对非法放贷者暴力催债行为的抗争。

为了还债,一些非法放贷者不惜采取暴力催债行为,威胁或恶意伤害借款人及其家人。他们常常使用一些恐怖手段,如举报、社会围堵等来迫使借款人还款。我亲身经历过收到恶意威胁电话,也曾目睹过被围堵的借款人家属,这样的经历让我对非法放贷者的可怕手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面对这些威胁和恐吓时,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报警和法律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法律保护的力量。

法律对于打击非法放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借贷的合法程序,也对违法放贷者进行了惩罚性的制度安排。在与非法放贷者斗争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通过报案、起诉,我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保护,打击了非法放贷者。我相信,只要我们信任法律、勇敢维权,就能够摆脱非法放贷的威胁。

第五段:合法渠道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人群,应该选择合法的贷款渠道,同时提高贷款风险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银行、信用社等渠道申请借款,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非法放贷的风险。此外,我们还应该保持理性思维,在借款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利率说明,确保自己能够偿还贷款。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切勿盲目签订合同。只有在保证合法性和可承受性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远离非法放贷的纠缠。

总结:

非法放贷是一种伤害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我们应该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公平、欺压弱势群体的行为。通过法治的力量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我们可以避免陷入非法放贷带来的困境。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非法放贷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五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作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将“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吸收进来,首次在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操作程序,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的作用,从制度上对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拟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入点,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已然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但对非法证据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在我国,随着“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的出现,刑事错案及其背后的非法取证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赞成我国刑事错案的致错源头是非法取证,而遏制非法取证,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也正是因为此种关联,近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20“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置与具体操作方式做出了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得到确立,相关规定在明年将要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认可,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保障人权的决心。

对于“非法证据”,我国目前将其界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手段”同时包括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事实上,这样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和我国侦查讯问的工作规律脱节。在讯问过程中,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击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及策略很难与“威胁、引诱、欺骗”区别开,如果将所有涉及到的供述都排除,审讯工作将很难开展,可能走向放纵犯罪的另一个极端,也有悖于我国民众一直以来对犯罪行为的低容忍度。

而在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在明年将要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该内容予以吸收,我们注意到,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将“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并以逐一列举的方式包括在内,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充分考虑。对于“等非法手段”的把握,笔者认为,考虑到上文分析的相关情况,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应当严格界定其范围,而不能失之过宽,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可以将其界定为“采用不人道、致使其身体遭受痛苦的其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法以及可能导致完全背离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讯问(询问)方式而取得的证据”。

由一个案例展开的思考:李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辩解在侦查阶段承认其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供述不属实,事实上其当晚到达案发地点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只是利用此机会盗窃。之所以之前的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包括连续二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打嘴巴,用书本打头部,在11月底天气很冷的情况下被空调冷风吹等等,同时,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在派出所内,并提供了个别办案人员的姓名。这个案例其实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是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白的采信与否,经历了非法证据的发现、审查、判断和最终对该证据的采信等若干步骤,但是本案在调取入所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之后,最终认定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仍然采信,倘若最终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将供述排除,将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很大影响,此时,公诉机关又应该采取何种机制平衡好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的认识,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得到各方的认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该案例引发的思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制度,该规则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如何更好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一系列完备、高效的配套机制。

(一)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非法证据的途径之一,首先是审查案卷材料,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注意发现证据与证据间的矛盾,进而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痕迹;其二,注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查看录音录像资料中相关言词证据的内容和笔录中载明内容是否一致;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通常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辩方提供线索和证据只能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责任。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听取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的姓名、取证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以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恶意提出相关信息以阻碍诉讼进程,在上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就是笔者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的;第四,进行必要的主证复核工作。对于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的某些关键性证人进行核证,在复核过程中明确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有无非法取证的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到证人原来陈述的时间和地点等,以判断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大小;最后,公诉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非法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等方式,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

(二)非法证据的审查机制。

发现非法证据是审查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对可能涉及非法的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需要绝对排除的,还是通过补正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这需要公诉人一一进行甄别。在某些受人贿赂案件中或故意杀人等秘密实施的犯罪中,客观证据比较有限,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公诉人如果无法证明该证据系侦查人员合法取得,或已经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的,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公诉机关可能承担无法指控相关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一,调取所涉及证据的相关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机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具体要求,在121条中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该规定为审查起诉阶段对讯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重点审查录音录像中供述、证言、陈述的内容是否和笔录记载一致,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语言表达是否流畅、是否有伤痕,侦查人员有无保障其适当的休息等情况。

第二,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体检证明、入所体检记录等;

第三,提取犯罪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有无表露过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有无因此而受伤,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同监室人员谈及自己涉案的情况,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安排两名贴靠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这可以杜绝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恶意对抗司法机关拖延诉讼的情况,便于公诉部门尽早掌握侦查人员讯问的真实情况。

第四,调取审查批捕阶段的材料,以了解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无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该要求的合理性。

第五,核实讯问、询问的情况。主要通过询问参与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来了解整个审讯的过程,将其证言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侦查人员讯问的合法性,如对讯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排除;如若能够判断该审讯过程合法的,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以更好的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会是一个常态性的情况,侦查人员如何克服作为国家司法干警的特权身份束缚和出庭的抵触心理,就证据的合法取得接受法庭质询和调查,这是侦查人员将要面临的一大挑战。

经过以上若干程序的审查,存在非法可能性的证据性质就可以确定下来,公诉人发现该嫌疑证据确系非法证据,或无法排除其非法性疑问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意见书中予以列明并分析,直接予以排除;对于重要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及发现之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对排除意见的认定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同时,某些证据的排除可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出复议或公开听证审查。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复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另外,对于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案件,公诉机关同样要将审查的结果告知以上人员,当事人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公开听证审查。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是一个证据问题,但探究其实质,也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权衡后的价值选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很快就要实施,多年形成的重打击犯罪的观念不管是对于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而言,在思维上都已形成定势,如何更新观念,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目标落到实处,相信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操作,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会逐步深入人心,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目标也将越来越近。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六

近年来,银行非法放贷事件频频曝光,许多人不禁感慨:“银行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呢?”事实上,银行非法放贷并非孤例,而是一个涉及广泛、严重性极高的问题。作为普通人,我们可能无法直接影响银行内部反腐败行动,但可以从一些具体案例和问题出发,提高自身防范和识别能力。

第二段: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经典案例——湖南省安化县农村商业银行的非法放贷案。该银行的民间借贷业务已经超过20亿元,大量客户投资失败,损失巨大。调查发现,该银行实行无门槛放款,贷款利率极高,甚至出现不合理的增资扩股。银行的老板、部门负责人存在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其中很多人之前曾担任过村干部或地方政府官员。整个案件充分暴露了银行管理混乱、追求利润的盲目性,扭曲了金融服务本质,对经济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三段:问题研究。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非法放贷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是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问题,即银行内部管理混乱,推行放款者个人利益的行为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忽视了银行对金融市场应有的功能与责任。其次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银行对于贷款客户缺乏审慎的考察和分析。银行的审批流程不严,容易被故意误导和欺骗信息,造成巨额损失。最后是银行监管部门的失职问题,他们的监管理念和能力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监管力度不够。

第四段:制度建设。

面对银行非法放贷问题,我们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首先,加大监管创新,探索国内外先进金融监管制度,尤其是新技术的应用。同时,强化“大数据”监管,探索以大数据为支撑的金融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其次,完善治理结构,构建完善的银行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打造独立、中立、公正的内部监管机制;对相关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实行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最后,推动风险“内外兼备”,从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和市场透明度多方面入手,有效的降低各种风险的概率和影响,建立健康、稳健、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五段:结尾。

银行非法放贷现象是大国金融发展过程中一种常见的问题,不仅负面影响直接对银行和经济造成损失,也对广大投资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和监管,完善金融体系建设,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法律责任入手,长远来看才能够消除类似问题。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七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以来承载着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重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非法放贷的现象也频频发生。非法放贷问题不仅对被放贷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得银行的声誉受到损害。在我国,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刑法,实行“一罚五措施”。在这种严厉的法律背景下,我们作为银行从业者,必须非常清醒地认识到非法放贷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作为银行从业者,我们必须要清楚非法放贷行为的危害。首先,非法放贷可能会导致被放贷人沉迷于高息贷款,一旦无法偿还,便会造成经济困境,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非法放贷行为也会引发黑恶势力,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最后,非法放贷行为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影响,也会扰乱金融秩序,给整个经济带来隐患。

第三段:遵守法律法规。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遵守相关法规是防止非法放贷行为的首要措施。我们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在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还款能力、资产证明等方面开展全面调查,确保贷款的合法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内部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放贷行为,在工作中要尽可能减少疏漏,保持信贷流程及风控说明的完整性。

第四段:加强内部审查、检讨建议。

除了遵循法律法规,我们还需时刻让自己持续关注非法放贷的发生及预防工作的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在内部审查机制上不断地升级,同时在工作中也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我们应该积极开展纠正、处罚工作,同时反思问题根源,检讨自己的工作意识和问题解决能力,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非法放贷是非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银行从业者不仅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同时加强风险意识和内部审查机制以规范行业秩序。正所谓预防胜于治疗,只有从源头上夯实风控,银行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行业的公正、健康和稳定。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八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随着银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一些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银行存在违规经营、非法放贷等行为,给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我深感银行非法放贷的恶劣后果,因此,我谨通过本文,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非法放贷是银行的重要风险之一。首先,非法放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银行处于违法经营的风险之中。其次,非法放贷增加了银行信用风险,对银行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再次,非法放贷容易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影响银行的发展和稳定。最后,非法放贷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银行必须注重银行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风险防范,合理控制风险。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合规,识别和管理非法风险。

第四段:个人感悟与反思。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面对银行非法放贷的问题,我认为,从个人自身出发,应该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测,切实防范非法风险。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增强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段:结论。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银行非法放贷会对银行业、经济、社会和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合规管理,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需要有效地防范非法放贷对银行和社会的危害。我相信,在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下,银行业的未来将更加光明,我们也能够为金融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九

原告: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25号b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

原告:何00,男,34岁,汉族,务工。

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邹000,男,46岁,汉族,00。

现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英博啤酒集团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7f。

请求事项:

原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合计232828.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00酒业公司的员工,在1月18日下午,公司需要发货,原告与同事李00在搬运白沙啤酒到车上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白沙啤酒的纸箱盖已被损坏,搬运时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眼泪止不住的流。一段时间后,原告才睁开眼睛,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后来入院检查才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司法鉴定为陆级伤残。

被告邹00为原00酒业业主,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侵害原因为被告英博集团生产的白沙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5.4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00.25元,合计:232828.857元。因原告重伤部位为眼睛,可能造成右眼终身失明,在精神上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年4月12日签订《09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十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十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出版并交付12寸婚纱写真照片琉璃相册。

2.停止对原告的所有肖像的无尝占有,即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权。

3.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7月初,在被告营业处(在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拍摄婚纱写真外景一套。

(12寸琉璃相册一套共18页)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到被告营业处(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挑选像册设计模板,被告要求原告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

原告拒绝缴纳费用,原告并要求被告删除产生60元费用的的两张照片。

后再进行相册的出版;之后被被告否决。

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原告认为,肖像权是作为一个公民和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被告是以在以营利为目的条件下,

1、要求原告追加60元照片的加选费用是剥夺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同时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的作法,也是剥夺了原告,即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

同时被告也是剥夺了原告的肖像制作权,而肖像制作权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及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力,可是当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产生多余费用的两张照片时被原告否决出版;是典型的剥夺了被告的肖像制作权。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十二

学校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教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__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赤处非办〔20__〕20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师生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我校的实际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发放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30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

三、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共开展集中宣传4次;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制作宣传展板1块;投放公益广告3条;发送公益短信5条;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内部宣讲x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宣讲1次。受到了全校师生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集中开展宣传4次,分别是:

第一,__月__日下午,__市__区农商银行鸭子河支行相关宣讲人员来到我校,与学生进行了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为学生讲解2015版人民币相关知识,开展反假币宣讲活动。

宣讲人员通过现场讲解、知识问答、现场互动等形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2015新版人民币的真伪及辨别方法,教导学生在发现假币时应如何处置,如何维护人民币的尊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遏制假币犯罪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解决了大家在识假、打假中存在的诸多疑问。

第二,__月__日上午,我校召开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启动会,明确我校宣传活动的范围,希望通过本次活动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职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帮助学校师生职工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意识,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十三

工作单位: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

电话:30143x,1388xxxxx。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法定代表:李xx(局长)。

地址:昆明市西华路32号。

第三人:要求庭审追加如下第三人参与诉讼。

1、徐建南:男,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员工,是起诉人樊涛的同事,涉嫌惹事生非,造谣中伤。

2、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法人,涉嫌因举报维权而打击报复。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本诉讼。

诉讼请求:

2、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就行政伤害侵犯人身权力,在行政作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3、被告在事实清楚后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依法行政作为。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诬告陷害,借公安机关之手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导致无辜被传唤的始作俑者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惹事生非的自然人徐建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进行处罚,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人徐建南有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诋毁起诉人樊涛的个人形象,涉嫌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涉嫌打击报复,利用gms会议,向公安机关恶意谎报说起诉人要搞“爆炸”的造谣信息,利用公安机关对会议安全的重视,假借警察执法,将非法打击行为合法化,对起诉人樊涛进行人身权力的侵犯,非法阻止公民行使诉讼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社会安定。要求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履行法定义务,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事实及理由:

1、侵权机关及人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路派出所及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刘家营派出所,西山区公安局刑侦警察夏进煊等。

2、侵权方式: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及事实,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适用程序,采取《传唤证》(治安传唤证号:五公(治)行传字[2005]第06272号)的方式,深夜上门强制传唤,对无辜公民进行非法传唤处罚,侵害了起诉人樊涛及家人的人身权利。护国派出所提供“传唤证”;刘家营派出所提供询问地点。侵权参与人及第三人恶意窜通,假借行政作为,擅用权力,借刀杀人,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及神圣。

侵权时间及地点:6月28日晚开始。询问地点并非传唤证指明的地点护国派出所,而是刘家营派出所。询问警察都不是上述两个派出所的警察,办案程序违法,对起诉人樊涛进行非法讯问及置留,时间长达3个半小时;不履行法定义务,当场裁决,只是让起诉人回家,不按法定程序还被询问人清白。

3、侵权经过:

1、206月28日晚9点左右,我公司员工徐建南用他自己的手机持续(4次)给我家里打电话,骚扰、恐吓在家督促准备中考的女儿及夫人,扬言有人举报我,派出所要如何如何等等,有事不直接打电话找我,而是打电话对我正常家庭生活进行骚扰、恐吓,侵犯我家人人身权利。甚至于从当天下午开始,就以问我夫人电话为名,恶意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造谣生事。

2、在得知我夫人告诉的情况后,我打电话给徐建南询问事由。他说他在小南派出所,说警察找他了解我的情况。我说,既然这样,你把我的情况告诉警察不就行了,派出所要如何如何关你什么事?你不是警察,你打电话到我家家里吓唬我夫人、孩子干什么?有什么事你不会打电话给我吗?我很生气地指责了徐建南打电话骚扰、恐吓的行为并表达了我的不满,徐建南无话可说挂了电话。过了约半小时左右,又有电话打进来,是徐建南,我看电话号码不是他的,像是个小灵通,6字开头,就问他你用那里的电话打的,他说是派出所的电话,说警察要跟我说。于是换了个男人说话,自称是西山分局的,对我进行口头传唤,要求我在15分钟内到刘家营派出所接受询问。我说,这么晚了,有事明天说不好吗?我女儿在准备考试,并解释说按属地管理原则,要传唤我也是由护国派出所传唤。并告之今天早上护国派出所已经有两位警察来过我们单位,找我们领导了解我的情况,并没有找我,我还想第二天到护国派出所了解一下情况,是什么原因出警到我单位,因我的事,又不找我,使部份公司员工对我议论纷纷,个人形象受损。他说,他们今晚必须要见到我,情况严重,不来可以强制传唤我。我说我是不会来的,要传唤请带正式手续来,并要求核实他的身分,他留了电话,名字他不肯留,于是挂了电话。事后查实,电话号码并非刘家营派出所也非西山分局。这已经是夜里11点半了,我没有多想就休息了。没有想到在12点左右,来了7个警察,其中只有一个人着警服(周春雄)。在查看了一个人出示的证件之后,他们进门递交了书面传唤,我夫人及小孩都被吓坏了,我也吓得有点蒙,质疑了几句,有位警察说我是法盲,并扬言要给我带上手铐。我于是打电话给110报警,说明了这个情况。110民警提示,查看传唤证真伪并记下警察证件后,你可以跟他们去协助调查,这也是公民的义务。于是我记下警察证号、姓名,并查验确是护国派出所的传唤证后,才放心地跟他们去了。

3、在去护国派出所的路上,警察接了个电话后,要求驾驶员直接开车到刘家营派出所。我又紧张了,赶紧打电话向110反映这一情况,110问明我们当时的位置后指示说,他们会关注这一情况,到了地点如果确认是刘家营派出所就不用担心。等我们到达刘家营派出所后不久,110打电话给我核实,我说确实是来到刘家营派出所,并感谢110给予的关注,时间是1点左右。110值班民警说,有什么情况,可以及时向他们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了约3个半小时的询问,于29日早晨3:39分结束。

4、在刘家营派出所,询问的内容是与传唤我的理由“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完全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我父亲的医保纠纷过程,责任人为昆明市医保中心。我据实回答了警察的问询,并告之我为我父亲的医保维权,现正处于行政复议的阶段,等待复议结果。最近一次见面是10多天以前见了医保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表示要求尽快对复议进行裁决,因为已经交涉有一年多的时间了,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复议坚持错误,我也想早点进入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副局长表示会依法办理,作为政府部门,会按程序公正处理。让我放心,耐心等待结果,决不会偏袒那一方。28日夜里,我被突然传唤,这样的突发事件,我是毫无预感,也是决然没有想到的。

5、就在28日晚到29日凌晨,我及我的家人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我被置留达4个小时,家人及我准备中考的女儿受到了骚扰、恐吓。

6、问询结束后,办案民警没有依法裁决。没有结论,只是放我回家,就这样不明不白。针对“传唤证”载明的问询地点发生改变,我要求在给我的回执中加予注明。对我进行询问的民警解释说,不能注明,否则传唤证就无效了,要不明天重新给我一个,但这一说法被另一位警察制止;对于传唤我涉嫌罪名的实质内容及原因,办案民警表示要保密,只是在言谈当中透露出是医保中心给了他们一个正式的公文,具体内容只有领导知道。对此,我又打电话向110值班民警反映这一情况,值班民警说不告诉你原因是警察保护举报人,可以不告诉你;我说,如果我告到法院,我能不能看到我今天被叫来问话的真实原因?值班民警说,在法庭上,办案人员就必须出示对你指控的理由。我与110通话时,办案警察都在场,其中一人还和110值班民警通了电话。最后,值班民警对我说:既然他们放你走,你就回家好好睡一觉,睁开眼睛第一件事就是找个律师谈谈,可以起诉,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你的权利。

7、在上述的这些情况的背景下,我在传唤证签了字。(见附件)。

维权投诉过程:

事件发生后,我以起诉书的形式,先向昆明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投诉,并在其指导下,向五华分局局长接待日向局长投诉;因涉及西山区警察,又向西山分局局长接待日向局长投诉。为讨回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在分局接待警官的指导下,我随后又向基层派出所刘家营派出所及护国派出所报案并了解情况,得知如下内幕,真让我触目惊心,深感在法律名义掩盖下,为打击报复,医保中心不惜捏造“爆炸”的假信息,借gms会议,欺骗公安机关,利用个别警察,打着公安局副局长王宇的旗号干营私舞弊的勾当,对我个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如果没有当晚110报警中心的持续关注及保护,我被恶意报复的结局将不可想象:

1、刘家营派出所指导员王琨证实,来办案的两位负责警察没有一位是他们所的警察,他也不认识,对于借用办公室对我进行询问这件事他是知道的。

2、护国派出所值班警官介绍说,事件发生的当天早上从警务信息上得到这一情况后,他当即就派警察周春雄及另一位警察到单位了解情况,找到了我们公司的领导,公司领导介绍完了我的情况后,两位警察随后并没有找我。我知道警察来单位了解我的情况后,向公司领导表示想知道了解我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公司领导说不找你就没有你的事,你不要管了。

3、关于开“传唤证”的问题。护国派出所值班警官介绍说,当天他早上他派出去的两位警察回来后,没有特别向他汇报情况,也说明这件事情已经结束。没有想到晚上西山分局警察夏进煊找到他们所上,要求开“传唤证”协助调查,并说是市局王宇副局长的指示,所以开出了“传唤证”并派警员周春雄一同到我家进行传唤。改变询问地点也是受对方的要求做的,这一情况,已经向分局信访办说明(见附件)。

4、西山分局警察夏进煊所留电话也是假号码,经查证不是西山分局或刘家营派出所的号码。

以上便是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及理由。在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我受到了个别警察假借办案执法的侵犯!请法院核实,依法追究违规、违法者的责任,还国家法律的尊严及神圣。

在此,强烈要求昆明市公安局及王宇副局长查清事实,依法查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尊严!

请人民法院审理,公正审判!

原告(签名):

有关法律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2、《国家赔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非法放贷罪起诉书篇十四

近年来,非法放贷问题在我国逐渐出现并蔓延,给社会治安和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许多人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问题,盲目地选择向非法放贷组织借款。我曾经也是其中的一员,通过亲身经历,我对非法放贷的心得体会非常深刻。

第二段:急切求财导致的盲目选择。

当时,我遇到了一些突发的经济困难,迫切需要一笔可用于周转的资金。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无法从银行贷款。为了解决问题,我听说了某些非法放贷组织可以快速放款,不需要任何担保和流程。面对迫切的资金需求,我不由自主地选择了非法放贷这条路。

通过与非法放贷组织的接触,我逐渐意识到非法放贷背后的黑暗。这些组织为了牟取暴利,对借款人施加高额的利息,加上各种套路和暴力威胁手段,使得欠款人面临沉重的还款压力。我身陷其中,由于每期利息高涨,我急于从这个陷阱中逃脱,但却更加陷入了困境。

第四段:经历反思与正视现实。

在长时间的与非法放贷组织的抗争中,我渐渐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这条道路只会让自己越来越深陷,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我开始反思自己当初的盲目选择,并认识到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主动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

第五段:法律规范与教育意义。

非法放贷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违法放贷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应当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以免受非法放贷组织的欺骗。只有透过法律的眼睛审视问题,我们才能遵纪守法,走上正确的道路。

总结:

综上所述,非法放贷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它既伤害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人来说,我们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以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免成为非法放贷组织的受害者。只有懂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我们才能避免陷入非法放贷的困境,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