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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不负责协议书 采矿不负责协议书范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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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不负责协议书 采矿不负责协议书范本(8篇)
2023-01-15 03:16:40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一

对非法采矿、毁田采砂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共出动巡查车1000多车次,出动巡查人员3500余人次。打击非法采矿(砂)点27处,收集作证据保存的挖掘机11台,车辆4辆,拆除抽砂机19台,柴油机21台,竹排12个,抽砂管2440米,罚没款1627.4754万元,移送工商处罚2起,移送公安机关6起。有力制止和打击了影响恶劣的毁田采砂等非法采矿行为,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为从源头上防范和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发生,促进土地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建立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制定了合理、高效的巡查线路,对发生的“两违”行为坚决打击。2019年以来,共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案件40宗,立案查处40宗,土地违法处罚12.22362万元;开展土地资源动态巡查制止“两违”行为247起;调查取证109起;协助拆除“两违”22起,出动220人次,共计7291多平方米;组织拆除行为2起,出动200多人次,拆除非法占地面积约34009平方米。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真正做到早预防、早制止、早发现,尤其要加强重点违法区域巡查,与有关部门、基层形成联动机制,切实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一)我县非法采矿(砂)点涉及乡镇多,分布散,从河流、农田、林地到山地都有涉及,地域差异性大。不法分子充分利用这一特点,采取派人跟踪盯梢、利用下班、下半夜偷采等“打游击”方式疯狂的非法采矿(砂)。

(二)打击“两违”方面,自然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在初建时按法律程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巡查发现时进行制止,违法者抓住国土执法权限的弱点,总会利用节假日、晚上和巡查时间差进行抢建偷建,从而形成违法用地的事实。

(三)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管理权归属各镇人民政府后,我局只是在业务上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没能很好地开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房、非法采矿(砂)的巡查监管工作力度不够,仅靠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巡查打击根本上顾不过来。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防控能力,有效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格管理体系。下一步,我局将深化执法监察网格化管理,提出切实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和奖惩细则,做到对每一个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职责清楚、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同时督促各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各镇国土安监规建环保安监站切实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的职责,加强对非法采矿点的巡查监控,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砂矿行为工作。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二

甲方(发包人):刘东田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承包采区在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矿山开发国有企业。目前在丰宁胡麻营乡开发铁矿。

2、乙方是一家具有采矿施工经验,并具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能确保矿山安全,完成甲方的采矿周、月任务计划。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矿山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工程内容

1.1工程名称:采矿工程劳务承包

1.2工程地点: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

1.3承包工程范围:

1.3.1老虎洞露采采矿工程劳务承包。

1.3.2采矿队具有采矿工程必须的运输、通风、输变电、给排水、通讯、防火、防洪等辅助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2、合同期限

2.1合同期限:自20xx年2月19日至20xx年2月18日,双方约定,因甲方扩大生产规模需提前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3、技术标准

3.1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方案施工,露天采场的台阶高度10米,台阶宽度3-4米,坡度小于60度,布置采场工作面。

3.2采矿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5%,水份≤10%,矿石块度≤450mm。

4、合同价格及质量

4.1露采矿石磁铁品位在25%及以上的,矿石单价为53元/吨;甲方提供给乙方d80潜孔钻一台,空压机2台使用,油桶6个,不足的设备由乙方自解决,甲方在山上存有铁矿石约3万吨,甲方付给乙方每吨铁矿石装车费1元,如现存铁矿石不足3万吨时,双方按实际数量协商解决。乙方每月供给甲方合格矿石不少于10万吨,甲方现有租用勾机300型号1台,每月租费45000元,现有拉水、拉油、火攻器材、运输车辆1台,租费每月5000元(不包抱本车的燃油费用)。磁铁品位如低于15%,甲方即使收下矿石,也不予付款,且由乙方承担运输费。

4.2露采剥岩必须经甲方采区管理人员审核并报甲方公司领导批准后施工,并由甲方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验收。

4.3本协议所述之采矿工程劳务报酬,系双方商定价,不受国家定额等政策性调整因素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5、矿石验收和劳务报酬价款结算

5.1矿石数量验收以甲方过磅计量为准,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5.2矿石质量验收每300吨采样一次,每日采一个综合样,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3结算方式和付款日期: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每月5日前由甲方将上个月采矿劳务承包款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5.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采矿劳务承包款包含乙方的装车费、挖掘机租赁费用、采矿设备、人员工资、火工器材费和燃油费等费用。

5.5乙方须每月定额完成甲方下达的采矿生产任务计划(定额按甲方生产需要确定),每少完成5%,按减少的矿石量2元/吨进行处罚。

6、双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雇用人员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解聘不合格的人员。

6.1.2甲方应加强对采区现场的管理,有权部署和检查乙方的采矿工作,实行现场指导,督促乙方加强安全管理。

6.1.3甲方负责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采矿区域,并负责协调地方关系,火工器材的供应。

6.1.4甲方负责统一确定乙方工人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的式样、颜色和标志,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购买工作服和安全帽。

6.1.5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的采矿任务承包款。

6.1.6对乙方出现的安全隐患或事故,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及处理。

6.1.7乙方如不按甲方工程设计和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按甲方质量要求供矿,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6.2乙方

6.2.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进驻甲方指定的现场。

6.2.2听从甲方生产指挥,按甲方生产作业计划指定的地点施工;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对采矿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关于采区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自律。

6.2.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应完成甲方每月安排的采矿作业计划,以运输到甲方指定的选矿车间的合格铁矿石量为准。

6.2.4承包期内,乙方应独立进行采矿作业,未经甲方书同意,不得将采矿工程劳务承包进行转包、分包。

6.2.5乙方须具备采矿资质及技术、安全等资格证;须自行配备管理人员和采矿、矿山安全并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应持有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证;须配备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采矿装备及辅助设施(见附件1)。

6.2.6乙方人员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赔偿、机械设备赔偿、政府行政处罚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设备、人员工资、施工用油水等由乙方承担。

7、安全生产管理

7.1按照《矿山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应安排专职的质量、安全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7.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做到制度上墙。

7.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冒顶、片帮、透水、滑坡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停止施工;对乙方提出的具体解决方安经双方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7.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7.4.1根据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经常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爆破工、挖掘机司机等特种工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7.4.2接受甲方对采掘工程施工的检查,在甲方人员指出安全隐患后,甲方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尽快组织力量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7.4.3乙方需持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格、证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备安,直接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和联系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7.4.4乙方需承担施工所需的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工器具、人员及相关费用)。

7.4.5乙方负责安全管理,加强对钻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负全责。

7.4.6甲方将乙方半个月采矿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不低于15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合同期内无安全事矿,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全额退还安全保证金。

8、合同解除

8.1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视情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8.2乙方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8.2.1由于乙方安全管理松懈或安全设施不达标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已经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

8.2.2乙方不服从甲方生产指挥和监督管理、不遵守甲方关于采区的管理制度、不按生产作业计划指定地点施工的;或者,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完成月度生产计划的;

8.2.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采矿劳务承包工程进行转包、分包的;

8.2.4承包期内,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2.5乙方将矿石私自外运或外卖的。

8.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撤出工地,如遇迟延,应向甲方承担每日叁万元人民币的员失。

9、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泄密方应承担因泄密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采矿工程劳务承包给第三方,如违约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因乙方责任发生事故导致停产,造成甲方选矿车间停工,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选矿车间每日产值为准)。

10.3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施工停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4乙方将矿石私自外运或外卖,除协议自行解除外,并且向甲方每车缴纳违约金2万元。

10.5其他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11、不可抗力

因法律及重大政策变化或因战争、动乱、群众闹事、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其它

12.1乙方与其它自然人或代表签订的其它书面或口头协议自行终止,以本合同为准。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

12.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关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释、订立、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决。

12.4双方以前签订的采矿承包合同自行解除。

12.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主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的约定,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市x镇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内容

甲方同意将x市x镇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该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矿证许可证xx00,发证机关:xx省国土资源厅。矿区面积xx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已按时缴纳,矿山从首次开采至今生产正常,矿业权属无争议。

二、转让方式、费用

1、甲乙双方属不同法人的两个企业,本次转让是为了调整各自的产业结构,以适应社会生产结构经营,促使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本次转让方式未作价出售。转让资产包括采矿权和矿山总资产、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x元(大写)。

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全部缴纳。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转让费用按付款计划逐年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年计划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若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并赔偿乙方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体转让费的10%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盖章,经登记机关审批核准后,办理完采矿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转让前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共计 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转让审批机关一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四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采矿施工劳务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承包期限为1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或掘进20__米完工时终止。

三、____承包方式: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开采施工,甲方按照掘进量每米____元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款。支付方式为:

1.前两次在每掘进300米时付清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

2.以后在每200米时付清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

3.掘进总量在1000米之后,每150米支付一次该批进度的劳务报酬款。

四、甲方提供矿山开采所需的设备及坑口全部固定资产。

五、开采所需的爆破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爆破材料等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适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施工人员由乙方负责雇请、管理。工资,福利等由乙方与工人自行协商,甲方不予以干涉。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抵押金____元,此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及时返还给乙方。

八、甲方有义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共关系,努力给乙方创造良好的开采环境。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和开采环境。

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或者甲方中途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抵押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乙方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可以停止生产。

十一、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报酬价款。如不能按时支付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____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五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七

甲方: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卢熙盛

甲方为加大矿山开采力度,增加矿山开采量,规范矿山开采,就撒海卡矿区磷矿石的开采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承包原则

甲方对乙方生产的磷矿石被告单位产量(吨)包干计价的承包原则进行生产核算。即:磷矿石生产按吨位分品位段计价大包干。

2. 承包范围

2.1采矿工程(洞采):该工程项目包括:矿块单体设计、采切工程施工、采场落矿及运输、中段运输(含中段转运)、井口(包括矿仓)出矿。

2.2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检修维护工作:矿区内所有服务于生产生活的辅助工作、生产生活设备实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2.2.1矿山主变以下供电设备设施的投资检修养护。

2.2.2矿区地面及井下供风供水系统投资检修养护。

2.2.3矿区地面(井口)工作场地设备、设施;出矿、放矿系统投资维修维护。

2.2.4矿山井下生产系统投资的日常维修维护(含巷道、支护、设备设施)。

2.2.5矿山安全生产单位生活区房屋投资及生活简易设施维修保养。

2.3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辅助、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矿山管理系统(机构、部门、人事、办公系统、制度及责任体系)。

2.3.2矿山投入安全生产的各类软硬件设备、设施投资。

2.3.3矿山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材(办证)、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2.3.4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及矿山全面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

2.3.5矿山物资材料采购、运输及保管、发放、使用包括火工产品等开采所需的生产材料。

2.3.6矿山及上级部门、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检查、考核等业务往来及相应的接待任务。

2.3.7矿区生活后勤、井口外设施由甲方负责,井口内设施由乙方负责,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六大系统建设由乙方负责。

3.甲方对乙方实行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3.1生产任务目标: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据生产、销售的需要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3.2安全目标

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4.结算价格、费用及相关约定

4.1矿山开采定价:磷矿品位:按甲方技术质量要求;结算单价(洞采):40元/吨。

4.2费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在甲方结算部门办理结算。按照结算金额,扣除20%安全保险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80%,另20%款项,在次月结算完毕后支付。次月的结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办理。

4.3采矿约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矿山的开采权利,并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采矿技术管理。甲方承诺不因矿产权属、土地纠纷问题影响乙方采矿工作。现甲方委托乙方对撒海卡矿采区进行磷矿洞采采掘。

4.3.2甲方负责制定矿山的整体开发方案,并对乙方在采矿过程中是否依照设计方案、安全规程、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乙方一切损害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浪费资源的违规行为发生。乙方不得自行设计作业斜巷、平巷及通风巷,自觉接受甲方和上级部门的各种检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规,管理好员工,服从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特别是“三违”行为必须接受甲方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4.3.3开采任务,由甲方给乙方下达,乙方按照甲方下达任务组织开采。

4.3.4甲方负责道路、电,通道乙方采掘洞口,并在洞口设臵中转货场。乙方在中转货场将开采的磷矿交给甲方。乙方洞口采矿所需的一切机具设备、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洞内坑道支护、工人工资、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负担,所有权归乙方。

4.3.5乙方采矿人员的安全、保险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向甲方交纳保险费用,由甲方办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险金每单口井60万元(乙方承包两口井,保证金合计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交甲方120万元固定安全保险保证金。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由乙方直接支付,当乙方支付困难时,甲方可动用保证金预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额补齐保证金,达标后可另行开启生产。

4.3.6乙方开采磷矿的矿洞(宽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矿的情况下,从矿洞洞口到洞内径深10米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补贴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矿则自行终止。

5.乙方承包条件

5.1乙方首先必须满足获得委托采矿资格的基本条件。

5.1.1被委托人必须具备矿山工作经验,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必须长住矿山,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学习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时领会并传达公司的各项要求,具体负责相关队伍(班组)安全、生产、物资保障、生产后勤、职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委托人因故未能亲自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每次罚款1000元,全年达到三次不能参加安全生产例会,视为严重违约,可以终止劳务关系。

5.1.2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任命乙方为所在采区的副矿长,承担相关义务,如下井带班等。

5.1.3必须配备足够持证上岗人员,特别是安全员、施工员、电工、焊工和机修工作等人员(可兼职)。暂不具备相关资质者,应听从甲方安排,及时参加取证学习,并早日取证。

5.1.4每月必须将甲方支付的劳务费按60%以上比例以工资形式发放乙方职工。乙方在采矿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等进行开采,不得将矿山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代为开采,不得滥挖滥采、违规操作,在开采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职业病)所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减轻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乙方必须在所产前为采购员工购买足够达到国家或地方工伤赔付标准额度的工伤及人身意外商业保险(3份商业保险和一份工伤保险)。合同终止并且不再续签时,乙方若无任何违约,由甲方全额退风险押金每口井60万元;若发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职业病),所发生的事故费用经保险机构赔偿后差额部分可在风险押金中扣减,风险押金数额要保证每口井在60万元,如不够由乙方全额支付。

5.2乙方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注意协调好同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不得损害周边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采矿工程中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磷矿符合质量标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采矿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4乙方只负责对磷矿的采掘工作,不拥有销售权利。若甲方需要委托乙方销售,双方另行协商,签补充协议为准。

6.计量、质量检测

乙方所采矿石的数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计量为准,每车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担,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过磅重量中扣除相应重量。如因乙方恶意向矿堆掺水,导致水份超标,甲方将对乙方严惩。磷矿的质量检测以甲方化验室的检测为标准,如乙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可双方共同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7.采矿技术指标要求

7.1采矿工艺:乙方采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实行开采,采用合理的采矿和采矿工艺;开采分综合开采和剔采,实行富矿剔采工艺时,剔采厚度以满足采出矿石品位符合合格矿石质量要求为准;实行综合开采工艺时,采出矿石应满足甲方选矿品位质量要求。

7.2回采技术指标

7.2.1矿石贫化率:≤25%;(即100吨矿石中混入的废石不超过2吨)。

7.2.2矿块回采率:矿块回采率达到70%,富矿回踩率达到75%以上,按采矿工艺要求必须达到的矿石质量指标从而圈定富矿体边界。

8.奖、惩办法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高效地组织生产,配足生产带班领导、跟班安全员。以甲方年度计划为标准,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达当月产量计划,保证安全、质量的同时,完成生产任务。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产,甲方按天在计划中减队。乙方保证水电三材齐备、无自然灾害的前提下,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年终结算时,如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欠产部分按每吨3元扣除,若超产,超产部分按每吨3元奖励,若乙方无故停产达24小时以上罚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任务者,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退场(甲、乙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清相关的经济和责任手续),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权利。

9.井口挂井位臵根据甲方开采方案确定。

10.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遵守执行。乙方执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责任和义务,质量指标达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无权终止合同;甲方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达到乙方矿山安全生产运行的基本条件,乙方不得任意找借口、理由拖延生产计划的执行,更不得终止合同。

11.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锁定每个年度的开采单价,一年一订。下年度的开采单价随上年度与开采相关的市场材料费的浮动而浮动,与开采相关材料费,开采单价不作调整,超出部分,双方协商,做相应的调整。

1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3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有多份补充协议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账号:税号: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账号: 税号:

推荐采矿不负责协议书(精)八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

采矿许可证的复印附后。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过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1.4抵押物的开采方式为为:。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1.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称“到期”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利息履行期届满。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建筑物、采矿机械、生产设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资产。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

采矿权抵押申请书;

县、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

抵押合同;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也未出租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等程序;

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报告义务

5.1),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时,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7.2 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第八条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备案完成之日生效。

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权即依法设立。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发证机关备案时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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