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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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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实用10篇)
2023-11-19 08:39:06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有助于反思并找到改进方法的工具。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接下来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一

第三十三条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租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一事达成如下租赁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容积______万立方米。

二、租期___年,即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付款方式。

1、乙方在租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

2、年场地租金全额合计:______元(大写:____)。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_清。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按时收取租金及费用。

2、负责提供场地的道路平整。

3、负责解决一切与该场地的纠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及法律责任,不得改变场地使用用途。

2、及时上缴场地租等费用,实行安全生产、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制度。

3、乙方负责垃圾场内的日常养护。

六、解除、续租及其他。

1、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然解除。

2、合同期满后续定下年租赁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定下年租赁合同。

3、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集体及甲方征用,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按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应向甲方承担欠缴费用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欠缴费用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破坏甲方场地、私自改变场地用途、转租或转让场地的,甲方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政府行为除外)需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甲方赔偿此合同期内未执行完的全部租金作为补偿。

八、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年月日起生效,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确认。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章处置核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勘验,并就运输线路、时间等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证上应当载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数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放。

第十一条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堆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运输单位必须凭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承运建筑垃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逐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载明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数量、承载车辆、处置场所等内容。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承载数量进行定时、定线、定量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三)按照确定的`处置场进行倾倒;。

(四)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运,不得沿途抛撒、泄漏等。

超限运输的应当办理道路运输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在施工场地、处置场所逐车查验、统计或收缴运输手续,配合公安机关查验道路上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等说明情况,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鼓励推广建设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电子监控、统计系统。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对接收的各个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数量分别进行计量、登记、统计,建立建筑垃圾台账,如实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外运处置。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除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等情况外,建筑垃圾原则上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和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建设运营按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制度,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行政执法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乱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

(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四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或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前款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地点和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处置总量、弃置地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参加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使用《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的信用考核结果,并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应当包括招标公告中的主要内容;。

(二)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三)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报市市容局审核。通过审查后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3家以下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六

本合同依照_______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安排管理公司指挥车辆安全有序地倾倒建筑垃圾。

2、负责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无污水流溢,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3、对乙方运输车辆准运证进行核查。

二、乙方义务。

1、严禁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各种垃圾。

2、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到达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置,在场内按照指定地点卸车。

3、严格遵守消纳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四、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__方/月,乙方向甲方支付金额人民币__元/月。

缴纳时间__止,缴纳月份__月,缴纳金额__。

五、乙方运输车辆车牌号__。

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七

139。

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管局”)是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并结合城区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区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城管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区城管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

gps。

定位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

10。

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3

日内到区城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园林、供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负责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消纳场免费接收,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没有纳入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管理的临街商业门店应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为公司式独立法人企业,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并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管,主要用于接纳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所积存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无主建筑垃圾,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清除。

第十五条。

除区城管局核准同意的回填土方外,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和出入口和建筑垃圾运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3

米,并全部苫盖严密加装围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4

1

日起施行。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八

第十八条 承揽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

(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

(二)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

(三)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四)车门外侧单位名称标注清晰;。

(五)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

(六)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七)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中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不足2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承诺或注明由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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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申请书汇总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四条 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具体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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