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精选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6:12:28 页码:12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精选15篇)
2023-11-19 06:12:28    小编:ZTFB

时间可以证明一切,也可以改变一切。怎样培养良好的沟通技巧,改善人际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美食推荐,希望能让大家品味到不同地方的美食文化和风味。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一

第十八条交通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交通法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交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五)体现交通事业发展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六)规章所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交通部的法定职能;。

(七)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早介入交通法规起草工作,及时了解交通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起草部门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起草交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二)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交通法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起草的交通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和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交通法规涉及重大技术管理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交通部总工程师征求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交通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九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

(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三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你会写法规条例吗?怎样写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法规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物尽其用;。

1.2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申购、领用、发放等相关事项均适用于本办法;。

2管理组织。

2.1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办公用品、耗材的采购、保管、发放、费用分摊及报销。

2.2各部门根据行政部领用标准提报并领取使用;。

3管理内容。

3.1办公用品的申请。

3.1.1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在每月5日前根据本部门需要及《部门办公用品金额标准》(附件1),填写《办公用品---月领用申请单》(附件2),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后,转行政部。其中《部门办公用品金额标准》由各公司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报行政总监批准。

3.1.2行政部资产管理专员根据个人办公领用标准(公司自定,报总部行政部备案,并不断优化提高)及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确认各部门领用数量,填写《办公用品需求汇总单》(附件3),报行政总监同意后,转采购专员组织采购进货。

3.2办公用品购置。

3.2.1采购专员购买到位后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附件4)。

3.2.2办公用品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3.2.3财务专用办公用品由财务部自行执行采购,但申购、入出库手续必须遵守行政审批规定。

3.3办公用品的入库。

3.3.1资产管理专员根据《入库单》所列物品与所需采购物品核对,并清点入库,填写《办公用品库存台帐》(附件6)。

3.3.2资产管理专员应每月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3.4办公用品的领用保管。

3.4.1资产管理专员在入库完成后,联系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人领取。

3.4.2属于需临时支领的办公用品,行政部按定额标准核定后领取,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出库单。

3.4.3对于大件器具类办公用品,行政部应本着多人合用原则组织领用;同时确定使用人。

3.4.4如因工作调动或离职,须按公司规定将个人保管的所有办公用品(耗材除外)全部交回行政部,需要本部门继续留用的,确定使用人报行政,便于行政跟踪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

3.5机器耗材(配件)管理。

3.5.1耗材、配件申请领用同办公用品,可在每月《办公用品------月领用申请单》中的.填写。

3.5.2计算机配件如键盘、鼠标等出现故障需要更换的,确认不能维修的,可到行政部办理领用手续,并将已坏配件归还行政部。

3.5.3对于打印机、传真机耗材,各部门应本着节约原则,提前作出需求计划,通知行政部;同时行政部作为管理部门,应对相应耗材的使用情况有详细了解,对于常用、耗费量大的物件作合理库存。

3.5.4资产管理专员对以上机器耗材(配件)同时也应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3.6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盘点及费用分摊。

3.6.1资产管理专员每月末应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保证库房物品帐务相符。

3.6.2资产管理专员在每月30日前应对办公用品、耗材按各部门领用情况,将费用分解到各部门,进行费用核定,填写《办公用品、耗材报表》(附件7),明确各部门费用。同时行政部将《办公用品、耗材报表》中的各部门费用抄送各部门负责人。

3.7库房管理:库房物品必须摆放整齐,非库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3.8报销:行政部采购人员以《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办公用品、耗材报表》作为报销依据进行报销。

3.9相关说明。

3.9.1对于不能按时提报办公用品月度申请表的部门,行政部有权认为该部门当月无办公用品申请,不予采购相应用品。

3.9.2部门申请金额超过计划标准,行政部有权取消相应金额的申请数量。

4附表。

4.1《部门办公用品金额标准》。

4.2《办公用品------月领用申请单》。

4.3《办公用品需求汇总单》。

4.4《入库单》。

4.5《办公用品(耗材)库存台帐》。

4.6《办公用品、耗材报表》。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四

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法规。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有幸深入了解到这些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行政执法法规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视法制意识的培养。

在学习行政执法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制意识。法制意识是指个人正确认识、评价和遵循法律法规的能力和素质。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制意识,执法人员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地执行执法任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时刻警醒自己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能力。

第三段: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准确地对待每个案件,正确地适用各项法规。只有把握法律的精髓,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努力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理解,以避免主观主义和随意执法的问题,并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段:程序合法性的保障。

合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要求之一。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只有在合法程序的保障下,执法活动才能得到正当合法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和了解最新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相关材料的保存和归档,确保程序的可追溯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五段:诚信意识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意识。诚实守信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施公正、客观、公平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人员应该始终如一地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不得有丝毫违法违规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决杜绝打招呼、送礼送钱等不正当行为,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结论: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只有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理解,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五

第九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建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五)需要保密的事项;。

(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法规的名称;。

(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立法进度安排;。

(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八)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的,部内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六

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执法的规范则需要依靠一系列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工作者,我深感行政执法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学习和实际工作中的体验,我对行政执法法规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阐述我对行政执法法规的认识和思考。

首先,行政执法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是政府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而法规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约束。行政执法法规的出现和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统一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和健康。

其次,行政执法法规的制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需要日益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而法规则是对实践的总结和规范。因此,制定行政执法法规需要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将执法工作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只有将法规制定得具体、明确、可操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发挥法规的作用。

第三,行政执法法规的适用需要因地制宜,灵活处理。法规有其普适性和规范性,但在具体落地时需要注意因地制宜、灵活处理。不同地区和环境下的执法情况各异,法规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灵活处理。只有熟悉地方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解决方案,才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第四,行政执法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至关重要。行政执法法规的实施需要广大执法工作者的理解和贯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执法工作者对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同时,也需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规的氛围。

最后,行政执法法规的落实需要各方合力。行政执法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人员,法规的落实需要各方的合力配合。政府部门需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正确运用法规;公众也需要提高法规意识,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只有形成政府、执法人员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才能够更好地落实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行政执法法规心得体会是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行政执法法规进行思考和认识的总结。行政执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法规的作用,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法规,并且在操作中因地制宜,灵活处理。同时,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规的氛围。此外,也需要各方合力配合,共同落实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七

第四十八条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部门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章的解释报请部务会审议或者经部领导批准后以交通部文件公布。

第五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四)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五)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六)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

第五十二条除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八

第十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九

第四十条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第四十一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交通部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交通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领导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使用交通部令的序号。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以交通部文件形式报国务院审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核、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十二条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交通报》、交通部政府网站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的活动。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法规,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的范围和条件。行政执法是一项专门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执法权。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明确了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紧密遵守行政执法法规的要求,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其次,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的使用条件。行政执法是一项涉及公权力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开展。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行政执法法规还明确规定了执法措施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使执法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法规的要求开展执法行为,才能确保执法的效果和合法性。

再次,行政执法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开、透明。行政执法是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遵循法律原则,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不正当行为。行政执法法规还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告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要求等信息,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申诉。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监督,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

最后,行政执法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责制度。行政执法是一项涉及公权力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正当、公正,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范围和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执法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责任追责。

总之,行政执法法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行政执法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公正公开,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密切关注行政执法法规的改进和完善,不断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努力。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一

第四十六条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一)与上位法矛盾或者抵触的;。

(二)与同位法存在矛盾的;。

(三)立法背景发生重大情势变迁,交通法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三)负责交通运输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请审议工作;。

(四)负责组织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五)组织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六)负责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公布、备案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规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每年十月底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统称部管国家局)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内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管国家局不得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力求协调一致。

第十四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

(二)立法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修订形式如果是修正案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以及主要依据和理由;。

(六)立法进度安排;。

(七)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八)发布机关,联合发布的,需要联合发布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管国家局提出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

第十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立法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

(一)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近期和年度重点工作要求;。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立项论证。

第十八条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已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需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修改。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不能保证年内完成,但需要着手研究起草、条件成熟后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九条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三)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

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运输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送审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计划内的立法项目予以调整的,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是部管国家局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变更建议,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二十二条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五)体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六)符合法定职责和立法权限;。

(七)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交通运输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可以与承办单位协商,提早介入交通运输法规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涉及建立或者调整重大制度的,应当开展专项研究或者专题论证。

起草公路、水路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章起草过程中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交通运输法规草案,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起草公路、水路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法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交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会签;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这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部管国家局职责或者与部管国家局共同起草的,应当在送交审核前经部管国家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提交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内外立法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送审核。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四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执法规范文书制定篇十五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

工作计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调研报告。

考察报告。

等。

第十七条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第三十四条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