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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优秀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9:19:15 页码:11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优秀16篇)
2023-11-19 09:19:15    小编:ZTFB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总结中如何巧妙运用举例和具体细节,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的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一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的一项常规工作。虽名为合同审查,但却不仅是合同文件的审查,还涉及到与其他专业知识的融合,因此,合同审查切忌单纯地审查合同。

合同的审查主要涉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现将两方面审查的注意事项,简要归纳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前后一致、名称是否书写正确、完整等;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主要涉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

二、合同的实质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应至少包括如下几项内容: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供货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风险转移时间;质量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通知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通知条款”,该条款不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履行钟不涉及相关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很有可能并不发生实际功效,因此,一般较容易被忽略。但合同签署之初,合同任一方均不能完全预知合同未来的履行情况,一旦在合同履行中涉及到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的实际价值就比较明显。它会有助于确保文件送达的有效性,同时也起到督促通讯地址的变更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作用。

2、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应违背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各类合同时,要先审阅一下与这类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如审查劳动合同时,应审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审查过合法性后,下一步应审查合同的合理性、公平性,即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方式等是否合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等等。

3、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完整。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也是合同审查的重头戏。

以买卖合同为例,1.合同的标的物,标的无为动产的,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若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若为房产的,还应注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产权登记情况。

2.供货,需约定明确供货方式,若为卖方送货的,应将送货地址写明确,若是买家自提的,应约定提货地点。3.运输与包装,哪一方负责运输与包装以及费用谁承担要约定明确。这里还涉及到风险转移问题,也要明确约定。

4.付款时间与方式,应明确约定费用总额、计算方式、具体包含的项目、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方式与程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发票类型或发票提供时间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约定明确。

5.质量保证条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是国家的强制性标注的,应注明标注代号全称。如果是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未依据的,约定要明确。如果有多项参考标准的,要约定各项标准冲突时,以哪一项标准为准。

6.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的,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应确定唯一标准,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这点尤为重要,如果仲裁机构名字写错,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使得仲裁条款无效。

8.合同生效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常见的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涉及合同有效期的,可另外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本合同有效期为【】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的通知条款,一般可表述为“所有通知或声明以挂号信、特快专递、email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所确定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充分送达。因被送达人提供通讯地址不准、变更等事由,造成无法送达,仍视为送达,因此所致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当然,该条款的援用,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双方的通讯地址。

此外,在合同审查时,还应与业务人员做好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或者一些专业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二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由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这两种罪有着重大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与行为对象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刺探或者收买。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而言,国家秘密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以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和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境内的人,也包括境外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的心态。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皆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故意实施侵犯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处罚。

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

有关媒体报道:“首钢国际总经理助理、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由于涉嫌向胡士泰等人提供商业机密、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已于一周前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还会涉及其他罪名,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非法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如窃取他人存储商业秘密信息之计算机设备等载体的,可同时触犯盗窃罪;(二)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使用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可同时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存在毁坏他人商业秘密载体的,可同时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四)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同时违反《刑法》第110条、第111条规定的,可按间谍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理。

犯罪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归个人所有同时,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安徽广德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中,被告人就同时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法院查证,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永林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即广信集团外贸部)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禾成化学有限公司经理岳晟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 176642元。被告人孙永林所掌握的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价格、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该公司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282377元。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永林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孙永林违法所得176642元,除公安机关已追回133400元,余款43242予以追缴,此款(176642元)上缴国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e#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四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完整的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排解各种安全隐患,从容应对各种偶发事件。结合我校《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特制定以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1、班主任必须建立班级、家校联系通讯录,包括学生详细家庭地址、相对稳定的联系电话。

2、在季节交替或因学校组织各类活动,作息时间需作长期或短期调整时,必须由校委会研究决定,由相关处室将学校决定提前通知其他处室和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及时将学校调整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并以书面通告或以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填写班级日志。若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等特殊情况,班干部在如实填写班级日志的同时,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尽快回班调查学生缺席原因,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班主任必须及时向政教处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用以将来调查备用。

4、上课期间学生缺勤情况,由该节课任课教师督促班干部在规定的日志或考勤表中记载缺勤学生姓名,并在下课时向班主任通报。

5、严格落实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因谈心或者处理学生问题,需将学生滞留在校达十分钟以上时,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学生回家事宜。

6、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危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向政教处汇报。政教处应建立相应保密信息档案,以便跟踪备查。

7、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必须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必须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的照顾,并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同时必须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二、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1、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4、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5、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6、刑事事件由政教处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及时处理。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系校方责任不相互推卸。

7、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8、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相关联处室负责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9、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副校长、各处室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

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校级值班领导负责,中层值班人员配合。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1、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在场教职工要迅速向年级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3、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校长(110、120、119)—县教育局(乡人民政府)。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学校要及时召开全校教职工会,按上级要求准确、真实、全面通报事故信息。

4月23日,江苏省高院在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并就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了通报。

江苏省高院是全国首批进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改革试点的省级法院。今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蓝皮书”制度,而此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的《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是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

据江苏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媛珍介绍,江苏省将建立知识产权信息通报制度。制度要求省法院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送、省人大,通报省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或者上传至网络,直接发送到相关协会和重点企业的形式,在每年“4·26知识产权日”之前通报上年度的知识产权信息。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审判信息资源的延伸服务作用,提醒和预警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推广经验,为党委和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据了解,蓝皮书内容主要包括2015年江苏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事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通报。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五

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已经举世瞩目,业绩辉煌,但依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与风险。就国-家-安-全而言,存在三方面风险:一是战争风险,二是社会秩序风险,三是金融危机。客观地看,我们的国防战线和社会秩序都在积极建设之中,但是我们依然缺乏金融防线意识,使之成为国-家-安-全防线中最薄弱的部分。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全球金融危机不断,但我国却独善其身,从未爆发金融危机或受国际金融危机重创。究其原因,并非我国金融管理水平高,而是我国金融市场相对简单,基本是一个现货市场,杠杆不高,又有一道防御国际投机热钱冲击的资本管制长城。然而,使我们幸免于难的这两大因素却渐行渐远,金融危机很可能越来越近。

一方面,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们的金融市场上似乎有一种认识,认为我们的市场太原始、太简单、不够现代,无法为实体经济服务,应该加紧创新,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尽管美国因衍生品泛滥而发生金融危机,但有些人认为那是因为美国走过了头,而中国金融市场还远远不够。这些认识是错误的且十分危险。美国前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等监管高-官和金融界人士在反思检讨美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危机原因时共同认为: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美国金融这几十年最大也最不幸的变化就是从“产业服务模式”转变为“金融交易模式”,从过去为人服务转变为自我服务;金融创新与金融体系的深化只是在经济发展初期是有用的;过去几十年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的一个直接根源就是金融创新。也就是说,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为实体经济中的借贷双方和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交易中介服务,原本不需要那么复杂。金融的衍生品化是打着金融服务幌子的自我服务,不仅没有达到人们对冲风险、平抑市场波幅的期待,而且造成了市场动荡,引发金融危机,华尔街等西方金融大鳄也往往在自己制造的金融危机中覆灭或重创。

我们应该明白,当今的美国金融已经异化,犯的是方向性错误,不是什么量的把握、度的问题。而且华尔街的老板们因其金融自由主义哲学、疯狂逐利本性以及对白宫、国会甚至是学界的巨大影响,已经让美国走上一条歧路。金融海啸之后,为拯救美国金融而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今天所陷的尴尬境地,就说明华尔街是不可救药的。回头来看,我们的金融市场也开始不再简单,似乎正朝着华尔街的方向走去。在这个岔路口上,我们应该破除对美国金融的迷信,不要片面以它为蓝本,要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理清我们的思路,走自己的金融发展道路。

在金融衍生品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明白,它未必会发挥避险工具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制造风险的金融魔鬼,这个潘多拉盒子是不能轻易打开的。退一步说,即使衍生品在微观上能对冲风险,但鉴于它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危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也要坚决限制、规范金融衍生品发展。对于国内金融市场已经推出的金融期货、资产证券化,即将推出的金融期货和正在酝酿的期权交易等衍生品,我们应该重新评估、检讨,高度警惕其对经济发展大局潜在的危害。

另一方面,资本账户开放步伐越来越快。资本账户开放关系到我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战略利益和安全,是我们的战略方向,问题的关键是对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我们今天虽然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按人均计算的综合国力还很弱。正如美元的霸主地位由美国经济实力决定,而不是美元地位决定美国实力一样,我们今天的经济实力决定了人民币还没有到大规模出海的时机。另外,我国目前正处在调整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一切工作都应围绕这一主线,不能干扰添乱。调整就像转弯,必须减速,不仅发展速度要减,一些存在风险的金融改革也要减慢。

因此,从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来看,现在显然还不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机遇期。正如经历过1997-1998亚洲金融危机的香港金融管理局前总裁任志刚所言,金融脆弱性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市场的开放程度。如果我们贸然加快资本账户开放,当我国经济下行或出现危机时,我们的金融市场就极易遭受攻击且失去抵御手段和政策调节主动性。

试想,如果我国内地金融市场上结构复杂的衍生品交易渐成气候,如果资本管制上长城自毁,关系国-家-安-全的金融防线将有可能面临崩溃。一是衍生品交易泛滥会让我们自乱阵脚,二是境外的金融大鳄和各路热钱也会长驱直入,操起我们准备就绪但他们更熟悉擅长的各种“战术核武”——衍生工具展开攻击,再加上信贷风险、资本泡沫交互作用,那么金融危机很可能将就此爆发。如果由此导致经济萧条,大面积失业,老百姓金融资产血本无归,势必引发社会风潮,甚至逆转中国的发展道路。这将是一场中国社会的灾难。鉴于此,应该继续巩固我们国-家-安-全的金融防线:限制衍生品发展,放慢资本账户开放。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近年来,随着信息化进入大数据时代,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等社会各行各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状态信息和行为轨迹正在广泛以数据方式记录下来。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数据主权,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又一新的主权领域。面对新一轮的技术引领浪潮,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防止大而无序、大而无力、大而无安,争取实现大有所长、大有所用,至关重要。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安全特征

大数据是指规模远远超过传统处理和存储能力的海量数据集合,具有规模性、多样性、实时性、价值性等显著特点。大数据之“大”,不仅在于海量数据的“大规模”,更重要的体现在:通过涉及各行各业乃至个体各类数据源产生数据轨迹的“大覆盖”,推动各类同构、异构数据的“大融合”,提升分析数据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大智慧”,实现从数据到信息、到显隐价值挖掘的“大应用”。与传统信息安全不同,大数据安全具有如下新的特征:

数据管理的风险增加。传统信息系统好像是封闭的花园,往往依靠关卡式、闸门式的“围墙”进行安全防护。随着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雾化”、泛化,传统封闭独立的“围墙”被海量分散的、流动性极强的数据洪流所冲破。数据来源庞杂带来了数据采集的安全风险,数据种类众多带来了数据的整合与存储安全风险,外部数据需求和用户隐私保护带来了数据审计和安全发布风险。

数据获取方式更为隐蔽。大数据时代,遍布全球各个角落的传感器等电子设备正在实时获取用户的行为轨迹,名目多样的各类云服务也在不经意间诱使用户主动上传信息,数据的攫取越来越公开化、在线化。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获取方式更为隐蔽,往往通过大量数据关联获取价值。比如通过资金流、物流、消费流、能源流轨迹的数据分析,即可洞察一个区域的经济运行态势。

数据的价值显隐并存、动态变化。传统孤立的碎片数据价值显性化、即时性特征十分明显,而大数据会随着量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升值。今天看似杂乱无章、毫无规律的数据,明天可能会显现出超出想象的价值。因此,与传统信息安全注重保护显性价值、即时价值不同,大数据价值的安全保护,亟待注重显隐价值和动态防护。

数据安全的影响空前广泛。大数据时代,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软件与硬件重叠交错、跨界影响,尤其是核心的大数据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国与国之间进行渗透的重要渠道。数据安全既影响商业、金融等经济安全,也可能涉及文化意识形态等精神领域,甚至可能会激发社会动荡、改变战争形态、影响国-家-安-全。

二、筑牢我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三道防线”

从我国情况看,当前仍处于大数据发展的起步阶段,大数据在面临传统安全风险的同时,还面临着数据能否自有掌控、处理能否自主实现、应用能否规范有序、安全能否有所保障等新的安全风险。针对这些问题,应尽快从强化数据立法、加快自主自控、注重显隐价值保护三方面筑牢我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防线,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好局面。

强化数据安全立法工作,防止“大而无序”。目前,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理论和实践还不够成熟,应用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包括大数据在内的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公共应用与专业应用、安全应用与非安全应用之间的统筹不够,层出不穷的新模式、新应用缺乏底线约束和规则规范,特别是对数据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对产业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新模式还缺乏有效制约。防止管理应用“大而无序”,一要尽快从法理层面提出国家数据主权。尽快组织制定国家层面的数据信息安全法律,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制定,规范国家数据空间主体的义务和权利,防止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先行优势侵犯其他国家数据主权。二要加快大数据安全法制建设。借鉴各类安全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数据的获取、使用、应用等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非法监控行为制定处罚标准,构筑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数据安全法律框架,提升数据空间的法制治理能力。

尽快实现对关键装备、核心领域与人才的自主自控,防止“大而无力”。当前,我国大部分数据的产生、获取、处理和存储仍然依靠国外的软硬件设施,大量数据使用别人造的“车”、行驶在别人造的“路”上、停靠在别人建的“库”里,很容易被监控窃取。例如,西方依靠各种互联网渠道及网络窃-听技术,控制了大量的互联网数据流量,“数字鸿沟”正在演化成为“数据鸿沟”。防止自主自控“大而无力”,一要加快自主研发关键装备。对技术成熟的国产设备,建议在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关键领域推广使用,加快国产化替代步伐。对尚不成熟的设备领域,要集中力量和资源进行重点攻关。二要尽快切入核心领域。对于一时无法完全用国产设备替代的关键核心领域,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在使用中完善,在完善中替代。三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整体规划我国大数据安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学业、职业、产业三位一体的培育体系。

高度重视大数据显隐价值保护,防止“大而无安”。目前,我国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仍采用传统数据安全理念和技术手段,被动应对多、主动防护少,许多领域面临着平时被控、战时被瘫的风险。比如美国的“棱镜门”事件,折射出我国在数据安全防护上还存在很多漏洞。防止风险防护“大而无安”,一要坚持显性与隐性价值保护并重。对能够预测到的隐性价值提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慎重对待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关键敏感领域大数据的应用和开放。二要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政府保密数据采集使用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对国防、交通、能源、金融、通讯、政府公务、医疗、物流、个人等重要信息系统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措施。三要建立军民-联防的大数据安全管理防护体系。建立军地合作、攻防一体的数据安全应用和应急管理响应体系;注重“平战结合”,做到平时数据建设应用有序,战时数据控制优先保证国防安全的需要。总之,要以国家核心安全需要为牵引,多措并举实现大数据安全保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网络安全审查,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检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专家普遍认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恰逢其时,将大大推动我国网络强国建设。

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我国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然而,此前仅仅是针对网络安全产品。但从现在的网络安全形势看,仅对网络产品进行安全测评已远远不够,因为系统都是由网络产品和服务搭建起来的,如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网络安全就像沙滩上的城堡。

正因如此,此次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首次将“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纳入审查范围。专家表示,党、政、军等重要部门和交通、能源、金融等关键行业所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将被首先纳入审查范围。

此次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也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印度都有相应或者类似的制度、机制。 “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算是接上了长期以来的短板,有助于缩短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的差距,使我国今后的网络建设能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大前提下进行。”

审查方式多管齐下

在设计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时,我国明确对国内外产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搞国别差异、不针对个别地区和个别产品。“只要国外厂商禁得住审查,证明自己的产品安全可控,我国就会采用。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符合wto有关规定的。”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此前种种安全认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审查,不仅关注技术,也关注市场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 “过去更多是检查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符合了就通过,现在则更多关注产品的可控性和可信性。比如,产品完全符合标准,但有后门或有远程控制的功能没有告知用户,就不能通过审查。”

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调事前检测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尽管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他预计将采取“白名单”和“黑名单”结合的制度。“在事中监督过程中也会有一个触发机制,用户、主管部门、研究单位均可提出建议或提请进入安全审查程序。一旦进入这样的程序,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就必须通过安全审查,才能继续在我国提供产品和服务。”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外的国家第五大主权空间。如果网络安全出了问题,国-家-安-全就没有保障,控制网络空间,就可以控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政治导向和社会稳定。

从 5月1日开始,解放军使用互联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行为,须受新的保密法令约束。4月初解放军颁发的新版《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是该条例实施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以军事条令之高度,突出了对军事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军人互联网络和无线电话的使用要求。

互联网时代,渗透式的谍场传统暗战之外,借助网络黑客木马、无线通讯工具等手段,发展间谍、窃取军情成为该时代谍战的特征。对军情泄密事件,解放军处置向来严厉,对叛国投敌间谍和泄露重要军情的行为,一律以军法从重惩处,即或是军事人员无意网络泄密,也—样严惩不贷。

解放军这方面“血的教训”已不乏其例。自1990年代末,解放军部队有限连接国际互联网以来,直接或间接通过网路泄露军情而遭秘密处决或判刑的解放军高级军官不在少数,而按惯例,军方处理此类事务一般都不事张扬。

解放军最高军情保密机构为全军保密委,保密委主任一般由总参谋部副,胀兼任。总部以下,各军兵种、七大军区和集团军下辖的师旅团机关都设有保密机构,各部保密委主任一般由副政治委员兼任,司政后装四部门副手协同参与。解放军现任保密办主任为总参排名第三的副总长孙建国。解放军保密委下设专职人员办公室,为正军级单位。

网络领域的防军情泄密,在北京一位解放军保密办高级窘员看来,是世界各国-军队普遍性的难题。解放军每年都会出台各类禁令法规,以约束在职军人的言行举止,不致因逞口舌之利,向外界甚至是网络上潜伏的间谍透露保密信息。既危害了军队,也害了自己。

解放军保密办有关官员告诉本刊记者,此番解放军高调修订保密条例,即是把军方多年的反谍经验制度化,把网络的普通禁令转化为权威性更强的条令条例,上升到军队信息网络安全的高度,以号令全军将士,悉数遵照执行。

网络建设的“全军运动”

上世纪末以来,两岸表面上的军事对抗渐趋于平和,大陆与东南亚诸国和欧美国家的军事冲突也不多见,但彼此隐蔽战线的行动未消停。

台湾媒体近期热炒的台现役陆军罗贤哲即为明证。台媒报道,罗遭中共吸收泄密后,涉嫌将机密资料交付大陆军情局,台国防情报网面临巨大危机。但两岸的谍战永远没有胜出者,双方你来我往,互有损荣。1990年代末大陆破获的解放军总后军械刘连昆台谍案迄今让人记忆犹新。台前军情局副处长庞大伟受访时透露,刘连昆向台湾方面透露中央军委十年建军纲要、台海危机中共的演习规划,以及当时最高领导人的健康情况等,刘连昆在上世纪末被军方依法处决。

在刘连昆案件侦破同一时期,解放军正呈现“自下而上、大干快上”的全军性网络建设热潮。短短几年里,解放军军兵种部队由原先不通网络,到用于作战、训练、政工、后勤、装备的网络都已初具规模。

“大网套小网,小网联大网,烟囱林立,漏洞频出。”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化工程大学校长邬江兴,曾反思这种信息化发展的“全军运动”。尽管网络会提高工作效率,但因,为缺乏整体规划,定会导致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威胁到军事信息安全。

尽管热情高,干劲大,但解放军在网络应用方面尚处初级阶段,技不如人,大跨度的网

络发展很陕遭遇网络安全危机。   

上世纪遗留的传统搜集军隋手段在不知不觉中已然升级,对手窃密不再以单一的重金美女相诱。这种全新的窃密工具一一悄悄植入解放军重要部门和圈定人物的电脑的木马病毒及各类先进的侦听设备,令军方高层为之震惊。

信息化时代的草木皆兵

上—次解放军保密条例修订于1996年,而恰恰在此前一年,中国接人了互联网。在当时电脑使用也不普及的中国,没多少人能预见—个即将到来的信息时代很陕就要改写人类历史。可以说,由于对互联网时代毫无准备1996年版保密条例从诞生起就注定了今天被修订的命运。

在军队联网的1990年代末期到本世纪初的十年间,解放军部队各种网络泄密事故,层出不穷。北京军队法院系统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军情泄密网络占了绝大多数,对泄露军事情报的在职军人,军方查获并以军法惩处的人数不下两位数。对于军情的主动或被动泄密事故,军方多视为政治事件,大多低调处理,事先不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只在当事人被惩处后,才将其结果告知家人。

网络建设初期的1998年7月7日,总参谋部制定相关细则,对国际联网中的保密问题做出规定。随后的2001年2月解放军四总部印发了相关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应当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的原则。

当年8月,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根据网络时代机关办公信息保密需要,就保密环境与设施、秘密载体的全流程管理、重大军事活动保密,新闻宣传和出版保密、涉外活动保密等12个方面提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要求。

此后数年,军方都会出台形式不一、内容和要求大致相同的军事保密要求。

最近的一项保密要求是去年6月施行的新的内务条令,明确了解放军官兵使用国际互联网的'“十条禁令’。这十条禁令包括:禁止官兵在连结国际互联网的电脑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军人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在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和论坛。

解放军保密规章的密集出台,使得一些基层的解放军分队官兵有草木皆兵之感。个别军区和军兵种单位想出了“关机断网”,以解决信息安全保密问题的“绝招”。

“不少部队同志反映,现在抓保密,花力气最多的是网络,最不放心的也是网络。一些单位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些效果,但总的来说还不太理想。”解放军保密委专职委员、全军保密力、副主任苌金欣受访时,承认网络保密现状不容乐观,但他也批评这种一断了之的做法,认为不可取。

一密定终身将改变

实际上,“军事保密条令规章不可谓不多,关键在于制度的刚性执行”解放军一位保密办官员称。

海军广州基地一位告诉本刊记者,上面规定师以下军官不让用手机,但实际上中下级军官都在偷着用。笔记本上网更有严格规定,很多士兵都在用,只是上面来检查,提前收藏起来。“信息时代了,堵不了的。”总后政治部办公室袁冬曾对一个军级院校和一个师级部队单位进行调查,显示有100%的干部、97%的士官和66%的战士拥有手机。

军队高层希望每一名官兵按《保密条例》做事,一言一行严守军事机密。但有军内人士称,军内秘密过去搞“一密定终身”,人为增加多重负担,军事秘密的等级和范围、对象应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密级,直至及时解密。

大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级,由不同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制定秘密等级。理论上,军事机密虽是国-家-机-密的一部分,但解放军军情管控网络,自成体系,其保密要求较国家秘密更为严谨。解放军军事秘密也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三个等级订密权分别对应由军、师、团一级作出。

从定密体制上来看,解放军采取的是对照式定密体制,主要由各部门、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按照有关业务部门明确的军事秘密及密级范围“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这样的定密机制有时难免因人为因素定密过高或过低。

时移事易,大量在当时认为是军事秘密的军情,如大军区单位党代会人员的增补、一般电话会议、首长行程安排等,其实在事情过后保密性弱化,不宜继续保密。

新修订的军队保密条例正视了这种呼声和要求,首次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尽管军事秘密解密制度刚起步,但军内人士普遍认为,该项制度无疑是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能让军方从信息繁重的保密压力中解脱出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专注于重要岗位的军情防奸保密。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七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

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

1.a 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2.b 等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c 等教案

1) 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 30%以内。

2) 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 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

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强化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订教案审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分类。

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选用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课件)两种形式。

二、教案编制

1、段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教案是教师上课的依据,授课教师应根据《培训班履历书》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认真钻研教材(或讲义)的基础上,结合现场需求和学员实际,在开课前一周内科学合理编制教案。

3、纸质教案应包括授课日期、课时、培训班名称、培训类型、授课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授课内容摘要与教学方法、使用教具、选用教材名称等内容。

4、电子教案(课件)要力求制作精美,采用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的表现手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5、 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照抄过去教案,要根据学员文化素质差异,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案。

三、教案审查。

1、由职教科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职教科主管副科长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查。由车间(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车间(部门)主管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批。

2、教案编写完成后,要在授课前一天进行审查,确保教学内容切题、知识点准确系统完整、内容覆盖全面,并在《授课计划(教案)审批表》中登记。

3、经审查列为不合格的教案,必须立即整改,并不得延误培训班授课进度。

四、教案保存。

1、纸质教案应在课程结束后装订成册,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存档。

2、电子教案(课件)也应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备份保存。

五、教案等级评定

职教科要不定期对授课教师教案进行抽查,并开展教案展评活动。抽查的方式可采用随机听课抽查教案,也可以对教案直接进行抽查。教案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设计规范;

(3)资料新颖、丰富;

(4)教学方法运用得当;

(5)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6)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7)任课受到学生欢迎。

2、合格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3)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4)基本完成授课目的。

3、不合格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4)授课不受学生欢迎,未达到培训预期目的。

六、考核

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积极性,职教科根据教案展评情况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

1、对在展评中评为优秀教案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2、展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教案的教师,视程度扣除部分讲课津贴。

1.根据学生实际,有创造性地处理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三维目标)

2.依据课标要求,确定重点、难点。

3.教学内容的多少和深浅度要适中。

4.合理地设计、安排师生活动。

5.根据课型要求来确定教学环节,以学生为主体,凸显“1135”高效课改的具体要求。

6.要体现“五环”(创新启示环节、自探静思环节、合作辩思环节、训练反思环节、回归拓思环节)。

7.布置练习及作业能紧扣教学内容,分层次、有梯度,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尽可能当堂完成。

8.根据教学内容和实际出发来写反思,反思要对教学有指导作用,避免空谈说教。

9.栏目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10.标明课节,不能并节备课。

11.内容要突出一致性、统一性。

12.要求电子版

卓资二中教研室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八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社区治安的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根据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的精神,按上级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需要,经常与镇国-家-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联系,汇报情况,掌握动态,协调解决问题。

2、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季度对驻辖区单位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报告制度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项与重要工作,及时向镇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

2、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街道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3、根据上级国-家-安-全小组的要求,按时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本辖区的年度工作情况。

三、会议制度

1、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遇突发情况随时召开。

2、结合实际,每半年组织分析辖区的形势,遇突发事件随时召集研究解决。

四、培训学习制度

1、根据上级学习培训要求,积极参与。

2、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半年进行一次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和分析形势。

五、保密制度

1、小组设专人保管各级国-家-安-全工作的机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年底按要求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2、小组成员不准与不应该知密的人员谈论涉及国-家-安-全秘密。

3、小组成员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夹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小组成员如有丢失机要文件资料要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小组成员不轻信谣言和传播谣言,小道消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安全防范措施

1、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

2、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密组织,抓好社区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集体上访、游-行示威、请愿等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发生。

3、认真做好社区各类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特别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严防“重点”人员制造事端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各种事故。

和布克赛尔县第三中学

2015年9月

一、例会制度。市旅游局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设国-家-安-全小组,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四反”制度。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反渗透、反策反、反窃密、反恐怖”工作预案,明确责任部门、重点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和重点目标的“四项”工作。

三、教育管理制度。由市综治办牵头,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经常性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国-家-安-全意识;积极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做好为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和教育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定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或出现上述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国安领导小组报告。

五、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省、市综治创安工作要求,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经费列入我局年度经费预算,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六、考核奖惩制度。按照省、市要求,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与其它综治创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各村、乡属各部门:

一、 村国-家-安-全组及时发现和报告本辖区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和事,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二、 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查和处理报告的人和事,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县国保办上报。

三、 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到各村了解信息情报,随时掌握全乡动态。

四、 各驻村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情报信息收集,有事及时汇报,严禁瞒报漏报,如出现重大问题将启动问责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综治 人民防线 报告制度

铜鼓乡党政办公室 

2011年3月12日印发

一、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就是要在各组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齐抓共管的优势,通过基层的综治网络,配合专门机关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工作。

二、各级综治办在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时,要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的有关内容一并进行部署、统筹安排,在具体工作中要搞好协调配合。

三、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工作。要建立工作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要建立例会制度,学习、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分析研究人民防线建设工作情况,讨论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事项和问题,总结部署工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高邮市卫生局在职权范围内,为加强对社会卫生事务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而制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

(三)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局制定发布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审查:

(一)为当事人设定义务的,如:收费、审批、登记、注册等;

(二)设定行政措施的;

(三)限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四)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实施性文件。

第五条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科室(含相关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主管局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审查。报送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的具体名称或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七条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可根据需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科室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进一步论证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起草的科室修改;也可以向主管局长汇报,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应当自接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送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以局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签发后的文件,由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归档,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编辑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凡通过新闻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保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部省属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由省劳动厅劳动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包含以下内容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一)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

(二)劳动报酬;

(三)职工上岗、下岗的办法和程序;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职工奖惩和辞退;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八)劳动纪律;

(九)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二)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无擅自订立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

(二)审查;

(三)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

(四)备案、存档。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文本后,应当及时审查,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劳动规章制度文本的收到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用章。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后,对审查合格的劳动规章制度即可公布实施。审查不合格或有部分需修改的,按审查意见依法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再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擅自公布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在实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同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同曦投资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执行机构。

2、法务部系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法务部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假日百货商检部门对设柜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1-。

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务部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由法务部起草,经总经办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一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是常态。为加强对类似情况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界定“羁押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羁押理由的限定是从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对羁押施加的限制,那么必要性原则的确立则是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一项指导准则。两者实际都是对未决羁押在实体构成上所作的限制。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不仅要证明羁押的其他要件,还需要司法人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文档为doc格式。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二

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xxx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实质。

我局通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会,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并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重要意义。并强调局机关支部和各股室要把学习“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xxx章结合起来,与抓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抓好新年度的审计工作结合起来,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和自觉的行动,真正把“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贯彻落实“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今后,我局要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十项规定”落实到审计工作中,全体审计人员要带头全面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注重审计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把廉洁自律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审计廉政防线。严格接待等经费管理和严禁在办文、办会、办事过程中出现奢侈浪费等现象。切实让审计干部带头执行八项规定,自觉维护维护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审计重点,履行审计职责。

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要求,严格把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一是“三公”经费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会议费支出套取现金或列支其他费用;检查大额公务接待费支出,揭示有无支付依据不充分、套取现金、铺张浪费等问题;检查有无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二是“小金库”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三是因公出国(境)和车辆购管理情况。检查因公出国(境)有无指标,实际支出是否超预算;车辆购置有无编制,是否超预算、超标准。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三

1.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1.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5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2 、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2.1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2  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4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2.5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6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7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9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2.10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11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2.12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2.13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14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2.15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16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2.17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1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2 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3.3 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的保存和建档。

3.4 负责对参与本单位承装、承修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

3.5 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3.6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及教育。

3.7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电力设备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3.8 参与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管理

4.2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绝缘强度要符合有关规定。

4.3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4.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4.6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4.7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4.8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4.9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4.10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11 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 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4.12 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4.13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4.14 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 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外,还应按环境条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5.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区标准, 划分其所属分区。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范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5.3.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铭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6、接地保护、静电防护及防雷设施的技术要求

6.1.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6.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6.4、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6.6、低压电力网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6.7、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6.8、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6.9、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6.11、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6.13、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7.1、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应按国标《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7.3、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7.4、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7.5、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 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7.6、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

7.7、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1、目的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机电设备正常运行,降低消耗,保证生产用电、维修用电的安全,特制订车间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用电。

3、内容

3.1   生产线上电气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电工执行。并且办理停送电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操作。

3 .2  车间所有临时用电(电焊机、水泵、照明、切割机、磨光机等)必须由电工安装接线,不得私拉乱接,特殊情况的接电必须经车间领导同意。

3.3   设备投料前,严禁空机物料长时间运转,减少耗电和以利于保护设备。

3.4   车间电力室、变压器室、电器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也不得随意乱挂或摘除。

3.5   车间电力室非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不准随便出入。

3.6   岗位巡检人员进入电力室时,不准分合电柜上的任何开关,也不得随意移用电气设备上的安全标志牌,只允许查看相关设备的情况(电流、电压表的指示以及各仪表的读数)。当发现异常情况首先要通知保全科安排电工处理。

3.7   车间照明由各个岗位巡检工开和关,由值班电工修理,具体照明开关灯时间根据节气和天气变化适时开关,特殊情况可以提早或延迟。

3.8  检修设备时应先办理停电首先,切断电源,挂好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9  所有车间人员不准用电炉,碘钨灯等烧饭、取暖。

3.10  未经批准,外来施工单位用电不准私自从车间接电,如果需要接电,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保全科安排专业电工接线。电工在接电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施工队使用的电缆及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送电。在施工队施工中要经常检查施工队的电气设备安全。

3.11  使用电气设备时,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切断电源。

3.12  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雨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气禁止在室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工作。

3.13  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将电气设备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严禁用铝线、铁线、普通铜线代替保险丝。

3.14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3.15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6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   0.70米

35kv         1.00 米

110kv        1.50米

3.17  厂内一切有关电路和故障必须找电工解决,在电工未到之前,任何人不允许从配电柜私接乱拉电线,否则出现的后果将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3.18  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 发现破损的电线、开关和灯头及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修理,不得带故障运行。

3.19  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导线要收拾好,不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

3.20 进入受限空间检修必须使用行灯。使用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灯口不得外露。引线要采用双芯软线,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危险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内、潮湿的地沟处等等,其电压不能超过12v。

3.21  不准操作和使用正在检修中的电气设备。

3.22  不准用水冲洗各带电体,如电机、开关盒、线槽等。

3.23  发现有漏电情况时,马上停机,将电源关掉后立即去找电工处理。

3.24所有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平时不带电的部分接地线必须接触良好。

3.25  各电气设备的开关标识要准确,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断开。

3.26  在使用动力设备前,应认真检查开关、电机和机械设备各部分的安装是否正确。

3.27  注意电线的干燥度。遵守使用电器仪器的操作规程,离开房间时,要切断电器加温仪器的电源。

3.28  发现电气设备发生过热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转,切换其他设备并通知保全科安排电工查找原因。

3.29 供电突然中断时,要关闭正在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其他电器仪器的开关,供电恢复后,再按规定重新工作。

3.30 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也不要用湿手和金属物去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以免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4、电气火灾的扑救

4.1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有导电危险的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救火时应注意人身防护,身体的任何部位及灭火器材不得与电线、电器设备接触,以防发生危险。

4.2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对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

5 、 本规定由保全科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四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1.a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2)教案书写规范,每个教案均有教学时间、教学内容详尽、教学难点明确、教学小结真实有效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2.b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30%以内。

2)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五

三、审查医院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检查医院工会财产、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帐薄情况;

五、经审会发现医院工会财务工作的问题,有权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六、有计划的布置经审工作经常开展;

九、经审会主任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将经审工作逐步推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开拓经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组织:

1、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医院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兼职工作机构。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院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院会组织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2、审查院工会及其所属分会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3、督促院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财务公开;检查院工会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可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5、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同一切腐败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工会直至上级经审会报告。

6、当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办理交接工作。

三、权力与义务: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出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财务工作,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的权力。

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表、帐册、单据等资料。

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分会和经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6、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所称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是指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所属的所有分会经费(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和分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2],审计面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审计内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计划,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到审计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分会实施认证手续。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记录,检查存款、实物,向有关会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记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向分会交换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分会意见、核实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取得被审分会的签认。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分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厂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六)被审计分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报厂工会经审会。

第六条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一般为上一,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到前期。

第七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分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经费(会费)收、支、上交报表、凭证、帐薄。

(二)财物管理台帐。

(三)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厂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的上一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会费收入;

2、拔交经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补助下级支出;

7、专项奖金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济合同。

(五)滚存经费节余。

(六)专项奖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经审会向工会财务送达审计通知书,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财务部实施认证。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文件夹、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审计记录和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有关人员签认。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书初稿,并向经审会主任汇报。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送校工会财务部,同财务部负责人交换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并提交经审会会议,作为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七)送达审计意见书。经实施审计和经审会全委会会议审查,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书,送达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要求。

校工会财务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含报表说明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固定资料及其财物台帐;

(三)下拨经费(会费)明细帐;

(四)投资、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书。

(五)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的批文。

第八条审计时间。

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终了后15天内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六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司法审查的机关。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国际贸易法院(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注: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海关法院,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易为现名。它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委任。一般案件由首席法官委派独任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际贸易法院设于纽约市,按规定可以在美国任何法院或全国任何联邦法院开庭审判,不过一般是在美国一个主要口岸进行。国际贸易法院实行陪审团审理,其拥有地区法院所享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力,包括赔偿损害令和禁止侵害令。其管辖权包括进口业务产生的一切民事诉讼以及由美国政府提起的各种民事诉讼。――摘自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07页。)对反倾销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注:参考yidong,huijunxuandfangliu著《anti-dumpingandthewto:implicationsfor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ofworld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依美国关税法第516a(a)(1)条,下述中间决定受司法审查:

(一)商务部不开始进行调查的决定。

(二)商务部认为案件特别复杂的决定。

(三)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依关税法第751(b)条规定,拒绝审查有关停止调查的协议,或拒绝审查依情事变更所作的决定的,这些驳回的决定。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否定损害决定。

(五)商务部初步否定倾销决定。

以上案件的审查标准,是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武断、反覆无常、滥用裁量权、或违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废弃原决定,发回有关机关重新决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驳回原告之诉。

至于第二类决定,依关税法第516条a(a)(2)条,包括下列几项:

(一)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裁决。

(二)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否定裁决。

(三)依第751条所为的行政审查决定,但上述第一类中的第(三)小项不在此限。

(四)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

(五)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以上决定的审查标准是,该决定是否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违法情形。国际贸易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只审查法律依据,不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注:参考黄庆源著《美国贸易法――如何因应美国贸易保护主义》,1981年1月初版,第91~96页。)。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

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必须在该项裁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进口产品通关。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可能胜诉;

2.如果不发布禁令,原告人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发布禁令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

4.发布禁令利大于弊,即不禁止通关所造成的损害将大于禁止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在其判决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注:参考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常常要用好几年的时间,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一个案件往往就需要20个月,半数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商务部或委员会重审,这也需要6、7个月的时间。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很大地改变他们的结论。

欧盟的司法审查。(注:randms《anti-dumpingandanti-subsidylaw:theeuropeancommunities》第241-258页,1986年sweet§maxwellltd.出版。)欧盟最新的反倾销规则是1994年12月颁布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不过该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在于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释进行初步裁定。任何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或解释有争议,该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或必须请求欧洲法院给出一个裁定。因此如果成员国当局采取的单独措施在本国法院受到指控,如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本国法院应当请求欧洲法院就该法令的有效性或解释作出初步裁定。根据欧共体煤钢联营条约第41条的规定,当一个在成员国法院等待裁决的争议涉及欧共体委员会法律的有效性时,欧洲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初步裁定,而且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权。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欧洲法院必须审查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法令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对其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侵犯基本程序、违背条约或下一级的立法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有管辖权。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议中的法律是针对某个自然人或法人而做出的决定,或者决定虽然以规定的形式出现,或针对其他人做出,但是与他们直接有关,那么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机关。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审查机关,它由13名法官组成,受理成员国或个人对欧盟行政机关如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的诉讼。与美国不同,欧盟的反倾销机构设置采用单轨制,即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对以上机关作出的反倾销裁决不服的,可向欧盟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内容。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所规定的诉讼只能针对有约束力的、通过明显改变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方式能够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而提起。欧盟反倾销法的执行机关是欧盟委员会,因此法院不受理就欧盟委员会发动反倾销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以下起诉:就欧盟委员会拒绝发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委员会不采取保护措施而终止反倾销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价格承担和行政复审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资格。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欧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都有权要求司法审查。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不必是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也不必在欧盟有永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欧盟一般认为进口商与反倾销无太大利害关系,进口商可以把反倾销税转移到进口商品价格上,不属于有权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与出口商有直接相关的利益联系的欧盟进口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至1999为止,我国已有4起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审查。1988年漆刷案和1989年金属钙案均以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反倾销措施无效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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