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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优秀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7:56:36 页码:7
最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优秀18篇)
2023-11-19 07:56:36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我们所经历和学到的知识进行整理和归纳的过程,是对学习的一种回顾。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记录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是写一篇完美总结的重要方式。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总结范文,并附上了一些写作技巧,供各位参考借鉴。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一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

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

1.a 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2.b 等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c 等教案

1) 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 30%以内。

2) 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

3) 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

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强化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订教案审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分类。

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选用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课件)两种形式。

二、教案编制

1、段及车间组织的培训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教案是教师上课的依据,授课教师应根据《培训班履历书》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认真钻研教材(或讲义)的基础上,结合现场需求和学员实际,在开课前一周内科学合理编制教案。

3、纸质教案应包括授课日期、课时、培训班名称、培训类型、授课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授课内容摘要与教学方法、使用教具、选用教材名称等内容。

4、电子教案(课件)要力求制作精美,采用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的表现手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5、 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照抄过去教案,要根据学员文化素质差异,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教案。

三、教案审查。

1、由职教科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职教科主管副科长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查。由车间(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由车间(部门)主管对相关教案进行审批。

2、教案编写完成后,要在授课前一天进行审查,确保教学内容切题、知识点准确系统完整、内容覆盖全面,并在《授课计划(教案)审批表》中登记。

3、经审查列为不合格的教案,必须立即整改,并不得延误培训班授课进度。

四、教案保存。

1、纸质教案应在课程结束后装订成册,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存档。

2、电子教案(课件)也应由培训项目负责人备份保存。

五、教案等级评定

职教科要不定期对授课教师教案进行抽查,并开展教案展评活动。抽查的方式可采用随机听课抽查教案,也可以对教案直接进行抽查。教案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设计规范;

(3)资料新颖、丰富;

(4)教学方法运用得当;

(5)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6)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7)任课受到学生欢迎。

2、合格教案:

(1)教案各项要求齐全;

(2)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

(3)书写工整、格式规范;

(4)基本完成授课目的。

3、不合格教案:

(1)教案书写不够规范,教学内容简单敷衍。

(2)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不相符。

(3)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4)授课不受学生欢迎,未达到培训预期目的。

六、考核

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积极性,职教科根据教案展评情况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

1、对在展评中评为优秀教案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2、展评中被评为不合格教案的教师,视程度扣除部分讲课津贴。

1.根据学生实际,有创造性地处理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三维目标)

2.依据课标要求,确定重点、难点。

3.教学内容的多少和深浅度要适中。

4.合理地设计、安排师生活动。

5.根据课型要求来确定教学环节,以学生为主体,凸显“1135”高效课改的具体要求。

6.要体现“五环”(创新启示环节、自探静思环节、合作辩思环节、训练反思环节、回归拓思环节)。

7.布置练习及作业能紧扣教学内容,分层次、有梯度,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尽可能当堂完成。

8.根据教学内容和实际出发来写反思,反思要对教学有指导作用,避免空谈说教。

9.栏目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10.标明课节,不能并节备课。

11.内容要突出一致性、统一性。

12.要求电子版

卓资二中教研室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二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司法审查的机关。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国际贸易法院(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注: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海关法院,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易为现名。它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委任。一般案件由首席法官委派独任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际贸易法院设于纽约市,按规定可以在美国任何法院或全国任何联邦法院开庭审判,不过一般是在美国一个主要口岸进行。国际贸易法院实行陪审团审理,其拥有地区法院所享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力,包括赔偿损害令和禁止侵害令。其管辖权包括进口业务产生的一切民事诉讼以及由美国政府提起的各种民事诉讼。――摘自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07页。)对反倾销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注:参考yidong,huijunxuandfangliu著《anti-dumpingandthewto:implicationsfor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ofworld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依美国关税法第516a(a)(1)条,下述中间决定受司法审查:

(一)商务部不开始进行调查的决定。

(二)商务部认为案件特别复杂的决定。

(三)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依关税法第751(b)条规定,拒绝审查有关停止调查的协议,或拒绝审查依情事变更所作的决定的,这些驳回的决定。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否定损害决定。

(五)商务部初步否定倾销决定。

以上案件的审查标准,是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武断、反覆无常、滥用裁量权、或违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废弃原决定,发回有关机关重新决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驳回原告之诉。

至于第二类决定,依关税法第516条a(a)(2)条,包括下列几项:

(一)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裁决。

(二)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否定裁决。

(三)依第751条所为的行政审查决定,但上述第一类中的第(三)小项不在此限。

(四)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

(五)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以上决定的审查标准是,该决定是否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违法情形。国际贸易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只审查法律依据,不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注:参考黄庆源著《美国贸易法――如何因应美国贸易保护主义》,1981年1月初版,第91~96页。)。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

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必须在该项裁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进口产品通关。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可能胜诉;

2.如果不发布禁令,原告人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发布禁令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

4.发布禁令利大于弊,即不禁止通关所造成的损害将大于禁止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在其判决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注:参考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常常要用好几年的时间,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一个案件往往就需要20个月,半数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商务部或委员会重审,这也需要6、7个月的时间。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很大地改变他们的结论。

欧盟的司法审查。(注:randms《anti-dumpingandanti-subsidylaw:theeuropeancommunities》第241-258页,1986年sweet§maxwellltd.出版。)欧盟最新的反倾销规则是1994年12月颁布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不过该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在于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释进行初步裁定。任何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或解释有争议,该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或必须请求欧洲法院给出一个裁定。因此如果成员国当局采取的单独措施在本国法院受到指控,如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本国法院应当请求欧洲法院就该法令的有效性或解释作出初步裁定。根据欧共体煤钢联营条约第41条的规定,当一个在成员国法院等待裁决的争议涉及欧共体委员会法律的有效性时,欧洲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初步裁定,而且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权。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欧洲法院必须审查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法令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对其缺乏相应的权利能力、侵犯基本程序、违背条约或下一级的立法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有管辖权。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议中的法律是针对某个自然人或法人而做出的决定,或者决定虽然以规定的形式出现,或针对其他人做出,但是与他们直接有关,那么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机关。欧洲法院是欧盟的司法审查机关,它由13名法官组成,受理成员国或个人对欧盟行政机关如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的诉讼。与美国不同,欧盟的反倾销机构设置采用单轨制,即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对以上机关作出的反倾销裁决不服的,可向欧盟法院起诉。

司法审查的内容。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所规定的诉讼只能针对有约束力的、通过明显改变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方式能够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而提起。欧盟反倾销法的执行机关是欧盟委员会,因此法院不受理就欧盟委员会发动反倾销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以下起诉:就欧盟委员会拒绝发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委员会不采取保护措施而终止反倾销程序的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价格承担和行政复审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资格。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欧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都有权要求司法审查。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且不必是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也不必在欧盟有永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欧盟一般认为进口商与反倾销无太大利害关系,进口商可以把反倾销税转移到进口商品价格上,不属于有权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与出口商有直接相关的利益联系的欧盟进口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至1999为止,我国已有4起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审查。1988年漆刷案和1989年金属钙案均以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反倾销措施无效告终。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三

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xxx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实质。

我局通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会,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并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重要意义。并强调局机关支部和各股室要把学习“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xxx章结合起来,与抓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抓好新年度的审计工作结合起来,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和自觉的行动,真正把“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贯彻落实“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今后,我局要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十项规定”落实到审计工作中,全体审计人员要带头全面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注重审计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把廉洁自律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审计廉政防线。严格接待等经费管理和严禁在办文、办会、办事过程中出现奢侈浪费等现象。切实让审计干部带头执行八项规定,自觉维护维护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审计重点,履行审计职责。

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要求,严格把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一是“三公”经费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会议费支出套取现金或列支其他费用;检查大额公务接待费支出,揭示有无支付依据不充分、套取现金、铺张浪费等问题;检查有无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二是“小金库”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三是因公出国(境)和车辆购管理情况。检查因公出国(境)有无指标,实际支出是否超预算;车辆购置有无编制,是否超预算、超标准。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四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是常态。为加强对类似情况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界定“羁押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羁押理由的限定是从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对羁押施加的限制,那么必要性原则的确立则是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一项指导准则。两者实际都是对未决羁押在实体构成上所作的限制。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不仅要证明羁押的其他要件,还需要司法人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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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五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同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同曦投资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执行机构。

2、法务部系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法务部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假日百货商检部门对设柜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1-。

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务部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

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

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

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

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由法务部起草,经总经办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六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保密审查工作由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五、街道保密员对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七、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八、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九、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十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七)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五、收到申请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十六、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十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十八、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八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九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新时期国家安全的基本大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各领域安全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尤其引人关注的是,该法明确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在国家安全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突破,也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和总体思路,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了战略利器。

2019年7月1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该部立法被认为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首部国家安全法,对于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意义重大。除首次明确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涵义以外,《国家安全法》更是在国家安全保障的制度设计方面有所突破,其中涉及网络安全审查的规定格外受到关注。从立法的功能性和结构性分析,《国家安全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规定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基本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和总体思路。

在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立法对国家安全基本涵义的界定。出于对国家安全敏感性的考虑,立法通常不会对“国家安全”进行过于细化的描述,以使立法具有足够的延展性。但是“国家安全”的模糊性又成为网络安全审查中最受人诟病的弊端,因为缺乏明确边界的“国家安全”很容易成为实质性贸易壁垒的借口,进而动摇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当性。在此方面,我国《国家安全法》具有明显的突破,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在网络安全的语境下,该定义完整涵盖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隐私这四大网络安全支柱,可以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益保障的参照要素。同时,将国家安全界定为“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与各国立法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表述保持一致,而将其界定为“保障能力”则是本法概念性提升的一大亮点。从网络安全的国家保障角度来看,网络安全的核心思想即是形成稳固的保障能力,其通常与信息系统的“脆弱性”相关,旨在将可能受到的安全风险和威胁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与代表终极目的的安全状态不同,能力建设更侧重于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动态反应和控制过程,因此在制度实施中更具有“弹性”,能够在固化的法律规定中获得最大程度的解释空间。这对于广泛具有“技术属性”的网络安全保障意义非凡,可以避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对法律稳定性构成的冲击。因此,我国《国家安全法》中界定的“国家安全”既有相对明确的内涵边界,又具备必要的延展性,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也间接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范围。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总体安全观下强调了协同发展的重要思想,其中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上述规定使得我国立法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更加丰富,改变了传统国家安全偏重军事政治安全的狭隘性,能够更多地考虑国家经济利益、贸易自由、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科技利用等等,而这些要素恰恰是网络安全审查最为需要关注和平衡的内容。应当认识到,当技术利用和经济发展成为国家进步的核心动力时,不同的安全领域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同质性,其实质都体现为实现国家的稳定状态,保证国家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片面强调国家安全的审查活动必然带有利益保护的偏在性,盲目排外和充斥不信任的审查制度可能造成国家丧失利用先进技术的机会,也会间接对高度依赖数字框架的经济发展构成障碍。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指导理念,特别是关于“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阐述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这构成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基础,能够避免非理性审查活动的出现,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大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化目标。在制度的功能性方面,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无疑属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和措施,那么其理应具备上述目的。特别是是其中关于“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防范和制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与2019年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公告基本一致,该公告称我国将实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服务实行安全性和可控性审查,防止产品提供者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也与日前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审查的规定相互呼应,保持了不同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同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风险控制”的基本思路,侧重于关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部署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未知风险。2019年针对爱沙尼亚政府网络的攻击、2019年针对韩国的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2019年针对伊朗核设施的震网病毒攻击等安全事件充分说明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美国审计局(gao)也曾经提醒美国政府关注持续增加的网络威胁。

对联。

邦信息系统产生的风险,并认为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府重要信息资源丢失或被盗,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敏感信息遭受身份盗窃、网络间谍或其他形式的犯罪,政府关键部门运行的中断,数据被篡改并用于欺诈或入侵等等。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上述规定能够反应全球网络安全保障的发展趋势,提高网络审查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概括而言,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间接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审查范围,第八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协同发展和利益平衡的审查理念,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安全可控”的审查目标和“风险控制”的审查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最终确立了针对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并在第六十条中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由此提出了完整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将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审查内容并列表述,澄清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独立性问题,修正了目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和网络安全审查相互混同的情况。尽管随着信息技术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国家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审查所关注的网络安全存在相互渗透的情况,而且同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但二者的制度基础仍然存在较大差别。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既不应当等同于在2019年《反垄断法》中业已确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也不应当从属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网络安全部分,其应当具有制度独立性。

在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可实施性方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现有规定仍然是原则性的,还不能对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活动和企业遵从提供有效指引,需要在后续的配套立法或制度规范中进行细化和补充,对于未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明确。首先,考虑到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将主要围绕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而展开,那么就应当对传统“直接供应商”和“最终产品”的审查半径进行扩展,延伸到整个信息技术供应链。因为信息技术利用的全球化是以供应链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更加依赖广泛的全球市场,供应链的复杂程度客观上造成网络安全风险将有更多的渗透渠道,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组装和分发过程中都可能引入不确定的安全风险,需要对信息技术供应链整体施加审查要求。其次,由于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泛在式部署,网络安全审查活动将极为复杂,在信息技术服务中还可能受到数据跨境产生的管辖权争议影响。因此,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有所侧重。从目前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网络安全审查与政府采购、认证认可和技术进出口等相关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切,可以考虑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渗透进上述立法中。最后,为了避免网络安全审查成为政策性工具,有效实现网络安全审查的功能,必要的透明度必须予以保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审查标准。例如美国在《国家信息保障采购政策》中要求所有国家安全信息系统中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经过评估和认证,满足互认的国际信息安全技术评估通用标准,满足国家安全局(nsa)、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nist)和国家信息保障合作组织(niap)的评估认证要求,满足nist联邦信息处理标准(fips)的认证要求,并符合nsa的nsa批准的认证流程。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活动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遵从提供参考框架。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一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的一项常规工作。虽名为合同审查,但却不仅是合同文件的审查,还涉及到与其他专业知识的融合,因此,合同审查切忌单纯地审查合同。

合同的审查主要涉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现将两方面审查的注意事项,简要归纳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前后一致、名称是否书写正确、完整等;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主要涉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

二、合同的实质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应至少包括如下几项内容: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供货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风险转移时间;质量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通知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通知条款”,该条款不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履行钟不涉及相关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很有可能并不发生实际功效,因此,一般较容易被忽略。但合同签署之初,合同任一方均不能完全预知合同未来的履行情况,一旦在合同履行中涉及到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的实际价值就比较明显。它会有助于确保文件送达的有效性,同时也起到督促通讯地址的变更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作用。

2、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应违背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各类合同时,要先审阅一下与这类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如审查劳动合同时,应审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审查过合法性后,下一步应审查合同的合理性、公平性,即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方式等是否合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等等。

3、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完整。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也是合同审查的重头戏。

以买卖合同为例,1.合同的标的物,标的无为动产的,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若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若为房产的,还应注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产权登记情况。

2.供货,需约定明确供货方式,若为卖方送货的,应将送货地址写明确,若是买家自提的,应约定提货地点。3.运输与包装,哪一方负责运输与包装以及费用谁承担要约定明确。这里还涉及到风险转移问题,也要明确约定。

4.付款时间与方式,应明确约定费用总额、计算方式、具体包含的项目、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方式与程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发票类型或发票提供时间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约定明确。

5.质量保证条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是国家的强制性标注的,应注明标注代号全称。如果是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未依据的,约定要明确。如果有多项参考标准的,要约定各项标准冲突时,以哪一项标准为准。

6.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的,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应确定唯一标准,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这点尤为重要,如果仲裁机构名字写错,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使得仲裁条款无效。

8.合同生效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常见的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涉及合同有效期的,可另外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本合同有效期为【】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的通知条款,一般可表述为“所有通知或声明以挂号信、特快专递、email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所确定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充分送达。因被送达人提供通讯地址不准、变更等事由,造成无法送达,仍视为送达,因此所致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当然,该条款的援用,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双方的通讯地址。

此外,在合同审查时,还应与业务人员做好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或者一些专业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二

三、审查医院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检查医院工会财产、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帐薄情况;

五、经审会发现医院工会财务工作的问题,有权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六、有计划的布置经审工作经常开展;

九、经审会主任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将经审工作逐步推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开拓经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组织:

1、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医院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兼职工作机构。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院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院会组织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2、审查院工会及其所属分会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3、督促院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财务公开;检查院工会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可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5、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同一切腐败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工会直至上级经审会报告。

6、当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办理交接工作。

三、权力与义务: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出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财务工作,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的权力。

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表、帐册、单据等资料。

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分会和经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6、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所称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是指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所属的所有分会经费(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和分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2],审计面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审计内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计划,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到审计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分会实施认证手续。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记录,检查存款、实物,向有关会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记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向分会交换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分会意见、核实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取得被审分会的签认。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分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厂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六)被审计分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报厂工会经审会。

第六条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一般为上一,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到前期。

第七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分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经费(会费)收、支、上交报表、凭证、帐薄。

(二)财物管理台帐。

(三)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厂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的上一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会费收入;

2、拔交经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补助下级支出;

7、专项奖金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济合同。

(五)滚存经费节余。

(六)专项奖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经审会向工会财务送达审计通知书,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财务部实施认证。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文件夹、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审计记录和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有关人员签认。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书初稿,并向经审会主任汇报。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送校工会财务部,同财务部负责人交换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并提交经审会会议,作为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七)送达审计意见书。经实施审计和经审会全委会会议审查,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书,送达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要求。

校工会财务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含报表说明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固定资料及其财物台帐;

(三)下拨经费(会费)明细帐;

(四)投资、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书。

(五)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的批文。

第八条审计时间。

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终了后15天内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三

国外媒体热议中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海外媒体称,“中方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

其实,这些媒体误读了中国这一制度的建立。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是鼓励外资在华发展。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题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件。9号文件在总结中国入世后利用外资的经验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外资工作。文件第12条指出,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文件一方面鼓励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方面则规范外资并购。而规范外资并购主要措施是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由于当时尚未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因此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最近发布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就是落实9号文件的产物。

此次国办通知指出,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此次文件与2015年9号文件一脉相承,体现了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外资并购制度有助于规范地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制度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与前几年媒体广泛使用的“经济安全”概念不同,这里使用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两个概念。而且比较具体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的6个领域。有了这样的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防止人们把一般领域的企业间的重组并购动辄上升国-家-安-全,混淆企业利益博弈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外资并购制度也具体规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外资并购申请者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审查首先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需要审查报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如有重大分歧报国务院。有了明确的程序,有助于加强外资并购审查的规范性。

外资并购制度还允许申请者修改原并购方案。“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这是一种规范并购促成并购的思路。

从这些内容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有助于规范外资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应该摒弃传统思维以全球化思维促进跨国并购

在外资并购问题上国内外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在我国,人们对于不断增加的`外资并购感到担心,媒体披露某个外资并购案例往往遭到批评,认为并购影响了经济安全。在国外,人们对我国企业在当地的并购也颇有微词,担心中国企业影响他们的安全。

我们对国内媒体大量评论过的22个外资并购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徐工、苏泊尔、天润曲轴、汇源果汁、达能等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案例没有一个真正影响了国-家-安-全。发生争议的实质是中外企业或者中国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博弈。由于抵制外资并购,这些案例许多没有成功,从而使相关企业失去了一次在自己身边学习跨国并购的良好机会。而若干并购成功的案例表明,接受并购的企业和相关行业都得到长足发展,例如苏泊尔并购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从世界范围看,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额在80%以上。与全球跨国并购相比,我国外资并购总额还相当低。2004年到2015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约4900亿美元,其中外资并购总额仅有90亿美元。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总量不到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全球水平。今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大并购力度,其中也包括了加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模。

我们也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一批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一些企业通过收购不仅取得了自身的发展,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当地赢得声誉。例如中联重科在意大利收购cifa以后大大改善了意大利对中国企业的看法,2015年12月该公司董事长得到了意大利总统奖。但是,也有一些案例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被一些人以安全为由加以抵制。

随着“走出去”规模加大,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必然会迅速增加。2015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590亿美元,其中40%通过并购实现。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遭遇过一些国家以所谓影响国-家-安-全为由的抵制。我们需要开展积极的沟通工作,承担更大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更合规的在海外投资和并购,化解对方的担心和抵制。

研究表明,国内外都有一些人以战争与暴-力革命时代形成的传统思维抵制经济全球化,抵制跨国投资和跨国并购。从长远发展战略看,跨国投资和并购有助于各国与其他国家企业建立紧密的互利共赢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各自的和共同的安全。我们应当积极鼓励和规范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也应当积极促进中国企业在全球的投资和并购。

从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下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到《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8月末正式出台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

由于近两年海外舆-论和某些外资关于“中国限制外资”的聒噪颇为刺耳,在此不能不说明一下,作为一个奉行开放经济路线的大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应也不会误入滥用歧途。

中国准许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已有10余年历史,2003年就制定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15年进一步发布了洋洋洒洒5章61条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谈论多年,直到今天方才公布实施,说明中国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上态度非常审慎。

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看,也颇为注重便利企业及维护企业权益。

如第十一条规定:“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这里明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加强了对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尽管如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再正常不过的世界通行惯例,关系到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中国不应也不会牺牲自己的天赋权利去换取某些西方舆-论几句廉价的“赞扬”。

近年中国对外资开放度越来越高,开放领域越来越多,既然市场准入限制越来越少,管理制度假如不能跟上,那就成了放任自流的不负责任行为了。

西方仍在实行零利率政策,美联储尽管没有正式宣布实施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却明确宣布宽松货币政策将执行直至2015年,流动性泛滥局面短期内不会改观,部分西方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手持巨额“廉价货币”四处寻求新的投资市场,在市场前景看好的中国市场,某些面临资金瓶颈约束的企业有很大可能成为他们猎取的对象,而在这个过程中又有可能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局面。所以,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恰得其时。

对此,海外投资者需要认清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正常的完善外资管理制度之举,绝非要关闭国门,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没必要把自己与少数心怀叵测者绑在一起。

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即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我们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是要挡住正常的境外投资者,而是为了拒绝某些心怀叵测之辈。

我们欢迎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来中国发展,大家实现互利双赢。不断完善的条款与相关投资争议案件结合起来看,也告诫内外资企业界,少花些精力琢磨规避,还是老老实实守法经营、走增强竞争力正途为好。

而我们有些地方、有些政府部门也应采取审慎态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再盲目给予某些境外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了。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 模板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 起重吊装工程。

(六)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高处作业吊篮;

7、 卸料平台;

8、 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钢结构工程施工;

4、 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 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 水上桩基施工;

8、 人工挖孔桩施工;

9、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e#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采用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1、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五条属于下列危险性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3、开挖深度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3、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资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料;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形式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市场主体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励和推广应用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设计计算。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五

1、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根据分部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

一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2、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3、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施工等。

4、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5、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6、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进行协助。

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科、安质科、设备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科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科负责人,工程管理科施工技术科、机械科、物资科、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科。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质科和工程科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公司工程管理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 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四、高边坡工程 土质边坡超过15米,岩质边坡超过3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略)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 总监理工程师 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六

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师的备课质量,特制定教案检查制度如下:

一、教案书写及上交要求:

1.段及车间培训计划内的培训班必须有培训教案。

2.每个教案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型、培训人数、任课老师、课时、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不照抄过去教案,教案要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案检查方式:

1.职教科将不定期对各类培训班的教案进行检查。2.随机听课时对教案检查。

三、教案等级评定方法:1.a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等。

2)教案书写规范,每个教案均有教学时间、教学内容详尽、教学难点明确、教学小结真实有效3)教学进度符合教学计划。2.b等教案:

1)教案数与实际上课数相差30%以内。

2)教案书写很不规范,几乎无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小结。3)教案中的教学时间及内容与教学计划严重不相符。4)照搬照抄过去教案或造抄他人教案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七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早已受到社会的质疑,本文从对中国电影审查现行制度的分析入手,对中国电影分级制度改革进行思考。

我国在1997年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负责影片的审查与修改,做出审查决定。电影审查委员会由37名成员构成,大多为国家各部委主管宣传的官员,只有一小部分是电影方面的学者专家。身处高职的政府官员在审查影片时,大多从政治角度考虑影片的思想性与价值判断,对于影片中关于暴露社会问题和边缘生活的情节,要求删减或者修改,从而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在社会蔓延。审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是做电影研究的学者与直接参与电影生产的导演,悬殊的名额分配产生了官方意志占主导意见的局面,单一化的人员设置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差异使得审查官无法从电影专业视角权衡电影其中的问题,若权力使用不当,容易产生两者的矛盾与对立,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中国电影创作本体上的发展。同时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老龄化”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其构成以中老年人成员为主,而现在进入影院看电影的消费主体大多以年轻人为主,两者之间易存在分歧。特别是由于成长环境与文化背景的差异,审查成员与年轻的电影导演之间易存在认知差异,所以年轻的电影导演会陷入被动的境地中。

我国电影审查的标准则是“老少皆宜”,所以国产电影中作为商业嘘头的暴力、色情镜头被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此维护社会纯净状态,以达到强化传统道德的目的。我国电影审查首先表现在政治审查上,审查影片所暗含的思想倾向与当今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否相符合,影片中所流露出来的时代情绪与民众情感是否适合在社会上传播。电影审查标准条款逐步的细致化表现在各种既定情形下的修改或删减,电影表达的内容及程度深刻的限制,使得国产电影的创作丧失自我更新的能力与原创动力。性爱镜头通常是删除的对象,对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审查的重点。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对于涉及到政治禁忌、情色镜头的控制比较严格,相比而言暴力镜头就不那么严格了。电影作为一种商业形式,也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做到投资回收。我国电影审查标准的操作性有着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可能会使巨额投资拍摄的影片无法通过电影审查而血本无归,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性。而投资的规模直接影响到电影的生产规模。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没有真正的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控制功能,整个审查过程并非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人治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电影审查过程不透明,加之电影审查标准有时难以明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权利的滥用也难以避免。

中国电影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管理观念与制度的转型,将电影作为一种具有艺术和商业属性的大众娱乐方式看待。然而电影仍然具有意识形态渗透的功能,电影与政治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电影管理机构因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电影创作,电影审查制度就是其直接的表现方式。如今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影作者的自由表达与原创能力,将审查人员内在的政治意识无形强加与电影作者的创作理念。电影审查标准最低限度的压制不利于在社会传播的电影内容与基调。近几年来,电影管理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和政府性的电影基金规划扶持主旋律影片的生产,这些电影不同程度地无视电影创作规律和电影美学特征,一味的以空洞的叙事与拔高的人物形象对观众进行宣教,无法在政治目的和与艺术性、经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无论在商业票房收入还是意识形态教育上都没有起到预期的目的。同时有些电影作者为了迎合国家这种对电影意识形态性重视的心理,对于影片的主题采取了概念化的演绎方式,无视于叙事结构的薄弱与审美功能的丧失,无形中使大众与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产生隔阂,并以此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推广放映。盲目的电影生产机制不利于电影自身的成长,使新时代的观众厌恶了这种纯粹对于政治逻辑的演绎形式,应该说,在当今社会,高大全英雄形象影响一代人的情形不会再出现了。

另外,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要求“老少皆宜”,在一些表现题材各异的优秀电影中,许多镜头被删减,造成了影片整体感上的支离破碎。而电影审查标准对于电影题材与表现内容有着明文规定,同时由于我国传统道德与东方文化含蓄美学特征,对于部分电影内容的审查是在传统的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我国的电影审查的重点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电影审查相似,主要围绕着政治审查、暴力审查与性审查。而在我国,对于政治审查是最为严厉的,“文革”、“八九**”等历史敏感时期题材的电影成为了禁区,特别是发生在文革时代背景中,讲述人们在文革中所遭遇的栽害与人性的麻木泯灭,这类题材电影在国内都是禁止放映的。张艺谋的《活着》、陈凯歌的《霸王别姬》、田壮壮的《蓝风筝》都是涉及到此类题材的影片,并且他们的影片都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最高奖项。《蓝风筝》是其中最直面政治历史的一部作品,由于影片是香港日本的资金,故代表日本电影参加了第六届东京国际电影节,获得了最佳影片大奖。这无疑引起了中国电影代表团的强烈不满,并随后愤而退出了东京电影节,该片与导演受到了最为严厉的处罚,田壮壮未拍片的时间长达十年。2006年5月,导演娄烨以个人身份携带因题材敏感而通不过审查的电影《颐和园》参加第59届戛纳电影节竞赛单元,国家广电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判为娄烨因违规擅自出境参赛,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表现同性恋、乱伦等边缘题材在国内也是冰山一角无法通过审查,例如张元的《东宫西宫》、李安的《断背山》。表现变革社会中边缘人物颓废气息的生活,摇滚歌手、舞女、小偷、先锋画家及行为艺术家(如《流浪北京》、《小武》)这类题材的电影与国家电影审查标准中所倡导的积极向上健康的创作主题基调不相符,也很难通过审查。描写黑社会集团内部生存空间、表现与正义力量斗争的“黑帮片”,也成为了电影审查的重点。电影审查机构以此担心这类电影描述带有美化黑帮的色彩,过多的出现暴露黑帮对立面警察机关腐败的内容,与传统的价值判断相违背。杜琪峰导演的《黑社会》引进内地被更名为《龙城岁月》,《杀破狼》等香港“黑帮”电影拍摄了两个不同的结局,以此通过内地电影审查使其顺利上映。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产电影影片主题的深刻表达,都将电影中所暗含的隐形的意识形态倾向作为审查的首要任务,而电影创作者只能够根据电影审查标准,在影片的拍摄过程对涉及敏感的话题事件进行巧妙的回避或包装,以此逃脱电影审查的限制。

电影分级制度的确立是在电影审查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电影检查制度,是电影审查制度的现代形态。影响电影检查从普遍审查到逐等分级审查转变的具有众多因素电影艺术本身的不断进步和表现方式的多样化现代社会多元化进程和人们思想逐渐开放的文化因素。电影分级制的确立打破了电影审查的统一标准,电影审查的任务不再是是否准许哪部影片上映,而是为影片依据电影分级标准划分不同的等级,使观众消费不同的影片,最重要的是家长能为孩子观看影片负责提出指导性建议。电影分级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电影观看、放映制度是在世纪年代的美国。1966年,电影分级制在美国获得批准实施,电影根据不同年龄的观众群的适宜度分级,最初的分级级别有四种:g级为老少皆宜,m级适合于成人和成熟的年轻人,r-16限制级包含成人内容,儿童须有父母或成人陪伴,r级16岁以下免入。1970年m级被pg级所取代——须有父母陪伴,片中部分内容不适合儿童,该级别的电影基本上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较短,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过适度的范围。1984年新推出了pg-13高于pg级,即是普通级,但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1990年x级被nc-17级代替,17岁或者以下不可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美国电影分级制经过二十多年的争论终于确定了完整的分级标准,这些争论的焦点无外乎集中在暴力与性爱暴露的尺度上,目的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监护人根据影片的级别来判断是否可以给青少年看。

如今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包括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每个国家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与类别。但是电影定级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相应的标准,把影片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适应所有观众观看的电影;二是对未成年人限制的、需要辅助观看的影片,这类影片所包含的不良内容尚未严重到禁止未成年人观看,要求监护人陪同、辅导观看;三是为未成年人不得观看的影片,不同的国家对成人年龄及影片涉及不良内容的划分标准均有不同的规定。

电影分级制度是在电影管理的法律范围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做出的受众群体分离的措施,从而拓展电影创作的自由空间,在电影创作与对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地带。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化、市场管理执行能力相对薄弱等原因,建立电影分级制需要一个客观的审视,分级的前提一定是基于相应的国情、产业化发展的程度。分级制度的标准化制定是要首先思考的,这种标准的建立必定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所以中国电影分级必须要考虑国情与现状以及传统道德价值观。分级标准的提出也应当广泛听取业内人士与观众的意见,而不能是政府官员意图的直接反映,形成可执行的条文同时成立专业的电影定级机构,在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协调发挥专业人士、群众团体的作用,使得电影审查、分级的工作透明化、系统化、专业化。除此之外,在我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所带来的相关值得关注的,包括分级制对电影票房的影响,院线保障、分级标准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执行的细部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分级制度与中国电影的命运。总而言之,在我国,良性的电影分级制度亟待建设。

参考资料及书目:

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丁亚平,百年中国电影理论文选。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沈芸,中国电影产业史。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八

今天,有一件不小的新闻吸引住了我:中影国际影城乌鲁木齐一家分店在国内首次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听说,在电影行业内掀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我的理解是,在现今中国所有公映的电影都在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情况下,电影院这一举动的象征意义远大于他的实际意义。

第一,暴力、色情等电影。岛国的爱情动作片在各个国家都不可能获得公映。而那些含有色情、暴力、血腥等镜头的电影,显然不能放映给青少年看。但是,分级制下的电影,会对这些电影进行分级,限制观影人的年龄,审查制度则完全不能通过。比如,香港电影的三级就是此类。国人很少知道的是,三级电影不只包括《色戒》、《玉蒲团》这些有名的“三级”,也包括《为奴十二年》这种明显不会让你“猥琐地笑”的电影(其中有一个镜头是男主被鞭打之后裸露其背,这种血腥镜头也属于三级电影范围)。

第二,政治、社会类电影。我不知道其他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怎么样,反正在中国,这类电影一向是审查的重灾区。比如,冯小刚能拍反映大饥荒的《1942》,却拍不了同样反映大饥荒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为什么?因为一个在49前,一个在49后。记得张艺谋的《归来》上映那会,对于这种对文革打了擦边球的电影,司马南们还指责它不该反映那个年代对人性的摧毁(岔出去一句,我一直觉得《归来》能够通过审查是广电总局给张艺谋面子)。而贾樟柯的《天注定》,也因为反映了过多社会的阴暗面,比方说“莞式服务”、富士康13连跳以及“怒杀村长”等情节,也注定不能在电影院公映,尽管它在国外拿了编剧大奖。

第三,与官方意识形态不符的。这里面又分成三种,首先是不能出现客观世界不存在的鬼魂、僵尸和吸血鬼等。我党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鬼魅这种东西与唯物主义不符,国产的恐怖片基本上就三类:做梦、幻觉和人格分裂。所以国产恐怖片才那么烂(当然,这里面也有不用心于音效、剧情设置方面的原因)。其次就是反映党政人员缺点的。在电影中党政人员不说是全部英明神武,但绝对不能是酒囊饭袋。比如说豆瓣评分最高的《肖申克的救赎》,在中国他就有三处会被审查,其一是法院误判了男主有罪,其二是监狱让肖申克成功越狱,其三是监狱内部有类似帮派的存在。而最后就是与官方宣传的和谐社会不符的。前一段时间是福建还是哪里出来了一则新闻,说是丈夫杀了妻子之后把他放在车厢内,周游了哪里,最后回家自首(貌似是这样)。有人评论这是非常好的电影素材,当时我就呵呵了。

那么为什么要将电影审查制改成分级制呢?其实,看看韩国电影的崛起你就知道了分级制的好处。而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还有一个非常不好的地方就是审查标准的不确定,随机性太强,而这样制片方就不敢放开去投资各种电影。一部电影从拍摄到在电影院上映,牵涉的有制作、发行和公映等当面。在审查制度下,首先影视公司在选取题材的时候就要很小心,避免一些容易触发雷区的题材。类似《归来》这种打擦边球的电影,导演在拍摄的时候就要非常注意,广电总局审查之后有可能要你改,如果改动比较大,导演就不大乐意,最终不能上映的话,制片方就会损失很多。而其实一些比较经典的电影,大部分又是反映社会、反映人性,因为这样才会有冲突,才会引起观影人共鸣。所以,国内电影的戏剧冲突,通常都是靠着狗血的剧情来完成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国产烂片在电影院公映。比如《小时代》和《京城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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