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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范本 民事调解方案怎么写(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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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范本 民事调解方案怎么写(二篇)
2023-01-15 04:49:31    小编:ZTFB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范本一

当事人: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6号4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xx〕55号)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主要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你所出具的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园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6号,简称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创意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一五零六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035号,简称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珠海慧生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慧生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a126号,简称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龙川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公司)20xx年度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109号,简称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百灵传媒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恒越会审〔20xx〕mb598号,简称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广州星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星鹏集团公司)20xx年度合并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80号,简称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埔农商行)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30号,简称大埔农商行审计项目)、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梅县农信社)20xx年度报表审计项目(恒越会审〔20xx〕mb029号,简称梅县农信社审计项目)等8个项目。上述8份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肖燕云和古国章,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

在部分审计项目中,你所审计人员仅获取被审单位一些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对获取资料未实施检查核实,底稿无任何审计轨迹,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所三级复核执行无效,未能起到质量控制的作用。例如:你所出具的一五零六公司审计报告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错报金额较大;创意园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程序和证据,你所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基本资料,未核实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信息,仅取得了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表、以及被审计单位支付投资款的两张凭证复印件,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不足;慧生能源审计项目错报股东信息,少列长期股权投资,经查阅你所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审计人员实施实收资本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何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料。

(二)银行存款审计证据不充分。

你所审计人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且未说明不询证的理由。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等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同时,部分审计项目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金额与审计报告银行存款存在较大差异,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未实施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无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充分审计证据。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和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在被审单位资产总额较大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未检查被审单位合并过程,各科目审定表以合并后的数据作为未审数 ,未列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具体数据,未列示合并数据的合并过程,未执行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个别报表重要项目实施审计,对汇总数进行计算验证,复核抵销分录,对抵销后的合并数进行计算验证等必要程序。同时,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合并范围存在错误,未将佛山一五零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佛山一五零六梦想城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四)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程序,且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你所未实施应收款项发函询证,除了编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审定表,审计人员未实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其他审计程序。

(五)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相关审计程序。

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和慧生能源公司审计项目,你所审计人员仅编制了星鹏集团公司(合并)存货审定表,仅获取了慧生能源公司7份与存货相关的凭证复印件(2份生产领料凭证复印件,5份原材料入库凭证复印件),未见任何审计轨迹。

(六)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监盘审计程序;未检查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证明;未实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审计程序;未实施固定资产折旧测算。

创意园合并审计项目、一五零六审计项目、纽恩泰新能源审计项目、星鹏集团合并审计项目、慧生能源审计项目、百灵传媒合并审计项目等六个审计项目你所均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

检查结果表明:你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程序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计结果与事实存在不符。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xx年5月3日

精选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范本二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学庆,男,系被申请人党组副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20xx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请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打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以证明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事实;证据4、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请人余浩所述在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根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上级重大信访活动安排,被申请人会专门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及时答复申请人余某的请求,在此,被申请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将加强邮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某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551,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xx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继续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未在20xx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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