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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 农村住房翻建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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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 农村住房翻建申请书(6篇)
2023-01-15 06:00:1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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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一

大家下午好!根据火龙街道统一部署,经村党委集体研究,报经街道指导组批准,今天我们在此召开火龙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会议安排由我代表火龙村作动员报告。刚才,大家听取了海涛同志关于火龙街道党工委印发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应该对本次换届工作的时间、步骤和要求应该有了初步了解。我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规定动作一个不能少,无关当作一点不能多的要求,认真完成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我就不再赘述。

下面我就贯彻上级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精神和我村上级状况,谈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正确评价本届村组织的工作得失

二、正确认识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形势

三、正确理解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变化

四、正确认识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要求

一、正确评价本届村组织的工作得失

20xx年3月,通过选举产生本届村班子,当时两委在编人员只有5人,20xx年3月,我本人被选派到火龙村担任第一书记,同年12月增补程成、李先进为党委委员,先两委班子成员共8人。新班子组建之初,村内矛盾积累较多,干群、党群联系不够紧密,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下,以大升同志为书记的两委一班人,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很快厘清了工作思路,刹住了不干事在村内支出报酬和福利等一些歪风,目前基本还清遗留下的所欠个人和企业的外债。我到村任职后,突出抓民生工程建设,先后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村村通延伸工程项目等,进一步改善我村村级村容村貌和道路等基础设施。20xx年我村还拿出2.82万元用于发放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补贴。今年我们将继续将龙桥、菜村等水泥道路建设项目完成,并争取上级帮助在595路、芜石路上架设路灯,实现村内主干道路全程亮化。于此同时,上级布臵的征地拆迁等工作,我村也在稳步推进,我村主动开展的抗旱等工作。鉴于当前工作如此繁重的情况下,我村仍然将服务村民的工作始终放在第一位,工作日,不存在下午村部无人上班的现象。当然,我们工作中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到村部不一定能找到分片干部、为群众办理事务时间有时太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各片存在不平衡等。

二、正确认识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形势

今年是我国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更是各级党组织集中换届之年,从一季度的乡镇党委换届、二季度的县区党委换届,三季度的村级组织换届、地市级党组织换届,四季度省级党组织换届。因此,本次换届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村级组织换届都要重要,首先要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政治稳定。就我村的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旗臶鲜明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在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稳步有序推进村党组织、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中,村党委要加强领导,正确引导党员群众按照选人用人标准选好人,不能顺其自然。二是坚持街道主体原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街道指导组的统筹安排、精心指导下,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做到法定选举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少,应当交给群众的权利一点也不能留。四是坚持发扬民主原则。按照上级提出的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挥和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支持和鼓励党员群众依法按章行使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党员群众意志。

三、正确理解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变化

为了做好本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都做好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xx年全国人大会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年6月24日我省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再次之前,省市在基层认真开展了换届选举工作的调研,科学设计了本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就我粗浅的解读,本次换届选举有以下变化:

一是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加强。整个换届选举工作中突出党的领导。二是明确村党组织换届在前,村民委员会换届在后。三是突出女干部的选拔和使用,明确村两委班子中都必须有女性。四是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更高,对村书记一般要求高中或中专文化,其他新进班子的人员一律要求大专以上文化。五是突出妇女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在村委会选举中必须产生1名女性委员,在村民代表改选中女性代表必须超过1/3。六对年轻干部的培养态度明确,新进班子成员原则上要3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保持班子相对稳定,不是任何人进班子就直接选书记或主任,这不符合干部梯度培养的目标。

同时,将结合我村实际,在资格审核中增加了几个是否,一是是否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火龙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是否有能力完成火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是否具备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领导能力。对征拆村还要看是否能带领村民支持火龙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是否在支持火龙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能按期完成火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在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和会议精神,使村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四、正确认识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新要求

程序规范、工作不断、平稳过渡的要求,扎实组织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班子换届不是意味着就是换人,一要把换届选举当作是一场党员群众对班子信任度的考试,本届村班子交出的考卷大家评价是基本满意还是优秀,便于我们下一届工作中加以提高和改进;二要把换届看做村级班子做群众工作检验,倾听民意和民声;三要把换届作为村干部接受群众检阅的练兵场;四要通过换届把村级民主建设推上更高的水平。要再通过两届的换届选举工作,把农村最乱、最难办的村级选举工作变成上级党委最放心、群众最顺心、干部最省心的工作。

本次换届工作的新要求,一是人选的资格要求;二是选举工作程序要求;二是换届工作纪律要求。资格要求刚才已经简要提过。程序要求主要是两块:1、党组织换届的两推一选;2、村民委员会换届主要是产生推选委员会、制定选举方案、干部候选人资格、改选村民代表、选民登记,初始提名和正式选举。

关于纪律要求,没有哪次要求比现在高。目前处理的下至村民群众,上至市长等都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今年4月,中央纪委通报,第一起案件是山西省太原市原市长张某违反选举纪律问题。20xx年1月中旬山西省“两会”召开前夕及人代会期间,时任太原市市长的张某对自己未被列为副省长候选人不满。在张的直接影响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某根据张给其提供的省人代会部分代表电话号码,匿名向数十名代表发送了干扰选举的手机短信。山西省委发现后,迅速组织调查,免去了张某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近日,山西省委已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委还责成太原市委对崔某作出了严肃处理。

第二起案件是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油洋乡干部严某贿选问题。20xx年12月20日,溆浦县油洋乡召开人代会等额补选一名副乡长。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严某为了当上副乡长,本人或委托他人向5名代表行贿1000元。最终,严某当选油洋乡副乡长。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某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撤销补选严某为副乡长的选举结果。

大家手中应该都拿到了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提醒卡,具体我就不再多讲。等一下,指导组组长张洁,将给我们具体提要求。

接下来,拜请大家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支持参加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并正面引导广大村民把思想统一的街道党工委和村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要正确宣传换届选举工作,尤其向群众解释好此次换届中新变化和新要求。

三要带头遵守换届选举工作的纪律,不做不利于换届工作的事情,不说不利于换届工作的话。

各位村民代表、党员和村民组长,从今天起,火龙村换届选举工作就来开帷幕,我相信,有各级党委坚强领导、街道指导组的悉心指导帮助和火龙村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我们将顺利完成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规定任务,一定、也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二

徐发青,山东省莘县古云镇徐庄村村民,现年52岁,被当地群众评为“养鸭致富能手”。莲~山 课件工作中,他务实创新,坚持不懈,奋斗不息,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生活中,他乐于助人,热爱集体,无私奉献;是新时代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勤学苦干,成就致富梦

梦想,如何启程?一个农民的梦想,又如何实现?徐发青同志给了我们一个最生动、最完美的回答。

过去,徐发青依靠传统种地方式种植小麦和玉米,不少投资也不少流汗,增产不增收,难以发家致富。20xx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聊城日报》上看到了一条致富信息:养鸭投资少、成本低、设备简单、鸭舍要求不如鸡舍高、加之生长发育快、见效快,收益大。说干就干,筹建资金建设养鸭场,自此开启了他的养鸭事业和致富梦想。

20xx年刚开始的时候,他四处筹措资金,购买了20xx只雏鸭,准备大干一番。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饲养技术,一场鸭瘟使雏鸭一下死去一半。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徐发青并没打退堂鼓,而是通过冷静的反思,认识到自己之所以失败是吃了不懂科技的亏。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此后,徐发青主动地参加了农民科技培训养鸭培训班,系统地学习并掌握到稻田养鸭、饲料配方、快速育肥、提高雏鸭防疫,成鸭防病等实用技术。他严格按照所学的养鸭技术喂养,定期为雏鸭进行疾病防疫。在不断地实践中徐发青总结出了科学养殖的五大原则:优良的品种、合理的防疫、完善的管理、全面的营养和整洁的环境。同时徐发青抓住机会,与朝城天天食品公司和莘县立信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所有的雏鸭有这两家公司提供,养殖40天就销售至市场,第一年养鸭净赚2万余元。先如今他又扩大了养殖规模,建设80米长的养鸭棚2个,养鸭数量高达6500只,一年平均养鸭六茬,年收入高达10万元。

同业合作,成就致富带头人

徐发青同志严格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秉承“带头致富,带领集体共同致富”的理念,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在自己养殖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徐发青看到其他养鸭户因为养鸭观念落后、设施条件不好、市场信息不灵、盲目跟风饲养等导致养鸭效益不高。他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主动聘请养殖专业解救这些人在养殖技术上的难题,还专门去外地学习先进的养殖经验,以此来提高全村养殖户的水平。在他的带领下,村内的养鸭户也逐渐多了起来,目前村内养殖专业户有8家,向社会提供无公害肉食鸭3万余只,创利100万余元,户均收益5万余元,让村民的腰包鼓起来,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每当提起徐发青这个人时,村民都会数起大拇指,夸口称赞。他在农民中树起一面致富带头旗,创先锋争优秀,莲~山 课件是当地村民学习的好榜样!

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三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村村委会。

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四

敬爱的党支部:

我志愿加入中国,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中国,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最忠实的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学幅习提网高。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作为一名村民,今后会我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关于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农业科技,努力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忠实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农业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群众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遇事同农民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农民群众需要,我愿奉献我的一切!

请党组织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全面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2、高度重视本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年召开研究消防工作专题会议会议不少于4次。

3、组织各自然村寨成立义务消防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负责,并与辖区各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积极督促各村民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率达100﹪。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法制意识。

1、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普及率达100﹪。

四、大力推进并实施消防规划。

1、建立农村防火网络,落实农村防火责任,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因地制宜的发展多种形式的灭火力量和义务消防组织,强化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2、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普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英武乡人民政府 英武乡 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责任人: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2023年村民住房翻建申请书如何写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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