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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简报范文(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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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简报范文(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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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观察、思考和总结所得的结论和经验,它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宝贵财富。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一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二

信访终结机制是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某一信访事项,既该信访活动终止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下文是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三

社保信访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所参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有了很多收获与体会。

首先,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为社保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保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使得工作人员往往容易被群众的情绪所影响,难以正确处理信访问题。而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准确地规范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工作人员的任务与责任,有力地保障了社保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规范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工作方法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按照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保信访工作。

其次,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社保是人民群众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社保问题,需要进行信访工作来解决。社保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部门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这对于提高社保服务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通过培训学习,我学到了更多社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法规,提升了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够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提供更优质的社保服务。

第三,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部门要依法解决信访问题,不能推诿、拖延或滥用职权,这有助于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升群众对于社保制度的信心,进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信访工作的意义,以及自己在社保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能够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这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确保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与公平。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明白了监督的重要性,要时刻保持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审时度势的精神,做到对工作有着自我批评能力。

最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与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保信访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社保信访工作中,各级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务。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进一步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无论是与群众的合作还是与同事的合作,都能够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总之,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与体会。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自己在其中的责任与义务。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彰显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以科学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必须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时刻牢记政治属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最直接的检验。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政治高度,站在守卫边疆安全、拱卫首都安全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信访工作,切实担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推动信访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接待每一位群众、处理每一封来信、化解每一宗案件,都能从中见立场、见党性。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认真落实好领导接访、信访包案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真正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依法解决信访诉求。法治是信访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用法治思维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落细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了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的职责任务,形成了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必须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发挥上联下达、横纵相连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打好教育、调解、疏导等“组合拳”,“法理情并用”解开信访群众心中的“疙瘩”、推动“事心双解”。必须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五

上级工作以转信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基层无法再转,无口可归,有的地方就形成一个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格局。下文是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二十七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

委托书。

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

介绍信。

(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一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

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九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节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三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五十四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

(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六

年鉴是系统汇辑上一年度重要文献资料,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性工具书,年鉴是一种资料性期刊,一年一期,可称为年刊。

年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从形式的视角看,它有编年性、连续性和检索性。一年一编,传播事物相对完整和发展变化的信息,并设置有方便读者查找的检索系统。从内容的视角看,它具有科学性、资料性、全面性、权威性和时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基本保证。它具有资政、鉴戒、窗口、教育和存史等多种功能和作用。

方志。

方志学是在长期编纂方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专门学问,它研究方志的性质、内容、范围和任务等问题;将地方志编纂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概况为理论,找出方志编纂的一般规律,指导修志实践;探讨方志目录学,方志史料学以及方志编纂学,促进方志的发展。

方志学是研究方志现象运动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方志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性质和分类、方志的特征和功能、志书编纂理论、旧志整理和方志利用、方志批评和志书评论、方志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志学由理论方志学、方志编纂学、方志学史3个基本结构组成。方志学理论体系就是由这些结构及其衍生结构所构成的,它的发展则是其基本结构和衍生结构的改进和扩充。

文档为doc格式。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七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民主与权利的意识逐渐提高,表达诉求的渠道也在不断拓宽。其中,信访渠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信访工作条例》,旨在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效益性,促进信访工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新政策与措施,也给我们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感悟。

第一段:新政策的特点与作用。

新信访工作条例共18章88条,涵盖了信访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强调信访工作要坚持宪法与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同时,规定信访工作要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护举报人权益、借助网络、严格信访纪律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规的严格执行,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公民权益的重视,也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益,为国家社会治理探索出更好的途径。

第二段:新政策对于信访工作者的影响。

作为执行新政策的一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者受益匪浅。条例强调信访工作者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职业道德与作风建设,这也是提高信访工作满意度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此外,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在办理信访工作过程中享有保护、不受歧视等权利,同时也强调要严格遵守;要为公众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等义务,在工作中更有底气,更加自律自律。

第三段:新政策对于信访群众的作用。

新政策对于普通信访群众也带来了不小的变化。首先,条例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理人员应不低于两人,这有助于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纠正走上歧途、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信访信息公开等措施,为信访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增强公民的信任感与归属感。

第四段:新政策对于制度建设的推进。

信访工作在中国制度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说,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是审视中国制度建设的一个缩影,对于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条例要求加强信访工作中新媒体、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实现工作成效与服务群众需要的良性互动,实现为公民服务的价值导向。

第五段:新政策对于未来的提示。

新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未来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提示。一方面,条例的规定标志着中国信访工作从单纯“接诉摸索”阶段,步入了科学规范的阶段,这为我们日后信访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变化的速度过快,政策的修改也应该有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推进制度建设时,注重改革的及时灵活性与进取性,尽力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立法推进。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八

《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坚持党的领导,担当好信访工作政治责任。《信访工作条例》有力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进行了全新界定,要求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体制、新格局。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信访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党的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完善落实惠民富民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事要解决”原则,聚焦积案化解,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推进书记亲自抓、“一把手”亲自调度,以最高层级、最强力度、最实举措,全力以赴攻坚拔寨、拔钉清零。特别是重点乡镇(街道)、重点部门更要压责任、挑重担,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带头化解信访矛盾,为民解忧。

坚持源头治理,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把信访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线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级网络”组织体系作用,推动各乡镇、农场、街道访调、诉调多元化解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把重心放在事前、把功夫下在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要针对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民政、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问题,把“治本控源”工程与“治重化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从“治未病”的角度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下更大气力做好初次信访办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矛盾问题产生和积累。

坚持法治思维,全力推进“法治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信访工作的发展路径和根本方向。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好访前依法引导、访中依法办理、访后依法处置“三步法”。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宣传引导信访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由“信访”向“信法”转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接待处理,严格落实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复查复核等规定要求,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发挥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作用,大力推行“1+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群众诉求,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副书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坚持法治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大对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坚持履职尽责,彰显市府担当作为。当前,我们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要扎扎实实把《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努力践行信访工作职责使命。临河作为市府所在地,信访矛盾突出,面对这些矛盾问题,我们绝不退缩、主动出击,按照市委提出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责任扛在肩上,敢于直面困难、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挺身而出,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要严肃查纠整治信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和漠视群众呼声及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最实作风坚决打好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九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信访预测。

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

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

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5、统计信访情况。

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

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

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

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

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

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

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

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

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

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

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

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

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电话催办、定期反馈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

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督促办理。

上报制度。

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

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

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避免纠缠不休。

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

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

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

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

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

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规范。

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

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

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参加学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培训班后,我对学习的知识进行了总结和思考。本文将围绕“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这个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一、认识重大意义;二、深入理解工作条例;三、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五、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一、认识重大意义。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规第一次全面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组织体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是规范和指导信访工作的重要法规。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行使好这项工作,不仅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还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十分必要,我们更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认真读懂《信访工作条例》,深入理解其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至关重要。比如,在信访工作中,要依法管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维护好社会的法制稳定。在信访工作过程中,要依据任务和工作要求,合理调配资源,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事项。管理工作要做到广泛深入,具有科学性、实效性,确保信访工作在规范中不断升华。深入理解这些工作要求,可以指导我们在工作中有条不紊,不偏离正轨,不给信访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三、严格执行工作要求。

在信访工作中,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严格执行工作要求,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工作。首先,要做好信访等事项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分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其次,要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想法,了解群众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另外,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最后,在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各项任务,进一步做到有机衔接,形成紧密的工作网络,为信访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文明社会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铭记职业操守,尊重个人尊严,执行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确保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的良好落实。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操守,增强自我认知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工作职责。

五、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平台,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汲取各类信息,增强快速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提升沟通技巧,以卓越的沟通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信访工作处理质量。最后,要正确对待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多重思考,多方应对,从而保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总之,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理解和执行工作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的形象,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信访工作,铸就一个更加文明健康的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一

新信访工作条例自发布之初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对于加强信访管理、改进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作为一名信访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了新条例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现在将其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条例的价值和意义。

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以往的信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发展需求,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升级。条例对于加强信访管理、改进工作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定、规范和科学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刻理解条例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为信访工作的改进和优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段:新条例的特点和亮点。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矛盾纠纷的解决,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实行综合协调机制,积极解决信访问题,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管理、统一督办,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规范信访处理程序,严格落实听取、调查、回复等环节,充分保护民意和群众合法权益。以上特点和亮点的出现,为信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保障,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实践中的体会和经验。

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改进信访管理工作。具体而言,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践探索:

1.建立规范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好群众接待和调解工作;

2.完善信访数据管理系统,认真梳理和分析信访数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领导;

3.强化督查和考核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4.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意识,增强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和能力。在实践中,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了新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了条例的作用和价值。

第五段:结语。

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和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领会和贯彻新条例,切实改进和优化信访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和群众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实践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信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二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条例》,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自觉从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工作,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用心用情、抓实抓细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前端性、基础性工作,主动融入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城乡基层治理,坚决落实信访工作属地责任,狠抓源头化解治理、信访形势研判、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接访包案等工作。

近年来,磴口县始终把信访工作放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治理重复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推动全县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新磴口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接下来,我县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字当头,全力以赴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落地见效。

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压实各方责任。《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始终把定责、履责、考责、问责贯穿工作全过程,把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到实处。一是逐级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信访部门协调督办职责,压实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主体责任,压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主动抓的工作职责,切实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考核作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将苏木镇、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全县大目标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切实把信访工作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信访案件。三是分类督促落实。对交办转送至各职能部门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通过电话、传真、会议等方式进行督办;对重点信访案件,组成联合督查小组跟踪督办,并强化执纪问责,倒逼信访责任落实、工作落细。

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强化源头治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工作原则,突出全年工作重预防、月季工作重排查、突发信访重源头“三重”举措,强化接待上访与主动下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相结合、依法处置上访闹事与及时处理上访案件相结合“三个结合”,持续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主动排查化解信访问题上双向发力。一方面,注重信访信息化建设。着力加强网上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引导群众更多地以网上投诉的形式反映诉求,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全力打造更高水平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完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上报机制,健全县、镇、村“三级”信访接待网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访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群众合法权益想在决策之前、把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在实施之前、把群众思想工作做在执行之前“三个在前”,凡涉及重大工程实施、改革措施出台、公共政策调整等都通过专家咨询、举行听证会、公告告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后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防范化解和处置方式,及时作出不准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信访问题,变“保稳定”为“创稳定”。

坚持多措并举,大力推动案件化解。信访问题最终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在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紧紧围绕“事要解决”这一根本任务,努力创新方式方法,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包案抓督办。每年将全县重点信访案件,按照领导分工分解到每位县处级领导,各包案领导按照“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定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责任制”,把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消除其后顾之忧。二是联合接访凝合力。按照“整合行政资源、集中进驻办公、力促矛盾化解、提高满意指数”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平台。三是接访下访促化解。根据领导包案、接访情况和分管行业领域、乡镇,把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作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重要方式,划定各级领导“责任田”,通过领导带头下访,推进党员干部亲自“接”、主动“约”、定期“下”,及时有效解决化解各类信访问题。健全县直部门和苏木镇、农场班子成员随时接访制度,努力做到信访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坚持为民宗旨,努力践行初心使命。《条例》的鲜明特色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在开展信访工作过程中,始终要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知民心、解民忧、聚民力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不断构建“大信访”格局,既解决矛盾纠纷,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把初心和使命落实到解决具体民生实事上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做到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全面掌握、及时处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综合运用“法、理、情”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听取和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出行、征地拆迁和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氛围。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三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2019年12月教育部印发的一项重要条例,旨在规范高等教育学生信访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旨在探讨该条例对于高校信访工作的意义,并分享本人在学信访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学生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质量和声誉。该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和标准,推动高校学生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同时,该条例明确了高校信访工作的职责、管理体系和处置流程,为高校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于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帮助学生维护权益、解决问题都有积极意义。

学信访工作本质上是一个服务性工作,而传统的行政考核和目标指标往往只强调“办事量”的目标,将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的质变转化为原地踏步的同质化任务。从实践中来看,学信访工作的常见矛盾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信访数量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学生期望高、事实承载力弱;市场经济活跃,利益关系复杂;组织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加强院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强工作计划的灵活性、整合资源、改善工作效率等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段:结合个人经验,从几个关键点分享经验体会。

作为学工部信访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我对于高校信访工作的认识和掌握也随着《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愈加深刻。个人经验中,高校信访工作的工作特点在于响应速度快、服务质量高、工作精确度大、隐私保密高等各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应重视以下几点:首先是统一思想,明确意识,做好备案、通报、文件的上报工作;其次是把握舆情,分析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再次是全面落实,严谨细致,加强资料档案和业务经验的积累;最后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素质,完善配备,拓宽发展渠道等。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的学生信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学信访工作条例》为高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高校信访工作的信任度和服务质量。同时,应当从实际工作出发,总结经验和教训,深化再造,切实提升契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校学生信访工作水平。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四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1.1公司党组织隶属公安县机关工委领导,处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开展活动。

1.2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批准,公司设立党委,在下属部门(子公司)设立党支部.

1.3公司党组织根据结构的变化和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党组织的设置,保证党组织体系的健全。

1.4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市(自治区)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原则上挂靠当地党组织;股权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2.党组织内部机构。

2.1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设立内部机构。公司党组织可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

2.2党的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2.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4公司党委对基层党支部实行宏观领导和管理,不必要求对应设置内部机构。

2.5党组织应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范围,并与公司行政系统合理分工和衔接。

3.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

3.1公司党委成员由5-7人组成,基层党支部为3-5人组成。

3.2按照党的干部选拔标准,选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有驾驭全局能力,受群众拥戴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

3.3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并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3.4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为鼓励党员员工从事专职党务,待遇可适当倾斜,并建立与行政,专业管理人员交流、轮换制度。

4.党组织职责与任务。

4.1主要职责。

4.1.3加强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1.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4.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任务。

4.3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培养、考察、调配工作。

4.4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增强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党员的党建理论、形势和国情教育,以及市场经、科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6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

4.7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应自觉按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不搞腐败,加强纪检,对违纪党员及时处理。

4.8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9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要经常向组织汇报。

4.10按照党员标准,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优秀分子入党。

4.11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1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14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工作制度与方式。

5.1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

5.2公司党委和纪委负责人(或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或交叉兼职。条件具备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时,党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并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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