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城市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找到平衡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方式。总结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以下是关于总结的一些经典范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一
新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进步的纲领性文件,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同时也是地方和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指导和有力抓手。
xx旗地处xx环中心城区位置,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逐渐产生并积累了不少“骨头案”“钉子案”,集中在房地产、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领域,长期牵扯着旗、乡镇街干部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高质量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已是旗委、旗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信访工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特点,贯彻落实好《条例》,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必须紧扣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旗委将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督促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履职尽责,把信访工作纳入旗域治理、法治建设、文明城创建等工作中统筹推进,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旗委常委会、信访联席会议定期调度信访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引领各级党组织坚决扛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立足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引导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干部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解难题,真正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信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作用,畅通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通道,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让群众满意。三是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定期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督导,压实责任。一方面,把信访工作岗位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平台,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各方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对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旗委组织部、旗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应责任,以铁的纪律保障信访工作高质量开展。四是运用法治思维这一基本方法。认真总结全旗近几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典型陈年旧案的经验做法,推动信访法治化。一方面,坚决杜绝“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全面优化信访事项受理、交办转送、调处化解、问题销号、回访问效等程序,深入推进“治重访、化积案、促稳定”专项攻坚行动,高质量开展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包案等工作,实现信访积案动态清零。
另一方面,按照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类细分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五是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去存量、遏增量”的思路,认真对待群众初信初访,加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尤其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管理办公室以及村(社区)两委,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随着全旗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可避免地还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必须拿出不怕事、不压事、不躲事的担当精神,做到“新官必须理旧账”,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全力保持信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相互呼应,为全旗、全市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氛围,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应有力量。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二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新形势下学校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规定。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一条例的意义和目的,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提高学校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性,下面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1——学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学信访工作是每个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在当前高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以提高师生满意度为目标,减少或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学校在师生群中的形象和声誉。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着极大的意义。它针对当前高校中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服务宗旨,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为高校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信访科学管理和制度化。学校要坚持服务宗旨,加强信访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信访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信访管理服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建设信访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信访公开和信息公开机制,为师生提供安全、便捷、快速的信访服务。
第五段:结论。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性和社会认可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条例精神、加强宣传、大力落实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学信访工作的诚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以安定校园秩序、减少纠纷、增强校园和谐为目的,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三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四
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之一便是处理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规范民警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公安机关制定了《民警信访工作条例》。在我认真学习并实践这一条例的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作为一名民警,我们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信访工作常常涉及到许多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民警需要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同时,加强沟通和协商技巧的培养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第三段:尊重人民群众,保护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必须时刻尊重人民群众,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面对信访群众,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耐心和真诚。只有真心实意地倾听他们的诉求,理解他们的心情,才能更好地为他们解决问题。在处理信访工作时,我们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差。只有做到公正公平,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高效率是信访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案件登记、调度和反馈机制,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时限,做到工作有序、流程透明。此外,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比如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可以更好地进行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只有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需求。
第五段:强化自身作风建设,提升形象和素质。
作为民警,自身作风的良好建设对于信访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政治纪律和道德品行,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同时,我们还需要提升个人修养,提高业务能力。只有以身作则,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信访群众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结:
通过学习和实践《民警信访工作条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警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工作方向和目标。我将以此为动力,继续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治安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五
《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坚持党的领导,担当好信访工作政治责任。《信访工作条例》有力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进行了全新界定,要求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体制、新格局。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信访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党的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完善落实惠民富民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事要解决”原则,聚焦积案化解,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推进书记亲自抓、“一把手”亲自调度,以最高层级、最强力度、最实举措,全力以赴攻坚拔寨、拔钉清零。特别是重点乡镇(街道)、重点部门更要压责任、挑重担,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带头化解信访矛盾,为民解忧。
坚持源头治理,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把信访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线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级网络”组织体系作用,推动各乡镇、农场、街道访调、诉调多元化解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把重心放在事前、把功夫下在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要针对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民政、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问题,把“治本控源”工程与“治重化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从“治未病”的角度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下更大气力做好初次信访办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矛盾问题产生和积累。
坚持法治思维,全力推进“法治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信访工作的发展路径和根本方向。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好访前依法引导、访中依法办理、访后依法处置“三步法”。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宣传引导信访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由“信访”向“信法”转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接待处理,严格落实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复查复核等规定要求,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发挥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作用,大力推行“1+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群众诉求,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副书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坚持法治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大对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坚持履职尽责,彰显市府担当作为。当前,我们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要扎扎实实把《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努力践行信访工作职责使命。临河作为市府所在地,信访矛盾突出,面对这些矛盾问题,我们绝不退缩、主动出击,按照市委提出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责任扛在肩上,敢于直面困难、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挺身而出,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要严肃查纠整治信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和漠视群众呼声及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最实作风坚决打好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六
信访终结机制是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某一信访事项,既该信访活动终止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下文是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七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1.1公司党组织隶属公安县机关工委领导,处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开展活动。
1.2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批准,公司设立党委,在下属部门(子公司)设立党支部.
1.3公司党组织根据结构的变化和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党组织的设置,保证党组织体系的健全。
1.4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市(自治区)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原则上挂靠当地党组织;股权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2.党组织内部机构。
2.1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设立内部机构。公司党组织可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
2.2党的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2.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4公司党委对基层党支部实行宏观领导和管理,不必要求对应设置内部机构。
2.5党组织应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范围,并与公司行政系统合理分工和衔接。
3.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
3.1公司党委成员由5-7人组成,基层党支部为3-5人组成。
3.2按照党的干部选拔标准,选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有驾驭全局能力,受群众拥戴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
3.3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并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3.4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为鼓励党员员工从事专职党务,待遇可适当倾斜,并建立与行政,专业管理人员交流、轮换制度。
4.党组织职责与任务。
4.1主要职责。
4.1.3加强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1.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4.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任务。
4.3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培养、考察、调配工作。
4.4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增强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党员的党建理论、形势和国情教育,以及市场经、科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6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
4.7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应自觉按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不搞腐败,加强纪检,对违纪党员及时处理。
4.8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9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要经常向组织汇报。
4.10按照党员标准,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优秀分子入党。
4.11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1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14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工作制度与方式。
5.1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
5.2公司党委和纪委负责人(或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或交叉兼职。条件具备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时,党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并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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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八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民主与权利的意识逐渐提高,表达诉求的渠道也在不断拓宽。其中,信访渠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信访工作条例》,旨在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效益性,促进信访工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新政策与措施,也给我们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感悟。
第一段:新政策的特点与作用。
新信访工作条例共18章88条,涵盖了信访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强调信访工作要坚持宪法与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同时,规定信访工作要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护举报人权益、借助网络、严格信访纪律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规的严格执行,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公民权益的重视,也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益,为国家社会治理探索出更好的途径。
第二段:新政策对于信访工作者的影响。
作为执行新政策的一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者受益匪浅。条例强调信访工作者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职业道德与作风建设,这也是提高信访工作满意度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此外,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在办理信访工作过程中享有保护、不受歧视等权利,同时也强调要严格遵守;要为公众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等义务,在工作中更有底气,更加自律自律。
第三段:新政策对于信访群众的作用。
新政策对于普通信访群众也带来了不小的变化。首先,条例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理人员应不低于两人,这有助于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纠正走上歧途、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信访信息公开等措施,为信访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增强公民的信任感与归属感。
第四段:新政策对于制度建设的推进。
信访工作在中国制度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说,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是审视中国制度建设的一个缩影,对于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条例要求加强信访工作中新媒体、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实现工作成效与服务群众需要的良性互动,实现为公民服务的价值导向。
第五段:新政策对于未来的提示。
新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未来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提示。一方面,条例的规定标志着中国信访工作从单纯“接诉摸索”阶段,步入了科学规范的阶段,这为我们日后信访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变化的速度过快,政策的修改也应该有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推进制度建设时,注重改革的及时灵活性与进取性,尽力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立法推进。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九
年鉴是系统汇辑上一年度重要文献资料,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性工具书,年鉴是一种资料性期刊,一年一期,可称为年刊。
年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从形式的视角看,它有编年性、连续性和检索性。一年一编,传播事物相对完整和发展变化的信息,并设置有方便读者查找的检索系统。从内容的视角看,它具有科学性、资料性、全面性、权威性和时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基本保证。它具有资政、鉴戒、窗口、教育和存史等多种功能和作用。
方志。
方志学是在长期编纂方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专门学问,它研究方志的性质、内容、范围和任务等问题;将地方志编纂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概况为理论,找出方志编纂的一般规律,指导修志实践;探讨方志目录学,方志史料学以及方志编纂学,促进方志的发展。
方志学是研究方志现象运动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方志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性质和分类、方志的特征和功能、志书编纂理论、旧志整理和方志利用、方志批评和志书评论、方志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志学由理论方志学、方志编纂学、方志学史3个基本结构组成。方志学理论体系就是由这些结构及其衍生结构所构成的,它的发展则是其基本结构和衍生结构的改进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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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
新信访工作条例自发布之初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对于加强信访管理、改进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作为一名信访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了新条例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现在将其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条例的价值和意义。
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以往的信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发展需求,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升级。条例对于加强信访管理、改进工作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定、规范和科学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刻理解条例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为信访工作的改进和优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段:新条例的特点和亮点。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矛盾纠纷的解决,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实行综合协调机制,积极解决信访问题,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管理、统一督办,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规范信访处理程序,严格落实听取、调查、回复等环节,充分保护民意和群众合法权益。以上特点和亮点的出现,为信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保障,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实践中的体会和经验。
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改进信访管理工作。具体而言,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践探索:
1.建立规范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好群众接待和调解工作;
2.完善信访数据管理系统,认真梳理和分析信访数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领导;
3.强化督查和考核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4.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意识,增强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和能力。在实践中,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了新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了条例的作用和价值。
第五段:结语。
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和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领会和贯彻新条例,切实改进和优化信访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和群众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实践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信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二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信访预测。
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
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
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5、统计信访情况。
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
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
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
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
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
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
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
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
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
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
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
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
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电话催办、定期反馈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
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督促办理。
上报制度。
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
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
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避免纠缠不休。
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
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
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
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
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
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规范。
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
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
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信访工作条例简报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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