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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范文(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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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范文(实用8篇)
2023-11-19 05:50:08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回顾自己的努力和收获,以及探索可能的改进和优化。注重总结过程中的感悟和体会,不仅限于简单的事实陈述。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找到灵感和启发,并提高写作的能力。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一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第九条被收养的儿童应当在随亲生父母入户后,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儿童户口迁移手续。

收养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可以以“非转农”形式将弃婴迁移入户。

第十条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但是,属于“非转农”性质的投靠(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投靠人的户口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户口公户。

第十一条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就地农转非”形式变更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不得以“农转农”形式回流原农业户口迁出地。

第十二条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亲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往实际居住地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十九条我市招录(含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第二十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直系亲属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五条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有单位证明,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赁住宅应有房管部门租赁合同且合同有效居住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理粮”是指根据国发[1984]141号文规定的户口簿注明为自理口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已实行“一元化”政策地区的户口,一律视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三十五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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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二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今年,二代征换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派出所的一项中心工作。面对任务重、战线长、头绪多、工作量大的情况,我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积极投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人口信息的核对工作。多年来,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在人口信息方面有许多问题,为了完成人口信息核对工作任务,我与其他民警一道,按照乡不漏村、村补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逐户逐人核对人口信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们长期扎根辖区,上门核对信息,做到了人人见面,对于错等、漏等项目,逐一进行核查纠正,全年共纠错/项,纠错率达到了/%。

二是完成了人口信息录入扫尾工作。对核对后的人口信息,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辖区/户/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建立了全所人口信息库,上报了人口信息软件,坚持经常性的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积极为群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了人口信息库的作用。

三是继续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纠重纠错工作,共纠正重号证/份,错号证/份,收缴过期身份证/份。四是开展了人像采集和扫描工作。对于收集回来的人像照片,我认真编号,加班加点地进行人像扫描,同时,我还挤出时间,与其他民警一道参与到人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当中。全年,共扫瞄录入人像/份。五是与其他民警一道,大力开展二代征的宣传工作,先后/次深入辖区,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挂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方法,向群众宣传二代征的有关知识,为二代征的换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积极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户籍内勤,我同时负责各类证照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坚持做到领导和群众一样、工部职工和居民一样,城市和农村一样,耐心前来办事的群众,始终坚持四个一和三个声,即对待办事群众,始终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声问候,一样对待,始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带办事的群众,凡是手续齐全的,一次办到位,凡是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到位,决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为了解决一些边远地区群众****难的问题,我还经常带上手续上门为群众服务。并推出了流动户籍室,巡回到辖区为群众办理证照,得到群众的好评。

四、熟悉人口,夯实基础工作。

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人员的管理工作,作为户籍内勤,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为了熟悉辖区的人口,我经常深入到片区了解情况,同时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得群众的信任,对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我都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夯实人口管理基础工作,今年,为外勤民警提供案件线索/起,从中破案/起。

五、加强派出所内务管理工作,不断改变所容所貌。

作为一名内勤民警,我始终按照zyk部长四句话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自觉主动的整理所容所貌,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推进完成了派出所外观标示更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内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民警考勤制度、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坚持按原则办事。做为一名内勤,我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对经费、装备的管理,严格内部各项制度的监督,不断强化水、电、公物和机关办公秩序、各类资料、台帐等的管理,积极为民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保证了派出所的正常运转。

六、不断完善派出所各类台帐,推动派出所等级化建设步伐。

先后建立完善了派出所人口管理、行业管理、场所管理、特种物品管理等/类/项台帐,始终做到眼勤、脑勤、手勤、腿勤,规范管理和填写各类台帐,还结合派出所实际,进一步完善派出所实绩量化考核台帐、日工作实绩台帐等一批台帐。按时填报各类业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警情社情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民警服务。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起草上报各类材料,结合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派出所的档案、保密、文秘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了所领导决策在实际工作当中的落实。

七、积极参与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内勤,我经常积极地参加到管理防范和侦查破案工作当中,在工作当中锻炼自己。今年,我先后参与了***、***等一批案件的侦破当中,全年共参与办理案件/起,从未叫苦叫累。同时,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力的维护了派出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有一些不足:一是由于身处内勤岗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二是在户证管理工作中还有墨守陈规的现象,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在内务管理中有时候存在怕得罪人的现象;四是后勤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保一方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三

在忙碌中,2017年已悄然度过。这一年中,我们由理论学习转变为去窗口实操,由一开始对业务的懵懂,到能独立一人熟练操作。针对我这一年的工作情况,现总结如下:

1、积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这一年,经历过了理论学习、窗口实操,接触过的窗口有卫计、非税系统开单、环保、烟草、林业这5个窗口,在每一个窗口的实操中,我都会努力吸取相关知识,尽力让自己快速独立地办理业务。这几个窗口中,林业是我相对花费心思多的窗口,这源于它的业务相对比较复杂(包括原木、薪柴、产品、苗木)、政策性强、牵扯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更心细谨慎地去操作,我除了跟原来的窗口人员学习外,还会在空余时间,自己摸索办理业务的软件,去尝试使用之前没有使用过的功能,发现更快的操作方式,提高了自己办理业务的效率。

2、强烈地敬业精神。我个人对于工作的观点一直是:只要你接手了这份工作,就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美完成。林业窗口是比较忙碌的窗口,特别是下半年,在12月仅仅是我这一个窗口的发放运输证的件数就有500件。要是说不累,那也不真实,但是我也不会去抱怨,工作无论忙或闲,去完美地完成它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有时候我甚至会有点乐在其中,要知道忙总比闲来无事的好。

3、主动创新地工作。如何才能做到主动地去工作,我觉得这源于敬业精神,只有你热爱这份工作,你才会愿意去思索,去想的更全面,做得更周全。例如林业经常要查询指标号的使用情况,但是指标号在系统导出的数据中是没有显示的,只有翻一张张码单才能统计。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就在系统开证的备注里写上指标号,所有资料就能在系统导出的表格中显示,这样就能节省很多时间。有些办事群众没有自己记录指标使用的台账,有时候,码单上写的方数大于指标号的实际剩余方数,为了避免群众已去交钱,但是运输证办理不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我会在开收费单之前,上系统查询下指标号的剩余方数。同时也会把他的指标号实际剩余方数报给他,避免下次又开错码单。

4、认真审核,灵活处理。林业窗口的工作相对复杂,码单经常会有各种问题,我都能严格把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也会及时跟领导进行沟通,做到灵活处理,尽量做到让群众少跑路。

二、建议及计划。

关于这次换岗的一点建议。考虑林业的业务政治性强,而且我林业站这边情况也相对复杂,操作上手需要比较长一段时间,我个人建议,在确定相应的换岗人员后,在4月换岗的前一段时间,可以让接替我的同事,在他窗口空闲的时候,来我这边进行相应的学习跟实操,这样能确保4月换岗后,他能马上上手,同时也能减少失误。

关于2018年的工作计划。我们这些窗口中,我比较熟悉的业务有:林业的运输证、卫计、非税系统、民政的老人证;环保绿标、食药监和交通局的业务是没怎么接触过的,希望在2018年能掌握这些业务。

感谢在这一年中,各位领导的支持,各位同事的帮助,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进取,克难奋进,为群众提供更高效高质的服务。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四

____年年,户政科紧密围绕《____市公安局____年年工作计划》和《____市公安局____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措施以及各项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开展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在建章立制抓管理、埋头苦干抓落实,注重长效抓服务,素质育警树形象上下功夫,使全科队伍管理及各项业务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

上半年户政科主要开展如下工作:

一、建章立制抓管理全年各项工作能否如期圆满完成,关键取决于工作计划思路要清晰,目标要明确,措施要得当,落实要有力,绩效要明显。因此,年初户政科根据我局整体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了本科室的全年工作计划和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在去年基础上制定了各项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又补充完善了各项窗口服务管理措施,做到了以制度抓管理,以制度带队伍,科室领导首先以身作则,带头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自觉落实。上半年共制定各项效能制度、学习制度、服务制度、请销假制度、创建文明示范窗口、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计划措施、大练兵计划、工作方案及量化考核细则等制度共30余种,其目的主要是抓管理、带队伍、促工作,使民警思想认识上、工作作风上和成效上得到提高,进一步明确户政工作是基层基础工作中的“根基”,各项业务都是基础,也是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主要内容。

二、埋头苦干抓落实在建章立制基础上,户政科从领导到每一位民警狠抓日常制度的落实。每星期一上午上岗前的晨会制度长期坚持,小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主要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每星期在窗口不忙时抽空组织两次学习,时间不长,一次业务学习,一次政治理论和党纪条规学习。每个月集中全体民警对全科和个人业务工作评议、考核和总结一次,全科工作量以数据形式小结出来。通过每周一小节,每月一总结,业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民警工作有方向、有目标、有干劲,工作效率提高了,自觉性增强了。副科长______同志由去年的侧重于内勤打印工作过渡到今年文件处理、起草、接待来信来访及处理户口业务,协助科长抓好管理工作,上半年学习“二代证”知识,户口管理业务,肯钻研,勤学好问,工作中积极主动承担以前未干过的业务,热情高、干劲大,各项工作在她手里有头有尾,完成的非常圆满。老同志温____主管身份证底卡翻拍和到公安厅送胶卷,领证分发工作,半年来风雨无阻,从没有耽误群众领取身份证,尤其是临近高考,急群众之所急,提前为急用身份证的居民着想,多次打电话向公安厅制证中心联系,缩短制证周期,特事特办,高考前将身份证送到急用的群众手中。内勤梁芳同志是新来的民警,以前从未干过户政工作,她也是在干中学、学中干,勤学好问,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总是非常干脆利索的完成,每天都提前上班,将办公室内外的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由于每一位同志对岗位职责都兢兢业业,团结互助,扑下身子埋头工作,全科整体工作计划和目标才得以很好落实。

四、素质育警树形象素质的提高主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实现,户政科半年来按照局大练兵活动计划和科室学习计划,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了按照局里统一安排进行列队、跑步、做广播操外,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讲座,重点学习“二代证”知识、户口管理范围、方法以及计算机基本运用知识,此外还利用晨会时间针对遇见的业务问题、具体工作方法进行简短学习讲解,努力营造“学理论、学业务、比技能”氛围,建立学习型科室。在抓业务学习的同时,半年来还注重抓警示教育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改造,通过业务和政治学习,民警给个人充了电,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工作效率上去了,民警的能动性、积极性、主动性普遍得到了提高,人民群众对户政窗口的评价提高了,民警形象更好了。

五、主要业务工作量。

(一)窗口业务:上半年共办理身份证7068张,审批来我市落户的材料760份,签发准迁证749份,对姓名、出生日期及民族的主项变更更正审批230人,提供人口查询出具户籍证明183人。

(二)人口底数情况:1、截止到6月16日,____市共有实有人口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人,暂住人口____人,人户分离人口____人,其中有人无户____人,有户无人____人,境外来我市居留人口______人。2、我局基层民警共列管重点人口____人,监管对象____人,登记租赁房屋606户,签订治安责任书606份,派出所抓获流动人口犯罪人数__人,其中在出租屋发现并抓获犯罪人数____人,户籍窗口办理各项登记业务____人次。

(三)大力做好“二代证”换发准备工作1、上半年对全疆人口数据汇总后发现的区内重证号在我市需纠错名册下发各派出所,现已纠错完毕,提高了人口数据质量。2、第二次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二代证”设备经费,经局领导各方争取,已落实资金问题。3、以市里名义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二代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现已正式下发。4、起草我局“二代证”换发方案。5、户政科派员参加公安厅组织的换发“二代证”、办理临时身份证业务培训班的学习,为我局的二代证培训做好了准备。

(五)上半年接待处理有代表性的群众来访信访事件共15起15人,已全部处理完毕。

(六)完成了户政科办公室及办证大厅的搬迁、警务公开栏、警务监督台、义务员监督台等基本设施建设工作。

(七)根据线索收缴____公安局流失于社会上的居民身份证84张,消除一大社会治安隐患。

(八)完成了对我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调查摸底和填表上报工作。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及重点。

下半年户政工作重点是我市居民群众的“二代证”换发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齐心合力、共同配合下,在全体民警一致努力下,我们力争把这一事关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好、办实。具体做好以下工作安排:

(一)在原有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安装“二代证”制证模块和传输平台,为“二代证”信息存储和传送做好准备。

(二)在“二代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局里要求统一采购读写、核验机具和人像采集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

(三)人像采集工作人员的抽调和操作培训。

(四)人像集中式采集工作的正常运行,“二代证”开始集中换发。

上半年已经过去,总的方面来看各项工作有序运行,科室每位民警都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令行禁止,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围绕“二代证”这项重要工作,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局党委为全市各族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五

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第七十六条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本市已实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原五县不在市区通迁范围内,使用准迁证,网上一站式办理)。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四)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四)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购房入户需整户迁移。

第八十四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保荐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六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无工作的配偶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待业、失业等无工作证明;。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四)军官证;。

(五)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结婚证。

第八十七条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件;。

(三)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细则第八十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办理。

第三节迁出市外。

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九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并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者迁出人户口簿内页。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细则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十一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九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四条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三)户口迁移证(加盖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九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职业中专学生落户,凭市教委《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零八条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四)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五)其他能证明其准确出生日期的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第一百十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十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十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第一百十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十五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一百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当审核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一百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十八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十九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生产、发放、领取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提供或者出具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户口档案应当按《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三十条党政机关、部队因工作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合法或正当事由,公民因寻亲访友的,可以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员查询时,应当出具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介绍信中明确具体事由、查询人和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对象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的,可另附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履行社区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因社区管理、服务民生等工作,需批量查询辖区内居民户籍信息的,由相对应的公安派出所,审核经办人相应的身份证件后予以查询,同时报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备案。

对寻亲访友的,必须在征求被查询人的意见后,再视情提供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应当与查询事由密切相关,不得超出涉及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项目。超出前述范围的,应当经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

人口信息证明应当由查询对象的户籍派出所出具,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格式打印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民因本人申报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项,需要查找公安机关登记的、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以外其他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在房产交易中需要查询购买房屋落户情况的,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该房屋落户情况。公安机关对此类户口登记情况查询仅作有或者无户口登记的答复,不得透露登记户口人员身份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

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出生登记申报;。

(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三)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六)社区(村)托管户立户申报和社区(村)托管户的户口迁入;。

(七)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

(八)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分(县)局户口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

(三)出生日期更正;

(四)民族变更;。

(五)性别变更。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证件应当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县)局。

(二)公安分(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经驻外使领馆核查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细则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予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六

一年前带着一丝失落和期待进入xx医药。现在,我可以满怀信心地工作,用心开始新的人生规划。在对理想的追求中,更多的是勇气和坚定。

经验在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取得大的进步与突破。昨天的辉煌已成为历史,明天的美好还在遥远的未来,只有紧紧的抓着今天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全心全意努力工作,脚踏实地,一切从零开始才是我通向罗马的大道。

在此期间,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在大家的帮助与指点下,我很快融入了我们这个集体当中,成为这大家庭的一员,并在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和改进,在任职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总结成如下几点:

一、各省区销售经理月工作进度表与销售统计表情况。

此类报表对于我可以说是游刃有余。但是在填写数据和内容的同时,我一直坚持要慎之又慎,我们都知道此报表就是各省区销售经理向领导证实自己业务水平的有力依据,一旦数据和内容出现错误,将会给各省销售经理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定要做到及时、准确,让公司领导根据此表针对不同的地区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控制风险。

二、办公室日常工作。

作为xx公司的销售内勤,我深知岗位的重要性,在工作的同时也能增强我个人的交际能力。销售内勤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重要枢纽,把握市场最新变化资料的收集,为业务经理做好一切后方保障。在处理首营资料、代理协议、宣传彩页、样品等等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时一定要有头有尾,全程监控,同时也要增强自我协调工作意识。这一年来我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学会了制定工作计划。有条有理,有力有效。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来,本着爱岗敬业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虽然取得了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在上次会议做吊牌没能及时完成到位,这也许是因为跟其他环节的协调做的不够完善;今后我会吸取教训,从下面三个方向努力:

第二,各方面要做到实事求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做领导的好助手!

第三,用心、细心、耐心、虚心。工作总结。

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会扬长避短,做一名称职的销售内勤,与企业共同成长。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七

10月27日10时许,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户籍室发生这样一幕:民警在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吴某与江西某村民吴某人像信息相同,疑似重户人员信息。

民警遂向吴某讲清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及重户信息的危害。在户籍民警耐心教育引导下,当日中午,吴某带注销证明到容城派出所将其江西重户信息注销,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

据悉,10月中旬以来,监利县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各派出所复核收养户口、遗漏补录人口、外地迁入户口、出生日期、民族等人口主项信息的卷宗材料1000余份,及时纠正非农迁入农业户口性质错误、身份证编码错误、户口地址错误、材料不齐全、审批不符合规定、卷宗材料与数据不一致等多种户口现象400余份,坚决杜绝重户口、假户口问题,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户籍工作总结及简报篇八

2011年,法律援助窗口在市司法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便民、诚信、高效、廉洁”为服务宗旨,以建设“服务一流,群众满意的服务窗口”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全面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展示了司法局良好的窗口形象。现将本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办件基本情况。

截止至2011年10月31日,司法局窗口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8件,受援人数268人,均为承诺件,办结90件,其中当场办结90件,节省95天,提前办结1件,节省5天,承诺期限内办结率100%。对法律服务咨询来电、来访问题不推、不拖,及时处理,共接待群众来电304人次,来访群众123人次。

二、着力推进窗口规范化建设。

三、严格推行集中办理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1个窗口,3名工作人员,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局确定法律援助申请进驻行政服务大厅,进行集中办理,并规定机关各业务处室不得自行受理进驻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双头受理”和“体外循环”。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法律援助的申请材料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均耐心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应受理的部门;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能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军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不推诿、不扯皮,积极与我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热情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耐心详细地告之到相应窗口进行咨询或办理,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臵。

五、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窗口工作人员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接件过程中,坚持廉洁办公、公正审查,不徇私情,秉公办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于前来的办事群众,不论地位高低,关系亲疏,都能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使窗口工作保持“公平、阳光”,实现了窗口无投诉。

六、今后工作打算。

(一)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根据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力争达到“双百”目标,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严格定岗、定责、定人,确定首席代表,做到集中办理、现场办结。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明确职责权限,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结率,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优质高效地为群众服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全面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面向社会进驻中心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将按照比承诺时限减少30%以上的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优质高效地为群众服务。

(三)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完成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中心的各种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窗口的交流,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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