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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 设备移交协议确认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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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 设备移交协议确认书(五篇)
2023-01-15 06:20:22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一

去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公司党委把今年定了“落实条例年”,把五月份定为学条例月。今年党建工作,要结合学习理解条例,对照条例,对基层各支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针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解决,把支部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现代经济发展表明,企业强则国家强。我国发展需要一大批优秀企业,国有企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办好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精神、领导力、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国有企业现有基层党组织80多万个、党员1000多万名、在岗职工4200多万人。总体上这支队伍是坚强有力的。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国有企业管党治党意识和责任明显增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相比,与国有企业肩负的责任使命相比,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国有企业党建大有可为,也必有作为。

今天的党课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既不能回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照搬照抄全盘西化,关键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国有企业的实际,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在哪里?总书记开宗明义,指出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和重要性。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因此,领导一切的党必须要牢牢抓住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实际,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的建设。从政治上看,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力量,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重大工程和科技创新方面,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许多重点领域掌握了核心关键技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企业的布局更加优化、优势更加集中。许多投资大、风险大、收益薄、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科技、脱贫攻坚、民生改善等领域的建设和项目都是国企扛起来的。

从经济上看,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作用关键。从资产规模来看,20xx年,央企创造的增加值约占全国gdp的8.2%,上缴税费和收益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2%。可以说,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为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压舱石”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国有企业各方利益的一致。通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将企业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职工利益统一起来,在做大国民经济“蛋糕”中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现多方共赢,最终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两个“一以贯之”并列,意在表明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关系。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提升效率增强活力的同时,保持和发挥政治优势,不断校准发展目标,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真正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国有企业不断提高效益和效率。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国有企业,肩负着“更好体现和坚持”与“进一步探索”双重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必须着力在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下功夫、见实效。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必须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方法论,国企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亦必须尽快在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习近平总书记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主张,提出坚持两个“一以贯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企业党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他2015年7月在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要“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一个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治本之策。……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一论述,可以说是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坚持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体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党建有机融合在现代公司制之中,是建设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时代要求。企业党建工作要写入章程,党组织要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关键是厘清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真正形成各有侧重、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决策、协调和监督的制衡机制。关键是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国有企业党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

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执行力上见真章,在完成上级的要求上见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执行力首先体现在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从严把握、从我做起,坚守理想信念的“魂”,深植“以人民为本”的根,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牢记“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的警训,从每件小事做起,把党员领导干部的使命担当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落实在行动中。作为党员,关键是要提高执行力。去年,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公司党支部把解决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作为制约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突出出来,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在充分肯定一年来取得成绩的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就是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争先创优,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事情要办好首先中国共产党的事情要办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应对和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关键在党。

xx公司正面临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握好国有企业的政治使命与经营责任的一致性,体现好为企业职工利益和社会责任担当的一致性,谋划好企业长远发展和短期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举旗定向,为全面完成党的目标任务,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承担使命担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二

20xx年,我局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省厅中心工作,积极部署林场做好春季造林、林场改革、重点项目、危旧房改造、森林旅游等工作,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基本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截止11月底,全省国有林场完成育苗291亩,占年度计划的102%;当年栽植完成6.6万亩,占年度计划的108%;抚育管理57.8万亩,占年度计划的90%;木材生产51.6万m3,占年度计划的82%;木材销售54万m3,占年度计划的85%。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申报要求,积级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今年先后多次到京,向国家林业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汇报有关国有林场改革、扶贫、危旧房改造、道路、用水、用电等项目情况,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截止11月底,已争取落实各项项目资金20xx4万元,其中:道路建设资金440万元、危房改造资金163万元、用油补助资金10426万元、生态林补偿资金2399万元、扶贫资金1550万元、森林抚育试点经费补助资金2349万元、林木良种建设资金2767万元。

(一)开展调查摸底。

制订有关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职工人数、经济运行情况等各种表格并下发各市,进一步摸清全省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为全面推进林场改革做好准备。

(二)学习改革精神。组织学习国家财政部农业司褚利明副司长调研报告、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杨超站长等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做好调研汇报。组织人员专门赴山西、湖南、江西等省学习兄弟省份国有林场的改革经验,主动征求省财政、发改、编办等部门意见。同时积极向国家林业局汇报改革的情况及改革思路,为下阶段的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四)制订改革方案。根据国家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改革内容、基本步骤等一系列改革思路。

(一)推进四大基地建设。

1.建设林木良种基地。20xx年,全省国有林场完成林木良种基地建设6617亩,其中种子园2860亩、采穗圃259亩,种质资源库1146亩、试验林1297亩,母树林1050亩。

2.建设绿化大苗基地。召开国有林场绿化大苗基地建设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评审通过基地建设规划,将绿化大苗基地从原来的6个点扩大到18个点。初步统计18个基地林场20xx年共完成5900亩苗木培育规模,培育大、中、小苗103万株,共完成投资额1072万元。

3.建设大径材基地。20xx年完成大径材培育面积7.16万亩,其中:新造1.72万亩; 改培5.44万亩。

4.建设珍贵树种基地。20xx年全省国有林场珍贵树种培育面积1.93万亩,其中:新造1.05万亩; 改培0.88万亩。

(二)推进灵石林场海峡两岸现代林业示范基地建设。

全力推进海峡两岸现代林业示范基地建设,目前已按照规划设计建成中国台湾树种园948亩(包括中国台湾优良树种种质资源库和不同种源对比实验林),包括中国台湾小樱花、红梅、栾树等优良中国台湾树种共24科33种,通过中国台湾树种园建设,为两岸在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提供合作平台,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中国台湾树种园。同时,灵石林场接待中心(木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推进国有林场森林抚育试点工作。

确定20xx年国有林场以南平、三明、龙岩、漳州、泉州、福州植物园、洋口林场、灵石林场为主的66个国有林场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建设任务50万亩,试点场已经完成试点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转入作业施工阶段。现已完成46.6万亩建设任务。

(四)推进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工作。

安排顺昌洋口、邵武卫闽等15个林场参加全省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任务123399亩,其中:新造林7099亩(含珍贵树种2800亩);现有林改培29300亩(含珍贵树种6700亩);中幼林抚育87000亩。按照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木材战略储备试点方案,目前各基地林场完成建设任务11.8万亩,其中:新造林7384亩;现有林改培26021亩;森林抚育84886亩。同时,认真做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试点的规划和上报工作,20xx年安排25个县(市、区)48个国有林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试点任务编制工作,20xx年计划建设68.57万亩,其中:新造林3.29万亩(含珍贵树种1.17万亩)、现有林改培28.31万亩(含珍贵树种4.96万亩)、中幼林抚育36.97万亩。申请中央投资1.81亿元。

(一)编制完成《福建省森林旅游发展规划》。

《规划》在全面总结森林旅游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现状,提出了科学经营、分区规划、项目带动的发展策略,确定了森林旅游发展目标。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

(二)批建41个省级森林公园。

经过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审议,三明莘口等41个国有林场全部通过评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目前我省森林公园总数已达177处。

一是开展20xx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扶贫资金、税费改革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报告。二是审批报批森林资源资产及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项目。三是开展20xx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综合保险参保工作,实现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100%参保。四是完成泉州罗山等4个国有林场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配合林权登记中心完成62532亩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8万亩林地的公示工作,另有7941亩林地已完成异议调查等待办理发证手续。

我局负责南安、惠安两个县的挂点工作。先后10次深入两县开展督查指导工作,在抓进度的同时,重点协调当地林业部门与政府关系,确保造林质量,同时发现问题与厅大造办及时沟通反映,如发现有些农田造林地段排水、筑垄、回填客土等环节存在问题后,及时向大造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避免其它地市发生同样问题。

推荐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推荐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签署了《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xx县人民政府向xx集团转让所持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38.78%股权,同时由xx集团对xx集团进行增资扩股。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完成后,xx集团注册资本由11,380万元增加至23,224万元,其中xx集团持有xx集团70%的股权,xx县人民政府持有xx集团30%的股权,xx集团持有本公司29.85%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是xx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xx县人民政府变更为周政先生。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xx年11月5日进行了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xx-044)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xx年5月8日,公司收到xx县国资局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xx]330号),批复如下:

1、本次产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xx集团不再符合国有股东界定条件,同意取消其证券账户的“ss”标识。

2、请四川省国资委指导xx县人民政府及xx集团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及增资价款,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依法维护职工、债权人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相关方应持本批复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请四川省国资委在本次产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

xx县人民政府及xx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积极推进收取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等后续工作,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次战略重组股权交割正式完成。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5月9日

推荐国有设备移交协议书如何写五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因特网虚拟主机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力和义务

1.保证其虚拟主机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规定,不能制作、复制、传播下列内容: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

3.不得在网页上发布、保存国家机密信息和重要商业机密;

4.不得在网站上放置电子公告栏、bbs以及交互式论坛;

5.负责对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同时积极配合电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对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和知识产权纠纷承担一切责任。

7.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二、乙方权力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标准机房环境下的主机硬盘空间;

(2)提供高速、可靠的因特网连接;

(3)保证电源供应正常。

(4)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保证。乙方综合业务部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咨询、初装工作受理、服务变更受理及工作情况汇报、投诉受理、缴费咨询及办理、系统配置变更受理等一系列工作。

2.如因机房改造、骨干传输系统升级、割接等工作而必须使甲方服务中断,应事先通知甲方;

3.如甲方欠费超过半个月,乙方有权力中止本协议;

4.协议期满及双方不再续约的情况下,乙方应让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转移服务器数据,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根据签约时实行的业务资费政策,甲方按时向乙方营业部门足额缴纳。若遇乙方资费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保密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将因工作关系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存放所在主机上的不对外公开的数据和账户信息泄漏给第三者;

2.甲方保证不泄露电信部门提供的用于进入其虚拟主机的帐号、密码等资源。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由于政策法规变动而必须修改或中止协议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需中止本协议,乙方向甲方退还其所预交的以后的租费;

2.如发现甲方对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中止协议,但不退还甲方预交的费用;

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双方授权代表认可、签字盖章后,可与本协议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六、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对协议中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对协议中未提及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汕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七、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根据规定缴纳费用后生效,业务关系解除而自动解除。

甲方签章:______乙方签章: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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