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优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09:35:31 页码:8
最新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优质8篇)
2023-11-19 09:35:31    小编:ZTFB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尊重和包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是非常重要的。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精准与流畅,避免出现表达不清晰和理解困难的问题。在写总结之前,先参考一下以下小编整理的总结范文,相信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写作上的灵感。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且1户只能拥有1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房屋。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控制,楼层控制在2至3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扩建或新建的,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五)审批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1)选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然后到州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农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4)农民新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房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村(居)委会首先对本村农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讨论并公示,然后将讨论和公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代理许可证;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对该村民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2)村(居)委会将公示通过的建房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规划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3)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审批通过的建房户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局凭《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州规划局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农民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一)基本原则。

1、企业改制之初或在土地开发拍卖之前编制了小区规划,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其规模、层数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准予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闲置的居民住宅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或置换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但该土地业主可以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私房建设。

3、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准予有条件建设: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拆迁户、移民户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含拆迁户的土地)统一征用或收购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编制土地开发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对道路两侧的拆迁户选定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地段集中统一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自建住房或购买开发代建住房,并享受拆迁户应有的优惠政策。

对位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参照道路扩建的拆迁安置方式异地统一集中安置。

对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移民,实行农业安置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和非农户口的移民,不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

(二)拆迁(移民)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拆迁(移民)户持迁出乡镇的证明、移民局核发的移民证、拆迁(移民)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移民工作站、高路办、铁路办)的相关证明、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建房选址。

2、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符合拆迁(移民)建房条件的,办理建房选址意见书。

3、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户口迁移手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拆迁(移民)户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现场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四、城市规划区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严控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加层及扩建;城郊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已达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标的禁止加层及扩建。

2、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区域,及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区域内的私房允许有条件加层: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州房产局、州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住房屋面推行平改坡。屋面平改坡分为三种形式:简单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顶上原有隔热层和女儿墙,做全现浇混凝土坡层面;加阁楼式平改坡,即在简单式平改坡的同时,在坡屋面下面较高处设计一定面积的阁楼;加层式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础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加建一层住房后做坡屋面。

1、在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提倡私房屋面进行简单式平改坡。私房业主对房屋进行简单式平改坡时,须向规划、房产部门报送外观设计方案,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加阁楼式及加层式平改坡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批及建设。

(三)危房翻建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严控区内的私房,经鉴定属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且暂时无法安排外迁的,准予原址原规模翻建,严禁超过原址原规模扩建。

2、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危房,可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准予翻建。

(四)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凡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4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规划和土地许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迁时,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予补偿。

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1、六角亭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叶挺路,北至清江桥,南至南门大桥)。

严控范围:五圣宫、文昌祠、古城墙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胜利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制范围;挂榜岩地质公园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划定的老城区保护范围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2、五峰山片区(东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龙洞河,北至州委党校,南至清江河)。

严控范围:连珠塔、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五峰山山脊线以西至山脚的保护范围。

3、舞阳坝片区(东至五峰山山脚,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区、凤凰山、红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处理厂)。

严控范围:东风大道、舞阳大街、舞阳大街一巷两侧50米范围;舞阳西南片区、舞阳西北片区、州体育场片区改造控制范围;州委办公区、州政府办公区、市一中校园、州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4、小渡船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电力公司、恩施宾馆、体育运动中心,北至红旗小区、民俗大观园,南至清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航空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大桥路、土司路、工农路两侧50米范围;原烟厂片区、原轴承厂片区、红旗小区改造控制范围;市“四大家”办公区、体育运动中心、市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5、土桥坝片区(东至恩施血站、沙湾、湖北民院,西至凤凰山,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区)。

严控范围:土桥大道、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湖北民院、恩施职院、恩施高中等学校校园控制范围;施恩堂制药厂、土桥老街、地质队片区、金水湾片区改造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附属医院控制范围。

6、黄泥坝片区(东至朱家坳、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田,南至红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清江凤凰城、黄泥坝、五指湖、大堰坝开发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

7、红庙片区(东至山脚、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红庙老街北段,南至上官田)5。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东两侧100米范围。

8、旗峰坝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山脚,北至峡口大桥,南至民俗大观园)。

严控范围:旗峰大道两侧5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西两侧100米范围;旗峰片区开发控制范围;麻纺厂、旗峰变电站控制范围。

9、枫香坪片区(东至209国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烂草湾,南至红庙老街北段)。

严控范围:209国道两侧100米范围;火车站、三水厂控制范围。

10、金子坝片区(东至湖北民院、沙河、东南山脚,西至恩施机场、209国道,北至宝盖山,南至湖北民院、学院路)。

严控范围:金桂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工业园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金子中学、金子小学、州二中控制范围。

11、其他重点区域。

严控范围:主要河流两侧(清江河、龙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的范围;主要道路两侧(高速公路50米,铁路20米,国道20米,省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围;电力通道两侧(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围;主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五峰山、凤凰山、摩天岭等因城市景观需要所控制的山体保护范围);主要广场、公共绿地规划控制范围(民族广场、硒都广场、清江风情园、民俗大观园等已建成的和规划待建的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需控制的范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机场、车站等)需控制的范围。

1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经政府批准和公示的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二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八条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长签字后送村委会(或居委会)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派人现场踏勘,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3、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民建房初审合格后,报县规划区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

4、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经审批后,建房户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线后按图施工。

6、城建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农民建房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因规划需要拆迁的规划区农民房屋,按《玉山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办理。

第三章农民建房(安置)区管理。

第十条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建房(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建房(安置)区,或在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主要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也可以根据建设上报实际需要确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办理各自辖区内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农民建房(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农民建房(安置)区选址、布点和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布点与选址。农民建房区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向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地踏勘,提出意见报规划委员会审批,选址经批准后,由国土、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选址原则为: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零星建房,在方便生活和生产的前提下,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现状村庄整治扩容仍然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核心区农民建房户,由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到本辖区内其他建房(安置)区。

(二)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由乡镇政府组织、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报规划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国土、规划部门核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业主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农民房屋竣工后,应持经批准的用地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委托国土、规划部门放线,经县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地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施工。项目业主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在农民建房(安置)区内的个人自建房,其施工由乡镇政府配合县国土、规划部门监督管理。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凡在农民建房(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或经批准农民自建住宅,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民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收回合同作为建设审批的必备材料,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的手续为依据,产权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按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相应人员,配合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规划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要求与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县城总体规划,划定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及可以保留现状的居民点范围,报县政府同意后定期公布。

(一)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布局与路网结构的前提下保留下来的连片自然村落作为城市的组成部分,由村(居)委会牵头,做好村庄改造详细规划。逐步完善市政、道路交通及社区服务功能,在不影响改造详细规划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空闲地及周边未利用地可适度安排农民新建房屋,老屋可以翻新改造。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一般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安置,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三)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不得翻修或新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安置;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国土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形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四人以下(含四人)户,建筑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五人以上(含五人)户,建筑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20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其住宅建设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寓楼、联体小住宅形式建设,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法建设处理。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县农民建房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三

关于印发《汉滨区吉河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驻镇各单位: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通村水泥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全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通乡公路、通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村道、村建、村养、村管民享的原则。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

(三)实行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通与村委会常年养护相强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对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养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农民领养人工作情况。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负责本村辖区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二)协助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

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和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五)配合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从严审批路边建筑,整治车辆超载。

第六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承担镇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是村道养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政策.(二)编定本镇辖区内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设计划,争取国家项目支持。

(三)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

(四)安排村道养护资金,督查各村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指定划定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每年与各村民委员会签定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书,并将村道养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做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

施,按照划定的养护管理路段和范围,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养护管理合同报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按照《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预算内资金75%拨付到村,用于日常养护管理经费,村道日常养护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解决。25%留作雨季镇内公路大型塌方临时抢通经费,临时抢通经费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筹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或变向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村公路养护资金。如有违反,按法定程序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资金来源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公开。接受人民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按照区有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执行。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周对辖区内村公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记录情况,每月对村委会考核一次,根据考核兑现报酬。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县道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10米,山岭重丘不少于5米。

乡道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5米,山岭重丘特殊地段不少于3米。

村道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平川不少于4米,山岭重丘不少于3米。

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致使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塌方在5立方米以上的由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抢修。塌方在5立方米以下的由村委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划定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等料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越县道、乡道的,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挖掘穿越村道的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取得公路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各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沙石厂、砖厂等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进驻监管人员,建立完善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发现超载及时上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整治。

第十八条、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终目标责任考评,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必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通村水泥路损毁严重的村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河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和《××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县县城规划区指《××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确定的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例外。

第三条在××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审批条件。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符合县城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系该社区(村)在册常住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集体建设或自然灾害需要拆迁、移迁、搬迁或重建的;

(五)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并且是申请在自有承包土地上建房的。

最低居住标准:居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50平方米,村民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

(五)有返还地、拆迁安置地已转让的;

(六)曾以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七)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八)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之建房审批条件申请新建或拆房重建的,其宅基地与城市规划相冲突,又未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其原有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按政策收储后,可在县人民政府规定建房点内购买宅基地建房,但建筑占地面积、层数、色彩、外观等指标必须符合建房点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设置五个居(村)民建房点:

(一)××社区从××处以上,公路两侧5米外;

(三)××村从×××至×××方向公路两侧10米外;。

(四)××村从×××至×××方向公路外侧5米外;。

(五)××村从×××至×××方向公路两侧10米外;居(村)民建房点的建筑层数、层高、色彩、外观等技术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城市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郊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家庭常住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地居(村)民但未曾建房,且与其独立。

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居(村)民家庭成员在本地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地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的);

5、原户口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所在地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第十四条自建私房顶层应采用坡屋面,设计图和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并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审定。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建房的居(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后的三个月内,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对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时其房屋不予补偿。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城关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村)民建房点规划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房者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至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一条建房者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房屋竣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县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开工,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五条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五

家庄村委会:

兴家庄村委会:申请人:黄明友,住本村下高榜下高榜组申请人:黄明友,男,49岁,汉族,住本村下高榜组,全家4口人,现有住房二间35平方米,平方米,因人口多,居住面积小而无法居住。口人,现有住房二间因人口多,居住面积小而无法居住。现特申请建房,建房地址:屋当门,地类:平方米,现特申请建房,建房地址:屋当门,地类:土,面积:140平方米,面积:敬请批准为谢!敬请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六

河口街道办事处:西五村村民委员会:

我是河口区街道办事处西五村村民朱xx,现全家5口人,老伴早逝,三个孩子成人,分家另过,每年支出远大于收入,生活实在困难。

自建房至今,已有30多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自然灾害。自20xx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墙体开裂、倾斜,瓦片脱落,险象环生,已经成了危房,不能住人了,危及我的生命安全。所以我是多么想把我家的住房改造一下,可以让我住进比较安心的房子,不必担心房子倒塌的问题。

目前由于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改造资金短缺,暂时无法重新建房。现欣闻政府的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办事处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

我保证,我申请的补助只是为了改善我家的住房问题,绝对不进行其他与这无关的事情,恳请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七

申请事由:

我少普乡中山村下寨村民组,家庭人口3人,现有住房(包括辅助用房)2个房间30m,由于原住房是用木材修建,年已久远,局部开始腐烂,已经摇摇欲坠,父母住一间,我本人住一间(还是住在火房),居住条件实在穷迫,因此,申请新建住房1间123m,需使用面积123m(包括厕圈),建房地址在少三公路右侧中山村曹永国住处往上50米处串村马路两侧,四界为东抵刘高峰地界,南抵刘代宇地界,西抵刘高银地界,北抵刘高峰和刘高权地界。望上级领导现场勘察予以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私人建房规划申请书汇总篇八

xx住房建设局:

兹有申请人张xx,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县城中街民乐小区。

因前次给你们递交的“拆旧翻新建房申请”直今没有批复,我们都十分着急,房子实在是太需要马上改造了,所以不得已再次向你们递交申请,郑重陈述一下急需翻新的事由:

房屋是八十年代修建的,由于当时的资金困难,防震意识淡薄,导致结构及其的`不合理:首先是各层都没有打圈梁,楼板直接架在砖墙上,上下水都在外面,电线路也是明路,也已老化,造成各处都有隐患,一直现在多处出现裂缝,房顶漏水,一到冬季水管冻裂没有水吃,线路老化已发生多次断电失火等情况,房屋已成危房,如遇到什么情况,马上就倒塌的可能,综上所述绝不是骇人听闻而是事实,它严重的威协着我们全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

我们家共有10口人,都住在一个楼上,父母已年过花甲,身体也不好,父亲是眼睛残疾人,原是农民都没有工作,我们兄弟二人也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其它经济来源,各有两个孩子,都已上学一年,需要很多钱开支,生活十分艰难,根本没有能力修复房子,不修吧人住着心里不踏实,不住吧又没有其它房子住。

各位领导请将我们申请阅读一下,根据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恳请各位在万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到我家查看一下,以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