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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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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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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一

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

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

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

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

(三)、派遣人员的辞聘

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

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

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

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

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

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

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

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自2015年8月执行

第一条  人员范围 

第二条  配置原则 

3、聘用期:根据国家规定、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条 其他 

6、按照公司统一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7、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二

6)、乙方每工作满12个月,享有1次带薪休假,每次30天(含路途),用工单位承担休假期间乙方往返海外工作现场与乙方国内居住地所在机场的飞机票,以及机场到居住地的火车硬座和大巴交通费用。休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的60%发放工资。如因用工单位或甲方原因不能休假或休假时间不足的,每延期一个月,在正常年休假时间之外额外给予3天的年休假,延期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不给予额外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2、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4、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社会保险。

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1、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3、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不得涂改。

4、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邮编:

乙方(招用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为劳务派遣工,派遣乙方到(以下简称丙方)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约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到丙方()工作,工作地点为平阳县,具体岗位(工种)为,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乙方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实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丙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需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3、乙方工资、奖金等发放清单需丙方提供,由甲方造册代为发放;。

4、每月工资支付期限为15日前,遇休息日和节假日提前支付。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全国职工守则》及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丙方退回甲方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丙方退回甲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解除和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规定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失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乙方在职期间,由丙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后,在丙方未满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为1年),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丙方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分摊支付违约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被派遣到丙方工作期间,由丙方统一管理。期间乙方若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的,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被派遣期间若违反丙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名誉的,按丙方的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十二、本合同条款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并对合同规定条款作相应修正。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四、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十六、本合同须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三

甲方:常德市污水净化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上岗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xx年,自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椐国家政策、法规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登记。

2、负责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上岗资格证,乙方实行上岗。

3、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从事xxxx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工种)。

4、月基本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核发的最低工资标准xxxxx。

5、依据相应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防护用品并在乙方在缴纳社保险费后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本人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3、每周工作时间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量进行安排和调整。

4、工作期间,享受岗位(工种)基本劳动保护和节假日福利待遇。

5、乙方在缴纳社保险费后,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双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提出解除协议;。

(1)在试用期被证明乙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乙方拒不履行上岗协议,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

(3)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缺勤、旷工的。

(4)乙方因病或非办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规经营的。

(6)乙方服务态度差,造成用户有理申告的。

(7)乙方泄露甲方机密,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

(8)乙方在年度考核中被执行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被淘汰的。

(9)乙方有正当理由(如服兵役、升学或正式就业等)不能履行协议的。

(10)乙方有违法犯罪或重大违纪的。

(11)其他应解除协议的。

(12)甲方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2、提出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3、本协议预定期限届满或因双方发生不可抗拒的行为,即行终止。

4、本协议属乙方与派遣单位所订《劳动合同》的补充附件,当合同出现解除时本协议随之解除。

四、附则。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本协议壹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月xx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

第七条用工单位及所属单位自行设立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第二章 审核备案

第八条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核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申报表》(附件1);

4.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业务岗位划分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有效期为两年,其中,临时性岗位有效期为一年。已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规章制度原件;

6.企业管理人员名册;

7.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8.劳动合同文本;

9.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3);

3.《劳务派遣协议》;

4.拟派遣劳动者用工备案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5.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批复》;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2.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向被派遣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及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

2.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主体;

4.被派遣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相关待遇的承担主体;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6.违反协议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劳务派遣协议还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2.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5.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未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协商确定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

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工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实行分级管理。中省直用工单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到本地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近年来发展迅猛,应用普遍,人员激增。劳务派遣工呈现企业用工普遍化、主业工种普遍化、骨干扩大化趋势,劳务派遣工已成为企业生产一线的重要力量,一大批企业已成生产一线的主力军。目前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用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务派遣用工普遍短期化,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化泛滥化,“同工同酬”、“同工同福利待遇”落实有较大差距,“同工同权”落实有更大差距。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公司实质成了劳动中介组织,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只关注收取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维权困难。三、工会建会入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38%的劳务派遣工没有加入工会,用工单位工会没有把劳务派遣工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工作职责,所有企业没有依法提取工会经费。从千名劳务派遣工调研问卷的呼声看:一是希望企业实行劳务派遣工转正式合同工政策,使得自己尽快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二是希望企业落实同岗同酬;在奖金、津贴、企业年金能与正式员工一样待遇;三是能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四是希望企业多组织学习培训、技术比赛、技术鉴定,搭建成才平台;五是希望工龄能够连续计算;六是希望发放取暖费;七是希望加入企业工会;八是希望工会组织多关心劳务派遣工。

为了完善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完善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一、尽快出台地方劳务派遣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不利于劳务派遣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建议各市要尽快出台《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工的指导意见》。

1、建议该指导意见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税务局共同起草文件草案,提交政府发文执行。

2、建议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领导格局。

3、建议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下,尽快形成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四位一体的劳务派遣模式,新劳务派遣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要坚持“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轨道”。

4、建议该指导意见要制定针对性政策规定,着力解决劳务派遣工工期普遍短期化、“三性”工岗位泛滥化、“同工同酬”“同岗同福利待遇”落实有较大差距、“同工同权”落实有更大差距、劳务派遣工入会难的五个突出问题。

二、加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的规范管理

1、建议规范劳务派遣工工期管理,解决普遍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建议一要明确规定,凡是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负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要推广先进企业劳务派遣工年5%转劳动合同工办法、外聘和劳务派遣技术工人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办法,加大优秀劳务派遣工骨干及时录用为合同制员工。

2、建议规范企业三性岗位管理,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主业化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实状况已形成劳务派遣主业岗位扩大化、泛滥化、长期化。建议一要具体明确“临时性”岗位范围,“辅助性”岗位范围和“替代性”岗位范围,改变目前“三性工”规定太原则、简单,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弊端。二要采取列举式立法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三性”,可以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采取列举式否认立法,根据现阶段中国国情,将不许可的行业都列举出来,譬如关乎民生或者特殊的行业应禁止劳务派遣,例如医疗行业、律师行业、会计行业等,写进劳务派遣法。三要设定劳务派遣上限,在既能满足企业、单位的用工机制的多元化及灵活性的需要,又不使这种用工方式主流化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给企业设定一个劳务派遣的上限,如每个企业或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工的上限为员工总数的20%。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监管,坚决纠正相当多企业把劳务派遣泛滥化、主流化的倾向。

3、坚持同工同酬,突出维护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相同岗位不同待遇容易制造就业歧视和社会不公,造成社会不和-谐。建议一要坚持同工同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尽快纠正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二要落实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及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基本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待遇。三要把劳务派遣工资增长纳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让劳务派遣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四要尽快在企业主要用工岗位逐步缩小劳务派遣工,或者制定劳务派遣工转正式工政策,扩大企业正式工队伍。

4、坚持同工同权,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政治权益

建议一要坚持同工同权,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政治权益,改变目前劳务派遣工“二等职工”“临时工”的现状。二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企业工会。三要明确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职代会、民-主管理的政治权益。

三、完善劳务派遣公司的规范管理

建议一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规定,对注册资本不足五十万元、中介皮包公司和企业主业经营外兼营派遣业务的公司要坚决取缔。二要制定劳务派遣公司规范管理标准,用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四位一体的新标准,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轨道”的管理水平。三要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只注重收取管理费,要把重点放在关注提高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上,要依据省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水平。要依据国家“同工同酬”规定,全面落实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落实“两个普遍”,把劳务派遣工纳入工会的维权体系

全国总工会制定普遍发展职工入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三年规划。调查中发现,在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大差距,许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仍在“踢皮球”,相互扯皮。为落实全总“两个普遍”,把劳务派遣工纳入工会的维权体系。

建议一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工会承担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主体责任。劳务工的工会会籍、维权、工会经费计提和日常管理等均由用工单位的工会负责,用工单位无工会组织的,可由用工单位所属街区工会负责。会籍管理、会费收缴、工会经费归属和上缴由实际管理的工会负责。少数以专业承包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实体公司要建立工会,负责本实体公司劳务派遣工入会。二要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纳入职代会和集体协商维权机制,通过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四平等”,即工资收入平等、政治平等、待遇平等、社会保障平等。三要规范劳务派遣工工资列支渠道。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名义上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实质是由用工单位支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当在用工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不能再以工程费、劳务费的名目列支。以工程费、劳务费的名目列支的劳务工资,也应当计提2%工会经费。计提工会经费应由劳务派遣工实际加入的企业工会使用。用工单位工会是劳务工日常工作和开展各项活动的主体,他们对管理劳务工更具有实际作用。被用工单位的工会没有这笔经费,要开展针对劳务工的管理和各项活动也存在实际困难。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劳务派遣人员(含司法所社工)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以及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情况。

(二)考核等次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劳务派遣总人数的20%、良好不超过60%。

(三)考核方法

1、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群众评议和镇领导评议两部分,其中,群众评议占40%,镇领导评议占60%。每年年中和年末,由镇组织组、镇纪委、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全镇机关干部职工对劳务派遣人员(镇城-管中队除外)进行无记名群众评议。评议结果提交镇三套班子会议研究,班子成员可针对个别人员(主要是群众评议中得分与实际工作表现不相匹配的)进行点评,以实现纠偏的目的。点评结束后,镇领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2、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最终评议结果有一票否决权,被否决的劳务派遣人员按下降一个档次定级。

3、评议规则由镇组织组制订。

(四)考核结果应用

1、月绩效奖的发放。每年两次考核结果累加,最终确定该年度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单。从第二年1月起,考核优秀人员的月绩效奖增发100元,考核良好人员增发50元,其余人员不予增发月绩效奖。

2、年终绩效奖的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发放;年度考核良好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事业在编人员标准的60%发放;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按区财政规定标准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年终奖、文明奖及年度绩效奖金。

3、连续两年考核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优先考虑推荐为镇股级(副股级)后备人选。

(五)诫勉制度

3、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从未获评良好以上等级的,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予以辞退。

(六)城-管中队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核

城-管中队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城-管中队党支部组织实施,镇组织组配合。

本试行办法从2015年7月开始试行,以前制订的有关方案同时作废。

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

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

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

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

(三)、派遣人员的辞聘

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

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

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

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

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

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

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

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本协议。现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1.乙方自愿与甲方签约成为公司海外派遣艺员,时间期限为()天;。

2.乙方保底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每期期满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派遣前,等相关证件需自费作为出行费用;。

5.乙方进场的机票和签证的费用由已方负责;。

7.乙方保底工资为每月(),

8.乙方进场后吃、住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在岗位出现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注:如因乙方不听从指挥擅自违规操作出现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等问题。)。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为确保境外工程顺利完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经乙方家属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内容。

甲方聘用的乙方到蒙古国乌兰建筑工地进行钢筋施工。

第二条、劳务期限。

依据境外工程期限的特点,乙方出国劳务期限暂定为年。

自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月日止。

(如有必要可以延长)。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支付办法。

自乙方到达境外工作起每天日工工资元,或每天小工工资元,或计件工资40元/平米建筑面积(不含材料、机械、劳动保护等费用)。

如需加班,累计8小时为一个工。

月工资发放于次月起,每月5日前,甲方将乙方工资的%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卡上(不含税费),其余部分在年月前一次性付清。如超出3天,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300元/工日的误工费。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20__元保证金。如由于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出境,甲方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如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出境,甲方不退还给乙方保证金。

出国施工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三天以上,停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300元/工日的误工费。

乙方月累计工资小于4500元,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乙方月累计工资大于4500元,甲方不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有权根据境外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乙方必须遵守。对乙方执行规定和制度。工作成绩优秀或不执行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对违章施工、无故旷工、劣质工作的,甲方有权给予奖励和处罚。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严格管理,并适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

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劳务报酬。

5、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和食宿,负责境外纪律,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等。

6、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出国劳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7、甲方负责乙方每月的伙食及住宿。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在境外工作期间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外事礼仪,不得有损国家和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行为。

2、乙方在务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4、乙方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6、乙方有遵照本合同约定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7、乙方在务工期间有获得身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8、乙方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公共设沲及机械设备的义务,如乙方变卖或故意损坏,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对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l、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的;。

4、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适应岗位工作或者死亡的;。

5、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乙方不具备工种操作技能,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5、乙方聚众闹事、参加或组织罢工,或参加任何非法和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

6、乙方参与其他公司或组织经营活动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银行、供货商、分包商等处开设帐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l、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工作条件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笫七条、特别规定。

1、乙方出国购买机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口岸停留期间,三日内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日外,乙方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向乙方支付100元/日的误工费;如口岸停留超过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到蒙古国乌兰从事劳务合同期间,不享受回国探亲假。如遇特殊原因,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可以回国,往返机票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回国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境外工作不满一年,往返机票由乙方承担。满一年甲方报销机票,合同期满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4、经医生证明乙方因疾病缺勤不发工资(工伤除外)。

5、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境外签证,工作证等必要手续,出国时的体检、公证货等由甲方承担。

6、在境外期间,乙方护照由甲方统一保管,本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或取消乙方的工作证和签证。

7、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劳务合同解除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1、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乙方违约:

l、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往返机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乙方违约承担护照签证费。

2、乙方如自行转移工作单位,扣除所有工资报酬。

3、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九条劳保用品与医疗保险。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甲方为乙方办理境外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境外劳务中发生工伤,医疗费由甲方支付,治疗期间劳动报酬不变,如经治疗不能再履行合同时,按照中国工伤标准作出一次性处理。

4、因公发生的交通、住房、水电、卧具费由甲方承担,其它生活用品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它事项。

1、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沈阳市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乙方承诺,经本人签字后生效,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八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正如有人所言,企业竞争关键是人的竞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针对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竞争力的用工方式,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凝聚企业员工合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作为市场主体一员的钻井总公司,近年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钻井生产领域选择使用长兴公司派遣的劳务工,即是在此方面的一种有益尝试。因此,本文拟从劳务用工的优势、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性质分析、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法律风险和即将存在的障碍、如何依法加强对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管理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分析,期望能对规范总公司此方面的行为有所裨益。

一、劳务用工的优势所在。

劳务用工作为近年来我国人才市场上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其主要操作就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机构,输入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新的用人方式,使用人单位“只用人、不雇人”,大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因此有着传统劳动用工所不具备的优势。

(一)能够使企业规避、转移雇主责任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存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因其职务行为致使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者损失,企业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对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或者第三人予以赔偿。而且这种责任具有不可预见性,也很难被企业所控制。然而在劳务合同中,企业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就无需承担雇主责任风险。只须严格执行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避免违约造成的法律风险即可。而且这种违约所引起的法律风险一般具有可预见性,也可为企业所控制。

(二)能够减少企业的劳动纠纷。

鉴于在劳务用工中,实际用人单位与众多劳务工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工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与劳务派遣企业构成平等的合同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只需根据《劳务合同》,监督劳务派遣企业严格履行《劳务合同》,对劳务工进行技能培训、安全防护、并组织劳务工进行生产劳动,给劳务工发放工资奖金、缴纳社会保险等。而用人单位却能从上述工作脱离出来,从而避免了与劳动者产生直接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劳动纠纷。

(三)简化企业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在劳务用工中,下列事务性工作便可以由用人单位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诸如办理人员的调入、调出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以及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变更;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人事档案管理;向劳动者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等。这样,就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管理及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

(四) 用人方式比较灵活,而且有利于用人单位后备员工的筛选。

在劳务用工中,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务合同约定》随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减或者更换派遣人员,有利于增强用人的灵活性,同时也可解决有些企业改制后因人员编制限制造成的用人难问题。另外,在劳务工的使用过程中,对于有突出贡献或者优秀表现的,可以列为用人单位招聘备选员工,这样比从社会上招聘,更方便、更直接、更能准确地找到满足企业要求的优秀人员。

二、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性质分析。

(一)我国目前主要劳动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

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说明,判断单位用工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属于劳务用工,标准在于劳动者在事实上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此项标准可从以下方面具体理解:

1 、劳动力由谁支配

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用警告、罚款、撤职、辞退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享有。而对于劳务用工来说,劳务提供方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如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罚。这就表明,在劳务用工中,合同双方地位对等,劳动力的支配权由劳务提供方行使。

2 、经营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工作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只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指令等,提供劳动,便可依法获取报酬。对于劳动成果是否能够实现这种经营风险,其并不承担。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也算。而在劳务用工中,劳务提供方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因此,其不仅应提供约定的劳动,还应承担劳动成果是否实现的经营风险。同样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白搭。

3 、合同主体是否固定

在劳动用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而在劳务用工中,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

4 、报酬依据的确定

在劳动用工中,由于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最终数额,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而在劳务用工中,由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劳务报酬的数额,主要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不同法律性质用工的法律效果。

1 、劳动用工的法律效果

在劳动用工中,既存有经济关系,又存有身份关系,所以就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经济关系角度来看,劳动者应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从身份关系角度来看,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者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同时有权享有用人单位给予其成员的各种福利待遇。而用人单位则应保证其成员的安全、依法给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承担其劳动行为产生的责任,并获取其劳动行为产生的收益。

2 、劳务用工的法律效果

在劳务用工中,由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只存在经济关系而无身份关系,提供劳务和享有劳务只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所以合同双方应自行组织管理,自行承担其行为的后果,自行保证自身的安全,无权享有对方给予其成员的福利待遇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

(三)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输入劳务工的法律性质。

判定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输入劳务工的法律性质,不能只从总公司与长兴公司及输入劳务工签订的协议的名称上来判定,而要仔细地分析研究协议的内容,比照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的不同法律特性来判断。

通过对总公司与长兴公司及输入劳务工签订的协议进行研究,我们认为,虽然协议名称为劳务协议,虽然劳务工的来源系由长兴公司输入,但是这些看似符合劳务用工形式要件的东西并不能掩盖该用工行为的真实法律性质,也就是说该用工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说仍属于劳动用工。而长兴公司在此的角色则类似于劳动中介公司。之所以如此判定,原因如下:

1 、输入的劳务人员仍由总公司管理并支配其劳动。

根据总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总公司有权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思想教育、经济处罚、岗位调整等,这些约定充分说明,对劳务人员的管理与支配权仍然由总公司掌握,而非劳务派遣单位长兴公司。这无疑与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不符。

2 、输入的劳务人员的'收入仍和总公司的经营效益挂钩,而且收入也由总公司直接发放。

根据总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总公司)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这就说明劳务人员收入的决定因素并不是劳务市场劳务人员的供求关系,而是总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且劳务人员只要付出劳动,均能获得报酬,这仍与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不符。另外对于劳务工的收入支付,从程序上说,应先由总公司根据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向长兴公司支付费用,再由长兴公司根据与派遣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其支付工资及奖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公司只向长兴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于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工资收入仍由总公司直接支付。这从形式上否定了长兴工属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性质。

3 、总公司与输入劳务人员签订的《岗位劳务协议》实质就是《劳动合同》。

根据总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第四条之规定,“甲方(总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岗位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名称、协议期限、岗位职责与任务、工作考核标准、劳动纪律、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终止、变更与解除等条款。”如此来看,总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岗位劳务协议》几乎囊括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实质上就演变成了一种劳动合同,这再一次佐证了总公司使用长兴劳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劳动用工而非劳务用工。

三、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法律风险和即将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输入劳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鉴于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劳务人员的用工性质实质为劳动用工而非劳务用工,因此原本通过劳务用工方式可以规避的一些主要法律风险则仍然存在:

1 、仍有可能为劳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劳务用工方式中,接受劳务的单位无需承担劳务人员职务侵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但是总公司使用长兴劳务人员,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难以分辨用工性质到底属于劳务用工还是劳动用工,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总公司仍有可能要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2 、仍有可能为劳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危负责。

在劳务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危,为劳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根据总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由长兴公司负责为劳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由总公司向长兴公司结算有关保险的费用,从而免除总公司在此方面的责任。这种安排看似符合劳务用工的形式要求,但是鉴于总公司在使用长兴公司劳务人员过程中存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在用工性质的认定上,难免会出现分歧,从而导致总公司仍要对长兴公司劳务人员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劳务人员即将存在的法律障碍。

根据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总公司使用长兴公司输入劳务人员即将存在如下法律障碍:

1 、法律即将大幅度提高劳务输出单位的准入门槛,并加强对其监管,从而切实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 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 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这条准入门槛的设置和监管措施的加强,无疑是对长兴公司的一个考验。

2 、将劳务用工方式局限在短期用工方面,如若长期聘用,则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 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就说明,一个岗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该岗位仍需聘用劳动者,则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再使用劳务人员。这就限制了总公司在非临时用工方面使用劳务人员的用工行为。

四、如何依法加强对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得到很大的普及,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对于劳务派遣未有任何正式的法律法规作一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以及某些地方政府的规章之中。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务用工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鉴于其仍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亟待考虑的问题便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规范使用长兴公司派遣劳务工的行为,如何依法加强对长兴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避免此种用工方式和劳动用工相混淆从而给总公司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规范完善劳务合同的内容,转变对长兴劳务工的管理方式。

从劳动用工到劳务用工,意味着总公司须从原先的管理职工,组织生产过渡到依照劳务合同监督劳务提供方组织生产,也就是由原先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因此要充分实现总公司的目的,维护总公司的利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就必须明确详细地约定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有如下方面:

1 、用人单位对工作量、工作过程、期限、结果、环保以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这一点特别重要,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目的能否实现,也是用人单位监督劳务提供方的主要依据。

2 、劳务派遣方的义务。主要有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方自行组织;劳务派遣方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劳务派遣方负责劳务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安全保护的提供、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对于劳务人员工作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受到损失或者使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劳务提供方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公司需要依据合同,督促长兴公司严格履行《劳务合同》,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教育,对于派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总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既是实现用人单位目的的有效依据,也是劳务合同的鲜明标志。

(二)监督长兴公司履行合同职责,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对于长兴派遣人员的管理,只所以由总公司监督长兴公司进行管理,原因在于长兴公司派遣人员与总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管-理-员工的权力在此并不存在,所以长兴公司派遣人员与总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1 、监督长兴公司做好与派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等工作。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鉴于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做好与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等工作,一是可以清楚地表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所属,避免发生纠纷时有关机构认定派遣人员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二是保证用工关系明确规范,避免劳动行政监察纠纷。三是防止劳务派遣公司侵犯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派遣人员的劳动积极性。

2 、监督长兴公司做好派遣人员的技能安全培训、法制道德教育等管理工作。

做好派遣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派遣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务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一项主要义务。因此长兴公司应首先加强对派遣人员工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到相关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满足总公司对钻井队工作人员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和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违法、不违纪。最后,加强管理,促使派遣人员树立勤奋爱岗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将个人发展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3 、督促长兴公司做好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首先督促长兴公司根据总公司对派遣人员的要求和期望,建立严格的派遣人员考核标准。其次依据确定的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派遣人员予以留岗察看或者召回培训,对于考核优秀的派遣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最后,从成本和有效性方面考虑,可以委托派遣人员实际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开展,然后将考核情况定期反馈给长兴公司,长兴公司依此作出奖惩决定。

(三)通过管理创新,建立奖优惩劣的激励竞争机制,激发长兴公司派遣人员的生产积极性。

1 、建立派遣人员的“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长兴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钻工队伍,降低总公司在人员招聘培训以及管理方面的成本,对于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做出积极贡献的派遣人员,可以考虑将其转为合同制职工,与其建立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建立公平合理且具有激励效果的派遣人员薪酬制度。

薪酬的公平合理有两层含义,一是绝对薪酬的公平合理,即劳务人员获得的收入要和市场上劳动力的价格、公司的盈利状况和个人的劳动付出相适应,不能有太大的差异。否则容易引起劳务人员的不满,从而导致工作效率和工作情绪的低落,破坏公司和-谐与合作的氛围。二是相对薪酬的公平合理,即劳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和他技术、工龄、岗位相似的同事相比较不能有大的差异,力争做到同工同酬。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因此,相对薪酬缺乏公平与合理性,容易挫伤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继而在工作中产生一些消极抵制甚至对抗的不良行为。

薪酬做到了公平合理但没有激励作用的话,仍不能算是健全的薪酬制度。只有使薪酬发挥激励作用,使得劳务人员报酬的多少,完全由本人的意愿和能力决定,能够和本人的劳动成果相符合,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了解派遣劳务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掘其潜力,发挥其作用。

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是在满足了自己基本的生活需求后,才去考虑为公司创造价值。西伯拉罕·马斯洛在1954年提出人类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生存需求,第二层次为安全需求,第三层次为归属需求,第四层次为自尊、自爱与自豪感的需求,第五层次为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总公司应了解长兴公司派遣人员的不同层次需求,然后以其需求为基础进行激励,从而达到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其一,从生存需求的角度考虑,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逐渐提高劳务人员的报酬,改善其工作条件。其二,从安全需求的角度考虑,应督促长兴公司为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职业稳定。其三,从归属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将表现突出,或者有卓越贡献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总公司合同制职工,加强其归属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其四,从自尊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对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奖励,使其付出得以肯定。最后,从自我实现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生涯作一规划,拓宽其发展前景,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平台及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8日表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规范行动。据悉,此举旨在配合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电信行业,现有用工模式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有关专家预测,今年电信行业有望迎来派遣工转正潮。

专项行动重点是同工同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修改重点在于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主要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新的法律规定。人力资源专家指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是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难点和重点。

记者获悉,此次人社部专项行动的重点正是同工同酬。人社部表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中,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将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调整,而且,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同时,人社部还将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电信业用工制度改革在即

全国总工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达数万家,全国劳务派遣工超过3700万,电力、石油、电信等行业都是双轨制用工的“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电信行业的劳务派遣制用工近百万。

长期以来,劳务派遣制员工与合同制员工相比,不仅在薪酬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有不同等的待遇,甚至连工会也难以加入,这让劳务派遣制员工相当“内伤”,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不小的影响。事实上,电信行业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不仅分布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工作在主营核心岗位的人员数量也相当可观,因此,“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在电信行业更为突出。

作为上市公司,电信企业十分看重劳动生产率指标。由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可不计入该指标,因此,为了上市公司报表更为“好看”,电信企业对各省级公司的正式用工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而企业的业务范围、客户数量又在不断发展中,不足的人力资源只好由劳务派遣制员工补充。随着今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电信企业延续多年的“双轨制”用工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

据记者了解,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电信企业2015年工作会上,均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列为全年重点工作事项。目前,已有部分省级电信企业开展了大规模派遣工转正工作,预计年内将有更多企业启动。事实上,此前山东某电信企业已一次转正上千名劳务派遣制员工。然而,派遣制员工转正并不意味着“工资增加”。据了解,部分派遣制员工转正后定岗较低,反而出现了工资降低的情况,但福利待遇、职业发展已纳入“正轨”。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九

甲方:(西安侨隆置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甲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甲乙双方就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依法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乙方在甲方与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的派遣期限内为甲方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岗位为xxxx,工作内容为xxxxxx。

二、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

(一)甲方告知乙方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劳动纪律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程序将乙方退回:

1、甲方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派遣期限届满的;。

2、乙方不符合上岗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乙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8、乙方与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甲方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乙方的社会保险、工资,乙方每月从劳务派遣公司方领取劳动报酬。

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乙方工伤、职业病、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处理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五、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在乙方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所签订的独立的附加协议,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中的条款同乙方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该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x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时间

执行行政部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 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

(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

(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

(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

〈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

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

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2*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3*加班天数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

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

〈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

〈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

〈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

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

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

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      

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3.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 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1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7)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 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3.5.7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3.5.8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2)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 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 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  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临时性岗位_____人,具体岗位为__________,派遣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替代性岗位_____人,具体岗位为__________,派遣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三)辅助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有关费用及结算。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形式为__________(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

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总费用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付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乙方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标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每月________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________月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按照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税金由承担。

三、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在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应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甲方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产期、孕期、哺乳期)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另行安排换休。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乙方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由于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派遣劳动者已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时足额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与派遣劳动者的纠纷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对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乙方出现《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

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退回产生的费用由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另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协议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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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二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工资。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甲方权利。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告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内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症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三

甲方:****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法人代表: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型。

联系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由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岗位职责按照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2、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3、根据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要求,督促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4、保障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时制度、休假等待遇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5、乙方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可以依工作需要和乙方的技能,合理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二)乙方:

1、按合同约定领取工作报酬和享有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3、服从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4、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接受用工单位实施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等的管理;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资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乙方的税前工资为人民币元/月,(其中试用期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如果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报酬。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支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有费用由甲方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乙方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五)甲方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六)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甲方及时为乙方申报工伤,办理相关事宜。

(七)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相应的待遇。乙方如遇患病、负伤或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按甲方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甲方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在用工单位的上岗时间,计算医疗期,享受假期。

五、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经用工单位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发现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有隐瞒患精神等严重疾病,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

3、入职前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个人信息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6、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合理工作调配和安排的;

7、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的;

8、在用工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9、在用工单位进行业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进行劳动教养的。

1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因乙方过错或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未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合同期满之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用工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按实际损失向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二)乙方有义务严格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十、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声明:本人确认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确认已知晓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四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甲方与xx(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本协议书期限和乙方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所属的岗位(工种)工作,并服从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甲方内部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努力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第五条、甲方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条、乙方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乙方执行甲方依法制订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乙方执行甲方依法制订的有关外来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乙方岗位工资为xx元/月,试用期工资为xx元/月。

第九条、甲方每月为乙方提供:出差及加班补贴xx元/月,通讯费补贴xx元/月。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岗位责任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乙方提出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协议书,除国家规定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外,应。

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甲方为招聘乙方而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按培训协议);

3、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甲方损失。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

1、在本协议书期限内,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协议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元。

2、乙方在甲方的考核中不能达到要求,经培训仍不能上岗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工作。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和乙方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五

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

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

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

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

(三)、派遣人员的辞聘

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

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

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

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

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

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

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

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自2015年8月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3条  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8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2)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3)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6)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  

(7)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9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费 

第20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22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31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2条  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派遣人员管理协议书篇十六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

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区域或地点为。

第四条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工种),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甲方同意,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用工单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标准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用工单位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应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乙方意愿,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月或按。乙方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婚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工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本合同期满时,甲方不得终止,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止。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以下条款: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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