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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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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模板10篇)
2023-11-19 20:10:09    小编:ZTFB

经历过艰辛努力的学习阶段,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心得和经验。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逻辑和合理的条理。以下范文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希望能为您的总结写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一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2006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和万顺股份()。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5、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进行说明。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二

1.书面申请报告;(修改上面)。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3.新版《企业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国税企业一式二份)。

4.回函(地税企业,一式二份)。

5.上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上年中介报告。

或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x日。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四

xx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8日,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x日。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xxxxxxxx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管理组组长负责辖区内核定征收工作的计划,实施和征管。核定征收的对象原则上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期间,特殊情况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条:各管理组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应开展对辖区内双定业户的税源册籍,按照“执行政策、应收尽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辖区内整体税源和税负标准,以组为单位,管理组长初审签字后,将册籍资料和定税清册报送分局综合组,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分局长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第五条:各管理组和征管人员所辖业户核定税负应与册籍税源基本符合,并确保每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与核定数额相等,与上报的征缴月报表的数额相同,对核定业户要有分行业的重点税源调查、核定依据,并实行重点监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各管理组必须上报分局综合组认定并备案,时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重点业户由分局统一组织年度纳税结算。

第六条:纳入核定征收的业户,在税负核定标准上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业户的经营状况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执行,但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禁止一刀切,一个纳税年度需调整核定税负的.,必须向分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局领导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管理组一律不得随意调整税负税额标准。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各管理组年度核定征收工作的督办检查,每个纳税年度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随机调查,确保分局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准确性和管理稳定性,综合组的检查督办工作应予开始前向分局提出书面实施意见,经分局长批准后执行,检查结束后应做出调查报告报分局领导,各管理组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督办工作,禁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第八条:各专管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常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履行,不得推诿塞责,渎职违纪,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分局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0日起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

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

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

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

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

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

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

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

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

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

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

第九条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八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xx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九

__税务局:

我__有限公司于_年_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___,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__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__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__元,利润总额__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__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核定征收企业申请书篇十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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