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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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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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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是一种知识整理的方式,更是对我们经验和智慧的沉淀。在总结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对于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专家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去参考和借鉴。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一

增值税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先上交增值税后再取得返还额。

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非全部):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限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的'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1、销售业务确认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采购业务确认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3、计算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根据政策,计算和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6、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增值税退税

贷:其他应收款

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填表办法如下:

附表一:将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合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正常填入第一至五栏或者第八至十三栏,再单独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第六第七栏或者第十四十五栏的第九列第十列。

主表:申报软件会自动通过上述附表一的填列数据计算并取数,在主表第一至六栏的第一二列自动填入一般货物的销售额,同时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自动填入第三四列,同样,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也会在第一二列和三四列分别自动计算填入一般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除税收法规政策有特别规定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例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不征税收入”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二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84号)规定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四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下文是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

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五

财产行为税新纳税申报表新在哪?改了啥?怎么填?下面是有关财产行为税新纳税申报表上线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今年,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10个税种)新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即将在我省全面上线,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填报新申报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有关热点问题收集整理,刊登如下:

一、问:统一新申报表的意义是什么?

二、问:新申报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的.表单执行。即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109号)规定执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62号公告)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114号)规定执行。

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已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纳税申报表即将上线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三、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新旧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差异?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新旧纳税申报表有差异,详见《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新旧差异对比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新旧差异对比表》、《契税纳税申报表新旧差异对比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新旧差异对比表》。

四、问: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流程得到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原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信息登记,之后按规定逐期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使用新申报表后,取消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信息,改为在纳税申报环节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并由系统根据税源信息自动生成当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数据。

答: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等5张表单,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则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2.后续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申报。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等4张表单,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次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申报其全部土地相关税源信息,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2.后续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减免税等相关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内容进行填写。

3.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申报。

七、问: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工作量?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初次申报时需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填报工作量较大。但后续申报时,仅需确认上次申报信息或就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从后续工作量来看,减轻了纳税人日常填报负担。

八、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内容、流程未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对于个人间二手房权属转移,纳税人可通过填报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九、问:哪些纳税人需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答: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十、问:纳税人如何获取有关新申报表详细辅导资料?

答:请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上线专栏”获取有关新申报表样式、填表说明、办税指南、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等资料。

答: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服热线、各地办税服务厅、各级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咨询、投诉有关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问题。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 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 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 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其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登记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 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 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 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 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原件

2


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原件

1


3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七

为维护消费者,经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商品名称,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材质及其它。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保修期(_____)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厂方负责修理(_____),更换(_____)。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确定以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货款。

a、一次性付款:即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全部货款__________元。

五、定做商品图纸由买方提供卖方按图加工制造。

买方自定规格的商品,买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卖方,卖方审定认可以后,签名(盖章)后,将共中一份交还买方保留(此类定货无严重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如买方中途解除协议的,应赔付卖方违约金,此违约金视工程的具体进度20%-60%不等。

1、双方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______甲方:______。

乙方姓名(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协议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协议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卖协议,一式两份。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八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26 号)

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

土地增值税(landappreciationtax),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1月24日央视报道称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整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二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

餐饮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情况。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共____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_____以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以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为合伙负责人。以_____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_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_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与公司《管理咨询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派遣,财务管理,获得该公司的商标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三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家私家具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二、供货日期:从年月日起至物品送完验收合格为止,期间送货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三、质量要求:

1、甲方在乙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测报告需提供给乙方存档。甲方供给乙方同样质量的产品。甲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四、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甲方送往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负责卸车。

2、交货地点:

3、结算方式:预付30%订金,货到十五日内付款。关于货款问题,请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以下账号:

开户行:账户:账号:五、经济责任:

(一)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二)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协议,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协议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七、不可抗力。

甲方双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1、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到甲方将全部货品送齐经乙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协议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3、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未有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间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开户银行:账号: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四

全国各省的标准不一样,但大同小异。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增值税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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