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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 公安笔录怎么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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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 公安笔录怎么取(四篇)
2023-01-15 11:11:5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一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处置工作的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携带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防暴服、高音喇叭、警戒带、隔离网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其他人员、器械、救护车、宣传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二)现场局势得到控制,群众情绪趋于平稳,当场抓捕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缓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对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现实危害。必要时,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消息通稿,适时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应当及时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涉事群体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二

一、目的

为了营造“文明、整洁、健康、温馨”的宿舍文化氛围,保证员工有一个秩序良好、整洁卫生、舒适安全,具有健康氛围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方针

定置管理 定期检查 严格考核 严格奖惩。

三、管理目标

干净整洁 井然有序 做到“日常状态就是最好状态”。

四、管理人员

寝室长(由各店管理人员、班长、组长兼任)。

五、管理范围

正道所有住宿员工。

(一)职责与要求

1、每个店确定后勤负责人,每个宿舍确定寝室长为责任人;宿舍所有成员必须服从后勤负责人管理和寝室长监督。

2、每套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后勤负责人把制度和责任人贴于各寝室。

3、每个寝室每天必须安排一个值日生,每周六10:00安排本寝室大扫除,在寝室长的督促、指导下,负责本寝室的卫生工作。

4、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卫生值日表;制定每天的寝室签到表(员工最后回到寝室的签到表)。

5、寝室长有义务向店长及时汇报寝室内发生的异常情况。

6、所有的宿舍必须装上门栓,最后一个进入宿舍的必须把门栓好;否则一切后果由最后时入者负责赔偿。

7、纪律和卫生的分阶段别纳入当月“文明寝室达标评比”中。

(二)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03:00之前归宿,如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则当晚住宿问题由本人自行解决。

2、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2: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三)水、电、煤气、宿舍安全

1、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店长。

2、宿舍规定的水、电、煤气、不得私自安装,位置要靠窗户,要保持通风。

3、由于当事人私接电源、插座等行为而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炉、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搬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5、人离熄灯,断电源,用完煤气要随手关掉煤气总阀,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好,遗失由各自负责。

6、不得向窗外、楼下乱扔杂物,乱倒脏水。

7、不准往洗手间排污孔道倒杂物,凡因人为造成管道堵塞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事主负责,无人承认则由该房共同使用者负责。

8、宿舍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宿舍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9、各店根据各宿舍入住人数制定水、电、煤气费用标准,用量超额部分由寝室所有成员分摊。

(四)物品摆放规定及卫生要求:

1、床位用固定物相互固定,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统一放置于靠窗户的方向,枕边置于床的另一头,床单平整整齐;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3、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4、面盆、水桶置于规定区域,并置面盆于桶上。

5、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书籍等杂物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水迹。

6、衣物、毛巾挂放在两床间的横杆上,灯架上严禁悬挂任何衣服、袜子等杂物。

7、垃圾置于桶(袋)内,并由当值人员每天处理一次。并要求倒入附近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8、地面、洗脸池整体、玻璃架、窗户台、窗户都必须保持干净,经常清理门内、门外的蜘蛛网;垃圾及时倒掉;床底干净无杂物。

(五)住宿人员行为规范:

1、寝室长行为规范:

(1)寝室长必须合理安排每日卫生表、每周大扫除安排表,如未巡排,罚款10元/次;如有安排卫生表却未进行跟进,罚款10元/次。

(2)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长将受到过失处理罚款10元/次。

(3)发现住宿员工违反宿舍制度未加以制止、劝阴并没有及时上报和处理,罚款10元/次。

(4)每周六11:00负责至各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及时安排期限他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否则罚款10元/次。

(5)寝室长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及时提醒宿舍人员,对公用设施管理不善,一经发现没有及时报告,罚款50元/次。

2、宿舍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类: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社会公德,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凡有下列情况者,初犯时给予口头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元,由稆宿舍寝室长执行:

(1)入住人员未按照寝室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或未按卫生要求打扫寝室卫生,没倒垃圾。

(2)其它寝室成员未按要求摆放物品的。

(3)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给予罚款;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给予处罚。

(4)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将受到过失处罚。

(5)参加卫生检查人员不得无帮迟到、缺席,否则处以罚款,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者,应及时汇报店长,由店长安排他人参加检查。

(6)未遵守宿舍作休时间者。

(7)乱堆乱放、乱扔,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除恢复原状外。

第二类:凡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元,由店长执行:

(1)入住宿舍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的床位由后勤负责人统一安排,对号入床,未经后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不得擅自移动床位,不得将空置床位作其它用途。床位未满,管理人员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2)不服从寝室长的监督、安排者。

(3)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安装、维修,严禁在宿舍私接电线,使用电器、点蜡烛、烧水、烧任何东西,禁止在宿舍饲养动物类。不得私自乱接电线插座,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炊具、电熨斗及各种交流电器用具,如发现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一律没收。

(4)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电、节水,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煤气、冬天煤气罐位置要通风。

(5)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经店找批准后,方可留宿;如外来人员留宿期间发现公物损坏、财物丢失等,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外。

(6)员工离职时,必须在办好离职手续后及时搬出宿舍,否则予以该员工每天50元/天的住宿费。

(7)大声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不注意别人感受。

(8)进入宿舍内,没有随手把门关上者。

第三类:凡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严重警告,并且罚款200元,公司有权解雇;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扣除违约金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1)各宿舍的钥匙由各寝室长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转借他人,不可私自配制宿舍钥匙。

(2)未把垃圾倒入附近垃圾站者。

(3)贪小便宜,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物品。

(4)员工在宿舍内聚餐、打麻将或其他不良行为。

(5)经常扰乱宿舍安宁,经常夜不归寝者,屡戒不改者,取消住宿资格。

(6)严禁男女混居一室(含已婚男女),违者处以罚款200元/次,严重开除。

(7)最后归寝未将门栓反锁者处以罚款,另承担赔偿责任。

(8)小偷小摸行为,直接开除,不予结算任何费用,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星级宿舍评比条件:

每月评远出“文明宿舍”一个,并给予一定奖励。

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三

20xx年,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各级政法、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打造平安本溪“民生警务”战略升级版一项中心警务工作,始终坚持“从实、从细、从严”标准,深入践行“四办”理念,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维稳创安、规范执法和高效服务能力,为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公安力量。

1.深入推进打击整治专项工作。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行业治乱,扫清各类行霸、市霸,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抓好涉枪涉爆、命案攻坚等专项行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严打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医疗秩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组织开展“守护餐桌安全”联合执法,重拳打击制售病死畜禽肉等违法犯罪;集中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经济领域犯罪、食药环领域犯罪等集群战役,有效维护诚信平等市场环境。

 2.严打直接侵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开展“以打促稳、护企安民、利企增效”攻坚行动;对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损害商业信誉和声誉、虚假诉讼等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建立涉企案件督办机制、切实加大案件侦办和挽损力度,提高侦破率和追赃挽损率。

3.强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加强立体化防控布局,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加大涉黄、涉赌案件整治力度,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欠薪、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有效治理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突出问题;加强老旧小区的安全防范,最大限度降低侵财类犯罪发案;开展“文明交通礼让行人”活动,保障“斑马线”上的安全; 建立警企联防机制,加大对本钢、药都和重点企业及周边治安、交通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力度,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

4.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继续严格落实《辽宁省公安机关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和《本溪市公安局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20项举措》,进一步规范涉企经济类案件办理机制,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5.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安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公安政务服务“权责清单”,依法依规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针对拟“取消、下放、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调研论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基层 “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推行公安“综合服务窗口”,确保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受理”;规范派出所办事窗口,年内实现所有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的政务服务事项派出所“一窗办”。

6.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审批流程。按照“减证便民”行动、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五个一办”等工作要求,对标全国一流,全力做好“一件事”事项梳理工作,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对上级部门部署开展的重点任务,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整相关审批流程,按要求对外公开、公示,抓好落实。

7.提升“网上办”效能。积极推动信息流、业务流、管理流集成共建和数据交换共享,最大限度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高“网上办”效能和“自助办”水平;推进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应用,推行“一网简易办”,对涉及民生的高频事项,打破瓶颈实现更多事项的“全流程”办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工作模式,采取“非必要,不见面”非直接接触式工作办法,最大限度减少人群聚集、驻留时间,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8.提高“自助办”水平。推行“一机自助办” ,进一步优化公安政务服务自助受理机布局、加大投入、增加数量,不断延伸自助服务触角。

9.创新服务举措。以简政放权为切入点,按照“极限放权、极致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审批办理流程,拓展窗口服务领域;全力服务“兴辽英才计划”,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推行居住证、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换领补领网上办理,针对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上门办证。

10.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监管对象信誉评级机制;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对重点领域、涉及安全、投诉举报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重点检查,堵塞漏洞,严防问题发生。

11.打造精品亮点项目。持续开展公安“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精品项目评选,鼓励基层首创,挖掘基层潜力,为基层提供互相交流、借鉴平台,评选出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可复制性的精品项目,并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培育,鼓励复制、推广、应用,努力实现效果最大化。

12.抓好便民惠企政策落实。优化政策、细化措施,确保省厅服务民生十件实事落地实行;落实好《本溪市公安局支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20项措施》,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到哪里,公安跟进服务到哪里”,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13.强化服务窗口管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车管所、执罚站、出入境、居民身份证办证中心为引领,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的服务标准,进一步督导“首问负责”“否定备案”“容缺受理”“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落实,促进窗口服务流程全面优化,服务效率大幅提升。

14.完善“好差评”制度。推进“好差评”机制全覆盖,做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政府部门“监督查评”;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评”活动;探索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公安政务服务评估;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健全奖惩和考评机制,促进提档升级。

15.整治执法不规范问题。持续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专项执法检查和涉企积案清理,对超期受立案、消极怠侦、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插手经济纠纷等全面排查整治;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粗暴执法、过度执法和任性执法;强化监督执纪,整治随机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吃拿卡要,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问题。

16、整治服务举措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对窗口服务质量、审批服务标准、出台举措兑现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力解决“等候长、多次跑、重复填”等问题。

17、整治投诉办结不及时问题。畅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涉企信访流转办理机制,形成接收、甄别、转送、办理、复查、反馈等闭环工作流程,解决投诉问题办理进度慢、敷衍拖延等问题。

18.围绕“结对包扶”进企业。深入开展“万名民警联万企”活动,深化“百警百企”对接联系服务机制,完善“点单式”服务新措施,对规模以上企业、亿元以上项目和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结对联系包扶,坚持一企一策、一企多策,提供“定制化”“管家式”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最急、最需、最盼问题。建立常态化警企联系包扶工作机制,包扶联系人员岗位变动、职务调整等情况,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和衔接,防止工作“空转”和责任断档。

19.围绕“复工复产”进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控,深入开展“支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集中走访活动,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挽回因疫情造成的损失;为疫情防护医疗用具和设备生产、运输等相关企业提供精准支持服务;保障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畅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物资正常流通,员工快速检疫放行;严打故意扰乱单位秩序、封路阻碍交通、寻衅滋事、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物资,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破坏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复工复产企业较为集中区域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为企业生产提供便利条件;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出入境管制措施咨询服务;加大企业涉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隐患、堵塞安全漏洞等。

20.围绕“专属服务”进企业。针对全市龙头企业本钢集团公司,本着“专属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与本钢集团公司对接,全面落实15项服务新举措,立足本职,针对在建项目和本钢厂办大集体改革提供专属服务,着力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做到“无事不扰、有事速办、办就办好”。

21.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营商环境建设随机巡查、明察暗访、滚动检查等各种督导检查活动,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约谈、问责”力度,狠抓《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等制度贯彻落实。

22.强化个案监督。从8890、营商环境大家评、涉法信访投诉等监督举报渠道新发信访投诉举报个案入手,加大督办力度,落实“一案双查”,实行问题整改和倒查追责双同步。

23.探索建立网上督导新机制。全市政务服务窗口力争年内实现视频监控摄像头全覆盖,全部接入视频巡查系统,通过实现网上监督与网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纳入日常网上巡视范畴,建立动态视频巡查、通报机制,提升窗口民警服务质量和水平。

24.强化考核推动。将营商环境建设考核作为公安机关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科学设置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实现以考增效,引导形成良性竞争;进一步规范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绩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对考核结果施行月总结、季公示、年汇总,提升考核结果公信力。

25.强化组织领导。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服务经济发展的首要职责、助力地方振兴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建促队建,提高工作专班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26.强化教育培训。抓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意识、服务本领和服务效果;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开展窗口民警业务技能大练兵,提升窗口民警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27.强化宣传引领。加强内部宣传发动,结合“让党旗在警营高高飘扬”党建工程,充分利用“双最”“双创”“大练兵”“放管服”改革精品工程等评选活动,组织开展窗口部门服务竞赛活动,营造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服务窗口、人人都是本溪形象”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第一媒体”“平安本溪”等各类平台媒介,拓宽外宣渠道,扩大社会影响,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措施、成效,提高公安机关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知名度、美誉度、透明度,争取最佳社会效果,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详细范文范本四

(一)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猎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民警察的要求,对时时处处保持先进思想这根“弦”绷得不够紧,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二)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认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民警,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每次除了参加上级和中队组织的学习外,只是看文件,连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要求相结合,存在的私心杂念也就不能及时清除。因此,在工作生活中虽然与同事战友有一定感情,但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想着自己参加工作十多年,拼也拼过,干也干过,吃过苦也受过累,从而一度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少了以前那种敢拼敢干、初生牛犊不畏虎的朝气,工作上放不开手脚。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邓小平同志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正是因为这样,才使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做的不够,在工作的开拓进取上也就存在着差距,这是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是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具体到自己身上,就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并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提高自己工作的标准。但是自己的这种

观念树立的并不牢靠,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创新意识不够。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习惯用老办法、老经验来处理工作,不能勇于打破老框框、老套路,胆子不够大。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开展此次纪律作风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我们全体民警来说很及时,真正起到了“收心、提神、鼓劲”的作用。同时对个人来讲,也是一次重要的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是让自己进一步坚定从警信念,牢固树立忠诚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宗旨观念,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强化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一次重要机遇。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如果不保持政治上的警惕,不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是非常危险的。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交警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党的交警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三是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座右铭,争做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以上是我本人在作风纪律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对自身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剖析,如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批评指正!总之,我将以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为契机,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为党的公安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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