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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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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通用17篇)
2023-11-20 10:19:43    小编:ZTFB

教育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但如何进行优质教育是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写总结需要注意语言简练、准确,力求精炼表达,让读者容易把握主要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一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3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二

一、范围:包括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工和返聘干部。

二、时间:双休日加班,平时下班后加班。上报天数每人每月不超过六天。

三、程序:科长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综合科汇总填写《加班月统计表》,报处长审核。

四、加班补贴每天按捌拾元(80元)计。

五、各科科长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加班任务,个人要有原始记录;五月份以前尽快统计上报,六月份以后按季度上报。

六、寒署假加班,如实上报,依程序审批发放补贴。

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三

一、范围:包括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工和返聘干部。

二、时间:双休日加班,平时下班后加班。上报天数每人每月不超过六天。

三、程序:科长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综合科汇总填写《加班月统计表》,报处长审核。

四、加班补贴每天按捌拾元(80元)计。

五、各科科长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加班任务,个人要有原始记录;五月份以前尽快统计上报,六月份以后按季度上报。

六、寒署假加班,如实上报,依程序审批发放补贴。

七、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四

竞聘上岗管理办法为了体现集团公司绩效优先,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实绩,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年富力强的人才搭建成长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总体思路:以员工个人自愿选择岗位与公司择优聘用相结合,变“相马”为“赛马”,从而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任人为贤、民主集中,注重实绩、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和完善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聘机制,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益。

竞聘权限确定:集团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下岗位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评,人才资源中心复审,报总经理批准;中层管理人员(部长、分公司经理)由分管副总经理(三总师)负责考评,总经理复审,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成立公开竞聘评审考核委员会集团公司成立公开竞聘评审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竞聘的对象设立公开竞聘评审小组,成员依据以上竞聘权限按不同的职级而定。

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所有公开竞聘小组的考核考评。若有评审委员会成员或亲属参与竞聘岗位时,该成员应回避,不参与评分。

三、

公开竞聘上岗岗位和对象、条件(一)竞聘上岗岗位:

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在公司内部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竞聘上岗:1、现有中层管理岗位出现空缺的,聘任期满的。

2、公司新成立的单位、部门,需要配置有相应的人员的。

3、机构调整、重组导致岗位和人员调整的。

4、现岗位上任职人员工作不能达到要求,需要竞争上岗的。

5、现有人员超出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

6、其他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情况。

由经理办公会确定公开竞聘的岗位。

(二)公开竞聘对象: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所有员工。

1、具有竞聘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胜任竞聘职位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3、具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的员工;4、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四、竞聘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公布竞聘消息:

通过集团公司文件、网站及机关电子屏公布竞聘上岗信息,包括公开竞聘的岗位、上岗条件、报名截止时间。

(二)报名:

1、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并填写《公开竞聘上岗登记表》。报名受理部门为集团公司人才资源中心。

2、报名提交资料:需要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自述工作简历(含业绩)1份。

(三)资格确认:

1、人才资源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截止时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竞聘者名单。符合竞聘条件的员工应准备书面竞聘材料,并在公开竞聘前交集团公司人才资源中心。

2、对不符合竞聘条件者,需电话或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个人对此有申诉的权力。

3、应聘人数为一人,在审查各应聘人员的资格资历等任职条件并符合有关规定后,根据其工作业绩、个人陈述情况提交经理办公会谈论研究,确定竞聘岗位的拟聘人选;应聘人数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开答辩,最终结果报请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人选;(四)现场竞聘:

现场竞聘主要采用现场问答的形式,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首先竞聘人员现场演讲:演讲主要内容为简要介绍学习、工作经历、特长、主要工作业绩,对工作设想、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几方面进行阐述,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由竞聘会主持人负责在到时前1分钟进行提醒。(下同)第二环节:由评审小组针对不同岗位并结合实际工作,设计答辨题目,由竞聘人员当场分析并作答。竞聘中层管理人员的(部长、分公司经理)由分管副总经理(或三总师)负责主提问,各部门各单位正职以下岗位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提问,同时接受其它相关部门或基层单位人员的提问。每人的答辨时间控制在15分钟内。

第三环节:a公开竞聘评审小组根据竞聘者演讲答辩的综合表现进行现场无记名打分。

b由竞聘单位的员工或相关的部门、单位员工(部门进行全员竞聘情况下)进行民意测评。

(五)基本评价方法评审小组成员各自对参聘者进行评价,评价得分按规定的考评项。

目得分进行汇总平均后即为参聘者最终得分。

1、参聘者岗位任职资格总分值为20分,占总成绩权重的20%。岗位任职资格评价因素评审小组主要从最低学历要求、最佳专业领域、最低经验工龄、管理能力、最佳任职年龄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2、竞聘答辩表现总分值为20分,占总权重的20%。评审小组主要从参聘者答辩的主题集中程度、表达清晰程度、语汇准确程度和现场回答问题的机敏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评价;3、答辩阐述的工作计划内容为60分,占总成绩权重的60%。评审小组主要从参聘者阐述的工作计划的创新性、可行性、可靠性(竞聘中层管理人员的还需从市场开发、选才用才、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价。见《评委评分表》。

(六)初定人选:

在现场竞聘结束后,评审小组对所有参加竞聘人员的综合评分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根据民意测评、竞聘者的实际情况和竞聘职位要求确定具体职位的任职人选。副职以下岗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定人选,报人才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审批。中层管理人员竞聘结果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七)任前公示:

中层管理岗位任职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中层以下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八)决定聘任:

1、在应聘人数为一人时,根据现场陈述及答辩情况拟确定的人选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给予应聘人员副职职务,其薪酬待遇按副职执行,其该部门正职业务工作由分管领导代管。

职执行,任期三年,到期按规定自动解除原任职务,由分管领导兼任正职,同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公开竞聘;五、落选人员的安排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工作。对参聘人员竞聘材料在人事档案予以保存,对评审小组评分较高的人员,在以后录用选拔中予以考虑。

六、具体要求(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全体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公开竞聘上岗是公司改革的必然趋势,是优化管理结构,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自觉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树立竞聘和责任的观念;克服吃亏泄气的思想,树立用能力和实绩说话的观念;克服走过场的思想,树立与时俱进,勇于表现、展示自己的观念。以积极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参与竞聘活动。

(二)注意保持工作连续性。竞聘上岗需要一个过程,在新人到任前,各岗位原有员工必须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如因工作消极、敷衍而造成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密组织,公开公正。评审小组要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参加竞聘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真正做到通过竞聘上岗,竞出责任感和紧迫感,竞出积极性和创造性,竞出团结协作的好风气,竞出你追我赶的好氛围。

七、各基层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管理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才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五

答: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修订的,在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一是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规章,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二是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没有纳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三是《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四是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2.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出发点,在明确监管对象、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划清行业底线、开展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办法》坚持对内容的底线管理,调整了监管范围,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为什么要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

答:20出台《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时,我国艺术品市场主要以书画作品交易为主,多以“美术品”表述。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艺术品门类更加多样,人们更普遍和习惯用“艺术品”来统称这个行业。国务院确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规定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鉴于此,我们在修订中,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规章的名称也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4.《办法》包含哪些新制度,为什么要出台这些制度?

答:《办法》建立了多个新制度,以促进公开透明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明示担保制度。

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是尽职调查制度。

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尽职调查也有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

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有利于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信用监管制度。

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五是专家委员会制度。对艺术品内容的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5.《办法》调整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哪些,与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艺术品进出口经营;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其中,艺术品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这是考虑艺术品鉴定评估是亟需规范的领域,及对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监管需要。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6.《办法》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办法》也相应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7.《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压缩审批时限,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8.《办法》在规范艺术品市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艺术品交易透明。《办法》建立的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制度都旨在规范艺术品市场。《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9.《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调整?

答:《办法》根据违则对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罚款金额也作了相应调整。《办法》对于经营有违规内容艺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未及时备案、未明码标价等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突出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六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两部委就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附: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七

为促进在职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健全公司人才选用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1 内部竞聘的目的

1.1.1 发现有潜力的员工,定向培养,建立公司人才梯队;

1.1.2 给有积极向上意愿的员工提供发展的机会;

1.1.3 激励员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提升工作能力;

1.1.4 丰富企业员工晋升渠道,提高员工竞争意识。

1.2内部竞聘的原则

1.2.1公司管理层岗位有空缺时,优先采取内部竞聘方式进行选拔,内部无适当人选或特殊人才时,方可考虑外部招聘。

1.2.2公平、公开、公正;

1.2.3双向选择、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择优聘用;

1.2.4参加竞聘人数低于2人的,将不组织竞聘;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转正的在职员工。

1.4 组织管理

1.4.1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作为内部竞聘的主办单位,全面负责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

1.4.2职能部门总监/城市公司总经理级以下职位人员的竞聘工作由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总监/城市公司总经理级(含)及以上职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则由总裁室直接领导,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承办。

2.内部竞聘实施

2.1内部竞聘管理成员及责任:

2.2内部竞聘工作职能:

2.2.1内部竞聘项目策划、资源落实、组织实施、信息统计汇总和报告事项;

2.2.2确保内部竞聘按流程要求有计划、高效地和有秩序地展开;

2.2.3确保内部竞聘活动具有较高的测试信度;

2.2.4确保整个内部竞聘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3.岗位说明书的资料收集、编制和作用

3.1资料收集:在内部竞聘工作公告发布前,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应事先落实内部竞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已设置的管理岗位,参照其原有《岗位说明书》;新设置的管理岗位,由岗位需求部门编制《岗位说明书》,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核定稿。

3.2岗位说明书主要用于:

——资格审查时的对照验证

——指导员工参加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内部竞聘活动

——编制笔试和面试问卷的参照基础

4.内部竞聘公告及发布

4.4《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填写完毕,交内部竞聘管理组,等待内部竞聘测试;

5.内部竞聘资格审查要求

5.1《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信息真实。

5.2 基本条件符合《岗位说明书》中任职资格的要求。

5.3无严重的违纪记录。

5.4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取消竞聘资格。

6.测试

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根据候选人人数情况,做出各竞聘笔试与面试的时间安排,并提前3天将安排情况通过oa告知每位候选人。

考察分为笔试与面试两部分,根据竞聘岗位的特征,安排笔试、面试的内容与顺序。

6.1笔试

6.1.1由用人部门汇同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根据竞聘岗位的业务要求、专业情况、管理要求及技能、逻辑思维、整体规划、文字处理等要求设计笔试试卷。

6.1.2笔试满分为100分。

6.2面试

由用人部门汇同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设计面试试题,面试内容涉及竞聘人

员的形象气质、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管理思路及方法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计划能力和应变能力等。

6.2.1面试的形式和时间:

6.3.2工作思路讲解10分钟;

6.3.3接受面试组提问20分钟

6.3.4面试流程简述:

——通知参加面试人员撰写“工作思路讲解大纲”

——通知参加面试人员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

——面试开始前,签到、抽签、组织人员讲解面试注意事项

——面试开始,依抽签次序进行

——自我介绍2分钟

——“工作思路讲解”8分钟

——接受提问15分钟,完毕

——面试小组讨论5分钟,评分

——所有面试完毕,统计得分、汇总和排名

——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填报《综合评分表》

备注:“工作思路讲解大纲”内容包括:

——工作目标设定(三个月内实现)

——工作方法和所须资源

——工作思路,即:如何开展工作

——怎样检验实现目标的程度

——应用何种创新思路、创新方法等

7.1笔试得分加上面试得分为候选人的综合得分,如出现最高分为2人以上的情况时,则由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组成的面试小组根据员工的日常综合表现情况,选择最适合竞聘岗位的员工为初定人选。

7.2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根据初步确定人选的情况,将《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中“竞聘结果”一栏填写完整后,呈报该岗位录用审批人审批。

7.3审批结果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关于内部竞聘结果的公告。

8.公示完毕,确定最终人选 

9.内部竞聘考核信息反馈面谈

9.1内部竞聘工作结束人选只有一到两名,大多数员工只是参与者,对于未竞聘成功的员工,由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安排进行内部竞聘反馈面谈,作好员工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参与内部竞聘活动是个自我锻炼的过程;其次,通过总结经验、认真工作、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有可能在下次内部竞聘活动中胜出;再有,通过内部竞聘活动,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讲进一步掌握并了解员工的特长和不足,为今后的人才梯队建设、进行合理工作调配和开发适合的培训项目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还有,这也是为企业激励机制的建设提供一个趋于完善的平台。

10.竞聘岗位确定人选工作安排步骤

10.2最终确定人选办理调动审批手续和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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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安排到岗试用。 11.内部竞聘考核资料的处理

所有在内部竞聘考核活动中产生的员工考核资料由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统一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参考依据。

12. 其它

13.附则

13.1本办法的拟订和修改由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报总裁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竞聘综合评分表

姓名: 目前岗位: 竞聘岗位:

1.经总裁室审批后,录取人员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无异议,由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向竞聘成功者发放录用通知。

2.竞聘成功者在收到录取通知一周之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到行政人事中心/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部门报到。

员工内部竞聘申请表

2、报名截止后,已报竞聘岗位不得再行更改。

1.0目的 

实现部门内部人员的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2.0竞岗原则 

2.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2人尽其才,适才适岗原则。

2.3双向选择原则。 

3.0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试用期员工以外的所有在职员工。

4.0组织管理 

5.1必须为转正员工; 

5.2符合竞聘岗位所对应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要求;

5.3身体健康; 

5.4符合竞聘的其他要求。

6.0竞聘程序 

6.4.1当应聘人多于1人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6.6成绩汇总排名:面试、综合测评按照6:4的权重比例计算总分。 

6.9正式聘用。

7.0记录表格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的原则,全面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要指导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备案还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四、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委员会,为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及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涉嫌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认定,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委员会应当广泛吸收文博、历史、艺术、法律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名(应为单数)。要加强对专家委员会的规范管理,采用聘任制,与专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及规范。专家委员会不得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专家名义,承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之外的项目。

五、推动建立健全经营规范。按照《办法》规定,督促艺术品经营单位落实明示担保和尽职调查制度,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将艺术品鉴定评估的管理,督促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建立鉴定评估规范,做到程序合规、责任明晰、结论可追溯。

六、加强信用监管。加强艺术品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完善信用信息,积极探索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落实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信息及时报送文化部。

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艺术品市场实施全领域内容监管,合理配置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广辟线索来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至少公布一批艺术品市场违法案件,加大对艺术品市场执法的考核力度。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件查办的宣传、培训,开展执法服务,定期向企业通报执法情况,明确监管底线,督促行业依法依规经营。

八、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各地特别是艺术品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成立地方行业协会,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宣介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研究,开展行业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维护行业权益,参与公共服务,探索开展信用评价,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九、加强学习宣传。各地要及时举办管理与执法人员培训班,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内容,确保培训到每一名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人员。要举办艺术品经营者培训班,宣讲管理政策,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要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的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文化部20年内将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特此通知。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一

镇属各部门:

为严明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特将腊口镇会议纪律及相关事宜要求重申如下:

一、会议安排原则: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临时会议服从例

行会议。

二、严格参会制度:参会人员应准时到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

会的部门相关人员,应提前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三、加强会议纪律:

(一)与会各部门相关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会议期间严禁吸烟;

(四)坐姿端正,不随意走动;

(五)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必须接听电话,到会议室外接听。

(六)各部门如有会议发言,发言内容要“精”、“短”、“实”。

四、处罚措施:违反会议纪律者,腊口镇镇政府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处罚。(一)与会相关部门人员迟到或早退的.将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二)1次不参加会议且未请假的部门,镇政府将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2次以上(包括2次)无故缺会的,镇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

特此通知。

腊口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议内容和程序,加强会议管理,提高公司的办公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公司运营水平,特制订《 会议管理制度》,该制度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请集团各部门、各下属公司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会议 管理制度 通知

抄 送:集团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

公司名 时间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二

管理是指某一组织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能够自行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它是人类组织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活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现公司各中心内部已建立多个微信群,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各中心最高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建立,并将微信群信息报人力资源暨行政部备案。

(一)建群要求。

1.新建微信群必须指定微信群名,明确应加人员、微信发布内容及群管理员;

4.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二)信息发布要求。

1.各中心、部门建立微信群只用于公务交流及有价值之财经、科技及管理信息分享,各群组员应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2.不得发表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之图片,不可恶意刷屏。

3.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粗言秽语;

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相关生产信息等内容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5.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之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1.各微信群管理员均需至人力资源暨行政部登记备案,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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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言语。

(四)微信群成员职责。

1.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2.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3.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

1.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者直接清退出群。2.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3.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擅自拉不相干人或外部人员进群者,一经发现直接清退。

(六)保密要求。

1.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2.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3.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

(六)监督考核。

1.人力资源暨行政部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进行处理、清退。

2.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的传达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依公司《奖惩作业办法》予以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集团公司微信工作群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微信工作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工作交流,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应与工作有关,主要发布各类工作性通知、活动和教育、宣传等信息,避免一些简易性、日常性工作内容占用公共资源,要确保发送内容的严谨性和姓名职务的准确性等。微信工作群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群成员不得发布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群内交流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掺负面情绪;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坚持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

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微信工作群的运行管理。各部门、子公司、直属企业确因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群,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微信工作群的日常使用管理。个人因工作需要建立的工作群,“群主”是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群内发布的信息负责。各微信工作群实行实名准入和请出制度,群成员必须为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对已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移请出群。

要切实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宣传力度和微信工作群的监管力度,对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要坚决抵制、迅速处置,对传播未经证实或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制止。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依据党纪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为充分发挥微信(qq)在工作部署、沟通联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各工作群内容规范、运行高效、信息畅通,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完善区级重点工作微信群审批备案手续的通知》、区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街各科室、各社区建立的各类工作群,含长期使用和临时建立、适时解散的专项工作群。

1.设立报备。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凡因全街面上工作需要(含涉及阶段性中心工作)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必须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街道宣传办批准并经街道党政办、街道纪工委备案,邀请街道宣传干事进群。

2.动态清理。各科室、各社区应不定期对已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进行规范清理,严格控制群数量,能合并的尽量合并,避免多头设置。对于一些僵尸群、无人管理工作群,一律予以关闭。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或不需要再保留的各类微信(qq)工作群,应及时解散,并及时报告街道宣传办。

3.人员准入。坚持“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严格实行实名制和请出制,入群人员一律由群主根据工作需要确认拉入或请出,入群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信息(单位+姓名)。除群主外,其他群员一律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人员入群;不属于群成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及时移请出群。

4.专人负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各社区根据发布内容性质,由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责任。切实加强对工作群的管理,群主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发声。街道宣传干事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反馈舆情。

1.严守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在网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网络行为。

2.工作导向。所有微信(qq)工作群均应坚持工作导向,发布内容主要为工作部署、情况通报、工作交流、案例分析、学习教育、先进经验分享等,严禁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微信(qq)工作群只限于本人使用,严禁家人、朋友以及他人使用。

3.高效务实。群成员应适时登录工作群,及时查看信息,完成相关工作要求,防止影响工作。各群在发布基层动态时,应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工作过度留痕倾向。发布通知及相关信息应按照纸质材料同等要求,文字精炼准确,图片真实清晰,严禁言不及义。信息发布要正面、务实、有效,文字不超过200字(确有需要超出的,提倡转换为链接、文档、图片等形式);同一工作内容配图,最多不超过2幅(点面结合)。不得以微信(qq)作群工作场景截图代替对工作的实际评价。禁止同一信息反复发布、多头发布,不发纯点赞或表情,避免重要信息被淹没。

4.禁止涉密。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在群内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将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

1.对于违反《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于违反《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要求:

一、市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群主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工作群的日常使用和及时维护。

二、建立此微信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日常工作交流,涉密内容严禁在群内发布。工作时间内不允许群成员发布和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三、群内交流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

四、微信工作群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准入对象经群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入群。群管理员定期对群内人员进行筛选,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及时进行删除,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进群。

五、不准随意截图或转发涉及微信群成员的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要注意做好工作群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为保持工作群信息畅通、及时、高效,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现有群成员范围内确定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联络员,负责群内工作信息的传达贯彻,做到回复迅速及时、传达全面准确。其他人员不需在群内回复。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后果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的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四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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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第一条。

237。

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改、财政、水利、机关事务、旅游、经信、市场监管、质监、商务、环保、教育、卫生计生、科技、统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水利、建设、经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公布。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节约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

第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

以下统称自备水源户。

)

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于每年。

11。

15。

日前向市水利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市水利局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定。

使用城市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用水户应当于每年。

11。

15。

日前向市节水办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市建设局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定。

前款所称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标准,由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制定。

第十一条。

需核定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

3

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市建设局、市经信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六条。

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市发改、建设部门在依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

市发改、建设、经信、商务、水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

(

)

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

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3

5

年非居民用水户应当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户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经评估或者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市建设、经信等部门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第二十四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

50。

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市发改委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计划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市建设、水利、经信、质监、市场监管、环保、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节水办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五)日洗机动车规模。

50。

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的;

(七)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水利、城管执法等城市节水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过净化处理,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岗竞聘办法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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