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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盈利论文范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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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盈利论文范文(大全11篇)
2023-11-19 14:20:07    小编:ZTFB

现代科技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我们也应注意科技对我们的影响。总结还要具备可读性,即使对于非相关人员也可以理解和接受我们的总结内容。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一

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和特殊的交易结构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达到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对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而言,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是否终止确认,将直接影响到其是否可以达到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资本充足率、扩大融资对象、延长融资期限以及增加服务收入等目的,因此会计确认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出售处理(表外处理),则该资产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发起人可以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确认处置资产的收益或损失,此时发起人的风险资产将减少,有可能改善资本充足率。如果资产证券化不是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表内处理),那么基础资产仍将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不能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对资本充足率没有影响。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只有在将基础资产终止确认后才有可能实现。

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中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主要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两类处理方法。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美国会计准则fasb77以及国际会计准则ias40、ias32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中体现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原则。这类方法规定如果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则资产证券化应被视作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仍需确认为资产,证券发行收入确认为负债。如果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则资产证券化应视作销售,证券发行收入确认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在与资产有关的所有实质性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出发起人,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潜在的权利或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的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将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并去除。

国际会计准则ias39对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如下: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出现转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等情况,则说明转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涉及到的信贷资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它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而且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通常要获得新的权利,承担新的义务。因此对这些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就与传统的以权责发生制和收入实现制为基础的资产确认标准有所差异,需要对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及交易产生的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如果无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行准确的界定,将使得许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还需要进行表内处理,失去了借资产证券化业务转移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作用。

在制订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处理规定时,可以综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基本原则,分别从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两方面考虑发起人是否能够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会计确认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比较直观,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一般是与资产的所有权不可分割的,实质上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即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转让。而日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和报酬相分离,资产证券化的各参与方往往能够通过交易合约的设计来掩饰交易的经济实质,增加实际操作中会计确认的难度和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进行会计确认就更加有效。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试点阶段,对于相对简单的交易结构,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比较简单、明确,只要发起银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就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的效率;但对逐步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需要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进行会计确认,即应判断发起银行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这样做基本上可以满足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对会计确认问题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深入,必然需要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状况逐步制订、补充、修改相关会计准则,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以及与其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融合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功能完整的金融会计处理体系,以系统、全面地解决包括会计确认在内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规范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为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也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有效监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二

[摘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规模的壮大有着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之一,但目前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更好地发展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应该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并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现在已经变成当前全球金融市场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了。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发起人要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重组,把这些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资产组合,是基于大数定律,虽然我们不能预测资产池中每笔单项贷款的收益,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现金流组合整体进行预测,且资产的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资产的风险,即资产证券化是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整体受益的过程;接下来,发起人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spv),spv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以购买的资产组合的可预期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再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以此作为其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再用受让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减少证券投资者受到发起人发生破产而带来的影响。

1.满足供需,降低融资成本。

我国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这些资产如果被证券化可以帮助原始债权人提升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使资金不再闲置,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为其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由此获取更多收益。

也可以壮大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同时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提供了机遇。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选择。

在我国当前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大量的闲置资金迫切寻求盈利和安全并存的投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因其“破产隔离”的特质,无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选择,而且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组合一般都包含多种风险与利益分配模式,期限上也各有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喜好,加以选择,这样既有利于其提高收益率,也能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丰富理财渠道。

3.提供商业机会,壮大金融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专业领域,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包括负责发行与承销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化过程使上述各方可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评价、承销的过程中,获取可观而稳定的服务收入,特别的,对于投行来说,自身的壮大,也是为应对将来国际投行全面进入中国本土所面临的挑战做准备。

4.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

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各个参与者均与发行的证券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因这些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自发性监督力量,对于金融监管起到很大的作用。

并且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很容易的变现,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时,金融当局也可以比较容易的维持必要的流动性。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丹洲小区以800亩土地作为标的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此后,20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试点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信贷支持证券(abs)。

同年12月,建行的“建元-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也为规范资产证券化运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长远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一方面,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基础设施应收账款等,而另一方面,现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居民需要寻找新的投资途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扩展新的投资渠道,因此,资产证券化就成了理想的选择。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我们必须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全力推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

1.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还相当缺乏,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明确哪些主体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和发行条件等,并且完善相应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会计、税收等制度安排。

2.设立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spv)。

spv的运作,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我们应特别注意: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也可以降低成本;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

现在各国的spv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有限合伙和信托组织形式。

公司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体制下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包括注册资本、信息披露等,而有限合伙又不能真正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

目前,信托在我国有着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破产隔离,因此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最为适宜的。

3.加强金融监管,强大专业人才队伍。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需要很多机构的共同协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一个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提高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担保市场,培养具备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才。

4.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推动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为其投资提供制度保障,并且有效沟通资产支持证券的供需,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聂艳辉:资产证券化的机理及理论研究.金融经济,.18。

[2]黄芬平:资产证券化中有关spv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金融经济,2006.18。

【文章摘要】。

结合近期国务院针对金融业发展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政策指导,通过梳理国际和国内资产证券化诞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资产证券化创新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积极意义。

虽然各国金融环境有所差异,法律形态各尽不同,但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能够借鉴国际现有的成熟经验,加快我国资产证券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

资产证券化;贸易融资证券化;风险转移;资本。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发起人将缺少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类别打捆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

现代证券化业务的诞生通常追溯到1970年美国抵押资产证券化(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的兴起。

当时其他国家已存在类似的融资形式,像丹麦和德国早在240多年前就已开展被称为潘德布雷夫“pfandbriefe”的抵押证券化,抵押债券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化中拥有高级权益类的抵押资产。

日本也早在美国之前在1931年就对抵押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立法。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三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职业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育经纪人成为21世纪的热门职业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许英樱党会霞作者单位:许英樱(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党会霞(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陕西西安,710048)。

刊名:新西部(下半月)英文刊名:newwest年,卷(期):“”(12)分类号:b84关键词:体育职业化经纪人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四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如果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遇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五

7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中介,同时与非中介竞争,它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金融工具,它通过盘活非流动资产,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宏观经济运行成本;它改变了证券市场的结构,使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它革新了企业的融资模式,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此外,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作为存贷中介的传统角色逐渐淡化,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样,都存在著名的“柠檬”问题。“柠檬”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资产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资产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由于市场调节和动态平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

借款人(在此指应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资产池证券的购买人)更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可能夸大公司资产的质量。在金融体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足够的信息估价出预期或潜在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将无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质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柠檬”价格购买借款人的资产,此价格是以借出人对资产的最坏估价为基础。如果,借款人能为借出人提供公司资产不是“柠檬”的证据,将得到较高的价格。

1公司应收款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证明公司资产不是“柠檬”资产。如果一公司将证券化它的应收款,可请求专业评估机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使公司应收款变得更易于评估,应收款被标准化。即确定它们的期限、文件和承诺支付标准。对于应收款,这个过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当难。而对于某些应收款,应用资产证券化方法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技巧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同步发展的。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资产池的大小和依组成部分细分,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和取得收益的机会。资产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不会积极参与和刺激专业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发展资产证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代理人能利用许多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时才会采用资产证券化技巧。因此,融资的应收款资产池相当大,以美国为例,资产池资产一般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池可以依组成部分细分。例如,应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标细分,如果一家公司无法为资产池提供足够的应收款,可以组成一个多出售人的资产池。

保险和超值抵押,也会有利于减少应收款的信息成本。评估包括大量有关价格风险的必需信息,价格风险也被保险了。保险机构愿意为利率公司评估的“bbb-aaa”证券提供保险。利率公司的最大资产是品牌,如果信用评估错误,它只在品牌上受损失。而保险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损失,同时也会产生金钱损失。

2整个公司和公司证券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能独立地评估应收款的真实质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具有世界一流的评估技巧和专业知识,评估质量也更精确。投资者使用它们的技巧,可以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也能估计在不同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不同的投资者的专长不同。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的总信息成本减少。从专业角度考虑“柠檬”问题,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公司以很少的费用证明它们的资产不是“柠檬”资产。特殊资产池的评估风险与整个公司资产的'评估风险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擅长评估的风险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评估风险。无需多言,金融体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们的评估费用很昂贵;不确定性大,赔偿的可能性相当大;它们的业务可能相当专业,但可能遭受无法解决或模糊的监管制度;评估的量少影响信息的收集。这些公司有相当严重的“柠檬”问题。(在此称之为“柠檬”企业)。

应收款毕竟不是已获得的收益,而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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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xxx。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七

资产证券化是近十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种非常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界定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可以看出其主要实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同时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也被认为是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的导火索就是曾被专家一度认为安全高收益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也让我们意识到控制资产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是何等重要。

第一,传统银行由于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竞,盈利水平比较低,同时随着美国房地产比较低在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刺激下出现聊蓬勃发展的局面,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急剧增加,盈利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庞大资金的需求与有限的银行存款的巨大缺口却成为银行等放款机构的盈利的一个瓶颈,而且银行的盈利还收到最低资本金的现值,于是创造一种业务既能够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又能够不受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成为银行等放款机构实施金融创新的动力源泉。因此在高额利润的趋势下,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也就是银行将打包的住房抵押贷款卖给投资银行也就这样产生了。第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暂时不用的闲置货币资金,由于这类资金是短时间内闲置,所以寻求一个既安全又有比较高收益的市场刺激了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但是回购市场是需要抵押的,而证券化了的资产就顺势的成为回购市场的抵押工具,同时回购市场也为投资银行融得了大量的短期资金。

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沉淀——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转移分散风险。但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看越来越强调风险的转移。例如在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将银行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由很多的投资者承担原来由一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原来的风险就得到了分散,从这个角度来说,整体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得到了降低。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功能也引发了道德风险。首先,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于是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一方面,提供大量低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贷款。这些贷款人这些购房借款者的财富很少,收入低而不稳定,还款能力差。

其次;对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包装以及信用评级的缺陷。美国投资银行发展出了大规模表面上足以担保风险,确保投资人权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cdo就是其中的代表。随着市场的发展,近年来衍生品的层次越来越多,衍生品不断衍生出新的衍生品,因而使金融衍生品的情况更趋负责。交易的链条不断拉长,分散的范围越来越广,风险也随之在日趋复杂的链条上不断被交易和传递,从而最终的投资者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全面了解自己最终面对的风险,金融衍生品的最初发行者也很难完成对于风险的度量和掌控。本来,金融衍生品如cdo的买卖还需要信用评级,以对其的风险进行适度的了解。但是,伴随着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投资咨询服务转向了issuer-paysmodel,即发行人付费模式,利益冲突出现了。“当从债券发行人处获得报酬时,信用评级机构便牺牲了其独立性”。加之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无所作为,于是,很多原本bb等级的资产被贴上了aaa级的标签,而投资者在投资时看到的又只是资产的aaa评级,因而很难量化其中的风险。实际上,真正的风险就在这样的过程中被沉淀下来,形成了巨大的漏洞。对于美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缺陷的思考在证券销售的过程中,制作金融衍生品时层层包装,使得危机来临前毫无察觉,危机到来时又极度恐慌。为了回笼资金,进入下一个房贷循环,金融机构往往设计出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

三、对资产证券化合理规范发展的建议。

作为一种非常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本身并非罪孽,它的设计意图主要在于减少融资阻力,促进资产融通。这种创新不仅能降低融资者的筹资成本还可以改善融资者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融资者资产的流动性,优化财务状况。融资者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产选择,剔除不受欢迎的资产,调整产业结构等。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让我们看到尽管资产证券化有这么多的优点但决不能被滥用,理性应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遵循金融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既然原始资产的质量和证券化的结构都构成了证券化风险的来源,所以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需要着重从这个两个方面下手。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建立包括准入机制在内的方式规避风险。一方面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适合参与此业务,应该限制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和社会福利性质的基金参与;另一方面,在资产池的筛选方面,需要强调资产质量,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适于证券化的理想资产最关键而且最基本的条件是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否则投资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收益,从而增加了相应的风险。其次,监管当局应该进一步完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资本要求、信息披露标准、风险隔离安排、评级和担保制度等方面的监管,并维护监管当局的监管独立性,及时监测、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只有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才能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透明度,从而有效的控制结构风险。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近10年,经过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努力,河北省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涉农专利申报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专利数量的增加为建设创新型农业大省提供了有力在个人手中,而作为创新主体的涉农企业所占份额并不高,拥有较多创新资源和较强创新实力的农业科研机构及高等学校,所占的份额两者加起来才占到20%,说明河北省的涉农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体现出来。

2.1建立专利申报质量导向管理机制。

各级管理部门在大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的同时,建立专利申请质量导向管理机制,即在制定专利资助、申报、专利评估、专利成果奖励相关政策时,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切实把好专利申报质量关。同时,加强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执业行为,研究制定涉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动将专利申请质量的管理作为其重要内容,引导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2.2健全专利教育与培训服务体系。

各大涉农企业、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人力,开展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服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或增设知识产权与创新教育课程,为国家培养大量全面和系统地掌握知识产权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2.3完善专利产出激励措施。

为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河北省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都制定了针对高水平论文、论著及获奖科研成果的激励政策,在物质奖励及职称评定中体现出来。但对专利、农作物品种等知识产权类的激励政策不足,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及实用性不高,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因此,高校及研究机构应构建并完善科研成果及科技创新科学评价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4提高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

产学研合作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河北省有多家大型涉农企业,有科研实力强大的河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十多个研究所,有百年高等学府———河北农业大学,这为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了基础。通过农业管理部门引导和牵线搭桥,促进涉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发挥各自的资源与能力优势,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加速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协作开展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利用企业的资金改善科研条件,将基础研究成果运用于企业中,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强理论支撑,使企业成为自主技术创新的真正主体。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九

7月29日,sprintnextel公司给大约1000人发出了通知,告知他们被“解雇”了,接收通知的人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而是其客户,这家无线服务提供商对自己的一组高端客户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关于客户求助电话的次数、频率的跟踪调查。sprintnextel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说:“有时候这些客户会在一个月内对于同一个问题呼叫客户服务中心上百次,而我们觉着这些问题已经解决了。公司最终作出决定,因无法满足这部分客户的服务要求而中止与其商业往来。”

与此相似,,txu公司(texas州的一家大型电力供应商)实施了一项名为“严厉的爱”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应对来自于能源市场的竞争压力。这家公司对拖欠费用的客户采取严厉的措施,中止对他们提供服务,并对按时付费的客户予以奖励。如此一来,这家公司不仅减少了坏账损失,而且通过减少员工与拖欠费用者斡旋的时间提高了生产力。txu公司的一位财务高层管理人员说,从一个按时付费且从不打电话咨询的客户身上获取的利润要远远高于一个天天打电话咨询的客户。

“客户剥离”,即企业对现有客户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曾经被认为是不可理解的。然而,客户剥离如今正在成为许多组织的战略选择。当然,鉴于获取新客户的高额成本及不同细分市场交叉销售的复杂性,客户维持也是必要的。但是一些企业正在利用市场细分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区分客户,从而保留高回报率的客户,摒弃问题客户。

我们的研究确认了企业与终端客户中止商业往来的四个普遍原因:对特定客户的利润不断下降,员工与非盈利客户打交道的低效率,服务大型客户能力的改变,公司战略的转变。

且不说客户剥离战略对利润和企业运行的即时影响,很多经理担心长期的衍生效果,比如客户的报复行为,或被视为行业反叛者导使企业的名声受损。确实,客户剥离战略的间接危害有可能很大:你可能无意中把业务推给竞争者而帮了他们的大忙;你有可能伤害你精心维持的高价值客户,因为你的客户剥离行为有可能让他们认为你在提供服务时不友好。

在剥离客户之前,企业能够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操作,效果会比较好。它会帮助执行人员跳出利润来看待客户剥离问题。

这个模型提供了一个客观评价每个客户当前和潜在价值的系统。简言之,要把每个客户关系置于一定的背景下,然后再作出决定,采取行动。这五个步骤是:第一,重新评估企业与客户的关系;第二,教育引导非盈利客户;第三,进行价值主张再谈判;第四,将客户迁徙到其他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第五,中止商业往来。

在一定的情况下,客户剥离(如果正确实施)可以成为有效的战略,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

为什么要进行客户剥离。

客户剥离的首要原因是利润率低。这种情况在金融和保险业相当普遍,这两个行业的利润取决于客户的风险因素。20,allstate和nationwide公司就分别舍弃了佛罗里达州的9.5万个和3.5万个家庭保险客户,以避免未来巨额亏损。这是因为和年佛罗里达州先后7次遭受大飓风的侵袭。

服务业和零售业也通过舍弃客户避免损失,

总部位于波士顿的basement公司就舍弃了两个全国范围的长期客户因为这两个客户过度的反馈和投诉耗费了basement公司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而零售商sears和bestbuyer对特定商品收取返货费以阻止客户返还产品因为这些产品由于过期或原始包装缺失而必须降价出售。轿车租赁公司对那些曾经损坏过其交通工具的棘手客户说不。一位经理说采取保护措施是绝对有必要的如果有人想抬高我们的经营成本我们必须进行自我保护。

一些组织掌握了系统的区分盈利与非盈利客户的方法。这些组织使用分析工具和手段计算客户的终生价值及其他相关变量。例如,fedex公司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压缩了大客户的数量,这些大客户为公司带来了10%货运量和收益。,《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文章说,fedex公司发现一些客户,包括大宗民用投递业务,并没有给公司带来先前谈判打折率时他们所承诺的收益。所以fedex公司提高了对这些客户的投递费用。

客户剥离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生产率和士气。粗鲁和令人讨厌的客户往往阻碍员工完成工作甚至降低他们继续留在公司的愿望。试想餐馆的一位常客,他每次都会在食品和酒上出手阔绰,然而却经常服务员或打扰其他客户。为了留住员工,或者保留其他盈利客户,这位常客就应该被扫地出门。对于b2b行业来说,如果问题客户不清理,企业就要承受员工高流失率和技术流失的风险。一位大公司的执行人员告诉我们说:“问题是我们是否想留住我们的员工。客户对我们的员工要求太过苛刻,而我们的员工有反抗的权利。我们珍视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很客气地告知客户,我们不能继续为他们效劳了。”一家咨询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我和同事曾经为一个消费商品包装业的客户提供服务。这位客户永远不会觉着自己是赢家,除非其他人都输了。即使我们把最好的方案拿给他,他也会鸡蛋里挑骨头。这让我们心力交瘁。我们把这种情况反馈给了公司,公司决定不再为这位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客户剥离的第三个原因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受到限制。一些企业缺乏适当的技术、人员或财力继续为一部分客户提供特定服务。此外,一些企业低估了客户的需求以及新的法规或环保制度的力量。两家会计公司的管理者说,sarbanes-oxley法案颁布后,他们公司摒弃了数百个美国客户,因为该法案要求延长服务大型上市公司的时间,他们公司无法匀出足够的人力为规模较小的公司提供服务。

最后,一些企业认为,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人为因素,客户剥离其实是企业发展战略的自然结果。当一家企业决定停止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退出某个细分市场,它会间接地告诉客户去寻找能够满足他们需求的其他商家。以at&t公司为例,,at&t公司决定将注意力集中于商业市场,而非民用客户。at&t公司并没有刻意中止与个人客户的关系,但是自然原因以及竞争者的侵蚀使得at&t公司的民用客户数量急剧减少。

一些企业通过剥离客户以纠正过去的战略失误。一个世界级的远程通信商经理告诉我们,他们曾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为了争取市场份额而不加区分地与众多小客户签订合约。然而到了20,这些小客户要么已经退出市场,要么不盈利。他承认,公司正在为当年的举措付出代价。他们必须剥离客户,裁员并重建组织结构。与此相似,为了应对丑闻和sec调查,在一份迟到的利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无法从25%的客户身上获利后,2005年,保险大亨marsh&mclennan在全球范围内剥离了数千家客户。marsh&mclennan公司首席执行官michaelsky告诉《华尔街日报》,短期的解决方案就是剥离非盈利客户和裁减员工。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十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文档为doc格式。

证券公司盈利论文篇十一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所从事的是资本证券业务,但从所有的证券公司财务报告来看,有关股票发行承销、股票代理、股票自营买卖等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下面是试论我国股票市场行情与证券公司经营回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几次周期波动,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一直处于巨亏或巨盈的状态。例如,1994年8月1日—6月30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持续攀升,从而使证券公司取得了巨额经营回报;而207月—12月由于股票市场的调整、震荡、股价指数下滑,证券公司的经营回报出现剧烈波动或持续下降,尤其是其自营投资大量亏损,导致4年中有19家证券公司倒闭或被接管。由此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取决于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证券公司经营回报与股票市场行情具有某种黏合关联,而且此种关联在我国股票市场震荡剧烈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回顾。

国外学者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并没有系统的研究,尤其是以股市环境变化为视角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表现进行研究的文献尚未发现。在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方面,dolvin特别强调上市公司的.质量与证券公司经营的关系。他认为证券公司的发展以上市公司为依托,良好的上市公司群体无疑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良好发展。在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santomero和babbel分析了风险度量问题,强调公司要正常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风险控制系统。此外,cummins从另一角度论述了风险控制问题。他认为产品创新是促进证券公司发展的最好武器,同时各种各样的创新也体现了这个行业的风险资产多的特征,因此如何做好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总的来看,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的特征是切入点窄、缺乏系统性,并且仅以专题形式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的某个方面加以研究。

国内研究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回报问题的学者也不多。当前中国券商主要局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及委托理财四项业务,佣金收入占中国券商收入的1/2上,利润总额的90%以上主要集中在这几项传统业务上,而在企业并购重组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交易等一些创新型和延伸型业务上则进展不大。伍兵研究了我国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外部影响因素。他认为,从—20我国证券公司出现全行业亏损、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原因之一是市场的结构性缺陷造成证券公司一条腿走路的局面。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失衡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的另一重大缺陷。尽管我国的企业债券出现得比股票早,但其发展却相当缓慢。目前企业直接融资主要来源于股票市场,这样就使得证券公司的业务增长不得不极度依赖于股票市场的表现。此外,马庆泉提出了为挽救证券公司而挽救股市的观点,即搁置股权分置问题、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抓好上市企业的诚信问题、优质企业国内上市、股市的单边性质问题以及处置高风险券商。

二、实证分析。

目前衡量公司经营回报的指标有很多,如净利润、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等等。本文将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作为证券公司经营回报的评价指标。所谓营业收入是指证券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日常各项证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净利润是证券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的差值。每股收益是反映每股价值的基础性指标,计算方法为净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每股收益有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之分。基本每股收益是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得出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通过计算而得出的每股收益。

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它反映证券公司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该指标值愈高,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越大。净资产利润率有全面摊薄的净资产利润率与加权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之分。全面摊薄的净资产利润率等于报告期净利润除以期末净资产。该指标强调期末状况,是一个静态指标,反映期末单位净资产对经营净利润的分享状况。加权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等于报告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平均净资产。该指标强调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反映公司净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

中国自1985年9月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来,证券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3月25日,中国已有107家证券公司。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我国股票市场行情与证券公司经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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