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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挖掘证申请书(实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4:31:08 页码:14
最新道路挖掘证申请书(实用11篇)
2023-11-19 14:31:08    小编:ZTFB

总结让我们对自己的努力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接下来的行动提供指导。1、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小编搜集了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要点。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全村父老兄弟姐妹们:

当今社会,各地经济飞速发展。试看周边的村庄,竟相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道路畅通,经济飞快发展。反观我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道路上,由于基础薄弱、资金匮乏形成交通滞后的问题,给村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严重阻碍了我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多修几条村道,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已成为全村上下的共识,也俨然上升为全体村民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恰逢上级政府对有道路建设的村庄有奖补资金,对道路建设完毕验收合格的村庄政府奖补60℅以上的道路工程款,这是我们建设村街道的最佳时机。由于桥口村修道路面积特别大,覆盖全村,资金缺口过大,仅依靠村民捐资无法正常施工。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全村父老兄弟姐妹的力量,凝聚合力,捐款献策,群策群力,共建美丽新村。在此,桥口村支两委发出倡议:希望全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外出乡贤、私营企业老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捐资不论多少我们感激不尽,哪怕一点力量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在外务工经商有实力的村民能鼎力相助,献出一份情,父老乡亲不胜感激!道通则人兴,路通则财旺。在家务农经商有收入的村民应以大局为重,尽责尽力、捐款献策,建设修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桥口村的未来一定会因为你们而更精彩!

全村的父老兄弟姐妹们,让我们团结一致,共谋大业,一起行动吧!

我们承诺:凡捐款者一律由村委会统一开具收据,设立理财监督小组专款专用。所有捐款,按照金额,依次排列,对捐款人芳名、金额刻碑铭记;凡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企业捐资1万元以上,石刻个人姓名和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让人们和子孙后代永远铭记捐资者的功德。

最后,敬祝各位贤人志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发达!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二

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下文是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影响交通安全依法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时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收取。

予退还。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企业进行挖掘与修复。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进行挖掘;。

(二)按照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挖掘,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堵塞交通;。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六)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但因抢险、抢修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五条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活动。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误,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雨天不得进行挖掘施工。沟槽开挖后,遇到下雨积水的,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第十七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移动挖掘位置的,申请人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挖掘混凝土路面,切割面必须直顺整齐,挖掘修复路面宽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为原道路路面一个板块;。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沟槽顶面宽度加每侧不少于1米。

第十九条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第二十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复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强度应比原路面高一个强度等级,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

施工合同。

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监测。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四

为了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1、占道现场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2、不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3、不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

4、不损坏道路、煤气等市政设施;如有损坏,自行恢复;。

6、占道装修门面,必须在占道地点周围底部设置不低于1.80米的蓝色硬质围栏,上部用绿色纱网封闭打围,确保行人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7、在此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物及其结构安全负责,对其周边市容环境不造成影响,保持周边整洁,并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进行,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承诺人:xuexila。

日期:年xx月xx日

看了城市道路挖掘承诺书的人还看。

1.道路修复质量承诺书。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五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六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河村村级道路路面硬化工程。

2、 工程地点: 河村。

3、 承包范围: 约2公里水泥硬化路面混凝土的铺设。

4、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运输、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施工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

5、 合同价款:

路面硬化每米45.50(肆拾伍元伍角整)元整。包括切缝、养护、模板安拆等与路面施工有关的工作。(竣工后以实际丈量为准进行结算)。

6、工期:自开工 河村之日起,20日内竣工。若因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不能到位工期顺延。天雨三天工期顺延。

二、 技术要求

路面为18cm厚、c30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0米。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严格控制路面宽度。,平整度、纵横向的坡度,材料质量,并按监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 为工地代表: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2、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施工后分阶段视进度支付到总价款的80% 。下剩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税费由甲方支付)。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8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全部竣工达标,结清工程尾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

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项目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和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和督查,对月度项目计划、《掘路执照》的执行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7月1日至6月30日止。原《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592号]、原《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研联()80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八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线、园林绿化等设施迁移的.,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时,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管处应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抢修单位应立即通知市管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在道路开挖前向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地下管位现状图。

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管位现状图,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第十四条市管处应在挖掘开工前组织申请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第十五条道路挖掘、维修应遵守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并接受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管:

(一)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安全标志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则上采用封闭式定型的彩钢板围挡,高度在2米以上,整个封闭区域设置1~2个出入口,并做好工地出入口的保洁工作;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条件的,应由申请人向市管处提供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书面承诺。施工现场应采用设有反光标识的施工护栏临时围护,并做好工地周边区域的保洁工作,夜间作业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灯,护栏应做到完整、牢固、整洁。

(三)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裸土堆放;确需堆放的,必须进行覆盖。进行易产生扬尘的土方施工、路面破碎、路面切缝和场地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四)控制噪音污染,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开挖后的道路如需垫设钢板临时通行,钢板厚度必须在30mm以上,且钢板接触面下应铺垫橡皮条以减少噪音。

(五)各类建筑材料要放置整齐,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不得搭设材料看护棚;确需搭设的,应采用住人集装箱并保持整洁,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路净。

第十六条市管处应加强道路挖掘、维修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拍照留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进行查处。

对危害公众安全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市管处可指定负责该区域道路管养的施工单位协助整改。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管处报送《修复报告单》。市管处收到《修复报告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交接。验收合格的,市管处应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及时进行修复。开挖面积在30m2(含)以下或长度在20m(含)以下的道路一般应在5日内修复;超过上述范围的道路和水泥路面等路面,修复时限按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九

xx县运管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运输业,发挥我县交通运输优势,促进我县运输业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速和可靠地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品质的新要求,我公司决定在xx县成立xx县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

现我公司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特此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在xx县xx镇万亨小区,面积148平方米,租期5年。

2.在xxx村租赁xx亩土地,作为停车场临时用地,租期xx年。

3.公司承诺在xx月内购置xx台陕汽重卡。

4.公司聘请了xx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

5.公司建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xx县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xxxx年xx月xx日。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公安、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二)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

(五)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

(六)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道路挖掘项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挖掘道路许可证》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挖掘。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物料或机械设备等,应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取得挖掘道路许可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连续申请延期两次以上的,已批准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失效。

第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供热、供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边抢修、边申报,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进行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应增设照明设施;。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

(五)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六)当日挖掘产生的淤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八)敷设地下管线的,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挖掘的情形。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重大工程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满前清理场地,并按规定对挖掘的道路进行回填、恢复路面平整,报请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回填和修复城市道路;因气候等因素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进行简易修复,保证安全,待次年气候适宜时,按照原城市道路结构和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修复的城市道路,向市政道路维护单位下达道路修复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政道路维护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应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

由于季节性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的,道路维护责任单位应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自己职权、徇私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阻碍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道路挖掘证申请书篇十一

______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岳庄安置小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足建设部建建[20xx]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现拟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查。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及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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