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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精选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4:44:40 页码:8
2023年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精选10篇)
2023-11-19 14:44:4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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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请求执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__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__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__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__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意见。

债务履行,但是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__年6月1日始至20__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显然,从20__年1月开始每月执行20__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然处于迟延状态,对于该迟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也许到最后损耗殆尽。

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该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逃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

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内政办发电[20__]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__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__元的工资但对于其开始扣除工资后迟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1月8日。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申请将强制执行款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被申请人________强制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处理。现特向贵院申请将该案执行款______元转入申请人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______。

______。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三

镇村农业社: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荣县双古镇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___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___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__________亩,土__________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__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__名下的__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__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__省__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__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五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___。

___。

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____年__月__日。

__。

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___。

20__年__月__日。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六

________农业社:

申请人因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共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亩,土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七

案外人:__x。

2.立即解除对位于__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__与__、__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__年__月__日做出(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__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__人民法院(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

1/4。

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

2.按照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__、__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__、__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__、__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__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__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__、__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

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就是房屋的业主。

因此,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

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__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2/4。

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

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

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__、__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

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__、__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3/4。

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__)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此致

__人民法院。

附证据如下:

案外人:__年__月__日4/4。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之间因法定继承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报请东宁县人民法院一份。(附xx人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现请求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1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司法确认执行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写明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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