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 抵押登记备案手续(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5 16:11:58 页码:8
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 抵押登记备案手续(5篇)
2023-01-15 16:11:5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一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买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经纪方:梧州市安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以下物业的买卖事宜,现合同三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物业权属情况

1、 物业地址为: (下称“该物业”)。

2、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或□ 为准)。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权证》或□ ,号码为 。卖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该物业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被查封的情况,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该物业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而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和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并无异议。该物业现状:

(1)□不附带家私电器 □ 附带有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 );

(2)□不附带租约 □ 附带租约,卖方保证承租方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买方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或继续履行原租约;□买方于交楼当天或□领取房地产证当天□或 当天开始收取该物业租金;

(3)□不带户口 □带户口,卖方应 年 月 日前迁出;

(4)没有抵押登记;

第二条 成交价、税费和物业交割。

1、该物业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包含该物业所有楼款及现有已缴交和已发生之全部杂费(包括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及入住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等)。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 成交价格,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买卖双方税费缴付方式:□买方全部承担 □按政府规定各付各税 □卖方全部承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卖方自行承担 □买方自行承担 □双方各自承担。

3、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楼款当天或□ 。

4、卖方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卖方保证在交楼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且卖方还需配合买方办理物业、水电等各项转名手续,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追偿及拒绝收楼。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一次性付款

1、□定金 □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

买卖双方需于签署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的全部资料。

2、定金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自行交付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4、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年 月 日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申请手续;

5、部分楼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3)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6、楼价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3)买方应在领取不动产证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二)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银行按揭付款 申请贷款种类:□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1、□定金 □部分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自行交付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自行交付卖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

(1)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

(2)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签订《梧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当天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4、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年 月 日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过户手续。

5、买方应在出新不动产证后 个工作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 个工作日前自行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并向银行申请 年 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6、楼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 元整(¥ 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到卖方银行帐户。

7、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买方应在贷款银行放款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

以上各项约定:

1. 凡若因银行政策调整导致银行贷款利率提高的,买方须配合银行调整相应利率或选择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以确保卖方收取房款的权利。

第四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相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

2、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或交楼的,卖方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不足弥补的,买方仍有权追讨。

第五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佣金,其中

(1)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元整(¥ 元)或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 );

(2)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 元整(¥ 元)或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 )。

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

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影响本佣金的支付。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应由守约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经纪方有权选择向守约方或违约方任何一方要求支付,守约方垫付后可向违约方追偿。未经经纪方同意,买卖双方私下解除本合同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对经纪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违约方需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

行本合同之条款时;

(5)违反资金托管协议及有关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的;

(6)买卖一方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过户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逾期不迁出户口等无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超过五天的;

(7)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2、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点的违约行为时,违反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外,还应即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经纪方所应收而未收的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本合同签订

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合同三方约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则本合同各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

第八条 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等书面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合同

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备选条款:

1. 买方知悉该物业业权人 ,现业权人委托 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售该物业,签订本合同。

买卖双方代理人保证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卖方同意 / □卖方不同意,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可指定过户到 名下或□以《指定产权人确认书》为准。

第九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之争议纠纷:

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

面通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则视为送达。合同注明由经纪方转交款项的,以经纪方划出之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别告知

1、经纪方已就当前的限购政策及贷款政策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告知,买卖双方清楚知悉。

2、买方通过按揭付款的,应提前查询自身的征信情况。

3、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应自行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权利转移受限的情况。

4、凡经纪方员工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及费用,需开具经纪方正规收款凭证且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否则,经纪方一律不予认

可,相关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5.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我司不代收任何的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可向银行申请交易资金托管。

卖 方 买 方 经纪方(盖章)

卖方代理人 买方代理人

日期:

2023年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

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

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

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

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

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优势:、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

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加切实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

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异。

2、层高≠净高

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离,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3、阳台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根据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之间的联系。

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计价方式的改革

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

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

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实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本条款提示点:

1、面积确认标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张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

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得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3、自行约定的方式

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原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实施多退少补

、正负3%内实施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

、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为临界点5%

、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价计算房款。

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1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

、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人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

2、按揭付款

、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

、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以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

、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必备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

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

、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在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买卖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还具备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要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购房人逾期违约金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

本条款提示点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典型违约行为,逾期付款未达一定期间,构成根本违约。构成一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除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承担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基于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理论依据,示范文本建立了两种相辅相成的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2、如何设定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合理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从上述司法解释分析,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一项重大资产,司法解释的拟定者期望买、卖双方都给予违约方相对较长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张权利人过快的享有单方解约权。因此,我们建议:在设定本条所规定的开发商有单方解约权的期间条款时,一般应定为3个月为宜,至少不应少于2个月,如果购房人在签订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如期履约,购房人亦有合理期间进行调整。

3、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设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解释》第十七条又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发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结合上述两条司法解释,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定的标准一般应设在下列区间内: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不高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设定的标准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间,都有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

1999年1月30----20__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

20__年11月22日----20__年3月16日的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20__年3月17日至今,在贷款合同中签订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个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还银行贷款5000元,按照银行对大多数客户执行的5年期以上商业房贷年利率5.508%来计算:1.调整前:按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即5000元×2.1/10000=1.05元。也就是说,李小姐每拖延一天,就要多交1.05元。2.调整后:银行新执行的日罚息利率为5.508%×/365至5.508%×/365,为1.96元—2.26元。对于李小姐来说,她每拖延一日,最少需交纳0.98元,最多则为1.13元。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时对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的约定,同时约定了交付的房屋应具备的条件。

本条款提示点

1、如何理解四项条件

所谓工程验收是指对建筑工程本身的验收,包括对房屋基础、主体、水电、排风排气、内外装饰的验收,但不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停车场及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组织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开发商本身,由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当地建设质监单位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商应于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购房人而言,如果选择的是该条件,开发商只需要获得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即满足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是指对整个小区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指对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是指开发商在获得工程验收备案证、规划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电梯安全证明、环保、供电、供水、燃气等配套验收证明的基础上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待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书方才满足交付条件。

2、对于各条件的选择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往往首选第一项标准,即工程验收合格即满足交付条件,这本身也是法定的最低条件,我国《建筑法》、《民法典》均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站在购房人的角度,应首选第四项条件,即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它不仅满足工程验收的各项条件,还需要开发商建成的商品房具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和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证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购房人所购物业的质量和功能。

北京市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本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和第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于20__年7月1日起已停办商品房综合验收业务,原因是:广州地区开发商与购房人有关“综合验收”的矛盾由来已久,一些购房人在收楼时严格按《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收楼时要看到“综合验收”合格书才肯收楼,否则就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但事实上,由于一些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是分期进行的,在完成全部开发前,根本不可能拿到“综合验收”通知书。因而,双方在收楼有关综合验收手续有没有的争执,也屡见不鲜。广州市房管局人士对此表示,取消综合验收也不会对业主办理房产证有任何影响。因为发放房产证,是以楼盘是否通过专业验收为依据,而不是以综合验收为依据。

3、开发商据实延期条款

、不可抗力仅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如发生战争、强制征收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后,开发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可抗力的相关情况告知购房人,否则既使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开发商仍然需要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开发商不得滥用不可抗力条款,即使是在20__年“非典”流行期间,非疫区、非因疫情直接导致施工停顿的工程都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由,那么“雨季停工”、“技术困难”等事由就更不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理由。

、其他免责事由

对于开发商而言,按约定期限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非特殊原因不得免责。中消协在评点房地产业“霸王条款”中对本条作了重点提示,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提出一个条款:“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中消协对此的点评意见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个标准相对于购房人逾期付款责任,标准是不同的。司法解释显然更侧重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因为从实际意义上分析: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往往比全部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还要高的多。笔者在20__年曾经办理过一桩类似诉讼,按全部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和按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报告》体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比较,两者存在3倍的差别。

2、从约定的角度分析本条款,本条款的各项设置应与第七条的约定相对等。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比例与购房人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比例相同,构成根本违约期间相同等。

3、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合同解除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导致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除了需要承担本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后约定交房期间之前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可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标准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的程序、范围及法律后果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本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本条所谓的规划、设计变更包括法定变更和约定变更两种。法定变更是指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变更约定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文约定的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如开发商将原设计应用的现浇楼板改为预制楼板,将原设计使用的隔音材料改为非隔音材料等。但是有的规划、设计事项在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并且不影响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如开发商将原设计的普通电话线预埋变更为加装以太网预埋,电线杆位置变更等,开发商可以不通知购房人。

3、购房人的权利限制条款:本条要求购房人在接到开发商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接受变更。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期间的证据问题,建议开发商在通知购房人时,必须书面通知各购房人,而且必须要求各购房人书面签收通知并注明签收时间,对不作书面签收的购房人,应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予以证据保全购房人在书面回复开发商时,亦同样要求开发商书面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对不作书面签收的开发商,应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予以证据保全。

4、“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是一个法律白条。这类语句使用在一份全国适用的示范文本中,有失起草者的基本水准。试问,在已经出现危机或者纠纷的情形下,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人还有能力“应当”与开发商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因此,这一句话完全可以视为没有。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交接程序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标准: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本条的规定较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如当事人在第八条中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满足交付条件,但由于本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在交房时就不能仅仅满足竣工验收一项条件,而应满足更全面的“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在长沙市去年的一个案例中,某楼盘因为在交房时未能取得消防验收而被法院裁决延期交付房屋,判令给付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

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3、《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4、购房人不接受房屋的特殊约定:

在各个楼盘交房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部分购房人消极对待接收房屋。原因有很多,如购房人对房屋的某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购房人不愿按期支付购房尾款或维修基金、购房人不愿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等。如果购房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接受房屋,就会给开发商造成被动。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经验的开发商会在本条款的空格处加上一句常见的约定:“入住通知送达七日内未接受房屋的,从第八日起视为房屋已经如约交付,房屋的风险归买受人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产权瑕疵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的两种情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本条是用于约定开发商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本条款是对开发商承诺的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设定的违约责任标准。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查阅附件内容是否具备,是否明确、具体。

2、按照示范文本的建议,由开发商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是一种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违约救济方式,亦具备公平性。但该约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安装费用的承担、拆除费用的承担、价格的确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约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期限及其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费用承担问题:

由于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公用配套设施均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收费项目,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注意签约的技巧问题。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签约时特别注明“燃气前期建设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开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但长沙地区的天然气由新奥*气公司提供,该公司直接按户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服务费2430元”。这家开发商只能老老实实的贴付了该笔价值近200万元的款项。

类似于公用垄断企业的“初装费”、“建设服务费”、“入网费”、“工料费”“开通费”等不规范的收费名目,开发商在拟定本合同之前应当根据当地各家公用垄断企业制定的收费政策预设条款防范风险。同时,在与购房人洽谈合同时将各项费用一一列明,也更能做到让购房人明明白白消费,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2、在合同中注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期限对于买卖双方均有益处。

基于公用垄断企业的强有力优势地位,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处于绝相对弱势。根据不同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设定合理期间履行合同对于买卖双方均有益处。如长沙地区某电信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虽然预埋了以太网的基础线路,但并没有预置当栋的服务器。只有小区内申请开通以太网的业主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形下方才设置服务器,开通以太网上网服务。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承诺在交房时保证以太网的使用,就不仅是骗人,而且在骗己。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产权登记及其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本地现状及对开发商的建议:

就长沙本地的现状,正常情形下从交付房屋到权证发放需要6-12个月的时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3点:部分验收项目是在交付房屋之后进行本地不实施房屋面积预测制,而适用房屋面积实测制。只有开发商将楼盘建成之后,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所属的测绘部门才开始房屋面积测定,相对时间顺延。整体办证顺延。

就上述情况,建议开发商在对本条款进行约定时,适当延长权证交付期间,以避免因权证不能及时到位所发生的损失。

3、不能取得权证的常见原因: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者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人的原因。对开发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1、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2、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3、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大产证的4、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5、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6、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对购房人而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如下:1、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的税费2、没有提供房屋登记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4、违约救济模式:示范文本中要求购房人采取一种2选1的违约救济模式,即或者选择退房,或者选择不退房。又因为合同终究要过开发商这一道关,购房人最终往往被迫选择了第2项―――不退房。

是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明了“不退房”的条款,就一定不能退房了呢当然不是,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人仍旧可以单方行使主张退房的权利。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商品房保修责任的约定。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共用部位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1、本条款的约定属于无处分权的主体之间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约定,出现在全国性的示范文本之中实在不应该。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楼宇命名权、小区命名权这些权利均是不动产所有权衍生而来,当所有权掌握在开发商手中时,这些权利属于开发商当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之后,这些权利就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且不可分割。任何一个购房个体都无权将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楼宇命名权、小区命名权进行处置,更不可能在不受开发商影响的情况下达成所谓的一致。

2、“买顶层送屋顶平台”属于无效条款。

屋顶平台或称晒台、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异产毗连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这个毗连部分同时具有专有及共有的属性。屋顶平台,它不仅是下层单元的“盖”,还是整栋房屋的“顶”,而且平台上半部分及其上部空间不属于下层单元,具有整栋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属性。从结构上分析,屋顶平台是房屋建筑最上层的外围护构件,起着覆盖,遮风挡雨、排除雨水积雪和保温隔热的作用。此外,屋顶平台在风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还具备一定的承重作用。从功能上看,屋顶平台是整栋房屋的屋顶,对整栋房屋的消防疏通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必须的消防安全通道。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商品房在未经出售之前,房屋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出售之后,归房屋受让的业主所有。由此,屋顶平台的原始所有权人应以此而推,即商品房在未经出售之前,屋顶平台的所有权人为开发商商品房在出售之后,屋顶平台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不可能成为屋顶平台永远的主人,它终究是要将权利让渡给全体业主的,在此情形下,他就无权对屋顶平台的使用权加以处置,甚至将屋顶平台使用权当成是一种商品加以买卖盈利。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使用用途的约定。一般空格中选填居住、办公、停车、商用等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选择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和协商之外,还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对此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通常情况下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的适用。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的裁决同法院的判决一样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的优点,主要在于快捷和公正,因为仲裁委请的专家往往都是本行业的资深专家和教授、律师等,地位非常独立,公正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而且是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直接进入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所以在时间上比诉讼更快。但是仲裁的缺点主要是费用可能比较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仲裁方式,必须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补充协议的约定。

本条款的提示点:

基于示范文本的相对滞后性,建议开发商在拟定《补充协议》时充分考虑下列条款:

1、关于按揭贷款客户的特别约定

买受人在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除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必须积极配合,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和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统一办理各项签字、见证等手续,并在银行初审合格时交清所有按揭费用。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45日内仍不能办妥银行按揭贷款,则构成重大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受人按揭贷款的申请,并可要求买受人改变付款方式,如买受人仍无法履行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期间,买受人必须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为房屋投入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2、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机构的约定和前期物业管理费标准的确定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地上停车费__________、地下停车费__________。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3、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约定。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出卖人应当自接受买受人所交款项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共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三

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以全力服务发展为主要目标,以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全力以赴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全力以赴强化市场监管,全力以赴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宽进、严管、善管”市场体系出成效

(一)深化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宽进”市场体系有成效。

1、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主动简政放权。去年11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正式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今年2月,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发布方案,全国上下拉开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清远市作为粤东西北地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锋,按照“宽准入、善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推动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经多次协调各部门,最终形成清远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且四个目录与省政府两个目录总体内容基本一致。制定四个目录的过程,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再理顺的过程,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过程,有利于厘清各部门职责,有利于省两个目录的顺利贯彻执行。商改后,我市经济主体发展迅猛,截止6月30日,全市期末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35885户,同比增长10、9%;其中企业20745户,同比增长12、9%。今年1至6月,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6046户,同比增长14、6%,其中内资企业2672户,同比增长61、1%。

2、积极探索电商发展新领域,加强服务创新。我局在今年3月份先后派出人员到广州、东莞、深圳等地的天安数码城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在广泛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交了《清远市电商集群注册登记情况报告》,并得到江凌市长的批示:“工商局所作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同意工商局提出的工作计划,望继续扎实抓好后续的各项工作。”我局在后续推进电商发展的工作中,一方面制定了《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同时,积极培育本地电商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已引导40多名青年网商进驻青年网上创业园,并有2户“小型电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将我市作为电子营业执照登记试点先行先试地区,省工商局已接受我局的申请。

3、支持新兴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调整。一方面根据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拟定了《清远市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稿)》,探索促进家庭农场发展举措。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不快、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制定了《清远市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将以此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增强实力。另外,主动支持清远市广播电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了广清重点对接项目的成立。目前,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一产业发展稳健且规模不断扩大,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并占据主导,内资企业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二)改革后续监管方式,建立“严管、善管”市场体系有成效。

1、适应改革形势,及时出台后续监管办法。针对商改后续监管难题,我局在广泛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我们的监管办法配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利于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建成。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细则》,细化后续监管措施。

2、制定重点领域监管办法,寻求改革突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点面结合,逐个突破。为此,我局积极主动牵头重点领域,探索有效规范市场新途径,先后制定了《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清远市旅游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业监管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初步实现了重点领域监管工作的新突破,为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范例。

3、编制部门权责清单,促后续监管工作到位。简政放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有效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为此,我局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初步清理出各类行政职权共720项,清理出各类规章制度62项(其中拟废止14项)。

4、推进“两建”工作,着力抓重点项目建设。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确定了“两建”重点建设项目38项。目前,已有18个项目如期建成,制定出台20多项管理制度、监管办法。其他项目都在推进之中,预期都能按照进度完成。二是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的“两建”信息平台即将上线运行。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两建平台、“信用清远”网和商改后续监管协同工作平台的原型设计。当前正在着手数据采集工作,计划在完成数据采集后尽快正式上线运行。三是强化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了《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现了13万户市场主体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另外,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今年全市共有349家企业通过公示。四是统一的消费_制基本建成。我市的12345统一话务平台已于今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型政府服务。经过不断完善,目前,该热线平台运行顺畅,群众反应良好。

二、全力服务发展,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市场环境出成效

(一)转变职能,探索执法新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年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既有食品监管职能移交,又有工商部门体制改革。为适应改革需要,我局提前谋划,积极探索监管执法新领域,做好体制机制改革期间职能转变的各项准备。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执法办案工作,在新领域取得突破。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337件,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9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79件。二是积极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抽检各类商品216批次,其中79批次不合格;抽检化肥45种,其中5种不合格;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案值68、89万元(其中农资案件15件,案值9、16万元)。三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产业量增质提。开展春节、“两会”期间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整治工作和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上半年共监测广告4000多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67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7件。今年新登记广告经营主体74户;新登记户外广告606个,同比增长175%;户外广告经营额4870万元,同比增长51%。

(二)深入开展“双打”行动,推进商标发展,营造有序市场环境。今年,我局加大商标发展宣传、帮扶和指导力度,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结合新《商标法》要求,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上半年共查处“双打”案件182件,案值76、76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17件,案值77、8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件。目前,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9件,广东省商标46件,商标发展成绩喜人。对此,曾贤林常务副市长专门批示:“我市新增2件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9件,数量名列全省山区市第一,可喜可贺,值得肯定。”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一是围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活动,捣毁传销窝点17个,查处传销人员76人,解救人质5人。二是推进拍卖市场监管和动产抵押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了132次拍卖备案信息,拍卖标的额12、8亿元,成交金额9、8亿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98件,担保主债权金额达19、58亿元。三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品牌汽车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扫黄打非、禁毒等工作,成功制止一起非法集资活动,查处汽车违法违规案13件。

三、践行群众路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工商队伍出成效

作为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单位,我局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从清远工商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确定了“走基层、转作风”行动、“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行动、创建“勤政廉政标兵”活动三项(“三惠民”)自选动作,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出成效。

(一)抓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务实工商队伍。通过强化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聚焦“四风问题”,深入查摆问题。查找出领导集体班子及成员“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78个,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到148条问题意见建议,其中确定了10个方面52条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逐条建立整改台帐,现已整改、解决13条;针对作风建设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领导公务活动补位制度、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基层群众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机关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13个,形成制度倒逼机制。

(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建立清廉工商队伍。通过深入推进“正风行动”,强化“四项整治”,多种方式开展效能督察行动,发现问题59个并及时整改纠正,发出《督察建议书》11份,督察通报2期。开展20__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清新区局5名班子成员均被监管服务对象评为“优秀”等次。

(三)抓实“三惠民”活动,建立为民工商队伍。一是加强登记服务便民工作。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效能,完善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服务措施。目前,已实现95%的行政审批业务直接在窗口完成,90%以上的登记业务当天办结,窗口服务评价满意率为99、8%。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利民工作。重点强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上半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647件,案值1096、97万元,其中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34年,查处广告违法案件97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三是加强消费_民工作。上半年全市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类咨询666件;受理消费者投诉526件、举报1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9、92万元。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工商队伍。一是根据体制机构改革的时间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对新《消费者权益保_、新《商标法》、新《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办法等的学习。三是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和加强党建工作。

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工作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改革、服从大局的意识还不够强,改革创新意识不足,存在消极等待被改革的思想,部分领域成效还不明显。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要以改革为重点,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完成好各项工作,出成绩,出实效。

一、稳妥改革,稳定队伍,建立工商发展新起点

根据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一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清理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权责清单,规范执法行为。二是重新定位机关与基层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三是重新定位基层监管职责,细化和规范行政监管权力运行机制,强化机关业务指导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动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三)强化干部队伍科学管理。结合当前改革需要,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强化党建、团建等工作,为改革提供稳定的人才储备。

二、深化改革,争取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一)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步伐。一是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督促落实放宽登记和审批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出台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努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登记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办结时限较20__年总体缩短50%以上。三是继续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配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完成工商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四是探索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二)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一是转变管理理念,对已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二是积极跟进各县(市)、区及市直监管(协管)部门贯彻落实《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跟进重点地区和单位推进后续监管工作。三是促进市场主体管理公示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四是建立完善工商登记后续监管配套措施,尽快出台抽查监管办法,重点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三)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促牵头单位和承建单位落实建设责任,已建成的项目,要抓好落实;未建成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建立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监管制度,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管理,最终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三是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四是在制度的执行上加大力度,真正发挥出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重点推进工商部门牵头的四个子体系建设出成效。

三、优化服务发展举措,继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一)深入推进商标发展。一是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培育工作,引导行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打造清远区域品牌。二是做好我市驰(著)名企业的行政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提升服务产业政策能力。一是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职能作用,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是认真做好我市企业登记信息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水平,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息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投资者创业,为政府、企业、社会各届提供决策科学依据。

(三)拓宽监管执法领域,确保履职到位。一是围绕当前重点热点问题,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二是继续推进反走私案件、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三是继续做好新《消费者益保_、新《商标法》等一批新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四是继续做好红盾护农工作,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合同监管等工作。

四、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继续做好规定动作。一是继续抓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开好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狠抓正风肃纪,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做亮自选动作。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三惠民行动”(即: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创建勤政廉政标兵”三项活动,做出亮点,做出实效。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权力运行。二是深入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完善督察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督查。三是重点强化车辆管理、“三公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日常检查督促,确保“公述民评”考核取得满意成效。

2023年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四

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以全力服务发展为主要目标,以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全力以赴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全力以赴强化市场监管,全力以赴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宽进、严管、善管”市场体系出成效

(一)深化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宽进”市场体系有成效。

1、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主动简政放权。去年11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正式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今年2月,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发布方案,全国上下拉开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清远市作为粤东西北地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锋,按照“宽准入、善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推动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经多次协调各部门,最终形成清远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且四个目录与省政府两个目录总体内容基本一致。制定四个目录的过程,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再理顺的过程,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过程,有利于厘清各部门职责,有利于省两个目录的顺利贯彻执行。商改后,我市经济主体发展迅猛,截止6月30日,全市期末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35885户,同比增长10、9%;其中企业20745户,同比增长12、9%。今年1至6月,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6046户,同比增长14、6%,其中内资企业2672户,同比增长61、1%。

2、积极探索电商发展新领域,加强服务创新。我局在今年3月份先后派出人员到广州、东莞、深圳等地的天安数码城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在广泛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交了《清远市电商集群注册登记情况报告》,并得到江凌市长的批示:“工商局所作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同意工商局提出的工作计划,望继续扎实抓好后续的各项工作。”我局在后续推进电商发展的工作中,一方面制定了《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同时,积极培育本地电商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已引导40多名青年网商进驻青年网上创业园,并有2户“小型电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将我市作为电子营业执照登记试点先行先试地区,省工商局已接受我局的申请。

3、支持新兴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调整。一方面根据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拟定了《清远市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稿)》,探索促进家庭农场发展举措。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不快、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制定了《清远市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将以此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增强实力。另外,主动支持清远市广播电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了广清重点对接项目的成立。目前,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一产业发展稳健且规模不断扩大,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并占据主导,内资企业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二)改革后续监管方式,建立“严管、善管”市场体系有成效。

1、适应改革形势,及时出台后续监管办法。针对商改后续监管难题,我局在广泛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我们的监管办法配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利于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建成。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细则》,细化后续监管措施。

2、制定重点领域监管办法,寻求改革突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点面结合,逐个突破。为此,我局积极主动牵头重点领域,探索有效规范市场新途径,先后制定了《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清远市旅游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业监管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初步实现了重点领域监管工作的新突破,为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范例。

3、编制部门权责清单,促后续监管工作到位。简政放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有效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为此,我局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初步清理出各类行政职权共720项,清理出各类规章制度62项(其中拟废止14项)。

4、推进“两建”工作,着力抓重点项目建设。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确定了“两建”重点建设项目38项。目前,已有18个项目如期建成,制定出台20多项管理制度、监管办法。其他项目都在推进之中,预期都能按照进度完成。二是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的“两建”信息平台即将上线运行。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两建平台、“信用清远”网和商改后续监管协同工作平台的原型设计。当前正在着手数据采集工作,计划在完成数据采集后尽快正式上线运行。三是强化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了《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现了13万户市场主体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另外,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今年全市共有349家企业通过公示。四是统一的消费_制基本建成。我市的12345统一话务平台已于今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型政府服务。经过不断完善,目前,该热线平台运行顺畅,群众反应良好。

二、全力服务发展,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市场环境出成效

(一)转变职能,探索执法新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年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既有食品监管职能移交,又有工商部门体制改革。为适应改革需要,我局提前谋划,积极探索监管执法新领域,做好体制机制改革期间职能转变的各项准备。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执法办案工作,在新领域取得突破。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337件,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9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79件。二是积极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抽检各类商品216批次,其中79批次不合格;抽检化肥45种,其中5种不合格;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案值68、89万元(其中农资案件15件,案值9、16万元)。三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产业量增质提。开展春节、“两会”期间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整治工作和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上半年共监测广告4000多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67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7件。今年新登记广告经营主体74户;新登记户外广告606个,同比增长175%;户外广告经营额4870万元,同比增长51%。

(二)深入开展“双打”行动,推进商标发展,营造有序市场环境。今年,我局加大商标发展宣传、帮扶和指导力度,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结合新《商标法》要求,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上半年共查处“双打”案件182件,案值76、76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17件,案值77、8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件。目前,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9件,广东省商标46件,商标发展成绩喜人。对此,曾贤林常务副市长专门批示:“我市新增2件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9件,数量名列全省山区市第一,可喜可贺,值得肯定。”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一是围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活动,捣毁传销窝点17个,查处传销人员76人,解救人质5人。二是推进拍卖市场监管和动产抵押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了132次拍卖备案信息,拍卖标的额12、8亿元,成交金额9、8亿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98件,担保主债权金额达19、58亿元。三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品牌汽车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扫黄打非、禁毒等工作,成功制止一起非法集资活动,查处汽车违法违规案13件。

三、践行群众路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工商队伍出成效

作为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单位,我局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从清远工商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确定了“走基层、转作风”行动、“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行动、创建“勤政廉政标兵”活动三项(“三惠民”)自选动作,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出成效。

(一)抓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务实工商队伍。通过强化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聚焦“四风问题”,深入查摆问题。查找出领导集体班子及成员“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78个,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到148条问题意见建议,其中确定了10个方面52条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逐条建立整改台帐,现已整改、解决13条;针对作风建设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领导公务活动补位制度、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基层群众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机关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13个,形成制度倒逼机制。

(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建立清廉工商队伍。通过深入推进“正风行动”,强化“四项整治”,多种方式开展效能督察行动,发现问题59个并及时整改纠正,发出《督察建议书》11份,督察通报2期。开展20__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清新区局5名班子成员均被监管服务对象评为“优秀”等次。

(三)抓实“三惠民”活动,建立为民工商队伍。一是加强登记服务便民工作。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效能,完善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服务措施。目前,已实现95%的行政审批业务直接在窗口完成,90%以上的登记业务当天办结,窗口服务评价满意率为99、8%。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利民工作。重点强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上半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647件,案值1096、97万元,其中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34年,查处广告违法案件97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三是加强消费_民工作。上半年全市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类咨询666件;受理消费者投诉526件、举报1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9、92万元。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工商队伍。一是根据体制机构改革的时间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对新《消费者权益保_、新《商标法》、新《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办法等的学习。三是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和加强党建工作。

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工作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改革、服从大局的意识还不够强,改革创新意识不足,存在消极等待被改革的思想,部分领域成效还不明显。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要以改革为重点,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完成好各项工作,出成绩,出实效。

一、稳妥改革,稳定队伍,建立工商发展新起点

根据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一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清理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权责清单,规范执法行为。二是重新定位机关与基层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三是重新定位基层监管职责,细化和规范行政监管权力运行机制,强化机关业务指导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动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三)强化干部队伍科学管理。结合当前改革需要,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强化党建、团建等工作,为改革提供稳定的人才储备。

二、深化改革,争取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一)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步伐。一是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督促落实放宽登记和审批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出台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努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登记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办结时限较20__年总体缩短50%以上。三是继续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配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完成工商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四是探索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二)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一是转变管理理念,对已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二是积极跟进各县(市)、区及市直监管(协管)部门贯彻落实《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跟进重点地区和单位推进后续监管工作。三是促进市场主体管理公示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四是建立完善工商登记后续监管配套措施,尽快出台抽查监管办法,重点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三)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促牵头单位和承建单位落实建设责任,已建成的项目,要抓好落实;未建成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建立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监管制度,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管理,最终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三是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四是在制度的执行上加大力度,真正发挥出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重点推进工商部门牵头的四个子体系建设出成效。

三、优化服务发展举措,继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一)深入推进商标发展。一是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培育工作,引导行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打造清远区域品牌。二是做好我市驰(著)名企业的行政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提升服务产业政策能力。一是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职能作用,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是认真做好我市企业登记信息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水平,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息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投资者创业,为政府、企业、社会各届提供决策科学依据。

(三)拓宽监管执法领域,确保履职到位。一是围绕当前重点热点问题,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二是继续推进反走私案件、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三是继续做好新《消费者益保_、新《商标法》等一批新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四是继续做好红盾护农工作,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合同监管等工作。

四、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继续做好规定动作。一是继续抓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开好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狠抓正风肃纪,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做亮自选动作。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三惠民行动”(即: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创建勤政廉政标兵”三项活动,做出亮点,做出实效。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权力运行。二是深入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完善督察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督查。三是重点强化车辆管理、“三公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日常检查督促,确保“公述民评”考核取得满意成效。

2023年抵押工商备案申请书如何写五

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以全力服务发展为主要目标,以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全力以赴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全力以赴强化市场监管,全力以赴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宽进、严管、善管”市场体系出成效

(一)深化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宽进”市场体系有成效。

1、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主动简政放权。去年11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正式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今年2月,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发布方案,全国上下拉开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清远市作为粤东西北地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锋,按照“宽准入、善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推动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经多次协调各部门,最终形成清远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且四个目录与省政府两个目录总体内容基本一致。制定四个目录的过程,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再理顺的过程,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过程,有利于厘清各部门职责,有利于省两个目录的顺利贯彻执行。商改后,我市经济主体发展迅猛,截止6月30日,全市期末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35885户,同比增长10、9%;其中企业20745户,同比增长12、9%。今年1至6月,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6046户,同比增长14、6%,其中内资企业2672户,同比增长61、1%。

2、积极探索电商发展新领域,加强服务创新。我局在今年3月份先后派出人员到广州、东莞、深圳等地的天安数码城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在广泛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交了《清远市电商集群注册登记情况报告》,并得到江凌市长的批示:“工商局所作的工作值得充分肯定,同意工商局提出的工作计划,望继续扎实抓好后续的各项工作。”我局在后续推进电商发展的工作中,一方面制定了《清远市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与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同时,积极培育本地电商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已引导40多名青年网商进驻青年网上创业园,并有2户“小型电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将我市作为电子营业执照登记试点先行先试地区,省工商局已接受我局的申请。

3、支持新兴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调整。一方面根据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拟定了《清远市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稿)》,探索促进家庭农场发展举措。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不快、管理不规范的现状,制定了《清远市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将以此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增强实力。另外,主动支持清远市广播电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了广清重点对接项目的成立。目前,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一产业发展稳健且规模不断扩大,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并占据主导,内资企业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二)改革后续监管方式,建立“严管、善管”市场体系有成效。

1、适应改革形势,及时出台后续监管办法。针对商改后续监管难题,我局在广泛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及《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我们的监管办法配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利于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健全社会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建成。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细则》,细化后续监管措施。

2、制定重点领域监管办法,寻求改革突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点面结合,逐个突破。为此,我局积极主动牵头重点领域,探索有效规范市场新途径,先后制定了《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稿)》(正在报市政府审定)、《清远市旅游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业监管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初步实现了重点领域监管工作的新突破,为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范例。

3、编制部门权责清单,促后续监管工作到位。简政放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有效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为此,我局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初步清理出各类行政职权共720项,清理出各类规章制度62项(其中拟废止14项)。

4、推进“两建”工作,着力抓重点项目建设。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确定了“两建”重点建设项目38项。目前,已有18个项目如期建成,制定出台20多项管理制度、监管办法。其他项目都在推进之中,预期都能按照进度完成。二是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的“两建”信息平台即将上线运行。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两建平台、“信用清远”网和商改后续监管协同工作平台的原型设计。当前正在着手数据采集工作,计划在完成数据采集后尽快正式上线运行。三是强化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了《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现了13万户市场主体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另外,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今年全市共有349家企业通过公示。四是统一的消费_制基本建成。我市的12345统一话务平台已于今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型政府服务。经过不断完善,目前,该热线平台运行顺畅,群众反应良好。

二、全力服务发展,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市场环境出成效

(一)转变职能,探索执法新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年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既有食品监管职能移交,又有工商部门体制改革。为适应改革需要,我局提前谋划,积极探索监管执法新领域,做好体制机制改革期间职能转变的各项准备。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执法办案工作,在新领域取得突破。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337件,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9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79件。二是积极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抽检各类商品216批次,其中79批次不合格;抽检化肥45种,其中5种不合格;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案值68、89万元(其中农资案件15件,案值9、16万元)。三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产业量增质提。开展春节、“两会”期间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整治工作和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上半年共监测广告4000多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67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7件。今年新登记广告经营主体74户;新登记户外广告606个,同比增长175%;户外广告经营额4870万元,同比增长51%。

(二)深入开展“双打”行动,推进商标发展,营造有序市场环境。今年,我局加大商标发展宣传、帮扶和指导力度,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结合新《商标法》要求,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上半年共查处“双打”案件182件,案值76、76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17件,案值77、8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件。目前,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9件,广东省商标46件,商标发展成绩喜人。对此,曾贤林常务副市长专门批示:“我市新增2件中国驰名商标,总数达到9件,数量名列全省山区市第一,可喜可贺,值得肯定。”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一是围绕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活动,捣毁传销窝点17个,查处传销人员76人,解救人质5人。二是推进拍卖市场监管和动产抵押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了132次拍卖备案信息,拍卖标的额12、8亿元,成交金额9、8亿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98件,担保主债权金额达19、58亿元。三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品牌汽车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扫黄打非、禁毒等工作,成功制止一起非法集资活动,查处汽车违法违规案13件。

三、践行群众路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工商队伍出成效

作为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单位,我局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从清远工商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确定了“走基层、转作风”行动、“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行动、创建“勤政廉政标兵”活动三项(“三惠民”)自选动作,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出成效。

(一)抓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务实工商队伍。通过强化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聚焦“四风问题”,深入查摆问题。查找出领导集体班子及成员“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78个,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到148条问题意见建议,其中确定了10个方面52条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逐条建立整改台帐,现已整改、解决13条;针对作风建设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领导公务活动补位制度、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基层群众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机关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13个,形成制度倒逼机制。

(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建立清廉工商队伍。通过深入推进“正风行动”,强化“四项整治”,多种方式开展效能督察行动,发现问题59个并及时整改纠正,发出《督察建议书》11份,督察通报2期。开展20__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清新区局5名班子成员均被监管服务对象评为“优秀”等次。

(三)抓实“三惠民”活动,建立为民工商队伍。一是加强登记服务便民工作。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效能,完善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服务措施。目前,已实现95%的行政审批业务直接在窗口完成,90%以上的登记业务当天办结,窗口服务评价满意率为99、8%。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利民工作。重点强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上半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647件,案值1096、97万元,其中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47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34年,查处广告违法案件97件,查处网络违法案件19件。三是加强消费_民工作。上半年全市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类咨询666件;受理消费者投诉526件、举报1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9、92万元。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工商队伍。一是根据体制机构改革的时间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对新《消费者权益保_、新《商标法》、新《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办法等的学习。三是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和加强党建工作。

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工作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改革、服从大局的意识还不够强,改革创新意识不足,存在消极等待被改革的思想,部分领域成效还不明显。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要以改革为重点,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完成好各项工作,出成绩,出实效。

一、稳妥改革,稳定队伍,建立工商发展新起点

根据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一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清理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权责清单,规范执法行为。二是重新定位机关与基层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三是重新定位基层监管职责,细化和规范行政监管权力运行机制,强化机关业务指导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动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三)强化干部队伍科学管理。结合当前改革需要,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强化党建、团建等工作,为改革提供稳定的人才储备。

二、深化改革,争取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一)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步伐。一是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督促落实放宽登记和审批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出台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努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登记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办结时限较20__年总体缩短50%以上。三是继续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配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完成工商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四是探索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研究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二)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一是转变管理理念,对已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缺位。二是积极跟进各县(市)、区及市直监管(协管)部门贯彻落实《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实施细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跟进重点地区和单位推进后续监管工作。三是促进市场主体管理公示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四是建立完善工商登记后续监管配套措施,尽快出台抽查监管办法,重点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三)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促牵头单位和承建单位落实建设责任,已建成的项目,要抓好落实;未建成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建立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监管制度,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管理,最终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三是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四是在制度的执行上加大力度,真正发挥出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重点推进工商部门牵头的四个子体系建设出成效。

三、优化服务发展举措,继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一)深入推进商标发展。一是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培育工作,引导行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打造清远区域品牌。二是做好我市驰(著)名企业的行政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提升服务产业政策能力。一是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职能作用,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是认真做好我市企业登记信息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水平,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息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投资者创业,为政府、企业、社会各届提供决策科学依据。

(三)拓宽监管执法领域,确保履职到位。一是围绕当前重点热点问题,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二是继续推进反走私案件、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三是继续做好新《消费者益保_、新《商标法》等一批新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四是继续做好红盾护农工作,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合同监管等工作。

四、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一)继续做好规定动作。一是继续抓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开好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狠抓正风肃纪,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做亮自选动作。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三惠民行动”(即:登记服务便民、监管执法利民、消费_民)、“创建勤政廉政标兵”三项活动,做出亮点,做出实效。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权力运行。二是深入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完善督察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督查。三是重点强化车辆管理、“三公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日常检查督促,确保“公述民评”考核取得满意成效。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