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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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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大全17篇)
2023-11-19 21:05:10    小编:ZTFB

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总结的语言要简洁明了,条理清楚,便于读者理解和接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案例和成功故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一

原告:何永碧,女,生于1962年1月10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600023。

联系电话:13096040872。

被告:王兴,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5908130037。

联系电话:13259221188。

诉讼请求:

1、判决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圆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7月21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滑滨区胜利桥南中滩路4号院18幢2单元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1。

24户2单元4号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附: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2具状人:二0一五年日月。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二

甲方:

乙方;。

____镇____村,因兄弟均已成家立业,为了家庭生活的'方便,经全家人员协商同意,决定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分房协议:

一、住房分割:原户有住房一幢,门牌号"号"座北朝南,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第一层归甲方所有,第二层归乙方所有。另有厨房一间,石木结构,占地面积50余平方米,甲乙方双方各分50%。

二、从签订此协议起,甲乙两人每月给父母生活零花钱____元,若生病治疗的费用另外各按50%给付。

三、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两人各在甲乙两人轮流居住一年,从元月一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不孝行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协议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xxx,住xxx,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不服xxx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x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判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此不能接受。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间为12月2日至年12月19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权再索要所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故停工留薪的期限最后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审法院却根据《东莞市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医嘱建议等认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间为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与法律规定不符。

2、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期为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9日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发生工伤后既非连续医疗,也不是在每次治疗时都有连续的医嘱要求停工休养,所以不能简单以其所谓的最后治疗日期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而应根据有全休的医嘱,实事求是地认定停工留薪到底有多长。就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来看,不可能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内都算作停工留薪期。况且,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1790元,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再索要所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错误,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认定为8月较为合理。

月开始购买社保,每月保险扣款11元,之前购买的是商业保险,每月扣款20元”,加上诉人所提供的工资表等资料,说明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前是在职上诉人处的,不可能是2013年9月1日第三次入职。另外,法院却未查明被上诉人第一、第二次何时入职离职就认定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1日入职,认定事实不够全面。

2、上诉人向社保局提交的盖有公章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但《入职登记表》是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购买社保需向社保部门提交的资料,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就是2013年9月1日。况且实践当中,大多数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后,为了中断员工工龄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入职登记表》,从而损害了员工利益,故仅凭《入职登记表》并不能认定员工入职的时间。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替被上诉人购买社保需要而向社保局提交新《入职登记表》,并没有中断员工工龄的打算,而是按事实称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入职,上诉人也是为被上诉人着想,有利于被上诉人工龄计算。

3、前述说明被上诉人不可能于2013年9月1日第三次入职,根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8月,被上诉人主张2012年8月7日第二次入职的阐述,应将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认定为2012年8月较为合理。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错误,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1、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没有年份只有9、10、11月份的工资条,工资分别为3747元、4371元、4085元。计算得被上诉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4067.7元。因工资条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据上诉人给社保局的《入职登记表》,一审法院也是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前述已说明被上诉人不是2013年9月1月份入职,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工资条》,明显不是其实际领取工资的原始记录,因为该材料上既未注明年份,也与上诉人提供的原始工资单不相符,尽管上面加盖有上诉人的印章,但这并不属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际工资数的确认,不应作为本案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的证据材料,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错误。

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工资条也不符合大多数公司的常规制作。员工的工资条要么是将所有员工的工资制作成工资表让员工签名核对,要么是逐月制作成工资条让员工签名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工资条为9、10、11月份合在一起,不合常理,除非被上诉人有特殊要求,上诉人才会盖章确认。而本案正是上诉人为了方便被上诉人办理社保待遇,应被上诉人的要求在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资条上进行盖章,不能反映其真实工资。一审法院对不合常理的证据进行采信,明显不合理。

3545元、3749元、2700元、元、1133元、1654元、3747元、2166元、1519元,计算得被上诉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376元,而上诉人工资表上均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上手写的“宝鑫鞋材有限公司某年某月份工资表”字样是上诉人在其签名后自行添加的,并申请对工资表上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对此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不申请鉴定”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已无必要,违反了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上诉人对自己提供的工资条无申请鉴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并不能依此否定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所以,一审判决并不能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条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67.7元,而是应该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81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84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438.3元错误,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只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保险关系”,可知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局支付,如被上诉人认为不足额,应向社保局提出,上诉人的缴费基数是按照社保局的实际要求,而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缴费基数从未提异议,因此按照缴费基数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算有出入也应由被上诉人与社保部门处理,无须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使认定由上诉人补足,那也应当按照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单证据,再实事求是核实被告的12个月平均工资之后再依法计算差额。

2、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上诉人支付。但如前述所述,被上诉人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376元,因此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应为35640元(2376元/月×15月),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计算的58438.3元。

五、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护理费3090.7元错误,且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护理费。

1、根据《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鉴定业务流水号:lj00690041)鉴定结论“伤残等级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护理等级”,可知被上诉人不需要护理,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证据只能说明陪护人员一名,并不能有效佐证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因此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的护理费用。

2、法律并没有规定由于工伤所产生的住院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护理费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并不能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适用。劳动争议纠纷中关于工伤的护理通常为“生活护理”,即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及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表明支付的护理费是因生活不能自理所产生的生活护理费,并不是被上诉人诉请的住院护理费。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并不能要求上诉人支付生活护理费。

3、退一步来说,就算认定被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护理费,一审法院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故护理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法院却按照被上诉人受伤时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06元计算计得被上诉人住院37天的护理费用为3090.7元,计法错误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审中的错误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四

性别:

住址_________。

性别: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东邻,南邻,西邻:、北邻:米、东西宽: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__。

监证人:_____。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五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

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份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份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份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xx年 月 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六

甲方:

乙方:

因兄弟均已成家立业,为了家庭生活的方便,经全家人员协商同意,决定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分房协议:

一、住房分割:原户有住房一幢,门牌号"号"座北朝南,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第一层归甲方所有,第二层归乙方所有。另有厨房一间,石木结构,占地面积50余平方米,甲乙方双方各分50%。

二、从签订此协议起,甲乙两人每月给父母生活零花钱____元,若生病治疗的费用另外各按50%给付。

三、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两人各在甲乙两人轮流居住一年,从元月一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不孝行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七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xx的母亲),女,汉族,xx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宜昌市致祥路6号—5。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汉族,xxx年月日生,现住北京市xx区翠华街1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xx与袁xx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x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xx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xx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x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xx年,靳xx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xx年,靳xx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xx最亲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xx离婚。xx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x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xx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xx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xx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x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x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xx年12月21日至xx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x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北京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男,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男,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监证人:______________,男,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____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南北长:_______________米、东西宽:_______________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_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______。南北长_________米,东西宽_________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监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身份证号:___。

乙方:___。

身份证号:___。

见证人:___。

甲方与乙方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在__县__镇__村__路池塘边受让宅基地一宗,为明确双方该宅基地面积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在该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现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受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基本情况:现有位于__县__镇__村__路池塘边宅基地一宗,总面积共计104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__西至:__南至__北至:__。目前该宅基地已由甲方取得了由__县国土局颁发的(_)_地续字第_号《__县建设用地许可证》,而乙方在该宅基地东侧部分已建成二层半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_平方米),西侧部分目前___在建(建筑占地面积_平方米)。

2、受让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赠送乙方宅基地_平方米,___受让人宅基地的具体方位按如下方式划分:从东至巷西至_墙南至:_北至:_。

3、费用抵扣部分:甲方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费用与乙方建好的共墙费用相互抵扣。

4、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各自土地房屋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受让拆户办证乙方负责办理,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受让___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双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委会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

见证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

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

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

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

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

在20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

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4月17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财产纠纷一直都是众多纠纷中出现较多的纠纷,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财产纠纷。

协议书。

内容仅供参考。

男方: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夫妻双方依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就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一,关于房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婚后在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的具体位置为: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的登记的业主为:该房总价款为元。其中男方出资元,女方出资元,女方出资购买房屋的钱系与男方婚前的个人存款。现双方约定,双方在婚后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除此之外,男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利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

二,关于婚后双方工资收入及其它收入的约定。

双方约定婚后各自在外打工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为了明确明确工资及其它收入的归属,双方特别约定:双方各自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只要是在男方帐户的钱就归男方所有,在女方帐户和钱就归女方所有。

三,关于家庭生活费用的约定。

家庭生活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但涉及到较大财产如房产,车辆及其它在万元以上的财产的购买,其出资和归属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

夫妻双方共同约定:任何一方在金融机构贷款万元以上,应经双方签字认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在金融机构所贷出项,应由贷款人个人负责偿还。

双方约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

五,双方共同承诺本夫妻财产协议书范本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为双方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的依据。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变更上述协议应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共同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见证后生效。

男方。

女方。

王××,男,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甲方:

乙方;。

x镇x村,因兄弟均已成家立业,为了家庭生活的方便,经全家人员协商同意,决定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分房协议:

一、住房分割:原户有住房一幢,门牌号“号”座北朝南,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第一层归甲方所有,第二层归乙方所有。另有厨房一间,石木结构,占地面积50余平方米,甲乙方双方各分50%。

二、从签订此协议起,甲乙两人每月给父母生活零花钱____元,若生病治疗的费用另外各按50%给付。

三、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两人各在甲乙两人轮流居住一年,从元月一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不孝行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协议人:

日期:x年xx月xx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五

代理律师: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男,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2月8日。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六

答辩人:杨光位,女,26岁,汉族,务农,住遵义县沙湾镇八一村民组,因婚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因我与原告在20xx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原告要求之下于20xx年元旦结婚,与原告所说婚前不了解不符。

二、婚后于20xx年3月20日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孩子死亡,本人伤口感染,由沙湾医院送我前往遵义救治康复。又于20xx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在遵义康引医院剖腹生产,抚养到20xx年3月8日死亡,原告所说婚后始终无法建立感情不成立。

三、原告人诉讼中所说共同债务40000.00元(肆万元整)不成事实,只有在我娘家况永琴处借8000.00元(捌仟元整)。

四、从结婚到第二个孩子死亡期间,我夫妻两人感情一直相好,但由于我两个孩子剖腹三刀,导致身体不能再育,原告认为我无法为其传宗接代,就对我进行侮辱、虐待,原告却反诉我性格暴躁,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五、原告在家经常参与赌博,并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两个孩子的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原告既然提出离婚,为此,我特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归还我个人财产如下:

1、结婚前我个人财产:个人存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其中6000元存为死期,4000元为活期存款)以及结婚时父母赠与我的嫁妆。

2、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医院赔偿我的医疗补偿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以及后续治疗生活费及营养费等费用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共计55500.00元(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我。

4、因两次剖腹,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再加上原告提出离婚,又给予了我精神上的打击,现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

此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山盆法庭。

答辩人:

土地财产纠纷协议书简短篇十七

________,男,58岁,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退休工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胡同________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________,男,32岁,____族,籍贯、住地同上,系________之子。

________,女,24岁,____族,干部,家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

见证人:________,男,50岁,________市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胡同________号(与立约人________系邻居)。

立约人________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________作见证人。

(一)________随其长子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________所有,长女________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________,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________。

(四)存款____万元,由其长女________分得____万元,长子________分得____万元。其长子________负担其父________日常生活费用。

(五)________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________和长女____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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