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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 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书范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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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 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书范本(五篇)
2023-01-15 16:59:5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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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一

乙方:

为保障中国城际物流网(甲方)、各加盟连锁经营成员(乙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品牌、统一形象,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向书法》等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意向书。本意向书适用于甲方、乙方及所有连锁加盟成员,具有多边意向书法律效力,甲方与所有连锁加盟成员都应遵守本意向书。甲、乙双方及所有连锁加盟成员在执行本意向书时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该章程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总则

1.中国城际物流网由甲方出资创办,是集物流、计算机、电子商务、通信、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一体,向全国物流行业提供公共信息、办公、商务、交流服务的平台,在国内具有领先的地位。

2.连锁加盟目的是整合全国各地物流企业、物流信息及市场资源,建立全国最大的物流公共办公平台, 让全国各地的企业通过一站式服务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互补、数据共用、业务协作、交流洽谈、商务合作,最终实现赢利目的。

3.中国城际物流网目标是在全体连锁加盟商的精诚合作下,共同打造一个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全国最大、最好的一站式物流公共办公平台。

4.连锁加盟商保证建立合法有效的实体资格,与其它连锁加盟商一起,共同推动中国城际物流网的良好发展。

5.乙方仅代理销售甲方产品及服务,甲方与乙方之间不构成合营关系。

二、甲方提供乙方获利的项目

1.发展甲方网站收费会员。

2.代理甲方协议期内后续推出的新产品以及网站不断推出的增值业务。

3.详细利益分配方式见《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拥有中国城际物流网网站品牌、商标、域名、平台、软件的所有权。

2.拥有中国城际物流网除连锁加盟商上传信息以外所有信息的所有权。

3.拥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上传信息的管理及无偿使用权。

4.拥有中国城际物流网获利项目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5.拥有甲方制定的意向书、协议、章程或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6.拥有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的产品演示帐号所有权和分配权。

(二)甲方义务:

1.负责平台正常运转、升级、改造、维护工作。

2.负责中国城际物流信息网业务、产品的策划与实施。

3.负责连锁加盟意向书的起草与管理。

4.负责中国城际物流信息网产品及服务的全国性广告宣传,提高其知名度。

5.在已有加盟商的城市,甲方不发展会员,相关工作由连锁加盟商负责,如有乙方负责地区的客户直接找到甲方,甲方应将其转给乙方;在无连锁加盟商的城市暂时由甲方负责会员发展工作,有连锁加盟商一个月至半年后,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退出,发展会员工作由连锁加盟商全面负责。

6.免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及相关的宣传和培训资料,帮助乙方提高市场拓展能力。

7.免费向乙方提供产品演示帐号。

8.继续研发优质的物流软件、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项目,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

9.对全国各地的市场进行考核、协调、管理,保证各地加盟商合理有序开发市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拥有甲方品牌、vi、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2.需向甲方支付三年的代理加盟费、不增设平台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培训资料等费用费。

3.享有区域内独家代理权。

4.有权在代理区域内发展下级代理并对其进行自主管理,但需甲方留档备案。

5.获得甲方提供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6.免费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演示帐号。

7.拥有其向中国城际物流信息网上传信息的所有权。

8.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规定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应宣传方案、资料及用品。

9.优先获得甲方不断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的代理权。

10.代理内容:代理销售中国城际物流网会员服务

11.代理区域:

12.代理期限:三年。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经营。

2.自觉维护中国城际物流网及产品的品牌和形象,自己不滥用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和制止他人滥用及盗用甲方品牌的侵权行为。

3.协助甲方做好市场宣传、推广及产品销售工作。

4.负责代理地区广告宣传和业务开展,要求迅速占领市场,具体要求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在积极宣传和推广代理业务的同时,应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每个月投诉事件少于10次,并及时给予相应解决,否则,甲方将保留取消其连锁加盟资格的权利。

6.乙方代理城市(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上城市)每日发布公路货源、车源信息不得少于100条,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城市的代理资格,甲方有权更换连锁加盟商。

7.乙方负责将现有物流信息网及会员信息全部、及时、准确地上传或转移到甲方平台,且不能提供给其它任何一家与甲方有直接、间接或潜在竞争的企业,否则,甲方将保留取消其连锁加盟资格的权利。

8.保证本地区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此负法律责任,如有违法信息,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9.甲方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未饱和的情况下,乙方需积极主动发展代理地区会员,具体要求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10.乙方所代理的各种产品及服务价格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相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得私自调价,否则,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扰乱市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意向书,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11.乙方不得到非代理地区开展业务,否则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规定给予处罚。

12.乙方应全力维护中国城际物流网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服务,每日早8:00准时提供服务,晚21:00之前不得停止服务,如果乙方不按本条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按《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3.乙方只能在本意向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甲方拥有的标志、名称、商标等,不得用于其它业务内容和经营目的,否则将视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并负赔偿责任。

14.乙方对中国城际物流网信息使用权,仅限于乙方开展所代理的业务使用,如作其它用途,须经甲方许可,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并终止本意向书。

15.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独立承担,且甲方自动解除代理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6.乙方不得从事除代理甲方业务以外的任何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不得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同或类似本意向书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资格,不予支付任何预留的奖金及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7.乙方在本意向书有效期间所了解或接触到的所有与中国城际物流网产品、服务或会员相关的、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完全公开的数据、甲方内部材料、客户名单等,都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乙方的保密义务在不能缔约或本意向书无效、解除、终止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18.乙方不得泄漏、借用或转卖甲方为乙方开展业务而开设的各种用户账号,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予支付任何预留的奖金及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9.负责当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新闻采集,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传给甲方。

20.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否则视为侵权。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意向书及《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守约方可立即发出通知,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7天内不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视情况终止本意向书。

2.乙方如违反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甲方有权中止意向书,并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黑客攻击等。“意外事件”是指诸如光缆出现故障,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一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3.甲方在进行系统维护或者升级时,有时需短时间中断服务,不属于甲方违约。

4.如因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本网访问速度减慢或中断,不属于甲方违约。

七、意向书变更及终止

(一)意向书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本意向书:

1.订立本意向书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连锁加盟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本意向书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意向书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

3.意向书期限内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或业务转移等情况,本意向书继续有效,继承本意向书权利、义务者可继续履行意向书。

(二)意向书终止

本意向书在下述情形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意向书。

2.本意向书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意向书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意向书。

5.因本意向书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意向书。

6.订立本意向书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意向书的履行。

7.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意向书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意向书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意向书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意向书。

8.意向书解除后,双方依据本意向书相关的权利、义务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意向书解除的情形外,引起意向书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意向书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意向书引起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地在大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意向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该裁决约束,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意向书条款继续有效。

九、附则

1.乙方保证自身经营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行为,给甲方-中国城际物流网客户及连锁加盟商、经纪人带来任何损害,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中国城际物流网客户及连锁加盟商、经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对于乙方与其下级代理之间发生的纠纷、争议、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该下级代理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此纠纷或争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意向书及《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遇到未尽事宜,应以附件的形式表现,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意向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意向书有效期为三年,自xx年 月 日起执行,到期后双方可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5.本意向书所载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6.本意向书在甲、乙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意向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8.《中国城际物流网连锁加盟商章程》是意向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二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册,双方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

三、公司名称和经营地点: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四、职务和分工;

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监事由店长担任),任期三年;

2、a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

3、b为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经营管理;

4、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工作股东皆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1、权利(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转让。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4)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7)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公司在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公司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4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为公司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七、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八、退股方式:

1、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完毕的时候不能撤股。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10%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30%诗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没有盈利,刚根据公司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资股东。

3、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刚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该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应。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生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四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年1月11 日

故意损害财物赔偿协议书范本五

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协议书

为了妥善处理秦某某故意伤害致张某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事宜,秦某某家属与张某某自愿并诚意达成协议如下:

1、秦某某家属自愿代秦某某赔偿张某某人身、财产损失壹拾贰万(¥120.000)元整。

人身、财产损失即赔偿金包含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

2、张某某同意秦某某家属先期支付柒万伍仟(¥75.000)元,剩余赔偿款肆万伍仟(¥45.000)元由秦某某服刑出狱次日起1年内付清。

3、秦某某的妻子杜某和儿子秦某国、女儿秦某梅与秦某玫对剩余赔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一年,自服刑出狱届满365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若秦某某未在约定日期付清对应款项,张某某有权要求秦某某继续履行协议,以每逾期1日按应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同时张某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收到先期赔偿金后,张某某应为秦某某出具《谅解书》,到碑林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5、张某某自愿放弃追究秦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索赔人身、财产损失的民事权利。

6、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摁指印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张某某及秦某某家属各执一份。每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之。

张某某:                    秦某某家属:

保证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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