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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 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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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 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版(4篇)
2023-01-15 17:39:1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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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一

带着组织的重托,今天我到**县就任。能与各位一起工作与生活,我感到十分荣幸与高兴。在此,我要衷心感谢组织上对我的培养、教育与信任!感谢省高院送我到岗!感谢县委书记及大家对我的欢迎!

过去的几年,在历届县委的领导下,在历届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通过**院长数年的有力主持以及院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的扎实工作,县法院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要使县法院各项工作不断有新的突破,我深知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承接的责任有多大。作为一名年纪较轻的干部,初到任职,我的经验有限,这需要我投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大的努力,但是我将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角色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好职责,殚精竭虑干好工作,勤奋学习,不辱使命。

在此,我就做事、做人、做官谈谈自己的对未来工作的想法:

第一,要认真做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县委的领导下,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在现有良好制度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争取把审判工作做的越来越好,推动经济的持续科学发展。

第二,要诚实做人。诚实做人,就是要做团结干事之人。这是**院长领导下法院所保持的作风,我将保持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坚决维护好班子的团结,激发干警的斗志。

第三,要干净为官。所谓“干净”为官,就是要清正廉洁,“清白做事,端正为人”。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做人民的忠实公仆,廉洁奉公,严于律己。

法院的昨天,经过历届班子和全体干警的辛勤耕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院的明天,我们将用智慧去描绘、用汗水去创造,使我们的审判事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

推荐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二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推荐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三

20xx年,作为**县人民法院的一名党组成员、副院长,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在院党组和院长的领导下,做到了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分工不分家,为全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和**县的社会和谐稳定尽了一份力。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情况、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

作为法院的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用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为此,我努力克服工学矛盾,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四天,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一年来,我先后认真研读了党的报告、科学发展观、法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理论知识,进一步夯实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功底。同时,我认真学习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树立勤政意识,认真履职服务

按照党组分工,我主要分管几项工作。无论分管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强调一个服务意识,服务于法院、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大局,坚持做到高标准要求,高起点定位,尽职尽能,权利干事,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法院党的建设。作为党总支书记,为把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抓好党建促审判的目标,我多次召集总支委员会、总支扩大会等会议,与其他委员、支部书记共同讨论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研究制定了党小组工作考核办法、完善了党支部工作考核机制。为加强党组织凝聚力,我积极组织总支和支部开展各种党建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八一”党课、与全省优秀xx党支部座谈交流、党员问卷调查、共建结对村慰问帮扶等活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抓好分管审判工作。根据党组分工,我分管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工作中,我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促进庭审程序及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运作。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审结,审结率为,其中:受理属于量刑规范化审理范围的案件共件,审结件,采纳量刑建议件。

(三)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我带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我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力求以服务水平、服务效率上下功夫。一年来,办公室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文秘写作、会务保障、活动组织、车辆管理、对外协调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院党组的安排,我负责全院的信息化建设和案件信息录入管理工作,我多次组织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室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安排,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目前全院三级网络已联通包括派出法庭以内的所有部门,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也正稳步进行。

(四)严格财务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在分管财务工作中,我严格执行上级和本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作用。以财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要求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节约措施。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一支笔”职责,对报销单据、支出项目严格把关审核。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资产验收、资产报废程序。针对法院装备实际和经费状况,按照围绕业务、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发展的要求,指导财务人员制定装备计划,在物资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三、树立廉政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一是严于律己注意小节。不参与赌博,不弄虚作假。二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参加各项警示教育活动和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一岗双责”和“述职述廉”制度,加强自身和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三是严格要求亲属。我没有为亲友在办事或案件方面说情打招呼,与家人亲属之间互相支持,共同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四是公正司法,廉洁自律。对审判工作,我始终坚持严格把关,恪守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分管部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能顶得住人情的压力,抗得住金钱的诱惑,确保公正审判。五是遵纪守法作出表率。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最高院“五个严禁”、上级法院和本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工作纪律“五个严禁、17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要求,自觉约束自己。一年来,自己和分管部门干警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四、树立团结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作为班子的一员,我自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分工履行好职责,做到顾全大局,增强全局观念,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班子权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紧密团结其他班子成员,主动维护班长和班子权威。尊重同志,做到坦诚相见、平等相待。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当好参谋,在班子会上充分发表自已的意见,对班子决定的事坚决服从,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及时向下传达,不搞暗箱操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做了力所能及的事,取得了一点成绩和进步,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也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学习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还不够强。对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审判业务方面的学习还不够及时和全面;二是在深入基层解决群众困难上做得不够;三是沟通协调工作还需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摆正位置,当好院长工作的助手和党组决策的参谋,身先士卒,在各方面起好带头作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带领分管部门的干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我院争创一流法院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县的繁荣、稳定、和谐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推荐高院生效证明申请书简短四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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