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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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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优秀10篇)
2023-11-19 17:15:25    小编:ZTFB

总结是实现个人成长和进步的必经之路。如何解决人际冲突,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在范文中,可以看到总结时对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客观评价,有助于自我提高。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一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2、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1、在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

甲方评审选择;。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设计要求。

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

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

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设计费。

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

后即将该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

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

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页,附件与本委托书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代表:代表。

签日期:签日期: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二

成都专利诉讼,成都专利诉讼代理,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专利律师为您介绍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的流程。

一、程序。

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2、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费用,包括:代理费、诉讼费、无效请求费、取证费、差旅费等。

4、代理收集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7、代理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二、原告方提交材料清单:

1、原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2、原告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当年交纳年费的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3、被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被告方涉及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或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5、被告方涉及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侵权非法所得或原告正常经济损失的说明。

6、被告涉及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或收据,销售部门的地址、电话、邮编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被告方提交材料清单:

1、被告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2、被告方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以及产品说明书。

3、被告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4、原告的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

5、原告方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

6、原告方专利法律状态。

7、被告收到的诉讼请求书及其法院送达的全部文书。

8、被告或第三人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温馨提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是以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础业务,以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等为深度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如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咨询,欢迎您的光临!!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三

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专利(或专利申请)。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定义。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昕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馁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________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________元后的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_________日内,应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______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人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________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_%提取。

4.2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________万元。

4.3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

(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技术服务。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4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协议书。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漏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

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分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7.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并且乙方应即停止实施。

7.5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

第八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8.3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8.5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作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实施合同技术侵权,甲方应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9.2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9.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专利权或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9.4甲、乙双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专利权时,应及时互相通告,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诉讼,乙方协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2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________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叫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________天内通知对方,并在________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对方,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中介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2.1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应按照合同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2.2双方不能和解的,甲乙双方商定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有中介方参加,可先由中介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方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年,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双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另行商定。

13.2本合同中提到的有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都分,与本合同文本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让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__________。

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__________。

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四

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2、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应提供产品的六面视图(四寸彩照),工作状态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每种视图提供四张相同的照片,比例一定要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包装箱、包装袋、瓶子标贴。

二、授权及发专利证书所需时间: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

请点击此处与本公司专利部联系。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五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注册外观设计事宜签订以下协定:

一、甲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委托乙方为甲方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只要甲方提供资料真实齐全。

乙方必须及时为甲方办理一切申请事宜。申请进度将按政府知识产权署的时间表进行。

二、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3)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三、对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付给乙方注册费用:

注册中国外观设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注册_________外观设计,费用为_________元,此价格包括第二项服务内容所需费用和乙方的服务费用。

四、如果由於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是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六

委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设计开发服务事宜,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保证设计工期和设计质量,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设计范围和内容。

设计主题:________(以下简称本合同设计)。

设计范围:________。

交付内容:________。

1.选中效果图一款。

2.企划报告一份。

3.表面数模一套。

4.精细模型一组。

5.色彩计划一份。

第二条设计阶段。

甲方须协助乙方完成本合同设计内容。根据本合同“设计要求书”的规定,乙方完成本合同设计应包含以下四个阶段:

1、项目保密阶段;。

2、项目调研阶段;。

3、概念设计阶段;。

4、设计成果阶段。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提交和验收。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按照“日程进度表”中规定的进度完成并交付本合同第一、二条及“设计执行说明表”所列的设计文件,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经甲方同意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设计文件迟延提交及本合同设计无法完成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按照“外观设计日程进度表”中规定的进度依序提交设计文件供甲方审核,以便甲方确认该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书”。

三、甲方应于乙方依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每次提交设计文件后二十日内(以甲方签收日为准),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通知乙方审核结果,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甲方十五日期限的宽限期。如果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审核结果,乙方可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设计文件中的任一款设计方案,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后续设计;或乙方可视为甲方故意违反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阶段设计费用。

四、因乙方提交的设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设计文件未获甲方的审核通过,甲方应给予乙方十五日以内的修正期,如果修正期满,设计文件仍未满足设计要求或获得审核通过,甲方应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乙方,乙方于十五日内回应修正,如还不能通过甲方审核,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阶段设计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五、甲方同意: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上一阶段设计文件审核认可书面通知后,才进行下一阶段之设计,若因此导致的时间延误,相应的“时间安排进度”按照延误时间推迟。

第四条设计修改。

一、乙方依第二条所提出之设计与“委托设计要求书”规定的要求不符,甲方应于提交审核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乙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通知迟延除外),乙方应免费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的设计,适用本合同约定的修改前的设计的验收程序,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于乙方提交设计后,甲方重新提出超出本合同“委托设计要求书”约定的新的设计要求的,甲方应于提交审核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乙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通知迟延除外),乙方应同意继续修改以配合甲方之需求,但本合同设计的完成期限是否顺延及因该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行协商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要求、期限等继续履行义务。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费用及报酬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大写金额:________元整(含5%税,乙方出具正式普通发票)(详见本合同“荣事达洗衣机报价单”),并按照以下的方式及支付比例支付:

二、每阶段款项未付清前,乙方将暂停项目进行及设计成果的交付,若因此引起的相关的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商务及设计人员的差旅费用未含于本报价中,与本案相关的差旅费用,乙方凭正式发票向甲方单独申请(原则上是由上海至委托方所在地的差旅费),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在十日内进行全额支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

一、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本合同设计有关的资料供乙方参考及使用,在本合同设计工作完成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资料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归属甲方。

二、甲方保证提供乙方参考及使用的有关资料无涉他人知识产权。本合同设计工作完成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将上述资料(含任何形式的复制品)如数归还甲方。

三、乙方于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计有关的资料期间,乙方应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能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上述资料或与上述资料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本合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一、项目结束后,甲方按合同付清设计费后,甲方选中方案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有权对选中方案的知识产权向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登记,乙方应给予协助。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对于落选方案,即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甲方,除甲方选中方案之外的所有其他方案,其全部知识产权仍属于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采用或交付第三方使用。

四、任何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人有权进行追偿。

第八条保密条款。

四、双方或受托其它参与本合同设计方均不得无故将对方为进行本合同设计案提供的任何营业秘密、样品、专门技术或其它与对方业务相关之各种口头、书面、有体、无体、标示有“机密”或其它同义字或类似文字或虽未标示,但依一般商业观念应被视为机密之物品、文件、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人或任何人得知,或提供其使用。

第九条保证。

一、乙方保证进行本合同的设计工作,不得故意以重制、改作或任何侵害甲方或第三人知识产权。

二、乙方保证自行本合同设计工作,如需以第三人作品为基础,则乙方应自行支付、取得该第三人之合法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第六条提供的的资料,不能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保护其他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发生遭受第三方主张侵害其相关权益,指控侵权时所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由责任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第十一条契约权利义务之转让。

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二条契约之变更与补充。

一、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效果图中,如有选中超过一款以上的外形,超出部分的产品设计,按照如下约定支付:

1、效果图______人民币/每款;。

2、效果图加精细模型______人民币/每款。

第十四条争议之解决。

一、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第一次付款后生效并开始执行。

委托方: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七

苏良本。

(大连理工大学,金融班,41217746)。

摘要: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或设计方案由他人窃取从而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企业创立产品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产品的技术参数,既要使自己产品具有技术上严谨性,不易被人抄袭,又要防止被他人抢注。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市场销售好的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范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在当前不正当竞争中,最常见的是“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有效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措施和途径。

案例:

原告: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德”)。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温州某公司”,这里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称)。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3、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某公司使用万德设计产品方案并投入生产,在多地产商查到侵权产品。在外观、功能、布局等方面比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要生产大型游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室内淘气堡、安全地垫、epdm橡胶地面和小区配套休闲设施,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业公司,在深圳、上海、香港等地设有五家独资公司,总部于2008年7月迁至南京,南京万德公司厂房已建成面积达6.5万平方米。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产品质量认证和国际tuv(美国标准astmf1487与欧洲标准en1176)认证,并获得了《中国名优产品》、《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等系列证书。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已远销至美洲、欧洲、非洲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传播快乐,缔造未来,与世界同步,创万德品牌”的经营理念,保持“设计科学化,产品个性化,功能多样化”的竞争优势而不懈努力。

万德游乐常年聘请迪斯尼乐园技术顾问、剑桥大学心理学博士、资深幼教专家为公司常1。

驻顾问,聘请英国及西班牙设计师加入研发团队;与首都体育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推进产品设计创新,已取得200多项产品设计和技术成果并注册国家专利,研发设计已占领行业高地。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万德游乐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技术参数的同时,在外观设计上也再创新绩。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受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

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以上条例万德游乐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符合专利法中的定义。

(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

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出方案时候都会由专业的设计师建模、渲染制作出符合公司标准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这些在案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能否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山寨”他人产品的外观设计便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商家首选的市场营销手段,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都不曾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专利法》中提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参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判断标准中有两个要件:其一,产品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其二,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

参考文献:

[1]易俊雄,王玮.浅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2]余敏.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董红海.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较——基于美国外观设计案例的分析[j].知识产权,2005,15(4).[4]杨拉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2.[5]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5,(5).[6]李正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04,(21).[7]黄陆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探讨[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4,(2).[8]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j].山西科技,2005,(6).[9]焦贺娟.浅议加强企业专利管理与保护[j].企业活力,2005,(10).[10]罗建华,翁建兴.我国专利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5,(9).[11]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混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0,(6).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八

电话。

发明人。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就委托乙方申请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李瑛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毫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1代理费: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2代缴官方费用: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3其他费用元,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囗要求囗不要求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九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规定的很少,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进行粗浅的探讨。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对时的首要工作。关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实际上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受法律保护,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到底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一)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是侵权判定比对时的依据,如果图片或照片中有公知在先设计内容,那么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的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已有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不是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其属于社会公众的共同财富,已经处于社会公众欲得知就能得知的公开状态,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包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如何排除公知在先设计内容呢?笔者认为可这样具体操作:审理人员应询问权利人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如被控侵权人能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就要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排除该部分,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的剩余部分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如被控侵权人没有举证或能举证但不能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有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则应以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与被控侵权物进行侵权比对,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创新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而予以排除。

(二)如何排除功能性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这么一个理念,即由内容所决定的形式或表达是惟一的,则这种形式或表达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念反映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就是由技术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形状、结构等外观必须如此、是惟一的,则该形状、结构等外观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汽车的轮胎是圆形的,但这种圆形是轮胎的功能所决定的,这种圆形任何时候都不受专利法保护。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具有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因此,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决定的外观特点,哪些是为产品的美观而设计的部分,从而排除由产品的技术功能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为产品外观产生美感而设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惟一外观设计,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则不应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具体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如主张设计内容是技术功能所决定而必须采取的惟一设计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或提供专家证明,而权利人如反对则可以从技术角度说明、提供专家证明或提供具体的反证,权利人提供反证即提供同类的产品还存在其他的外观,这时,审理人员须注意的是权利人提供反证的这个产品其功能、效果必须与专利产品相同,防止实践中有人为规避侵权而进行的变劣发明。

(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与授权审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理的改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2010年5月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相似设计的判定标准问题。

在采用“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认定是否相似。

时,首先要从整体上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就可以认定为相似;当在整体比较上有差异时,才进行重点观察。但整体比较与重点观察的结论应当是一致而不是互相矛盾的。“重点”是指设计要部,设计要部就是产品中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笔者认为:(1)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消费者的注意力来吸引消费者的,因此,设计要部必然是外观设计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判断“最能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可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以及美感等加以确定。(2)对设计要部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其有独创性,这样才能将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已有设计。(3)应当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可以帮助确定设计要部,但其中的全部内容并不一定就是设计要部。(4)从设计要部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考虑要部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及起的作用,如果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只要设计要部相似,就可以认为构成相似。但如果要部在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个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近似,但产品的整个外观并不足以引起混淆或误认,也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相近似。

四、关于自由公知设计抗辩问题。

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使用或更接近于自由公知设计而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能否运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以及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掌握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实践中适用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诉争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但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的抗辩。被控侵权人在案件中经常提出新颖性抗辩,认为权利人的专利权实际上是自由公知设计,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其实,这种抗辩实际上并不是自由公知设计抗辩,因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认为其使用的系自由公知设计,而非针对专利效力本身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应当在侵权判定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新颖性抗辩的,审理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关于专利权无效的新颖性抗辩应当通过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来解决,并告知其如不通过无效程序解决的后果。被控侵权人坚持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其新颖性抗辩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明,审理人员可决定案件中止审理。

(二)当被控侵权人以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抗辩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第一,应当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进行比较,而不应对比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比较的结果是两者完全相同,则表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的自由公知设计,即使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也应当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第二,当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明显不相同或相似时,人民法院应就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当被控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自由公知设计的相似性较难判断时,可以将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和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更靠近自由公知设计,还是更靠近外观设计专利,并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自由公知设计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更靠近,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构成侵权。

(三)、关于在先专利抗辩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自由公知设计是否包括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一直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在先专利可以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是为了谋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允许采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同意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主张,就等于认可其未经许可而实施第三人的在先专利,不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可作为自由公知设计抗辩依据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知设计,应当排除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其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抗辩手段,在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这种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1)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外观设计虽是他人的在先专利,但如果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成立,不构成专利侵权;(2)权利人拥有的专利属重复授权的情形。如果在先专利权人与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发生纠纷时,则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虽拥有专利权,但其仍构成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权。如果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控告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侵权人能否以该专利属重复授权为由,以其实施的系在先专利作为抗辩理由呢?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权有效原则,不能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重复授权专利权人在对在先专利权人的诉讼中虽会败诉,但其在对未享有在先专利权而实施专利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中则能胜诉。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好各项原则,又要运用好各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合理。

作者简介:张廷栓.(1976.5).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外观专利设计申请书简短篇十

杨子江。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3801)。

案情摘要。

广州市a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自行研制的蝴蝶形路灯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6月6日获得授权。2005年4月12日,南京市b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按中标价与江苏省s市建设局签署xxx路路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生产88组10米双臂路灯,灯头为蝴蝶形,施工地点在s市的xxx路,合同价共86万元。2005年8月28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本公司专利许可情况下,生产使用其蝴蝶形路灯灯头,并在s市的xxx路安装88组共176个。后a公司与b公司就路灯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一事进行协商未果,a公司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

1、确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

4、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b公司答辩:

2、s市的xxx路安装蝴蝶形灯头与a公司专利产品存在外观设计差异;

3、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与本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问题,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b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保全、侵权判定、诉讼中止、损失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逐一分析。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路灯的外观设计主要有灯杆的造型,挑臂的弧型设计,灯具外壳整体的形状、各面弯曲的弧线形,灯罩的形状等,但在侵权纠纷中应以设计要部作为侵权判定的重点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灯具外壳整体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即蝴蝶形路灯灯头。

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经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在其专利有效期限内交纳了专利年费,故该专利有效,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实施的专利是有效的;

2、有特定的实施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5、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并在xxx路安装了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b公司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a公司产品,只是从其他厂家购买来安装,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侵权,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说明,故对b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权利保护范围过窄,对于权利人不利,权利保护范围过宽,可能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对公众不利,所以说,对其权利范围进行限定非常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只有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图片或照片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中要保护的就是a公司设计的,外观形状为蝴蝶形的路灯灯头。

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到s市建设局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取得调查笔录、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灯具样品等证据。s市招标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b公司在xxx路上安装的路灯样品(此样品为b公司在装灯之初提供给s市招标采购中心的),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拍下照片。同时对xxx路两侧的路灯进行拍照取证,发现在灯杆底部的手孔门上标有“b公司制造”、“合格证”字样,且留有地址和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判定外观设计侵权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2、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判断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衡量比对对象的异同。

3、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对比的重点放在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

由于路灯的特殊性,本案中,将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进行要部特征对比和设计整体综合判断,应以过路行人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结果发现,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整体近似。

b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处理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涉案产品的上盖表面有两条规则的线条,而a公司的专利产品没有。我们认为,最能引起过路行人注意的主要部位,不是上盖表有无两条规则的线条,而是灯头的整体外形。因此,b公司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近似。

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虽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但b公司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也未递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条件。b公司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时间,将给a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b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1、以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所得作为损失的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以专利权人因侵权遭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b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润。因此,对于a公司遭受的损失,将根据b公司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生产销售起始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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