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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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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汇总19篇)
2023-11-19 23:03:54    小编:ZTFB

在学术领域,报告常用于介绍研究方法、发现和结论。报告的开头部分应该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提出研究问题或主题。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报告,可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一

(一)党组织政治定位不允许的问题:(一)民主集中制度不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坚持良好现象。(2)聚焦主要业主责任不足。未认真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派出所和卫生院重业务轻党建现象。(3)执行好人主义,缺乏担当精神。班组成员熊景叶、何晓峰在党工委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

整改执行情况:。

(一)党工委会议始终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党工委议事规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加强准备,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保障各班成员的发言权,切实实现顶尖的最后态度,坚决反对一言堂,同时创造会议记录。

(二)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明确局党工委抓住基层党建主体责任,逐步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目标书》,每半年听取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年底开展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活动。开展党建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成立特别检查组,每半年检查一次,将能否开展组织生活作为硬指标纳入干部整体评价体系。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对发现重业务、轻党建的相关人员执行纪律问责,决不放松。

(3)致力于营造团结共事的氛围。班组成员诚实相遇,互相尊重人格,互相尊重意见,互相尊重分工,互相理解,互不推测。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月召开班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创造会议记录,切实自我批评,敢于丑陋,互相批评,敢于亮剑。

存在的问题:(一)党性教育不足,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不规范,学习教育资料不足。(二)组织生活开展异常。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等不常开展。(三)党建活动不稳定,党意识不强,唐世礼和部分退休党员不按规定缴纳党费。

整改执行情况:。

(一)关于党性教育的不足。

(一)严格执行党员日常管理教育。分析党员团队素质情况,确定党员教育工作重点,制定党员教育规划。(2)督促各基层支部建立学习教育阵地和设施。认真选择本部门先进党员的典型,每半年总结一次,形成书面资料备案。

(二)关于组织生活的异常发展:。

(一)充分发挥党工委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作用。切实把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党组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分析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听一次党建工作报告,表扬先进,树立典型。(2)开展党员交流活动。党组书记和班成员必谈,班成员必谈,书记和党成员必谈,党成员和党成员必谈,增加彼此的理解,可以采用一对一、两对二等的方式。书记和党员之间一定要说话,说话需要记录。(3)继续开展两学一学学习教育。要真正学习实学,切实端正态度,把学习作为自觉、责任、培养和动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

(三)党建活动开展不稳定:。

(1)结合正确的扶贫。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提高思想站位。(2)健全负责人管理、全额征收、及时支付、定期调查党费征收机制,补充历史拖欠党费,公示补充党费。(3)每月开展党费日活动。党支部每季度公布党费征收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主体责任不足,严格控制党责任意识不强。退居二线的老干部总是不在工作上签字,但工资不少。(二)落实监督责任有差距,责任定位不清楚,监督无力。纪工委有种别人的田,荒废自己的土地的现象。(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严格。领导干部自律不严,乱发补贴。道县敦颐广场活动补贴19人,每人每天100元,双休日补贴17人,3天,每人每天100元的问题。

整改执行情况:。

(一)加强党的责任意识:。

(1)明确定义责任和绩效评估责任。切实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分解主体责任层,确保工作有人抓住,问题有人负责。(2)建立上下有机交流的责任传导机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听报告、个别指导、工作检查等方式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二)纪工委着重于主要责任,着力解决监督责任。

(一)加大了作风建设的审计力度。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凝视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的重要节点进行明察暗访,加强工作日期间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检查违反八项规定的人和事。预防和调查干部的节日病,进一步解决了平日中午饮酒、酒桌事务、网络聊天、工作不出勤等现象。(二)进一步提高了办公质量。加强事务队伍建设,创新纪律检查干部依靠纪律检查工作室的班级学习和特别训练等措施,提高了纪律检查干部的业务水平和事务能力。充分发挥访问案件的主要渠道作用,提高访问案件的案件率。加大重点事件的调查力度。重点调查发生在大众身边的四风问题,认真调查贪污行贿、失职渎职、侵占各种惠民补助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等特殊资金、侵占集体收益的事件。截至8月底共立案10起,结案10起,其中党内警示1起,党内严重警示7起,取消党内职务1起,开除党籍1人。纪工委作委员会接受了大众纪律检查监察通报类的访问品4件,对这些访问品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协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围绕县委员会和党工委员会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的执行加强审计,严格调查不执行的事情不执行的人,以零容忍的态度调查工作的执行力,不能责备,不能负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检查评价活动组织协调良好,真正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责任和任务。

(三)实行工作补贴专业检查活动:。

(一)全额回收超范围发放补助金。超标发放补助金的部分全部回收,事务所超标发放的补助金2件,全部回收上缴财政(2)定期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加大对机构财务监督力度,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督力度,不要乱花钱,消除一切违反资金支付的行为,一起发现,从重到快认真处理。(三)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坚持每月检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形成常态。

几个月来,富塘街党工委认真整改县委第五巡察组的意见,在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各民生工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上司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以县委第五巡察组的反馈意见为契机,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服务宗旨,坚持勤政廉政,团结和领导全体干部群众,推进巡察工作成果,不辜负县委对富塘街的期待,以实际行动报告县委巡察组对我们的真实爱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坚定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工作配置,以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落实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为建设幸福和谐富塘街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二

社会实践开始了,我们需要记录这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怎么记录呢?看看下面的社会实践报告实施记录吧!

(一)人数。

应到人数:67实到人数:55。

(二)一日行程。

1.08:10从学校出发。

7.16:00从黄石返程。

(三)详细记录。

1.出发前的集中训话。

不要在参观景区高声喧哗,嬉闹;要讲究卫生,要爱护花草树木、塑胶运动场……。

注意安全,水边、林深处不要涉足……。

2.黄石二中行政办公楼。

王耀杰书记获悉我们的来意后,马上指示学校党办主任联系教务处的曾主任负责接待;。

费新岸校长:你们是从李家坊隧道过来的吧,鹏程中学是大冶的名校呀。今年高一年级有十几个鹏程的学生吧?(随行的曾主任更正道:有二十多人)今天有些不凑巧,高二、高三年级在举行考试,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都设了考场,因此,教学区无法参观,就让曾主任带着你们参观一下学校的运动区和生活区吧!

3.湖师1号食堂的餐厅。

大学食堂的物美价廉、全面、优质、快捷的.服务给广大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固然令人难忘,但是用餐者的文明与素养则更是令我们惊讶之余,陡增几分钦佩,食堂中不锈钢的桌面与大理石的地面在穿梭不断的千百名用餐者的自觉“呵护”下,来也空空、去也空空。这边,有人说他见到了奇迹,也有人说他体会到了什么叫“高素质”。那边,三(3)班...及三(4)班、三(5)班几位同学在老师的提示下,主动将我们的同学用餐后餐桌上的不锈钢餐具和各种饮料瓶送到了回收处。

4.上、下车时总有一些不为自己、只为别人而忙碌着的人。

一辆7路车,还有一辆12路车,总有四个忙碌的身影:....,“一个都不能少”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收集垃圾的、拾旧捡废的有条不紊,他们是有觉悟的志愿者--....……,甘于平凡却又能创造不平凡的他们是三(3)班的脊梁。

(四)回家。

早些回家,你可以提前将喜悦与家人分享;赶紧回家,我能够马上写出一篇经典的游记;。

快快回家,你我可以将疲倦肆意地冲洗,将甜蜜温柔地带进梦乡。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任组长,部分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调查组,于20xx年x月x日至x日,通过召开述职报告大会、班子成员口头评议、深入县院和分管基层了解情况、找所分管的科级以上干部谈话等形式,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同志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司法的情况;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和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等四个方面开展了调查。

通过履职调查,调查组认为:x同志自觉加强学习,政治立场坚定,执法思想端正;充分发挥副检察长的作用,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职,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摆正位置,团结班子其他成员,形成工作合力;严于律己,廉洁自律。现将履职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x同志工作的基本评价

x同志从20xx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起,协助检察长分管政治人事、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工作(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代管职务犯罪预防和政策研究工作)。工作中尽职尽责,为推动全市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服务和保障x富民强市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能不断强化政治理论,遵守政治纪律。x同志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十九大及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在大是大非和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作为副检察长,大局观念强,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力支持检察长工作,做到不越位、不失职,与班子成员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关心干警,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二)能不断强化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意识,积极参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教育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能不断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工作中重大事项及个人履职情况;虚心听取和办理其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分管部门的x条代表意见、建议,逐一细化分解,严格督促落实。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询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为人大代表监督、支持检察工作创建条件。

(四)能较好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明显。x同志积极支持、配合检察长抓好全局工作,把全省争第一、全国创一流作为全院的工作目标,能尽心竭力抓好各项分管工作。

一是检察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检察政务工作坚持以“为领导服务、为业务部门服务、为全体检察干警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着力提升办文、办会、办事的能力及效率,切实抓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确保检令畅通。加强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了《x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考核办法》、《x市人民检察院值班制度》、《x市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办法。

二是检察调研工作扎实推进。针对检察工作和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以及制约全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努力健全完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机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研,不断促进成果转化。20xx至20xx年完成调研文章x篇,其中三篇被省院和市院采用。

三是后勤保障逐步夯实。以保障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检务保障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为着力点,积极构建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装备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的检务保障格局,不断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着力加强检察技术基础平台、信息化应用、办案辅助、安全保密、科学标准“五个体系”建设,科技强检迈出坚实步伐。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着力点,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装备采购、保障后勤服务,积极加强对上对下协调,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全部到位,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升。县(区)新一轮“两房”(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全面启动,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xx、xx、xx等县检察院办公用房已投入使用或即将投入使用。

(五)能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无不廉洁情况反映。能坚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时刻以身边事例警醒自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道德防线。自觉践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模范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切实守住做人、处事、办案、用权、交友的底线,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保持廉洁自律,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作为院领导,由于忙于具体事务,在带头抓学习方面还不够,学习中有实用主义思想,对检察工作有指导的就学,对检察工作不关联的就少学或不学。

(二)对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调查研究不够。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改革管理体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任务。x同志作为分管领导,平时深入基层调研和指导的时候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主动思考和深入研究不够,积极探索创新精神不够强,法律政策研究的引领、指导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好。

(三)工作落实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作为分管计财工作的领导,在协调、督促上不够,侦查信息化仍然落后,检务保障不能更好适应工作需要。对机关部分制度的执行,检查不够,少数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在协助抓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步伐缓慢,对高层次、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相对滞后。

三、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升综合素质。要深入学习十九大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把检察工作置于全面深化改革全局中来思考和谋划,促进检察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不断更新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下功夫,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检察院和干警意见,对涉及的相关改革问题和基层检察院反映比较集中的有关问题,要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意见,为全市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工作有效开展。要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内对外和上下之间的协调,加快侦查信息化步伐,加大对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坚持育才强检,抓实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专业型检察人员,不断提升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四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年1月28日,*乡党委按照县组发《关于开好**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通知》(蓬组发〔**〕53号)文件精神,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会议的有党委班子成员及乡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代表,会议由乡党委书记主持。

民主生活会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转变作风,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紧密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实际,在保持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方面找差距、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照检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情况;检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检查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解决干部群众反映最突出问题的情况;检查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公道正派选人用人,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检查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内部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通过认真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批评与自我批评,全体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增强了科学发展、执政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经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思路仍需进一步理清,创新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发展思路不清,带领村民致富能力弱;有的政策法律意识差,凭习惯、凭经验办事;有的廉洁自律、公正公开意识差,处事不够公正;有的战斗力不够,为民办实事不主动,办法不多。

2、基础设施有待完善,仍需加大建设力度。一方面,虽然行路难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大部分通村公路还没有实现硬底化,边远区行路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存在很大差距,导致灌溉效益不断衰减,有效灌溉面积下降,易旱易涝的耕地面积加大,较大程度影响我镇农民的增产增收。

3、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4、干部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存在机关干部忙闲不均现象,需要加大作风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管理机制和体制。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有的干部没有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党性观念、事业心、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对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认识不够,创先争优决心和信心不足,存在小富即安、墨守成规思想,缺乏创新精神。

2、理论武装有待加强。有的干部对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对科学发展理论指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不强,或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善于结合本职工作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没有把学习、思考、实践和推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自身分管业务深入钻研不够,对问题研究不深,理解不透,缺乏挤劲、钻劲和韧劲,使学习的效果打了折扣,制约了自身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提升。

3、群众观念不够强。有的同志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深入基层不多,对群众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接触了解不多。未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动员群众、依靠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不多、力度不大。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了解不够深入,缺乏解决问题的有力措施。

4、作风建设有待加强。有的干部依然存在懒散现象,怕触及矛盾,怕承担责任,怕担当风险。有的干部在解决问题时强调客观因素多,分析主观原因少;按部就班、被动等待工作多,主动研究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少。

三、整改措施。

**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的第一年,也是推进*追赶跨越的奋进之年。我们要正确认识形势,善于抢抓机遇,勇于迎难而上,紧紧围绕县委实施“工业提速、农业转型、城镇上档、三产升级”战略、努力构建“三个*”为目标,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县委、县政府下达我乡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1.在农民增收上下功夫。狠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按年递增。在种植业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九叶青花椒、pic生猪、蘑菇、红田鱼等特色产业。

2.认真落实惠农政策。进一步完善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做好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贴、等资金补助工作,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积极推进主要种植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把培育现代新型农民当作一项根本措施来抓,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农民素质。

3.加强农村基础实施建设。以灾后重建为契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农村“一事一议”项目,大力加强农村基础实施建设,以道路、水利、造林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三创”工作,继续争创“五好”党组织,扎实推进“四陪双带”村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机关、村级党建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抓好农村党员干部主题教育。

5.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一是强化机关纪律,严格考勤制度,严禁上班期间看电视、玩电脑、办私事,严禁聚众扎堆,闲谈说笑;二是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办理群众事项实行“优先、从速、无误、高效”原则;三是接待群众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一张桌椅”。四是严查细考干部工作日志,以工作日志促干部作风转变。

6.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落实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靠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形成对干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总体要求。

1、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整个整改方案及重要整改措施的落实,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成员按照分工,由相关部门协助,具体负责抓落实。主要是按整改方案要求,及时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抓好日常管理、跟踪检查、协调服务,促进贯彻落实。

2、确保实现整改目标。以上分工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要在**年12月现成效,实现争一保二的目标实现。今后长期坚持并逐步巩固提高。整改工作的开展及时在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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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五

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四、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六

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从监禁刑运行的单维度拓展到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也反映了论者对行刑发展的责任意识,笔者从中深受其益。但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取决于我们根据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准确选择。为此,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自己想要。

行刑法机制是刑事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点。一般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也有人认为它仅属法律运作,法制的全部内容应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其实无论人们对法制的内容如何分类,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启动直接依赖于两个基素:规范与执法权力。正像法人类学家的直觉,“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注: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0页。)这里,规范为执法主体提供了行为时的依据,执法体制则为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权力后盾,两者结合使得法律进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状态。应当说,目前学界对行刑法运行的现状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都是紧密围绕这两个基素展开的。

1、法律首先表现为经纬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一:是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建立统一的行刑体系是行刑法理论中的主流性观点。具体的理由是:(1)我国刑事法应当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的统一整体,而事实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差甚远,《监狱法》的颁行虽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有关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诉法协调一致。一部规制监狱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所以“须要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诉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j].中国监狱学刊..5。)(2)从行刑活动的整体性看,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基本处于经验惯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现代法学[j]..第4期。)我个人也曾在很长时期支持这种主张。(3)从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看,制定统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详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19第5期。)(4)统一刑事执行立法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符合刑罪多元化演变的一般趋势。”(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静态转入动态,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组织。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二: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强化行刑权的地位。方案的根据如下: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有必要统一于一个部门,使其与量刑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平衡,这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定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从行刑低效应的现状看,行刑机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国行刑权一直处于分散状态,自由刑执行一分为二,监禁刑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财产刑、死刑归法院管辖,结果是繁重的审判、治安事务冲淡了其对行刑的应有关注。为此有人将其归纳为两大矛盾: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实现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监狱法律主体地位的严重缺损,与行刑权过于弱化有直接关系,这表明调整现有行刑司法体制的必要性。从相应扩大行刑机关的权力看,行刑权的集中对改变我国重审判、轻执行,重惩罚、轻改造的司法惯性,打破刑罚制度的僵滞局面,不失一种制度性对策。从现实条件上看,在我国,由国家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监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模式和稳定的执法力量,监狱承担着主要的行刑职能。在保证这一部分行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行刑权局部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震荡,权力调整有基础。(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3、以上肯定性评价建立在行刑一体化的假设之上,这使得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只要我们深入到行刑一体化与刑事法一体化的关系中,剖析刑罚权、刑事执行权、行刑权的动态性联结,就会发现其假设的合理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当肯定的是,面对行刑法机制运作中的弊端,突出行刑的法治特征,并从司法权力的调配考虑其走向,无疑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而且统一立法的形式,也便利于决策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为权力实施提供根据。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留意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不仅如此,行刑一体化的思路中还有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清理: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究竟对现有刑罚活动有多大的牵引力;执行权的相对集中是否会对量刑权产生负面作用;在行刑领域突出司法独立,会不会阻碍行刑法机制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的双向良性运行;大规模地立法与制度调整,有无现实选择的价值?等等,在追问这些问题时,我们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行刑法形式的统一与行刑法内容的完善有时并不一致,统一可能意味着为保持体系而取舍有关细节性内容,而分散的行刑法规群则可以直接面对执法实践需要。

二、从法律的历史构成谈完善刑事执行。

法的重点选择。

我国行刑机制形成于封闭的社会环境,并长期处于行政控制,有关立法的相对薄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规范非监禁性行刑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刑罚执行部分,执行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等,执法透明度不高,行刑内容与相关程序的设置都十分粗糙。相对而言,规范有关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虽有较高的立法规格,而且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实际承担了刑事执行法的主干作用,但它自身仍有两大缺陷有待弥补:第一,行刑基本法律内容与程序有待配套性细则的具体化;第二,现代立法形式与保守刑罚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因为这部法律是把徒刑执行基本定位为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基于矫治而采取行刑的转处技术,除假释外,几乎处于行刑法律的空白状态。结果是行刑成本极高,整个机制处于低水平运作。看来,要真正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诸多症结,从完善整个刑事法内容入手才是治本之策。

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制定统一的行刑法典,而是在刑事立法中载现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并完善刑罚适用与行刑运作的程序性法律环节。这意味着三层涵义:(1)要充分发挥刑事法的规制作用,应注意行刑法的前位因素――刑罚适用。通过改变刑罚板结的法律现象,对行刑制度进行外部性的有效救济,即关注刑事法的一体化;(2)实现在不同刑种、刑度、以及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有机联结,须用清晰的设计思想构架行刑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即关注行刑一体化;(3)在行刑制度发展定型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构和重组并非上策。着眼于行刑法律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细化监禁刑法律内容,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可能更有价值。具体地说:

1、行刑立法应有所不为。即保留现有的法律格局,用旧瓶装新酒。法律包括行刑法代表了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结构的稳定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经验的结果。

笔者同意这样的说法,“从根本上说,法治响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注:苏力等:学问中国.[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172。)这里法治主要是指法制度。同样,行刑活动要适应社会需要,实际就是刑罚实现的过程,它是通过刑罚机制的总体协调取得刑事法预期效益的过程。(注: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m].法律出版社..95。)因此,它首先得必须保持行刑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变应性,并把这种变应建立在制度实验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既然“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因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结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的而又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刑法制度的发展作为一个新旧因素转换和整合的过程,同样需要在维护凝聚法制传统与适变间保持某种平衡。

具体地说,行刑法的完善应保持它现有的外在形式,然后再根据财产刑、死刑、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各自特点,分别用监狱法、限制自由有关规定、罚金执行细则等单行性法规,来规制行刑活动。目前采取统一立法途径来改变现有的'法律架构,还缺乏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看到统一立法的实际价值。因为再完善的行刑法都只是局部性立法,它不可能涉及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面对刑法对现有刑罚结构的固化,以及非监禁刑适用极低的现实,可供行刑立法选择的空间相当有限。而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迫不得己的方式,刑罚执行固守着自己的狭小领域,行刑法在刑事法整体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次动性,就更为直观。在这个意义上看行刑法具有保守性。因此,试图用统一的行刑立法实现刑事法重心向行刑阶段的转移,可能是过于乐观的预测。第二,我国行刑法律格局处于自发性状态,它源自社会生活,是基于对犯罪的本能反映,两者决定了其原始合理性,即执法便利。构建行刑法体系以执法便利为由是无可厚非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惯势正是法治持续推进的表现。而且法律经验的积累,社会法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一种与社会生活相亲合的行刑模式。第三,行刑立法要想在实质上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单靠理论预设是不够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和刑罚技术的综合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而在目前监狱法与其他刑事执行法内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统一立法的技术条件并不成熟。

2、行刑立法应有所为。它重在解决行刑的瓶颈问题――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中具体细节性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完善。

笔者深信,行刑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具有操作性,能够活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不在于必须有统一的独立的法律形式。即衡量立法的有效尺度是“立法的目的、实施手段与规范作用结果能够实现协调一致,法律能得到最经济、最便利的实施。(注:李晓安、曾敬:法律效应探析[j].中国法学.第2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得到有益的启发。目前除俄罗斯等极个别国家制订了统一的刑法典外,多数国家并没有刻意追求其立法形式的统一,即使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也通常是沿袭传统做法,行刑法内容与程序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和其他单行性行刑法规中。而事实表明,这种立法形式上的相对保守,并没有影响到行刑多元化发展,阻碍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过程中最活跃阶段。原因在于其行刑的法律细节较为完善,有关程序规定系统而明确。其中刑罚执行中的变更规定显得较为灵活。反而就新近颁布行刑法典的国家而言,其法律实效的准确评价还有待时日。

在我国,行刑法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薄弱环节,从表象上看是缺乏一种法典形式,其实不然。深究其因我们会发现:(1)管制刑因执行内容过于空泛而形同虚设,(2)有关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糙,以及罚金与自由刑执行技术的综合运用缺乏法律支持。(3)居于我国刑罚中心的监禁刑,一直处于固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受刑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可见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规格,而是要给予有关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

刑互换条件、程序等试行性法律规定等。

3、以退为进。用分散性立法方式,为行刑制度的调整提供主动性、自主性选择的余地。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中国,即有传统社会转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又有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问题,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已经出现后现代征象,这样,改变开放的中国就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注:易天魁:中国社会发展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第6期。)面对这一时空压缩的大背景,行刑法律的构建显然须有前沿意识。而放弃统一的立法方式,就是让我们在完善法律内容与程序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因为以监狱法为主干来统一行刑法,明显不可取。

尽管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条件与需要,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非刑罚化方式替代刑罚等,都不是中国行刑发展的路径。但监禁刑并非不可松动,至少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成份,应在行刑法结构比重上与前者对等。因为监狱的相对谦抑,无论从刑罚的综合成本考虑还是其被大多数国家认同上说,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以现有监狱法为主干,统一的行刑法又很难与我国行刑现状相适应。足见,与其为维系统一的立法形式,我们被迫舍弃行刑法律的细节性内容,不如借势于分散性立法,逐步调整刑事司法权力间的关系,在刑罚机制运行中形成权力的杠杆,去构架制度上的一体化。

三、通过刑事司法权的调整,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这是本文对刑事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立场。它与主张强化执行部门的权力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知道司法权是存在于国家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与个人之外的中立力量,它由此载现社会公正,简称司法独立。而刑事司法权作为权力整体,不仅在结构上集合了各种组织因素,在功能上还应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加上它相对立法权、行政权存在的独立性,表明这一权力有其内在的核心――刑事裁判权。具体从行刑领域看,刑事执行权对刑事裁决权的依附、拱卫,以及两种法律权力的耦合与连动,对行刑整体运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

须事先说明的是,本文从刑事法实践状态,谈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注: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都是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设置的权力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事执行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等行政性强制制裁形式。)的关系,旨在讨论权力机制的实际架构。在刑事法机制研究中,刑罚权是一个相当耳熟的概念。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的权力内容,也有人认为它分为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三种权力构成。(注:详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2-33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版,第394页)。以及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但是透视刑事法律的运行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所谓量刑权、行刑权都不过是用理性分析、建构而成的抽象架构,它表现为一种理论策略,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把制刑、量刑、行刑等权力形式提升起来,将其归纳为一种总体形式――刑罚权。而社会实践中刑事法机制是一个多重图式,具体地说,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裁量与执行都不限于实现刑罚。因此从刑事制度构建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权、刑事执行权比行刑权、量刑权更容易被直接把握。

1、我们注意到无论属于那种法系,一个国家的刑罚种类时有更新,刑罚制度的变应能力较强,总是与紧密审判与行刑的做法有关。

行刑机关对刑罚更新的影响一般表现在某一特定领域,难以实现刑罚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行刑的变更方式首先取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并需要在决定刑罚时就综合考虑。因此法官对刑罚技术的选择余地越大,行刑就越显得灵活。那么在调整刑事司法权结构时,能否通过拓展法官权力,来优化行刑制度?回答是明确的。

在我国,分散性的行刑立法显然不能解决刑罚灵活适用的问题,而集中执行权的行使,尚无现实制度的可比性,利用裁判与执行活动的固有联系,突出核心权力的杠杆作用,则可以不进行大规模体制调整而解决这一问题。国外也有相关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如法国学者认为,在行刑个别化措施的适用上,“最好是由法官作出决定,以防发生任何专断行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已经走上了这一道路,依据某些局部的经验已取得了较好结果。”(注:[法]卡斯东・斯特芬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52。)而且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每一个大审法院设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判决的执行,称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官有权决定对犯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减刑与假释等,在此之外,设置由刑罚执行法官、检察官、监狱长为主的刑罚实施委员会,制约法官的决策行为。重大问题的处理检察官也可直接行使监督权(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84。)。意大利的做法与之相似,由设置在上诉法院的监察法官负责自由刑执行中的重大事务(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25。),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根据德国刑诉法第451条规定,刑罚执行由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监狱附属于检察部门(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21。),但涉及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仍应由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俄罗期,刑罚执行部门的职责也限于行刑管理,而且行刑权分属于刑罚执行检查处、地方自治机关、劳改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不同部门。看来,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制约,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进而优化行刑制度,如不考虑其核心权力的支配作用,也只会徒劳无功。

2、裁判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

在刑事司法权结构内部突出裁判权的核心作用,将其延伸到行刑阶段,不存在对社会进行权力扩张。相反它反映了司法中立对司法体制构架的基本要求,为我们引入公正、人权、效益等法律理念创造了制度条件。尤其在一个注重实效,忽略形式合理性的传统国家,这种权力结构调整对改变传统法文化意识,培养公众的法观念等,都会产生特殊意义。

结果可能是:裁判权对行刑运作的反映更加迟钝而且执行权体系徒具统一形式而缺乏实质上的支配能力。第五刑事裁判权适度扩大对行刑阶段的渗透能够形成统筹其运作的主干力量并可以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步完善行刑法律具体适用的内容与程序拓展行刑法律完善的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有关法律过于粗放的现象。

3、强调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须相应淡化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

裁判权的主导地位,与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权的配置没有根本冲突,但可能招致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权对刑事执行的渗入远远大过刑事裁决与刑事执行的联结,裁决权本身是一种弱项权力,加上法官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有相当距离,传统法律理论对公、检、法、司系统制衡的诠释,人们对这一司法体制调整的效果存在疑虑。其实刑事裁决权与刑事执行权共有的消极性,是刑事法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缩的必然反应。而刑事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向裁判权的靠拢,形成了对核心权力的有力支持,它旨在避免司法权内部的结构冲突,减少机制内的损耗。从另一方面看,监禁刑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刑罚的强制特点,表明刑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与其容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错存,国家权力资源过于向行政方面倾斜,不如在刑事法一体化中通过抑制执行权,寻求解脱行刑困境的途径。(注:对此我们还应从目前监狱机制的局部调整中得到启发。我国监狱属于自成一体的司法系统,因缺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在社会转型之初,它曾使自己长期处于财政极度困难和行刑疲于应对,而不为社会理解的状况。近年来为拓展行刑经费来源,司法部开始试办市属监狱,并有了成效。监狱双重属性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这至少说明,表象上统一、独立的执行权体系,有可能会严重脱离社会需要而缺乏活力。)。

4、重点理顺审判体制,设置刑事执行法庭负责办理受刑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继续负责罚金刑、死刑的执行,并扩大他们对各种刑罚转处的决定权。

走出刑事执行权的囿限,从司法独立考虑,赋予裁判权更大的自主性是现实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法院体制改革研讨中,健全执行机构虽受到了重视,但它却因民事案件执行难而引发,其体制调整可能会忽视刑事执行力量的专门配置,因而笔者建议成立刑事执行法庭。这样执行法官在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罚金刑时,终于可以根据罚金执行受阻的情况,进行自由刑的替代尝试,他们可以通过对各种自由刑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法律适用,摸索监禁与非监禁方式互为转处的制度经验,真正松动行刑的板结现象。

当然,刑事裁判权对自由刑执行的涉问,仍应以量刑的方式出现,它不直接干预行刑管理事务。因为自由刑的执行是一项时间长,事务相当繁重的法律活动,专门行刑机关的存在能保证刑事执行的常态运行。而且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同样不应对司法中立的原则抱以任何的偏执。裁判权的无限度膨胀带来法律程序技术与社会道德、政治性因素的过大背离,也可能导致法律在实质上的不公正。所以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又可以在司法权内部形成合理的制约力量。

四、刑事执行规范与权力的内部调整的焦点与基本走势。

在完善法律规范和调整司法权关系的同时,行刑法机制内部存在的重大症结,值得人们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具体治理方案。而且刑事执行活动如何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联动,也是我们要予论证的问题。

1、为了突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地位,有必要理顺监狱的现有体制,走出国家举债式经营的怪圈。

监狱现有体制改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正像人们所认识的那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任务,有悖于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从现实角度看,它导致监狱机构臃肿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意义说,它给予了国家与社会公众一种错觉,监狱有能力解决至少能部分解决行刑所需财力问题,这反而掩盖了监狱经费极度困难的现实。而且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极易为司法腐败留下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已具有相当的惯性,它的现实运作至今仍有不得已的原因。加上多重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了其转型的困难。然而,就在国家对警察经费和罪犯生活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监狱生产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待遇的情况下,监狱企业仍处于举债式经营。它已经不是在支撑行刑运作,而是维系因历史形成的监狱小社会系统。由于属国家执法的敏感部门,这种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其整体上的经营不善必将导致更多的债务,这些债务最终都会以不同方式转嫁给国家。而事实证明,扩大生产规模并没有增加罪犯劳动的岗位,因而它不是有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途径。对此我们不妨做一假设,如果在早些时期,国家能够把这笔债务的少量部分直接当做行刑的投入,监狱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肯定会比目前状况好。时至今日监狱体制转刑已无进退选择。因为突出监狱的法律功能,是社会需要这个最大的现实决定的,监狱经济迟早应退出行刑领域。在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1)监狱法实施细则的拟制应继续回避所谓经济管理的内容;(2)国家逐步加大对监狱行刑的直接投入;(3)利用自然减员,监狱逐步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有计划地把其附属性生活系统真正推向社会;(4)尝试根据监狱内部需求形成生产的内循环,或围绕公用事业进行有偿服务等。促使罪犯劳动向半职业培训方向转化。

2、刑事执行机制向法律的回归,是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使其活动真正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因此整个机制应考虑向社会开放。

司法独立是法律公正的制度保证。国为“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隔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45。),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和信任感。但作为制度现象,它也有负作用。具体地说,执行权向裁判权的靠拢有可能削弱法治与社会的亲合力,而即使是监狱这一封闭性概念,都存在与社会生活有机联结的需要。监狱界于刑事法运行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边缘地带,在刑罚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受刑人监狱化与受刑人大多须重返社会生活的现实,会形成深刻的悖论。所以,我们一再被提醒行刑矫治不同于刑罚,有人将其归纳为监狱人文性与刑法规范性的对照。(注:**・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45。)看来,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事司法权在后期运作的淡出,与它在前期的独立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执行领域中,通过规范与权力的合理构建引入一种社会化的非政府性的因素,意义深远。它能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监狱及其他行刑运行的状况,了解行刑司法活动性质与现实困境,感受法治,并由此增强自身预防犯罪的责任意识。而且正象著名学者福柯所言,“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会比国家自身的机制更为有力。”(注:[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63。)目前国外的主要做法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联同有关司法官员组成刑罚实施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他们参与对受刑人处遇的具体决策,并由社会志愿人员给予各类受刑人经常性的生活指导等。专家参与行刑决策不乏来自社会的批评,但社会参与行刑的做法却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社会力量参与行刑的具体做法还没有完全定型,但在制度建设上给予其发展空间是有必要的。

应当明确的是,以司法。

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结构向社会的适度开放,并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内容与程序,将不同于在行政权控制下的执行模式。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的是市民社会。在我国长期的行刑运作中,司法机关与社会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从客观上看公安基层机关与社区生活最相接近,管制、拘役刑等非监禁刑都曾是在专门机关、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下联合完成的,并有过显著的社会效果。从纵向上看,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也长期处于半开放性状态,引入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刑事执行活动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更多地却是依赖于行政惯性的推动,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本身的薄弱,使得出狱人不是直接进入市民社会,而是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一旦社会整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政治社会之外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加上社会转型期间基层行政部门的控制力消弱,社会各界对行刑的关注力日益淡薄等综合影响,我们会明显地感觉到行刑活动顿时陷入了既无规范,又缺乏社会强力支持的困境。这表明保持行刑机制的相对封闭不是根本出路,因此在执行权向裁判权靠拢之时,应尽量保留它在管理上的社会化做法,并继续寻找引入民间力量的有效途径。

当然,社会力量进入行刑领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所谓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至少不是都能准确地把握刑罚、矫治与人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保持刑事执行权力的中坚作用。这样,一方面刑事执行部门兑现裁判结果,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削减了刑罚的封闭特点,使其不断与外界保持交流。

五、结论。

以上观点表明:在刑事执行法制的构建上,我们应更关注它的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并立足于刑事司法机制的整体架构,科学地论证它的后期运行。换言之,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可能不在于全盘性的制度设计,而在于核心机制的调整和内部功能的完善;可能不在于大规模的刑事执行立法,而在于持久地司法磨合,以及健全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而且在行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权力之间,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七

xx市人民检-察-院:

我市检察工作会议召开以后,xx区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按照鄢检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抓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一、积极汇报,争取相关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

认真总结会议精神和市院领导讲话的主要内容,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使党委、人大、政府更加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神,对照领导讲话的主要内容,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具体的工作思路和落实措施。

三、积极部署,确保贯彻落实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保证会议精神的有效落实,我院党组积极部署,对如何有效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全院干警要通过组织深入学习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使干警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清醒地认识到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干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干警落实会议精神的自觉性。二是要进一步查摆反思,查找不足。要求干警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一次细致的总结,逐个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抓好突破。三是要进一步明确思路,制定落实措施。要按照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调整2012年全市检察工作方向。要结合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积极探索推动各项工作平稳发展的方法和措施,围绕我院的重点、难点、亮点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制定措施,确保会议要求的全面落实

用,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专断性。要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五是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牢固树立“六个观念”、坚持“六个统一”,把思想统一到市院对形势任务特别是政法工作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市院“十二五”规划的战略部署上来,服务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检察人员理解运用法律能力和处理复杂疑难案件能力。加强侦查指挥等科技装备建设,保障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高度重视检察人才培养工作,健全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加快我院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办案工作需求。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xxx:

xx会议结束后,我厅党委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意见措施,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迅速组织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段:学习情况

第二段:厅党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全省xx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搞好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同时,要求机关各处室单位迅速将全会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坚持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有机结合,领导带头、全员参与,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及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有效形式,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届六种全会和全会精神的热潮,真正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和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多做贡献。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三、大力加强文化建设,用核心价值观统一和凝聚队伍。

四、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种全会精神为动力,做好各项工作。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执法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从6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检查遵照吴邦国委员长“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帮助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对这次执法检查,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车俊同志专门作出批示。为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白润璋同志任组长,内司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分为六个小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进行了检查。现在,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官法”的基本情况。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两官法”实施以来,我省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检察官的职责,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切实发挥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依法配备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班子建设得到加强。为完成好各项审判、检察工作和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严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凡进必考、任前必训的原则,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检察官的'审核制度。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绝大多数符合法定条件,得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以来,全省有628人被任命为法官,有766人被任命为检察官。三是全省法院、检察院普遍实行了中层领导任职竞争上岗和轮岗任职。四是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法官、检察官晋升、降级、辞退、奖惩的依据,促进了法官、检察官认真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为了提高履职能力,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组织参加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和远程网络专升本学历班,截止底,法官本科以上学历已提高到65.1%,5309名法官达到法律本科学历,330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3023名经过专项培训取得了合格证书,全省8662名法官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素质强检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了岗位教育培训。20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举办专项业务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参训人员8万余人次。截止20底,全省检察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为63.62%。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姑息袒护,虚心接受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法官、检察官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纠正。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责得到较好履行。广大法官、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数量增长、审判工作领域扩展的情况下,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所缓解。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全省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大接访活动,大大方便了群众申诉,集中清理了积案,有效地减少了我省进京上访的数量,为维护全省稳定和首都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司法改革得到推进。法院检察院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我近期对县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人民检察院设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等个部门,行政编制个,在岗干警名,50岁以上人,40-50岁人,30-40岁人,30岁以下人,其中副处名,正科名,副科名,科员名。全部干警中党员人,占比%,检察官人,占比%,大专学历人,占比%,本科学历人,占比%,女干警人,占比%。

(一)学历层次较低。

由于县是山区小县,经济相对滞后,福利待遇偏低,人才吸引力不强,因此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较低,本科学历只占全院检察干警的%,且部分本科学历是通过继续教育所得,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极少,大多为大专学历及以下学历。

(二)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缺乏。

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不高,因而缺乏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较强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即精通法律、在其他专业领域有造诣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欠缺。

(三)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

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以来,该院检察干警参加司法考试者不多,参加者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因而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与检察官队伍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存在检察官断档现象。

(四)检察院的编制与所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该院人少案多压力大的问题较为突出,不能满足实际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五)检察干警待遇偏低。

该院检察干警待遇相比公安、法院较低,且职级晋升较慢,工作生活条件差,致使部分检察干警不安心工作,选择调离检察机关,向发达地区或收入高、提拔快的单位流动。

(一)检察院缺乏进人的自主权。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编制管理机制不配套,检察院进人都是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检察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多大自主权。从这些年情况看,检察院进人渠道比较杂乱,主要是来自军队转业干部和当地领导以及检察院内部检察干警的子女,导致现有检察干警水平参差不齐。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部分干警由于司法考试难以过关,虽在长期执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造成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比例失调,制约和阻碍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检察院缺乏吸引、留住人才的竞争力。

由于县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高等院校的毕业学生不愿留在原籍工作。同时检察院干警收入少,待遇差,工作清苦。部分检察干警家属下岗或没有工作,部分干警子女就业有困难,不得不为生计奔波而影响工作。还由于检察机关上下、内外交流机会少,导致干警职级偏低,挫伤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影响了检察干警队伍的稳定,不仅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还导致检察院内部优秀人才的流失。

检察院由于人员少、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检察干警接受业务培训的机会不多,少数干警没有择业压力,业务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法律素质相对滞后,执法能力整体较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检察院一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员淘汰机制,出口不畅,对于一些素质低、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干警,难以通过一种有效机制将其淘汰出检察院。另一方面受编制的制约,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人才不能顺畅地进入,出现了想录用的人进不来,要清退的人辞不去的尴尬局面,造成难以建设好检察人才队伍。

(一)落实用人自主权,拓宽培养渠道,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

检察院要具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要改进招录方式方法,广开门路选人才,有计划地吸收引进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壮大检察院干警人才队伍,解决检察院专业人才短缺的瓶颈问题。要拓宽培养渠道,选派优秀检察干警到高校深造,到上级院挂职,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推行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两个重要部门,干警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成效,通过岗位资格准入考试和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提高准入门槛,真正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干警选人反贪、反渎部门,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增强侦查队伍的战斗力。要把检察人才培养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检察干警,多渠道、多平台打造人才,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人才资源开发。

有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提高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积极性。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为高素质人才的快速成长搭建平台。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尤其是领导素能和一线执法办案骨干的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开展“岗位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以此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检察干警提供一定的便利,鼓励他们认真努力,积极应考,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检察官,解决检察官断档问题。

(三)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促进检察人才成长。

要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充分施展才能。要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全体干警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办法,明确选拔任用和晋升工作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条件,鼓励年轻检察干警有更高的目标追求,敢于担当重任,让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踏实肯干的老检察干警感到有前途、有奔头,充分调动各年龄层次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阳光作业”,确保选用过程和结果公正。及时将竞争的岗位、条件、方法、程序、人员报名、民主推荐、能力测试、党组决定等情况予以公开,扩大群众对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地争取干警的信任和支持,真正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群众服气。让年轻有为、富有朝气、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走上了重要的领导岗位。

(四)建设检察文化,增强队伍凝聚力。

良好的文化能够营造积极向上的健康氛围,建立和谐融洽、团结奋进的工作环境,增强队伍凝聚力。要通过建设检察文化,增强队伍凝聚力,使检察人才甘于在艰苦环境中工作作贡献。建设检察文化一是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政治素质建设,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各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激发检察干警投身检察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适当提高待遇,增强检察院对人才的吸引力。

要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要适当提高待遇,增强检察院对人才的吸引力。一要针对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及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发展、财力增加的情况下,加大检察经费,改变检察干警收入少,待遇差的状况,使检察院能够稳定队伍、吸引外来优秀人才。二要关心检察干警的家庭生活,为没有就业的检察干警家属与子女,提供就业帮助,获得工作岗位,让检察干警放弃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到检察工作中,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与检察工作质量。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

》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3、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加大措施,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出积极努力。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一

市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市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要求,县财政局、县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召开联席会议,落实相关人员,认真做好数据收集,及时准确填报,努力把经费保障方面的基础工作做实做好。现就建立我县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xx。

县人民检察院现有在职干警。

51。

人,离退休人员。

9

人、遗属。

2

共计。

65。

人。全院设。

10。

个内设机构,装备有警用车辆。

8

台、电脑。

28。

部、打印机。

10。

部、复印机。

1

部、传真机。

1

部。

历年来,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财力状况,按照。

300/400。

元,而检察院的公用经费每人每年安排了。

700。

元。

40。

元、伙食补助。

10。

元的标准,县内住宿每天。

10。

元、伙食补助每天。

5

元,办案差旅费与案件挂钩,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开支费用大小据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五是各业务局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需添置的必备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并做好登记。六是院内各业务科室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节余归公的报销办法,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公用经费的开支,以确保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2008。

年,县财政下达检察院预算。

123。

万元,上级补助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

25。

万元,计。

148。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65。

万元,人均。

12745。

元;公用经费。

28.6。

万元,人均公用经费。

6500。

元,公用经费人均比全县人均高。

6000。

元。

2008。

年,县财政下达检察院预算。

136。

万元,上级补助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

37。

万元,计。

173。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71。

万元,人均。

13921。

元;公用经费。

38.2。

万元,人均公用经费。

7490。

公用经费人均比全县高。

6990。

元。

尽管县财政。

2008。

年安排人均公用经费。

6500。

元、

2008。

年人均公用经费。

7490。

大大高于其他部门公用经费标准。

但与检察院办案的实际情况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008。

年检察院公用经费实际人均支出。

25957。

人均差。

9575。

;2008。

年检察院公用经费实际人均支出。

30888。

人均差。

12745。

二是保稳定保运转压力大。

三是赤字包袱巨大,债务负担沉重。

四是社会公共事业投入不足,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五是社会保障支出,财政无力兜底。

在县财政十分拮据的前提下,检察院公用经费的来源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由于公用经费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院办案业务的开展。

在市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院的办公、技术用房建设于。

2008。

4

月动工,该工程建筑面积。

3400。

多平方米,预算总投资。

630。

万元,现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外部装修,目前。

单位欠款已达。

328。

万元。

其中基建尚差资金。

214。

万元,使我院两房建设受阻,影响着工程的全面竣工。

鉴于我县财政困难的现状,仅靠县财政保证检察院公用经费的正常支出,是难于办到的,只有紧紧依靠上级财政的重点扶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检察院经费紧张的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制定贫困地区检察院合理的公用经费定额。

经测算,除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按人均。

1.6。

万元。

/

年、办案业务费按人均。

2.4。

万元。

/

年安排较为合情合理。

二是请求调整检察院经费管理办法。

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分开,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等)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是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检察院的经费和物资装备上的投入,实行特殊的政策倾斜和照顾,以稳定检察队伍,确保检察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以确保一方稳定。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二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三

反贪工作:立案8案8人,大要案率86%,已完成全年立案任务,侦结、起诉及判决率均达100%。查办贿赂犯罪人数占86%,比立案基数多立案4人,协查外地案件50件。所办案件全部落实了同步录音录像,实行了电子笔录,确保了办案安全。

侦监工作:批捕92案113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0件,已做判决14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件,检察建议11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严打期间,把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做为打击重点,做到从重从快,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公诉工作:共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154案285人,提起公诉131案210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13案15人,提起公诉13案15人,追诉21人。奥运安保期间,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确保了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所工作:羁押各类犯罪嫌疑人293名,向监管机关提出口头建议42次,书面检察建议16份,清除事故隐患3起。对全县135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提出建议6份。协助市院初查案件1件。奥运安保期间,加强预防,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驻所人员多次对加强奥运期间监管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建议。开展安全与人性化管理教育13次,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初查看守所在押人员举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自提取扣押的银行卡现金一案。

控申工作:共接待群众来访101人次,来信43件,初查7件,移送立案2件,平息集体访1件。办理上级交办案件4件,全部按期按要求上报了办理结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确保了奥运安保期间未出现涉检越级、进京赴省上访案件。

民行工作:受理41件,立案38件,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15件,支持起诉17件,抗诉4件(含去年1件),改判1件,调解2件。在保护国有资产专项活动中,为农村信用联合社追加不良贷款30余万元。奥运安保期间,积极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工作,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

预防工作: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13次,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1份,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10余次。开展了预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预防调查,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一份,受到了县委和市院预防处领导的高度肯定,县委书记卢援助并对此做出重要批示。撰写各类稿件30余篇,其中被中央级采用17篇。

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五种情形案件1件,给人民监督员订阅报刊、杂志500多份,组织人民监督员考察学习活动3次,做到了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发表各类稿件5篇。

检察调研宣传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调研宣传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共被各级采用300多篇,其中国家级118多篇,省级84多篇,市级90篇,完成专题调研19篇。奥运安保期间,积极参与了上级院组织的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深化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方案的研究。

技术工作:狠抓规范化管理,保障了信息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专线电话安全畅通,按上级院要求在互联网上建立了本院外网网站,完成了警务区和监所监控技术改造,做到了各项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到位。

法警工作:实行了编队管理,成立了特勤联动大队,创建了协调联动机制,奥运安保期间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制度。6月份,积极筹备并参加了全省标杆警队的遴选活动,最后以全省检查验收排名第一的优势,顺利通过了省院的标杆警队遴选。8月份,在我院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暨争创编队管理示范单位、奥运安保动员会,促使全市司法警察队伍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战斗力。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四

一、关于“开展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照检察活动”建议的落实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召集了县路政大队、县运管所相关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再次梳理行政管理事项,特别对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再次做出了明确的安排部署,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立即安排部署了联合治超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了《交通运输系统2020年联合治超工作实施方案》。县运管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全县深化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全县重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按照方案要求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结合“全县交通系统作风整顿工作”开展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邀请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相关人员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组织全体交通执法人员参加了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线上执法知识培训,并完成线上考试。现正在组织交通执法人员报名参加2020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素质。

四、关于“开展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建议的落实情况。

落实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并向社会公布了交通运输服务投诉电话“”,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支持交通运输工作。

检察检察院办公室总结。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xx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英模教育,选树英模先进典型,激励检察人员自觉对标先进找差距、砥砺奋进勇担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推动。

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研究制定《x市检察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英模和先进典型选树活动方案》,明确英模先进选树的指导思想、选树原则、选树标准、选树范围、选树步骤和保障措施。成立由副检察长武凡荣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治刚任副组长,教育整顿办舆论宣传组成员为成员的英模和先进典型选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办公室(新闻办),院办公室主任张泽华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基层院也成立相关的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英模先进选树工作顺利推进。市检察院教育整顿办舆论宣传组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关键举措,切实抓好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选树、推荐和宣传等重点环节工作。建立英模和先进典型选树和宣传联络员制度,各基层院明确一名选树英模先进的联络员,市检察院联络员由舆论宣传组相关成员担任,及时汇总上报选树和宣传工作信息。

二、坚持群众认可,选树英模先进。

全市检察机关在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对本单位内的先进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注重在办案一线、紧密联系群众的岗位和急难险重工作中挖掘典型,全面掌握系统内先进典型资源情况,为挖掘有培养潜力的个人做好前期准备。在广泛宣传开展英模和先进典型选树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定期走访调研、基层推荐上报、活动评选选树、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发现和挖掘群众基础扎实、事迹真实感人、时代特点鲜明、社会反响较好的英模和先进典型,努力培养一批忠诚担当、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成绩优异、群众公认的检察英模和先进模范人物。同时对发现的先进典型进行认真调查,深入挖掘事迹,总结提炼精神,形成事迹材料。经过前期工作,市检察院从两级院选出英模先进7名,分别为x市院x、xx区院马冠东、施甸县院张丽新、腾冲市院张兆赛、张桂琼(退休)、龙陵县院邓友静、昌宁县院杨建雨。经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定后,推荐x、张兆赛为省、市级政法英模,腾冲市院经该市政法委推荐张桂琼为市级英模。查纠整改环节,两级院积。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极推荐最美政法干警人选,市检察院择优推荐腾冲市院张兆赛、昌宁县院杨建雨为省、市级最美政法干警人选。此外,xx区院张华云、龙陵县院陈秀娟等也被当地政法委推荐为市级最美政法干警人选。

三、弘扬英模精神,激励担当前行。

全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简报、电子屏、宣传栏、媒体等形式和举办座谈会、事迹报告会、演讲比赛等活动进行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英模和先进典型宣传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市检察机关营造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对确定为全市检察机关层面的英模和先进典型的,由市检察院教育整顿办舆论宣传组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报道。x、张兆赛同志参加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英模事迹报告会上作报告,并在市检察院进行事迹报告。两名同志事迹分别在检察日报正义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百度百科、云南网、云南发布、云南法制报、云南法治网、x新闻网、x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作了报道。市检察院x事迹还在全省检察机关“庆建党百年,育时代新人”主题演讲比赛中获“优秀奖”、xx区院王子琦事迹获“三等奖”,龙陵县院邓有静被x市妇联确定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其他先进人选均在市委政法委新媒体平台作了宣传报道。此外,英模教育中,全市检察机关采取全院集中学习、支部和部门学习等方式,通过观看全国、全省、全市英模先进事迹视频报告和开展研讨、分享心得等活动,广泛学习英模、弘扬英模精神。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六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种种客观原因,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

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甚至衣食无着,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或残疾,自身都需要救济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兑现或很难兑现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在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死或伤或残,很多家庭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完全丧失经济来源,从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由于大多数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家属或其他亲属也不愿意代为赔偿或确实无能力赔偿,致使有的被害人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人抚养,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申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增强能动司法,彰显人文关怀,于是,执行救助制度应运而生。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成因及意义。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和形成原因。

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

执行救助制度从广义上讲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对于它的分析和探讨离不开司法救助制度的范畴,不能孤立地和割裂来分析。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又称为诉讼救助,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最早的术语叫“穷人规范”(poorpersonsrules),我国一般称为司法救助。它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在历史上,司法救助最早产生于英国,其建立的理论根据源于公民平等的诉讼权,核心内容是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从该项制度所指向的对象来看,司法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全国性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中央政法委员会多次提到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执行救助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性措施,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长期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及救助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

1、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25%以上,甚至更高比例。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通常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有的长期下落不明,有的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害或其它原因,有的因患病急需治疗,有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急需经济帮助。甚至有少数当事人因权利得不到实现,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采取极端方式,围堵法院,上访闹访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案件大量存在、矛盾较为突出的状况,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必须采取的对策,能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的紧张关系,有效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缓解执行难,体现司法为民。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赡养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执行目的的实现与否往往关系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也会因面对被执行人也是特殊困难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因此,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通过协调和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一)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分别规定于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救助条件、救助主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完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执行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也可将民事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前者,法律上赋予当事人的救济称之为程序上的救济,而后者,即为实体上的救济。从执行的启动、实施以至结束,执行救济包含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错误的执行回转等。本文择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三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务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执行体制与机制改革提供一些实务工作者的看法。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1、执行救助的条件及对象。目前司法救助有三个方面的条件限制:(1)案由,限制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2)申请执行人必须为特困群体;(3)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救助对象。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是特困群体,仅指自然人。如何理解特困群体,在目前制度尝试过程中,有些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存在“特殊困难”、“生活困难”、“严重困难”为条件;有些法院以“生活贫困”、“无法正常生活”为条件;也有的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十分贫困”、“家庭经济困难”为条件。

2、执行救助金的来源。目前,对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上,一般是财政拨付、社会捐赠和法院筹集,以财政拨付为主,以社会捐赠、法院筹集为辅。一般限制每人每案只发放一次。

3、执行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政法委审批、财务部门发放的流程管理。

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附有证明其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申请执行人证明自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案情、家庭收支情况等;二是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等。

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一方面要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将案件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方法的调查材料整理附后,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三、现行执行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数额不平衡。执行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对司法救助制度更深层次的认识,但这样的社会责任仅仅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有的是由财政拨付,有的是财政拨付、法院筹措相结合等等,但由于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后盾,很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善良愿望的层面上。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执行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虽然目前救助的案由主要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但因没有法定限制,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很多时候,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政府、法院有可能在没有健全制度的情况下,把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安抚申请人的手段,进而引发执行救助资金滥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平。从救助金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给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错觉: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实现债权,即使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法院可用执行救助金垫付。有的当事人在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时,便采取种种方式要求法院从救助金中给付,一旦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便到处上访,法院迫于无奈只得拿钱买平安,导致了救助金发放条件放宽,违背了设立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所以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救助金发放制度。

(三)执行运行程序不统一,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目前司法救助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各地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手续不同,没有统一的运行流程,导致执行救助金审批周期较长。资阳市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审批流程是:各基层法院初步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由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法院,法院收到救助金后发放给救助对象。上述审批流程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到救助金发放,耗时5-6个月以上。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冗长的审批周期难以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有违执行救助金救急、助困的宗旨,个别身患重疾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四)执行救助系垫付性质,尚未建立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监督机制。因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备,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得到一定救助款后,不再闹访,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人员不再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会主动恢复案件的执行,致使救助资金很难收回,导致很难循环使用,只能是越来越少,而不断地要求财政拨款,造成被执行人的债务由国家买单。

四、对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执行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执行救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这是保障执行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根本前提,是我国庞大弱势群体的共同渴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二)保障救助金来源。执行救助制度的经费保障问题是执行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条件,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执行救助工作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缺乏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利于减轻国家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参照国外比较成功的模式,救助资金来源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可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各级法院在历年执行案件中所需救助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给法院,用作执行救助标的款的充实。三是慈善机构募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赠。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传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四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提取一定比例。五加大对救助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以便垫付的救助金收回后循环使用,减轻财政负担。

(三)统一救助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救助金审批机构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实现相对公平的救助。笔者认为,执行救助的首先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应是,1、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申请人生活困难,急需医疗费、生活费等且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3、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然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然后按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到位金额确定5%-10%的救助比例,同时限定每一个案件的最高救助限额,而这个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地按当地生活水平及执行救助金的保障情况予以确定。

(四)规范救助运行程序。执行救助应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两种方式启动,首先应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后提交执行救助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不予救助的事实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依然缠访、闹访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采取处罚措施,保障救助程序的正当性。

在规范救助运行程序上,应当有三个问题需要着重解决。一是审批部门,目前实践中,有的是由法院一家审批,有的是由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我认为后者,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是一种两家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二是要限定审批时间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审批时间限制,导致有的执行救助款6个月到1年才审批下来,当事人的困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三是执行救助金的募集和管理部门。建议募集到的执行救助款由审批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管,比如可由省高院设立专项救资金,专款专用,便于及时拨付。

(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行救助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值得倡导,但是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应理顺关系,形成法院参与,政府监督的格局,设立科学的监管制度,使执行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执行救助助监督制度,应从两方面予以设立。一方面是审批程序的监督。按救助助标准和条件,先由法院审批后,然后报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比如政法委)予以审批。同时还可建立执行救助第三人异议制度,对拟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向社会公布,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后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司法救助接受来自于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法院继续执行的监督。明确司法救助资金性质为垫付资金,执行救助后,要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建议在每年年底对接受执行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一次调查和评估,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向执行救助金募集和管理部门报告。对及时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将执行所得资金优先纳入执行救助资金,以保障执行救助资金的充足性。

总之,执行救助制度作为当前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作为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使其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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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而检察队伍作为这一职能的最终执行者,其队伍建设状况将直接影响着监督效果。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更显得日渐迫切。此外,在改革开放过程,四个多样化的出现也使得检察队伍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战斗力,成为摆在每一名检察人面前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阿勒泰地区检察机关共有政法专项编制257人,事业(工勤)编19人,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在编人员237人,空编20人;事业(工勤)在编8人,空编11人。检察官171人,占在编人数的72%;其中检察长8人,副检察长27人(包括党组书记8人)、检察委员会委员16人、检察员95人、助理检察员25人;法警13人。硕士研究生2人,占总人数0.8%,本科学历183人,占总人数74.7%,大专学历50人,占总人数20.5%,中专以下10人,占总人数4%;汉族干警155人,占干警总数的63%,少数民族干警90人,占干警总数的37%;党员176人,占干警总数的72%。

检察官等级为:二级高级检察官1人,三级高级检察官。

14人,四级高级检察官31人,一级检察官39人,二级检察官22人,三级检察官15人,四级检察官38人,五级检察官11人。

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62人,事业(工勤)编6人,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在编人员56人,空编6人;事业(工勤)编2人,空编4人。具备法律资格50人,其中检察官47人,占在编人数的84%。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包括党组书记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6人、检察员22人、助理检察员14人,法警4人。本科学历47人,占总人数81%,大专学历9人,占总人数16%,中专以下2人,占总人数3%;汉族干警37人,占干警总数的64%,少数民族干警21人,占干警总数的36%;党员52人,占干警总数的90%。

检察官等级为:二级高级检察官1人,三级高级检察官14人,四级高级检察官11人,一级检察官9人,二级检察官5人,三级检察官4人,四级检察官3人。

检察机关要履行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使命,就必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现代化的检察队伍,必须抓好检察干警的基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近年来,工作中,我们坚持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关键,以提高执法能力为中心,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案件评查、比武练兵、演讲比赛、党日活动、书画摄影才艺展以及文体比赛等各项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工作。分院利用集中学习与干警自学的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学习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自治区等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深入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及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加强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讲话和区、地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深刻理解所学习内容的基本内涵,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化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建80周年纪念活动、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深入推进五项重点工作、与开展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活动及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制定各项活动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好每一项活动,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良好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在活动中,我们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做到每个阶段有计划、有方案、有小结。科学地处理工作和学习的矛盾,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各项活动的开展都在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地进行。

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要求,分院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摆在突出位臵。一是认真落实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大了对分院机关干部和基层院班子的协管力度,以换届为契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积极酝酿调整各院班子成员,改善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使其保持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良好精神风貌。三是分院党组成员与各基层院实行定点联系、指导制度,切实增强对基层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指导力度。四是分院党组狠抓班子自身建设工作。注重加强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注重从讲政治、维护党性原则出发,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作为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则是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促进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检察队伍的政治建设总体趋势是好的,两级检察院都能牢牢抓住政治建设这根弦不放松,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扎实地开展种主题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坚持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突出抓好路线方针教育,宗旨教育、主题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廉政建设,在方法上着力增强时代感和感召力,用先进的检察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凝聚人,以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了检察队伍的纯洁坚定。事物的存在总有其相反面,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客观地审视思想政治工作中所存在短板,还存在着单纯业务论观点,政治弱化的现象明显,个别领导对政治工作存有偏见,对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片面观点,政治工作是形式,是口号,是业务中心工作的‘附属物’的意识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存在,不注重政工队伍建设、不舍得政工办公设备的投入便是这一认识的充分反映。也正是在此错误认识的指导下,其所在单位的政治工作形同虚设,出现了经常性工作不经常、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的现状,政治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发挥不到位,促使政治工作逐步走向边缘化,也导致了单位在全面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种种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政治工作也要讲究与时俱进,着力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工夫。一是内容上要创新。政治工作的内容既要突出检察特色,同时也要烙上鲜明的时代特征,既要有主题教育,也要有贴近时代脉博的前沿文化教育。

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八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景德镇333000)。

摘要:“其他具备条件”是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针对司法首长选任及法官、检察官资格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博弈关系的一种变通规定。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改革背景下,结合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之形态演进和国外经验,这一规定根据审级特点分别采取限定使用与戒绝使用的不同方式是比较适宜的,也合乎法律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其他具备条件”;司法首长选任;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

我国现行《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与此同时,该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行《检察官法》的第13条、第54条的相关规定和《法官法》完全相同。“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党政干部调任司法首长或者司法系统内干部规避司法考试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现象,尤以基层为盛。

我国数十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不少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不可否认,在缺少多方位体制联动的境况下,已有的改革举措大多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较为敏感的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步履维艰。总体上看,对于成熟法治社会与宣示依法治国的国家而言,法官、检察官资格的高准入门槛,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定论,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共识的司法改革领域。“其他具备条件”无疑是对这种法治要义的违背,并产生了一些现实弊端。

笔者试在简略回顾我国法官、检察官资格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沿革的基础上,立足于不同审级司法机关的分工殊异,重新审视“其他具备条件”之变通规定的使用问题及其立法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基层司法首长,是指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正副院长、正副检察长。

一、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的制度变迁和国外经验借鉴。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选任标准只是突出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对学历、文化以及专业知识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偏重考察资历、级别,(论文范文)特殊调整时期又必须逢合政治运动和政策指令的需要。“文革”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设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但囿于培养基础薄弱、法律人才短缺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匮乏等客观条件,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侧重于政治思想方面的考察,没有对业务素质作出硬性要求,仅《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复转军人、社会招干录用人员、教师等是法官、检察官的主要来源;其中,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仍实际存在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也使得一些有门路的关系人员获得法院、检察院的正式编制,部分随后晋升为法官、检察官。总之,在1995年2月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的取得基本上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整体素质较低。

1995年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明确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及资格取得的途径、方式,初步奠定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雏形。根据该两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分别于1995年、、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但由于准备实施的时间仓促,缺少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其缺漏也很快暴露出来:选拔范围狭窄,资格考试仅限于司法系统内部,未向社会完全开放;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官、检察官的学历资格起点是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加上两年工作经历;全国范围的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不规范、不统一,一般由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分别组织,考试内容、侧重点均有所不同,要求也各异。

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对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决定,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如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学历起点提高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对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要求做了延长等。最重要的是,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条、《检察官法》第54条规定了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官法》第12条、《检察官法》第13条又分别规定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采取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司法考试且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这些规定标志着新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得到确认。

继而,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24000多人通过考试洽格率约为7%。至今,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已逾十个年头,是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法治潮流背景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无论是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源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方式各有特色,但接受大学法律教育是两大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且必须经过职业训练,最后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形态各异的全国或各地区统一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亦即都非常注重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业实践经验的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一般必须先拥有律师资格,如在美国,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是在大学毕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后,学习三年期满再通过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方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法、日等国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其程序也非常严格,一般要接受两个阶段的教育和培训,并且须通过两次相应的国家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就有“现代科举”之称,可见其残酷异常。

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诞生以来,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成分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开招录(主要针对法科毕业生)成为进人的主渠道;在统计学的意义上(尽管分布很不均匀),一个普通的基层法院、检察院,“蜗”着5-10名法学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并不稀奇。然而,置于并不乐观的渐进型的法制环境里,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是设置了“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预示了其与司法考试的潜在博弈关系:早在司法考试制度施行伊始,有学者就敏锐地察觉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往往是官员而不是法律职业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和检察院的职业准入门槛高了,整体素质增强了,必然产生非专业化的领导和专业化的被领导者的矛盾”。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实则蕴含着更深层次地对于司法首长选任的形塑影响。

二、不同审级司法首长选任模式与“其他具备条件”规定的关系。

在我国,由以四级两市制为代表的司法体制决定,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规范指导下级工作;市、县两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检两院,担负着绝大部分的一线办案任务,是整个司法工作的基础。针对这种角色、分工的差别及其契合性,笔者认为,省级以上司法首长使用“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偶尔为之,勉强能找出一些理由:有利于高层法律政策的政治掌控性,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同政治的紧张关系,保持适度距离的间离效应,自匕而下地疏通法律同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和灵活性。事实上,省级司法首长的选任标准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通观公开见诸媒体的各省级现任政法领导(政法委书记、法检两长、公安厅局长、司法厅局长)的个人简历,法律专业背景浓厚成为这个领导群体最大的特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学过法律,或者长期从事过政法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基层司法机关作为法官、检察官具体办案的组织形态,对司法职能的实现和司法改革的成效都发挥着重要抑或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没有宏观指导职责的市、县两级司法机关的首长选任来说,“其他具备条件”的规定恐怕只能产生“通过司考的做法官,没过司考的当院长”的心理。进而言之,据笔者观察、总结,当前基层司法首长的选任模式大体上有四种:

其一,党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除外)领导干部调任至司法机关担任首长。如某县原县委书记调任所在市中级法院院长。

其二,同级政法机关之间领导的交流、转(提)任。如某市司法局局长提任该市检察院检察长。

其三,上级(主要是上一级)司法机关的中层干部调任下级司法机关首长。如某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调任该市下辖某县检察院检察长。

其四,上一级司法机关的副职首长(一般是排位相对靠后的副职)调任下级司法机关首长。

以下逐一品评这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受到学界诟病、非议最大的,不利于司法专业化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务中已渐少采用。第二、三种比较“流行”,有利于保持法律专业背景、职业经历和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第四种模式属于干部“空降”类型,某些适用带有一定的政治性和偶然性。笔者认为第四种模式至少有两大裨益,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一是拟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资历是无庸置疑的;二是担任过上一级司法机关副职首长的拟任人员一般在领导水平、协调能力方面都独具优势。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今后应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选择采用上述第二、三、四种选任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司法首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情况比较普遍,是对党政干部、司法干部在未作分类管理的计划体制下进行干部轮岗、转岗的一种形式。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实施,这种做法有违法官、检察官遴选的科学规律,其弊端愈加凸显:

第一,不利于案件质量与司法公正性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变革、利益格局调整和各种矛盾多发的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官、检察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事实认证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专业技能,还需具备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公众负责,既要掌握法律精髓又要熟知社情民意,并且要善于通过办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截至目前,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程序仍以层级审批制(“承办人斗部门负责人斗司法首长”)为主,不具备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司法首长难以真正担负起案件审批、把关的重任,也不可能享有韦伯所言之能够唤起英雄品质的“超凡魅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和公众的信任尺度。换言之,现代社会的司法首长如果只懂得抓财务基建、组织人事等协调性工作的话,肯定是本末倒置的。

第二,不利于吸纳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与司法队伍的同质化、职业化及精英化建设。显然,法官、检察官的编制、职级都是有限的,径直逾越司法考试担任司法首长势必阻碍其他具备资格人员的正常发展、晋升。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在上级司法机关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健全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辞退、清退制度,把司法机关内部的少数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任职条件且确实不胜任司法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分流。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养和提前退休制度,让一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司法人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让出宝贵的编制名额,用于招录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和其他急需专业的人才,促成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良性循环。

第三,不利于依法实现司法独立与各种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可以说,“院长、检察长不必懂业务,只需政治把关”的观念只是反映特定时期司法行为的一种思维惯性,某种程度上会引致司法权的弱化乃至被党政权力“同化俘获”的症候,司法权的异体监督性难以彰显。况且,纠缠于长期党政工作产生的浓厚感情以及人事方面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领导的司法机关又如何在追究和惩处党政系统的腐败案件时确证公允?更为要害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行政不分且司法长期附属于行政;以至当前,受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决定,司法权的.运行基础一人、财、物受控于地方党政,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利益。司法权内外关系中的行政性还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实际领导关系、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及裁判救济方式等方面,导致司法运行成本高昂、绩效偏低。基层司法首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做法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司法机关无法按照司法规律管理司法业务和法官、检察官队伍,造成了司法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失位,行政管理职能侵削司法职能并诱发司法腐败。

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不容忽视司法人员选任机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一方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司法机关的复转军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淡出司法一线,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新陈代谢已刻不容缓;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者已达数十万,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人才库,加之十几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迅猛发展,法律人才资源已然呈现出整体过剩(局部阙如)的状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主张,省级以上司法首长选任可以限制性使用“其他具备条件”的规定,而基层司法首长选任应当戒用一采取区别对待的…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即在一定时段内以某种方式变通某些基本准则却不藐视它的公理性权威,随着条件的具备再进一步实现该普适性要求”,达致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性。从法治社会的长远发展来讲,宜痛下决心,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再次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司法机关首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宫中产生;注重全面考察拟任人员的法律专业背景、业务工作经历和日常行政管理能力,正因为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此外,继续推行选调法律院校、律师界的专家、人才赴司法机关任职机制,促使法律人在职业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伦理等方面的统一,最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还有一种情形使用“其他具备条件”,往往手法“隐秘”:比如,上级院领导欲提拔使用一名干部却受制于其尚未通过司考,于是先将其下派基层院挂职副院长、副检察长(认定符合“其他具备条件”),以此当然获得审判员、检察员的身份资格,待短期挂职结束后再调回予以任命法律职务。值得忧虑的是,受利益特别是既得利益裹挟,改革政策、措施的摇摆甚或自我否定,一方面我们指责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又直至所谓“仅此一次,下不为例”的“内部司考”与之相映成趣。“其他具备条件”和“内部司考”并非毫无关联的孤立现象,从中可以觅得法制发展的艰巨性与反复性。对此,贺卫方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方面是那么多的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却是西部基层司法机关缺乏合格人才,岂非咄咄怪事?了解司法界人事运作的人都知道,虽然1995年就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又提升了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学历并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但实际上还是有太多的不具备资格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导致合格者进不去……”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国家通过对司法考试的标准设置得以有效地控制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人数和法律服务的产量、质量。所以,笔者始终坚持:对于所有(资格性)考试及其功能而言,程序比内容更重要;内容自当与时俱进,而程序只能且必须日臻完善、缜密。对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言,更应当架高考试主体资格,严格考试程序,增加考试难度,才能扩大社会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增强司法权威,使法律职业者公正执法,珍视其来之不易的机会。倚之为起点,我们方能渐次实现法律职业者的使命感、荣誉感、社会责任感同职业道德惯习的完美融合。

曾经,复转军人转业做法官、检察官甚至司法首长的现象大面积存在。贺卫方先生十余年前的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一石激起千层浪,褒贬不一。直至今日,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中的行政化、官僚性、功利性的弊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基层司法首长的选任模式便是其中之一。以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管理体制究竟是缺编还是缺人?绝对编制数是否足以满足司法业务和其他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长期以来,限于研究旨趣的分歧、实务亲历性的缺失等因素,对于由干部任免、工作规程、激励奖惩等一系列相关的内部管理机制综合、叠加造成的人力资源短缺现象亦即体制性缺人及其内涵式发展问题未给予应有的重视。限于篇幅,本文就此不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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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任职情况报告范文汇总篇十九

我国的《检察官法》、《法官法》对两类人员的等级和职务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等级待遇未作出规定,导致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有名无实。法官、检察官都属于国家司法官员,有严格的选拔程序和任职条件,故依法应享有与其职务和职级相应的待遇。且按照国际惯例,这两类司法官员的待遇是相当高的,至少比普通公务的待遇高。所以,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这两部法律要进行修正。

我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法官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法官的等级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但没有与待遇挂钩,等于“空评”。并且,检察官、法官的`等级晋升又严格,导致升级不升资。但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里对警衔津贴用法律以规范,而法官、检察官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与警察法相比,属于立法不平等。因而,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待遇应有法律规范。

据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两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待遇为等级津贴。目前,检察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构成执行的,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据此,两法应规定检察官、法官的级别工资为等级津贴,按照其等级确定相应数额。同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相应的等级津贴在同等条件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级别工资的10%至50%.这部分待遇所需资金,可由中央财政面向全国统一解决,也可以由地方财政解决,只限于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检察官、法官才能享受,而两机关的非法官、检察官不得享有,离开检察院、法院后也不能享有。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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