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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范文(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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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范文(模板12篇)
2023-11-10 17:32:59    小编:ZTFB

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执行者的决心、意志力和执行力,需要保持持续的努力和投入。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下面是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案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32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市发(2021)1号)和《关于印发市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2021年度工作要点(5910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农业一体化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年度出访对接不少于5次,形成合作事项及合作成果(签署合作协议或其他实质性合作成果)不少于2项。深入开展“158”行动示范创建,围绕休闲食品、大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展“一县一业(特)”全产业链创建,2021年新建省市级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30个。深入推进6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新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2个。

(一)常态化对标学习农业农村工作。按照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对标学习农业农村工作暨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通知》(市农社函(2021)14号)的要求,经常性地赴开展考察调研,常态化对标学习地区“十四五”农业农村领域的发展思路举措、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全面梳理收集地区在农业农村领域的政策性举措和创新性做法,研究形成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年度出访对接不少于5次,形成合作事项及合作成果(签署合作协议或其他实质性合作成果)不少于2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每月报送对标学习不少于1次。

(二)编制“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编制我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把一体化内容纳入规划,同时学习借鉴江浙地区先进做法,梳理确定市农业现代化主要指标体系。制定我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差距,分年度制定任务措施并组织评估,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力争6月底前完成我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编制工作。

(四)创建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2021年,按照省厅《关于公布2021年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省级示范创建名单的通知》(皖农规函(2021]75号)创建省级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8个,其中市1个、南陵县3个、鸠江区1个、湾汕区1个、繁昌区2个:同时创建市级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22个(创建细则见附件1),其中市7个、南陵县3个、鸠江区2个、弋江区1个、湾油区5个、繁昌区2个、三山经开区2个。力争通过创建,每个省市级基地产值增长10%以上,基地农产品及加工品地区销售额年均增长10%以上。

(五)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持续提升6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开城现代农业产业园、南陵县大浦现代农业产业园、鸠江区白茆现代农业产业园、湾沚区六郎现代农业产业园、繁昌区平铺现代农业产业园、三山经开区峨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水平,确保每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达到省年度创建和监测要求。同时,2021年新创建2家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细则见附件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品牌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到2021年底,全市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使用量与2020年相比减少1%,全市农膜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超80%,秸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92%、95%。持续抓好长江禁渔,全面落实日常监管、联合执法、联防联控、考核调度通报、工作奖惩等五项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建成“智慧长江”监控平台,健全长江禁渔长效机制,建设长江“渔文化”博物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把农业一体化发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绿色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提高创建标准和水平,带动本地区农业更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上级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向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倾斜,同时市级现代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在修订时将加大倾斜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对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进行重点扶持。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二

为推进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粮食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稳定生产总量,增强生产能力,提高质量效益的粮食生产总体目标,以主攻单产、改善品质为重点,坚持示范带动,大力开展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小麦高产攻关活动和玉米振兴计划;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惠粮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着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种植,努力提高粮食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使全市的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2008。

年全市粮食产量稳定在。

170。

万吨,争取。

180。

万吨,其中肥东县。

60。

万吨,肥西县。

55。

万吨,长丰县。

50。

万吨,城区。

5

万吨,粮食品种品质结构和区域结构进一步优化,粮食优质率提高到。

85%。

以上。

主要粮食作物的目标任务。

水稻。

:大力开展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强化政策支持,加快现有关键技术的集成推广,加大投入力度,创建知名品牌,全面提升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突出发展优质稻米生产,力争优质率比上年提高

5

个百分点,达到。

80%。

6%。

达到。

500。

公斤以上,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在。

290。

万亩,水稻总产达到。

145。

万吨。

小麦。

:深入推进小麦高产攻关活动,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突出“大县、大片、大户”三个重点,落实优良品种、科学播种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四项关键技术,强化“三情”(苗情、土壤商情、病虫情)监测、新品种、新技术试验、小麦良种繁殖基地建设、技术服务建设等四项基础服务,加快核心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增强带动功能和示范效应,精心组织实施好小麦良种补贴项目,积极支持和发展小麦种植大户,提高小麦生产规模经营水平。力争今年秋种小麦面积稳定到

80。

万亩,良种覆盖率和优质率比上年提高。

6

个百分点,来年单产达到。

350。

公斤,总产达到。

28。

万吨。

玉米。

:精心实施玉米振兴计划,以主攻单产为重点,以现有关键技术集成推广为支撑,提高玉米综合生产能力。通过高产创建,力争建成亩产

450。

2008。

年全市玉米稳定在。

24。

万亩左右,单产达到。

330。

公斤,总产。

7.9。

万吨。

薯类。

:积极开发和选育适宜我市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优质专用薯类高产品种,特别是引进、试验、示范一批高产优质马铃薯品种,重点抓好春马铃薯脱毒良种标准化技术、秋马铃薯稻草覆盖及免耕栽培技术推广,完善三级脱毒良种扩繁体系。加强薯类病虫害监测和防治,支持薯类加工,促进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力争

2008。

年全市薯类面积达到。

8

万亩左右,单产达到。

300。

公斤,总产达到。

2.4。

万吨。

三、重点工作。

1

推广优质高产品种。

扩大种子工程成效,提高良种覆盖率按照产量和品质并重的原则,重点推广产量潜力在

580。

公斤。

/

亩以上,品质达到国家优质二级米标准的高产优质品种,水稻优质品种覆盖率达到。

90。

%以上。

2

集成高产技术。

创新农艺技术措施,主攻水稻高产制约环节,因地制宜,集成示范,创新高产栽培技术体系。组织水稻高产示范,集聚综合技术措施,确保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3

加强病虫害防控。

坚持“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构建病虫预警平台,推广高效低毒新农药,加快推进农业有害物及病虫害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工作加强对迁飞性、突发性、流行性水稻重大病虫害的监测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积极开展统防统治工作,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4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推广高效和环保新肥料,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总体工作计划,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载体,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做到测土配方卡发放到户,配方施肥技术培训到位,配方肥料供应到户,为示范区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服务,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全市计划推广以水稻为主的专用肥料

3

万吨,力争水稻每亩化肥用量减少。

5%。

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

5

建设标准农田。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巩固高产田,提升中产田,改造低产田”的思路,大力配套完善粮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要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土地整治的有利时机,将项目资金重点向优势区域、向高产创建区域倾斜,整合土地整治、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和农业发展等财政重大专项支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基本农田布局、统一集中整治的原则,,积极实施优粮工程、种子工程、植保工程、沃土工程“四大工程”等项目,强化高产稳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6

推进机械化生产。

在粮食主产地区示范推广机械化生产技术,提高粮食生产作业效率和种植效益;围绕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主要粮油作物的关键生产环节,大力推广机械深松、复式整地、精量播种、机械化栽植、联合收获、低温干燥、节水灌溉、保护性耕作等重点农机化技术,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的综合机械化水平;加强配套农艺措施的研究与推广,促进农机与农艺有机结合;注重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和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积极落实农机购机补贴政策,规范操作办法,提高实施成效,促进经济、实用、高效的中小型农机进村入户,加快农机推广普及步伐,促进农机化快速发展

7

培植规模种植大户。

充分利用国家种粮直补中的大户倾斜政策、种粮大户农机奖励政策、农业部门的新型农民培训和科技扶持等措施,培植规模种植大户通过政策驱动、科技促动、产业化拉动,促进土地通过委托代耕、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向种植能手集中建立促进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与提高科技推广紧密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机制在各类项目的实施中,依托种植大户建立示范片、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稳定提高大田作物的产品供应能力在全市培育一批规模种植大户要落实农技人员联系种粮大户的工作奖惩政策,探索建立培植种粮大户的长效机制

8

加强农资质量监管,确保优质农资供应。

做好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强禁限农药品种监管坚决杜绝禁用农药销售与使用,保障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产品

9

狠抓粮食流通和加工,促进粮食产品增值增效。

坚持以市场促流通,以加工促增值,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培植壮大粮食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企业自建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坚持以粮保畜,以畜促粮,借力畜牧业发展,推进粮食过腹转化增值,实现农牧业良性循环发展

10。

组织实施粮食生产“十百千万”示范工程。

即在全市建设

10。

个万亩高产示范片,

100。

个千亩高产示范方,培育。

1000。

户种植。

50。

亩以上的专业户,

1

万个种植。

20。

亩以上的大户,实现水利化、良种化、道路林网化、机械化和销售合同化,着力提升全市的粮食生产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与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落实粮食发展工作制度,市农委成立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服务小组,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化片包干,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督导力度,保证粮食高产创建顺利进行建立粮食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整体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开展技术指导、工作督导、专题调研、信息服务等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工作小组,开展相应的工作全市农业系统要进一步增强粮食生产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形成关心粮食安全,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浓厚氛围

2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种粮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党的惠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严格各项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一切按规章办事,加强督导检查,协同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深入农户对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

入机制。

积极争取省、市各级资金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确保各方用于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要向粮食高产示范片倾斜各区县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重点是落实好粮食生产资金的专用,把各项惠粮政策落到实处

4

大力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种粮水平。

一是借助实施良种补贴项目,推广应用优质高产新品种二是普及粮食高产综合技术三是抓好技术培训,各级农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推广人员要情系三农,立足职能,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农民种植和管理水平“三夏”“三秋”等粮食作物生产关键时期,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组织粮食作物高产培训班,逐县逐乡逐村开展技术讲座,做到“村村办班,户户受训”“一家一张明白纸,一户一个明白人”将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标准化生产实用技术送到千家万户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5

构件数字农情体系,做好农情监测。

要加强农情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农情建设投入,强化现代信息手段的应用,规范信息采编、审核和统计数据报送,进一步强化农情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和责任意识;丰富农情调度内容,进一步强化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求监测、农业生产要素变动和统计数据的预测分析、农业生产进度及灾情动态、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传送的双向服务,建立与气象、统计部门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当好决策参谋

6

做好宣传表彰。

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在发展粮食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重农抓粮的良好氛围。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三

10。

万亩。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营销服务部。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

.油菜种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

20。

亩的种植大户;

2

.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政区;

3

.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进行投保,也可选择性投保。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5%。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约定负责赔偿:(。

1

2

)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2014。

38。

号)文件精神,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300。

/

亩,保险费率为。

5%。

保险费每亩。

15。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每亩补助保险费。

6

元;市级财政补助。

25%。

每亩补助。

3.75。

元;县级财政补助。

10%。

每亩补助。

1.5。

元;种植业主承担。

25%。

自缴每亩保费。

3.75。

元)。

(一)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

=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损失率。

=

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

/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保险油菜如多次遇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

9

11。

月底完成农户资料的整理和核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出具保单。

各行政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家承保土地面积为基准,结合农户实际油菜种植面积,将本村实际栽种油菜进行投保。

各村村干部(协保员)按照承保公司要求,协助收集本村农户资料(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座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情况),同时收取农户应缴部分保费。

各村村干部(协保员)将收集的农户资料进行汇总审定并公示。经公示后,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交各村投保资料及收取农户负担的保费,乡镇汇总审核后报县农委、财政局和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承保资料后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投保地块油菜的生长情况。确认后,收取保费,出具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油菜种植保险的试点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按市金融办、市农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

2010。

4

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各试点乡镇油菜保险承保面积,按每亩。

0.45。

元承担乡镇工作费用。待各试点乡镇油菜保险农户自缴保险收齐,承保公司出具保险单后支付。

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农户的报案记录,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

4000500000。

gis。

数据采集系统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代表认可。保险油菜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应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保险公司会同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各受灾地相关人员积极宣传和帮助种植户采取各种方式的生产自救,边自救边统计受灾数据,使受灾数据更精确。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实测气象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查勘定损后,县农委会同承保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将查勘定损结果记录在案。保险案件处理后进行赔款清算,同时组织出险地乡、镇或村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划到被保险人帐户上,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篡改出险时间、开具虚假证明、扩大损失程度、标的串户理赔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违法行为。

成立以县农委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农技总站、承保公司业务技术骨干为成员的理赔定损工作小组,具体指导理赔定损工作。

种植业保险试点的财政补贴资金,承保机构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承保期结束后,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共同核实承保实际面积、农户缴纳保费金额以及承保公司保单签订情况,县财政根据审核结果,按政策比例筹措中、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将资金划转承保公司,年终承保公司应向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横幅、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种植业保险试点的有关政策、保险条款、承保理赔流程等内容。按保险流程要求对村干部(协保员)进行业务培训。

承保机构深入村组全程参与指导油菜保险试点的资料整理工作,村组干部(协保员)入户登记、核实种植面积和投保面积,记录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县农委、县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共同对种植业主的承保面积、承保地址和承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定后,承保机构与种植业主签订保险单。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四

15.5。

万亩。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营销服务部。

各乡镇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

玉米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

30。

亩的种植大户;

2.

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屋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1.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

生长正常;

4.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进行投保,也可选择性的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5%。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2.

玉米螟、大螟、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玉米保险责任期限玉米保险定苗时(每年。

3

4

月初)起,至成熟(每年。

7

8

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4。

年水稻、玉米、马铃薯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农发〔。

2014。

45。

号)文件精神,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300。

/

亩,保险费率为。

6%。

保险费为每亩。

18。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每亩补助保险费。

7.2。

元;市财政补助。

25%。

每亩补助保险费。

4.5。

元,县财政补助。

10%。

每亩补助保险费。

1.8。

元,农户自缴每亩保费为。

4.5。

元)。

1.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

=

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

=

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

/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1

5

月底完成农户资料的整理和核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出具保单。

各行政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家承保土地面积为基准,结合农户实际种植玉米面积,将本村实际栽种玉米进行投保。

单个被保险人投保数量在

50。

亩(含)以上的以个体方式投保;投保数量在。

50。

100。

亩(含)以上。

1%。

抽查,单张保单至少抽查。

1

户不超过。

5

户,现场核实投保数量。一是填写《种植业。

/

森林保险投保数量现场核实调查表》(附件。

2

/

森林保险投保数量现场核实调查表》作为承保要件上传影像系统核保。同时收取农户应缴部分保费。

各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协保员)将收集的农户资料进行汇总审定并公示。经公示后,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交各村投保资料及收取农户负担的保费,乡镇汇总审核后报县农委、财政局和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承保资料后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投保地块玉米生长情况。确认后,收取保费,出具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玉米种植保险的试点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按市金融办、市农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

2010。

4

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各试点乡镇玉米保险承保面积,按每亩。

0.45。

元承担乡镇工作费用。待各试点乡镇玉米保险农户自缴保险收齐,承保公司出具保险单后支付。

1.

gis。

数据采集系统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代表认可。保险玉米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应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保险公司会同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各受灾地相关人员积极宣传和帮助种植户采取各种方式的生产自救,边自救边统计受灾数据,使受灾数据更精确。

2.

申请赔付。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实测气象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理赔公示。查勘定损后,县农委会同承保公司将查勘定损结果记录在案。保险案件处理后进行赔款清算,同时组织出险地乡、镇或村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划到被保险人帐户上,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篡改出险时间、开具虚假证明、扩大损失程度、标的串户理赔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违法行为。

4.

理赔保障。成立以农委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农技总站、承保公司业务技术骨干为成员的理赔定损工作小组,具体指导理赔定损工作。

5

.资金管理与拨付。玉米种植保险试点的财政补贴资金,承保机构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承保期结束后,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共同核实承保实际面积、农户缴纳保费金额以及承保公司保单签订情况,县财政根据审核结果,按政策比例筹措中、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将资金划转承保公司,年终承保公司应向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横幅、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玉米种植保险试点的有关政策、保险条款、承保理赔流程等内容。按保险流程要求对村干部(协保员)进行业务培训。

承保机构深入村组全程参与指导玉米种植保险试点的资料整理工作,村组干部(协保员)入户登记、核实种植面积和投保面积,记录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县农委、县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共同对种植业主的承保面积、承保地址和承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定后,承保机构与种植业主签订保险单。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五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

2016。

“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农产品主管部门或技术服务单位支持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健康开展。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经办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

.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技术服务和生产、收购、加工组织机构等自愿参加特色保险试点。

4

.协同推进。各镇政府和县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宣传、水务、气象、民政等部门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10。

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承保对象;林木火灾保险原则上以。

100。

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或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承保对象;育肥猪保险原则上以。

20。

公斤以上体重,同时达到存栏量。

5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为承保对象;天气指数保险原则上以。

50。

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承保对象;四大家鱼养殖保险原则上以。

100。

20。

亩以上的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承保对象;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原则上以。

50。

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承保对象。

大棚蔬菜、烟叶种植、天气指数、水产养殖、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芜湖县支公司承办;育肥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芜湖县支公司承办;林木火灾保险调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芜湖县支公司承办,暂定一年。

开设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有七个,即大棚蔬菜(果蔬)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保险、育肥猪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承担具体情况见《芜湖县。

2016。

特色农产品保险采用保险机构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特色农产品险种保险条款约定:

大棚蔬菜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内涝、雪灾等(旱灾除外),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

烟叶种植保险责任为雹灾、洪水、内涝、暴雨、旱灾、风灾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

林木火灾保险责任为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采取合理的、必要的火灾施救而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水稻高温热害天气指数保险责任为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大于。

10。

摄氏度。

“泛塘”的。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漫塘的;附加险为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

育肥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

2

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50%。

1

.承保方式。在镇政府协调、督促下,镇、村协保员及保险经办机构上门办理投保业务。一般以村或镇为单位集中投保,规模种养户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直接投保。

2

.承保时间。根据相关特色农产品险种保险条款约定,按照保险品种的播种和收获时间落实具体的承保时间,各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协保员要全力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投保工作。

3

.具体承保流程按照《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

2016。

2016。

5

号)执行。

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1

.出险报案。村协保员受理本村农户出险报案,填制报损清单,逐级报告镇级、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受损的投保户也可直接向保险经办机构报案。

2

.查勘定损。接到报案后,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出查勘通知,查勘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现场照片,核定受损数量,并与受灾农户沟通、确认,制作现场查勘记录。及时将查勘记录、现场照片等资料交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理算赔款,制作赔款明细表。对重大灾情、理赔案件,县农险办将成立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镇农险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查勘、定损小组。

3

.赔款支付。村协保员将保险经办机构赔款明细表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重新查勘,并将公示情况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明细清册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4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

2016。

2016。

5

号)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六

教委根据区委构建和谐社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强区战略,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把满足人的教育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发展、就业和生活质量需要,提供充足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着力构建和谐教育,为构建和谐我区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面临的形势和奋斗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不足,主要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还有差距;教育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突出,高等教育供给短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服务能力相对薄弱,民办教育实力不强;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教育投入与需求相比尚有差距等。

因此,我区教育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设教育强区,在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巩固我区教育在远郊区县的领先地位;实施“上挂、下联、广辐射”发展思路,与首都城市整体教育体系相连结,贯通城乡教育,以我区新城为核心,重点城镇为结点,辐射周边地区和广大农村,形成完整的现代教育网络;实现教育发展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全区各项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努力实现城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贫困学生上学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构建和谐社会工作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各项工作考虑的首要内容。成立以教委主任线长久任组长构建和谐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教育工委副书记、教委副主任冯义国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部署教育系统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构建公平的和谐教育体系。

1.不断优化教育结构,调整学校布局。

建立教育目标考核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加强德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快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着力实现农村学校与直属学校统一教学、教研、培训和考试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幼儿园信息化建设和早教基地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进一步完善级类管理办法,巩固验收成果,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加强特教学校建设。

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统筹配置教育资源,逐步使现有学校在专用教室建设、教学实验室设备、体育器材和图书资料等主要项目上达到新标准。进一步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完善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全区职业教育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好职业教育园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规模效益。

2.加快农村学校建设步伐,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化。

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硬件、软件的差距,教师收入之间的差距。建立健全教师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机制,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逐步缩小学校之间教师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差距。积极推动中小学手拉手共建活动,推进城乡一体化教育进程。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与北京市区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区内城乡学校合作,重点引进市区优质师资下乡执教,区内名师到农村学校从教或进行短期交流,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作,缩小全区中小学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加强教育执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妥善安置拆迁村庄农民就学,督促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确保我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高新区免费安置入学,积极做好居住证持有者子女的入学安排。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区教育整体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培训工作,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开展优秀校长办学实践与管理成果展示活动,发挥示范作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青年干部培养。

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六大项目,即师德建设项目、全员提高培训项目、名师培养项目、德育队伍建设项目、名师走进农村学校项目和学历提高项目。组织教师基本功竞赛活动,对教师进行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案设计、课堂教学、信息技术等五项能力考核,着力提高教师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狠抓师德建设,开展“以法立德、以德立身”主题师德教育活动。加强师德教育,大力推行教师“十不准”,规范教师校内外行为。加强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职评、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大力宣传教师先进事迹,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四)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1.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进一步调整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进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的改革,强化技能教学,提高学生技能水平。重点建设好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实验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大批首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实用人才。

2.进一步推动农村成人教育的发展,提高农村劳动力在二、三产业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实施农村成人教育“四项培训工程”,即农村地区紧缺人才培训工程、村村通数字化远程教育工程、郊区现代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农村城市化、构建和谐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持。

(五)实施教育帮扶救助贫困生工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稳步扩大贫困家庭“两免一补”受助面,确保广大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学,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免除书本费、杂费,并补助生活费,让广大老百姓都可以惠及这一民心工程。探索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工程,研究并实施我区区范围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教科书费全免制度,研究并实施高中教育阶段困难学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减免制度。

(六)积极创建和谐教委,构建法治的和谐教育。

1.坚持依法行政,提升行政管理层次。

机关各科室主要职能要从具体事务管理转移到依法管理和监督上来,变直接、具体的管理为间接、宏观管理,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2.坚持廉洁行政,加大政风行风建设。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规范从政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加强行风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大力实施廉政“阳光工程”,全面推行政务、校务公开。抓好对机关干部和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积极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

3.坚持服务宗旨,建设服务型机关。

严格各种会议制度和考勤考核制度,实行工作限时办理制度,加强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制。严格作风建设要求,即当好公仆、切实服务,强化责任、履职尽责,加强学习、固本强基,勤于调研、多谋善思,勤奋工作、多出成果,守纪正身、优化形象。

(七)加强学校管理,着力打造法治、诚信、人文的和谐校园。

1.坚持依法办学,构建法治的和谐学校。

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制,建立章程,实行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校全面实行校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教代会制度,逐步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法治管理、制度管理。严格监督学校依法执行国家的各项基本教育制度,在教育机构的`设置、课程的开设、招生考试等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加强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通过各党支部、工会等途径解决好困难师生的生活问题,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和走访慰问活动。

2.坚持诚信规范,构建诚信的和谐学校。

3.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人文的和谐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服务教育教学为重点,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为重点,让每一位学生都受到民主、平等的对待,让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得到应有的尊重,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健康的成长。要切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将校园文化渗透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对全体师生的道德情操、精神面貌和行为举止产生影响。各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区域特点和时代特点,努力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风格,潜移默化地对全体师生进行校园文化熏陶,实现人格的升华。要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牢固树立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观念,一视同仁地关爱每一位学生。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基础工程,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构建和谐教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切实按照“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的我区教育,为全区构建和谐社会工作做出贡献。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七

创意农业学以美学经济理论、总部经济理论、战略资本理论、附加值文化理论、消费教育理论为理论基础,以附加值文化为理论核心,瞄准世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前沿,着力构建创意农业理论创新体系,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为认真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有效激发农村创业创新活力,结合镇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镇党委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安排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根据不同产业类型在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合理布局,加快培育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加快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返乡创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培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

围绕镇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格局,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思路,坚持返乡创业与乡村振兴、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农村电商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大力发展“归雁经济”,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的返乡创业热情。到2020年底,全镇每个社区至少实现全镇50名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就业2000人以上。

(一)发展壮大产业带动返乡创业。贯彻落实县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思路,以优质粮食、畜牧养殖产业等优势产业为重点,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发展现代高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指导发展创意农业、体验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规范化的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工就业创业作为重要内容,每年积极争取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将产业留在村镇,实现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多元化就业创业。

(二)推动产业融合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将农业生产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工艺、制造、互联网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涉农项目建设,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推动农业内部融合、产业延伸融合、功能拓展融合、新技术渗透融合和复合型融合等多种融合模式。指导各类园区重点建设融合产业、集群发展和利益共享产业等内容,到2025年累计培育10个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点,通过产业融合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三)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网络,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星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并扶持农村创业创新人员创办领办的主体。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农村创业创新“百乡千名带头人”培育工作和万名人才培训行动,依托返乡创业培训、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等项目,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业院校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辅导师等为重点,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

(四)发挥“归雁效应”带动返乡创业。发挥返乡创业人员既熟悉外地市场又了解家乡资源的优势,鼓励其充分挖掘家乡资源优势,结合外地新的模式、理念、资源,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抓住“互联网+”浪潮及产业升级转型机遇,发展数字农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涉农企业由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变;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吸引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本地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运用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挖掘特色、打造品牌,助力本地农业产业提挡升级。

(五)通过创业创新大赛带动就业创业。积极组织本镇优秀返乡创业创新人员参加等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比赛。紧扣创业创新主题,突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每年选取具有一定发展基础,有较大提升拓展空间、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创新项目,展览展示农村创业创新成果。选拔一批优秀创意项目和创业者重点培育,成为农村创业创新领军人物,带领更多知识青年回乡、返乡创业创新,助力家乡经济振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经常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重要任务来抓,研究制定当地农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动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推进行动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保障机制、督查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实地,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细化实化、落地见效。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优先享受政策。通过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激活市场、要素和主体活力。

(三)优化创业服务。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涉及的主要内容,要发挥好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把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创业创新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创业创新新动向;积极争取财政、金融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完善创业创新合作机制。

(四)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促进农村就业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成效,讲述农村就业创业故事,分享做法经验;宣传各类促进就业创业发展的典型平台和模式,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组织乡村干部、创业导师及成功人士、进行“一对一”“会诊式”“保姆式”定向结对服务,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积极投身农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中,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宜春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农业科技人才下沉,全面提升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更好地助力宜春“生态+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围绕我市富硒、油茶、水稻、中药材等农业主导产业和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农业特色产业,搭建一个集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各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紧密合作、协同攻关的创新平台,成立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根据联盟经营主体的现实短板或发展需求,精准选派农业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及时发现产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技术帮扶和指导,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着力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

二、创建模式构建“1+1+n”的农业科技创新联盟融合模式,第一个“1”即牵头主体(“盟主”),可以是村委会或者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第二个“1”即首席专家,主要是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团);“n”即若干纵向上中下游关联经营主体或横向同类关联经营主体(“盟员”),以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集成示范、技术推广服务等统筹衔接,逐步将创新联盟建设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服务中心、科研成果转化的示范基地和科技助力扶贫的样板工程。

三、创建内容1.有工作制度。按照“1+1+n”的农业科技创新联盟融合模式,制定一套完善的创新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盟主”、科技特派员和“盟员”的有效联合衔接,为创新联盟争取和实施项目、人才引进、企业联合、信息互通及平台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有科技投入。创新联盟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持续开展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研发费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政府投入,吸引社会资金,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运用信贷、担保、抵押等方式,破解融资问题。3.有示范基地。服务设施先进齐备,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积极组建专业技术平台,形成不小于200亩面积的示范基地,可提供咨询、培训、信息和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原则上以一个主打型农产品为主。4.有科研活动。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成果合作等活动,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人员500人次以上,积极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至少示范推广1项新技术。5.有创新产出。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创新联盟主导产品能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益,且成长性好,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四、组建程序1.确定成员。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立足当地农业产业,根据“主导产品一盟一个,优势产业一县一个、特色产业全市一个”的原则,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进行申报,确定“盟主”、“盟员”和对科技特派员技术需求,填报《宜春市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申报书》。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全市农业产业特色,结合服务我市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信息,经沟通后,明确派驻创新联盟科技特派员名单,正式组建认定市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每年全市认定20个左右创新联盟。2.签订协议。经认定的创新联盟、派驻的科技特派员与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宜春市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任务与职责。3.备案授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创新联盟建立台账,冠以“宜春市(××)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授牌。

本方案具体由市科技局农社科负责解释。

联盟名称(全称)主导产品牵头主体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所需特派员数量所需特派员专业联盟创建条件(主要包括:牵头主体基本情况、成员合作方向等内容):创新目标(主要包括工作制度、科技投入、示范基地、科研活动、创新产出等内容):联盟组建对推动产业创新的作用:

承担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

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

市科技局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有关农业大学,各省级农业科学院:。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深度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科学配置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支撑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联盟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确保联盟围绕农业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环保需求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联盟建设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农业出路在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关键在科技进步,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乡村振兴离不开科技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业科技创新瞄准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创新。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把握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高效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深入推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面向乡村振兴主战场,聚焦乡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和人才培养等重点需求,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人才强的通道,加速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决策支撑。

(二)推进联盟建设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

联盟是在现有科技管理体制下,探索农业科技协同攻关的重大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打破各专业、学科、区域和单位界限,形成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布局,培育多元创新主体,构建一流的学科和团队,建成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积极性的共建共享共赢平台,最大限度激发涉农企业以及中央、省、地市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热情,加快解决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农业重大科技和产业问题。

(三)推进联盟建设是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效途径。

联盟通过创新任务牵引、资源共享、实体运维、市场驱动等机制,打通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通道,补上科技成果集成孵化、转移转化的短板,有利于加快解决科技与产业“两张皮”、创新链与产业链价值链脱节等问题,促进科技、产业、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助力构建与农业科研特点和规律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相衔接、与建设农业科技强国目标相匹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重大需求和现代农业产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目标,坚持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激活各类创新要素,构建高效创新机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协同创新合力,加快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有力带动全国农业科技整体跃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产研深度融合,市场导向驱动。以产业问题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链布局联盟创新链,以联盟实体化、一体化等方式集聚科研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力量,形成全产业链、全要素、全过程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的格局,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质量效益并重,主攻目标聚焦。适应农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现实需求,聚焦专业性、产业性、区域性重大关键问题,为产业或区域发展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着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协同创新发展,多方齐力参与。充分发挥企业在联盟主攻目标、组织实施、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各环节的主导作用,充分依托科研院校源头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和人才智力支撑,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成果推广应用,形成各方面支持、多学科协同、全链条联合的产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加强引导激励,促进内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专项投入的撬动效应和社会金融资本的拉动作用,在联盟内部积极推动落实放活机构、放活成果、放活人才等激励政策,引导科技人员在院校与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兼职兼薪,促进最新研发成果在联盟内部快速转移、优先转化,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机制,打造有利于联盟健康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力争联盟建设覆盖农业领域的各个专业、产业以及全国各生态区域,形成创新效率明显提升、产业带动效果显著、区域问题有效解决、协同机制运行高效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发展格局。

——农业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推动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相应产业集群的质量效益竞争力显著增强。

——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区域农业重大问题的科技综合解决方案和技术体系,并在不同农业生态区域、不同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示范和推广,有效解决区域性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效率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农业科技文献和农业基础性科学数据等农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资源和农业微生物资源等农业生物资源要素共享效率,全面实现联盟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单元及试验示范基地的共用共享。

(一)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实现产业质量效益提升。

集成熟化一批质量兴农、效益兴农的重大关键技术,瞄准优质农产品、绿色投入品、智能农机装备与智慧生产、现代渔业等领域,开展提质增效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一系列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联盟,助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二)聚焦绿色发展难题,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面向东北平原区、华北黄淮麦区、长江流域稻区、西北旱作区、华南热区及西南喀斯特区等不同生态区域的农业发展需求和生产问题,着力创建不同区域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加快构建区域重大问题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并进行定点示范与推广应用,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平台,提升农业种质、信息、大数据等科技资源全国“一盘棋”的共建共享效率。鼓励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科研院校优势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或实体化联合体。围绕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瓶颈制约和共性难题,充分发挥联盟学科交叉、成果集成、人才集中的优势,提供“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一)联盟分类。

联盟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制度,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包括专业性联盟、产业性联盟和区域性联盟。

专业性联盟是指围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的创新联盟。产业性联盟是指解决重大产业发展问题、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紧密衔接的创新联盟。区域性联盟是指通过协同解决区域重大关键问题,促进区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联盟,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开展协同攻关而成立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二)联盟创建。

除政府部门外,凡承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认可联盟定位、职责及义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均可提出创建联盟的申请。

1.建设条件。

(1)专业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方面具有深厚积累。

(2)产业性联盟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条件平台及发明专利等方面,在全国具有显著优势,或在本产业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或国际竞争力。

(3)区域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我国主要农业生态或生产区域重大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级联盟以省级农业(农牧、农林)科学院、涉农高校牵头组建,重点解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问题。

2.建设申请。

(1)各拟组建联盟牵头单位严格对照建盟条件,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盟办”)提交联盟创建申请,通过联盟办形式审查后提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秘书处审核。

(2)通过审核的联盟与联盟办签订联盟创建协议后开展试运行。创建协议应有明确的创新任务、创新目标、创新团队、创新资金和考核机制,并提出核心任务评估指标。创建协议及相关材料须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备案。

(3)各联盟要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执行机制,明确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4)试运行期间的联盟,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创建协议相关条款。

(三)联盟管理。

联盟办按照创建协议,对各联盟的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1.联盟评估。

(1)联盟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联盟章程和创建协议等,对各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试运行联盟组建两年内须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认定、整改和退出三类,并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理事会审议。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联盟将视为自动退出。

(3)通过评估的联盟,由农业农村部发文予以认定,并纳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序列正式运行,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认定联盟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每年底须向联盟办提交建设运行进展报告。

(4)经评估退出的联盟,不得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称和标识。

(5)经评估需整改的联盟,一年后须参加下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认定或退出。

2.联盟机制。

(1)运行发展机制。联盟应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以强化深度协同协作、提高共建共享效率、推进联盟实体化运行、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为核心目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联盟高效运行机制。

(2)利益保障机制。联盟协同创新产生的成果(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知识产权)应按照联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归属、使用许可和收益分配办法执行,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3)开放合作机制。联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定期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将联盟通过协同攻关形成的各类成果向联盟外扩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联盟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联盟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联盟建设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联盟牵头单位所在地方或单位要健全联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本地本单位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二)加强支持保障。

鼓励联盟根据其定位与使命,通过牵头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联合申报、或成立实体化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专项支持,或承担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委托任务。引导和鼓励联盟内企业加大研发、孵化、推广投入力度,发挥主导作用,并吸引其他社会力量、金融资本共同参与联盟建设发展。

(三)加强典型引领。

及时总结、积极推广联盟建设发展的新成效、新进展和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联盟建设发展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壮大一批联盟发展的新标杆、好样板,认真总结提升,加强观摩交流,广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联盟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带动产业或区域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八

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

10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坚持。

“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农业保险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县(区)为单位,水稻等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面要达到应保面积的。

95%。

22%。

以上。

5

5

原则上。

1

个县(区)只能选择。

1

家承办保险公司。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管理,需变更承办保险公司的,要向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报告,并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

在稳步推进小麦、水稻、能繁母猪、蔬菜大棚等已开办险种基础上,对省金融办已经公布且有一定承保规模、农户迫切要求的荷藕、育肥猪、肉鸡等险种,要及时开办同时,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主动探索开发新险种

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

水稻等主要种植业保险额继续选择

300。

元、

400。

元、

500。

元三个档次,每亩保费分别为。

15。

元、

20。

元、

25。

元。育肥猪每头保险额。

400。

元,保费。

20。

元。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额为。

1000。

元,每头保费。

60。

元,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淮促农发〔。

2010。

1

号)执行。

钢架大棚棚架、水泥大棚棚架、竹木大棚棚架每亩年保险额分别为。

1200。

元、

700。

元、

500。

元,对应的保费分别是。

36。

元、

28。

元、

25。

元。薄膜每亩年保险额统一为。

600。

元,保费为。

72。

元。蔬菜(瓜果)每亩年保险额。

2000。

元,保费为。

120。

元。以钢架大棚蔬菜(瓜果)联保为例,每亩年保费为。

228。

元。

新开办险种参照省条款执行,具体保险额结合条款和地方实际自主选择。

水稻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

35%。

省级财政补贴。

25%。

县(区)财政补贴。

10%。

投保人承担。

30%。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

40%。

省财政补贴。

30%。

县(区)财政补贴。

10%。

投保人承担。

20%。

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

5

万头(含。

5

万头)的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

10%。

保费补贴。

蔬菜大棚等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保险,保险保费由县(区)财政补贴。

10%。

投保人承担。

20%。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

50%。

5%。

(含。

5%。

)以上的市本级和县,省财政给予。

10。

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达到。

15%。

(含。

15%。

)以上的市本级和县,省财政给予。

20。

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如果争取不到省财政。

70%。

补贴和奖励,除投保人承担。

20%。

10%。

的部分,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以奖代补。

对农机具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继续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

2008。

49。

2008。

49。

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投保人交清保费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单,收取的保费及时缴存到县(区)农业保险专户,承保工作结束后,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总保费

50%。

部分划拨到经办保险公司专户。按照省文件要求,今年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保费的。

10%。

70%。

0.6。

个点管理费到市财政集中使用。

在不低于去年基础上,市、县(区)都要继续安排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专门用于基层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奖励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以奖代补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

继续巩固发展小麦、水稻、能繁母猪和蔬菜等主要种植、养殖业险种,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点工作,加大宣传和推进力度,确保实现新的突破。构建联动机制,优先将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纳入参保范围,已参保的项目优先列入财政扶持范围。加强工作考核,将其列为全市农业保险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代交的保费不能形成村组债务。对承保面积

20。

亩以上规模种植大户,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要负责核对承保信息,流转土地的要认真对照协议或村出具的流转证明仔细审核。做到承保面积与到户清册、到户面积与地块面积、清册(保单)与户主姓名、到户清册信息与“一折通”信息等“四个一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等养殖业的投保档案,对于未佩戴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等牲畜一律不予承保。

经办保险公司要及时准确查勘定损和快速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确定保险责任。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没有佩戴耳标或耳标号与登记不一致的死亡能繁母猪等,一律不予赔偿。对已赔付的死亡能繁母猪等未实施无害化处理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经办保险公司责任。无害化处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

50。

/

20。

日内支付到位。

在规范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信息公示基础上,各县(区)促展委办公室要设立农业保险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号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便于群众监督真正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

“五公开”,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三到户”,农业保险整个运行过程公开透明。

全力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经办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承办保险公司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经办保险公司和各地乡(镇)农经站(农经服务中心)密切配合,要提供必要办公设施和专业工具。要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乡(镇)专、兼职协保员和村协保员;要加强乡(镇)专、兼职协保员、村协保员的管理、培训和工作考核,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切实保证乡(镇)专、兼职协保员和村协保员劳务薪酬,充分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竞争参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按时兑现竞标承诺,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尤其是乡(镇)农业保险服务大厅必须在年底前投入使用,创新服务水平,为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样板典型。严肃承保纪律,经办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竞标保险公司没有按时兑现竞标承诺,将停止承办资格,以后一律不得再重新进入我市农业保险市场。

各级各部门及经办保险公司要正确把握各自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市、县(区)促展委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业保险资金监管和政策制定工作,保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巨灾风险配套资金、赔付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农委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协助搞好定损核灾工作,监督实施投保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机部门要对农机保险做好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要主动做好农业保险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管工作,保障农业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发生灾害时,提供灾害气象证明,为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经办保险公司要全面加强农险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服务网点建设;要增强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积极拓展农险服务范围,加强防灾防损,提高风险承载能力。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配合促展委办公室做好农业保险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农业保险的规范运作。

切实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通过理赔兑付等鲜活事例来宣传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作用,广泛宣传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热情。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继续采取市县联动方式,对全市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农业保险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市促展委办公室牵头做好市、县(区)、乡(镇)三级有关部门人员和县(区)保险公司农险人员的培训;县(区)促展委办公室牵头做好乡(镇)专职协保员、村协保员、规模种养大户等培训。

市促展委办公室要不断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定期组织市促展委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检查,每年组织审计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促展委办公室每年要牵头开展不少于

2

次自查活动,并将自查情况向市促展委办公室及时汇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制度,对投保人反映的问题,做到答复及时,处理到位。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诚信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九条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附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监测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

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超限额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景观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绿色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热)和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取得标识的绿色建材,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新建建筑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三十一条新建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利用,按照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材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绿色建筑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五)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标准,开发具有高原地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等政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强化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第三十八条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十条鼓励农村牧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应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建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附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五)未能保证计量传输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

(七)未使用绿色建材和节水设施的;。

(八)未安装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

(二)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同步设计可再生能源、节水设施或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设施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能源供应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是指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四)建筑工业化,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来建造和管理建筑,将建筑的建造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

(五)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从结构形式来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都可以称为装配式建筑,是工业化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农惠农政策,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政府、保险机构、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1

.种植业。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在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且依法享受国家粮食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在籍土地上种植玉米并自愿向有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缴纳规定比例保费的,均可享受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违法毁林开荒、陡坡造地、围垦河湖种植玉米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财政不予保险保费补贴。

2

.养殖业。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户或农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境内从事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并自愿向有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缴纳规定比例保费的,均可享受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3

.林业。

凡在我县依法从事公益林、商品林培育并自愿投保的林农或林业合作组织以及国有林场,均可享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发展种植养殖业。桃林口库区是京津冀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一,库区范围内违法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和商品林一律不予补贴,财政仅对库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公益林给予保险保费补贴。

1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旱灾、冻灾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发生主要疫病。

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物死亡。

保险人也要负责赔偿。

向承保机构提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3

.林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雪)淞、旱灾、病虫害、鼠害等造成被保险林木的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

1

400。

元。保险费率为。

6

%,每亩保费。

24。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40。

%,省级财政补贴。

25。

%,市级财政补贴。

7.5。

%,县级财政补贴。

7.5。

%,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

20。

%。保险期限为玉米出苗定株至收割一个完整生长周期。

2

1000。

元,保险费率为。

6

%、每头保费。

60。

元;育肥猪保险金额每头。

500。

元,保险费率为。

5%。

每头保费。

25。

元。两者负担比例均为中央财政补贴。

50。

%,省级财政补贴。

15。

%,市级财政补贴。

l0。

%,县级财政承担。

5

%,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

20。

%。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每年投保一次,每次保期一年,从保单签订次日算起。育肥猪保险期限为仔猪投栏至生猪屠宰出栏一个完整育肥周期。

3

.林业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理郁闭成林成本确定,其中,公益林保险金额每亩。

600。

元、保险费率。

0.38%。

每亩保费。

2.28。

元,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

50%。

省级财政补贴。

25%。

市级财政补贴。

7.5%。

县财政补贴。

7.5%。

林农承担。

10%。

;商品林保险金额每亩。

800。

元,保险费率。

0.38%。

每亩保费。

3.04。

元,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

30%。

省级财政补贴。

25%。

市级财政补贴。

15%。

县级财政补贴。

10%。

林农承担。

20%。

林业保险期限为每年投保一次,每次保期一年,从保单签订次日算起。

2016。

1

1

日起,参与经营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青龙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以下分别简称为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国寿财险、太保财险)。四家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区域内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1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实行完全市场竞争模式,养殖户可就同一投保标的物在四家承保公司中任选一家投保,保单生效后其他承保公司不得再就同一投保标的物进行重复承保,否则将视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严肃处理。

2

11。

6

8

个乡镇的种植业保险由国寿财险负责,林业保险由太保财险负责。

祖山林场、都山林场、桃林口库区、冰沟林场、大龙腰果场在划分承保区域时分别从属于祖山镇、青龙镇、官场乡、大石岭乡、干沟乡。

成立以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农牧局(畜牧)、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四家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负责总体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协调沟通。县财政局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农牧局、县农牧局(畜牧)负责指导农民和企业分别做好种植业、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种植业、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农民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洪水、内涝等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我县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林地面积等基础数据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共享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尊重农民意愿,不强迫、不限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对我县已开设财政补贴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标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参保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各有关部门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支农、惠农保险的政策宣传。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投保。

各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财政保费补贴。

对于本方案所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事项,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并明文下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十一

为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

2008

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

[2008]44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

2008

年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

[200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开展水稻和能繁母猪牲畜养殖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参与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面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广范围覆盖,按规范运作。“广范围覆盖”是指全县

20

个乡镇农户普遍参与,水稻、能繁母猪投保面达到能保尽保;“按规范运作”是指农户投保、保单签订、理赔、资金管理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

水稻、能繁母猪保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茶陵县支公司。

1

、水稻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和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承担被扑杀牲畜国家财政补助与保额之间的差额损失。

以“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全省

2008

年农业保险保额为:

1

、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苗期为

150

元,分蘖拔节期为

180

元,成熟期为

240

元。

2

、能繁母猪每头

1000

元。

1

、水稻种植综合保险费率

7%

,滤布厂按保险金额

240

元计算,每季每亩水稻保险费为

16.8

元。其中由中央财政承担

35%

,省财政承担

25%

,市、县财政两级各承担

5%

,合计

70%

;其余

30%

,即每季每亩

5.04

元由乡、村或农户承担。

2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

6%

,每头保险费为

60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50%

,省财政承担

30%

,农户承担

20%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1

、分段计算。按水稻不同生长时期确定每个时期最高赔偿金额。

2

、按比例赔付。水稻赔付起点为损失率

30%

。即约定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损失率在

30%

70%

之间(含

30%

,不含

70%

),按水稻在该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金额和损失率的乘积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

70%

以上(含

70%

)时,按水稻在该生长期的最高赔偿金额赔付。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3

、同季同地块种植的水稻,如在保险期限内如因多次灾害多次受损,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以最高保险金额为限。

4

、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如有残值,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计算赔偿金额。

1

、保险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农户向村报告受损情况,由村汇总后,上报到乡镇,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保险公司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确认受损情况,再由保险公司通过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进行理赔。

2

再由保险公司和防疫人员到现场确认受损情况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为加强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协调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茶陵县支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茶陵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办办公。同时,各乡镇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站,抽调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为推行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促进农民增收。要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社会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积极防范风险。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宣传农业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营造良好的保险舆论氛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县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力求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

承担农业保险任务的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为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要做好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要诚实守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方案篇十二

根据《

2016

2016

230

号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贯彻此项强农惠农政策,以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抗灾能力,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办公室设在农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从农业科、农业服务中心抽调及各有农业保险的居(村)委会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户农业保险的登记、上报及险情的上报、协助上级核查理赔等工作。同时各有农业保险任务的居(村)委会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合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

国家政策性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宣传农业保险政策,让农户、基地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大意义。要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根据上级分配给我区保险任务品种为:能繁母猪、育肥猪两项任务。即能繁母猪

100

头、育肥猪

1500

头。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导致死亡以及高传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能繁母猪

1000

/

头、育肥猪

800

/

头。

除去中央补

40%

、省补

25%

、市财政补

15%

外,养殖业参保者自缴

20%

承担:能繁母猪保费

12

/

头、育肥猪保费

6.4

/

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2016

50%

的补贴。实际上农民自缴保费为能繁母猪保费

6

/

头、育肥猪保费

3.2

/

头。

依照人保农险有关文件执行。

对农业保险工作,各居(村)委会要各司其责,每个村要明确联系人,主要职责是:一是搜集参保农户种植品种、面积、饲养品种、数量,填制分户清单;二是保险业务宣传;三是其他保险业务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居(村)委会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负责。各居(村)委会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农业保险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密切配合市经营办、人保公司做好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各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电教室、宣传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开展培训、讨论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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