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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答辩状格式和范文(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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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答辩状格式和范文(优秀17篇)
2023-11-10 22:03:11    小编:ZTFB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关注和探索许多不同的领域。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汇总了一些关于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参考。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一

答辩人:程,男,汉族,x年5月10日出生,住址:x省天门市**村9组,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xx市木门厂,住所:xx市**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程因与木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程与木门厂之间属劳动关系。

程入职后,木门厂为提高木工车间的效益,自x1年9月24日起,约定木工车间由程内部承包。程劳动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木工车间当月计件工资—木工车间当月成本=程当月劳动报酬。木门厂承诺,程工资不低于4000元/月,重要工段工人的工资不低于2500元/月。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后,极大地提高了全体车间工人的积极性及木工车间的经济效益,程也获得了较高的劳动报酬,银行转账单显示,程x1年11月至x2年6月的工资分别为10005元、8990元、21096元、23240元、元、元、19262元、17108元。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过程中,程及木工车间的员工仍须接受木门厂的监督、管理,遵守木门厂各种规章制度,程及木工车间的员工仍由木门厂发放,程并无独立自主经营木工车间的权力及经营条件,亦未向木门厂缴纳承包金或利润,木工车间实行内部承包是木门厂为提高该车间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因此发生改变,一审判决认定木工车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二、内部联系单的证明力大于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的证明力,一审判决采信内部联系单符合民事诉讼规则。

木门厂拖欠程x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及尾款分别为:元、元、元、元、尾款2256元,合计元,程已提供内部联络单以予证明。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无程签名,工资数额亦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的x1年2月至x2年6月的工资数额明显不符,不足采信。而内部联系单有木门厂的法定代表人徐磊及行政部银某霞的签名,且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的x1年2月至x2年6月的工资数额基本相符,程提供的内部联络单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木门厂提供的工资表的证明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木门厂对程x2年7月至10月工资数额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采信内部联系单,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木门厂向程收取保证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返还。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木门厂以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收取程保证金x00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判令木门厂向程退还保证金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木门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程。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二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三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针对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不服“长东劳工认(2010)第126号”《工伤认定书》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乐劳社工认[2010]0191号”工伤认定合法。

事实与证据:

2010年9月20日早晨,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员工张浩骑一辆三轮车上班,行至东方区解放西路与幸福北路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张浩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浩与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协议书、对苗红林的调查笔录、对王秀丽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张浩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浩属工伤。

行政程序:

关于此次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等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诉称事实的意见与理由。

1、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浩张浩在案发当日为休息日,不是上班时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

现有张浩生前同事苗红林、王秀丽的调查笔录与张浩富有规律的门诊病历及发票收据表明,张浩事发当天不是休息日,并且该事发时间段已临近其上班时间。因此,结合事故地点完全足以确认事故时间属于上班时间。

2、原告认为张浩当日所行走的路段并非上班之路,故认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答辩人认为:在上下班。

3、原告认为其对张浩的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事实上工伤与有无工伤保险无关,原告已与张浩产生劳务关系并签立劳务合同,对于张浩的工伤负责。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致

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11年?月?日。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辨人就被答辩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论点和诉讼请求。

四、其它依据和理由。

此致

答辩人:_________。

(机关)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证据材料……………………(____)件。

规范性文件……………………(____)件。

证据印件………………………(____)件。

其他证据材料…………………(____)件。

答辩状表项说明。

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8条的有关规定,被告税务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10日内,针对原告起诉书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四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

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

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五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

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

××××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影响他家门洞,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挖地下室的工作必须停止,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的申请。

后李于××××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

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袁××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

直到××××年×月×日我局刘××、周××,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共超出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

李××和其子在××××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中心点加20cm起标。

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

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

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10日在×村×号自家院落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

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

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

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

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

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

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

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米×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

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

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米多。

在李建桃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

××××年×月6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批准你建房宽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

李不接受。

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

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

对于李××的违法乱纪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

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

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的规定。

2.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根据市建(1983)7号文,即《×××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营业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法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

我局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1.去掉西侧挑檐米;2.去掉二层侧窗;3.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

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法院看到××××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的谎言。

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

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

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至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

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峻工验收这五步进行。

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

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了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

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

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

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年×月×日。

一、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书证2份;。

三、证人证言3份;。

四、现场笔录1份。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六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x路xx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xx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xx。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xx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xx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xx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xx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xx年6月编制完成,20xx年xx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字第xx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市xx局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xx局xx分局、xx市xx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局。

xx年xx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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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七

答辩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不服我单位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盖章)。

附:有关证据材料。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

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

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00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

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假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代书人:年月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八

答辩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_市______区_____桥______号;。

针对复议申请人赵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进帐,现提出以下答辩:

第一,赵______有赌博故意,其蓄意赌钱是客观事实。

赵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其玩麻是“聊天解闷,打发时间”,这是其有决掩盖事实。事实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赵______从外地回来,因手头赚了些钱便想赌博,于是喊李_______等人过来,先喝酒,后摆桌子赌博。这一事实有当时同赌的李_____为证。李______在接受问话时曾说,赵_______刚回来,就喊我过去打麻将过过瘾,我说别打太大还可以,多了就没钱。赵______说打的太小没意思。这说明赵_______当时想赌博赢钱,根本不是所谓的“聊天解闷”。

第二,赵________有赌博的事实。

赵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玩麻将时只用了“一块八毛”的“硬币毛票”,以方便算输赢,这也是在掩盖事实,推脱责任。事实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赵______等四人共用赌资860多元,其中赵_____赢了180多元,李_______输了210元,其他二人一人赢120元,一人输90元。以上事实有李______和王______接受问话进的陈述为证。这说明赵_______所说的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那天四人在赌博时听到敲门声后匆忙把钱收了起来,只留个别小票迷惑公安人员,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赵______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的要件,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赵_______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

________复议机关。

附:1.作出拘留决定的材料一份;。

2.李________、王_______的陈述各一份。

答辩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辩人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长。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渭南市临渭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渭南市***作出的渭**【20**】**号《渭南市******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二、《处理决定》确权准确。

……。

综上所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确权机关在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做出了本处理决定。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望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本处理决定。

此致

陕西省******。

答辩人******。

答辩人:xx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答辩人:xxx,男,63岁,xxx镇xxx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xx年4月索xx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xx向国土局举报索xx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xx持续建房,直至20xx年9月索xx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xx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20xx年,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xx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20xx年6月,经xx镇人民政府协调,孙xx将砖块挪开,索xx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xx准备修建院墙,孙xx以索xx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xx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xx年6月由xx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xx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20xx年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xx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xx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xx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xx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xx】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九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他有关材料____份。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xxx年5月11日,xx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x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xxx]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xx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x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x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一

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年月日转来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

现将我局具体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复议申请内容作如下答辩:

我局___土管字[]号《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做出了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收回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

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华胜机械厂和县乡村机械厂,权属面积为时(合亩)。

虽然变更了公司名称,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

原华胜机械厂的企业法人代表是,行为人也是,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面积是依据实际占用并出租土地面积的范围确定的,并由我局技术中心实地测定。

三、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

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

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四、对盘活土地资产理解错误。

盘活土地资产,是政府对上地的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一系列从政策到实施的活动过程。

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依照相关政策进行。

我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已将处理结果告知,听取我局意见后,主动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放弃听证,就是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认可。

关于“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的问题。

我们已在处理决定中说明了我局的观点。

该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写给市纪检委的,副市长对该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但我局考虑本人投人较大,决定免于罚款,不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所谓“主体错误”。

我局处理的主体是土地,而土地的使用者是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其法人代表是.就目前来说,华胜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已不存在,但行为人还存在。

因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因而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处理原企业用地,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我局将另立案进行取证调查。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二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长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13年12月10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三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四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03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03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03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03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五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写法与一审行政答辩状基本相同。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范文。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xxx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xxx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xxx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xxx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xxx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xxx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xxx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xx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xxx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xxx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xxx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xxx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xxx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xxx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绥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绥宁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绥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绥宁县武阳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答辩状格式和篇十七

委托代理人:职务: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科长。

我局某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送来某县人民医院不服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不容置疑。

我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麻醉科杨某在无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执业,签署了手术麻醉记录;外二科王某、放射科李某、外一科张某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王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书写入院病历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单独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李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单独出具影像诊断性报告,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张某于200年7月20、21日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其执业类别执业”;_____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其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第一项:“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卫政发(_____)_____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聘用了以上三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和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即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因此,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成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申请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不可否认。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急诊科、儿科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用塑料袋装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与医用垃圾混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的规定,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

而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是该院由于病人乱掷废物,导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这种说法否认不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也推脱不了申请人对医院废物管理处置的责任。

3.申请人临床用血未按规格分别存放是铁的事实。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临床用血贮存冰箱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存放在ab型血液存放处,并且缺_____年7月14日至7月18日,和7月21日共6天温度监测记录。

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血液在日常工作中,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存放的、被申请人检查时,申请人工作人员正处在清理存放过程中,即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存放,实属不妥”。

而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血液存放处无人在清理存放血液,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把检验室工作人员找来后打开专用冷藏设施,发现ab型血液存放处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并且缺6天温度监测记录,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

说明申请人在临床用血存放管理上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记录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的规定。

4.申请人医用x射线机机房_____年、_____年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违反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此,申请人没有异议。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出示了执法证件,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依法对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在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由其进行了陈述、申辩,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合议,整个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是适当的。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法律法规均不是今年才颁发的新法规,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颁发多年,特别是今年全国正在进行声势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省卫生厅、市人民政府也专门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执业行为。

而申请人作为国家的二级医院不但不带头执行,却无视国家法律,在专项行动中不开展自查自纠,不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是固执与法律抗衡,实不应该。

说明申请人认识不足,管理松懈,思想上、认识上和行动上还未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

我局按照《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对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问题,理应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的。

我局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过程中,在依法对申请人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本来计算四项罚款额之和最高可达四万伍仟元,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拟予壹万玖仟元罚款,并采纳了申请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最终给予了申请人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也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望复议机关,秉公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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