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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大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3:16:32 页码:9
最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大全13篇)
2023-11-20 03:16:3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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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一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8、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

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二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

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

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情况(含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3、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

项目);

5、建设时间。

备案延期。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备案。

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备案延期。

备案延期相关书面材料:

1、项目业主备案延期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该项目原备案通知原件。

重新备案程序。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

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

以上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6、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后仍需建设的。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人贿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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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八

网民的快速发展不仅使中国的互联网进入高速成熟阶段,更带动相关产业链迅速拓展。网民数量的增长,会使得很多原来的商业模式成为可能,在投资界里增加可信度。比如游戏与旅游等专业网站,会因网民人数的增长,拥有更好的赢利前景。

5660万的家庭上网人口让人为之兴奋,虽然如此,中国大陆目前的互联网家庭普及率只有5%强,远低于美国、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50%以上的普及率。于信息产业部的数字显示,中国新互联网订户每月增长率为5%至6%,位居全球增长势头最迅猛的国家之列。以这样的增长速度,只需3至4年,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便可达到25%,那时,我们看到的将不只是几个5660万,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经过了近几年的大起大落,中国互联网产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会改变整个生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国加入wto之后,企业能否利用互联网提高效率和开展电子商务已经开始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互联网也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目前我国有网民近3000万,预计到2005年将达到1亿。这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一部分项目运作可行性。

东莞网络基础建设以初建规模,以电信光线和网通宽带2个isp网络供应商,在东莞家用电脑上网覆盖率以达到24%,家用上网普及以每年97%的递增,未来几年东莞网络将会达到一个完善和成熟,在市场日渐成熟的时机,东莞资讯网有力度的抢先进入市场,熟悉条件和状况,在网民中树立“东莞人自己的网站”形象,让东莞人熟悉东莞资讯网提高知名度,达成信任感,让东莞资讯网深入人心,从而达到东莞真正的门户性网站。

另一方面,国内的网络广告市场还正在启动期,投放网上广告的厂商大都是一些国外知名企业。由于网上广告未能充分发挥网络的互动性,广告代理商看不出它与传统的电视广告和平面广告有何区别,因此大大影响了这一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网络广告的实质在于如何利用互联网挖掘到目标客户,更有针对性地传播信息,提高广告的效果。因此,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互联网公司能够提供更具个性化和针对性的网上广告手段,国内网上广告市场将呈现爆炸式增长。门户网站的第二个盈利点在于销售。在发展较大用户群的基础上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收入则主要来自为客户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尔后在此基础上向企业收费,这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模式。模式相同,剩下的就是各家如何使自己的竞争优势得以延续。因此,网络门户必须及早地发展在线营销,在线交易(包括网上订购、网上拍卖、有偿信息服务等)是网络门户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部分项目介绍。

网站建设宗旨。

定位:服务东莞、辐射省内、吸引全国。

总体目标:以门户性网站为基础做网络多元化经营。

三、网站规划与建设进度。

网站规划:

以“东莞人自己的网站”为口号。东莞资讯网涉及东莞人的方方面面,为东莞人提供衣、食、住、行、娱乐、教育、文化公共信息等方面信息服务,同时为丰富网民娱乐性,网站提供游戏、视听、聊天室、交友中心、生活bbs论坛、个人社区、动画等多项娱乐项目。

建设进度:

第一步基础建设。

东莞资讯网从东莞各方面入手收集,整理、制作出信息含量高的网页和不断更新的新闻。资讯网分若干个栏目。首页包括各分页的精品荟萃也是整个网站的导航。我们首页设计精美独特,人性化强,能够吸引人。美食栏目详细介绍了东莞酒家、饭店、小吃的位置、电话,同时介绍出全国各地的大中小菜系,能让您感觉进入了美食天地,同时和饭店联合推出网上订购外卖,网上预订餐位,互助性强,在线服务,购物栏目和各商家合作推出全新的网上购物系统,也详细介绍东莞品牌专卖等一些购物信息。旅游栏目资讯网大力宣传东莞的名胜古迹、旅游景点为东莞建设旅游城市出一份力并联合旅行社、旅游公司做在线服务在旅游业上也分得一杯羹。娱乐栏目,主要做一些娱乐新闻、在线视听来吸引网民反复登陆资讯网。医疗栏目,主要是联合有意向的医院、诊所在网上建立一个寻医问药的医疗指南和在线售药。经济文化,教育等栏目资讯网正在及时运作、资讯网还为网民提供了资讯网聊天室,生活论坛,东莞市区内电话查询,求职招聘信息,房屋出租信息等多个服务项目,为网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步品牌建设。

四、网站结构和栏目板块介绍。

网站介绍。

东莞资讯网是东莞地区一个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性门户网站,它集美食、购物、娱乐、文化、教育、旅游医疗等等多个板块于一体,内容覆盖人民生活各个方面,从衣食住行基本需求到更高层次上的感官精神享受了充分体现了适用和实用的特点,有着广阔的网民市场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从理念上来说,东莞资讯网做到了也必须做到为广大网民服务,充分吸引网民,满足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的网民的各具特点的需求。因此,资讯网各版块专区既有着吸引大众的共同目标又风格各异,拥有着自己的适用人群。

制造快乐,提供方便是东莞资讯网的一大特性,娱乐频道六大板块,给你一个快乐的空间,不同追求,不同品味,不同嗜好的网民均可找到知音,找到最爱,感受网上冲浪带来的快感。此外,资讯网有着超强的服务性信息服务让你感受到网络带来的方便与快捷。

频道。

美食。

你是否在为朋友聚会没有合适的地点而烦恼,你是否为到哪里去吃一顿美味大餐而伤脑盘,你是否有过不知道吃什么的愁苦,主频道中的美食板块给你选择的空间,美食满足你的“胃”。

购物。

旅游。

最优质的服务让你领略大自然独特的怡人风光,假期陪同家人去旅游,这已成为很多家庭的休闲方式,东莞资讯网会带您走遍中国走向世界,并可以办理旅游业务,既方便又省心。

娱乐。

一周紧张忙碌的工作被老板炒了,被下级排挤了,在这种快节奏高效率的生活中让很多人疲惫不堪,东莞资讯网娱乐版块,减轻你学习工作中带来的压力,让你轻松快乐以一个饱满的精神迎接新的挑战。

医疗。

网上医生解决你心理和生理上的各种疾病,不用四处访医问药,无需为没有目的地投医而头痛,点击我们的医疗版块,你可以在最快时间里找出能够对症下药的名医,并且在网上还有许多小病症的预防及治疗方法,省去了不少时间。

教育。

在线推广,网上学习考试,教育动态新闻。各学校网上导航,让你足不户,也可以了解各学校动态制度。

文化。

文化版块尽显您悠古国华夏五千年的文化,世界文化民族文化集一身,更有当代境界的各种文化,你是一个文学爱好者,如果你有成为作家的梦想那么请点击文化。

同学录。

同窗数载,让我们之间架起真诚的友谊桥梁,毕业后各奔东西为自己的事业而奔波,这时候怎样才能建立永久的联系呢?来登录我们的网站吧!把你们的照片给我们,这里会留下那永恒的瞬间,美丽的微笑,即使远在天边或在国外只要到互联网上点击同学录,同学在哪,在干什么就会轻松得知。

制造快乐,提供方便是东莞资讯网的一大特性。在吸引网民方面,资讯网拥有life游戏、life动画、life时尚、life音乐、life影院、life月刊)六个版块,不同追求、不同品味、不同嗜好的网民均可以从中找到知音找出最爱,直至流连忘返,徜徉资讯网,可以深深体会到internet带来的快乐。另一方面,资讯网有着超强的服务性:黄页查询、职业、房屋、二手市场、交友中心、bbs论坛等等太多个服务项目的存在也使资讯网之含量涉及到了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锁定资讯网,可能得到绝对地方便。此两档节目的优质特征是与其板块内部的精密设置分不开的,各分区的内容既各有千秋,又是同样的精神可人。

更要注意的是,这些服务项目全是免费提供,这无疑更增强了资讯网的受欢迎度和竟争力。在制造快乐方面,六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娱乐。

life游戏。

life游戏包括两大项目内容,一是5个类别的游戏方式,它包括“桌面游戏、多人对战、棋类、游戏、纸牌游戏、反恐服务器”,所有的游戏爱好者均可在此展开智力、灵敏度的大比拼,一显身手。二是文字上对游戏的诠述,其内容有“游戏快报、游戏攻略、最新战报、cs指导”四方面,将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

life动画。

life动画版块的设定体现了多而不杂、繁而不乱的特点,“mtv、故事片、互动演示、广告演示、国外精品、个人专辑、专栏推荐”七个分区,不仅让网民一目了然,更从知识性,趣味性、创造性多方面展示了现代动画的吸引和感召力。

life时尚。

life时尚记录着最前卫的动态,“品版主题、品版酷品、流行专区”三区及“时尚呼吸、流行代码、非常男女、性情解读、广告疯狂、美容美体、创意家居”七个专题全方位地从衣、食、住、行等各方面诠释了时尚的含义、是当代人对时尚的最好理解、少男少女,爱美一族都可以在此寻觅到属于自己真性情的一片天空。

life音乐。

life音乐有着最强的视听刺激、动感的心灵之声、“最新专集、最热专曲、最新推崇”三个项目引领了音乐界的新潮;“大陆专区、港台专区、日韩专区、欧美专区、其他集锦”为音乐迷在音乐殿堂里遨游做好了向导。

life影院。

life影院,“喜剧片、爱情片、科幻片、动作片、灾难片、恐怖片、卡通片、战争片、伦理片、纪实片电视剧、娱乐时尚、精彩广告片”十三个类型的节目让人目不暇接,难以取舍,另有“点击排行榜、推荐影片影视专集”三项特殊服务,可谓关怀备至,准包点击之人过足影瘾。

life月刊。

life月刊带来的“无限暇想”等项目也将成为广大网民时时光顾的理由。

信息服务。

在提供方便的方面,东莞资讯网开设了充分体现出网络为民所用为民所爱的适用、实用性项目,下面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的分析。

(一)在信息的享有上。

1、本市新闻,时事报道是广大市民网民纵览新闻特写,详知天下之事的最好窗口。

2、美食专区为网民介绍正确、合理、科学的饮食习惯,推荐富于享受性的饮食;医疗专区刊载医疗知识解疑,告诫网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3、购物专区,旅游专区展示国内外商业,旅游业的变动态势,为网民当好顾问。

4、“娱乐专区、教育专区、提供着娱乐界、教育界的动向;文化专区是网民抒写自我情怀、阐发内心感慨、欣赏奇文妙笔、体会百味人生的最好去处;同学录专区则为东莞地区的学校学子们营造了一个温馨共同的家。

(二)在信息服务上。

1、黄页查询为网民提供了查询牡市各单位电话号码的方便服务。

2、移动话费查询、手机短信服务等为手机用户拓开了网络中活动空间。

3、二手市场专区方便了市获知信念、加速了资源的充分利用;房屋专区及时通告着我市房屋买卖转让出租求租的信息;求职专区则成为招聘单位、求职人员展示亮相的基地,下载区也为广大网民减免了苦心搜索焦灼等待之累。

(三)在互动交流上。

1、bbs论坛是交流性网站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为网民一吐心中豪情之快发表真知灼见提供了空间。

2、交友中心专区让真诚的朋友相识相聚;活动专区提供着更多互动性服务;聊天室为志同道合的活友建造了一个神侃天堂。

3、爱情故事专区以其感人的魅力为网民带来些许忧伤,带来心灵的震撼。

4、爆笑天地专区中搞笑的贴图幽默的话语会让网民大呼过瘾。

5、星座吾语则是充满着哲理和理性的拳拳之言,不可不信。

6、个人空间为广大网民发掘了一个随意设定自我、精心完善自我、重新构筑自我的桃源仙境。

综上所述,东莞资讯网站以自己庞大富有的网络空间,简单快捷的网络交流,为东莞市民和其他网民,商家提供着高效、实在的服务,正逐步成长为东莞人民的生活指导和网络娱乐的贴心顾问,有理由相信,资讯网通过自己的努力,会在倾心耕耘的天地中,达成如此共识:“没有发现东莞资讯网不是网民的错,而进入资讯网却不留意地走开则一定是当事人在犯错。”因为,在这个没有时空限制的世界中,做到了信息详尽、服务周到、制造快乐、提供方便的东莞资讯网会成为省内最好的地区性门户网站之一。

六、信息/资源来源。

东莞资讯网信息资源供求分个人信息、商家信息、媒体信息、互联网信息。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供求主要保证质量高真实性强,在东莞收到网民的在线投稿、求职、招聘、房屋出租、求租、转让、二手市场、发表评论、意见时整理审核每条信息要以最快的速度给审核发布到网上。

商家信息。

商家信息供求要达到和商家真正的互动,搭建高速完整信息通道。商家信息先期主要是为商家免费提供一些文字连接,商家的最新动态和网民对商家的意见反馈,资讯网自己要整理一套商家(客户)管理,真正做到为商家创造出最高的利润,让商家觉得资讯网是发布新闻动态和做广告促销的第一选择。

媒体信息。

媒体信息供求,是资讯网主要的信息来源,和各家媒体信息共享,包括时事新闻、娱乐、医疗、美食、旅游、教育、文化等专题报道,在资讯网没有自己的采编记者时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尊重版权避免发生纠纷,适当利用信息。

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寻找合作伙伴,建立友好健康的信息供求关系。

七、运作方式。

广告运做,广告收入,是网站盈利方式之一,东莞资讯网要成为一座沟通消费者和商家的桥梁,让消费者可以在网站获得真正的消费信息,免费为商家发布信息,在被称为第五代媒体的电子媒体的领头羊,建立自己的客户档案和客户关系。

1.资讯网要做成娱乐、医疗、美食、旅游、集一体的消费指南为广大网民消费提供免费的信息和服务。

2.广告主,就是我们的商家,我们的信息供应来源之一,我们将为商家免费发布最新的消费信息,(以下服务收费)还为商家做网站宣传设计,做出客户满意网民喜欢的广告。为商家制改实现电子商务,发布商家的形象广告。跟踪调查广告效果和回报率为客户做到线上线下整合发展。

3.不要把广告公司看成我们的竞争对手,它们是网站真正的合作伙伴。我们要以合作互利的方针一起开拓培养东莞的广告市场。在先期资讯网没有知名度是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为对方的公司免费做形象广告树立打造广告公司和电子媒体的新形象。

4.电子网络媒体现以成为第五代媒体,以成本低,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的优势迅速在广告行业中迅速在广告行业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资讯网也借助以上优势加上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作出精而不乱、多而不烦的网上广告在网民的客户心里,建立良好的形象。

八、收益来源概况。

收益来源概述。

广告服务。

横幅广告(banner)。

广告尺寸:不定像素(pixels)。

广告说明:是互联网广告最常见的形式,其信息量大,注意。

力高,适于品牌、形象宣传及促销等大型活动。

广告位置:位于页面上方/下方(各主要频道内均有)。

logo广告(图标广告)。

广告尺寸:不定像素(pixels)。

广告说明:是互联网广告的基本形式之一,形式生动,表现力强(各主要频道内均有)。

ife周刊广告。

广告说明:企业在中华网post4u--电子杂志中,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文字、图像、文字+图像以及赞助等形式的广告,我们将定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在线订阅的订户信箱中。

广告尺寸:9号。

广告说明:以文字链接的形式,出现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并直接链接至广告网页中。

广告位置:页面上侧。

网站服务。

文章投稿。

以东莞资讯网为平台,为网民提供展示自己的平台,和国内的文学周刊做合作伙伴,文学周刊如看好网站的文章,可于本站联系,在取得稿费时提取30%稿费。

策划服务。

我们的市场人员拥有丰富的经验,既有无限创意,亦有充裕。

的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出色的策略方案。无论你是网络商。

或是传统企业,我们都可向你提供全面的网络广告服务,不仅为。

客户度身订造最适合的网络服务方案,更为客户提供详细的统计。

资料。

主要包括:

高效网络调查。

活动推广。

本站【】。

赞助专题推广。

产品推广。

电子商务。

门户网站的第二个盈利点在于销售。在发展较大用户群的基础上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收入则主要来自为客户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尔后在此基础上向企业收费,这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模式。模式相同,剩下的就是各家如何使自己的竞争优势得以延续。因此,网络门户必须及早地发展在线营销,在线交易(包括网上订购、网上拍卖、有偿信息服务等)是网络门户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政务。

门户网站的第三个盈利点在政府机构,政府性行为招标,政府性行为采购。

九、项目经济寿命。

计算机信息传媒技术应用的时代,经济增长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网络信息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对于其它国家的影响将在今后几十年里才能体会出现。

第三部分投资说明。

要成为一家有工商注册的合法网站,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责任明确的信息化产业。

投资需求说明:

申请黑icp。

注册信息传媒公司。

购买网络服务器。

购买办公用品。

网站日常现金流。

一期投资网站建设。

二期品牌建设。

三期网络多元化推广【】。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九

甲方:________破产清算组(转让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根据其与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投资于_________元的_________项目,享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益。因_______被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经研究,并报请_______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将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在________项目中享有的权益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十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_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投资入股有限责任性质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双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1、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3、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____________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4、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5、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6、违约责任。

(1)投资双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守约方有权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7、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8、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前几年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人贿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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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十二

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应该怎么书写,书写时需要注意什么?朋友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好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范文,请参考!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负责人:有限。

3.项目建设地点:舒城县合安路。

4.项目联系人:有限(联系电话:)

5.项目投资规模:该项目拟总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1200万元(车辆20台800万元、建筑物及构筑物3000平米370万元、办公设施3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2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100万元。

项目计划用地20亩,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项目背景和政策支持

(一)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主要投资人有限一直从事物流货运行业,对物流货运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物流货运市场和环境有较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另一方面,目前公司租赁其他企业场所进行办公经营,公司发展受到场所瓶颈制约,规模难以扩大;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我公司已无法承接日益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投资建设该项目已成为客观需要。

该项目拟投资1500万元,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优良的运输设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人员就业和税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 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

1、国家宏观方面。

物流是一个控制原材料、制成品、产成品和信息的系统,从供应开始经各中间环节的转让及拥有而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实物运动。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服务业。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中国物流行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物流体系不断完善,行业运行日益成熟和规范。

2009年以来,我国物流行业逐步走向复苏的,物流市场整合步伐加快,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和结构性变化。

从区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物流业受外需萎缩影响较大,增速放缓;中西部地区以内需为主,加上产业转移,物流行业将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保证经济协调、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基础和支撑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也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物流产业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张;与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相适应,物流产业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随着物流市场的不断扩大,物流产业内的分工将越来越细;物流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将日趋规范,市场秩序与环境条件也将进一步优化。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我国物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物流行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农村物流、零售业物流等细分市场投资前景乐观。

2、我县方面。

随着国家继续实施 “中部崛起”战略,省委大力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我县融入合肥经济圈建设,我县经济发展将迎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社会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同时《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如仓储物流等第三产业,培育骨干商贸企业和商贸服务企业;增强三次产业之间的协调性,促进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加之舒茶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桥头堡的地理优势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舒茶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均成为该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三) 项目的投资人概况

三、项目定位和选址

(一)项目定位

采用优良运输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培训高水平员工队伍,建立一个现代化物流服务企业。

本项目建成后,将提高本镇乃至本县物流服务行业实力,对本镇乃至本县商贸流通特别是农产品流通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项目选址

该投资建设项目位于舒城县。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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