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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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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范文(精选9篇)
2023-11-20 16:31:45    小编:ZTFB

在工作中总结是提高工作效率、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和追求卓越。在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思维的逻辑性和连贯性,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我们的观点。接下来是一些写好总结的关键要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一

根据安排,我就___镇“六五”普法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提出宝贵意见。

自“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根据自治区、地、县“六五”普法会议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___镇在工作中继续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目的,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依法行政为目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六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___,维吾尔语意为“岛”。1949年前,属民德乡管辖。1962年成立___人民公社。1985年设乡。撤乡建镇。

全镇总面积198.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0.4万亩,人均耕地4.5亩。种植业主要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为主,总面积11.2万亩。全镇总人口6049户、24732人;主要有维吾尔、汉、柯尔克孜、回等9个民族。辖15个行政村、82个村民小组、2个社区。有19个站(所)、1所中学、1所中心小学、辖1所汉族小学、14个村级小学及教学点、1所镇卫生院;有30座正常使用的清真寺。全镇应普对象14976人,其中:农牧民8559人、干部职工174人、中小学教职工280人、村组干部157人、在校生4120人、个体工商户210户、暂住人口709人、宗教教职员58人、信教群众883人。

20__年,全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3.66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3.156亿元,同比增长24.4%,第二产业774.7万元,同比增长8.3%;第三产业4295.7万元,同比增长3.04%,劳务创收763.9万元,同比增长9.1%。20__年农民年末人均纯收入8088元,较上年增加1550元,增长23.9%。全年累计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1042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夯实“六五”普法基础。

一是抓普法机构建设。镇党委、政府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成立了以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六五”普法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镇司法所,负责日常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督导普法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根据人员变化的实际,及时抓好领导小组的调整充实工作,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同时,各村、学校和相关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普法领导机构,配齐了人员,使普法治理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二是抓规划制定和责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20__年3月28日,召开全镇“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并结合实际制订了《___镇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分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健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和相关单位责任人身上,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抓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注重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能,进一步加大乡、村法制宣传普法阵地建设力度,健全各村调解委、治保委等组织,依托司法所建立乡、村法律服务站,为全镇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四是落实普法投入。

每年将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依财力逐年增加投入,“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投入普法办公经费1.5万元。同时镇党委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学习制度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标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专门订购了普法教材,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中心学习组将每季度的最后两天定为集中学法日,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组干部均需按要求完成普法培训任务,并全部通过法律考试,中小学还聘请司法所负责人为法制副校长,专门安排时间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加强了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强化宣传,营造“六五”普法氛围。

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六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普法。一是利用会议开展普法。镇党委、政府每次召开乡、村干部职工会议,除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外,都要抽出一定时间进行普法学习,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形成逢会必讲法、必学法的浓厚氛围。二是找准时机普法。利用节假日、群众赶集日等时机,结合重大政策法律出台,组织人员在小城镇集中区摆摊设点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从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抽人,协同阿热勒法庭,组成法律宣传小分队深入村组开展各类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案讲法,以法说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老百姓关心的政策,讲与农村、农业、农民相关、老百姓实用的法律。全镇共举办普法宣传月活动2次,参与群众18600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500余份。三是利用各种纪念活动普法。以“12〃4”法制宣传日为主线,利用安全生产“宣传月”、“3〃15维权日”、“6.26禁毒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结合“扫黄”、“打非”、“除黑”、“三反”等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活动。适时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到镇给广大群众集中开展以《婚姻法》、《劳动法》、《治安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保密法》为重点的法律知识宣传和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四是开展培训普法。结合工作实际,聘请司法人员,对乡、村干部专题讲授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保密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10余部法律法规。并利用巴扎天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今年来,举办普法培训班5班次,受训人数达1500余人次,印发普法宣传资料近6200余份,悬挂宣传布标85余条,书写和张贴各类普法标语520余条,上街法律宣传咨询9余场次,参与群众22400人次,配置宣传车4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增强了乡村干部的法制水平,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注重四个结合,“六五”普法有序开展。

一是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把开展普法教育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对群众提出的土地承包、赡养、继承、民间借贷、支农惠农政策、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咨询及时给予答复,今年来,共接待咨询群众50余人次。二是与创建“民主法治村”相结合。坚持并深化“依法治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模式,通过层层试点、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全镇2个行政村均开展了创建活动。三是与倡导文明新风相结合。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敬老爱幼、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四是与“法律六进”工作相结合。继续开展好普法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在机关,每月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1次,每年组织1次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在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举办“六五”普法法制讲座,组织村民学习《土地法》、《农业法》、《城乡规划法》,发放宣传画,警示教育图片展,播放反,反邪教组织教育录像等,有效促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在学校,通过警示教育、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遵纪守法以及法制图片展等形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各校法制副校长到各学校上法制课50课时,受教育师生8500多人次,开展禁毒专题宣传教育学习2场次。在企业,主要是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劳动法》、《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

(四)法治为主,“六五”普法的成效明显。

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初见成效。健全各类防范措施,落实人防、物防,并贯彻“严打”方针,把普法宣传活动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打击和整治各种丑恶现象和不法行为。认真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组织各村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范村民的行为;强化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努力使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失在萌芽状态。坚持做好失足青少年和两劳、刑释解人员的“帮教”工作,两劳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纠纷逐年下降,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民事纠纷逐年减少,拐卖人口、偷牛盗马现象基本杜绝,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行政取得成效。通过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乡普法工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是依法治村见成效。依托“六五”普法,积极推进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的落实,完善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结合村务公开栏,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三、存在的不足。

通过努力,___镇的“六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我镇属于经济发展较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群众法律教育还有待加强。二是一些干部和单位对普法教育重视不够,认识不高,抓法制宣传教育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硬件设施不到位,软件资料不齐全,普法档案不够规范。三是法制宣传教育方法单调,投入偏小,人员偏少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打算。

今年是“六五”普法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二年,又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的一年,阿热勒镇将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继续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抓好“六五”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六五”普法奠定基础。

(一)继续重视和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抓好普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做好“六五”普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工作开展。

(二)继续抓好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法制学习,努力提高各个层次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参与社会各项活动的能力。

(三)继续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和普法投入,充实完善乡、村、组三级法制宣传员队伍,培养一批“学法用法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普治制度,确保“六五”普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法治进宗教场所”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发言的主题是:督查“逼”出活力,评比“竞”出动力。

“美丽**・清洁乡村”活动启动以来,我乡通过开展“三督两评”活动,坚持乡督查组每日督查、各工作组每月交叉督查、县乡代表每季督查,每季度评选清洁乡村美丽村屯和文明卫生示范户;以督查为手段,以评比为动力,以清洁乡村整乡推进为目的,创新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法,干部职工在压力中迸发活力,广大群众在激励中催生动力,有力地推进清洁乡村工作的开展。截止目前,全乡共投入资金140多万元;落实集镇及沿路保洁员21名,村屯保洁员79人;开展各类清洁整治活动200多场次,先后组织市、县、乡村干部参与义务清洁劳动5000多人次,发动群众自觉参与清洁劳动3.8万人次,清理陈年垃圾和卫生死角1025处,清运各种垃圾1500多吨,清洁水源27处,清洁河流3500多米,清洁水塘70亩,清理水葫芦面积55亩,清洁田园5320多亩,乡村环境卫生明显改观。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一是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乡政府成立了由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村和乡直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美丽**、清洁乡村”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明确了工作责任制。把美丽乡村清洁工程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范畴,建立了乡村清洁主要交通沿线分片包干、干部包屯、工作问责、集镇分片包干环卫监督巡察责任制、绩效考评、工作队管理等多项制度,以制度规范和推进活动开展。三是签订了责任状。与各村委部门签订了落实环境保护、“美丽**・清洁乡村”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各级领导的工作职责,细化各部门的目标任务,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部门和村委,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督查力度,重压“逼”出活力。

一是整合资源,配强督查队伍。针对督查权威弱化、协调配合不够、总体效果欠佳等实际,我乡从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入手,由乡纪委牵头,整合乡美丽办、党政办、监察室等部门的督查力量,组成乡督查工作组,乡党委书记亲自任督查组长,做到真督实查,实现“督”有权威。

二是严格督查内容,“挑刺找茬”攻难题。严格按县、乡美丽办制订下发的“三清洁”细则和标准要求,开展“清洁乡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陈年垃圾、卫生死角、干部作风等方面内容,对一些重点检查领域,比如交通沿线及县、乡示范屯,甚至达到了“挑刺找茬”的督查程度。对发现各村屯存在陈年垃圾现象的,督查组实行“零容忍”督查,不分原因,要求包村责任人无条件整改,不留卫生死角。

三是创新督查方式,“三管齐下”固成效。一管为明查暗访,采取先暗访后明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管为村屯互查。先后组织了六个包村组进行交叉互查,22名示范屯队长、35名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观摩互查,通过互查,看到别人的长处,发现了自己的短处,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足。三管为主要领导亲自抽查,3名乡主要领导每周至少抽出一天时间下村抽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是创新督查通报形式,落实督查结果运用。在乡政府办公一楼显眼位置专门设置一块“美丽**・清洁乡村”督查通报栏,督查组把每天进片区、村屯检查结果予以反馈责任人并在通报栏上公开通报,小问题要求当天整改完毕,工作量大、任务重的要求限期整改。两次督办不合格的,则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督查通报会,对督查发现工作先进村屯和个人给于表扬奖励,对表现后进的村屯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目前,我乡已下文对11个清洁工作先进的村屯进行了表扬奖励,对2名班子成员作了通报批评。

一份份问责制度的出台,犹如一道道“紧箍咒”,让各级人员神经绷紧,加上近乎苛刻的“挑刺”督查,使乡村干部职工有了一定的压力和紧迫感,由压力“逼”出了活力,干部工作作风更加扎实,在推进“清洁乡村”中,干部们不再呆在办公室空谈政策,从乡领导到普通干部,全部深入村屯一线,带头参与乡村清洁工作,在全乡大小村庄,随处可见手拿锄头、铁钳、扫把等保洁工具的`乡村干部身影,与群众一起打扫村道、疏通水渠、清理河道、清除杂草、清运垃圾。通过干部主动带头,群众积极参与,“清洁乡村”活动在**掀起了阵阵热潮,乡村环境卫生一天一个变化。

三、建立评比制度,激发群众动力。

由乡党委政府围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三大内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在全乡范围开展环境卫生大评比活动。

一是在农村区域开展“美丽自然屯”“文明卫生家庭户”评比活动。“美丽自然屯”分乡级和村级两个档次,获得“清洁美丽屯”荣誉的村屯优先安排村庄道路硬化、水渠建设等民生项目;获得乡级一等奖优先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建设项目;二等奖优先安排不低于15万元的建设项目;三等奖优先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建设项目;获得村级一等奖优先安排不低于5万元的建设项目,同时列为下一年乡级示范点,二等奖优先安排不低于3万元的建设项目。“文明卫生家庭”评比由各村每季度推荐出8户“文明卫生家庭”入围,乡评比小组对入围家庭再进行考核筛选,分数排前五名的为本季度“文明卫生家庭”户。下一季度除评选新的“文明卫生家庭”户外,还将对上一季度的“文明卫生家庭”户进行回访,如回访两次成绩均不达90分的,将被摘牌。

二是在集镇区域开展“美丽单位”和“文明卫生家庭”评比活动。每季度对驻集镇各单位进行一次评比打分,年底将评比分数累计,奖励排名前2名单位,授予“美丽单位”称号并给予相应物质奖励。()获得“文明卫生家庭户”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

目前,我乡已经按评比方案要求开展了两次环境卫生大评比工作,在农村先后评出季度“美丽村屯”5个,“文明卫生家庭户”53户,在集镇先后评出了“美丽单位”3个、“文明卫生家庭”8户。通过开展环境卫生大评比活动,村民自觉参与清洁乡村活动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工作动力明显增强,由刚开始的“要我做”,变为现在的“我要做”,有过半数村屯农民群众已经主动出工出劳进行保洁,其中部分村屯群众保洁已经形成常态化,在全乡营造了村村比美丽,户户赛清洁、清洁乡村争优赶先的浓厚氛围。

总之,虽然我乡在“清洁乡村、美化家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美丽**、清洁乡村”活动的具体要求,再宣传、再部署、再动员,从发动群众、转变观念入手,强化领导,创新举措,因地制宜,全方位推进“美丽**、清洁乡村”工作,不断加快我乡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三

我们**镇是运城市较为偏远的山区乡镇。早在五十年代初,我们就在柏王山下建起了图书室。1984年学习外地经验,与文化站图书室合并成如今的文化中心图书室。

图书室现有管理人员4个,藏书36000册,固定读者1500人,年图书流动量6xx册次。主要担负着全镇9个村民委员会46人自然村,10余个驻镇企业、学校以及驻镇单位图书爱好者的图书借阅任务。

一靠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靠全社会共同支持、帮助;三、靠王玺卿这样兢兢业业的管理人员,可以说,没有王玺卿,我们**图书室就不可能坚持50提,更不可能有今天的规模与影响力。1951年图书室刚成立,王玺卿就参加了图书室管理工作,1994直到年去世。四十多年来,他与图书室一起走过了一条艰难而又曲折的道路,他把毕生的精力都献验了所热爱的图书室事业。四、靠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图书管理和图书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此,近年来,我们坚持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将他们选送到市图书馆或同级文化机构拜师求教,并定期聘请市馆专业人员前来我室进行讲课、示范、带班,不断促进图书室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使管理员真正做到业务精、素质硬。五、靠搞好服务发挥图书作用。藏书是为了利用最大即度地发挥图书的教育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家业科技致富服务,这是创办图书室的根本宗旨。为方便群众和广大青年的借阅,我们采取了“一送、二借、三设点”的便民服务方式。一送,是定期给行动不便的老人或病人送书上门;二借,是图书室定时借阅,节假日照开不误,做到开馆时间经常化;三设点同是根据全镇居住分散、效能不便的.特点,以自然村为主设图书服务点极大地方便了读者借阅。

为真正发挥图书作用,我们图书室还办起了各种板报、读书心得专栏,定期向介绍、推荐最新的家业科技资料和信息,为群众寻找勤劳致富的良策。同时,我们图书室经常开展有益的图书活动,如知识竞赛、读好书寻妙计等活动。通过读书使群众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学科学、用科学”意识得到增强。

通过图书室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地图书的兴趣越来越强,科技致富的招数也越来越多。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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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四

乡镇人大主席,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一次重要创新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网站补充,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如何将工作开展好,促进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地发展,是当前乡镇人大主席亟需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要做到“四要”:

一要转变观念,树立认同意识。工作是否有所为,工作者对自身工作产生认同意识是前提,乡镇人大主席对此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要转变“不想干、不敢干”的消极观念,转变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工作作风,热爱人大工作,热心人大事业,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依靠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协助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立足本职,尽心尽力做好人大工作。

二要加强学习,强化业务能力。人大与党委、政府有着不同职务内涵、职责范围,人大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与程序性。因此,这就对乡镇人大主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认真学习人大相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人大业务,向同行讨教、其他乡镇取经,利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例会的机会,主动求教人大常委会同志,努力摸索人大工作的客观规律,提高综合素质,强化业务能力,逐步探寻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大工作方式方法,适应自身岗位需要。

三要与时俱进,提高工作质量。人大工作的开展,质量的提高,离不开广大代表参与。要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联系,采取举办学习培训班、专题性考试及传帮带等形式,提高代表素质,让代表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网站义务;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本乡镇相关改革开放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网站经济建设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执法情况的视察检查活动、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活动、联系选民活动等,为党委、政府献计献力,发挥代表在乡镇建设中的推动作用。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实际,积极引导,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树立代表观念、依法办事观念、责任观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激活代表监督意识,加强对人的监督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网站事的监督,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四要清正廉洁,践行荣辱宗旨。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工作的特殊性以及“身正为范”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性,要认清荣辱与自身的关系,努力以此作为自身行为的准则。要常思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在生活上知足,在学习上知不足,在工作上不知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百姓利益无小事,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两个务必”,廉洁奉公、谦虚谨慎、以身作则,树立人大干部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良好形象。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五

(2010年7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受理来信来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更好地服务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是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在基层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机构规格与基层院其他内设机构相同,和其他内设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三条。

派出院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地域管辖范围应当合理划分,及时调整。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遵循立足检察职能、方便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五条。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四)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经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对基层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派出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等工作。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以驻地乡镇为定点,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村社和农场生产队。

派出院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巡回检察的同时,应确定其他乡镇及农场的巡回检察责任部门,确保实现对派出院辖区所有乡镇及农场同等、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受理来信来访。

第七条。

参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阅读无误后,由来访人和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来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检察室收信专用章。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自首,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自首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登记表》,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部门)。

第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以及与办理控告、举报案件(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来信来访,应当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周五前将本周受理的信访事项移交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告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移交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周五前向派驻乡镇检察室书面反馈其上周移交的信访事项审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信访人。

派出院业务部门办结信访事项,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抄送受理该信访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受理并移交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情况报主管检察长。

第二十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二节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建立工作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下访巡访、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与相关单位建立涉检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信息。

第二十四条派出院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应当明确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加强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负责检察信息联络员的管理。检察信息联络员不得参与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定每周一至二个工作日到驻地乡镇外的乡镇、农场巡回走访或接访。

派出院每月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接访一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在辖区内公告办公地点、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辖区内所有乡镇、农场设臵举报信箱,定期开取,及时交内勤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信访需求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交通不便的群众,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上门接访。

第三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外的乡镇、农场,由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协调巡回检察责任部门,每月至少到一个乡镇或农场巡回接访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走访和接访应当做好登记,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赔偿,以及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通报案件关联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的,协助业务部门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重信重访、可能引起集体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层报检察长,落实化解责任。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包括公开听证调解、邀请第三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调解以及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方式,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与辖区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联系,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派出乡镇检察室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与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第四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涉检信息和信访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对其他社会管理中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节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第四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掌握辖区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逐件填写《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于每周五前移送派出院自侦部门办理,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派出院自侦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四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对辖区内案情简单、取证难度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第四十六条。

初查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依法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一般应当秘密进行,需要公开初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并依照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进行搜查。

第四十八条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主办,并确定其他协办检察官及书记员。

第四十九条承办检察官应当制订初查方案,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查。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线索评估的意见;

(二)初查的方向、范围和目的;

(三)初查的时间、方式和方法、步骤;

(四)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及应急措施;

(五)初查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的安排、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六)初查中的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预案。

第五十条初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身份等个人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或者部分属实;

(五)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署实名举报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所举报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初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有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毁灭罪证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检察长。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终结。初查发现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或取证困难不能按期终结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四条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初查期间因被调查对象有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况不宜继续初查的,或者因有关知情人长期无法查找或者不作证而无法继续初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初查的,应当中止初查。中止初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初查。中止或恢复初查,由承办检察官填写《中止/恢复初查审批表》,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初查,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但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经初查不认为是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处理。

(五)被调查对象死亡的,终止初查。

第五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及初查中收集的案件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处理。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同时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的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八条。

经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并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应当自侦查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抄送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初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需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应当向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第四节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向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自行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需要提前介入辖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应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在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同时抄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

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仅限于提前熟悉案情,引导取证,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不得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和调解活动实行监督,采用纠正意见书的形式对人民法庭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主刑执行完毕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并报告检察长。

第六十八条。

对尚未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层报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案件管辖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监督调解过程。

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所调解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调解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调解过程和结果,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第七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开展执法活动监督时,如发现执法单位在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的,应当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节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支农惠农政策、涉农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并把宣传工作延伸到村民小组、社区和农场生产队。

第七十二条。

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派出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辖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并通报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督促发案单位实行财务、政务(村务、场务)公开,实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建议书必须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派出院的名义制作并送达。

第七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发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监督其全面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实行回访制度。

第七十五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务工作流程、办案机制、办案纪律等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信息等宣传资料提供给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节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派出院的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第七十八条。

派出院、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第七十九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协作配合,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出的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十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派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

第八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针对个案和派出院业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原则上业务部门主办,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

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得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发出法律文书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制作,以派出院的名义发出,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第八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轻微刑事案件,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协助配合派出院业务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自宣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工作。

第八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及住址书面告知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八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商定。

第八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监外执行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

第八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十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按照《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则(试行)》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综合工作。

第九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的检察建议书每月随《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报省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和基层检察工作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均由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和检察统计软件。

第九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自行收集的涉检信息和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书面报派出院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送省检察院基层检察工作处。

重大紧急的涉检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第九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的信息、工作情况及成效、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等应当报送派出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的编辑、报送工作。

第九十六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妥善保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年底统一移交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装订归档。

第九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形成的非案件类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应当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年终在派出院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装订归档。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配合派出院办公室落实保密措施,涉密办公电脑、储存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修理、更换、报废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农场的含义是指属于农垦系统的农场和橡胶分公司;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区);国有林区、林场。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六

近年来,我镇十分重视农村财务管理,把它视作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各种矛盾和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财务管理仍然比较薄弱。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在区农林局和镇审计办对村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当前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突出以下问题。

1、财务制度不完善。有的村没有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村财务管理制度与现行实际情况不适应、不配套,出现脱节,有的村虽有财务管理制度,但缺乏资金收入、使用及效益措施,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健全、规范,接受群众监督乏力。村干部往往都掌握有一定的'经济大权,有些村随意从银行借入资金用于村办公楼、道路等非经营性建设。

2、全年财务收支实际与年初预算差距较大,有部份村自营收入不多,村级支出靠土地征用费和上级补助,拆东墙补西墙,寅吃卯粮,结果是年终决算一片“红”。

3、文书档案不健全,有的村各类档案没有及时收集装订,特别是这次股份制改革,由于档案不够规范,造成部份村民股东身份难以认定。

4、工程管理不够规范,资料不齐全,村政建设随意性,各村新村建设期数较多,造成设计费、规划费、监理等费用增大,提高建房成本。

通过调查分析,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症结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1、忽视财务管理。一些村负责人头脑中没有财务管理这根弦。一是工作忙无暇顾及;二是对财务管理认识不清;三是怕管紧了不好“办事”。因而,对农村财务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滋生和助长了某些违法乱纪行为。

2、制约措施乏力。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组长多数不懂财务和法律,造成监督不力或乱监督。

三、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规范我镇村级财务管理。

1、加强领导,强化法制意识。领导重视是抓好村级财务工作的关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特别是镇村主要领导应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财务工作,为农村会计人员撑腰壮胆,制订相应的村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

2、明确归属,强化监管职能。镇财政既有分配职能又有监督职能,由其监督管理村级财务工作是顺理成章的。其理由是:一是镇财政作为镇财政的综合部门,大部分工作都要与村组打交道。因此,对其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是切实可行的。二是村财务是农业财务的组成部分,纳入镇财政管理,有利于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三是镇财政有相对充足的人力,并在经济管理、财务处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监督管理村财务工作是完全可行的。

3、完善制度,强化约束机制。一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应着重抓好从村级收入计划到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表制度,收入、支出帐目公开制度,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度等。二是严格管理制度。要坚持“钱帐分管,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原则,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事由、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做到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日清月结。三是要坚持支出一支笔与村委会集体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彻底杜绝人人用钱、个个批钱的混乱现象。四是完善农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审批制度。镇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分析测算村级当年预算收支情况,形成收支计划报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审批下达,村级必须遵照执行,并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是要认真落实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各村一定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规范财务公开制度,不仅每月要将支出情况采取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还要及时对村民对村支出了解的情况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村民对支出情况的了解,从源头上杜绝因为财务不公开不透明,群众不理解而引起的各类上访、闹事事件。

总之,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稍有放松,就可能造成村级财务混乱,引发农民上访,危及农村社会稳定。我们只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寻求多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同形式的农村财务管理方法,才能能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搞好,使之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坚强后盾。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如何顺应“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要求,满足广大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为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海南检察机关2008年提出了“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农村”的工作思路,确立派驻乡镇检察室为新时期海南检察机关更好服务基层群众的平台,先后设立了37个派驻乡镇检察室(简称“派驻室”),覆盖160个乡镇、59个农场、13731个自然村,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司法服务。

实践证明,派驻室不仅是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的窗口,还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服务基层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更是海南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平台。

一、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畅通群众诉求的门户窗口。

近年来,海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完善“定点加巡回”工作模式,建立起由派驻室、检察工作联络点和检察信息联络员组成的“三级”村镇检察信息网络体系,定期接访、巡回走访、随时接访和检察信息联络员及时传递社情民意动态,搭起了检察机关听民声、察民情、体民忧的制度平台,有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了“零距离、低成本”的诉求渠道,既拉近了检察机关和基层群众的距离,又便利了基层群众反映诉求,促进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派驻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维护基层群众权益提供了前沿岗哨。2008年以来,全省派驻乡镇检察室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53件,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6件,监督纠正监外执行违法148件,监督纠正法庭审判活动违法63件,及时处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有效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廉洁。

三、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纯洁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有力抓手。

派驻室充分利用其“身在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有效履行发现和协查农村职务犯罪职能,2008年以来共收集职务犯罪线索884件,协助查处涉农职务犯罪248件483人,及时清除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腐败分子,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的执政基础也意义重大。同时,各派驻室还建立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教育的基层组织人员达3.7万余人次,有效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省委书记罗保铭在省委六届六次全会中指出:“这几年,我省首创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基层反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不仅要求检察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做到“检察为民”、“检察便民”和“检察靠民”,更要求检察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基层一线,在实践锻炼中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2008年以来,海南检察机关从各级院分批次选派年轻干部到派驻室工作锻炼,并要求他们“真正住下来、真心沉下去”,扎根基层,心系农村,与基层群众同甘共苦,为打造一支会做群众工作的检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因此,海南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精神,进一步深化派驻乡镇检察工作,充分利用其平台优势,自觉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权益。(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八

1、是否存在撂荒耕地的情况。

经调查,全县耕地总面积65.4万亩,近年来种植面积大约在35万亩左右,占耕地总面积的53.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宁武属于土石山区,土地相对贫瘠,总体质量不高,连续耕作粮食产出量较低,必须进行休耕。因此,我县轮荒现象较为普遍突出,基本不存在撂荒现象。

2、是否存在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行为。

近年来,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和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我们一方面加大对乡村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投资30万元组织乡、村两级干部550余名在忻州顿村举办了4期的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效增强了基层干部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始终保持对乱占滥用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发现问题,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乡村干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经我们自查,近两年来,未出现村干部私自转让土地和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同时也未出现高污染、高耗能禁止类建设项目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

3、是否存在借用土地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进行私挖滥采的情况。

2008年8月,省政府《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下发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对辖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工程的监管,坚持把这些项目工程纳入国土资源日常巡查范围和执法检查重点,不阶段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打击。2010年4月上旬,针对境内个别工程项目借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有所反弹,由书记、县长亲自带队,对全县所有借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工程点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撤离大型机械152台(件),拆除工棚600间,遣散非法民工427人,给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存在借用土地复垦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进行私挖滥采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多年来,我们始终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认真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特别是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使用土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年度用地安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经自查,未出现违反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建设的现象。

6、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情况及处置整改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两通知、一规范”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卫片图斑涉及的地块,逐宗进行实地查对核实,并进行了相应处理。经自查,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我县违法占用耕地共2宗23.16亩,其中:潞宁孟家窑煤矿新井建设违法占用耕地12.35亩,省级重点工程华能宁武东马坊风电场违法占用耕地10.81亩。形成违法占地的原因是,前者为资源整合矿井新选址,后者为华能风电项目报批占地位置与实际建设位置发生了改移。对此,我们严格按照《山西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并对潞宁孟家窑煤矿进行了6.58万元罚款处理,对公司总工赵明和1名村干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华能宁武东马坊风电场写了书面检查。

7、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问题严重地区的有关人员是否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近年来,我们严格实行土地动态巡查制度,不断加大对城乡违法占地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全县基本没有出现大的违法用地现象。

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况。

经自查,2007年至今省市批复我县的农转征用地,全部按期开工,未存在闲置现象。

2、是否存在工业用地项目违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经自查,未出现此类现象。

3、是否存在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工地情况。

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规划办事,未出现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项目工地情况。

4、是否存在向其他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违规供地的情况。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未向其他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违规用地现象。

5、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情况,2007—2010年度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及整改情况。

2007年至2010年,我县共批回建设用地245.5727公顷,实际征地245.5727公顷,供地103.0851公顷。其中:2007年批回建设用地19.0811公顷,实际征地19.0811公顷,供地19.0811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均达到100%;2009年批回建设用地179.3628公顷,实际征地179.3628公顷,供地48.3628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分别为100%、26.96%;2010年批回建设用地47.1288公顷,实际征地47.1288公顷,供地35.6412公顷,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分别为100%、75.63%。

2009年尚未供应的131公顷土地,为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未及时供应的原因是:该项目实际建设位置与报批位置不符,部分线路发生了改移。我们已责成项目承载单位重新进行勘测定界并组织上报用地资料。

2010年尚未供应的11.4876公顷土地,为华能东马坊风电场建设用地。未及时供应的原因是:该项目部分塔基位置与实际报批位置不符。我们已责令企业重新组织上报用地资料。

有关乡镇文化活动经验材料篇九

“六五”普法以来,上犹县矿管局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普法为工作重心,在市矿管局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五年规划,努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普法宣传教育专项工作。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实际的成效。

一、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针对我局的工作实际,成立“六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依法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联络员、协管员等基层队伍,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普法学习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普法实施方案。

1、领导干部落实学法用法。20__年-我局领导干部开展集体学法学习多次,还参加了普法学习会议,并有会议学习记录。通过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了分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领导干部的各项业务水平。

2、干部职工落实学法用法。制定了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年初有学习宣传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20__年至20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涵盖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等,活动都有考勤记录及考试资料记录,有效提高了干职工的法律意识。

3、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分局制定了“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对“法律六进”工作有安排有部署。征订普法教育材料,并进行集中学习,切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4、“12.4”法制日重大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根据单位实际和不同对象的特点,分层次、有重点的及时宣传《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各时期、各个阶段不同特点,有针对性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学习宣传资料、开展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授课活动等方式来扩大学法的宣传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

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加强落实。

三年来,我局把“加强法制教育推动依法行政”作为重点,牢固树立“一手抓服务经济,一手抓法制建设”,以稳定促发展,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干部职工教育的重点作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立足点,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以及各个时期的特点,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深入学习和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2、重点宣传中央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大政方针,突出宣传加强矿产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严格执行矿权出让制度。宣传保护矿产资源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面向矿山企业宣传依法开发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法规。

3、为保证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制定了开展矿山巡查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矿管工作落到了实处,从而有效地加强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秩序保护工作,形成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五、完善体制,规范管理、依法行政。

1、建立和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一是落实了矿管工作政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加强政务公开的内外监督,使政务公开各项内容落到实处;二是建立了公开查询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执法动态巡查台帐、信访登记台帐等,对具体办理业务人员的任务、责任等张榜上墙,业务程序、规章制度做到了规范、公开,使群众办事有目标、有对象,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公开了矿业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并设有举报箱。

2、制定了岗位目标考核评分制度及奖惩办法,对矿业权审批、矿业管理、土地监察、廉政建设、财务档案等管理岗位制定了评分标准,建立了考核内容,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提高了服务意识,提升了矿管部门形象。

3、建立矿业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监察作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从管理制度、管理环节、管理体制和完善落实法规制度入手,全面进行执法检查,推动了依法行政与做好各项工作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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