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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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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汇总11篇)
2023-11-11 10:30:06    小编:ZTFB

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撰写合同时,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合同的签署之前,请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一

为使酒店的采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合理控制成本,加强内部工作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部门。

酒店设立专职采购部,隶属酒店财务部管理,接受财务总监、成本控制、集团稽查部及其它部门的监督,全面负责酒店的采购工作.

二、采购部工作基本要求。

1.所有采购项目均需董事会签批授权及酒店财务部批准同意。

3.所有采购物品的品质须保持一惯稳定。

4.采购部工作人员须对自己采购物品的价格和品质负责。

6.所有供应商名片、报价单、合同等资料及样品采购部须登记归档并妥善保管,有人员变动时须全部列入移交.上述资料及采购人员自购物品价格信息采购部每天须录入至采购部价格信息库.

8.采购部禁止采购任何未下申购单的物品,否则财务部将不予以报销。

9.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品或私自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

10.采购部负责跟进各协作厂商的货款及时签批支付事宜.对到期的应付帐款,酒店应及时支付,以建立酒店良好形象,维护酒店财务信誉,同时也为日后的采购工作提供便利.

三、采购审批程序。

1.申购单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经理(仓库主管)资产会计复查董事同意采购部询价财务总监稽查部行政办。

董事会申购单返回采购部。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元以下的由采购部现金自购的物品,采购部须事先货比三家,并在申购单上注明询价结果和选定的供应商,经董事会最后批准后方可采购.酒店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将对价格及品质进行不定期抽查.

2.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财务审批行政办审批董事会审批盖章或签字。

执行合同或协议。

评定小组由采购部、使用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集团稽查组成。

3.赊购(月结)物品采购审批程序。

蔬菜、肉类、冻品、三鸟、海鲜,水果由各厨主厨直接下单至采购部叫货.其它物品按上述第1、2、3款程序执行.

各月结供应商选定办法:采购部每月每类物品均应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采。

购部、使用部门、主管副总、财务部和集团稽查部组成供货商评定小组,通力合作,进行价格及质量的比较和讨论,选定供应商。采购部及上述相关部门可分头或联合组织市场调查,根椐市场调查的价格,与供应商确定固定的一个月的供应价,在此确认期间内,供应商将按此固定价格提供酒店所需的物料.

四、采购监督。

采购成本的控制由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共同完成,平时各部门应及时到市场上了解价格行情,以促进酒店采购成本的控制与监督.

五、供应商管理。

1.财务部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牵头,组织财务部、采购部、使用部门及集团稽查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酒店每类物品须有至少三家供货商),淘汰部分不合格供货商.

2.选用供应商角度采用1+2+n原则,所谓1+2+n是指一类商品一个主供应商、2个辅助供应商、n个考察供应商。这类商品只有一个主要供应商,大约70%的物资从他手中购买。2个辅助供应商提供大约20%的物资,一旦主供应商出现问题能有其他供应商立即顶替。数量不限的考察供应商既是辅助供应商的后备力量,也使酒店在采购极其特殊物资时无购买死角。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二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xxx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七)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七条(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

第八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第九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双方已有约定的,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操作实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通知本人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通知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通知本人,明确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九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或培训协议)。

第二十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xxx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四

第四十一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原《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第四十三条执行本规定发生技术性争议时,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作出技术鉴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解释。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五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必须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运行时不发出任何剌耳噪声,整车噪声达到《机动车辆允许噪声》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办理年审,不准行驶。

第十七条在市区和城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在有栏杆、绿化带分隔的分车道和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以及禁鸣喇叭路段,不准鸣喇叭。禁鸣喇叭的路段,由公安部门规定并树立标志。

非禁鸣路段,白天非紧急时不要鸣喇叭,需要时,应短鸣,不超过一秒,连续短鸣不许超过三次;禁止用喇叭叫人、叫门;二十三时至翌晨五时禁鸣喇叭。

第十八条禁止拖拉机进城行驶,禁止行驶的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的高音喇叭和警响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任何车辆装卸货物时,应文明装卸,减轻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各类机动船必须装置有效的消声器。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应使用电笛,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三条船舶进入港区后,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不得乱鸣声号。公务船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喇叭及警响器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控制交通噪声的需要,公安部门、港务监督可规定禁止高噪声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时间和地区。

第二十五条火车进入车陂以西、珠江大桥以东、只准使有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六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们在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市区架设、使用高音喇叭,因特殊需要架设、使用的,需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文娱、体育场所和商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对其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用音响设备,广播方式招徕顾客或沿街宣传商品。

禁止任何人在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喧哗吵闹,干扰四邻。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燃放鞭炮。

茶楼、饭店、宾馆、酒家、招待所、餐厅、饮食店档及寺庙、道观等禁止任何人在其范围内燃放鞭炮。

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前,禁止个人在市区、县城燃放鞭炮,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十五)和国庆节除外。

第三十四条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半、二十二时至翌日七时,禁止在住宅区、宿舍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制作家俱、维修房屋,家庭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影响四邻。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七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八

根据《xxx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遵循的原则。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b工作岗位;

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劳动报酬;

e劳动纪律;

g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a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b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

c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b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条、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九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十

第三十五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城市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违反下列条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一项或多项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按《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按要求限制作业时间的,每晚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不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重新规定其治理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加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封存产品。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改正,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下列条款的,分别由公安、港务监督、航政、交通监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给予一项或多项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的,对驾驶员罚款十元,吊扣驾驶证,并拆除怪者喇叭。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对驾驶员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吊扣驾驶证。

在禁鸣喇叭路段鸣放喇叭的,对驾驶员处以五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给予三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予以拆除怪音喇叭,并对责任人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影响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取消承包工程资格。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罚或没收音响设备。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对燃放鞭炮本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茶楼、饭店、宾馆、酒家、招待所、餐厅及饮食店挡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经教育仍重犯的,加重处罚,并没收其工具或音响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直接责任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十元至五十元,并建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区、县环保部门、市环境监理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申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履行的,或经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裁决后仍不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噪声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的研究;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费用的补助;奖励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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