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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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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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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一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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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

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最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

凝聚全社会力量遏制艾滋,从你我开始。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三

3月19日,为增加大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了解,让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中医药防治知识及进展,一场艾滋病防治知识专题讲座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七楼一大教室举行。讲座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教授主讲,参听研究生有100余人。

王教授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大量实地图片资料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艾滋病病毒及传播途径、临床表现、防治措施、流行现状以及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现状和进展等知识。

王教授从自己多年在河南、云南等地农村走访、医疗艾滋病患者的经历和感受中谈到,艾滋不仅仅是个医学问题,它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当今社会歧视艾滋病人的例子比比皆是,染艾者的就医权、就业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人权还不能得到全面保障,生活中的各种歧视以及不公平待遇的往往超过了疾病本身所带给他们的痛苦。他呼吁大家不应该歧视染艾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权,关怀染艾者,同时加强艾滋病防控意识,远离毒品,洁身自好,并提出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性行为。

“如果大家都能成为一名艾滋病宣传员,那么营造全社会关注艾滋、预防艾滋的良好社会氛围则指日可待。”王健教授在讲座中对大家说。他鼓励大家投身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来,最后,大家还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王教授一一作答,并就大家在今后的医务工作中,当接触到艾滋病人时如何进行沟通这点做了详细的介绍。

王教授精彩的演讲博得了学生们阵阵掌声,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四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效果,7月12日,我县在半边花园开展以“携手防艾抗艾共建健康德昌”为主题的艾滋病防治攻坚百日宣传活动。

活动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常态化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打好艾防宣传教育之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德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通过义诊咨询、万人签名、艾防工作者倡议、文艺演出、有奖问答等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艾滋病知识和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宣扬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品1200份,安全套1.1万只,取得了良好的'防艾抗艾宣传效果。

副县长卢平,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参加。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六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七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效果,7月12日,我县在半边花园开展以“携手防艾抗艾共建健康德昌”为主题的艾滋病防治攻坚百日宣传活动。

活动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常态化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打好艾防宣传教育之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德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通过义诊咨询、万人签名、艾防工作者倡议、文艺演出、有奖问答等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艾滋病知识和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宣扬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宣传品1200份,安全套1.1万只,取得了良好的`防艾抗艾宣传效果。

副县长卢平,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参加。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八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新的传染病,是80年代初从非洲绿猴传染给人类的,该病毒进入人体后主要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失去免疫力,最后导致各种难以治愈的细菌、病毒、原虫感染和恶性肿瘤而失去生命。目前没有有效疫苗预防,也没有根治它的药物,一旦感染,100%的发病死亡。

2、艾滋病是怎么传播的呢?

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物中。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条,一是血液途径传播,通过血液传播的途径很多,如输血、共用注射器(共用注射器吸毒、医疗注射)、医疗器械、针灸、刮痧、纹身、拔牙、理发等均能引起艾滋病的传播;二是性接触传播,性接触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方式,可通过男女之间、男性同性恋之间的性接触传播;三是母婴传播,母婴传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胎盘直接传播、二是分娩传播、三是生后母乳喂养传播。

3、日常生活接触会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抵抗力较弱,在物体上能存活3天,在液体中能活15天。对低温冷冻、紫外线不敏感外,对加热、曝晒、一般消毒剂如70%酒精、10%漂白粉、2%戊二醛、4%福尔马林、35%异丙醇、0.5%来苏和0.3%过氧化氢等处理10分钟,可灭活病毒。因此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一起工作、一起游泳、学习、吃饭、共用电话、厕所、咳嗽、打喷嚏、蚊虫叮咬不会传播艾滋病。

4、献血会传染艾滋病吗?

单纯献血不会引起艾滋病传播。有人担心献血时采血器械不清洁,会引起艾滋病的传播,这是不必要的。目前血液机构使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无菌器材,不会引起任何传染病的传播;还有的人想献血,对血液机构的流动采血车不放心,那是没有必要的,目前,我们潍坊市为了遏制以艾滋病为主的各种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在全市只设一处中心血站,就是潍坊市中心血站,为满足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方便无偿献血员,设臵了多辆流动采血车,在潍坊市和各县市区流动采血,希望18-55岁青壮年,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为社会做贡献。

5、无偿献血是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对吗?

1998年以前,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自职业献血员,过去的职业献血员不进行艾滋病的检测,献血员在进行献血浆时,相同血型的人血球混合,再还输给每个献血员,在献血员中一旦有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就会传播多个献血员,继而,多个感染者继续传播更多的献血员,造成了献血员中艾滋病的传播,献血员中艾滋病感染率非常高,河南省献血员艾滋病感染率高达10%,因此,职业献血员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现在血液机构采集血浆是一人一套采血、离心、分离、器材,不会再有因献血浆造成艾滋病传播的现象。

国家为了杜绝职业献血员传播艾滋病等传染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施行。《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因此,无偿献血是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乙型、丙型肝炎等传染病的有效措施。

6、患性病更容易造成艾滋病传播?

艾滋病可通过性接触传播,其主要传播原理一是男性的精液、女性的阴道分泌物中,均有大量病毒;二是病毒可通过男女生殖器官破损的粘膜进入体内,造成相互传播。一般患性病后,均有不同程度的生殖器官粘膜破损,所以患性病更容易造成艾滋病传播。

7、为什么男男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男性同性恋人群,占成年男性(15-49岁)总数的2-4%,现在随着交通、通讯的发达,该人群的交流范围也日广泛,对艾滋病的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常男女过性生活,主要采用阴道交,女性阴道上皮细胞为鳞状细胞,相对不易破损,但一方为艾滋病感染者,另一方的传播机率也是很高的。男男同性恋者多采用肛交,肛门上皮细胞为柱状细胞,很容易破损,精液中的病毒乘机从破损处进入机体造成感染,感染的机率远远高于男女性生活的传播。在当前我国各地的男性同性恋人群,经化验检查,艾滋病病毒的平均感染率高达2-3%,大大高于一般人群感染率。我国同性恋人群中的感染者已开始陆续发病。

8、何为艾滋病的“窗口期”?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能立即检查出来吗?

感染期,也叫“窗口期”。因此,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不能立即检查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

艾滋病的窗口期一般为2-12周,最长6个月,平均3个月,当你怀疑自已感染了艾滋病,请你度过3个月后,再到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检测,必要时6个月再检测一次。

9、何为艾滋病的“潜伏期”?

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不会立即发病,要经过很长的病毒携带期,即潜伏期,此期的主要特点是没有临床症状,为无症状的hiv感染者,体内有艾滋病病毒(hiv),可查到病毒抗体。潜伏期长短,因人、因感染方式及地区不同而异,潜伏期短至数月,长达20年,平均7-10年。

由于艾滋病潜伏期长,无任何临床表现,不易被发现,给防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目前我国实际有艾滋病感染者100万人,但防疫部门只掌握感染总人数的20%,有80%的感染者还隐藏在正常人群中继续引起配偶、他人的传播。国家为了及时发现感染者,防止二代病例发生,对所有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者实行免费政策,希望有可能被感染艾滋病的人员主动到防疫站进行检测,以排除是否感染了艾滋病,防止传播家人、他人。

10、哪些人是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应进行艾滋病的化验检查?

11、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措施有哪些?

目前,预防艾滋病没有疫苗,也没有根治药物,药物只能延长患者的生命,一旦感染必须发病死亡。国家预防艾滋病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艾滋病病的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防范意识,远离艾滋病的危害;二是对高危人群采取干预政策,如对吸毒人群、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等重点宣传干预,发展同伴教育,对吸毒人群设立美沙酮门诊,对性乱人群推广100%的安全套;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防止二代病例发生。国家为及时发现正常人群中的感染者,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如加强了医疗机构病人、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外来高发地区人口、在押人员、既往有偿献血人员等各类重点人群检测,对所有自愿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政策;四是对病人和感染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

12、“四免一关怀”政策有哪些?

国家为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对艾滋病防治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是艾滋病患者可得到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

二是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

三是对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咨询检测,并对检测者保密。

四是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治疗。

一关怀: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与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患者参加生产劳动。

13、个人如何预防艾滋病?

一是增强社会责任感,防治艾滋病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一公民和家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家庭、子女和后代,每一个人都有被感染的机会,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不受艾滋病的危害,请你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二是要注意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如何预防,同时要做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员,向朋友、同事、邻居、家人,特别是青年、青少年子女,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防治知识,提高自我和他人防治知识水平。

三是提高防范意识,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各种人群中都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时刻有被感染的可能,要提高警惕,做到尽量不输血,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洁身自爱,不吸毒、不性乱,一旦有不规行为,一定要100%的使用安全套。

四是积极检测,以往有献血、血浆、输血、共用注射器吸毒、不洁性行为者、同性恋者、外来妇女等,应主动到防疫机构检测,确定是否感染,已防止二代病例传播。

14、蚊虫叮咬会传染hiv吗?

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这可以从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结果和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研究结果两方面证明。一是hiv在蚊虫体内不能存活,它被蚊虫作为食物消化掉了。二是叮咬了hiv感染者的蚊虫口器上的hiv数量远不足以感染它叮咬的下一个人。三是蚊虫的食管与唾液管不是同一条管子。它从一条管子吐出唾液,由另一条管子吸入血液。血液的吸入是单向的,不会再由食管吐出来。

15、在游泳池游泳有感染hiv的危险吗?

内。此外,游泳池的水中含有消毒剂含氯石灰,能很快杀死hiv。即使游泳池水中含有hiv,其单位体积中所含的hiv浓度极低,也不足以引起感染。

16、输血、注射、治牙会感染hiv吗?

如果所输的血液经过严格的检测,注射用具真正做到一人一套,治牙用具也真正做到一人一套并且严格消毒钻头,感染hiv的机会是微乎其微。但是,如果行医者没有严格执行血液检验及医疗消毒制度,仍有感染hiv的可能性。

17、什么时间检测hiv抗体呢?

如果怀疑自己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最初进入人体到产生可检测出病毒抗体的时间,通常为两周到三个月,甚至可能到六个月。因此一个人如果有了一次“危险行为”,害怕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立即去作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这时下结论说这个人没有感染上艾滋病还为时过早,而应该在过了“窗口期”后再做一次检查。如果第二次检查没有问题,才能确定此人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但还必须确定此人在第二次检查前再没有过新的“危险行为”。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人的确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即使在所谓的“窗口期”,此人仍可传播艾滋病病毒。

18、什么是艾滋病母婴传播?

母婴传播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将艾滋病病毒通过胎盘的血液循环,传播到胎儿体内;或是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经过已被污染的阴道时被感染;或是在出生后,通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的乳汁喂养,从而将病毒传染给孩子的情况。

19.何谓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一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手抓伤、口咬伤,或物品、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20.职业暴露后局部应如何处理?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1.职业暴露后多长时间预防用药?

一旦职业暴露,目前可进行预防性用药阻断,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因为艾滋病病毒一般在24小时内进入人体易细胞,一旦进入细胞后,应用抗病毒药物作用就不大了。因此,最好在暴露后4小时内实施用药,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九

1、正确使用安全套,幸免共用注射器,有效预防艾滋病。

2、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社会。

3、预防艾滋有良方,出门不沾毒和娼。

4、拒绝毒品,珍爱生命,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5、预防艾滋,主动咨询,免费检测。

6、年青人,不要让艾滋病毁了你的青春和前程!

7、安全套,防艾滋,性福又健康。

8、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9、外出寻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10、生命安全帽,健康安全套。

11、全民动员,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12、防艾麻烦一下子,远离艾滋一辈子。

13、关怀艾滋病病人,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

15、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16、依法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17、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18、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9、致富十年功,乱来一场空。

2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21、防治艾滋病,你我同行。

22、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23、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24、为了家人,为了自己,爱惜生命,预防艾滋。

25、红丝带温情暖农家,艾滋病预防就不怕。

26、手牵手关注性健康,心连心预防艾滋病。

27、伸出温暖的'手,感动冷漠的心——关爱艾滋病人,从心的沟通开始。

28、积极预防艾滋病,维护家人健康,靠你靠我靠大家。

29、艾滋不可怕,怕在不识它,国家有政策,四免一关怀。

30、讲求科学,预防艾滋,珍爱健康,促进和谐。

31、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经传播。

32、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33、预防艾滋支一招,洁身自爱安全套。

34、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35、出门打工要赚钱,娱乐生活需安全。

36、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37、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3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40、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41、走南闯北去打工,预防艾滋在心中。

42、艾滋防为先,洁身记心间!

43、安全施工安全帽,安全性事安全套。

44、性福不设防,“艾”你没商量。

45、拒绝毒品预防艾滋,珍爱生命拥抱健康。

46、艾滋病毒会传染,自重自爱是关键。

47、安全套,套安全。

48、求学奋斗前程美好,远离艾滋洁身自好。

49、防艾有妙招:一要戴套,二莫滥交!

50、千好万好健康最好,你好我好洁身自好。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十

为提高广大社区群众艾防意识,积极响应国家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五进”拓展年的活动,20xx年7月13日,顶着炎炎烈日和40度高温,市疾控中心疾控科和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来到三江街道某村,向老年朋友们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宣讲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年朋友们讲述了艾滋病的.防治与预防措施等知识,并通过老年人艾滋病的典型案例的分享,对老年人群进行警示,艾滋病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提高防艾意识。随后艾防人员还发放了艾滋病宣传折页,通过现场讲解使在场的老年人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艾滋病,得了艾滋病不但对个人的健康有比较大的危害,对家庭和社也都会有影响,但艾滋病也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并不可怕,如果发生高危行为,需要及时到疾控中心和相关医院进行咨询检测,做到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

近几年我省老年人群艾滋病疫情呈现上升趋势。老年人防艾意识不强,感染艾滋病后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降低生活水平,造成社区内的传播。市疾控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艾滋病防治宣传,开展艾滋病进社区系列活动,让他们意识到艾滋病的危害,以降低社区居民感染艾滋病的风险。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将在学校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但是,没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不意味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由于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了防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相关解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不用担心结婚、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因为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解读:hiv感染者和病人在获得社会的理解、帮助和支持的同时,还有防止将疾病传给他人的义务和责任。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答:艾滋病的医学名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quiredimmunedeficiencysyndrome,英文缩写aids),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艾滋”是它的英文缩写“aids”的音译。它是由于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所引起的、具有一系列复杂症状的综合症。

二、什么是艾滋病病毒(hiv)?

答:艾滋病病毒的医学名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英文缩写hiv),它侵入人体后破环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三、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哪些不同之处?

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是还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没有被确诊为艾滋病的人。

艾滋病病人指的是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且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被确诊为艾滋病的人。

二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携带艾滋病病毒,都具有传染性。

不同之处在于艾滋病病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没有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外表看起来跟健康人一样,所以从外表上并不能看出一个人是否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病人可能需要数年到甚至更长时间。

答:艾滋病病毒的特性主要有两个:

1、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或者通常用的化学清洁剂或消毒剂(如碘酒、酒精或医院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消毒药品)都可以杀死这种病毒,甚至用自来水冲刷,水中的余氯就会使它失去活性。另外,艾滋病病毒不能在昆虫(如:蚊子、跳蚤等)体内存活。

2、具有迅速变异能力。艾滋病病毒的“外貌”经常发生改变,有许多的亚型。例如,最早引起艾滋病流行的i型病毒(现在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现有11个亚型,而且这些亚型还在不断变化着。

答: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主要有三条:血液途径传播,性途径传播,母婴途径传播。

六、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终生具有传染性吗?

答:就艾滋病来说,从感染到发病死亡前都属于传染期。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将终生具有传染性。因为目前尚未发现任何一种药物可以清除人体内的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防治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今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晚上,惠东县在南湖公园开展了一系列“知艾防艾”宣传活动,讲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倡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有奖问答、游戏互动等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艾滋病的危害,重点讲解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症状表现、预防措施等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活动现场还设有体检车辆,为市民提供免费的身体检测。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可以增强大家的防艾知识。

除了宣传咨询外,活动现场还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公益汇演,营造全民防艾、全民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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