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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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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优质10篇)
2023-11-20 00:29:56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有助于反思并找到改进方法的工具。在写总结的时候,要注重正反两个方面的描述,避免片面性的观点。以下是一些文化专家总结的传统文化传承方法,希望能为大家保留文化遗产提供思路。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一

丙方(学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升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教育部要求中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积极探索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赴_____幼儿园顶岗实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士的工作环境,保证其人身安全,明确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甲方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乙方顶岗实践进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与丙方一起做好顶岗实践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委派幼儿园内骨干员工对顶岗实践的学生进行实践指导。

4、实践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5、实践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6、顶岗实践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以作为考核乙方实践效果的依据。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顶岗实践。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实践单位的考核,尊重实践单位的各级领导、实践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3、顶岗实践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如因不服从实践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4、乙方必须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5、顶岗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如因病或事确需离开的必须向甲方领导及校内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待指导教师同一头方可离开。

1、丙方需要与甲方一起做好乙方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2、为了保障实践期间的安全,丙方应组织乙方学习有关人身、生产安全的教育。乙方在实践期间若因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发生意外事故,由丙方负责处理,甲方有义务协助。

3、丙方需要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到甲方现场指导和了解乙方的顶岗实践情况,加强与甲方指导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丙方需要与甲方一起做好对乙方的顶岗实践考核鉴定工作,对其实践期间的表现做出实践鉴定。

5、对在顶岗实践过程中违反《顶岗实践协议书》、擅自离开实践单位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乙方实践学生应遵守甲方《职工管理规则》之劳动纪律、道德规范、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的规定,不能做出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

2、实践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毕业实践生的每月实践津贴标准为_________元;。

1、无特殊情况,协议期慢协议自然解除。

2、乙方实践学生如出现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如若不按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与丙方协商后,有权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  。以下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最新实践合同协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平、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则不能视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多属契约非必要之点",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二)、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人们表达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为某人使用某个用语可能并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人们使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说同样如此。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个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们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或者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由于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这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所上的各种原因就会造成合同执行时解释方面的争议,所以需要确立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填补方面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基础。

合同是反映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蕴含的是法律维护下的个人自尊及自信,即个人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与自己所选择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创造规制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传统合同法理论以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下的合意或对价为中心。在大陆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义词,表明人类有天赋的自由凭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对价是理性的外化物,人们之间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完全要看双方的允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表明等价交换的关系的对价,合同关系全靠对人们的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因此,传统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认为合同关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产生合同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即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据裁判权,对合同欠缺条款进行完善,根据补充的合同内容来决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没有意思表示的调整。大陆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说,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条款”说来解决合同漏洞补充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说与事实有不符之处,第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推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阅存在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附加前提条件的假定,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为交易条件的不可预测不可证实而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对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经存在意思表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价条款,当事人对价格条款事前达成了协议,只不过该条款需要事后的补充。又如购买河蚌后发现珍珠,买卖双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从而对珍珠的归属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条款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合同漏洞补充的基础的是合同关系的扩大。

现代合同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合同关系的扩大,具体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归属于合同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而现代合同理论则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在接触后,相互之间就产生了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有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现代合同理论中,合同责任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合同当事人从接触洽谈合同之时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无论是债权的行使还是债务的履行,都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一)、我国合同漏洞填补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各项标准,有学者将其称为“补充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三个条文构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我国合同解释的最基本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所以,讨论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问题,首先应当理解上述条文的相互关系。

(二)、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的程序。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其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通过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是最有效地填补漏洞的方式。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须针对合同的漏洞而达成,否则,仍然不能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

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按照有关合同的条款来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现有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填补合同的漏洞。

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确定标准。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就实际上解决了合同对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

四、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之建议。

笔者根据自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难题,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在判定如何填补合同漏洞时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补漏洞时,必须要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为此,在填补漏洞时,法官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还是仍然处于缔约阶段。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传真求购某种型号的钢材,乙在收到该传真后即向甲发送该型号的钢材,甲拒绝收货,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要解决此种纠纷,法官首先需要解释传真的内容和性质,确定该传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就是合同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当事人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果仅仅就次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时,乙点头同意,后甲将表交付给乙时,乙拒绝接受。在该纠纷中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从表面上看乙点头同意是已经作出了承诺,但由于甲在兜售该表时并没有提出表的价格,则乙是否对主要条款作出了承诺,则需要作出解释。第三,当事人虽然没有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实际的履行,那么能否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中确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意,则需要作出解释。第四,当事人虽然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则需要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习惯等方面考虑解释当事人所应当达成的主要条款,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在确定合同确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达成补充协议填补漏洞。

(二)法律应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发生合同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该合同无效或不适用合同关系来处理。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在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得许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灭。从经济上看,此种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的职责应当是通过依据一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视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从而避免因合同无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法官拥有了补充合同漏洞的权利,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解释权,有可能使合同的判决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赖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条件下,应用合同漏洞补充规则作出更有效率的判决,其时法院形成的意见将凌驾于市场合同之上。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为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力设定了一般的范围界定或限制,真正将法官的这一主观活动纳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规则的设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但是,第一,重新协商过程也会产生多种合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重新谈判的过程本身所产生的事后成本和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所产生的事前成本;第二,当事人诉之法院就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重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决;第三,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处理意见是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所以,当事人事后协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使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填补已经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这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例如适用附随义务来认定合同义务,适用情事变更来处理因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规则来处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

五、总结。

本人作为单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门工作者,根据在从业实践中,经常接触到合同漏洞填补及其相关问题,也必不可少地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故而能更多的从实践的角度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认识模糊和司法疑难,以及由此而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所显现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认识所限,难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表述,敬请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及同仁给予批评指正。另外,在撰写此论文的过程中,笔者的同学、同事、老师等,均给予了悉心的指点和建议,也促成了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在此,笔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合同漏洞的填补》[j].法学前沿,20__.(2):21;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5.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

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7.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第51页。

9.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__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三

甲方:大连拙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司)。

乙方:_________(学校/实习学生)。

为共同做好学生的实习工作,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实习学生)_________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

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元。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3.乙方如有事请假,应按工作单位规定提前请假。如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

4.节假日及实习(工作)以外的时间由乙方自由支配,乙方的一切个人行为、后果责任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在实习期间所了解、接触到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五、培训。

1、甲方负责乙方实习(工作)前的有关培训,以帮助乙方进入用工单位顺利实习。

2、甲方对乙方有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安排上岗前培训的义务。如需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应经过专门培训再上岗。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办公用品。

七、合同解除。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为乙方在用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离职时,需依甲方的规定办妥移交手续。

3、乙方离职手续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4、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学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5、乙方离职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已阅读甲方的《实习生劳动合同书》的前提下签署此协议。

九、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时间:20__年x月x日。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四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为cad绘图员,乙方按时处理甲方公司及领导所授任务。上班时间采用弹性方式,每周日休息一天。

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工资满一个月结算一次,其他按合同到期一起结算。如有违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赔偿。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的任务布置,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2、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工资与提成,保证乙方在职期间的人身安全,乙方如因工意外损伤,甲方因按国家劳动法条列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提起请假,休假等相关事宜。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赔偿对方。

3、甲乙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五

___年暑假期间,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在本校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经过筛选并征得学生、家长的自愿,我校有部分学生参加本次活动。为了进一步抓学生的安全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决定在本次实践活动期间,学生往返学校必须由家长接送并签字,为此我校将同参加本次活动的学生及家长签订本安全协议书。我们希望与家长、学生一齐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

以下是有关活动期间学生安全方面的要求及相关条款,如有违反的,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伤害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和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3、学生本人有特殊病情,需请假治疗,如隐瞒病情,产生严重后果;

5、学生不准接触电线、闸刀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区域,如有违反而造成伤害的;

1、学生不准擅自外出游泳或在河边玩耍,如有违反并造成伤害的;

2、学生不准随意采摘、偷食果子,如有违反并造成伤害的;

3、学生往返学校必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如因个人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4、学生不准打架斗殴、玩火,如有违反并造成后果的;

5、学生不准爬树,不准到危险处玩,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

2、学生在活动期间破坏学校公共设施,需承担全部责任;

3、本安全协议书有效期为____年本校学生暑期实践活动期间;

4、本协议书由学校和学生各持一份;

5、本安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学校负责人签名: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xxxxx届本科毕业生等共计___人到甲方进行毕业实践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提供毕业生进行实践所需原材料及实践技术指导。

2.乙方负责监督毕业生毕业实践,并对该生进行毕业考核,组织答辩,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实习结束后,乙方负责为该生出具书面实习鉴定意见。

3.毕业实践时间为__月__日至__月__日,在此期间由甲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纳入本单位职工的规范管理。实践期间学生本人应严格遵守乙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出现民事和刑事问题后果自负。

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七

甲乙双方就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各方的权益事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实践(实践)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践时间:

由乙方的实践进度为准。

二、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结合乙方所学专业,对口安排乙方在本单位从事岗位实践。

三、甲乙双方全力与义务。

1、甲方提供实践场地与相关设施条件;。

2、实践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的实践表现作出客观鉴定;。

3、实践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6、对于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的实践生,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学生实习协议书》;。

7、穿着打扮符合实践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

四、实践生薪资。

实践期间无薪资待遇。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八

所在学校及院系:_______________。

所在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实践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实践合同范本,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乙方符合甲方各项要求,能胜任工作岗位)。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实践期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实践期满后,经甲方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实践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4)实践期间,乙方因故离职的,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实践合同范本;如乙方无故离职,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工资,因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实践期间,乙方因工作原因发生重大安全或伤残等意外事故,甲方有义务和乙方共同承担。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实践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实践合同范本;。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乙方有突出表现,

甲方可提前结束实践,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实践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实践期间,乙方有权享有公休、工期补助、加班补助等甲方同级别员工同等的福利及补助。

(3)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反对和投诉对乙方实践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九

甲方:

乙方:

哈尔滨xx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为确保教育质量,欲已实践教学来促使学生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本着资源共享、相互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经与学院领导老师协商,决定将哈尔滨xx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的实践基地。工大设计院对此表示充分的理解并大力支持。现双方就学生进行专业实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实践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既考虑到甲方学生专业学习的进程,又要兼顾乙方工作安排的便利。

二、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听专题学术报告,进行专题访问。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场地和资料等。

3、其它形式的实践活动。

甲方要教育学生在乙方进行实践活动时,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要尽可能地为甲方学生的实践提供便利,并进行必要的指导,以确保专业实践取得成效。

四、甲方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乙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甲方考虑到乙方的正常教育、工作等情况和接受实践学生数量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小批量、不同专业、不同年级混合组队的方式组织社会实践团队。

五、乙方每年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年度的服务需求信息。甲方通过校内宣传媒体,宣传乙方的基本情况,及时发布乙方的需求信息。甲方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及时把组织情况反馈给乙方,包括报名人数,专业,实践活动时间、实践内容等。双方根据组织情况,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体验式社会实践、综合型社会实践或服务社区志愿工作等实践服务项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代表:代表:

文明实践协议书范本篇十

乙方(学校):

共青团新乡学院委员会印制。

甲方:

乙方:新乡学院。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协议书《实践协议书》。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新乡学院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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