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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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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精选12篇)
2023-11-20 08:39:49    小编:ZTFB

规划是制定目标、实现梦想的关键步骤。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从而确定写作的重点和内容。以下是专家对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一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后期工作中,我们将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加大对流动厨师的培训力度,以此来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确实需要举办集体聚餐的,要合理控制集体聚餐参与人数,选择聘请食品安全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卫生、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二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1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

2第九条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3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4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职业厨师上岗证。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三

渭南市临渭区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东部,是渭南、市政府所在地,总面积1221平方千米,全区辖6个街道、14个镇、485个行政村,总人口94万,农村居住人口58万,农民人均收入6400元。临渭区境内道路四通八达,遍布城乡,交通便捷顺畅。

一、农村集体聚餐现状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传统风俗习惯,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现象相当普遍,凡婚丧嫁娶或乔迁、祝寿、孩子升学等都要举办规模大小不一的家庭宴席,上年度,我辖区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2000余次,平均每次聚餐人数80人,大部分以聘请厨师在家自行办理。农村条件有限,加工环境卫生差,餐饮具消毒无从谈起,大部分主家不愿意留样。

二、农村聚餐管理现状

村集体聚餐320余次,申报率仅为16%,从上报数量来看,仍有大多数村镇因信息报送不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思想严重,未能及时上报备案。我局针对此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解决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待遇问题,得到区政府及各镇的大力支持,落实了一村一员制,为全区485个协管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助,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畅的问题。对全区90余名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进行了备案登记,并进行了集体培训,培训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配发了工作衣帽。

三、存在问题

(一)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绝大多数举办者不积极申报备案,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无从获取信息,有些甚至是事后才了解情况,有些获取信息后上门指导有时还不被接受;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指导集体聚餐活动工作量比较大,但政府发给的工作补贴较低,有些还没有落实,造成其工作积极性不高;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集体聚餐(婚宴、完灯)大多都是扎堆举办,有时一天会同时举办5、6家,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现有的执法人员(按万分之三比例配备)和交通工具(一所一辆车)不能保障对辖区所有集体聚餐活动进行上门指导,监管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状致使工作人员只能对部分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而基层监督所人员极少,虽然聘用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但因有关知识缺乏,没有执法权,不足以发挥监管效果,执法力量不足,无法顾及。

2

(二)承办宴席能力不足。由于农村家庭办酒席桌数较多,而且几天连着办,大部分在自己家中进行,使本来就不宽畅的加工烹调场所显得更为紧张。为了满足食用需要,不得不提前制作食品,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同时,就餐者有的还患有各种传染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三)加工卫生条件简陋。自办宴席的场所大都选择在家中,加工和就餐场所要么露天,要么用油布做顶棚,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蚊蝇灰尘多;冷藏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每次使用后,仅仅用水冲洗;生产加工场所和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禽畜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四)原料进货渠道复杂。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及卫生意识差,农村办酒席户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所需的食品、蔬菜、酒饮料等食品一般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三无产品,进货渠道较混乱,肉制品未经检疫,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尤其是熟食往往贪图方便,就近购买,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使食品安全留有隐患。

设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事前未经健康体检,未经正规培训和操作不规范,有否不能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疾病不得而知,致使造成疾病传播。

四、对策及建议

(一)管好厨师是关键。农村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的主要操办人员,一般是一个主厨,召集一些帮厨,有纯粹帮忙性质的,也有承包宴席制作的盈利性质的。一般说,厨师如果重视食品安全,操作符合安全规范,那么,这次集体聚餐活动基本上就是安全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管理,摸清辖区厨师的基本情况,每年组织对厨师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建立农村厨师档案,收集其操办聚餐活动的信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厨师,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二)发展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是方向。农村集体聚餐一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借助和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办事、安全节俭;二是提倡并逐步推广流动餐车,或者有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下乡进入农村以承包性质(包席)承办集体聚餐活动;三是在农村扶持一些村民开办主要针对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企业,在固定的餐饮加工烹饪场所加工食品,消除安全隐患。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改善,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委托流动餐车、餐饮企业操办集体聚餐,或者到餐饮企业聚餐,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还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是保障。目前,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还属

于法律空白(流动餐车因具有餐饮服务经营性质除外),不许可、无法监管和处罚;当然,因无经营行为,也难以立法。但农村集体聚餐的种种不能保证安全的现状,使得其屡屡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因就餐者多为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中毒者多选择自行就医治疗,外人往往无法掌握信息。因此,要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不能只靠协管员或者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区、县级政府牵头抓总,让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村干部、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通过打一套组合拳,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因此,必须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流动餐车和承包宴席的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将聚餐活动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并现场进行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文件精神,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本辖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业务、厨师的健康检查及培训和应急处臵等工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四)加强农村聚餐指导的服务意识。各镇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把群体性聚餐管理这一关系广大农民健康利益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由于在农村因事办宴席是一种传统习俗,农民群众对实行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自觉性不高,有的办宴者到镇政府路途远交通不便,举办丧宴还是急事急办,因此,农民群众办宴主动申报和接受监管的比较少。各镇、行政村要克服坐等群众上门报告的工作态度,特别是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主动掌握本村举办家宴情况,及时主动组织上门跟踪服务,提供卫生咨询,加强宴席动态管理,从菜单的审核、原料的采购与储存、餐饮具的消毒、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冷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食物中毒隐患,确保宴席卫生安全。同时要完善细节,做到:明确备案程序,明确聚餐须知,明确厨师须知,明确基本卫生设施和餐饮器具卫生要求,明确食品的采购、加工要求,明确聚餐卫生审查内容。

(五)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在举办和参加宴席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努力保障自身健康安全,要把群体性聚餐管理的目的意义,宴席制作卫生知识宣传到每一农家,增强广大农户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管理,确保宴席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婚、寿、乔迁等庆祝活动。

一、基本情况:

**市位于**省腹地偏西,**盆地西缘,**山东麓,东、北部与**县相邻,东南与**相交,西南为**市,西与**县、**相连。全市下辖5个街道、9个镇和2个乡,市境总面积1179平方千米,总人口42.45万(2015年)。

监管之外。因此积极探索农村聚集性餐饮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现就我市农村聚集性餐饮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我局聘请乡镇协管员14人,农村协管员301人。粗略估计全市农村平均每年举办集体聚餐3000余次。在农村集体聚餐过程中绝大部分属环境简陋,食品加工、就餐场所临时搭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现象普遍存在,聚餐环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市政府于2012年7月制定下发了《**市关于农村较大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承办人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一专三员”提出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申请,“一专三员”及时将详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一专三员”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填写《**市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和签订《**市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和《承办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二、存在问题:

食品安全知识、就餐者有的还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传染病传播。

2、加工环境条件较差。自办宴席场所大都选择在家中,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要么露天,要么用油布做顶棚,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蚊蝇灰尘多、冷藏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原料、半成品、成品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交叉感染,大量食品加工工具、容器临时租借,餐具不消毒,反复使用,每次使用后,仅用水冲洗,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禽畜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3、加工原材料进货把关不严。由于农村家宴食材自行购进,采购方便、价格低廉成为首选,加之农民对假冒伪劣产品鉴别能力差,所采购的食材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个别家庭将家宴外包,餐饮服务人员为了利润最大化,在代为采购过程中也存在把关不严,以次充好等问题。

4、食药监管有盲区。**市地形地貌为“一山一丘一平原”,近6.6万户农村家庭约12.5万人居住在半山区、山区,村庄分散,交通不便,执法力量不足,使一些偏远地区农村的食品安全工作出现监管盲区,虽然聘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但相关知识缺乏,没有执法权,加之经费投入不到位,不足以发挥有效的监管效果。

5、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参加聚餐

的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思想普遍存在,农村家宴食品加工就餐无固定场所,一般在空场子或院子里搭建临时帐篷,环境简陋,卫生条件较差,从事农村家宴食材加工的厨师大多数都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村服务队,加工制作程序简单,基本无有效的卫生、清洗、消毒和存储设施设备,前来洗碗,择菜的帮厨人员,也大都是未经培训的邻居或村民,很少进行健康体检,有没有不能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疾病不得而知,这些都给用餐人员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对策和建议

1、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是基础,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之际,建议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各乡、镇(街道)利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之际,集中辖区内各餐饮服务人员集体学习新《食品安全法》,通过集中学习提高餐饮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思,引导各村组建专门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服务队伍,分区域成立民间厨师行业协会,举办民间厨师培训班等,提高厨师人员的从业素质,发挥自律作用。

造册,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或乡镇药监站负责组织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体检和有关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厨师的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对健康体检合格并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培训的乡村厨师,统一发放乡村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3、加强药监站对农村聚餐的服务意识,各乡镇和乡镇药监站要增强服务意识,由于农村因事办宴席是一种习俗,农民群众对实行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自觉性不高,有的办宴者到乡镇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举办丧宴还是急事急办。因此,农民群众主动申报和接受监管的较少,各乡镇和药监站要克服坐等群众上门报告的工作态度,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发现有举办宴席的,及时主动上门跟踪服务,从菜单的审核、原料的采购与储存、餐饮具的消毒、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冷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集体聚餐安全。

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大执法检查是关键,建议食药监、工商、质检、公安食品药品侦查大队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农村家宴举办高峰期,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流动摊贩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食品流向老百姓餐桌,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6、应急救援能力是保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四

各位同志:

大家好!呼唤安全,呼唤文明,企业发展,安全第一。重视安全,以人为本,安全责任,从我做起,我们的企业发展才能更加蓬勃,我们的生命之花才能更加绚丽!谢谢大家!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哪个人不愿笑口常开?哪个人不愿幸福、平安?哪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像一根七彩绳,将我们一个个美好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可惜,一些事故隐患时常萦绕在我们身边。

你或许还清晰记得:妈妈在我们蹒跚学步时的指点;爸爸在我们上学时身后的叮咛;老师耐心教育我们放学按时回家。“珍爱生命,注意安全”是我们每天都要恪守的警言,安全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它是生命的希望;它是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温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我们经常看到一幕幕血的教训。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就发生在我们附近,我们身边。试想一下:如果在路上,能遵守交通规则,放慢速度行驶;如果我们能够多听听父母的忠告,多想想老师的叮咛,在日常的学习中,能遵守校规校纪,严格要求自己,或许这一切的`一切就可能不会发生。

危险像一只苍蝇在我们上空盘旋,伺机伤害我们的健康,酿成的悲剧不堪设想:火灾吞噬财产、猛如虎狼、食物中毒、疾病缠身、游泳溺水、玩耍坠楼??这些,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支离破碎。一篇篇报道,令人胆战心惊,一幕幕悲剧,惨不忍睹。一个个生命,在瞬间凋零,带给社会、家庭、亲人沉重的打击。我们失去的已经太多太多。难道只有失去生命之后,我们才知该反思吗?对生命的关爱,不能只是美丽的词藻,要有实际行动!

悲剧不能重演,生命没有第二次,我们必须吸取血的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时时提防,保持警惕的头脑,绷紧安全之弦,事事处处想到“安全”二字。幸福的家庭因为事故而破碎,和谐的花朵由于灾难而凋零。只有播种平安的种子,才能收获和谐的果实。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在这里向各位汇报湾潭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今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通过严管、勤查、快纠等一系列措施大力整治了镇内各类食药安全违法行为,全镇食药安全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下面,就我镇食药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湾潭镇现拥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176家。其中:食品生产环节15家,食品流通环节79家;餐饮消费环节48家;药械经营使用单位15家;化妆品销售19家。管理对象点多线长,管理任务繁重,管理责任巨大。

一抓责任落实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我镇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书记抓总,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食品安全领导工作小组,食药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管理、协调,真正做到把食药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二是落实监管责任。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执法监督职能为核心,与全部村(居)委会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村干部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加强日常巡查,发动群众收集信息、查找隐患。三是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始终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办法》贯穿各项工作之中,加强培育经营单位的的遵纪守法的红线意识、配合执法的主动意识、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抓宣传认识

我们充分利用报纸网站、横幅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动员引导群众和从业人员关心、支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识别食品药品质量真假优劣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药品,构建全民参与、全民重视的和谐外部环境。7月25日,我镇组织召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来自全镇各村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餐饮从业人员等共132名参加了培训,促进了全镇餐饮业更加安全、健康、规范、诚信。

三抓监督管理

一是抓好环节监管,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药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药品消费环节的各项环节监管,确保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今年在镇财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落实资金近两万元,全面推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解决了百姓长期吃“白条肉”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对镇内的食品药品相关的违法犯法行为,一旦发现,立即行动,绝不手软。截至目前,食药所立案查处食品案件7起,结案6起,处罚金2万多元,受理投诉举报食品案件1起。出动执法人次165次,责令整改重大安全隐患5起。特别是在我镇查处的制售假蜂蜜案和销售过期冷冻食品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有力打击,对全镇广大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就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我们郑重承诺:一是着力队伍建设,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食药监管队伍。二是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培育、技术指导,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经营者时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促进经营单位合法规范、诚信经营。三是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拓宽信息渠道,加强联合检查和日常巡查,对重点单位、大型活动采取重点巡查、提前检查,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四是加大保障力度。党委政府将按照现行的财政体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预案,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做食药监管队伍的坚强后盾。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牢记习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总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部署,紧扣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总目标,再宣传、再动员、再认识、再提高,强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助推我县成功创建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六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食品安全,保证集体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1、厨师应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宴请时,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曾医卫生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尽量不做凉拌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煮沸10分钟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

5、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的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没有自来水,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6、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7、其它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聚餐饮食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村内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和信息员,并逐级上报,及时协助处理。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村食品安全联络员签名: 宴席举办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宴席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1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磐石市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承担宴请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期间隔的蔬菜;尽量不吃过夜食物;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证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5、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主办者(签字):

承办厨师(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食品安全,保证集体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1、 厨师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 宴请时,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兽医卫生检疫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尽量不做凉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煮沸10分钟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德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没有自来水,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6、 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7、 其它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并逐级上报,及时协助处理,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联络员签名: 宴席举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宴席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交宴席厨师,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交乡镇人民政府。

1、保证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

2、保证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

3、保证不采购使用渠道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毒死以及无证、无票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4、保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非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非食品原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5、保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6、保证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7、保证不聘请无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的乡村厨师。

8、保证协助乡村厨师对聚餐提前一天时间向村食药安办申请备案。

9、保证协助乡村厨师对食用饭菜实行48小时冷藏留样。

10、如遇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肠道传染病,负责及时报告村食药安办和送诊,同时向接诊单位提供菜谱清单和饭菜留样作为诊疗参考用。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七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八

本次同乡联谊会以“乡音、乡情、交流、互相合作、工作业务上互相帮助进步”为主题。

加深老乡之间的认识、了解;增强老乡之间的亲切感与凝聚力。活动由长期在武汉工作、生活及关心家乡发展的老乡自发、自愿组织参与。

1、qq群邮件、通知宣传。

2、手机、手机短信口头相互转告。

3、确认参与的将自己个人信息填写到下表格上,我后期扫描发到群里大家好联系。

4、关于我们活动期间要定吃饭和娱乐地方请大家,千万不要忽悠,到时放鸽子,那样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a、聚会时间:

20xx年10月29日(星期六)。

请参会人员于当日下午15点8分之前到达,估计到晚上10点左右结束,资料《同乡会聚会通知》。(根据报名人数--地点待定)。

b、聚会人员:

1.qq群所有人员。

c、聚会原则。

1、坚持自愿的原则;

2、聚会费用aa制原则;

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

d、主要内容;

1、见面后互相认识,沟通交流。

2、组织集体照合影照片。

3、进餐厅准备就餐。

4、通过聚餐大家互相交流沟通促进老乡亲切感。

5、饭后大家也认识差不多了,可以互相沟通工作业务合作,便于大家以后的工作业务来往。

6、晚上大家ktv欢聚一堂,共享快乐。

1、aa制预交100元/人,多退少补,报到登记即收。

2、购聚会用品,场地,食物,娱乐等。

3、费用乾隆负责收取。

1、报名格式:姓名+目前所在地+电话+qq+e-mail地址+人数。

2、报名日期:本方案公布日至聚会当天。

3、诚信报名,你的报名将作为我们聚会预算的基础,若你报名后种种原因不能到会,请提前与我们联系。

4、请报名人员务必准时到会合地点。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九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期食品安全工作和布置下半年工作任务。为做好今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今年成立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来,以保障全镇人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真抓实干,创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一是镇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基本形成,镇有食品安全办公室、村居有监控点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二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食品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形成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联合行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同工商、市容、安全办配合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秩序不断规范,全镇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半年来,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和分析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尽管我镇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单位决不能心存侥幸,掉以轻心,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成员单位和食品企业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责任制。二是落实好各相关部门的分段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和分析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确保各部门职责无缝隙衔接,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三是抓好“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落实,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道德水平;通过监督实施各项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违规和影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我们要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治理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禽畜屠宰、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求,确保我市猪肉及其制品安全,我镇将继续加大力度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顿猪肉市场专项工作,对我镇经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进场检验检疫、待宰观察、企业自检、同步检疫和监督抽验等进行检查,严防瘦肉精、注水、注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市场管理人员要对我镇市场出售猪肉摊贩严格监管,检查检疫检验票据,进货台账等。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我镇处于城乡结合部,食品监管情况复杂,市场整治工作难度较大,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网、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哪个监管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十

渭南市临渭区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东部,是渭南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总面积1221平方千米,全区辖6个街道、14个镇、485个行政村,总人口94万,农村居住人口58万,农民人均收入6400元。临渭区境内道路四通八达,遍布城乡,交通便捷顺畅。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传统风俗习惯,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现象相当普遍,凡婚丧嫁娶或乔迁、祝寿、孩子升学等都要举办规模大小不一的家庭宴席,上年度,我辖区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2000余次,平均每次聚餐人数80人,大部分以聘请厨师在家自行办理。农村条件有限,加工环境卫生差,餐饮具消毒无从谈起,大部分主家不愿意留样。

村集体聚餐320余次,申报率仅为16%,从上报数量来看,仍有大多数村镇因信息报送不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思想严重,未能及时上报备案。我局针对此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解决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待遇问题,得到区政府及各镇的大力支持,落实了一村一员制,为全区485个协管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助,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畅的问题。对全区90余名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进行了备案登记,并进行了集体培训,培训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配发了工作衣帽。

三、

存在问题。

5、6家,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现有的执法人员(按万分之三比例配备)和交通工具(一所一辆车)不能保障对辖区所有集体聚餐活动进行上门指导,监管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状致使工作人员只能对部分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而基层监督所人员极少,虽然聘用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但因有关知识缺乏,没有执法权,不足以发挥监管效果,执法力量不足,无法顾及。

(二)承办宴席能力不足。由于农村家庭办酒席桌数较多,而且几天连着办,大部分在自己家中进行,使本来就不宽畅的加工烹调场所显得更为紧张。为了满足食用需要,不得不提前制作食品,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同时,就餐者有的还患有各种传染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三)加工卫生条件简陋。自办宴席的场所大都选择在家中,加工和就餐场所要么露天,要么用油布做顶棚,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蚊蝇灰尘多;冷藏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每次使用后,仅仅用水冲洗;生产加工场所和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禽畜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四)原料进货渠道复杂。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及卫生意识差,农村办酒席户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所需的食品、蔬菜、酒饮料等食品一般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三无产品,进货渠道较混乱,肉制品未经检疫,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尤其是熟食往往贪图方便,就近购买,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使食品安全留有隐患。

设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事前未经健康体检,未经正规培训和操作不规范,有否不能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疾病不得而知,致使造成疾病传播。

四、对策及建议。

(一)管好厨师是关键。农村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的主要操办人员,一般是一个主厨,召集一些帮厨,有纯粹帮忙性质的,也有承包宴席制作的盈利性质的。一般说,厨师如果重视食品安全,操作符合安全规范,那么,这次集体聚餐活动基本上就是安全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管理,摸清辖区厨师的基本情况,每年组织对厨师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建立农村厨师档案,收集其操办聚餐活动的信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厨师,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二)发展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是方向。农村集体聚餐一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借助和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办事、安全节俭;二是提倡并逐步推广流动餐车,或者有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下乡进入农村以承包性质(包席)承办集体聚餐活动;三是在农村扶持一些村民开办主要针对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企业,在固定的餐饮加工烹饪场所加工食品,消除安全隐患。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改善,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委托流动餐车、餐饮企业操办集体聚餐,或者到餐饮企业聚餐,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还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是保障。目前,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还属。

于法律空白(流动餐车因具有餐饮服务经营性质除外),不许可、无法监管和处罚;当然,因无经营行为,也难以立法。但农村集体聚餐的种种不能保证安全的现状,使得其屡屡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因就餐者多为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中毒者多选择自行就医治疗,外人往往无法掌握信息。因此,要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不能只靠协管员或者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区、县级政府牵头抓总,让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村干部、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通过打一套组合拳,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因此,必须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流动餐车和承包宴席的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将聚餐活动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并现场进行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文件精神,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本辖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业务、厨师的健康检查及培训和应急处臵等工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四)加强农村聚餐指导的服务意识。各镇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把群体性聚餐管理这一关系广大农民健康利益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由于在农村因事办宴席是一种传统习俗,农民群众对实行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自觉性不高,有的办宴者到镇政府路途远交通不便,举办丧宴还是急事急办,因此,农民群众办宴主动申报和接受监管的比较少。各镇、行政村要克服坐等群众上门报告的工作态度,特别是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主动掌握本村举办家宴情况,及时主动组织上门跟踪服务,提供卫生咨询,加强宴席动态管理,从菜单的审核、原料的采购与储存、餐饮具的消毒、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冷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食物中毒隐患,确保宴席卫生安全。同时要完善细节,做到:明确备案程序,明确聚餐须知,明确厨师须知,明确基本卫生设施和餐饮器具卫生要求,明确食品的采购、加工要求,明确聚餐卫生审查内容。

(五)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在举办和参加宴席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努力保障自身健康安全,要把群体性聚餐管理的目的意义,宴席制作卫生知识宣传到每一农家,增强广大农户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管理,确保宴席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婚、寿、乔迁等庆祝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负责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八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九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孳生条件。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十三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五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六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禁止使用晕素凉菜、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攸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达40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在收到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办。

第二十二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二十四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经调查确认后,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给予警告处罚,对于承办厨师将取消从业资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则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乡镇、县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1

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

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各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乡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立即向乡镇食品安全责任部门报告,乡镇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督促整改,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应商请区、县(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乡村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e#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类集体聚餐活动。农村厨师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备有(租、借用)餐具,在无固定加工场所,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为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提供加工、烹饪服务的厨师。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广泛宣传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所在镇乡街道的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卫生管理,坚持镇乡街道管理为主,市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为辅,实行条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农村卫生要求的家庭聚餐集体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聚餐菜谱和加工操作、聚餐等场所的要求。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露天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

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等区域。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彻底地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孽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无积水坑,有排水沟,地面平坦易冲洗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定期消毒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箱,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煮沸消毒,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热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或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农村家庭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农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厨师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着装整齐清洁,持证服务;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加工操作时,不得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家庭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社区责任医生申报备案,并由社区责任医生向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 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由辖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地点、时间、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根据《办法》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办法》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流行的,按政府指令,实行停办或缓办。

第三十条 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中毒或可疑食

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农村聚餐宴席食品加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有固定场所大集或市场的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申请书篇十二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未履行法定手续的宅基地被占用如何处理?

案例:李某20xx年向村委申请一处空地作为宅基地,村委予以批准单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李某向村委缴纳了2万元宅基地抵押金,耗资1万元平地。20xx年初,村委会以李某拖欠鱼塘承包款2万元为由,将此宅基地又划分给别人。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李某能否要回宅基地。

分析:获得宅基地应向乡镇土地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再由县级土地部门批准,方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是以,本案中村委不具有批准权,李某从未获得土地权,不存在取回的问题。至于李某缴纳的宅基地押金,可以基于村委的越权,要求村委会返还,李某平地的经济损失也可向村委主张,但原则上要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本身李某应知村委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其自身对此存在过错。另外村委的承包款可通过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支付。

三、宅基地转让。

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农民非法出卖宅基地的,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转让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集体内部成员转让;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统一;

(5)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随地上房屋一起转让。

四、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权益如何分配。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不动产)发生符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所有权人所有,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宅基地所有权人应返还或者补偿建房人的损失。例外情况,如是租赁他人房屋,已在合同明确约定改建扩建应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否则不予赔偿的,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约定。

五、房屋拆除后,如何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

1、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拆除旧房建新房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但需报经乡镇政府根据村镇规划等批准。2、农民因搬迁到城镇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后,拆除房屋的,村集体收回再行分配。3、国家征收,由国家行使权利,经济补偿给农民。

六、在宅基地下挖到财宝和文物的处理。

1、公民、法人对于发觉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归其所有,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2、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应立即报告文化管理部门,不能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群等。

七、现役军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吗。

农村户籍的士兵、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退伍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因此他们并未完全脱离农村集体组织,可以继续享受分配给其耕地、宅基地的权利。如果是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的,称为专业,国家给予安置,可以看做是迁移而脱离了村集体组织,村经集体讨论,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八、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王某和李某将各自拥有土地证书的宅基地进行了协议互换,双方并未向土地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各自进行了建房,双方均知道且未提出异议。后李某受鼓动,以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王某侵占宅基地为由诉讼,要求退出侵占的宅基地,回复原状。

分析:王某和李某自愿签订协议互换宅基地,且已实际履行。现李某反悔,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应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司法建议土地部门责令双方补办宅基地变更登记后,由李某撤诉。如果李某在土地部门责令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则法院恢复审理,依据土地部门的决定书,判决互换协议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九、共用宅基地时各方使用权如何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享有。宅基地共同使用人的任何一方要占用宅基地建房,必须经过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否则权利受到侵犯的共同使用人可以视情况要求非法占用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例外的是,如果其他共同使用人明知占用而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视为默认,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其他建筑物,又不妨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宅基地占用人可以继续使用。

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政府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死亡人员能否成为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不能作为安置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一、本集体成员对本组织发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有限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过法定程序后生效。

第一步经村民会议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拟订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第三步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承包方案。第四步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第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要包括:1、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方自土地合同生效时取得承包权。

三、发包方能够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能否因为妇女离婚而收回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承包期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能否对土地进行调整。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讨论同意,经乡镇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

五、承包家庭成员去世,其在家庭承包中所占的土地份额是否被继承。

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集成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户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组织收回,但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承包经营家庭的私有财产,可以被集成。且林地除外,林地具有特殊性,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集成。

六、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山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如承包人的继承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地,如继承人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则继承应得的承包收益。

七、承包人能否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给他人。

林地承包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送给他人经营,受遗赠人即可以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除非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相反的约定。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承包合同。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承包人已尽了自己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全部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不可抗力仅使部分标的物受损,仅需变更承包合同,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九、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转让行为无效。如果承包合同中有限制擅自转包的条款,发包方可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2、承包人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申请书,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前的同意,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发包人明知转让行为而未反对的,视为默认,转让行为继续有效。

《最高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十、发包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承包期限内,因政策及政府、村委投资修路的便利,承包户经营和销售的利润翻了几倍,村委认为承包款太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高承包款。

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申请书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并不会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变更和解除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十一、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使用土地,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王某与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交了承包金,但因为村民干涉无法正常使用土地,造成了经济损失。

分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使用土地的,发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追究该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内部农户之间,转的是使用权,经营权主体不变。无需发包人同意,要备案。

2、出租:集体之外的人。无需发包人同意,要备案。

3、互换:本组织经营权的互换,互换后,还应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4、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来源才能转让,转让的对象应为从事农业的农户,要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入股分红。

6、反租倒包。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者由集体直接经营。

7、退包。承包户不想或无力经营,交回集体。

十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让的,虽然互换合同,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依然成立有效,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承包方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因此与承包方交易,支付了价款,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

十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已依法取得林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流转时(包括转让)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抵押。

十六、能否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商业活动。

须符合三个条件,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2、入股只能从事农业经营,不能从事其他工商活动。3、入股是从事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能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例外: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相应使用权等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合作条件,但不能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十七、发包人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十八、对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利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人在合理使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邻方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一、乱施农药引发伤亡构成犯罪吗。

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违反规定滥施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水事纠纷,对政府的调解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对调解不服不能行政诉讼,要提起民事诉讼。

三、蓄洪使用农民土地的如何处理。

政府将给与补贴和救助,但农民不能阻扰执行公务,否则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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