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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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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范文(精选14篇)
2023-11-20 04:57:5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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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一

1、设立学校财产总账,各部门设立财产分账。每学期末,各部门应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并将分账交总务处核对。

2、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保管工作,做好帐物相符、定期清点。

3、新购置固定、耐用资产,必须做到先记账后使用。

4、固定、耐用资产确系使用年久,损坏无法修复,由经管人进出报废申请,经总务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5、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并进行适当的处理。

6、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要查明原因,按照责任大小进行教育、处理。

7、学校一切仪器设备教学用品,一律不得借给私人,特殊情况私人借用,外单位借用都需经校长批准(都要有借条,按时归还)。归还时保管人员如发现有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

8、任何人调换工作,调离本校都应自觉搞好财产移交工作,不得化公为私,做到手续清楚。

9、学校的一切财产总务处可以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进行调配,有关人员要服从调配。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二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特对学校门卫管理做如下规定:

1、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大门。

2、做好收发工作,按时分发当日报刊(杂志、邮件、信函),做好登记,不得丢失、损坏;及时做好学校电话传呼。

3、对携带学校公共物品出校人员要询问情由,经请示许可方可放行,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如有丢失,追查门卫责任。

4、对传达室周围的环境区负责“三包”,做到清洁、卫生、有序。

5、做好来人来客的登记工作,相关记录如实登记在《来客登记本》。

6、随时做好校园内的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巡视中发现教室、办公室未关好的门窗应及时关好,负责楼内外照明电源的'开、关。

7、学校电话不得外借,学生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准留外人、车在校内过夜。

8、及时制止校内外人员在校内骑自行车或不听劝阻乱停乱放自行车。

9、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校园,不准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10、放学前半小时关闭学校大门,禁止接送孩子的家长进入校园。做好学校门前的治安工作。

11、不得擅自离岗,随时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12、上班期间不能饮酒。

13、门卫对学生在校期间临时出校学生要问明事因,经班主任许可方可出校。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三

财务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为加强财务工作管理,根据《会计法》和《全体人员规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如下规定:

1、为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在学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一位副校长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2、对财务工作,实行收费公示制、财务公开制,收支两条线,并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

3、管好国家下拨的经费,根据拨款拟定各项预算,准确地掌握经费运用、周转、变化,做到计划开支,满足教学,达到收支平衡,办好决算。

4、通过勤工俭学等形式多渠道自筹办学经费努力改变校园面貌,及教学环境更新教学设备,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5、财务人员必须执行主管领导“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帐目有凭有据,报帐时应先由财务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生效结帐。

6、建立健全严密的财务传递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使财务工作逐步达到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

7、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充分运用会计资料经济效果,提供真实数据,预测经济形势,当好学校参谋。

8、有计划地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四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五

1、不能再使用和再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校长批准;大型、贵重设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并注销台帐。

2、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由专管员统一收集并造册上报学校,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校长批准,并注销台帐。

固定资产的借出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必须经领导研究决定。

2、批准借用的财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注意爱护,精心保管,按期还回。如损坏和不能按期还回,照价赔偿。

3、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所有人员,都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故意破坏或因不负责而破坏的,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凡需新增或补充的财产,由请购人提前三天向学校领填请购单,经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组织人员采购。属专用物品,由使用人参与采购,负责质量、数量、规格选择。

2、凡新购入的财产,应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专管员一份),经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规格、单价等进行验收签字,请购单方可报销。

3、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维修材料、卫生清洁用品由校产管理员验收登记;文体用品、实验用品(具)、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低值物品购入时由各部门专管员验收登记。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六

一、编制学校经费预决算,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资金。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开原节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全面安排,留有余地。预算批准后要认真执行。年终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好决算。做好财务工作总结。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各项方针政策,制订学校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财政制度,切实做好算账、记账、报账工作。

三、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办事。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地进行财务监督,保护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报等损害国家的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根据预算包干的要求,严格审查各部门的用款计划,检查各部门对财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经收支情况。并向师生员工公布有关收支账目,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全校财产分类账和各部门的财产分户账,实行定人、定物、定保管的责任制。固定财产每学期末要全面清点核对一次。

七、搞好检查维修,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课桌椅、体育器材、家具、房屋、门窗、灯光、自来水等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供电线路和电源开关要注意检查,防止失火、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要建立和健全公物的领用、借用制度。学校一切财产和设备,示经管理人员同意和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借或擅自占用、拆毁。

九、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管理维修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多占。要注意争取领导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物的道德教育,并敢于同侵占和随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斗争。要建立损坏公共财物的赔偿制度。凡侵占、损坏或遗失公共财物者,按章进行处理。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七

全面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引导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努力增收节支,对学校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批检查。

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后勤财务工作,是学校后勤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

1、协助校长制定各项后勤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制定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2、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遵照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好有限经费;审核票据;编制学校的经费预算,科学使用经费。

3、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根据教学等方面需要,合理添置、使用和保管学校财产,充分发挥其效益。

4、负责学校的校园建设和校舍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园建设进行科学规划,进行校舍的建设、使用和维修。搞好绿化、美化,保持校园的整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5、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6、搞好学校学生生活。

7、负责对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后勤队伍素质,使之树立起服务育人观念。

8、有计划地征求教职工对后勤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校长汇报工作,经常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后勤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1、统一负责管理学校现金收付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学习并熟悉财务制度,切实按照财务制度和标准办理各项收付报销手续。按照规定,该收的收,该付的付,受理报销单据,应予严格审查。如发现凭证不实,手续不全,耐心解释,加以拒付。

2、具体负责学校原始凭证的报销、收集、分类、汇总、传递等工作。

3、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以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收入和支付的依据,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物品验收人等签字,发票要素必须齐全,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支付。

4、妥善保管好现金、支票等,银行日记帐及现金日记账不能出现赤字。不得以白条子抵充现金,也不得坐支现金。

5、做好各项代付款项和水电的收付工作,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6、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务。

1、树立爱校如家和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2、负责全校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维修材料等物品的保管工作。

3、做好物资的出库、入库验收登记手续。物资入库一律开箱开包点数、验收质量,逐项入库登记,及时发放办公用品、教材、作业本、生活用品、维修材料、清扫工具、桌凳等,对库存物资要按规定建立帐本,与出纳配合定期盘点对帐,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4、物品报损报废,必须得到领导批准。

5、勤俭节约,细心保管,防止积压、浪费、损坏、被窃,作到物尽其用,使用合理。做好保养工作。

6、经常检查各班的课凳桌、门窗、玻璃、黑板及一切公物的保管情况,并做好检查登记,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7、做好防盗、防霉、防火等物品安全工作,搞好库房卫生。

8、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务。

1、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2、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3、按照区教育局的规定,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出纳员具体负责学校原始凭证的报销、收集、分类、汇总、传递以及资金的收支等工作。

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领用各种用品要登记、签名,做好明细。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物品验收人等签字,发票要素齐全后交分管签字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报销,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支付。

1、学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单位,是学校的一部分,其资产属学校所有。

2、食堂由学校统一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学生自愿、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伙食质量,让师生享受质优价廉的服务。

3、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设置账目,账目公开清楚,定期向教职工公布。

4、食堂的收入必须存入区结算中心的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个人存入折子户。

5、食堂大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食堂负责人、出纳员应当参加,必要时分管行政要参加,供应商必须证件齐全,支出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

6、食堂保管员必须建好物资帐,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如实反映盈亏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物资保管情况。

7、采购回的物资保管员必须开箱开包及时验收入库,出入库必须办理手续。

8、食堂报销的票据必须有售货人(要写明售货人姓名、住址)、采购人、验物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校长审核同意方可付款。

9、与食堂无关的支出不得在食堂帐列支。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八

一、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并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调配。教师和学生因公需要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须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领取或借用,不准私拿用私用。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登记帐。实行二级管理,各组室要指定一名兼职管理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凡调进人员要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领用或借用学校手续后方可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调出人员要办理归还手续后,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方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四、凡借用固定资产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五、使用或借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遗失,视情节照原物赔偿或罚款。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要由各部门管理员填制统一表格,经总务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发销帐通知单并办理财产集中手续,由学校统一处理。

七、每学期各部门要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和总务处管理员联系,每年暑期学校领导组织力量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保管、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九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极大了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也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会。如何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和经济效益的高速增长,除了选择风险小、盈利性强的投资项目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外,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关键。进一步认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意义,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完善措施。

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管理当局在综合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建立能为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提供合理(但不是绝对的)保证的内部会计控制,一些理想的内部会计控制往往因成本过高而不为管理当局所采用。因此企业所执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某些环节的控制难免会有疏忽。

第二,内部会计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保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按既定的计划、要求、目标进行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因而一般仅针对企业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如果一旦发生特殊业务,企业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就难以适应。

第三,即使设计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内部会计控制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阶层及其他员工的影响,通过企业内的人所做的行为及所说的话而完成,因此内部会计控制无论怎样设计,最终还得靠人去执行,而任何认真负责的执行人都不可能永远不会出错,不会失误。因此,人们在执行任何一项程序或工作时,都会因为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而导致设计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

第四,内部会计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患通、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即使设计较为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其有效性的发挥都会因为执行人的素质而异。企业管理层一旦道德缺失,任意践踏内部会计控制的严肃性,同样会引起内部会计控制整体失效。

第五,内部会计控制因缺乏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约束和长期激励机制而失效。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事物都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对于人,更是如此。由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导致产生了企业高管人员的短期经营行为、“59岁现象”等。

第六,内部会计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企业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针对其面临的经营环境、业务性质而设计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改变往往滞后于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变化。当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可能不再适用,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要么被削弱,要么已失效。

第七,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缺位,难以衡量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目前,从我国现有企业建立并实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看,几乎涵盖了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每一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是否确实符合企业实际,手续是否严密,环环相扣,设计的方法和措施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不能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能不能预防错误和弊端的发生;即使错误和弊端发生了,能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我国现有的企业中都缺乏自身对此的评价。

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具体措施。

(一)齐抓共管,强化内控意识,突出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否则就是管理者的失职。内部会计控制既是对企业的人、财、物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和使用的关键,又是企业执行有效经济活动责、权、利明确划分的制度保障,涉及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和每一个经营环节,这就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思想上重视内部会计控制,行动上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自觉遵守、严格遵守企业内控制度作为提高企业质量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影响企业全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让全体员工了解他们的职责是什么,他们的绩效是如何评价和考核的,以及评价过程中的绩效标准是什么,才能从根本上使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产生严格遵守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控制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二)设计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以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第一,从技术上对企业经营活动行为及会计行为制定详细的规定,包括设立独立的内部会计控制监评机构和会计监督机构,执行更严厉的内部会计控制,更及时的年报披露,强制的注册会计师轮换,等等。一是企业应明确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目标,包括管理模式、内部核算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等,以明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建设方向。但内部管理体制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的稳定,避免朝令夕改。二是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企业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具体岗位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设计起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流程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层次,在企业的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事前控制体系。第二层次,在常规的会计核算基础上,对企业的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事中控制。第三层次,以已有的稽核、内部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委员会。

第二,加大企业舞弊相关各方的法律风险、切断其舞弊的利益激励。其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控制约束规范和激励机制尤为重要。一是企业应与高管人员签订协议并公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高管人员不健全、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律责任,并由其家人或亲属担保,一旦因其个人原因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由其承担全部赔偿的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其次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预算业绩评价制度和薪酬制度,将预算管理与薪酬管理相结合。企业对高管人员采用年薪制,高管人员只有完成了年度预算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才能按规定兑现年薪,并可加薪进级;二是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员工晋升制度和薪酬制度,将员工的晋升和薪酬与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三是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如前所述,一些理想的内部控制制度因其成本太高而无法采用。

(三)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应有的职能作用。

首先,企业管理者必须切实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否则就是管理者的失职。因为企业全体员工能否形成自我控制的思想和意识,与企业管理者能否自我控制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管理者如果自我控制方面做得十分突出,企业员工的自我控制意识也就比较容易树立起来。如果管理者要求企业员工遵守计划、标准、准则,而管理者本人却不能自觉地遵守,企业员工的自我控制意识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正人先要正自己的道理。

其次,督促企业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除了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合理性外,必须做到:一是惩戒措施必须严厉;二是执行必须到位;三是责任必须明确,奖惩必须分明;第四、积极进行培训、学校教育、倡导建设自动化会计系统等手段来保证和提高。

首先,必须明确自我评价什么。企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发现或纠正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以保证企业的安全运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应该围绕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是否得到了积极的、严格的贯彻执行,是否有效地防止、发现、纠正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来进行。即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其次,必须明确由谁来评价。要保证自我评价的客观、公平、公正及权威性,必须由具有相对独立权限的机构来负责。该机构应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由董事全垂直领导。

第三,必须明确如何评价。一是必须明确评价标准。因此,企业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由权威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公认的内部会计控制标准,使内部会计控制评价有章可循。二是必须明确评价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评价方法有:面对面的直接口头汇报、正式的书面文字汇报、直接观察、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三是必须深入基层,踏踏实实地了解实际情况,并制度化,实事求是,切忌只凭下属的汇报作判断,也要防止检查中走过场、搞形式,工作不踏实,走马观花,点到为止。

第四,必须明确评价结果如何奖惩。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完成以后,评价部门应形成书面的“内部会计控制自评报告”,详细说明本次评价涉及到的范围、所用的方法、各环节的风险程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改进措施等。同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奖励或惩罚:对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会计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加薪进级,甚至升职;对于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严肃的通报批评,减薪降级,甚至撤职或辞退。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高管人员业绩与工薪挂钩等形式,才能使管理层及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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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十

1、财务管理采取综合概算制、科室包干制和节约激励制相结合的机制。财务室对全年经费安排要作好综合预算,预算方案报部务会研究决定。

2、以州财政对本部的预算总额对项目经费、包干经费和公共经费进行综合预算,经费开支优先保工作运转,年度节余和超支都结转下年。和财政共管的专项经费由相关科室报审后实施。

3、各科室包干经费以职能与职数为依据计算,主要用于办公、出差、会议、调研、接待、培训、用车等开支。经费使用要优先保证调研、会议支范围。财政预算外争取或联系赞助支持的项目经费,必须经会计核算中心进部里账户,为厉行节约,部里预留20%,其余经费由科室凭工作实际开支发票报帐。涉及科室收费的,须由部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争取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才能盖章。凡年初财政已预安排预算经费的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部务会研究审定列入项目开支范围。

4、严守财务纪律。财务审批实行分管财务副部长一支笔审批,大额支出须报部长同意或部务会研究决定,其中,凡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部务会研究;各科室办公用品的购置,须先报办公室备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经费列支需按预算科目和拨款项目进行,严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报送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包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点对点通报;因公出差必须先报告,再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并严格按州财行文件规定及时报销差旅费。

5、经费开支凭发票报销。科室包干经费支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专项经费需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部长签批后,再经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签“经手”,分管副部长签“属实”,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同意”后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室拒绝报销。

6、本部各项收款,经手人必须在收到款项的次日,足额向财务室交帐,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经费开支坚持做到日清月结,凡差旅、活动、办公、借款等经费开支,必须在公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账,逾期不再签字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8、每三年组织机关妇女同志在“三八”节期间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组织机关全体人员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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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十一

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和建设的发展,切实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根据有关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学校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任组长,会计参加。

二、学校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校财务管理要逐步走向电算化管理的轨道。

三、设立学校财务公开栏,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四、财务公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财务公开内容为:

(1)学校经费的预算、结算收支情况。

(2)学校的校产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创收情况。

(3)学校的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五、每年学校要全体教师汇报一年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十二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学生学杂费收入。

d)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a)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a)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1、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十三

1、购买物品前要落实经费来源,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要经过校长室的可行性论证。

2、购买时应认真了解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套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从企业取得的购贷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发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持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时,其发票背面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或签章。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填写财产登记手续。

5、全校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学校统一办理。

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预借差旅费数额等,火车票粘贴前应除去非面额硬纸部分,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经报销人签名,学校领导审批后向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每学期开学后,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各项经费收入情况,并配合校长做好经费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开空头支票。

1、学校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学校要成立结帐小组,清理全期帐目,做到民主理财。

2、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小学财务制度调研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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