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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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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通用12篇)
2023-11-20 12:46:29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改进和提升的方法。锻炼语感,是写好作文的前提条件。这些总结范文中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总结内容,对于我们的总结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一

第十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二

第四十六条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一)与上位法矛盾或者抵触的;。

(二)与同位法存在矛盾的;。

(三)立法背景发生重大情势变迁,交通法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各项政策的不断推进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国家权力、保证人民根本权力的大法。行政法是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主体,对各项决策的执行、管理、监督等起着重要作用。并且,行政法对宪法有着积极作用,对其进行深入挖掘,对宪法的推行与更新有着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主要作用分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基础。宪法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宪法的存在能够为我国民生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和谐的环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实际功效的基础。

三、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分析。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对社会发展中各行为的规范,也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起到监督作用,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存在对维护社会秩序、监督行政主体、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分析。

(一)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行政法是从宪法之中衍生出来的,是宪法的延伸。行政法的存在可以配合宪法,对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进行监督与约束。行政法相关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能够体现宪法的意志,也会受到宪法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可以视作宪法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依据行政法进行管理与监督,能够合理的体现宪法的内在精神和意志,也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更加和谐以及更容易被全体民众所接受的环境。我国的行政法是来源于宪法,并且能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作用于宪法的一项法律法规,能够最大程度上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约束,从而为我国宪法的实施奠定基础,也便于政府部门对宪法的学习与理解。同时,行政法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能够使相关行政人员更加负责任的处理日常工作,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二)对宪法进行完善与补充。

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漏洞,而行政法的出现能够对宪法进行完善与补充。宪法的制定是需要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现代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更新,但宪法的更新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由于其处于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性位置,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随意更改。行政法的出现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法的制定与实行比宪法更加细致,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及时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从而针对具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由于行政法能够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对行政法进行不断完善与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宪法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价值。特别是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他民生工作进行直接接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就能随时对行政法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相关行政法的制定者就能从中发现行政法的不足。行政法是对宪法进行有针对性与细节化的扩充之后形成的,对行政法进行完善,从一个间接性的角度讲也是对宪法的完善与补充。

(三)为宪法更新提供依据。

宪法作为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在达到一定年限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我国宪法在制定以来也在局部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这就说明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时代的发展,是有更新的必要的。宪法进行更新,其相关参考资料就来自各部门法的更新,行政法作为部门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能够为宪法的更新提供参考依据。行政法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与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具有较大联系,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功效。行政法的发展变化能够切实反应民生民意,为我国宪法的更新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依据。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一项独立的部门法,是依托于宪法产生的、能够代表宪法意志的法律。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行政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对宪法有着完善与补充的作用,特别是其对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民生等层面的真实反映,为我国宪法的更新提供了重要依据。笔者希望本文的相关探讨能助力于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五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每天都在与各种行政法规打交道。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并不容易。幸运的是,行政法规指南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在我使用行政法规指南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行政法规指南使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过去,我往往只是随意地遵守一些法规,而不知道它们是如何保护我的权益的。然而,通过学习行政法规指南,我认识到这些法规确实为我们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保障。例如,我了解到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我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同时,我也了解到作为公民,我有义务遵守法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这些认识使我在与商家和其他公民的交往中更加自信和理性。

其次,行政法规指南教会我如何正确对待纠纷和抱怨。在过去,当我遇到一些购物纠纷或者办事不便时,我常常是愤怒和抱怨。然而,通过行政法规指南,我了解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例如,如果我对某个商品质量有异议,我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部门投诉;如果我对某个办事流程不满意,我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这些方法帮助我更加理性和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

另外,行政法规指南还提醒我在某些情况下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行政法规指南,我了解到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部门的权力可能会受到滥用。例如,在政府征地拆迁时,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并提供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部门可能会违法或者违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我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些知识让我明白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行政法规指南也提醒我在行为上要遵守规范。在过去,我可能经常犯一些关于环境、卫生或者交通的违法行为,因为我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是违反法规的。然而,行政法规指南让我意识到这些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例如,乱扔垃圾可能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卫生的问题,闯红灯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通过遵守规范,我不仅保护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行政法规指南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行政法规的工具。通过学习行政法规指南,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纠纷和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法规指南还提醒我们遵守行为规范,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我认为学习和使用行政法规指南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更好地参与社会、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六

第三十四条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兽医行政法规是对兽医行业从业者和兽医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的身体健康、维护兽医行业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我在学习兽医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并深入思考,在此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兽医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和安全。通过对兽医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兽医机构的执业管理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定,可以确保兽医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兽医行政法规的出台也有利于规范兽医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内竞争的公平和诚信。

兽医行政法规中的一些亮点包括对兽医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兽药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此外,兽医行政法规还加强了对兽医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质量控制,推动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然而,兽医行政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一些新技术和新业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对兽医行业的监管力度有限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修订和完善中予以解决。

学习兽医行政法规让我进一步认识到兽医从业者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同时也帮助我明确了作为一名兽医,应该如何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为动物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兽医行政法规对兽医机构的管理要求也让我思考了筹备和运营兽医机构的一些关键问题,例如如何确保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培训计划等。

针对兽医行政法规的不足之处,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和新业务的研究与规范,及时修订兽医行政法规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兽医行业协会和各级兽医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法规执行的力度,提高公众对兽医行业的认同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兽医行政法规对兽医行业的规范发展和保障公众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学习和理解兽医行政法规的意义和内涵,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还可以为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期待未来,兽医行政法规能够得到更加完善和贯彻执行,为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八

兽医行政法规是在兽医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在这个日益重要的领域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兽医行政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将其归纳总结于此。

首先,兽医行政法规的制定对兽医行业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兽医行业中,兽医们进行诊疗工作和药物等健康食品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如遇违法操作,将受到处罚和指导。兽医法规对于兽医从业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保证了兽医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制定兽医行政法规,我们能够防止潜在的风险,确保兽医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兽医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兽医行政法规保障了兽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兽医们在工作中经常要处理一些繁杂且困难的案件,如医疗纠纷、药物管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和法规的庇护下进行处理。兽医的权益不仅包括兽医在工作中的正当权益,还包括兽医的权威和形象。兽医行政法规通过明确兽医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兽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兽医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三,兽医行政法规可以促进兽医行业的创新和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兽医行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创新。而兽医行政法规的制定能够为兽医行业提供一个适应新形势的机制。兽医从业者可以在法规的指导下,更加有序地进行诊疗工作、研发新药物、开展科学实验等。只有在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创新和发展,才能够保证兽医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第四,兽医行政法规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上起着重要作用。兽医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药物,其中不乏一些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物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将极大地增加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的风险。但是,通过兽医行政法规的限制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潜在的危险和违法行为。只有兽医行业的管理规范,才能够保证兽医从业者的合法行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兽医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是兽医行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兽医行政法规在实践中会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药物新研发的审批流程、药品使用的适用范围等,都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兽医从业者应该积极参与到相关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中,为行业发展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更新和完善兽医行政法规,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兽医行业的发展。

总之,兽医行政法规对于兽医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兽医行政法规的制定,可以规范和约束兽医从业者的行为,加强对兽医从业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兽医行业的创新和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并为兽医行业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基础。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兽医行政法规,并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兽医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九

2011年,国家档案局了《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完善了档案法规体系,标志着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那么,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界一直没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里谈一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1档案法规体系的内容。

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法规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的文件,也称为“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本文中仅指部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司法文件:由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这里指在司法活动中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案件的陈述。

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3个不同层次:国家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与部门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案例)。下面,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数据库的数据为准,对1980年至今,上述3个层面9个内容的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趋势作一个大致的比较分析。

2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1为法律法规总量趋势图、图2为标题含档案法律法规趋势图、图3为全文含档案法律法规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全文含档案的法律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与法律总量趋势相似,在1990年至2000年区间增速缓于法律总量的走势,而2000年至2011年区间增速则明显高于法律总量的走势;标题含档案的法律数没有变化。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与行政法规总量趋势相似,但低于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的走势;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在1990至2000年区间增速平缓,而行政法规总量的走势与同期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的走势均为下降;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增量趋势则与行政法规总量增量及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的下降走势相反;而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走势与同期行政法规的总量走势相同。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明显低于法规性文件总数的增量走势,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没有变化;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在1990年至2000年区间增速也缓于法规性文件总量的增量走势,同期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增速与法规性文件总量的增量走势相似;而同期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则大幅度下降。

3地方与部门规章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4为地方与部门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图5为标题含档案的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图6为全文含档案的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数量趋势:

地方性法规总量、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与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大致相同,呈上升趋势;在1991年至2000年区间,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缓于标题和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后两者的走势基本相同;在1991年至2000年区间,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在缓于标题和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的同时,低于其1991年至2000年区间的增速,而后,两者的走势仍基本相同。

地方政府规章总量、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2000年区间大致相同,呈明显上升趋势;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地方政府规章总量呈下降趋势,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仍然为上升趋势,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的走势平稳。

部门规章总量、标题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全文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2000年区间大致相同,呈上升趋势,幅度差距明显;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部门规章总量上升趋势放缓,标题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转为下降趋势,全文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的走势与上一区间相同,呈继续上升趋势。

4司法文件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7为案例总量趋势图、图8为标题含档案案例趋势图、图9为全文含档案案例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案例数量趋势:

司法解释整体呈下降趋势,只是不同时期区间的幅度不同而已,表明立法质量与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司法文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且幅度大致相同。案例的总量趋势是上升,只是前期较缓,中期较快,后期平衡;标题含档案案例的总体走势为上升,只是起步区间后移到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案例整体是上升走势,且为加速趋势。

总之,近30年来,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并且,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为档案工作依法行政,为档案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朱玉媛.档案法规学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96.

[2]对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初步设想[j].档案学研究,1988(3).

“法律渊源”语出罗马法fontesjuris[1],原意为法律的源泉,即法源,指法律的内容导源于何处。这是“法律渊源”的实质内涵。但我国法学界几乎都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认为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2]、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类。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正式渊源是可以从体现了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指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和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的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考虑,包括“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个别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以及“习惯法”[3]。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正式渊源通常又称直接渊源,指国家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成文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以及规章等。非正式渊源通常又称间接渊源,指经国家认可的,由国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共政策、法律原理、判例等[4]。我国也有学者将行政和地方规章纳入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范畴进行讨论,理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章享有间接审查权[5]。笔者认为,从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将规章纳入非正式行政法渊源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国立法法已把规章作为正式的行政法渊源之一进行了规范;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虽赋予人民法院对规章的间接审查权,但这并不是区分正式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标准和条件。在具体法律法规的选择和适用问题上,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同样享有选择权,有权适用此法,而不是用彼法;有权取上位法,舍下位法。且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也已明确赋予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享有规章的制定权。因此,规章不应属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判断正式与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标准和条件,是看某一具体行政法渊源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正式立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应属正式的行政法渊源。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于立法程序之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均属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范畴。其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全国人大除根据《宪法》62条、63条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立法权外,制定和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根据《宪法》67条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等立法权外,制定和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依照《宪法》89条于制定行政法规、缔结条约之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四)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于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五)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的行政习惯、判例、法律原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它主要是由各种非制定法构成,内容十分庞杂,是各种制定法的协调和补充;(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还有各种社会团体、行业管理协会;(三)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依其主体不同,存在高低不同的效力位阶。

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构成探析。

法的价值是其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需求的满足。研究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是认识和把握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内在本质,充分发挥其法律功能,准确适用于司法审查的需要。同时,行政法包括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为不同的价值准则设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实现方式及过程。研究正式的、非正式的行政法渊源的价值,可以减少价值冲突,使多种价值准则得以并存,从而为司法审查中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选择适用,提供一个更为准确、鲜明的参照物。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主要由正义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所构成。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十

第一段:引言(起承转合)。

行政法规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我对行政法规的概念、作用以及运作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结合个人经历和学习感悟,对行政法规课程进行分析,分享自己在课程学习中的体会与收获。

第二段: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行政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制定程序、法律效力以及具体实施等。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通过案例分析、研讨活动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课程还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参观调研、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法律的实际运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三段:增强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

行政法规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培养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法治意识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懂得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律思维则让我学会通过法律的角度审视问题,合理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思辨能力。

第四段:社会责任与公共服务意识的培养。

行政法规课程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服务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课程学习期间,我了解了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也了解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课程中的讨论和案例分析,我体会到行政法规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性,深刻意识到作为公民应当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为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段:对未来的启示与展望。

通过行政法规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对法律的深入了解与运用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素养之一。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涯中,我将把行政法规课程所强调的法律思维、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贯穿于实际工作中,注重法律合规,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实际行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同时,我也期待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规领域,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学专业人才。

总结:通过对行政法规课程的学习,我不仅获得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服务意识。行政法规课程对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个人而言,也将成为我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段宝贵经历。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律称“法”;。

(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

(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

(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

(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规范文件送达汇总篇十二

第四十条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第四十一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交通部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交通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领导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使用交通部令的序号。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以交通部文件形式报国务院审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核、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十二条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交通报》、交通部政府网站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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