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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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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模板19篇)
2023-11-20 02:04:19    小编:ZTFB

政治是社会权力运行和决策制定的过程,对人们的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和方法,但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思考和观点,避免盲目照搬和模仿。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一

甲方:乙方:

就甲方位于@@、@@@两套房屋楼顶漏雨维修事宜,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屋顶维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维修地点位于@@@楼顶。维修期限。

(一)将所维修楼顶原有sbs卷材全部移除,查看楼顶水泥是否有破损。若有破损,重新用水泥处理好。

(二)暂时切断所涉及住户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管,移动太阳能热水器,确保维修面积全覆盖、无死角。

(三)对裂缝处用沥青浇灌,填实。

(四)按要求将新sbs卷材重新烘烤铺设在楼顶,接缝处交错严密,缝隙均匀,确保不向下渗水。

(五)楼顶四周sbs卷材烘烤粘贴高度为50厘米。

(六)将落水管处的杂物清理干净,确保水路畅通。

(七)将所涉及的相关住户太阳能热水器复归原位,接通太阳能热水器水管,确保不漏水。

(八)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并从楼顶移除。

该维修工程预算价为元,实际支付按决算价进行转账支付。

甲方扣留决算价10%的款项作为维修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维修质保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协调物业及@@@,便于开展屋顶维修事宜。

2.提出屋顶维修的具体要求、标准或做法说明,现场向乙方交底。

3.监督乙方的维修工作。有权查看乙方所使用的相关材料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督促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展屋顶维修事宜。

4.负责维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5.经验收合格后,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款项。

6.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退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sbs卷材、水泥等相关材料。

2.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标准及要求开展维修。

3.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按维修期限完成维修工作,不得拖延。每拖延维修工期1天,甲方扣除维修款500元。

5.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6.承诺对工程质量进行质保。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1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进行维修,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7.维修工程结束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向甲方出具合规合法的发票,以此作为结算维修款项的凭据。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二

甲方(工程发包方):

乙方(工程承包方):

甲方。

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防止乙方施工人员发生事故,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l、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开工前应对乙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要求乙方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三措”(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4、对乙方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进行会签。

5、对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运行变电所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

6、应给乙方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7、不得安排乙方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8、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乙方施工人员应佩戴甲方核发的胸卡。乙方不得派未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2、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三措”。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3、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4、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甲方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7、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单位负责人。

8、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非施工作业的甲方其它生产、办公场所,不得擅自操作任何电气设备。如有可能触及或接近高压设备的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主动与甲方联系,待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9、本工程不得再行转包。

三、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四、施工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凡因乙方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甲方有关安全指令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施工中发生非甲方造成的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自行负责处理。

五、涉及须明确的本工程业务事项(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工作票签发等),可另外附页。

六、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本协议是。

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合同文本同期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派遣乙方人员(__名)参加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系统工程操作培训,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培训合同。

一、培训目的和时间:

3、乙方受训人员保证在培训期间及今后在甲方任职工作时不仅主动积极地向自己的下属及同事积极传授通过培训所学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充分发挥消防培训的经验成果,为提高甲方的消防安全的整体水平而坚持不懈努力工作。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3、乙方必须保证所受训人员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甲方服务,如不能完成,按每人培训费__元给予赔付违约金。

三、乙方受训人员:__名:__、__、__、__、_

四、乙方受训人员合同签订: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甲方及甲方的相关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电话:

电话: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四

**镇人民政府:

为改善人居环境,本户申请新建房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在建房过程中,本人服从镇政府领导,遵守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定,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建房所需用地无任何权属纠纷,如有权属纠纷引起一切后果,本人自愿承担;

4、新房建好后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复垦;

6、在建房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任何事故,自负责任,与镇村组无关。

承诺人:

20xx年月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集贸市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 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 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5、 集贸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6、 集贸市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办单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施确保安全。

8、 集贸市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和堂内值班。

10、 集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2、 对履行职责好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差的人员给予处分。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七

乙方承接甲方xx广场裙楼外墙清洗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如下:

一、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需派驻一名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全面管理,积极与管理方沟通协调每日工作开展情况和进度。

二、乙方在施工前作业前每日须到甲方客服中心填写服务申请单,待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期间,乙方所使用的工具、机械必须放在甲方指定的位置。

三、乙方在施工前,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资质证、高空服务资质证、员工保险名单等,所有资料施工完后不予退回管理方备案存档。

四、乙方在施工工程中,须严格管理下属员工,在施工期间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包括使用电源插座中绝缘地线时的安全,临时布线应适当架离地板并于施工结束时拆除,使用符合要求的配电箱、急救包及灭火器,随时备用,发生任何施工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损坏物品按价赔偿。

五、施工人员在现场不准吸烟、喝酒,不准打架、闹事、赌博等违法之事发生。当天施工结束,必须指定人员清理现场,经甲方检开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施工后无安全隐患。

六、由于乙方的责任发生火灾或其它安全事件,乙方负全责并赔偿给成都xx广场及其它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在施工区域必须打围施工作业,地面和楼面均有安全引导人员。

七、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有效组成部分,其附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一:《外墙清洗安全管控方案》。

八、协议有效期20天,自20xx年11月28日至20xx年10月18日止,双方以诚信为原则签定本协议,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负责人:

签约日期: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八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明确双方在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任务和义务,其具体的安全协议如下: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不发生翻车、死亡、重伤、火灾、

爆炸、机械事故,保证安全。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补充。

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认真开展安全事故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抓好车辆例行保养和定期月检、年。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约定。

乙方和乙方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收回车辆按固定处理:

1、乙方或者乙方所聘驾驶员无合法驾驶证或者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2、用货车载人或未办理危险品运输手续而私自运载危险品的;。

3、未按规定参加甲方统一保险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参加季检和年审的;。

4、将车提供给犯罪分子当作交通工具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为了督促广大的驾驶员安全行车,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本门的相关规定,

双方约定:一年的保险期内,该车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事故赔款扣除5%作为罚款,以后按每次5%递增,第二次事故扣罚10%,第三次事故扣罚15%,以此类推。

此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挂靠。

合同。

的附件,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签字、盖印):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九

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工作、规范拆房施工队的`行为,搞好安全防范和市容、环境、卫生,确保拆迁现场安全、规范、有序地运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房屋拆迁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拆迁的地址以及具体拆迁范围,确保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安全拆除。

二,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城管、市容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安全防范工作。乙方在施工中须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施工。

三,乙方在施工前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安全围挡,悬挂安全警示牌,拆除的技术人员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严格按照安全、科学的规范进行操作。施工中如发生不安全事故必须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看管、保养,如发生机械设备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确保周围的道路、水电(上空高压线)不断,排水不堵,做到安全施工。

六,甲方监管、检查拆除操作中的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

八,此安全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

甲方:

乙方:贵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增加上行超速安全装置(夹绳器),

2、更换全部接触器,

4、控制主电脑板,及其它相关零件(附更换件清单)。

一、工期:收到预付款十天内材料全部到货,现场施工时间六至八天,申报验收。

二、我公司在施工期间应有今后保修单位人员参加检查验收是否按更换清单零部件更换。

三、更换下来的原材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运走,施工时甲方电梯管理人员应配合乙方工作,施工期间应保持一台电梯运行。

维修程序。

一、更换限速器,安装上行超速。

二、更换控制柜内接触器。

三、更换井道轿厢各安全开关。

四、检查地坑,轿顶各功能达到安全运行,保证年审合格。

五、更换轿厢对重导靴加油,主机换机油(机油甲方自购)。

六、检查每层厅门、门锁天关,更换部份门下脚,轿门下脚二台均更换,厅门上坎,地坎卫生,机房轿顶井道地坑全面清理卫生。

七、全部维修调整工作完成,电梯投入试运行达到要求后再更换控制主电脑板,全面调试合格由乙方负责填写自检报告由甲方及时申报特检所验收。

八、付款方式:双方签订二台电梯维修合同,预付40000。00元,提供收款收据结算时提供发票肆万元整,维修整改完毕,特检所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发票结清余款合同完成。乙方更换的零部件在正常使用12个月内如有质量不良自然损坏乙方免费负责更换。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供甲、乙对方共同执行本协议共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贵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工作需要,甲方为其提供工作用车。为了规范乙方安全驾驶和安全用车,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类型车辆,车牌号码,车辆完好,证件齐全,甲方同意该车辆由乙方本人使用。

二、协议期限: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章、酒后驾驶。

如乙方在驾驶车辆时,乱停车、闯红灯、乱调头等违章行为,造成罚款,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酒后、服用毒品、精神品后驾驶车辆,否则造成交通等事故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驾驶车辆时,应妥善保护车辆,如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后送修,不得开问题车辆上路。如甲方得知车辆有问题,而坚持要求乙方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乙方应定期在指定地点对车辆进行保养护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商定甲方给予乙方合同期内用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等车辆所需正常维护所需开销。乙方领取用车补贴费用时要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等合法单据来充抵,充抵单据金额原则上与按单据相一致。

七、甲方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十、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监督。乙方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应确定自己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乙方所聘用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高风险作业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并执行当天审批许可制度。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如:岗位操作培训、消防培训、安全培训等。

建立相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

乙方应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乙方生产用的设备设施、维修电动工具等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校验。

乙方应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对乙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乙方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甲方与生产相关的安全会议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甲方安全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对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如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用电和临时接线要符合甲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找甲方专职电工接线。如发现有违章现象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出现问题乙方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乙方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不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证或作业现场不符合甲方安全规定的,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出现问题乙方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乙方的员工在生产时违章操作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处罚,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调查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乙方员工驾驶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参加高危工作、或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如不按要求执行,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后果由乙方负责。

由于乙方员工本人如:身体、疾病、醉酒、情绪失控等等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乙方及当事人相关的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由于乙方员工擅自操作设备、员工之间各自矛盾或其他原因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乙方负责在承包期内对所使用甲方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厂内车辆、手持电动工具等进行维修保养,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因未对设备、设施、运输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等进行维修保养和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或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调查处理,分析、统计事故损失,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调查处理结果向甲方汇报。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进行赔偿,甲方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本协议书在履行期间,如果出现乙方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新任乙方负责人从新签订本协议书。

本协议书解释权归甲方安全主管部门。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日期:年日期:

外出写生是美术专业教学的组成部分,是色彩写生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创作能力、室外写生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正常进行校外写生教学以及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纪律秩序,为此,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有关写生要求。

1、学生自愿参加并签署本安全协议。

2、学生不准私自下河或违规攀爬危险地段,发现或发生有关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

3、不得违规使用电器,严禁抽烟、酗酒,不到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4、注意个人财产安全,特别要时刻妥善保管好贵重财产,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5、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搭乘非正规营运车辆;

6、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写生住宿点,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带队老师批准方可离开。

7、男女生交往要得体,女生尤其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要遵纪守法。

8、按时起床,就寝,每天教师点名若干次,未归者按学校校规处理。

9、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及写生基地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写生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如果校外写生期间出现下面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3、学生因心理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

4、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个人或学生组团外出活动的。

5、学生在宿舍内酗酒抽烟、打架、赌博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及败坏校风的。

6、违反学校规定,未按指导教师去做造成伤害的。

三、其他责任。

2、学生在校外内写生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3、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4、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四、校方教师的义务。

1、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思想意识。

2、学校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写生住宿地点、写生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3、教育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守法。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容忍互谅,协调解决同学间的磨擦,严禁打架、斗殴和伺机报复等不良现象发生。

4、教育学生不到危险地段玩耍、逗留。教育学生不攀爬树木、楼房、围墙、桥栏等。

5、教育学生在校外写生地点上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尊重当地风俗,严禁学生私自登山、抽烟、脱离集体组织,严禁参与打架斗殴,严禁毁坏公物。

6、专业教师定期检查、讲评写生作业。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学生写生返校结束为止。

家长签字:学生签字:

家长联系方式:学生联系方式:

班主任签字: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每个员工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个员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力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各自对安全生产应尽的义务。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现将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甲方(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贯彻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相应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处理。

二、甲方(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技术教育,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告知乙方所从事的职业中可能遇到的职业危害及危险。

3、应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实际表现进行奖罚。

三、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拥有的权利。

1、享有参加社会和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享有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权利。

2、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享有特殊保护或按规定定期体检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领用必要劳动防护用品、防冻、防暑降温用品的权利。

4、有权了解所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有权对危险状况的了解、知情权,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7、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及工伤赔偿请求权。

四、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业主、监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或向有关人员(部门)报告;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要求作业,自觉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对由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负完全责任。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3、自觉接受各类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爱护各类安全环保设施。

5、严禁酒后作业和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6、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或干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禁止在施工区域和其他危险水域游泳。

7、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参与抢险与救援等应急任务。

五、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者,一律不准安排上岗作业。此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指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各执一份。

六、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字后视为各方已经对此全面理解。

七、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职工个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在施工分包的时候,要对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协议,下面是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北京市建筑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

分包方式:

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共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工程的经济组织。

2、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5、分包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7、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8、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9、分包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0、分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分包方必须并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磁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分包方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12、分包方必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违章指挥。

14、分包方发生人员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15、总包方应为分包方单位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完全因总包方的设施、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应由总包方负责。

16、总包方有权监督、纠正分包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管理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7、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8、补充条款:(略)。

四、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总包方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支出。

五、争议。

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甲方:

乙方:江苏华能高空修建防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保证文明施工并遵守如下安全纪律和防火细则:

1、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凡2米以上的悬空、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

4、严禁高处作业时往下或往上乱抛杂物、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各种电动机械,设备,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非使用工种不准随便动用。

6、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7、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8、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特种作业须持证上岗。

9、严禁酒后作业。

10、严禁穿拖鞋、凉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常。

11、严禁使用非熟练工人和童工。

12、严禁在甲方非施工区域走动。

13、严禁将易燃物品带入工地。

14、电焊烧焊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执行动火许可证制度,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作业。

15、严禁乱接电源,非专业电工不准私自接驳电源。

16、厂区内严禁吸烟。

17、文明施工,不随意毁坏甲方的消火管等财物。

18、严禁乱倒垃圾杂物。

19、因乙方管理疏忽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1、甲方管理人员发现乙方施工人员中有违反上述规定或甲方其他管理制度的,有权拒绝其入厂。

2、乙方施工人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一切后果由乙方承当。

3、毁坏甲方的消火管道等安全保障物的,乙方须及时恢复原状,因毁坏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当。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卫生保洁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打造文明生态村,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甲方聘请乙方为卫生保洁员,经甲、乙双放协商同意,特订如下协议:

一、工资待遇。

保洁员工资每月为_____元,工资每月付清。

二、工作要求。

1、乙方须每天到农户家中收集一次垃圾,公开场所每周打扫两次以上,村内集中垃圾箱中的垃圾每周清运一次以上,并用垃圾专用车将垃圾分类运送到指定地点。

2、甲方提供垃圾车清运车、扫把、铁锹、铁钳等保洁工具,所用保洁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当而损坏或丢失,一律按价赔偿。

3、乙方如有事请假或病假,由本人另请他人替班。如超过两周,作自动放弃本工作处理。

4、凡对本职工作责任性不强,垃圾收集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在合同期内可作辞退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市新村办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望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用户(信息源和信息发送方责任单位)与x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使用服务方提供的服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2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甲方需要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3条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用户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用户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4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5条客户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6条客户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7条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8条若违反上述规定,服务方、电信运营商或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和信息发送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9条在使用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过程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我司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10条网站开通时请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将备案编号按要求链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网站主办单位(公章):接入服务单位:(盖章):

网站负责人签字:核验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为了欢乐园安全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及公私财物不受损失,做到安全营业,万无一失。日照祥诚游乐发展有限公司和游乐场所有在职员工签定本责任状。

1、公司给游乐场尽量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严格执行公司所规定的管理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安全措施及各设备的应急预案。

2、游乐场管理人员要每天监督检查游乐场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协助处理安全隐患。

3、保证游乐场稳定、秩序的运营环境,尽力创造良好营业条件。

1、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各设备应急预案。

2、对游客负责,禁止醉酒、残疾、疾病等要求的游乐设施做好警示和管理。

3、正确使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安保设备。

4、上班时间,严禁喝酒,工作岗位吸烟、玩手机等危害公众安全和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行为。

5、负责好自己工作区域内的安全及卫生工作,引导游客了解设备乘坐须知。

6、每日做好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游乐设施,保证其操作设备正常运转。

7、如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上报园区负责人,积极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8、做好设备用电安全管理以及游客乘坐安全告知,保证游客乘坐安全。

本责任状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公司代表(签章)。

操作人员(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 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 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 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对集贸市场举办者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中与本规范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电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五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五

为切实加强家校安全育人工作,共同管理自己的孩子,使每个孩子都能安全健康成长和学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营造安全、文明、和谐、健康的'育人氛围;确保家校联系渠道的畅通,现由学校和个位家长签订本协议并遵照以下条款严格执行。

一、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家长要时时提醒自己的孩子在上学、放学途中骑车、步行注意事项。

二、按照我国交通法规规定,严禁不满12周岁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车;严禁没有车闸、没有安全保障的自行车上路。

三、家长有责任教育孩子骑车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早起,吃早饭,要留给孩子充足的骑车、步行的上学时间。

2、无论骑车还是步行都要遵守交通法规。特别要注意要靠右行。

3、骑车转弯时不要突然猛拐;越前时,不要与其靠得太近。骑车的速度不要太快;不要手中持物骑车;不要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要两人骑一辆车;不要曲折行驶;不要相互竞赛骑车;不要两车以上并排行驶。不要相互勾肩搭臂、挤抹追逐;不要骑一辆车,再牵引一辆车。

4、不要紧随机动车后追赶或骑车行驶;不要手扒机动车奔跑或骑车。

5、不再河边或有危险的地方逗留、玩耍。

6、不在野外玩火玩危险的游戏;注意安全用电等教育。

四、加强孩子的行为规范教育使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做个好孩子。

五、发现孩子不良现象应及时给于教育、纠正;不纵容不溺爱。

为加强安全教育与防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居安思危,把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抓出成效。以上几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者,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梅口小学

学生 家长

主管人 班主任

年 月 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六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

分包方(全称):

具体内容:

一)共同遵守的条款:

1、双方制定的各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乙方违规且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无条件接受处理。

2、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现场。由甲方向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严禁不通知甲方而乱动甲方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否则,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和后果。

二)乙方遵守的条款:

1、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安全和特殊工种等证件的复印件。

2、向甲方提供相应进场人员名单、照片、身份证等,否则,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有误而影响保险索赔,责任自负。

3、严禁采用儿童和55周岁以上及身体不适者施工,因乙方隐瞒,后果自负。

4、乙方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否则,后果自负。保证:不违章指挥及作业。

5、必须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交底必须全员本人签字,一个人都不能少,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6、保护好自行进场设备、设施和乙方负责施工的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责任区的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检查监管不力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且承担全部后果如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乙方按价加倍赔偿且自愿接受处罚。

7、乙方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现场用电有专人负责。操作电工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电落地使用。私接乱拉电源。

8、易燃、危险品按规定管理存放,施工现场住宿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9、明火作业按规定申报。

10、由施工改动的安全维护设施。由接管施工方负责。

三)现场成品保护

3、对于恶意破坏成品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其直接清出现场。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移交)之日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有若干经营者、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是指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集贸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税务、物价、市政、规划、市容、卫生、技术监督、环境卫生、畜牧、环境保护、盐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集贸市场投资建设。

支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章 集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居民区及危陋房屋改造区的建设规划,应当保证每万人拥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预留场地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要创造条件按照计划实现前款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纳入规划的集贸市场改作他用。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按期完成清退工作。

第十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与市场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治安、环境卫生、排水等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服务配套设施。

集贸市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市场界标。

第十一条 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对列入规划以及建成初期的集贸市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集贸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依法建立的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措施;

(四)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五)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办集贸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四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经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开办批发市场的,应当按照本市批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办市场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市场开办者资格的合法证明;

(三)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使用证明或占地、占道审批文件、市场平面图;

(四)开办市场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

(五)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人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场登记证》是集贸市场依法开办的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以集贸市场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招商招租等活动。

《市场登记证》不得仿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登记的集贸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或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集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必须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投资开办集贸市场的,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集贸市场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及相关服务;

(三)负责核验入场经营者的有关证、照;

(四)负责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市场场地、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六)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七)做好市场内部卫生、防火、交通、治安安全等项工作;

(八)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和蔬菜分档批零差率在市场明显处公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租赁、代储代运及信息咨询等项服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设施租赁费的收取标准。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不得在本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实施登记管理;

(二)指导、监督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三)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集贸市场治安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收取市场管理费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或对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五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的商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农民在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居民出售自有物品的,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证明。

下岗职工在集贸市场临时销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证明核发营业执照。

外来人口在集贸市场内务工、经商的,应当符合本市外来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事项,在指定的摊位或区域内经营,并按规定悬挂证、照。

禁止在集贸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者流动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未经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摊位。

经营者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集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执行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四)销售不足量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集贸市场内生产、经营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交易下列物品: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

(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商品;

(五)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厂名、厂址的商品;

(六)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七)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八)走私物品;

(九)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十)国家和本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禁止在集贸市场内违法行医贩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实施机关和处罚种类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骗取的《市场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鲜活商品必要时可作价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集贸市场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办集贸市场未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设立,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八

根据甲方——郑湾小学的工作需要,聘任乙方_________从事食品安全卫生做饭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必须保障每学月或每学期给乙方发放工资,否则乙方有权辞去工作。

2、甲方必须保障在中秋节和春节期间给乙方发放的福利和全体教职工一样。

3、甲方必须保障乙方做饭所用的米、面、油、盐、以及佐料等,提前或按时发放到乙方手中。

4、乙方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听从学校安排,服务好师生的“中午营养餐”工作,服从甲方的“炊工管理制度”。

5、乙方保证所做饭菜安全无误,如若出现投毒、中毒事件,自愿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6、乙方在操作的工作期间,不得让其他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包括自己所带的小孩。如出现烫伤、烧伤、电伤等安全事故,由自己负责。

7、若甲方发现乙方素质不高,有偷盗、骂人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教办室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郑湾小学(盖公章)。

20xx年11月5日。

集贸市场安全协议书通用篇十九

甲方:乙方:

为适应行包运输管理新体制、新模式的需要,进一步强化行包运输安全和装卸管理工作,有效约束双方行为,及时解决结合部存在的问题,保证行包运输安全稳定和装卸作业质量的提高,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安全生产及路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行车、劳动、设备、消防安全和路风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铁道部、公司安全生产及路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落实安全和路风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

3.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小防大,做好安全分析和预测工作。

4.遇有列车晚点、停靠站台临时变化等非正常情况时,甲乙双方指派专人进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互相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正常装卸工作。

5.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路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设施设备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站内作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凡损坏甲方和站场设备的一律照价赔偿。

2.乙方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列队接车制度,服从车站行车组织,听到开车铃响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严禁抢装抢卸,严禁列车起动后扒车、跳车以及做有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的事情。

3.乙方在站台停放机动车、拖车时,应按指定位置、顺站台方向停放,严禁侵入站台安全限界。码放行包不超高、超宽,绳索、网绳捆牢,不致甩落。

4.建立工作定期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双方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月度安全产例会和服务质量例会。

5.认真执行甲方安全、路风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及时向甲方反馈在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检查提出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6.乙方对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路风整改通知书和考核通知负有落实考核责任,并认真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7.按甲方需求配备岗位作业人员,确保行包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

8.严禁挪用甲方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用于甲方正常作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条对由乙方责任范围内所引发的行车、设备、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由于甲方运输指挥组织不当,造成的行车、人身、设备等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对因乙方作业造成的旅客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按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规定负责处理。

第六条由乙方负责的行包装卸、搬运、而引发的收高价、收款短票等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条七条因乙方工作人员勒卡旅客财物、打人等而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承担。

第八条在行包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损坏等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遇相关政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协议内容。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延长本协议的,本协议到期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对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如有要求,另行补充。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受委托方(盖章):

营业部经理: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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