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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范文(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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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范文(精选15篇)
2023-11-20 06:50:3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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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一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省****市*****区****路****号电话:8888888。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多年从事*******的研究、生产、销售,针对市场上的*****存在的问题,原告经过艰辛研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反复实验,成功研制出了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并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年**月**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专利号为zl*********,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年缴纳专利费用,目前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

原告所享有的专利“********”,由于对现有技术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编织机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提高了地毯编织的效率,在其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市场效果。

正如该专利授权公开文本所述:

“***********、、、、、、”

在其专利产品取得良好市场效果的同时,也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存在。

现经调查发现,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地毯所使用的******,经比对发现该*****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包含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到*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二

9月2日,贾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4月6日发布公告,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号为:zl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号,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其后贾某与济南某灯饰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济南某灯饰公司对该项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

2010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对株洲市某广场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在广场中心及后门处所使用的景观灯与济南某灯饰公司所申请的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相一致,涉嫌侵犯济南某灯饰公司的专利权,据调查株洲房产公司是从南京某路灯公司处购得的侵权灯具。济南某灯饰公司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遂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在内的各侵权人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本所在接受济南某灯饰公司的委托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郑毅主任承办此案。郑主任指派谢恩杰等律师远赴株洲,现场查看了实际情况后于2010月19日向株洲市公证处申请作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公证,侵权证据得以固定,后经多方取证,于年11月,将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者)、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使用者)作为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1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辩称:1、其并未实施景观灯的采购及安装行为,其所使用的景观灯来源合法。2010年7月12日,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将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公司某广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园林公司建设施工。2011年9月18日,北京某园林公司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了承包工程所需的景观灯。巫某为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的业主。2、其作为景观灯的终端用户不存在采购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答辩人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内容与株洲某房地产公司相同。答辩人江苏某照明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为了查清侵权事实,我方当庭申请追加北京某园林公司和巫某为本案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后南京市中院裁定将北京某园林公司、巫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203月13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我方主张:

1、原告济南某灯饰公司对景观灯(j0909)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独占使用权,合法有效,原告为适格主体。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与贾某签订协议约定景观灯(j0909)的外观设计专利若遭遇侵权,贾某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济南某灯饰公司,济南某灯饰公司可自行提起诉讼,所得赔偿也归济南某灯饰公司所有。

2、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在湖南株洲被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被告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其与北京某照明销售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生产的涉案侵权路灯附件图纸说明其与原告2011户外照明产品名录所载图片一致,作出的技术参数介绍、灯具说明几近相同。后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生产、销售与景观灯(j0909)专利相同的产品。另,公证书及公证书照片显示,每个景观灯灯杆下部都镶有“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的名牌。经比对,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景观灯(j0909)相同,落入了该景观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整体而言,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审视侵权产品,其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专利的产品完全一致,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被告南京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2年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最后,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结果:

资深律师点评: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证据固定方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加利用。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三

鉴于____国____市____________执意取得该专利的全部权益,至此____________向敝人已支付总金额____美元,以兹证实,予以承认。敝人当众出售、转让所拥有对_____改进的专利、名称、权益及专利证书予____________持有和享用。____________以合法代表拥有并享有专利证书所列全部条款的权益。兹转让的专利证书所列全部条款与敝人在未出售前所持有的权益相同。

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本人签字盖章立据为证。

出席者证人。

签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四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审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减缓85%之后申请费:75元减缓70%之后申请费:1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一个个人或一个单位可减缴85%,为其他情况可减缴70%。

关于2018年外观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是多少?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呱呱知道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五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4)必须富有美感。

【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性功能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商标法】。

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六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3768.9。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联系电话:13302669856。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七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2、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1、在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

甲方评审选择;。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设计要求。

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

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

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设计费。

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

后即将该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

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

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页,附件与本委托书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设计公司(设计人)。

代表:代表。

签日期:签日期: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八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九

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2、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应提供产品的六面视图(四寸彩照),工作状态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每种视图提供四张相同的照片,比例一定要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包装箱、包装袋、瓶子标贴。

二、授权及发专利证书所需时间: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

请点击此处与本公司专利部联系。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

当事人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外观专利的时候,除了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办理外,还需要提交申请资料以及缴纳专利申请费。那么你知道外观专利申请资料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申请专利,不需象申请发明或专利那样提交技术交底书,只需提供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照片或图片及简要说明即可。

1、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申请人应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六面正投影图片或照片。平面产品可只提供正反两面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应提供该外观设计的立体参考图。

图片或照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8厘米,也不得大于14.5×22厘米.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一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包含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电视机”。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i)概括、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例如,显示器产品名称不应写为“带有红色按钮的超薄显示器”。

(四)应指明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术的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在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此时大家已经清楚申请外观专利需要哪些资料了吧,同时在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都是关系到专利申请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一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需要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

流程。

(1)专利检索。

很多专利申请人常常会忽略专利检索这一步,当你要申请专利时,不要盲目行动,一定要先进行专利检索,以此来了解自己涉及的专利是否已经有人申请。

(2)准备申请材料。

不管申请什么类型的专利,申请文件都是非常关键的。申请者可自行填写或书写,也可委托专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3)提交受理。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将确定申请日期并给予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号,然后发出受理通知和缴费通知书。在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未缴纳申请费的,该申请将视为撤回;如果缴纳了申请费,该专利申请就可以进入下一步。

(4)形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中不公开或实质审查,如果审查不合格会下发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审查合格则下发初审合格通知书。

(5)积极修改和补正。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积极修改。申请人收到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复。

(6)撤回和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视为撤回。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可在收到撤回通知后两个月内申请恢复。

(7)注册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下发发证通知书及登记通知书。

费用。

外观设计:申请费500元。

专利登记费:200元+印花税5元。

申请人在接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就需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

下证后每年需要向专利局缴纳年费,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缴费时间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5%作为滞纳金。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1、工业产品形状。

2、工业产品外观图案。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3、工业产品色彩。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二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段式写法,即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干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所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采用这种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实质内容。有必要说明,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两部分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相反,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这种撰写方式具有如下诸多优点。

第一,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包括相同之处和区别特征,下同),从而有助于审查员对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尽早做出更准确的评判,因而能加快审查程序。

第二,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方便相关领域的公众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从而有利于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签订及专利使用费的确定。

第三,便于公众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四,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因为对于那些记载在前序部分、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内容不必进行过于具体的说明。

正是由于上述几方面的优点,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按两部分撰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按两部分撰写能清楚划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界限。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方邮政编码:()。

乙方邮政编码:()。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_民法通则》和《_合同法》,就乙方授权给甲方()的使用,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均担负法律责任。

一、所有权。

()是()负责组织开发的,拥有合法的、独立的专利权,乙方保证此授权专利品的合法性,并负责解决由此专利引起的专利权纠纷。

二、授权内容。

1、乙方授权甲方以其专利为产品,使用于()。

2、乙方无权将此授权专利技术再授权给第三方。

3、甲方对专利技术严格保密,无权公开发布、转让、出售此授权专利技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有任何越权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授权,并由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利授权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构成,从而引起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四、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止到()。双方遵守协议并同时担负法律责任。

六、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72号1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一中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勤、代理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黑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生、张大学,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7月26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月22日和2月26日分别授予专利权,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分别为zl02355885。7、zl02355886。5,授权公告号分别为cn3274647d、cn3280346d,专利权人均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详见判决书附件。之后原告于203月2日缴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于月3日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灯具、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2004年4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的外观,与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前大灯(风暴2代)和摩托车前装饰灯(风暴2代)相同或相近似,向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证据保全。北碚区公证处对原告以成都永贸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购买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并对原告购买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哈雷前装饰灯进行封存。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00元,购买被告产品支付了202元。

2004年6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7月16日作出无效受理通知书,被告于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哈雷前大灯与享有前大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摩托车哈雷前装饰灯与其享有前装饰灯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浙江嘉利公司就已经生产了上述前大灯、装饰灯,并且在《摩托车商情》(。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14期)上,已公开了原告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损失的证据即原告购买产品包装的数量减少,并由此得出损失的依据,以及向专利代理公司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除外”,本案被告是2004年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答辩期,且经审查也无必要,因此中止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其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不应中止诉讼。从被告提供的浙江嘉利公司与重庆劲隆摩托车制造公司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协议》、图纸、《价格协议》及该公司《(证明)》、《证明(二)》的证据看,只是载明劲隆摩托车jll50-6c的前大灯、装饰灯,没有该灯的图片,无法与原告的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图片进行对比;另外被告提供了摩托车前大灯图纸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原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应出示图纸的原件。因此,被告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专利公报所载明的外观设计是已有的技术,证据不充分,其抗辩不成立。从被告提供的《摩托车商情》(2001.10.16第741期)和《中国机械》(期)公开出版物的证据看,该杂志所载明的图片所反映摩托车的前大灯、装饰灯,通过与原告的专利公报进行对比,没有充分体现前大灯、装饰灯的六面图,其主要的设计要点没有充分体现,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专利是公知技术,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外观专利律师函模板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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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就委托乙方申请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李瑛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毫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1代理费: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2代缴官方费用:囗发明囗使用新型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3其他费用元,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囗要求囗不要求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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