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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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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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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的肯定和鼓励。写作时,我们要注重细节的描述,使文章更加生动有趣。请大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范文进行参考和学习。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一

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董事长在公司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演讲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区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安全生产任务。下面,我代表区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xx年,x烟草商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国家局、区局(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引,着力在责任落实、基础保障、精准管控和专项整治上下功夫,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一)提高认识,全力落实安全责任。

区局(公司)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将抓好安全生产作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志。区局(公司)及各直属单位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安委会成员观看国家应急管理部制作的《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

20xx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均能按照要求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全区x个直属单位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公开课”活动,通过主要负责人给员工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亲自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举办安全生产月“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带动员工学法、守法、履职、尽责。各单位及部门把安全生产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多维度织密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岗位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全力夯实工作基础。

推进安全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组织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评聘、管理职能作用发挥等工作,目前,全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x人,评聘x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硬件保障、软件管理和应用水平整体提升,全区x家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组织开展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申请地方政府进行二级达标企业资格评审,评审通过率x%。推进安全教育常态化建设,通过专题讲座、脱产学习、视频播放、微信平台推送及网络学院授课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全年组织员工收看烟草行业网络学院“安全大讲堂”课程累计近x人次。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组织各层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及年度再培训、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全年累计参训x人次。

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建立机动车辆、变配电设备、闲置场所、职业危害场所、仓储场所、特种设备、建筑防火等标准化现场管理h值数据库,为实现“互联网+安全生产”协同模式打好基础;推进安全管理课题攻关,鼓励专利发明创造,研究解决队伍建设、消防安防联动、应急救援及风险防控等难点问题,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x项、中国烟草学会论文二等奖x篇、x烟草学会论文二等奖x篇、x烟草商业qc课题成果一等奖x项。

(三)精准管控,全力化解安全风险。

一是着力顶层设计、项目建设、工艺选型的源头防范,对全区x个改建维修及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消防审查、消防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生产条件。二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在“两烟”仓库、停车场、变配电室、信息机房、厨房等重点部位张贴《风险告知卡》,针对卷烟装卸、物流仓储、车辆驾驶、烟叶收购、危险作业及特种设备运行等重点环节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学习并严格执行。三是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库,20xx年在全区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x次、综合安全检查x次、季节性安全检查x次、专项安全检查x次,累计发现问题隐患x个,目前完成整改x个,整改完成率x%。四是加强应急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优化应急预案,印发《应急处置卡》近x张,向驾驶员、仓库保管员、装卸工、维修工等重点岗位推广应急知识,并组织触电事故、办公场所火灾、交通事故、地震灾害等专项预案演练,全区累计演练x次。

(四)集中攻坚,全力落实专项整治。

一是摸底夹芯板使用情况,建立易燃可燃夹芯板清单,全区共发现x个单位存在使用可燃夹芯板情况,主要集中在仓库外墙、烟站休息室及停车棚等部位,投入整改经费约x万元。二是开展专(兼)职驾驶员禁忌症体检,发现存在禁忌症的人员及时调岗;对全区物流配送线路进行风险点排查,制作风险点分布图,加强出车安全提醒,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改善交通管控效果。三是开展老旧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对c、d级建筑采取加固、维修或停用等措施,做好现场安全告知、提醒。对于已租赁的场所,逐一查验承租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核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基本情况,不满足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督促落实整改或终止租赁。四是建立重点相关方清单,做好前期资质审查,加强合同签订、技术交底、安全告知、危险作业审批等环节管理,全年未出现与相关方有关的责任事故。五是开展危化品使用情况调查,共发现危化品x种,主要涉及食堂燃气使用、病毒消杀、发动机燃油储存、烟草成分检测等作业环节,相关单位及部门针对危化品特性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防范危化品泄漏、中毒及其他衍生事故。

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主要问题。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因素依然存在,预防事故的治本措施还不够完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法律法规要求更加严格。去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刑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究刑责规定,将规制手段前移,“事后惩处”转变为“事前预防”。这意味着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标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好法定职责,即使不发生事故,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个别领导干部未能准确理解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主体责任认识不清。有的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有所抬头,对于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难点问题,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差距还比较大。个别安全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及安全考核等工作中,没能坚持原则,存在打人情分、关系分情况。

三是安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一些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评聘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以聘代岗、权责不明、考核不力、效能不佳等情况;个别单位不注重安全专业队伍新生力量培养,队伍呈现年龄断层、后继无人的趋势;有的单位应急管理职能定位不清不准、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应急资源调查不充分、对响应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分析不足、应急预案适用性不强;一些卷烟库房、办公楼、闲置房屋及设施设备进入老化期,但更新、改造工作未提前谋划,导致现场隐患难以根治。

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未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去年实现了“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为零”的管理目标,但安全工作开始进入瓶颈期、平台期,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比之前更大、更多,来不得丝毫的松懈和麻痹。

三、20xx年安全生产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秉承“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责任落实,以高水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聚力党建统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使命责任与政治担当,建立多部门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机制,以严格的标准、严实的要求、严密的措施,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躬身入局、以上率下,主动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部署、抓推动、抓落实;业务部门要强化“一盘棋”思想,注重协同配合,明确安全职责,完善职能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安全管理部门面对问题要勇于担起责任、盯住不放,既主动担当作为,又积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作用,逐层级、逐环节、逐链条实施监管。

建立岗位责任清单。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科学量化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厘清职责边界,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网格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使安全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精准落地。

坚持严肃问责问效。将安全履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基本依据,对于工作推动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通报,督促整改。

(二)聚力基础管理,着力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动企业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扎实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认真落实《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持续完善现场管理标准化h值数据库,强化贯标对标和达标自评,学习行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经验成果,补短板、强弱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提档升级。

强化法治意识。持续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刑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传达到每一个层级、贯彻到每一条战线、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树立正确的效益观,保证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费用,完善隐患治理所需追加费用的快速审批通道和加急采购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隐患有效排除。

抓好信息化建设。结合行业新规范和工作需求,设计开发安全信息系统,以数据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构建安全生产数据库,推进安全生产“全要素、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降本增效,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坚持管理与技术并重,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和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提升队伍素质。完善安全工程师的岗位设置、待遇落实、考核评价等工作,激励精业务、善管理、讲原则的人才投身安全战线,鼓励专家库成员组建团队,开展课题研究及难题会诊,为系统内部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管理引领。注重发掘内部潜力,增强现有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大安全管理相关专业大学生招聘力度,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提升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按规定组织任职资格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全员素质教育,与行业先进单位合作办班,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提升干部职工安全能力和安全素养。

(三)聚力预防控制,构筑安全生产严密防线。

防范化解风险。研究安全风险特点,有效实施风险辨识、研判、预警和防范,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推行“风险清单制+分级负责制”,准确把握风险发生、转化、联动规律,健全风险评估、管控和消减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受控。全面排查安全风险,查清查透基础性风险、节假日风险以及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部署力量进行重点监管、重点防控,切实将防范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坚持靶向管理。通过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来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运用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专业评估等方式,引进聘请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事故隐患治理,做到“事故隐患不放过、重点部位不失管、安全风险不失控”。

强化值班值守。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x小时值班值守,分时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在重点场所和部位前置力量巡查防护,做好突发情况处置相关准备。

做好应急保障。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全面推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加大应急演练力度,提升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预警机制。建立极端天气等灾害研判、预警发布机制,强化灾害易发点的巡查检查,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强化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准备,确保险情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响应。

(四)聚力专项整治,依法科学推进三年行动。

20xx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收尾之年,各单位要对照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深入攻坚,已有成效的巩固提升,已经破题的扎实推进,尚未破题的重点突破,力争取得新提高、新突破。

加强危化品管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炊事、锅炉燃料、化学实验、病毒消杀等各环节使用的危化品进行检查,对标解决设备不合规、储存环境不达标、使用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烟草行业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车辆运行监测、自动预警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驾驶员岗位审核、教育培训、监督考核,重点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切实强化驾驶员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培养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良好习惯。

加强消防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标解决用电用气、电缆井、楼梯间、地下室、重点设备用房、消防设施设备、信息机房以及外墙保温、室内装修、电动车充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坚决预防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加强相关方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认真执行《烟草行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临边作业、洞口作业、脚手架作业、动火动电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确保项目无缺陷、施工无事故。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严格资质审查、技术交底、现场管控和应急保障,防止出现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管理失控问题,确保相关方安全管理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对标解决职业病危害告知、培训、监测、申报、防护保障及职业健康体检监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0xx年,我们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坚守安全红线,全力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以高水平安全管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二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名称。

第八条股东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不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9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已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全部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三

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议案××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宜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拟定于20xx年元月9日上午召开股东会进行。

二第四届董事会、监事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由五人董事组成,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的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有较强的组织才能.管理才能和专业技能。3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股东。4在近五年内没有严重失职行为。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能任职。

五换届选举的程序:1第三届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2由董事会拟定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选举。3本次换届选举实行等额选举,董事会设5人,监事设1人。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4董事、监事的选举由股东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司股份满5000元为一票,累计计票。公司总票数275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出现空缺,由董事会再次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5董事选举产生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六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者,可书面委托他人。

以上议案妥否请个位股东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六

唐董事长并各位董事:

我于20xx年9月1日起在x大开发接待中心工作以来,承蒙董事长和各位董事的抬爱,虽然尽心尽力为中心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是不甚完美,由于有些原因造成有些工作达不到你们的要求,本人深感有愧于你们的信任;又因我儿子上高三和赡养父母以及家庭开支,每月需近3000元现金开销,中心现暂时无力按月支付工资;现中心又面临人员过剩(需裁剪部分人员),本人也不想为中心增加额外负担。为此,特向唐董事长及董事会申请辞去现任副总经理职务和其他工作。另:

1、本人的工作移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安排人员接管;

2、本人自20xx年9月1日到现在已满一年多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它费用至今未领取分文,请唐董事长及董事会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从即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解决并现金结清。

3、工资和其它费用结清之日为辞职之日。祝愿:唐董事长及各位董事工作顺利,事业兴旺发达!

辞职人: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七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xx年9月9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xx年9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许雷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许雷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许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如下调整:。

(1)原“战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刘猛、钟彬、朱锦余、孙钢宏、张萍、余劲民、栗亭倩”;委员会召集人:“刘猛”。

调整为:“战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许雷、钟彬、朱锦余、孙钢宏、张萍、余劲民、栗亭倩;委员会召集人:许雷”。

(2)原“提名委员会委员:孙钢宏、朱锦余、钟彬、刘猛、余劲民”;委员会召集人:“孙钢宏”。

调整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孙钢宏、朱锦余、钟彬、许雷、余劲民;委员会召集人:孙钢宏”。

(3)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钟彬、朱锦余、孙钢宏、刘猛、栗亭倩”;委员会召集人:“钟彬”。

调整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钟彬、朱锦余、孙钢宏、许雷、栗亭倩;委员会召集人:钟彬”。

(4)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发生变化,仍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朱锦余、钟彬、孙钢宏、张萍、余劲民”;委员会召集人:“朱锦余”。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为西安东智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大于所持股权比例的股东借款,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无关联关系,故无需回避表决。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xx-07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放弃重庆城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对重庆城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7.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战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亦对本次会议中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特此公告。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八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事宜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监事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拟定于20xx年元月9日上午召开股东会进行。

二第四届董事会、监事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由五人董事组成,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的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有较强的组织才能.管理才能和专业技能。3必须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合法的股东。4在近五年内没有严重失职行为。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能任职。

五换届选举的程序:1第三届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2由董事会拟定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选举。3本次换届选举实行等额选举,董事会设5人,监事设1人。由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4董事、监事的选举由股东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司股份满5000元为一票,累计计票。公司总票数275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若出现空缺,由董事会再次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5董事选举产生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六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者,可书面委托他人。

以上议案妥否请个位股东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九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一、宣读关于提名先生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先生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根据当选公司董事长先生的提名,聘任女士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宣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全体董事签字。

五、与会董事阅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并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月日。

董事长选举办法范文范本篇十

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为规范村委会的廉洁,《意见》要求,有财务审批权,或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如有异议,1/5以上村民联名,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再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审计发现村委会成员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可责令其如数退赔;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提出目标,到,中国要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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