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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节能管理制度范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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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节能管理制度范文(优秀9篇)
2023-11-20 16:43:4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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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一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局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要求,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宗旨,以节电、节水、节材等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突出重点环节,狠抓任务落实,全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制度落实的情况汇报如下:

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定期召开节能工作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坚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与厉行节约、节能减排相结合。对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依法管理,明确目标措施,公布能耗状况,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点带面推进全局公共机构节能。

为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完善了节水、节电等一系列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一是节电,为了加强对办公场所照明设备管理,每日派专人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今年电耗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7.92%。

二是节水。主要是加强了用水部位管理,对水龙头及时进行维修更新,防止了“长流水”和“滴漏”现象。

三是节约办公耗材,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领取、使用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贯彻“按需采购”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并专人管理,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杜绝浪费。

为落实各项制度,完成节能计划,加强了日常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节能巡查。由专人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负责检查和督促,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今年以来,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二是建立统计台账。由能耗统计员负责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按照上级要求按时上报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根据消耗量与节能计划进行比较,及时督促耗能较高的部门控制能耗。另外,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能源浪费的予以通报批评。

总之,从工作实际情况来看,节约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不足,例如各项节能措施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节能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干部职工节约能源、提高工作效率的习惯仍需进一步强化和养成,为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使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废钢处领导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的指示精神,我车间充分认识到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全车间职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无论在工作或生活中都要注意节能降耗,从点滴做起,培养职工的节约意识,增强自觉节能的责任感,按照废钢处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车间实际,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各班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处领导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2、标牌印刷工在印刷时要注意马口铁翘起的边角,以减少印刷漏板的破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标牌剪板工下料时,精力要集中,不能出现斜剪、压线剪切等现象,废料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4、车间范围内要做到人走灯灭,机器停、电要停,节约每一度电,如发现停工不停电或无故亮照明灯现象时,扣罚当事人50元。

5、标牌冲床工及冲眼工在操作时要对正眼孔,方可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标牌歪斜造成废料现象。

6、挂钩组下料工操作时,长短要达到规定要求,减少短尺料现象,缠扰挂钩时应一丝不苟、精力集中,按照规定动作要求进行操作。

7、热电偶组组装工操作时,要对正矩眼,保持滑道清洁,热电偶的结合点要紧固牢靠、不易脱落,防止出现废料。

8、热电偶组灌浆工拌料加料时要适量,应放正吕帽,不能因工作失误出现任何废品废料。

9、车间内严禁使用电热得快,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10、工作时间不准洗除工作服外的任何衣物,如有发现按件扣罚50元。

11、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发现一次扣罚责任班组100元。

12、发现故意损坏或浪费丢弃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的`扣罚当事人200元。

13、以上违规处罚,班组长应负连带责任。

金属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节能原则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便推动我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工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学校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八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逐步推行水电计量管理机制,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逐步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加强目标管理。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节水延时阀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校区绿化、冲厕节约用水。

8、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节能办公室对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因水电超指标的办公室,及时予以警示。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节能表彰大会,对有效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绿色班级”及环保小卫士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六

为保证xx物业项目的服务品质,在满足物业项目档次定位与功能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达到节能降耗的质量管理目标。规范节能降耗操作管理,合理评估节能降耗管理工作的成效,向开源节流的方向努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物业节能降耗的操作管理及能耗管理绩效的评估。

3.0管理职责。

3.1能耗管理作为xx物业全员参与的物业长效管理工作,以节能降耗操作项目的管控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的管理方式进行。

3.2各项目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主管负责:所管项目节能降耗动态性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宣传,不断灌输全员节能降耗的品质管理服务意识。

3.3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抄记与统计分析汇总表,由物业工程部主管负责按月编制调整与汇总统计,经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审核签字后,通告全体物业员工知晓,以相互提醒、相互督促的方式贯彻执行。

3.4定时操作项目(公共照明系统采用手动开关的建议逐步进行技术改造),须按物业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操作,该开启时间段内的灯光及用能设备应按时开启,不该开启的应及时关闭。物业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各部门主管须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全体物业当值员工均须承担操作、巡查和及时处理的责任。凡未按规定执行,对物业服务管理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按《员工手册》失职条款处理。

3.5能耗统计分析电子汇总表具备:不同物态、不同的实管面积,不同的月度与月度、年度与年度的纵向比对功能;同类物业项目与项目的横向比对功能。为日后公司物业软件管理平台的过渡打下坚实基础。能耗管理的.表单,统一采用总公司工程部的excel电子版。同时为便于各物业项目能耗管理在时间上的统计分析比对,能耗数据抄录与统计截止日规定为:每月的20日。

3.6各物业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以电子版方式提供给公司工程部。

4.0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

4.1各物业项目应将所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定时开关操作项目,纳入《定时项目操作管控表》进行管控。

4.2定时操作项目应明确规定:谁负责操作、谁负责巡查处理。(含:在特定情况下谁有权负责作临时性的调整)。

4.3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应按不同季节光照、温度,不同物业类别、不同物业管理阶段等实际情况调整,定时操作项目每月编调,由物业经理审核后实施。

4.4为便于月度之间与年度之间和横向与纵向的比对评估,各项目的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按总公司工程部提供的excel电子模版进行编制与调整。

5.0公共能耗抄记及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

5.1公共能耗抄记和公共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由各项目物业工程部按总公司工程部提供的excel电子母版,进行抄记和公共能耗的统计分析汇总,物业经理和工程主管对公共能耗数据的准确性填报承担核查责任。

5.2公司主任工程师在物业项目工程巡视中对公共能耗的数据应予抽查,以便发现问题督导协调解决。

6.1定时操作项目的管控度与合理性比对评估。

6.2公共能耗预算费用与实付费用的合理性比对评估。

6.3单位能耗指标的数据统计分析汇总比对评估。

6.4通过对不同类别的物业、不同地域物业项目的品质定位,不同营销推广和不同的运作管理阶段以:定时操作项目管控表和公共能耗统计分析表的汇总标识统计分析曲线图进行比对,力求达到一目了然的比对评估。

7.1公共照明/泛光照明/景观灯光指定的当值人员应按《定时项目操作管控表》进行操作,下例情况下的开关时间调整,应报请物业相关主管同意后,作临时性开关时间的调整:

7.1.1季节性自然光照有较大变化时。

7.1.2有重大活动或重要贵宾接待等特殊情况时。

7.1.3地下车库宜按车库实际使用率调整照明度,使用率低时可保持最基本的照明。

7.1.4凡因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开启的公共泛光照明,建议物业项目酌情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适当的能耗费用补贴。

7.2空调。

7.2.1要求充分利用室外自然通风,按用户量调整温度设定值及空调机组启停时间。

7.2.2空调机组运行中,工程当值人员应根据空调机组负荷与实测的平均温度结合用户的反映,调整温度设定值或机组台数启停操作。

7.2.3气温变化较大时,特别要注意暴热或暴冷气温时的空调设备温度的调整操作。(同时必须注意水管道的防冻保暖等工作)。

7.2.4物业办公区域的分体空调在无人当值时应及时关闭。

7.3电梯根据用户电梯使用率(含夜间),在满足使用需求情况下可调整电梯启停台数。

7.4地库通/排风。

7.4.1地库通排风应按实际使用频率及地库潮湿度,进行间隔性运行时段的调整。

7.4.2地库通排风若是利用消防通排风设备的,(消防通排风设备属于短时大功率运行设备)务必注意不能长时投入运行,否则会严重缩短消防通排风设备寿命或造成设备损坏,消防通排风设备的修理或更新费用将远高于普通的通排风设备。

7.5水景。

7.5.1各类水景灯光、喷泉、水幕墙等的开关时间要合理,注意加强用电安全检查。

7.5.2注意水景、水池等设施的渗漏检查,若有渗漏务必及时协调解决。注意循环水处理及循环补水量是否正常。绿化用水要充分利用湖河水,即有利于绿化生长又合理利用了天然水资源,从而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8.0物业物业服务中心支付的公共能耗费中,凡有施工或施工整改的用电、用水,必须协调明确施工整改发生的能耗费用承担方。

各项目物业经理/工程主管应注意收集:现有设施设备在功能和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能耗管理技术改进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分析与建议,为设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提供依据;为避免xx新项目重复xx物业运作管理中已发生的设计施工与设备选型配置缺陷问题。

9.0相关记录。

9.1定时项目操作管控表。

9.2能耗统计分析汇总表———电子母版。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七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部门节能降耗的控制。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节能降耗指标的确定。

3.2管理者代表负责节能降耗指标的审核。

3.3总经理负责对节能降耗指标的批准。

3.4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

3.5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车用燃料油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品质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4.1节能降耗指标的.制定与考核。

4.1.1节能降耗指标是指公司内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耗用量,应体现节能降耗的要求。

4.1.2每年年初由管理部根据上年度的实际消耗情况,确定出本年度的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消耗指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统一下达。

4.1.3各部门每月26日前统计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填写《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品质部。

4.1.4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品质部抽检单》,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具体执行《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4.2.1公司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按责任制要求将指标层层分解。

a)品质部负责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职责,定期进行统计、抽查;

d)管理部每月依据车用燃料油消耗情况填写《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4.2.2各部门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杜绝各种浪费和消除不应发生的损失。

4.3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4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2《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年度节能降耗计划》。

6.2《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6.3《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

工会节能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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