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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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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通用13篇)
2023-11-20 14:03:16    小编:ZTFB

真正的智慧来自于对世界的观察与思考,不应仅限于书本知识。完美的总结应该结合具体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富有启发和感悟。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一

1、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小编提示: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跟商业保险差不多,也有约定的期限,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要比商业保险生效时间快,而且没有观察期,参保人交保费即可。但是中断过后续保,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就会有很多情况,中断越久,生效后时间越晚。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二

男方协议者姓名:****,汉族,身份证号码:

女方协议者姓名:****,汉族,身份证号码:

我们夫妻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并就离婚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名并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离婚之日起生效。

双方同意协议各项安排。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荔湾区婚姻登记处存档保留。

协议者签名:(男方):(女方):

协议时间: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三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四

协议人:方某,男,20__年x月x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20__年x月x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20__年x月x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__年x月x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五

一般说来,离婚协议书有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另外,还须指出一点: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法律给了离婚双方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这个救济有前提: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六

男方:____,汉族,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有由谁抚养),固定房屋(房屋位置)市区县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清),别克牌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七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好处有哪些。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具体来讲,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是:

(一)时间短。

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二)费用低。

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三)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四大法律后果: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4.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九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十

离婚协议自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签字时成立,但是离婚协议的成立不意味着生效。离婚。

协议书。

什么时候生效呢?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约定,在民法上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所附条件—解除婚姻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离婚协议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

合同。

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19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十一

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要注意些什么?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只要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离婚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虽然的手续简化了,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还要出具两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例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3、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

总之,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十二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认真对待,仔细商量并根据情况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请律师帮您订立。

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离婚协议书才能生效篇十三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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