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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差补助申请书(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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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差补助申请书(实用16篇)
2023-11-20 06:30:22    小编:ZTFB

教育是人类进步的基石,它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人格的培养。在总结中,要突出自己的成就和取得的进步,以鼓励自己继续努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读书笔记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灵感和启发。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一

部门、各分公司:为统一规范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本着简化流程、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修改版)》印发给各部门、各分公司,请大家遵照执行。

**********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二

很多公司的员工出差,对于出差都有一定的补助,但员工出差补助有不同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

欢迎大家参考!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

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

建议书。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三

集团公司x总: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过对便民连锁店项目的市场调查、市调分析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初步在便民店的市场定位、网点选址、产品导入、基建投入、经济效益评估以及电子化解决方案等具体实施方面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但是整个经营理念中关键的送货上门服务怎样实现怎样拓展延伸服务怎样协调处理多种媒体销售(电话销售、广告销售、电子商务等)、售后服务及投诉处理对于这些我们还未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上海梅林是近年来以配送纯净水起步、拓展其它服务,大力发展适合于电子商务配送网的成功企业,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应,在送货上门、发展长期客户、电子商务等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

现已与梅林公司有关人士取得联系,可给予协助。所以,现申请批准、vv二人去上海对梅林进行技术咨询和学习,同时可对上海光明牛奶在营销策略、配送、送货上门推广等方面进行考察。此行必将对便民连锁店建设、“恒康乳品”销售注入更多有意义的内容,对于公司日后走向上市也可提供经验。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四

员工境外(如到香港)因公出差的差旅补贴的免税标准为多少。

一般规定——

• 《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而有关的其他所得。

•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这些项目包括:

•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差旅费津贴”是指——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津贴,各地许可免税金额差异较大。

外籍人士特殊规定——

•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税发[2004]80号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取消上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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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五

四、出差目的':了解xx货源、行情,

五、出差主要内容及地点:

第一站、烟台环海市场:19号早上6点左右到达,市场不算大货源不多,3斤左右的黑鱼12.5元一斤,一共了解三家水产商户,根其中一家做了深入沟通了解,当地黑鱼很少,他们的货源主要是南京方向通过大客发到烟台,他是根据市场须求量发货,他说了南京货源充足,我们也简单谈了一下来的目的,也说出合作意向,他同意我们合作的规格和要求,也能保证货源和质量,双方都留联系电话,8点离开市场,打车去长途汽车站。

第二站,山东省安丘市(地区市)已是中午12点过,在车站大体了解了一下当地情况、当地主要产大葱、元葱、蒜、生姜、然后怱怱离开长途汽车站去黑鱼养殖基地。

第三站;安丘市赵戈镇峡山水库,到达时间下午1点左右,通过当地一个姓田的黑鱼经济人介绍,峡山水库是国家自然保护生态区、黑鱼养殖基地因它而形成,黑鱼养基殖地上万亩,年产黑鱼20000万斤左右,它主要销售广东、南京、天津、辽宁的营口等地,货源比较充足,也是山东最大的黑鱼养殖基地之一,山东人说话嚎爽健谈,说了很多黑鱼方面的知识,包括全国各地发货途中黑鱼换水等等,说的很详细,同时也得到更多的黑鱼信息和行情,在交谈中说明了我们去得目的,通过我们的谈话,他也很原意和我们长期合作,保证我们的规格和质量要求,就是费用较高,现在行情3斤以上单价13.5元1斤,2斤左右11.5元1斤、包塘大小一起9.5元1斤,我们谈到下午3点多他才开车送我们到车站。

第四站;山东淮坊市,到达时间下午4点左右,本来安排看看淮坊市场、考虑到已是下午没有考查的价值后,就买车票回烟台,于当天晚上11.30座船返回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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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六

5、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5.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从员工出差之日起,到员工回国之日止。 5. 2 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海外机构秘书确认和主管审核后,按月申报并发放。 5.3 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长期出差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在员工回国后予以发放。 6、其他 本规定自2013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华为司发[2013]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201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所规定的海外人员所享受岗位补贴予以废止; 华为司发[2013]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2013年12月31日。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授权国际营销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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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七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4、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4.3、市内交通及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

4.3.1、生活补助当天返回按一天补助,次日返回补助一天半。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公司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安徽省迅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1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领导:

一、时间:20______年4月18晚至20______年4月20日早上。

二、出差地点:__________,

三、出差人员:__________,

四、出差目的:了解__________货源、行情。

五、出差主要内容及地点:

第一站、烟台环海市场:19号早上6点左右到达,市场不算大货源不多,3斤左右的黑鱼12.5元一斤,一共了解三家水产商户,根其中一家做了深入沟通了解,当地黑鱼很少,他们的货源主要是南京方向通过大客发到烟台,他是根据市场须求量发货,他说了南京货源充足,我们也简单谈了一下来的目的,也说出合作意向,他同意我们合作的规格和要求,也能保证货源和质量,双方都留联系电话,8点离开市场,打车去长途汽车站。

第二站,山东省安丘市(地区市)已是中午12点过,在车站大体了解了一下当地情况、当地主要产大葱、元葱、蒜、生姜、然后怱怱离开长途汽车站去黑鱼养殖基地。

第三站;安丘市赵戈镇峡山水库,到达时间下午1点左右,通过当地一个姓田的黑鱼经济人介绍,峡山水库是国家自然保护生态区、黑鱼养殖基地因它而形成,黑鱼养基殖地上万亩,年产黑鱼20______年0万斤左右,它主要销售广东、南京、天津、辽宁的营口等地,货源比较充足,也是山东最大的黑鱼养殖基地之一,山东人说话嚎爽健谈,说了很多黑鱼方面的知识,包括全国各地发货途中黑鱼换水等等,说的很详细,同时也得到更多的黑鱼信息和行情,在交谈中说明了我们去得目的,通过我们的谈话,他也很原意和我们长期合作,保证我们的规格和质量要求,就是费用较高,现在行情3斤以上单价13.5元1斤,2斤左右11.5元1斤、包塘大小一起9.5元1斤,我们谈到下午3点多他才开车送我们到车站。

第四站;山东淮坊市,到达时间下午4点左右,本来安排看看淮坊市场、考虑到已是下午没有考查的价值后,就买车票回烟台,于当天晚上11.30座船返回大连。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九

部门、各分公司:

为统一规范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本着简化流程、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20xx年修改版)》印发给各部门、各分公司,请大家遵照执行。

*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

公司机关、办事处、各项目部:根据局建七财[20xx]2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建七局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办事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出差,离开岗位所在地在单程累计超过10个小时。

(1)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住勤伙食补助费:住勤期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凭住宿发票),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特殊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经工程局、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习,其住勤补助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元补助。

(1)乘坐飞机出行的,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2)有招待费发票的,不能说明招待对象的,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3)工程局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作会、团代会、述职会、培训会等,凡是局统一安排就餐或离开局的其他地区有会务组统一安排就餐的,与会人员回本单位只报销往返差旅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4)公出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填报住勤伙食补助费。

(5)出差地点在家庭所在的,不享用住勤伙食补助费,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

(6)到公司办事处及项目部出差,凡有条件住宿,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四、出差单程或双程时间在10小时内,且确需要用餐的,经审核,每人每顿途中伙食费补助10元。本办法自20xx年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劳资部、综合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xx年四月十二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

出差人:xxx

出差时间:8月16—8月27日出差事由:细化市场

本次为期12天的出差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细化东海和赣榆市场,目前东海和赣榆的总签约客户为12家(包括这次签约的两家)有6家集中在东海的北部,且店面分布比较集中,赣榆的4家也在一条线上面,整体看来连云港11家店的“质量”比较好,对于下半年的跑量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这次出差最大的意外收获应该是:灌云和灌南的7家客户基本上已经确定下来,东海那里也传来“喜讯”,所以,今年下半年连云港市场不出意外的话会突破20家,前景应该是“一片光明”。

其次,在这次出差的时候墩尚的客户反应:顾客来买了一条单品床单又退了回来原因:大面积的跳纱,对于产品质检这一块,建议生产部这块还需加强一些,毕竟现在我们在苏北这里才刚刚起步,正在打品牌的时候,质量这块一定得把握好,一定得在下半年把绣阳的品牌打出去。

下月5号东海有两家客户搞促销活动,关于宣传的事宜在电视台打广告的事情由于费用太高暂搁一边,我已经和客户解释过原因,他们也表示理解。

等九月份促销活动开始的时候,一些意向客户就会陆陆续续联系到老客户店里参观,到9月底之前要把能拿下的意向客户基本拿下,重点放在东海和赣榆具体的实施在9月5号开始,在这之前我已经着手联系这些意向客户了。

总之,希望我们在外面开发市场,家里的货品尤其是质量这一块一定得把关好,我们很有信心把苏北市场做大做强,希望公司能做我们的坚强后盾!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二

本人自20xx年9月份从兰州到新疆出差,公司规定出差人员补助每天50元,电话补助每月100元。补助:6050元,电补共400元。

由于业务关系本人于20xx年1月6日才到兰州,公司财务给以不能跨年报账为由,不予报销,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还。谢谢!

姓名:xxx。

电话: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三

目的: 公司为了加强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表-1)写明出差事由、人数、地点、天数。出差期由公司经理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3日内报销。

第二条 出差审核权限:

(一)当日往返的市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核准。

(二)国内出差:二日以上(含二日)普通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出差的由公司经理批准。

第三条 出差不得报销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但要写明原因。报公司综合部劳资人员备案记录。

共 4 页

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额外部分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五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

(1)出差补助分为住宿补助和其它补助(含餐费)。

(2)住宿补助按地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直辖市北京、经济特区、广州市,每人150元/天;

二类地区,省会城市,每人120元/天;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以外的其它地区,每人80元/天。 住宿补助按实际住宿天数核发。

其它补助为每人50元/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核发。

2. 交通:飞机、火车、长途汽车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共 4 页

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能坐公交的严禁打车,否则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报销。

4. 若本可购买硬卧票,但购买的硬座票。本着人文的原则,给当事人补贴硬座票价的50%。

5.下列费用不得报销:

(1)健身娱乐美容费用

(2)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

(3)超市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

所有报销单据报销有效期为3日。当天出差的费用3日内必须交至财务部审核;短期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应填写规范,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每一单的事由、目的地、人数、用途和原始单据张数,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签字,经理审批。

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复核。

出差申请单

经理: 部门主管: 出差人: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严控出差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出差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出差审批程序。

3.2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差申请表》的,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四、出差后需履行的手续

4.2 员工出差须按时返回,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须电话提前请示主管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五、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

5.3 员工出差返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5.4 办理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时,公司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如出差员工账务未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办理新借款手续。

5.5员工差旅费预借标准,由部门经理估算签批。

六、差旅费审批权限

6.1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领取;

6.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超过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领取。

七、差旅费标准

员工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

经理审核-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签批方可报销。

7.2 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需公司总经理批准方 可乘坐。

按全额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如出差当天未住宿的,给予50元餐补。

7.4如两人同行,取高标准人员补助执行报销,另外一人补贴50元。

八、出差交通费标准管理

8.2普通员工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卧票。

8.3普通员工出差确需乘坐飞机或火车硬卧或以上的,须填写《情况说明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软卧或飞机,否则按本次到达目的地的火车硬座票价给予报销。

8.4部门经理出差,需乘坐火车,若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申请7折以下机票。

九、出差住宿费管理

无特殊原因,住宿费超标部分一律自理。

十、出差市内交通费管理

10.2财务部在核准出差交通费时,往返车站、机场等交通费实报实销,不受限额限制。

十一、出差补助管理

11.1员工出差经批准报销招待费的,当日餐费不再报销;

11.2 参加由本公司或代理商承担全部费用的会议及培训、学习,不享受公司出差补助。

十二、出差纪律

12.1 员工出差须严格遵守公司出差纪律,积极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

12.3员工出差,须严格按照《出差申请表》中批准的地点、路线执行,若确需改变,须请示部门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凡因私改道,经核实后按事假处理,绕道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十三、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

(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三、外区经理、ka经理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3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

(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按住宿标准50%补贴。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4)飞机、火车软卧、动车一等软座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才能报销。

(5)到有住宿条件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出差,无住宿费补助。在办事处统一就餐的,个人按办事处标准交伙食费。办事处不得因此申请报销餐饮招待费。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四

5、 项目当地招聘人员餐补:到外地进行全天拓展、派单、营销等团 队工作可报销午餐,如当晚加班则报销晚餐。餐费标准按《差旅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报销仅限于我方自费的情况。 以上说明如有不详之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出差补助说明。

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五

年月日 年月日日 搭乘交通工具

(请填写航空公司。搭乘外籍航空,请附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

委托经费来源

(请附公文) 名称 编号

签章 其他 预借旅费金额

(请勿填写) 人事室审核

会计室审核 校长批示

注意事项: 一、出差申请书应於事前陈核,若未於出差前提出申请,应签具理由经计画主持人同意,层奉校长核准后,方得报销。

二、出差日期延长者应於事后二天内补提申请书,逾期者概以未奉核准延长出差论。

三、出差事竣后,连同核准之出差申请书、出差心得报告书及出差旅费报告书於期限内(国外出差30日内,国内出差15日内)核销;逾期报销出差旅费者,应并同「逾期报销出差旅费理由报告表」陈核。

四、预借经费应依该计画相关规定办理,预借时请依本校预借款作业办理。

年月日 年月日日 搭乘交通工具

(请填写航空公司。搭乘外籍航空,请附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

委托经费来源

(请附公文) 名称 编号

签章 其他 预借旅费金额

(请勿填写) 人事室审核

会计室审核 校长批示

注意事项: 一、出差申请书应於事前陈核,若未於出差前提出申请,应签具理由经计画主持人同意,层奉校长核准后,方得报销。

二、出差日期延长者应於事后二天内补提申请书,逾期者概以未奉核准延长出差论。

三、出差事竣后,连同核准之出差申请书、出差心得报告书及出差旅费报告书於期限内(国外出差30日内,国内出差15日内)核销;逾期报销出差旅费者,应并同「逾期报销出差旅费理由报告表」陈核。

四、预借经费应依该计画相关规定办理,预借时请依本校预借款作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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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申请书篇十六

公司机关、办事处、各项目部:根据局建七财[]2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建七局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办事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出差,离开岗位所在地在单程累计超过10个小时。二、标准:(1)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2)住勤伙食补助费:住勤期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凭住宿发票),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特殊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3)经工程局、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习,其住勤补助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元补助。2三、下列情况不适用途中伙食费补助及住勤补助费范围:(1)乘坐飞机出行的,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2)有招待费发票的,不能说明招待对象的,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3)工程局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作会、团代会、述职会、培训会等,凡是局统一安排就餐或离开局的其他地区有会务组统一安排就餐的,与会人员回本单位只报销往返差旅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4)公出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填报住勤伙食补助费。(5)出差地点在家庭所在的,不享用住勤伙食补助费,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6)到公司办事处及项目部出差,凡有条件住宿,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四、出差单程或双程时间在10小时内,且确需要用餐的,经审核,每人每顿途中伙食费补助10元。本办法自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劳资部、综合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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