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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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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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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一

(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二

,使会计基础工作逐步规范,水平稳步提高。

但是,近年来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帐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收支挂往来或支出不结帐等等;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帐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情况和经济状况,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单位的管理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对会计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正因为如此,有些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抓不抓无所谓,会计基础工作处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这种认识的直接后果带来会计基础工作的削弱,进而影响整个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第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尽管近年来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稳步提高,但也有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知识知之不多,从而对会计基础工作无所适从,造成会计基础工作混乱。第三,有意违纪造成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些单位为了达到偷逃税收、转移资产、私设“小金库”非法目的,有意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以借机“混水摸鱼”。第四,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有所放松。随着改革开放和基层单位扩大自主权,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问题曾经出现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会计基础工作是各单位的内部事务,有各单位领导人抓就可以了,政府部门不必过多地干预,政府部门对基层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应当限于对会计工作的'结果---会计报表的管理。由于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认识不足,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有所削弱,导致。 了会计基础工作出现滑坡。

审计认为,必须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管理:

一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离开这一基本环节,会计工作就无从谈起。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它通过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服务。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就失去可靠保证,会计工作水平也就无法提高。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单位帐务不清、帐目混乱,在这种状况下的会计工作很难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正常、有序的会计工作,应当是以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做保证的。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无序,必然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往往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开始的。我们在审计中就发现,有个别单位存在包包帐、本本帐,会计科目使用文不对题。

三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督促会计人员从会计工作最基本的环节抓起,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起到直接作用。如果会计人员连最基本的工作都做不好,就不是称职的会计人员。

四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会计工作通过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为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会计工作在提供上述服务中。必须以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做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造成财产不实、家底不清、数据不准、信息无用,不仅给单位内部管理带来消极影响,也容易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造成失误;同时,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无序,也会加剧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从表面上看,会计基础工作仅仅是一个单位内部的情况,但影响面很广,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为此,我们认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必须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不能各行其是。

一、制定规范性规章制度以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加强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三

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为落实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贯彻《通知》的相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自查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情况

1、专项活动的参与人员公司根据《通知》的要求,成立了本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为李军(总经理),成员朱厚佳、许秋江,下设指导治理小组和指导检查小组。治理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及具体实施。组长许秋江(财务总监),副组长刘奕,成员:全体财务人员。指导检查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组长朱厚佳(审计委员会委主任),成员:单怀光、陈向军。除本次专项活动的领导小组、治理小组、指导检查小组以外,公司其他人员协助、配合本次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2、专项活动的进程

(1)2010年9月5日-2010年9月30日,项目治理小组展开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工作,对照深圳局公司字〔2009〕30号《关于填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以及深证局发〔2010〕45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中涉及的全部项目,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检查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涉及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司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并编制《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2)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5日,项目指导检查小组审核分析自查结果,于2010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二、自查工作的内容

本次专项活动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整个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科目设置、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设计、外来发票的规范、自制凭证的规范、会计摘要的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业务的规范、各项资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核对、账龄分析、凭证的装订、账表的处理等。

三、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

1、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存在个别财务人员持有的`会计上岗证未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注册的情况。

整改方法:督促财务人员尽快将会计上岗证转入深圳注册备案;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人员专业培训不足,培训的次数和时间较少。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人员后续培训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刘艳。

(3)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仍需完善,考核主要内容仍需清晰。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及其他薪酬考核制度,并落实执行;

整改期限:2015年3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未形成书面记录。

整改方法:要求财务人员在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后,形成书面核对记录;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借阅手续不规范。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凭证及账簿保管者建立会计资料借用审批登记程序,遵照执行;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3)部分会计核算误差调整,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误差履行相应的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4)对支票作废情况的处理不妥善,只是保管,未建立注销审批、登记制度。

整改方法:建立票据备查簿,对所有票据的获娶领用、作废、注销进行逐张

登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3、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仍需完善。有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虽然有具体做法,但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财务预算、财务负责人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方面;有的财务会计处理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未有发生,故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等相关制度或规定。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不够及时。公司目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2007年制定并实施的,部分内容有待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财务会计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

整改方法:持续建立、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4、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信息系统方面投入有限,难以满足业务长远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涉及财务与销售、采购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方面,尚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影响相关数据传递、衔接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

整改方法:加强公司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适当添置相应的管理软件和配套硬件。

整改期限:2015年6月30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刘奕。

(2)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权限设置尚不完全规范。

整改方法:对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的明确为财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负责并

具体落实;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治理小组将在指导检查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改工作方案,逐一落实,并形成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四

(6月17日财会字[]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备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五

大部分事业单位管理层认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内在的业务,单位管理主要把业务管理的组织、流程和效益抓好就足够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管理者更不了解《会计法》要求的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而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仅是单位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单位自身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物资供应和良好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

会计基础工作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指导下,执行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财务预算、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会计基础工作是对单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考核、控制和把略的基础信息来源,也是单位领导层甄别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基础信息,为此会计基础信息可以实现单位资金资源状况的事后核算转为事先预测、计划执行转为事中控制、无序管理转为有序管理,进一步为决策层提供可信、有效、准确的财务、资本等信息,为下一阶段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

1.3会计资金、资产账务是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在组成部分。

资金、资产管理既是会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不少管理层领导认为制定好业务实施、采购计划、招标、定标,按照预算把资金支出去,把业务任务高质量完成、物资安全购回来,验收或入库即可,实际上会计基础工作离不开单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更离不开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搞好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常抓不懈。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我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通过2004年省审计厅对我单位的财务审计,暴露出我们在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针对这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认识到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各岗位的工作标准和安全措施。

一.出纳岗位

2. 保险柜库存现金余额要与现金日记帐余额相符,不得在保险柜内存放个人的银行存折及现金等有价证券。加强库存现金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天或次日上午及时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条例》严格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严禁收款不入帐行为;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 银行日记帐要每月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帐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帐单要根据《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

4. 财务专用章要与主管印签章出纳本人印签章相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自己保护管的印章交他人保管。各类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印章保管人负监印责任。

5. 收付现金要加盖收付讫印章,收到现金要在现金与交款单金额一致的的情况下,在交款单第一联单上加盖现金收讫,交款单的第二联由会计持有,及时地作帐记录现金收讫业务;现金的付款要根据会计出具的审核无误的付款记账凭证付款。

6. 银行结算方面要遵守银行结算制度,不得坐支现金。存取款项要根据规定是申请有关人员和车辆进行保护,特别是现金数额较大时,不可擅自一个人为之。

7. 妥善保管日常的财务资料,防止丢失、毁损。月末收付款记账凭证要分类别,按序号整理好装订成册,年末归档保管。

8. 下班的时候要认真检查出纳室保险柜是否锁好,门窗是否关好。有无火星,报警装置是否开启。

二.会计岗位

会计岗位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业务的核算,包括主要是四部分的核算内容:

第一部分是本单位管理费用收支的核算;

第二部分是回收区的收入税金损益的核算;

第三部分是下属单位内部存款的资金往来的核算;

第四部分是总公司蒙河房屋租金收入及税金的核算。

具体业务方面要做到:

1.会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遵守《会计法》,做到财务数据真实可行,财务帐薄报表要规范。

2.原始凭证的审核要认真细心,账务处理要标准规范。各类会计报表要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3.平常要注意积累收集财务资料,掌握各项财务政策文件法规。

4.与矿往来,局多营总公司往来,下属单位内部存款及往来要及时对账,双方相互签章,每月结账后要及时打印出下属单位内部存款及往来的对账单,督促下属单位及时对账,不能及时对账的单位总公司不给与办理资金往来。在总公司开设内部存款帐户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出纳等有关结算人员变更时,在总公司开户的备查簿印签也应及时更换。

5. 会计电算化数据随用随存,月末要及时备份,年终统一备份,确保数据不被丢失,毁损。电脑存放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存放整齐,定时升级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6.会计资料要根据《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月末转帐记账凭证要按序号整理装订成册,年末归档保管。

7.下班前检查电脑是否关好,各种设备电源是否切断,防盗报警装置是否开启。

三.计划统计岗位

针对目前多营的状况,要熟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关业务方面要做到

1.编制计划要做到前瞻性,预见性。要考虑到本年是否增加了新项目或停产一些项目,规模有多大,产值利润收入等预计能达到多少或减少多少,原材料是否大幅上涨,利润是否增减,同时比照上年的实际情况,做到弹性预算,这样使编制的计划尽量的贴近实际,避免实际与计划相比出现大起大落现象。

2.报表要规范整齐,数据准确。

3.核算范围口径要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备注说明,数据的比较要在同一口径范围内比较,否则就是不真实。

4.资料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四.审计岗位

主要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审计和配合其他审计部门对我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审计。有关业务方面要做到:

1. 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有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 认真搞好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领导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不仅是有财务方面的数据,还有工资,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新项目的考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业绩。审计工作点多面广,这就要求本岗位要细心、认真、全面、客观。

3. 认真搞好每年一厂一策的厂队长年薪兑现工作。要根据有关政策文件,逐笔逐项的落实情况。落实一厂一策时,要注意口径的`统一,数字的横纵向比较范围要一致。

4. 定期对租赁厂队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 定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6. 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

7.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搞好其他的审计工作

8. 保管好各类政策文件法规,保管好历年的审计报告

五.报表汇总岗位

负责对我公司纳入汇总范围的单位进行财务报表的统一汇总和对外的报送。业务方面要做到

2. 要熟悉各单位的情况、性质,熟悉哪些单位是总公司并入总公司核算的,哪些单位是不并入总公司核算的,概念和范围要清楚。

3. 财务数据的比较要做到无论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口径一致。因为我单位经常发生单位的划转情况,因此要注意口径的统一,这样才有可比性。

4. 月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简洁,明快,说明问题要有重点,有关的财务事项要预以披露

5. 要做报表的衔接一致。资产负债表的存货补充资料存货一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与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一致,损益表销售成本与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一致。

6. 每月末负责把本单位和下属各单位的财务资料报表装订成册,存档。

7. 妥善保存好下属单位报送的财务资料和本部门的资料

六.税金岗位

1. 正确计算提取各项税费,及时按税务部门的申报期限申报各项税款,每月申报税额数与财务帐上核对一致,保证税金申报表的应交税金与财务帐一致,不能出现帐上和纳税申报表不一致,按时缴纳各项税款,最大程度的避免滞纳金和税务罚款支出。

2. 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国家税法。做到不多报税,但也不能少报税,漏报税。

3. 处理好单位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个人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4. 熟悉税务电子申报程序,按时进行网上电子报税,各种完税凭证、发票以及相关的税务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七

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是电力企业会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企业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技术水平的有力体现,更是电力企业长足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希望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更规范化。

一、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现状。

较之国外,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在我国发展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电力企业也在不断加强与完善自身建设,使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是我们还得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存在认识偏差。

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人员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不足,把会计基础工作定义为简单的企业的收支活动,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要有会计就行,管不管理无所谓。由于管理上的缺失导致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随意性,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工作比较混乱。企业管理者没要求企业会计工作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导致了企业会计工作中难免存在漏洞,影响企业日常工作的开展,更有甚者还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波及到企业管理者的领导职能。

(二)缺乏管理体制。

目前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是有由会计人员边做边摸索,在不断的会计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去完成,带有财会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识,没有章法可依,没能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体制,财会的工作是在无指引的环境中进行的,没有健全的相关制度保证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监管的力度不大。

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在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上缺少监管的力度,监管过于形式化,有的管理者只是口头询问一下财会人员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认真地进行监管。少了监管的力度,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进行带有随意性。

(四)会计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下会计基础工作大多都是在电脑上操作的,包括审计、核算......都得依靠电脑来完成。而电力企业中有一部分稍上岁数的财会人员对电脑不大熟悉,进而影响了财会工作的进行。而年龄较小的财会人员又没有手工记账的经验,他们更习惯于什么都依靠电脑来完成。当大量的财务工作摆在面前时他们难免手足无措。新职员与老职员身上存在的不足都是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的。

二、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寻求相对应的解决策略,以求实现电力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促进企业发展。

(一)重视电力企业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电力企业领导者要高度重视电力企业财会工作管理,把企业财会工作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来。把财会工作管理具体划分到个人的管理范围中去,做到权责明晰。可以在企业中找出一位具有多年财会经验的人对企业财会工作进行管理,管理好财会人员财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让企业财会工作管理者对日常的财会工作进行把关,能避免企业财会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有利于电力企业自身的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企业持续地发展。

(二)制定相关的体制。

想要实现电力财会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就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也是需要健全的体制才能保证顺利实施的。比如建立严格的'才会审核程序、报表的编制和审核都严格按照程序来。另外还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特点,把《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的内容与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用以保障财会基础工作顺利有效的完成。

(三)加强监管。

可以把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纳入企业年度考核中去,通过考核标准让人们明确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方向,在具体的操作中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到位。并且还能通过考核提高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有效进行。另外可依把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划分到具体人员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有效管理,做到权责明晰,这样人们能够更好地负责好自己本职内的工作,有利于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顺利、有效实施。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当下是信息化的时代,财会基础管理工作大多依靠电脑系统进行,就要求财会人员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电脑知识,在对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时,要依靠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让信息化实现管理的规范与高效化。所以要想规范化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就要学习好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让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渗透到企业基础工作的管理中来。企业的管理者可以为企业财会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提升财会人员素质的培训机会,通过培训提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进而让管理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和高效管理。另外企业中新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者要继承财会管理的传统的优势,有继承的又有新发展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才是适应企业财会工作发展的管理。总而言之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在企业中要被重视起来,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企业电力基础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辅之以有力的监管,并且要提高企业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让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综合能力的发展,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是有利于企业长足、稳定发展的。

参考文献:

[1]唐冬梅.浅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策略[j].现代企业教育(下旬刊),(07).

[2]周园.浅谈企业财会工作的现状及发展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14).

[3]胡爱红.浅议会计工作规范化的现状及策略[j].财经界,(11).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八

(1)会计岗位设置不符合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规定,会计机构相关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熟知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理论方法,并具有处理会计业务所需的会计专业资格。但在一些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或是单位领导认识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未按制度要求进行定岗用人,导致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大打折扣。

(2)原始票据不真实。

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对外来原始凭证合法与否进行审核,且发票抬头同单位名称不对应,甚至以白条支付账单;报销、领款人签字时违规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借款、报销、转账等凭证缺少相关业务领导人、报销人或审核人的签字;实物报销单据中未填写规范、准确的名称,且后面未附加相应的账务明细清单等。种种现象为部分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有利条件,助长了不正之风。

(3)财务报告数据失真。

部分事业单位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对财务报告进行肆意编造,这种编表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规,而且直接导致账表不符的恶劣后果;同时,部分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尽管有报表,但缺少应有的文字说明、财务分析,以及对预算执行效果的比较,或仅有表面的数字比较,或仅有简要的几行文字,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报表内容造成较大影响。

二、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有些事业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工作只是收收支支,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也缺乏足够认识。财务工作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上,监督职能薄弱,财务管理职能几乎没有,无法做到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还有的领导认为,只要把钱花在事业建设上就够了,账表、凭证怎么编无所谓,进而导致一些业务部门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业务即可,会计基础工作应属财务部门管辖,因而未能很好地配合财务部门的有关工作。

(2)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及能力偏低。

仍有部分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较低,再加上没有受过专业的会计理论知识教育,以及部分会计人员自身缺乏自我学习、自我更新的意识,一味按照原有经验来实施账务操作,对一些新的会计知识及法规缺乏足够了解,甚至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基本核算要求都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正常开展。

(3)管理松懈、督促检查力度较小。

上级部门及有关财政部门疏于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认真的督查、指导。这导致外部监督缺乏,不能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环节得不到改正。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好坏,进而影响单位会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财务总监作为一把手,是《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财务负责人,其不仅要认清《会计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义务,还要指导会计人员依据政策、制度做好基础财会工作,为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

(2)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会计队伍素质。

首先,要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财务知识、制度法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全面吃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培养会计人员职业操守,激发会计人员岗位奉献精神,使之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财务官里工作。其次,人员的任用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无证者禁止从事会计工作,严厉杜绝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会计专业岗位的现象。最后,要狠抓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并保证贯彻执行,对于会计工作中的具体情形,也要制定与之适应的行为细则,确保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3)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稳步实施下去的必要手段。各单位要严格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联系单位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逐渐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此外,要进一步细分会计人员职责,划定会计人员权限范围,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为会计工作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4)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必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

要摒弃形式主义,重视会计信息质量,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关键环节,做到提供有关机构和领导考评会计主体单位会计责任和进行财务决策的有用信息。其次,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可操作性,且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5)加强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首先,财政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所在,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等会计违规行为;其次,要定期对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考核;再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自身的管理、监督及指导作用,大力开展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逐步推动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最后,要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督促下属单位严格参照实施,上级部门则做好相应的'监督、考查、评比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长期规范化。

(6)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虽说是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但也离不开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要想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通力合作。例如,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的及时报账,会计凭证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报销凭证的规范化。总而言之,各部门必须克服控无范围、究无责任,不讲效益、只讲使用的不良作风,树立单位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明确各自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职责,做到行有规约、事有章程、奖罚分明。总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持久性、系统性的任务,需要各单位努力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加强配合,并从以下方面: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会计队伍素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九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工作规范怎么写呢?下面是的会计人员工作规范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资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 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一、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及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内、外、镇自筹资金及财政周转金的会计业务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内容真实,反映及时,数据准确。

二、负责全镇文教、行政等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税收资料,负责全镇基本建设、其他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全面做好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核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工作。做到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

四、指导和监督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工作,认真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和财务报表,并负责做好票证的审核、缴销工作。

五、监督指导所内其他会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六、负责所会计培训工作,帮助辅导其他岗位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业务技能。

七、协助所长做好所内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负责年度财政收支综合预算草案的编制和分析工作,适时提出调整、修正建议。

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预算内外收入管理。负责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协调财政、税务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分析财政收支情况,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贯彻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八、定期反映镇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按月度、半年度和年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负责组织和编审镇财政总决算工作,负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工作和报表汇总工作。

九、负责做好年终决算和年初预算的编制工作,按时上报财政供给人员信息表和各种预算表和决算表。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根据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会计工作岗分为:会计主管、出纳二个工作岗位。

会计主管岗位职责和权限:

(1)制定学校的会计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2)负责主持本室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3)对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组织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4)及时反馈经济信息,定期向分管财务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5)负责对全校其他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考核工作

(6)参与单位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对外经济活动的谈判,起草或会签经济合同。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积极组织合法收入,监督、控制各项支出,参与单位年度各项预算指标的制定并力促完成。

(8)负责收费立项标准的制定、申报工作。

(9)定期、不定期组织内部财务检查,固定资产清查,帐实、帐帐核对。

(10)对已接收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整理归类,并输入计算机编制记帐凭证。

(11)负责登记机内帐薄,进行月末,年末结帐工作,打印总帐,明细帐,并与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12)编制季、年的各种财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附有文字说明,签章齐全。

(13)根据税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各种税费的申报和缴纳。

(14)及时装订会计凭证、帐薄,对全年的财务软盘备份,注明年、月、份及内容,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挡。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十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会计控制建设,加强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体业务细则以本规范为基础制订并实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指存货、固定资产等)、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八条 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在制定商品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五条 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等。

第十八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九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依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一条 预算控制要求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费用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不准无预算的资金、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要求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十一

事业单位管理环境是会计工作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会计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发展及变化。首先,由原来的计划管理转变为预算管理体制,原来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的会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预算内容不断丰富、细化和精准化,要求会计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再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会计工作日趋国际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了提高,所以需真实可靠准确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满足政府和决策层的需求,是会计基础工作新形势要求。

3.2法律法规的新要求。

要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监督和强制作用,会计界也不例外。制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是保障国家经济在正常轨道上发展的有力措施。为此随着法规制度环境的完善,再次修改《会计法》,《会计法》的修订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会计人员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和保障。

3.3信息系统的形势要求。

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系统。随着计算机信息发展,很多单位的业务形式发生了变化,新的业务形式对会计信息系统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会计电算化开始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出现的各种数据库系统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分析,管理层直接提取决策性的会计信息,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方案。随着业务频繁往来,单位内部的会计信息化已不能适应现代业务管理环境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原来的内部控制将逐步向管理层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会计信息化成为可能。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十二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而会计基础工作又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就一个单位而言,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质量,完全取决于会计基础工作。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正常有序的会计工作,应当是以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为保证的。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恢复和加强了会计工作。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愈来愈重视,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的实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已关心企业的会计报表,要求得到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这在客观上也要求会计工作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就会失去其可靠性,会计工作水平也就无法提高。从现实情况看,有的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假账泛滥、账目不清。不难看出,这种状况下的会计工作是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的。

1.原材料账实不符。原材料采购中,由于尚未取得供货方发票,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未对原材料进行暂估入账,导致原材实际已经领用,而账面上未作记录,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符。

2报销凭证不合规。部分企业在报销费用时,以无付款单位的发票入账;会议费报销只以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未提供会议内容通知、参会者签到等原始凭证;以专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出差补助记账凭证未标明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和事由等内容。

3.成本归集不准确。部分企业为规避企业所得税对招待费、广告费抵扣限制,将招待费、广告费计入“管理费用一办公费”科目;将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本应计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计人期间费用,虚减了企业存货成本。

4冶-同管理不科学。财务部门对销售部门提供的合同未进行详细的审核,在财务核算时,只是以合同金额的正确与否作为审核基础,对合同的条款、对方义务等重要内容审核不够。同时,未对合同进行备案,为对日后出现法律纠纷提供资料支持。以上行为最终将导致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失真,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5.未及时清理挂账。个别企业财务人员未及时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进行清理,使企业大量资金被占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长期应收款项挂账,给企业销售人员私吞公款带来隐患。

6.实物领购手续不全。部分企业在购买办公耗材过程中,以未附明细清单的原始凭证进行报销;在入库与领用时,未进行交接记录,导致实物资产账实不符,易产生私窃行为发生。

三、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1.财务人员对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认识不够。部分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工作的重视不够,认为财务的职能只有记账,导致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对会计基础工作相关知识不够重视。

2.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企业财务人员由于长期从事重复性工作,缺少对新财经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再者,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学历较低,无法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最终导致会计基础工作缺少规范性。

3.出于利益目的,蓄意编制虚假财务记录。部分上市公司出于达到上市门槛目的,按照领导指示,粉饰财务报表,已达到上市筹集目的;出于避税目的,按照领导要求,财务人员故意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出于小集体私利,与其他员工串通,编制虚假财务凭证,掩盖非法目的。

4.财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只是针对公益性大型企业,一些私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得不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使会计工作人员无所顾及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欺骗投资人、金融机构等报表使用人。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措施。

1.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政策等财经法规进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对会计执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适应财务工作新要求;通过奖励机制,促使财务人员积极学习会计相关知识,更好地适应财务工作需要。

2.政府部门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管力度。财政部门除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外,对所辖区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处,起到对会计工作人员震慑作用。

3.提高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领导应带头重视企业会计部门工作,从人才、物质等方面保障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企业各部门要对会计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积极提供会计部门所需基础数据,并对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反馈,并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4.建立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企业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审批审核、财务信息独立化等内控手段,逐步使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通过内部控制的内审制度,对企业会计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查错防弊,使会计信息更准确、透明。

5.采用激励制度促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可通过在内部设立各种精神、物质方面奖励机制,对年终财务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集团奖励;对财务工作考核不达标的部门给予企业内部通报,以此促使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得到保证。

6.鼓励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每天从事财务记账工作,对企业生产、销售流程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对一些原材料采购合同中条款存在模糊意识,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到企业仓库、销售、采购部门进行必要的学习,详细了解生产工艺,及时掌握第一手数据,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肖雯.浅谈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会计之友,2011(02).

[2]李莉.浅谈如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一论会计规范.会计师,2010(07).

[3]骆静,浅谈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1(36).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会计工作规范摘要范文通用篇十四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行业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事业、机关、团体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四、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业务分工,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五、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小型企业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伍稳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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