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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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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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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一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晚报社。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xx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因本案再审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xx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审法院认定“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王xx已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虽然2011年12月26日年满60岁,但是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8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不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并非自动终止,应该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也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将申请人无故解聘,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未通知工会也没有与申请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违反本法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不仅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综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此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认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亦终止于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05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8月,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终止不仅要达到退休年龄,还有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而实际劳动者只是年满60岁,仅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故用人单位不应该终止缴纳,反而应该缴纳至2012年7月。

二审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想当然的判令被申请人为判决申请人缴纳2005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是有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还剥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保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片面的适用法律,致使作出错误的判决,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处理。

此致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2013年。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2月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年___月份工资(截止到辞职当日_______年___月____日),并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培训违约金”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________设计师一职,并与_______年___月份第一次外出参加培训,当时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没有约定服务年限。_______年___月份,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外出培训,同样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没有约定服务年限。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培训协定约定服务年限的情况下,单由被申请人一方提出的“培训违约金”无效,被申请人同样没有权利扣发工资作为“培训违约金”。

现具申请,请求依法仲裁。

此呈。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四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五

申请人:黄纯刚(男)、生于1979年2月8日,家住宜章县玉溪镇尚御名都,身份证号:***398;现在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试用。

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

法人代表:肖国孝。

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6日经人介绍到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去做事,上午厂长安排要我负责绞拌机操作,厂长在旁边指导操作,当时厂长要我检查水泥料混合情况,要求我用手去抓料检查,不幸被绞拌机将右手绞伤,后在郴州一九八医院治疗40多天,现造成右手食,中指自掌指关节处缺失,右手背有3×5cm皮肤撕脱瘢痕,右无名指功能缺失,右大拇指间关节活动受限,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为柒级伤残。

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赔偿。

申请人认为,只要是在你厂里上班,不管是在试用期,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不论上班时间长短,都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为此现特请求宜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确认劳动关系,还报告人一个公道,确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黄纯刚2014年4月30日联系电话:***。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六

被反申请人:xxx。

反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449.39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20xx年3月20日到反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钳工工作。

20xx年6月7日,被反申请人在完成一项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压件工作时,未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错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压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9.39元。

20xx年7月8日,被反申请人辞职。对于给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反申请人未予以任何赔偿。现反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七

申请人:赵利平,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28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马临居1号。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一、20xx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xx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xx年到20xx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xx年到20xx年养老保险金。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

申请事实和理由。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申请人:赵利平。

20xx年11月21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八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x234元(自xxxx年x月至xxx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xxx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xx2x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xxxx年x月至xxx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xxx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xxx2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九

被申请人研究设计院。地址:xx市xx区xx西xx号。

法定代表人xx 。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xx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xx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

二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汇总篇十

(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二、请求依法被申请人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张三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共计68万元。三、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安阳市某厂在1991年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安阳市某厂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花名册中已经将张三个人相关个人信息并报送,不存在漏报,……唯独无张三个人信息档案,张三无证据证明系安阳市某厂未尽职责所致”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本案在一审诉讼中,张三提交证据“安阳市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花名册”,该证据是张三在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档案室查询到的,该证据证明在1991年安阳市某厂向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张三的个人信息。但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1995年之前只有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之后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安阳市某厂在1991年1向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的是养老保险基金花名册,不是个人账户。安阳市某厂在给职工报送个人参保信息时,未将张三个人参保信息上报,属于漏报,该责任应由某厂承担。安阳市某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张三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属于某厂的过错,其应赔偿因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2、1991年安阳市某厂是向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张三的个人信息,而不是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原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86年,隶属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县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保局开始对所属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规格为副科级)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待遇审核、数据统计、信息管理、编制养老保险年度预决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稽核工作。虽然,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于独立法人,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不同,参保登记职责属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故被上诉人向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过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并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3、在一、二审开庭时,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认可并承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张三漏报,未能给张三参保,其愿意配合为张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但一、二审法院就此事实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属于遗漏重要事实,应予以纠正。

二、原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在安阳某厂破产清算时亦领取了企业的欠款,其应当就其主张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破产清算期间向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但其在安阳市某厂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并注销后才2向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安阳市某厂破产清算时张三未到达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其本次诉讼要求的损失也未产生,当时张三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应当在安阳市某厂破产清算时主张退休后的赔偿权利,属于错判,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2014年12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法破字第4-1-5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安阳市某厂破产还债程序,保留了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其目的是为了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这说明该厂职工的还需要继续安置,且未安置完毕。本案是由于安阳市某厂的原因,造成职工张三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且在一二审庭审时,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认可张三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责任在自己,愿意配合为张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属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可充分证明张三属于安阳市某厂未安置完毕的职工,退休待遇应有破产案件管理人承担。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张三的合法损失应由安阳市某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赔偿。张三的要求赔偿的诉求有法有据。

鉴于以上情况,请求再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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